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会计科目衔接问题的处理(共7篇)
篇1: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会计科目衔接问题的处理
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明确 2013-2-6 16:52 中国会计视野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制定了《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
[2013]2号),明确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
文件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并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原账编制2012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二)按照新制度设立2013年1月1日的新账。
(三)将2012年12月31日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四)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文件还对将原账各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财务报表新旧衔接等事项进行了具体明确。
篇2: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会计科目衔接问题的处理
一、“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和“预付账款”科目
以上科目新准则均有设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金融资产”科目,并要求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调账时,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原制度中的短期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按照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三、“应收补贴款”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应收补贴款”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应收补贴款”科目的余额转至“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物资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待摊费用”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待摊费用”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
调账时,应将“物资采购”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采购”科目;将“包装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将“库存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也可以将其金额转入“开发产品”科目,对于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也可以将其金额转入“农产品”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另外,新准则还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对农业企业专设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对建造承包商专设了“周转材料”科目。调账时,应将原存货项目中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或周转材料的金额自有关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或“周转材料”科目。
五、“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设置了“发出商品”科目。
调账时,应将“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将“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对“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其中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企业也可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
六、“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另外新准则还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金融资产”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2、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3、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企业应当将上述三类投资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金额自“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能够可靠计量其公允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金融资产。按照其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自“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篇3: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会计科目衔接问题的处理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 自2013年1月1日起,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根据原账编制2012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 按照新制度设立2013年1月1日的新账。
3. 将2012年12月31日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 (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 , 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 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 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 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按照新制度编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 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事业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 正确实现数据转换, 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 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 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 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 但设置了“存货”科目, 其核算范围包括原账中“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3.“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将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个科目, 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 应对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 (含1年) 的对外投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 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
4.“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 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 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 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转账时, 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 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 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 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 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 还应同时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 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新账中, 借记“事业基金”科目, 贷记“存货”科目。
(2) 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 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5.“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 核算无形资产的原价。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反映的是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转账时, 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 同时将相应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事业单位按新制度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 应当自2013年1月1日起设置和启用“累计摊销”科目, 以“无形资产”科目2013年1月1日的期初余额为原价, 按新制度规定进行摊销。
(二) 负债类。
1.“借入款项”科目。
新制度将事业单位的借入款项划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相应设置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两个科目, 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 应对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期限在1年内 (含1年) 的各种借款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借款”科目, 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
2.“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余额分别直接转入新账中的“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3.“应付工资 (离退休费) ”、“应付地方 (部门) 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 (离退休费) ”、“应付地方 (部门) 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 并包括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事业单位应在新账中该科目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 (离退休费) ”、“应付地方 (部门) 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并对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将其中属于事业单位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的余额, 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4.“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票据”、“预收账款”科目, 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 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但不包括偿还期在1年以上 (不含1年) 的应付账款, 如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等。转账时, 应当对“应付账款”科目进行分析, 将偿还期在1年以上 (不含1年) 的应付账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长期应付款”科目;将剩余余额, 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科目。
5.“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围小, 不包括事业单位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以及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 (不含1年) 的应付款项, 如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等, 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下“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余额, 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将其中属于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 (不含1年) 的应付款项的余额, 转入新账中“长期应付款”科目;将剩余余额, 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 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科目, 但不再在该科目下设置“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 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发生变化, 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所属“投资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 并对所属“一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 (扣除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数额后的余额) 进行分析: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余”科目;将剩余余额, 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 但设置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 核算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 (扣除转为存货的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基金数额后的余额) 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 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4.“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余”科目, 其核算范围与原账中“经营结余”科目的核算范围基本相同。转账时, 如果原账中“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 应直接转入新账中“经营结余”科目。
5.“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结余”科目, 其核算范围较原账中“事业结余”科目发生变化, 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新制度未设置“结余分配”科目, 但设置了“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 核算事业单位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因原账中“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一般无余额, 不需进行转账处理。“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自2013年1月1日起直接启用新账即可。
(四) 收入支出类。
1.“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
单位缴款”、“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结转自筹基建”科目。
由于上述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 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3年1月1日起, 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2.“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拨入专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贷方, 将原账中“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借方。
三、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 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 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 该科目为新设科目。事业单位应当在新账中“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 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将2012年12月31日原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新账时: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 借记新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 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余额, 贷记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 贷记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中归属于财政补助结转的部分, 贷记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 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按照上述借贷方差额, 贷记或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业单位执行新制度后, 应当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 在“大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四、财务报表新旧衔接
(一) 编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按照新制度编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 事业单位2013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3年的月度、年度财务报表。在编制2013年度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时, 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五、其他衔接事项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 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 不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 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设置“累计折旧”科目, 并进行如下处理:
(1) 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 (不包括新旧转账时转入“存货”的固定资产) , 应当在2013年度全面核查其原价、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 并于2013年12月31日对这些固定资产补提折旧, 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 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这些固定资产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
(2) 对执行新制度后形成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
篇4: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会计科目衔接问题的处理
【关键词】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差异;衔接
近年来,随着我国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工作环境的变化,对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为了满足新要求,提高信息会计质量,2012年12月,我国颁布了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和会计要素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为了更好地进行会计管理工作,分析新旧会计制度的差异并提出新旧会计制度有效衔接方法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一、浅析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差异
1.总说明的比较
总说明主要有两部分发生变化:适用范围的变化和会计基本规定的变化。(1)新的制度适用的范围更广、更科学、更全面。主要区别在于:1997年颁布的制度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及其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而2012年颁布的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同时,还可以按照有关的规定单独核算、单独建账。(2)新的会计制度对会计基础工作有着更规范的要求。新的制度在“要求会计档案的管理和有关会计核算事宜及一般要求分别按照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处理”这一点与旧的会计制度相同外,新的制度还强调了《会计法》在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与管理中的作用与地位,要求“会计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档案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等还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2.会计科目的比较
与旧的会计制度相比,新的会计制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更规范、全面和科学。新的制度的会计科目的变化是增加了一些新的会计科目、取消了一些旧的会计科目。新增加的会计科目有:“财政应返还额度”、“文物文化资产”、“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财政拨款结转余额”等科目。这些新增的会计科目不仅丰富了会计核算的内容,还完善了会计科目体系,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完整性。取消的会计科目有“拨入专款项”、“借入款项”、“拨出经费”、“结余分配”、“结转自筹基建”、“销售税金”和“成本费用”等科目。另外,新的会计制度还规范了一些会计科目,如,“应交税金”规范为“应缴税费”,“现金”调整为“库存现金”,“事业结余”变更为“事业结转结余”,“产成品”、“材料”统一为“存货”等。
3.会计要素的比较
为了能够更为准确科学地进行会计核算,更为适应我国事业单位特点,我国积极学习和借鉴一些先进的国际和企业经验,对我国会计制度的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对会计要素的计量原则和确认条件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主要变化表现在:一是资产要素的应收款型、存货、文物文化资产、在建工程等要素发生了变化;二是对负债进行了重新定义和分类,并对相关的核算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三是对净资产要素的财政拨款及结转结余加强了分类核算管理,并增设了文化文物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资产折耗等作为固定基金科目下的二级科目;四是收入、支出要素的变化,相比收入要素的变化支出方面的变化比较大。
此外,会计报表也发生了变化,主要是会计报表体系和结构两方面的变化。新的会计制度下的会计报表体系和结构更为完整,更能满足企业会计管理等多方面的需求。
二、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效衔接的措施
1.加强对新的会计制度的宣传和对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一,做好对新制度的宣传是执行和落实新制度需要做的基础工作。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对新制度进行深入的宣传,在宣传的过程中要积极解决疑难问题,确保相关人员掌握和理解了新制度。第二,针对新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是有必要的,因为新旧制度有较大的差别,通过专门学习和培训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制度,专项培训可以为新旧制度衔接奠定良好的人员素质基础。
2.完善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处理工作
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首先要以国家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为准则,从思想上要重视这项工作,要加强新制度的有效落实。第一,按照相关管理程序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分类和核实,进而依据各项规章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以及维修处理等给予制度约束。第二,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核算,进行基建工程名目之下的的明细项目设置,加强基建项目的单独核算力度。第三,相应调整财政补助与非财务补助的会计核算工作,明确财政收入与支出科目,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年末余额结转。
3.加强管理与升级
会计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在新制度上台后,事业单位必须相应地进行信息化管理软件及信息管理设备的更新升级。会计核算系统、财务管理系统要根据新制度的内容变化进行配套升级,或者重新购置新的管理软件,从而确保会计核算工作与编制的报表数据的真实、有效性和及时性。
三、结束语
对事业单位来说新会计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落实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事业单位相关管理部门要深入分析新旧会计制度的差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制度的规定,处理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以确保事业单位各项改革的顺利实施,提高事业单位会计管理水平,并确保会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李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差异分析和改革启示[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10:25
[2]杜娟.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差异分析及衔接处理[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14:25
篇5: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怎样衔接
(一)资产类
1.旧制度设置了“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就是将“现金”变为“库存现金”,这与企业一致,其他科目不变,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2.旧制度设置了“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新制度取消了“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但设置了“存货”科目,其核算范围包括原账中“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存货的核算方法与企业几乎一致。
3.旧制度设置了“对外投资”科目新制度将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
(二)负债类。
1.“借入款项”科目。新制度将事业单位的借入款项划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相应设置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借入款
项”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即期限在1 年内(含1 年)的各种借款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借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
2.“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旧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其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3.“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旧制度设置了“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包括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旧账在“其他应付款”核算)等,这与企业、医院等单位相一致。事业单位应在新账中该科目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并对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事业单位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4.“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科目。新
制度设置了“应付票据”、“预收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不包括偿还期在1 年以上(不含1 年)的应付账款,如跨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等。转账时,应当对“应付账款”科目进行分析,将偿还期在1 年以上(不含1 年)的应付账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长期应付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科目。
5.“其他应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围小,不包括事业单位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偿还期限在1 年以上(不含1 年)的应付款项,如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等,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下“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科目,但取消该科目下设置“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转账时,应将原账中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并对所属“一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数额后的余额)进行分析: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也就是说新制度下“事业基金”科目要扣减“非流动资产基金-----投资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这四项。
2.“固定基金”科目。新制度取消了“固定基金”科目,但设置了“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扣除转为存货的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基金数额后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篇6: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会计科目衔接问题的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答记者问
2017年11月9日来源:会计司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要求,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夯实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2017年10月24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近日,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制度》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度》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我国现行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基本上形成于1998年前后,主要涵盖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与事业单位会计,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制度等。2010年以来,财政部适应公共财政管理的需要,先后对上述部分会计标准进行了修订,基本满足了现行部门预算管理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大改革举措,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对各级政府提出按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新要求。由于现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主要以提供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决算报告为目的,无法准确、完整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家底”,以及政府的运行成本等情况,难以满足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另外,因现行政府会计领域多项制度并存,体系繁杂、内容交叉、核算口径不一,造成不同部门、单位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不高,通过汇总、调整编制的政府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较低。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对现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进行改革。
《改革方案》提出,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是基于政府会计规则的重大改革,其前提和基础任务就是要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包括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健全完善政府会计制度。在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中,基本准则属于“概念框架”,统驭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制定;具体准则主要规定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应用指南主要对具体准则的实际应用作出操作性规定;会计制度主要规定政府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报表格式及其编制说明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相互补充,共同规范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的目标,我们应当在2020年之前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
2015年以来,我部按照《改革方案》要求,相继出台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和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6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以及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了加快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经反复研究和论证,我们决定以统一现行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标准、夯实部门和单位编制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和全面反映运行成本并同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核算基础为目标,制定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统一的会计制度。
制定出台《制度》,是我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改革方案》的重要成果,是服务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政府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预算管理水平、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的政策支撑作用,在我国政府会计发展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问:《制度》制定出台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为提高《制度》起草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我们严格按照会计司《会计标准制定与实施内部控制操作规程》,遵循科学严密的起草流程。《制度》的制定历时两年多,主要经历了以下阶段:
(一)研究起草阶段。2015年5月份,我们成立了由会计司相关人员、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组成的起草小组,正式启动《制度》起草工作。在系统分析和梳理现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现行制度”)基础上,结合前期课题研究成果,通过深入研讨,于7月份形成《制度》草稿。随后,我们就草稿在会计司内部各单位、部分地方财政厅(局)和部分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等形式对草稿进行全面修改完善,于2015年年底形成《制度》讨论稿。2016年上半年,我们组织专家对讨论稿中有关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并结合政府会计准则制定情况对讨论稿的结构和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完善,于2016年7月经会计司司务会讨论通过后形成《制度》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和模拟测试阶段。2016年8月,我们印发了《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30号),面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财政厅(局)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时一并征求财政部部内相关司局、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和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的意见。《制度》征求意见稿印发后,社会各方反映积极,通过多种方式向我们反馈意见。为了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我们组织14家中央级单位和26家地方单位开展了《制度》征求意见稿模拟测试工作。在公开征求意见和模拟测试的同时,我们赴多个中央部门、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实地调研,当面听取有关各方对《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并会同部内相关司局就《制度》修改过程中的重点问题进行座谈和讨论。我们在对各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和反复讨论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制度》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于2017年7月份形成《制度》草案。
(三)发布阶段。2017年8月,我们将《制度》草案提交会计司会计技术小组讨论,根据技术小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会计司司务会审议,司务会原则通过。9月份,我们根据司务会意见对草案进行审核校对的同时,再次就草案征求了部分政府会计咨询专家的意见,并与部内相关司局就《制度》中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了讨论,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制度》送审稿。10月份,《制度》经部内相关司局会签后由部领导签发。
问:《制度》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如何?
答:在《制度》起草过程中,我们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尽最大努力集中各方面智慧。在《制度》公开征求意见时,我们共收到各方面书面反馈意见142份,其中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的100份,共计889条意见和建议,反馈意见总字数达20余万字。在《制度》模拟测试中,测试单位共提出163条意见和建议。我们对各方面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汇总和分析,针对每条意见和建议均认真讨论提出了处理意见。对于其中合理的意见,我们均予以采纳;对于未采纳的有代表性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与相关各方进行了沟通讨论,力争达成共识。
我们在《制度》修改过程中主要采纳的意见和建议有:一是在总说明部分明确了政府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平行记账”的规则;二是合并了“在建工程”和“基建工程”两个科目内容,并且在总说明中明确规定单位不再单独建账,但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三是增加了保障性住房的会计核算;四是调整了净资产类科目设置及相关科目的核算内容;五是增加了“债务还本支出”科目;六是完善了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中关于专用基金的核算内容;七是增加了净资产变动表,简化了本年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调节表的内容,并将该表从主表移至附注;八是细化了报表附注的内容。
经过充分研究与讨论后,我们未采纳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主要有:一是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的会计处理。有反馈意见认为,《基本准则》已提出了自然资源资产的概念,建议在《制度》中对其会计处理予以规定。经研究,我们认为,自然资源资产的核算范围和计量问题十分复杂,相关研究还在推进之中,目前不宜做出规定。二是关于资产减值会计。有反馈意见提出,《基本准则》规定政府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建议在《制度》中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减值处理予以规定。经研究,并充分考虑当前政府会计改革所处阶段、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现状和减值会计的复杂性,我们除要求对事业单位有关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外,未全面引入减值会计,拟待未来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发展达到一定阶段后再予以考虑。三是关于财政拨款收入的核算基础。有反馈意见认为,财政拨款收入也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即单位应当以部门预算批复时点作为财政拨款收入确认时点。经研究并深入听取意见,我们认为此举不仅会大大增加会计核算工作量,而且在按编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收付实现制核算与权责发生制核算对报表没有实质性影响。因此,《制度》维持了原有规定,即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时同时确认财务会计收入和预算收入。四是关于现金流量表。很多反馈意见认为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必要编制现金流量表,建议删除;但医院等单位认为现金流量表能够反映单位现金流量的增减变动情况,有必要保留。经研究,我们保留了现金流量表,但规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
问:制定《制度》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在《制度》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归并统一原则。从行政事业单位通用或共性业务会计处理,以及单位财务报告信息和决算报告信息的可比性出发,归并统一现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各项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继承创新原则。立足当前行政事业单位核算现状,充分继承现行制度中合理的、共性的内容。同时,为满足政府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核算需要,在会计科目设置和报表体系设计上力求创新。另外,在相关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和账务处理说明中,充分吸收2016年以来财政部印发的6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的创新与变化。
(三)充分协调原则。《制度》依据会计法、预算法和《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在严格贯彻《改革方案》要求、着力实现改革目标的前提下,力求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务制度、部门预决算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要求保持协调。
(四)提升质量原则。从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的目标以及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出发,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在会计核算内容和范围上着力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全面性,在财务会计中全面引入权责发生制,着力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在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说明上力求内在一致,着力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在报表设计及填表说明、附注披露中着力提高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
(五)务实简化原则。考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基础、会计人员接受程度和当前改革所处的阶段,以及核算系统中引入财务会计内容带来的复杂性,在会计科目设置、核算口径和方法、计量标准、账务处理设计、报表设计和填制等方面,力求做到贴近实务、方便操作、简便易行。
(六)适当借鉴原则。在充分考虑我国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特点的基础上,适当吸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改革的成功经验,适当借鉴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最新成果以及国外有关国家政府会计改革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问:请介绍一下《制度》的体例结构及主要内容。
答:《制度》由正文和附录组成。正文包括六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说明,主要规范《制度》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会计核算模式和会计要素、会计科目设置要求、报表编制要求、会计信息化工作要求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第二部分为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主要列出了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科目表,共计103个一级会计科目,其中,财务会计下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要素共77个一级科目,预算会计下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三个要素共26个一级科目。
第三部分为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主要对103个一级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明细核算要求、主要账务处理等进行详细规定。本部分内容是《制度》的核心内容。
第四部分为报表格式,主要规定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格式,其中,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预算会计报表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第五部分为报表编制说明,主要规定了第四部分列出的7张报表的编制说明,以及报表附注应披露的内容。
附录为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举例。本部分采用列表方式,以《制度》第三部分规定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为依据,按照会计科目顺序对单位通用业务或共性业务和事项的账务处理进行举例说明。
问:《制度》与现行制度相比有哪些重大变化与创新?
答:《制度》继承了多年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有益经验,反映了当前政府会计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发展方向,相对于现行制度有以下重大变化与创新:
(一)重构了政府会计核算模式。在系统总结分析传统单系统预算会计体系的利弊基础上,《制度》按照《改革方案》和《基本准则》的要求,构建了“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会计核算模式。所谓“适度分离”,是指适度分离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功能,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功能,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双功能”,在同一会计核算系统中实现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双重功能,通过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五个要素进行财务会计核算,通过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三个要素进行预算会计核算。二是“双基础”,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是“双报告”,通过财务会计核算形成财务报告,通过预算会计核算形成决算报告。所谓“相互衔接”,是指在同一会计核算系统中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和相关财务会计要素相互协调,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相互补充,共同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主要体现在:一是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进行“平行记账”。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也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要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二是财务报表与预算会计报表之间存在勾稽关系。通过编制“本期预算结余与本期盈余差异调节表”并在附注中进行披露,反映单位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因核算基础和核算范围不同所产生的本年盈余数(即本期收入与费用之间的差额)与本年预算结余数(本年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的差额)之间的差异,从而揭示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内在联系。这种会计核算模式兼顾了现行部门决算报告制度的需要,又能满足部门编制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的要求,对于规范政府会计行为,夯实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和财务管理基础,强化政府绩效管理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统一了现行各项单位会计制度。《制度》有机整合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地勘单位、测绘单位、林业(苗圃)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内容。在科目设置、科目和报表项目说明中,一般情况下,不再区分行政和事业单位,也不再区分行业事业单位;在核算内容方面,基本保留了现行各项制度中的通用业务和事项,同时根据改革需要增加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共性业务和事项;在会计政策方面,对同类业务尽可能作出同样的处理规定。通过会计制度的统一,大大提高了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为合并单位、部门财务报表和逐级汇总编制部门决算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强化了财务会计功能。《制度》在财务会计核算中全面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在会计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说明中着力强化财务会计功能,如增加了收入和费用两个财务会计要素的核算内容,并原则上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增加了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核算内容,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自行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成本,要求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和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引入坏账准备等减值概念,确认预计负债、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等。在政府会计核算中强化财务会计功能,对于科学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准确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运行成本等情况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扩大了政府资产负债核算范围。《制度》在现行制度基础上,扩大了资产负债的核算范围。除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增加有关往来账款的核算内容,在资产方面,增加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受托代理资产的核算内容,以全面核算单位控制的各类资产;增加了“研发支出”科目,以准确反映单位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在负债方面,增加了预计负债、受托代理负债等核算内容,以全面反映单位所承担的现时义务。此外,为了准确反映单位资产扣除负债之后的净资产状况,《制度》立足单位会计核算需要、借鉴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将净资产按照主要来源分类为累计盈余和专用基金,并根据净资产其他来源设置了权益法调整、无偿调拨净资产等会计科目。资产负债核算范围的扩大,有利于全面规范政府单位各项经济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准确反映政府“家底”信息,为相关决策提供更加有用的信息。
(五)改进了预算会计功能。根据《改革方案》要求,《制度》对预算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以进一步完善预算会计功能。在核算内容上,预算会计仅需核算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在核算基础上,预算会计除按《预算法》要求的权责发生制事项外,均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有利于避免现在制度下存在的虚列预算收支的问题。在核算范围上,为了体现新《预算法》的精神和部门综合预算的要求,《制度》将依法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均纳入预算会计核算范围,如增设了债务预算收入、债务还本支出、投资支出等。调整完善后的预算会计,能够更好贯彻落实《预算法》的相关规定,更加准确反映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情况,更加满足部门、单位预算和决算管理的需要。
(六)整合了基建会计核算。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单位对于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除遵循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但同时应将基建账相关数据按期并入单位“大账”。《制度》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相关预算管理规定,在充分吸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合理内容的基础上对单位建设项目会计核算进行了规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大大简化了单位基本建设业务的会计核算,有利于提高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
(七)完善了报表体系和结构。《制度》将报表分为预算会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两大类。预算会计报表由预算收入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组成,是编制部门决算报表的基础。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和附注构成,会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组成,其中,单位可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此外,《制度》针对新的核算内容和要求对报表结构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对报表附注应当披露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对会计报表重要项目说明提供了可参考的披露格式、要求按经济分类披露费用信息、要求披露本年预算结余和本年盈余的差异调节过程等。调整完善后的报表体系,对于全面反映单位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提高部门、单位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决策有用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八)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制度》在附录中采用列表方式,以《制度》中规定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为依据,按照会计科目顺序对单位通用业务或共性业务和事项的账务处理进行了举例说明。在举例说明时,对同一项业务或事项,在表格中列出财务会计分录的同时,平行列出相对应的预算会计分录(如果有)。通过对经济业务和事项举例说明,能够充分反映《制度》所要求的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平行记账”的核算要求,便于会计人员学习和理解政府会计8要素的记账规则,也有利于单位会计核算信息系统的开发或升级改造。
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如何贯彻实施《制度》?
答:做好《制度》的贯彻实施,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二是要加强学习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单位财会和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制度》制定背景、制定原则以及变化与创新,全面掌握《制度》各项规定,积极推进《制度》在各单位的切实执行。
三是要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各单位要结合《制度》内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更新会计信息系统,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及《制度》的规定。
篇7: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会计科目衔接问题的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财库﹝2015﹞192号, 以下简称新制度)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 我部制定了《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反馈我部。
2015年10月30日
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财库﹝2015﹞192号, 以下简称新制度)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 现对财政总预算会计新旧制度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 2015年年终结账采用按原制度办理年终转账和结账, 按新制度记入新账的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
(二)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5年年终转账后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6年1月1日的新账。
3.2015年年度终了后, 原账中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 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 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是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 以及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应关系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按照新制度编制2016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 相关资产、债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 于2015年12月20日前向财政总预算会计提供核算反映股权、债权、债务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 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调整, 正确实现数据转换, 确保新旧账务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 资产类。
1.货币资金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 将原“国库存款”科目中的存款余额按是否实行国库现金管理区分, 属于实行国库现金管理的, 转入“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科目;其他的转入“国库存款”科目。
将原“其他财政存款”科目中的存款余额转入“其他财政存款”科目。采用原“其他财政存款”科目核算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的, 应将原“其他财政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的部分, 转入“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科目。
2.往来款项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 应对原“暂付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 将属于借出款项的部分, 转入“借出款项”科目;其他部分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将原“与下级往来”科目余额转入“与下级往来”科目。对原“待处理财政周转金”按规定程序报经核销后仍有余额的, 将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3.其他流动资产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 将原“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有价证券”科目;将原“在途款”科目余额转入“在途款”科目;对原“预拨经费”科目余额进行分析, 将其中符合新制度预拨经费规定的余额转入“预拨经费”科目, 将其中不符合新制度预拨经费规定的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4.主权外债相关债权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 债务管理部门应对主权外债相关债权进行梳理, 区分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部分的应收本金、应收利息、应收费用以及政府财政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部分, 并将有关资料转财政总预算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 将原“借出外债”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下的“应收本金”明细科目, 属于政府财政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借方;将原“应收外债利息”、“应收外债费用”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下的“应收利息”明细科目。同时, 应按照转入“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的金额, 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中对应金额转入“资产基金”科目下的“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明细科目的贷方。
5.待发国债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 将原“待发国债”科目余额转入“待发国债”科目。
(二) 负债类。
1.往来款项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 应对原“暂存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 将属于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的部分, 转入“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科目;将属于应付代管资金的部分, 转入“应付代管资金”科目;其他的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将原“与上级往来”科目余额转入“与上级往来”科目。
2.主权外债相关债务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 债务管理部门应对主权外债相关债务进行梳理, 区分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部分的应付本金、应付利息、应付费用以及政府财政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部分, 并将有关资料转财政总预算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省级以上 (含省级) 财政总预算会计, 按照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 将原“借入外债”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借入款项”科目下的“应付本金”明细科目, 属于政府财政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贷方;将原“应付外债利息”、“应付外债费用”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借入款项”科目下的“应付利息”明细科目。同时, 还应按照转入“借入款项”科目的金额, 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中对应金额转入“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下的“借入款项”明细科目的借方。按照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金额, 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中对应金额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科目的借方。
省级以下财政总预算会计, 按照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 将原“借入外债”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下的“应付本金”明细科目, 属于政府财政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贷方;将原“应付外债利息”、“应付外债费用”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下的“应付利息”明细科目。同时, 应按照转入“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的金额, 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中对应金额转入“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下的“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明细科目的借方。按照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金额, 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中对应金额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科目的借方。
(三) 净资产类。
1.各项结余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 将原“预算结余”科目余额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科目;将原“基金预算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科目;将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科目余额转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科目;将原“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余额转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将原“专用基金结余”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科目。
2.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 将原“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3.预算周转金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 将原“预算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预算周转金”科目。
(四) 收入支出类。
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应无余额, 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6年1月1日起, 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如有其他原账科目余额, 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转入新账中相应的科目。新账中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 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 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下的相关明细科目。
三、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
(一) 资产类。
1.关于原未入账的债权资产。
新旧转账时, 债务管理部门应当于2015年12月20日前, 对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进行梳理, 将有关资料转财政总预算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 将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 确认记入新账有关科目的期初余额。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 借记“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 贷记“资产基金—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
(2) 借记“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 贷记“资产基金—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
2.关于原未入账的股权资产。
新旧转账时, 根据管理条件和管理需要, 股权管理部门应当于2015年12月20日前, 对股权投资和应收股利进行梳理, 将有关资料转财政总预算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股权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 将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股权投资和应收股利, 确认记入新账有关科目的期初余额。借记“股权投资”科目, 贷记“资产基金—股权投资”科目;借记“应收股利”科目, 贷记“资产基金—应收股利”科目。
(二) 负债类。
新旧转账时, 债务管理部门应当于2015年12月20日前, 对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其他负债进行梳理, 将有关资料转财政总预算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 将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其他负债确认记入新账有关科目的期初余额。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应付短期政府债券”科目, 贷记“应付短期政府债券”科目。
2.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应付长期政府债券”科目, 贷记“应付长期政府债券”科目。
3.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借入款项”科目, 贷记“借入款项”科目。
4.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 贷记“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
5.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 贷记“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
6.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其他负债”科目, 贷记“其他负债”科目。
财政总预算会计如有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 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有关科目的期初余额。
四、会计报表新旧衔接
(一) 编制2016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按照新制度编制2016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 2016年度总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6年的月度、年度会计报表。
五、其他事项
(一) 通过原“暂付款”、“暂存款”科目核算的国债转贷相关业务, 自2016年1月1日起, 改为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二) 通过原“暂存款”科目核算的收回财政存量资金相关业务, 自2016年1月1日起, 改为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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