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四大误区(精选8篇)
篇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四大误区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四大误区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误区一: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文件的规定并没有限定只是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只限定了“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即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误区二:小微企业不可以同时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即时企业已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纳应纳税所得并按20%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也可以同时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误区三: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亏损,可以用以后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亏损企业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同时会“增大”亏损额,形成企业亏损,可以用以后5年的所得弥补。
误区四:未形成“成果”研究开发费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也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通俗的说没有形成“成果”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篇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四大误区
2015年10月27日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在10月23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通过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以往相比,有5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调整,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操作办法,并会尽快出台。王建凡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除了当期的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之外,还可以加计扣除50%,即按照150%的比例实行扣除。同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较,这个比例已经较高,在过去几年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科技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研发费用占GDP的比重达2%。“在实施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反映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是政策口径还不完全适应企业推动研发活动的新要求。另外,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核算管理和审查程序上,相对比较复杂一些。”王建凡表示,因此,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要推动结构调整的情况下,完善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的研发投入越多,得到的税收优惠就越多,对于推动企业结构转型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据王建凡介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5方面调整:
一是放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这次政策调整,不是采取正列举,而是反列举,参照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除了规定那些不宜计入的研发活动之外,其他的都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这就是说,从操作上包括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二是扩大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原来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只是限于专职研发人员的费用,以及专门用于研发的材料费用、仪器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等,不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等。这导致了一些研发活动包括企业共同承担的一些研发活动,不能完整地计入到研发费用的范围之内。这次政策调整,在原来允许扣除费用的范围基础上,又将外聘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也纳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三是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的时候就不符合条件。这次调整,只是要求是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用账简化得多,这样企业核算管理更为简化。
四是明确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可能有一些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原来符合条件但是没有申报,今年在进行核算时,发现这些活动是可以列入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只要符合当时的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向前追溯3年。
五是减少审核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需要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书。调整后的程序是,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不需要拿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查证时再提供。如果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税务机关直接跟科技部门协商,由科技部门提供鉴定。企业在享受政策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效率更高。
2016年研发费加计扣除最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6-12-19 编辑:j;手机版
研发费是如何计算的?有下面新政策?由于2016年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尚未公布,下面小编整理了往年的最新政策,欢迎参考!
2015年10月23日上午,国新办举行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进一步推进上海自贸实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关政策吹风会。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在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本周三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进一步完善并且适当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利于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提供新的动能。
王建凡介绍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里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150%的比例实行扣除。150%的水平总体上在全世界的水平仍是比较高的。2008年实施了这个政策,在过去几年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王建凡表示,在实施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反映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又需要推动结构调整的情况下,完善加计扣除政策,使更多的企业能够享受到加计扣除带来的税收优惠,实际上是一个正向的激励作用。这一次政策调整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放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
二是扩大了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
三是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
四是明确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
五是减少审核的程序。
王建凡表示,目前正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操作办法。这个操作办法很快就会发下去,企业很快就能见到新的操作版本。
看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将翻开新篇章,那您知道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上的加计扣除有哪些差异吗?下面本人给大家做个简单的解析。
一、什么是研发费用
财政部给出的界定是: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这定义是比较简洁的,尤其是对研究和开发活动的定义也没有细化,在税务加计扣除上,对研发活动的定义采用了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一样的口径,即: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而且,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才可以加计扣除。
二、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内容和要求
1、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内容
在会计核算上,可以在研发费用列支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2、具体的核算要求
首先,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其次,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最后,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予以关注。
3、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相关规定如下: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会计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又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在准确归集记账的情况下,还有区分费用化和资本化,分别处理,而且对于资本的条件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开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的具体应用和掌握,大家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发费用列支范围
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主要包括: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需要注意的是: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详细比例要求规定参考《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相关规定)
四、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及相关要求
1、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
首先,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其次,财税〔2013〕70号的补充规定: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项目中,与会计核算和高新认定时研发费用范围的差异是-没有“其他费用”,必须细化到具体的规定的可以扣除项目中。
2、除了上述要求之外,还有几点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
①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的,对应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②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③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新政策
上述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和财税〔2013〕70号的补充规定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就截止了,但2015年度扔按上述政策口径来执行。
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按新政策财税〔2015〕119号执行,新政策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列支范围综合了高新企业认定上述两个研发费用扣除的税务文件,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②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③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通过对比新旧政策可以发现,新政策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有三个重要变化:
(1)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租赁费、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摊销费,不再强调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
(2)明确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3)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增加了“其他费用”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差旅费、会议费等可以加计扣除了,实施总额控制,此项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4、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和活动
(1)从2016年1月1日起,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烟草制造业。
②住宿和餐饮业。
③批发和零售业。
④房地产业。
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⑥娱乐业。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从2016年1月1日起,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思莲 发布于 2017-01-04手机版
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呢?现在跟随yjby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最佳答案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
二、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请国家高新企业认定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二)“两免三减半”。原深圳特区以内,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人才安居。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每两年推荐一位本公司的深圳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深圳商品房均价补助32平米,同时各区政府配套补贴总额的10%(合计70万左右)。
(四)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如:龙华新区20万,宝安,罗湖各10万。
(八)进入高新区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
(九)高新企业认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备条件,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十)高新企业认定是申请各级相关政府资金的必备条件之一。
(十一)高新企业可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的获批。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高企”认定要经过哪些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注册登记。企业对照《认定办法》中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
(二)企业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需将下列材料提交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等。
软件企业享受优惠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明确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备案资料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软件企业享受优惠须符合以下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其中,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上述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下列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符合前述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汇算清缴时要提交备案资料明细表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要把下表要求的资料准备好,每年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就好了!
多项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篇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四大误区
某企业自行研发一技术项目,董事会认为,该项目有可靠的技术和财务支持,研发一旦成功将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2008年度研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用2 100 000元,人工费用500 000元,使用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300 000元,其他费用100 000元。上述支出同时符合资本化的五个条件。2008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达到预定用途。假定其使用寿命为10年,公司2008年及未来10年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均为600万元,同时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其他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没有差异。2008年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余额均为0。
1.研发支出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3 000 000
贷:原材料2 100 000
应付职工薪酬500 000
累计摊销300 000
银行存款100 000
2.2008年12月31日,项目达到预定用途:
借:无形资产——专有技术3 000 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3 000 000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误区
(一)在会计核算时不反映加计扣除,而在纳税申报
时进行调整扣除。即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总额全部转入无形资产,并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平均摊销,而在纳税申报时,再按年摊销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在纳税申报环节享受所得税的优惠。从2009年起,无形资产每年摊销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300 000
贷:累计摊销300 000
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600-30×50%=585 (万元);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585×25%=146.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 46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 462 500
评析:上述会计处理方法看似正确,其实并不符合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要求。该项目由于可享受研发支出发生年度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其计税基础(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在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发生时,应按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并且在未来期间还应该逐期确认此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账面价值变化。
(二)在无形资产确认时的会计核算就加计扣除,而在
未来期间的纳税申报无需再进行调整。即按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50%,直接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同时将加计的50%成本的摊销额提前计入企业研发年度的净利润。在以后年度会计核算时,将加计后的摊销额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再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核算上享受税收优惠。按这一思路,在2008年12月31日应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总额的150%转入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专有技术4 500 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3 000 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 500 000
同时将加计扣除的150万元研发费用作为净利润,提前计入企业研发年度的所有者权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 50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 500 000
从2009年起,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450 000
贷:累计摊销450 000
这样处理后,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期内,企业就不要每年进行纳税调整了。
评析:上述会计处理,一是违反了谨慎性要求,虚增了企业的资产。因为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的相关规定:内部研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成本,由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生产并使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用的所有必要支出组成,而该项目的研发成本只有300万元。因此将税法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不符合资产的计量原则;二是没有考虑到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三是将加计扣除的150万元研发费用直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利润分配”无依据,并且没有考虑其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正确会计处理
笔者认为,要正确处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必须要将新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准则结合起来考虑。如上例需将该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每期期末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进行比较,确认相应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然后倒挤出每期的所得税费用,其中2008年年末该研发支出形成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0,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00万元,未来10年随着无形资产的摊销,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逐期转回。
2008年12月31日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为:
应交税费=(600-300×150%)×25%=37.5 (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300×25%=75(万元)
所得税费用=37.5+75=112.5 (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 12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75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750 000
2009年12月31日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为:
应交税费=(600+30)×25%=157.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270×25%-75=-7.5(万元)
所得税费用=157.5-7.5=1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 500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7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 575 000
2010至2018年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与2009年的类似。
篇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四大误区
摘 要:随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的出台,给企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作为受益者的高新技术企业,这一新政的出台将会对企业的技术并购产生较大的影响,不仅会推动企业加快技术并购的步伐,并且促进并购后创新绩效与企业绩效呈现一致性。本文将在对比分析研究开发费用新旧政策差异的基础上,更加深入分析这一新政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技术并购;影响
中图分类号: F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16-46-2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理论分析
以往研究表明,众多的经济学家普遍赞同这样一种观念,企业在进行研发支出和技术创新过程中会存在失败和溢出效应,政府应发挥其政策指导作用,介入企业的研发创新。胡明勇和周寄中(2001)曾表明政策工具按其对私人部门技术创新的作用效果可分为两类:
一是直接作用工具,主要是政府资助和税收优惠减免;
另一个是间接作用工具,即公共研究。
其中税收优惠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允许企业按扣除研发费用后的数额作为应纳税基础;
②可从上缴的收入税中扣除一定比例的研发费用;
③对用于技术创新的机器设备和建筑投资可采用加速折旧法。
在我国,为了鼓励企业的研发投入,降低企业的研发支出成本,更为了改善市场失败和溢出效应,降低因技术创新带来的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的差额,政府出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进行直接资助。2008年颁布了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主要针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管理,并已在2008年12月10日实行。
随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不断发展,为了更好的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进一步规范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执行,在2015年11月2日颁布了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的文件,这一新政旨在降低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让更多的企业、更多的研发活动、更多的研发费用支出能够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扶持,鼓励企业更加重视研发创新活动,提升创新能力。
所谓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按税法规定,除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外,在此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所得税额时的扣除数,即“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于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①从2008年至2015年,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了较多的调整,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6)新政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指出了不适用该政策的活动和企业。
新政的变化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该政策适用企业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享受该政策的居民企业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能够实行查账征收办法,并且能够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②;
第二,用负清单的方式列出了不适用该政策的行业;
第三,加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使执行标准变得更明晰;
第四,明确定义了研发费用的范围,针对研发活动的复杂性和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提出了其他费用的规定;
第五,提高了企业账簿设计的要求,要求企业按照研发费用设置辅助账并准确归集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六,设置了可追溯3年的规定;
第七,简化了审核程序;
第八,在委托研发管理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政策规定委托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算并进行加计扣除,从形式上看降低了加计扣除比例,实际上降低了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难度。
新政策的这一系列的变化实际上是扩大了可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范围,将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正面影响。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对企业技术并购的影响
技术创新一直处于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也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灵魂。随着创新能力在企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创新成为企业获得和保持核心竞争力的最低实现途径。支燕和白雪洁(2012)曾对我国高技术产业创新绩效提升路径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企业的创新到底是应该自主创新还是技术外取的疑问。
企业的创新途径一般分为两种,自主创新和技术并购。自主创新可以有针对性的根据市场需求变化研发产品,具有很强的主动性,但是由于自主研发需要企业有一定的条件和能力,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能力选择自主研发。且自主研发周期长、过程漫长,单靠企业自主研发来满足技术的需求已难以在竞争中保持优势。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渴望寻求一种方式快速获取外部的技术和知识,以此来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从而增强竞争力,技术并购因而开始成为企业的重要选择。杨军敏和曹志广(2012)指出技术并购是一种获取外部技术资源的并购活动,以达到对目标方的控制,并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对目标方的技术资源重新整合,实现技术转移。通过技术并购,可以实现组织外部资源向组织内部的成功转移。
首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初衷是支持企业的自主创新,但是由于自主创新的缺陷性,
企业会选择技术并购来获取外部的技术和知识。企业选择技术并购的一个重要内因就是快速获取外部技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需要,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外因就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刺激。新政出台后,研发费用范围的扩大、行业范围的拓展,更让许多企业加快了通过技术并购跻身高新技术行业的步伐。原本不是高新技术的企业或者难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可以通过技术并购,并购那些已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不仅可以实现快速跻身于高新技术企业行业的目标,还可以享受因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三年的15%税收优惠政策,相比原25%的企业所得税率,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税负。2015年3月20日,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宜昌力道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五帝机电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双方达成协议以900万元的成交价格实现整体转让,这一并购让宜昌力道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成为了五帝机电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五帝机电也因此借道资产重组快速跻身高新技术企业行列,完成了公司的华丽转身。创新需求的内因和税收优惠政策刺激的的外因有机结合,促进企业加快了技术并购的步伐,从而创造企业价值。
其次,新政税收优惠力度加大,促进创新绩效与企业绩效更呈现一致性。
纵观已有理论对企业技术并购与并购绩效的关系研究,Jones,T.M.(1992)曾表明技术并购后能给企业带来较好的绩效;Abuja and Katina(2001)指出技术并购能够提高并购公司创新绩效;胥朝阳等(2009)以沪深两地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在短期内技术进入型并购会导致经营绩效的下滑;而技术升级型和技术互补型并购则会提升公司经营绩效;温成玉和刘志新(2011)、王宛秋等(2009)通过实证研究证明技术并购对并购公司产生正的绩效影响。已有的研究大都说明技术并购对企业的绩效有正面效应。从短期来看,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加快技术并购的步伐,企业发布并购公告会对市场绩效产生利好消息,能促进股价的提高,企业的短期市场绩效会因此得到明显提高;从长期绩效来看,企业通过技术并购获得目标公司的专利技术、生产技术或者某条具有技术含量的生产线,最显著的效应就是企业专利数的增加和生产技术的增强。
技术创新本来就应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获取到吸收,使外部技术或专利成功转移为企业内部资源,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这在一个长期的经营过程中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绩效。企业进行技术并购不仅实现了企业创新绩效的目标,更使企业绩效与创新绩效呈现一致性。
3 结论和建议
竞争环境的日趋激烈,企业自身的自主研发已很难满足企业在竞争中生存的需要,相比自主研发漫长的过程,通过技术并购可以短时间内获得企业所需要的技术和专利,给企业节省一定的机会成本。并且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的促进作用下,一方面企业技术并购的步伐会更加加快,另一方面,会促使企业的创新绩效与企业绩效呈现一致性。但是在企业进行技术并购后,如果只是简单的复制性模仿不一定会给企业带来预期的效果,而是要从模仿复制到模仿创新再到自主创新,只有在消化吸收外部技术的基础上寻求自主创新,才能形成企业自己的研发创新能力。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②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参 考 文 献
[1] 会计师.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J].税收征
纳,2016,02:41-43.
[2] 胡明勇,周寄中. 政府资助对技术创新的作用:理论分
析与政策工具选择[J].科研管理,2001,01:31-36.
[3] 王宛秋,张永安,刘煜.我国上市公司技术并购绩效的实证研究[J].科学学研究,2009,11:1712-1719.
[4] 温成玉,刘志新.技术并购对高技术上市公司创新绩效的影响[J].科研管理,2011,05:17.
[5] 胥朝阳,黄晶,颜金秋,李倩.上市公司技术并购绩效研究[J].中大管理研究,2009,04:18-34.
[6] 杨军敏,曹志广.并购对中国上市公司研发绩效的影响研究——以医药行业为例[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2,04:26-31.
[7] 支燕,白雪洁.我国高技术产业创新绩效提升路径研
究——自主创新还是技术外取?[J]. 南开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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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buja,G.and R.Katina.Technological Acquisitions and the Innovation Performance of Acquiring Firms:A Longitudinal Study.St rat.MGM ,2001,22(3):197~220.
篇5: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四大误区
适合参与人群:
为了开拓市场,适应发展,投入研发费用的企业集团。想通过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减免来减轻税负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如何控制税收风险的企业。
课程介绍: 中国企业的税负一直处于全世界领先地位,自2008年企业所得税合并以来,居民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越来越少。随着国家限制“三高”行业的发展,更加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由此带来更多针对高新企业的优惠政策。而对于企业来说,如何去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却显得无从下手,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高新企业主要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流程
15:00课程开始
15:05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备案及税收风险管理 理论实务篇:
-研发活动的定义及特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法规沿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流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会计处理
科委篇:
-哪些项目可以选择进行研发项目资料撰写-研发项目名称确定的技巧-研发项目具体资料撰写重点-技术创新点及难点如何表现
-研发项目周期及费用等因素对项目通过的影响-科委审核的重点
税务篇:
-研发费用不可加计扣除的情形-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计常见问题-2014年28号公告填写注意问题
外联篇:
-重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关联-重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软件企业的关联 16:30互动问答 17:00课程结束
篇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需留意
(2014-03-14 16:14:11)
转载
转载 ▼ 标签:分类: 财会与税务 原文地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需留意作者:中国淘税网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针对的一项政策。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时应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申报通过率。
注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2013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五类费用。中国淘税网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归集时,应将上述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增加企业的调减额度,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还要关注不得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费用项目,包括以下几类。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五险一金等费用,不得记入加计扣除范围,但全年累计工作满183天的外聘人员的上述费用支出,允许记入“研发费用”科目。
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根据财税〔2013〕70号文件的规定,允许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五险一金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研发活动所用房屋的租赁费和折旧费。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外,其他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和折旧费均不允许纳入加计扣除范围。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从政府或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网遍财会政策!
非专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费用,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强调与企业研发活动直接相关,注重专用性。若企业的上述仪器、设备、等除用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外,还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上述费用就不能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注意研发费用账务管理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进行专账管理。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
实行专账管理,对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013年12月31日,北京市国税局下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7号)进一步明确,企业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是企业享受高新优惠的基本条件。虽然文件未将研发费用辅助账作为享受加计扣除的必要条件,但研发费用辅助账将是企业2014年申报加计扣除和应对税务检查的关键。
因此,企业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四条第(二)项的标准和口径,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专账管理。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研发费用应按项目归集。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强调直接相关性、专门性、准确性,企业只有按项目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才能保证研发项目与研发费用之间的关联性。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能够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必须是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1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支出。因此,企业在进行研发项目立项时,应选择符合要求的领域进行研发项目立项,才能顺利通过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篇7: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培训资料
2008年我国多数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普遍出现了经营业绩下滑的现象,为此国务院出台了刺激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部分省、市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拉动、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扶持企业的稳定经营发展。地方政府将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允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政府为鼓励企业积极加大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投入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措施,体现了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扶持企业发展的思路。
近年来,对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完善的政策具体如下:《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等。
据悉,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执行尺度也略有不同,内资、外资企业办理加计扣除的程序也不尽相同。为此,总局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缴工作即将开始时,及时印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为各地税务机关、企业提供了统一的、全面的政策依据。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2008年以前对此没有专门的规定,只是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干个单行文件中。
第一部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条件、范围及注意事项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形式要件):
1、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而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地税发[2009]16号)文件规,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的规定项目 的研究开发活动,同时必须提供省级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文件、计划或建议书。明确公司各事业部要实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其研发项目必须在山东省内申请成功的省级以上立项项目,否则不允许加计扣除。
4、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5、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6、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在汇算清缴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省级以上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研发项目计划书和研发费预算; 2)、研发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研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公司总部战略与产品规划部技术工程科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受托方对研发项目的费用明细归集表(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政府科技部门的研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扣除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是指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分10年摊销。
1、扣除范围
1)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特定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2)具体扣除费用项目包括: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3)对与其它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4)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向委托方取得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受其它单位委托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规定加计扣除,公司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6)收益性研发费用直接按当期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如何把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对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采用了列举法,共列举了8项费用。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出台之前的文件比较,研发费用范围总体是相类似的,细节上有差异。对比分析如下:
116号文件没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的类似规定,而将研发费用的范围严格地限定在列举的8类费用中,具体而又明确,既有利于研发企业按照规定归集和申报材料,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监管。企业应严格归集这八类费用,不能擅自扩大范围,不能将文件没有列举的费用列入研究开发费。如非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单位为研发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研发人员的差旅费与业务招待费用等项目,都不符合加计扣除的要求,企业在实务工作中要认真区分。
在财务核算中,《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也规定了企业应当归集在“研发费用”科目的八类费用,但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八类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有所不同。
比如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列入“研发费用”科目,但税收政策上仅包括“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又如,会计制度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但税收政策中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只包括一部分,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这些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1)依据116号文,“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加计扣除,因此,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列支或缴纳的虽与工资额密切相关的费用,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三费、五险、一金”均不可以加计扣除。另外,由于116号文规定必须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所以,即使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但属于非在职的临时外聘研发人员,这部分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也不可以加计扣除。
2)116号文规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一方面,即使是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但用于这些仪器、设备运行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包括期间费用和资本化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另一方面,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仪器、设备类的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以及发生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包括期间费用和资本化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建筑物及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此外,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一般生产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以及发生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因并非专用也不可加计扣除。
3)116号文规定:“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企业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设备的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不可以加计扣除。
4)依据116号文,“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所以,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5)由于116号文没有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发生的与研发活动虽有直接关系的一些其他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通讯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3、相应策划思考、分析
1)、研发活动中研发人员发生的其他一些差旅费、电话费、用车的油料费修理费等,应视企业是否将这些费用作为工资薪金实行货币化补贴的形式,如果其作为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津贴、补贴在合理的范围内应可以并入到工资薪金中的津补贴项目。研发项目与费用支出范围均有明确限制,如果项目在规定领域内,所述“人工费用、咨询费用、差旅会议
费”中,符合规定的“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2)、扩大研发人员范围
按公司2010年提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审核资料口径扩大研发人员范围。公司正常在未调整的情况下研发人员占公司总体人数比例较低,人力资源部将三类人员归集为研发人员,具体为:
① 研发系统主要包括研发技术、研发管理和试制试验系统人员。主要工作内容是产品前期调研分析、产品研发设计、产品研发项目管理以及产品试制试验等;
② 制造工艺系统主要包括工艺技措、工艺定额和工艺准备系统人员。主要的工作内容 是产品生产工艺准备、生产流程制定、生产设施安装调试到位、生产材料准备等;
③ 其他技术人员主要是技术(图纸等)指导、产品质量检测、产品生产中技术问题解决等人员。
3)、对于上述明确不能加计扣除的费用明细,各事业部技术中心经办人员、事业部财务部门核算人员应尽量避免,在发生费用后由财务部门核算,根据具体情况,按可加计扣除的八类项目核算,尽量放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主要工作内容与分工
1、事业部技术中心(研究所)
1)项目初审。审查研发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的范围。按规定研发项目必须属于上述高新技术领域和重点领域指南的范围,否则,其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
2)项目计划书与项目预算编制。对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的研发项目,编制项目计划书与项目费用预算。
3)项目立项。将确定的研发项目、项目计划书及项目费用预算报公司技术工程部产经委,由其评审后统一报公司批准并下发公司项目立项文件。
4)签订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需委托其它单位开发或与其它单位合作开发的项目,应签订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在终了时应向受托方取得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表。
5)项目组设立。按立项项目设立研发项目组,明确项目组编制情况及项目组专业人员名单。
6)设置并登记研发费用支出辅助账。各事业部技术中心要按研发项目设置并登记研发
费用支出台账,明确划分用于研发项目的资产范围,按立项项目分类归集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并按月与财务部门核对。具体为:
分别按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登记台账;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费用,按项目组编制情况及专业人员名单分别工资 薪金、津贴补贴和奖金登记台账;
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分别登记台账;
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分别登 记台账;
将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用登记台账;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分别登记台账;
将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分别按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登记台账。
7)负责编制研究项目开发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
8)将研究开发项目研发成果报送科技部门鉴定并取得鉴定意见书(按项目需要)。
2、技术工程部产品经营管理委员会
1)将各事业部技术中心(研究所)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汇总、整理后统一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下发公司级项目立项文件;
2)组织对各事业部技术中心(研究所)编制的省级以上项目立项建议书和立项申请表进行评审,向山东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申报;
3)及时将山东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立项项目转达至有关部门,包括事业部的技术中心(研究所)和财务核算部门、财务计划部等,做好按项目归集费用工作;
3、事业部财务部
1)设立研发费用专账,依据产经委提供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确定的项目组织项目研发费用统计核算;
2)依据项目立项文件、研发部门的费用支出凭证,按研发项目、费用核算类别分别设置明细账组织会计核算(具体明细见“扣除范围”具体扣除费用项目);
3)按月与技术中心(研究所)进行明细账与台账核对,确保记录正确,账账相符; 4)汇总整理立项项目的研发费用支出情况及财务核算相关资料、凭证,上报公司财务计划部。
5)及时足额的将立项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财务核算,实现研发费用应扣尽扣、足
额加计扣除,确保研发费用支出核算数据准确无误。
6)终了1月内,编制整理已立项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一式三份)报公司财务计划部;
4、财务计划部
1)将各事业部技术中心(研究所)、财务部门、技术工程部产经委等上报资料的汇总,配合外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出具鉴定报告;
2)积极与税务机关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事项进行沟通,确保加计扣除工作符合税收政策及税务机关要求,尽量足额扣除,取得较大收益;
3)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工作进行总结与考核,制定加计扣除节税项目奖励方案报公司领导批准。
5、公司综合管理部
1)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工作过程进行控制;
2)负责对后期实现抵税情况进行复核,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相关人员进行激励、考核,落实到位。
四、税前加计扣除的工作流程
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地税发[2009]16号)要求提供省及省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文件、计划或建议书,明确了必须是在山东省内完成省级以上立项项目的申报立项,才可实现税前加计扣除。具体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研发项目的申报、立项及报批
1、根据公司业务战略规划及各事业部市场调研等需要,事业部技术中心对确定的研发项目编制项目计划书及项目费用预算等资料,上报公司技术工程部技术工程科;
要求:该研发项目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的范围。
2、技术工程科将项目立项建议书和立项申请表汇总后统一报公司进行评审,将评审后研发项目按要求分批次上报报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报,完成立项工作;
3、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立项分为重点批次、第一批、第二批下发通知,技术工程科及时向公司各事业部技术中心及财务部门通报成功立项的研发项目名称,便于事业部财务部门及时核算。
第二阶段:研发项目的项目核算与财务核算
1、事业部技术中心设立专人管理研发费用专账(台账),依据在公司技术工程部技术工程科申请的省级以上立项项目组织项目研发费用统计情况;
2、事业部财务部门按财务费用明细科目(具体参照扣除范围“具体扣除费用项目”)对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进行财务核算;
3、事业部财务部门与技术中心核算费用人员定期对研发支出的财务明细账与技术中心管理台账核对。
第三阶段:财务计划部收集资料及准备阶段
终了45日内,各事业部技术中心、财务部门及技术工程部技术工程科收集、汇总、整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各事业部一式三份书面文件,外部事业部报电子文档,具体上报资料内容如下:
1、省级以上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研发项目计划书和研发费预算;
2、研发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研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公司技术工程部技术工程科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受托方对研发项目的费用明细归集表(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政府科技部门的研发项目鉴定意见书(按项目情况)。
第四阶段:外部中介机构审核及报送税务主管部门
1、财务计划部统一组织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申报工作,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各事业部汇总资料,配合其在各事业部的审核工作,及时出具鉴定报告(4月底);
2、税务师事务出具鉴定报告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对存在疑问或模糊问题到公司各事业部进行二次复审;
篇8: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探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顾名思义, 研究开发费用就是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 (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 新知识,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 (服务) 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通过该活动取得的有价值的成果, 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不包括企业产品 (服务) 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
上述政策字里行间突出了“创新”二字, 沿用旧技术不行、走老路子不行、使用公开科技成果不行、常规性升级不行。可见, 研究开发活动可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发明创造, 它是实质性的改进技术, 工艺, 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从无到有;另一类是技术改造, 它是利用利用现有的技术, 进行集成, 加工, 消化, 也叫二次开发。而如果只是技术升级, 或公开技术的推广不属于研发活动。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条件
1. 适用对象的限制: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 研究开发活动的限制:仅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007年度) 》所规定的项目。
3. 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1)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自2013年1月1日起,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自2013年1月1日起,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5)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自2013年1月1日起,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7)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鉴定费用。
研究开发活动一般为自主研发, 另外还有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团集中研发三种特殊方式。对合作开发项目, 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研发费用, 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企业集团集中研发项目, 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三、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程序
1. 需要提报的基本资料:参见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一条及当地税务机关要求。
2. 是否需要外部立项?国家未明确要求提供外部立项证明文件, 但鲁地税发[2009]16号文规定, 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 应同时提供省及省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文件、计划或建议书。
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经税务部门批准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属于备案类事项, 纳税人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 提供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才可享受。
4. 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情况的处理: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 (含) 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5. 是否需要出具鉴证报告?财税[2013]70号文规定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 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实际中, 以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6. 备案时间要求:目前国家级的税收文件没有对备案资料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实际中, 以汇算清缴结束时间即5月31日为备案的最后截止日期。但鲁地税发[2009]16号文规定备案截止到2月29日。
四、企业注意事项
1. 会计科目的设置。
税法规定,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对研发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目前, 满足税务机关专账管理的会计核算模式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在“管理费用”科目下专设“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 在“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下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在成本类会计科目中专设“研发支出”科目, 在“研发支出”科目下专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二级科目, 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
2. 研发合同的签订。
(1) 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只有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归企业, 或归双方共有, 企业才能享受加计扣除。 (2) 合同总金额与项目进度、付款进度:实际工作中, 税务机关要求只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才能加计扣除, 要对比研发费用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合同约定进度、付款金额, 以确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3) 合同中所含设备价款:在实际执行中, 税务机关认为, 委托研发项目合同金额既包括研发支出金额, 也有可能包括受托方向委托方移送的设备价款, 而设备不是研发支出, 需在研发费用中加以剔除。提醒企业将受托方移交设备清单加到备案资料中。 (4) 项目起止时间:合同约定了项目的起止时间, 企业注意不能将早于项目开始时间的费用纳入归集范围, 否则极易被税务机关认为企业人为加大研发费用, 恶意享受税收优惠。
3. 委托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表:
(1)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并不是受托单位向企业开具发票的金额, 应将其中包含受托单位提供研发服务所实现的利润和税金剔除; (2) 若受托研发单位为事业单位, 人工费用中只能填写奖金或补贴, 而不填工资, 因工资纳入预算管理。
摘要:我国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出现已近15年, 随着这项政策不断完善、变化, 大多数人对这项政策仍然不能全面、准确的把握, 影响了加计扣除优惠的享受。本文基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实践对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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