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爆炸物品管理及处罚制度

关键词: 处罚 物品 项目部 爆炸

项目部爆炸物品管理及处罚制度(精选8篇)

篇1:项目部爆炸物品管理及处罚制度

陇南康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Longnan Kang Long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 LTD

项目部爆炸物品管理及处罚制度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部门:

TEL: 0939-8688766

E-mail: 510492014@qq.com

公司QQ群: 79027937

ADD: 陇南市武都区长江大道1号(金都大酒店旁)

项目部成立炸材管理小组,对工地使用炸材的路段进行管理。具体名单如下:

项目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名单

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

成员:材料员、库管员、安全员、爆破员

爆炸器材仓库管理规定

一.仓库管理人员挑选责任心强的人担任,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仓库管理人员了解爆炸物品的基本性能特征,并能够熟练掌握所配备的消防灭火设备、设施

二.爆炸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及值班保卫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串岗、脱岗、睡岗;对必须进入库区的人员和车辆要认真进行检查登记,同时要求其交出随身携带的火源火种、关闭通讯工具,无关人员禁止入内;严禁任何人带火种、易燃物、起爆器材进入库区。

三.爆炸物品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仓库的安全存量,不得超量存放,性质相抵的爆炸物品不得同库存放;爆炸物品入库时要认真核对数量、规格、品种、出厂日期,检查外包装有无异状,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收货手续并签字确认;及时做好入库台帐,确保帐、物、卡相符。

四.爆炸物品入库后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堆放,保证足够的安全通道、整齐堆放并进行标识。

五.爆炸物品仓库要设立明显的标志牌,库区应配置足够的消防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要定期进行检验,到期的消防设备要及时更换。

六.爆炸物品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字迹要清晰,数据要准确,并认真清点库内物资,经交、接双方确认签字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岗。

七.发货时库管员应认真检查相关手续及发货单,严格按通知单要求发货,并开具发货清单(注明所发物品的规格、品种、数量),经领用人、库管员双方签字后物品才能出库;发货时要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防止爆炸物品过期失效、变质。

八.保持仓库的通风、干燥,每天必须对库存物品进行检查;库房内禁止堆放其他无关物品。

库房管理职责

一.领导民爆库房日常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甘肃省民爆物品管理实施细则》和所属地的公安机关关于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和规定。

二.审查本库房使用、购买、运输、储存爆破器材的有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三.定期对库房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安全教育、提高所属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定期审查爆破物品出入库帐目和完成任务情况,督促内勤人员按时向有关部门填报报表和反应工作,督促保管做好库房保卫

和爆破物品的验收发放工作。

五.监督库房工作人员执行宣传规章制度,组织领导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六.定期组织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演练,使义务消防员都能了解必要的消防知识并熟练掌握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

七.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向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炸材库管员职责

一.负责库内物品的保管、发放、验收工作。

二.保管员对自己所保管的物品要做到“三清一致”,即“帐清、物清、手续清,帐、物一致”,并每日对帐目进行核对。

三.库房内的物品要“摆放有序”,即根据库容空间、物质特性、安全要求进行合理的定置摆放,标识清楚、对号入座、累计有数。

四.保管员应做好库区卫生工作,正确掌握物品存储情况;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爆”工作。

五.民爆物品必须按出厂日期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六.对不符合发放手续的有权拒绝发放民爆物品。

七.每半月对出入库的物品作一次清理盘点,每月底填写报表报项目部;年底填写年报表报总公司工程部。

八.严禁私自将民爆物品倒卖、转让、赠予他人,严禁先提货后补手续。

九.配合安全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参与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十.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按时上下班,上半时严禁“窜岗、脱岗、睡岗”或做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

爆破器材工地装卸运输管理规定

一.装卸爆破器材时库管员必须在场监督,禁止无关人员在场。二.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三.装卸爆破器材,应尽量在白天进行,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

四.禁止使用翻斗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五.领取运输爆破器材时,应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和数量、质量不符合,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

六.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七.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有安全员同行,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非安全员或爆破员不准乘坐运输车。

八.装运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不得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的2/3,其它爆破器材的装运量不得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

为很好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一安全方针,强化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按照“教育纠错为主、处罚为辅”的指导思

想,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和保障下能很好的推动现场施工,结合项目施工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民爆物品领用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 1.1.1 民爆物品领用管理规定: 由需使用民爆物品作业点炮工(持有效作业证件人员)到该段主管技术员处申请,主管技术员根据申请民爆器材物品名称规格及数量,如实,详细填写领料通知单(需填写项目一应俱全);领料申请人持领料通知单到炸药库房,凭单办理领用手续; 1.1.2 炸药库房库管员根据以上要求,必须认真核查主管技术员签字是否完善 ,如签字完善,则根据“通知单”如数发放;如签字不完善,则要求其完善后再办理领用手续; 1.1.3 项目部自耗部分,由项目部炮工办理手续,并全程监督施爆作业;1.1.4 主管技术员可提前一天开单(指当晚申请,第二天清早使用); 1.1.5 民爆物品领用时,炸药一次领用超过240公斤(含240公斤),雷管超过100发,必须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该领料通知单才有效;

违反领用管理规定处罚如下: 1.2.1 如主管技术员不及时办理领料通知单,延误使用民爆物品,影响班组施工正常运行,申请人可向项目经理汇报,项目经理进行分析后除要求其立即办理外,对违规人员处以100元/次罚;

1.2.2 库管员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违规发放民爆物品,一经发现,除每次处以50元罚款外检查人员将情况上报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则视其认识态度,作出适当处罚;

1.2.3 相关管理人员违反1.1.2 1.1.3 1.1.4 1.1.5中其中之一,一经查实,检查人员应立即上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除对违规人员处以100元/次罚款外,项目部对违规人员还要进行公示通报批评,若违规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认识不清,态度恶劣者,项目负责人可将情况上报公司负责人对其进行处理; 1.2.4 库管人员在发放民爆物品前须认真审查领料通知单所填内容如违反1.1.5规定,拒绝发放民爆物品,通知领料人将单带回完善签字后方发放民爆物品,如不认真执行,一经发现,除每次对库管员处以50元罚款外,予以警告,屡教不改,对民爆物品管理玩忽职守者,报项目部负责人处理;

2、民爆物品领用出库后管理规定 2.1.1民爆物品领用出库后,领用人须谨慎的将民爆物品立即运送回使用点,立即放入现场防爆柜内临时存放并上锁(注:炸药和雷管须分开放置;执行双人双锁制度,炮工、安全员),民爆物品在过程使用结束前安全员必须亲自全过程临管,不得随意将钥匙交予他人或让他人代管; 2.1.2民爆物品使用过程中,除具有从业资格人员(持有效证件的专职炮工)外,其余人员不允许接触民爆物品; 2.1.3 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退库前使用人必须将未用完部分亲自

装入防爆柜,不得将民爆物品随意乱丢乱放;

2.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民爆物品私藏,赠送,转借,转让,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包括同一项目其他班组或个人; 违反民爆物品使用管理规定处理如下: 2.2.1专职炮工或班组安全协管员如违反上述2.1.1 2.1.2 之规定,一经发现查实,除对违规人员处以200元/次罚款外,在项目部内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驱逐出场警告,若造成民爆物品丢失或流失的,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2.2专职炮工如违反上述2.1.3规定,一经发现,查实,除对炮工处以200元/次罚款外,在项目部内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若造成民爆物品丢失或流失,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2.3对私藏民爆物品者,一经发现查实,除对私藏民爆物品进行没收归库外,对违反的人员处以500元/次罚款,并上报项目负责人;赠送 ,转借,转让,转卖民爆物品者,一经查实,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民爆物品退库管理及违规处罚: 3.1.1民爆物品领用班组在现场施爆作业完成后,炮工当天必须将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退库存放,并办理相关退库签字手续,即民爆物品必须当天领用当天退库,当天完善手续; 3.1.2库房管理员发现民爆物品领用后当日无退库情况时,须立即与项目经理联系,项目经理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向分管或主管领导反映,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领用后未退库班组进行突击检查,杜

绝因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民爆物品外流或被盗; 违反民爆物品退库管理规定处罚如下: 3.2.1 领用班组炮工和安全员违反上述3.1.1之规定,一经发现查实,没收私存的民爆物品,对违规人员除处以100元/次罚款外,对违规人员给予停止其使用炸材的警告,如违反上述3.1.1之规定,造成民爆物品流失或被盗,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2.2 库管员如违反上述3.1.2规定,除每次处以50元/次罚款外,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公示通报批评并上报项目负责人处理;

3.2.3 对班组违规行为, 项目经理或分管安全负责人要求相关管理人员组成突击检查组对未退库民爆物品进行突击检查时,各相关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为借口推委,如有违反除每次处以200元/次罚款外, 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公示通报批评并上报项目负责人处理;如情节严重者上报公司领导处理; 4﹑库房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 4.1 库房管理规定:

4.1.1 库管人员每天要保持库区内和值班室附近卫生清洁,爱护环境;

4.1.2 严格遵守执行民爆物品进、出库管理制度,非领料人员、上级检查人员、项目部或当地公安机关人员,一律严禁入内,炸药库房围墙大门、炸药库房门、雷管库房门必须双人双锁;“三防”必须到位,炸药库必须每天24小时人员在岗, 不得脱岗;

4.1.3 作好民爆物品入库、出库和退库登记,账物相符并完善相关

签字手续,如实认真详细的填写好民爆物品帐目;

4.1.4 库房内炸药或雷管堆放或摆放必须整齐,各材料包装箱边缘离库房墙距离不得小于20CM,炸药、雷管严禁同库存放; 4.1.5 一旦发现民爆物品被盗,必须立即与项目部或当地公安机关联系;

4.1.6 根据批复存放量要求,炸药库不能超库存存放民爆物品; 违反库房管理规定处罚如下:

4.2.1 对违反4.1.1~4.1.4及4.1.6中其中一条规定,经查实,对违规人员处以50元/次罚款,并予以批评;对屡教不改,态度不端正者,予以开除;

4.2.2 违反4.1.5规定,迟报、瞒报、谎报甚至不报者,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民爆物品账目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 5.1 民爆物品账目管理规定:

5.1.1 民爆物品使用类别(自耗、扣款)由库管员进行分类及完善相关手续;

5.1.2 民爆物品入库、使用、退库、领料单及领料通知单的填写收集归档工作由技术负责人统一安排并认真审核,要求当月资料当月底或下月5日前归档管理; 民爆物品账目管理违规处罚

5.2.1 对违反5.1.1条规定,由项目经理决定经济处罚额度或作出其他处罚意见;

5.2.2 对违反5.1.2条规定,首先由技术负责人执行处罚,处罚决定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审定后执行,如安全分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对归档资料检查发现未按要求填写,除责令其对不完善的资料进行整改外,对技术负责人每次处以100元处罚 6﹑民爆物品安全检查规定:

6.1.1 项目部技术员,上班时必须每天不定时对民爆物品领用班组现场使用,临时存放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班组在民爆物品现场使用,临时存放方面存在问题,须立即要求其进行当场整改并亲临整改全过程对整改情况进行临督;

6.1.2 技术负责人除请假、处理协调纠纷问题外出以外,每天不定时对现场民爆物品使用班组进行检察,一旦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通知使用班组所管段内安全员到现场,技术员下达整改并要求,安全员对整改的全过程亲自监督,按要求整改完毕为止;

6.1.3 技术负责人除项目部每月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外,月中至少有一次对炸药库房进行全面检查,一旦检查发现问题,书面下达整改通知并限期整改完毕; 民爆物品安全检查违规处罚:

6.2.1 技术员或项目人员在上班期间如发现班组有违反6.1.1条规定,视而不见,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者,一经发现,除每次处以200元罚款外,对其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公示通报批评,被罚人员若对其违规行为认识不清,态度不端正者,交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

6.2.2 技术负责人若违反6.1.2、6.1.3之规定,一经发现,除每次

处以200元罚款外,对其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公示通报批评,被罚人员若对其玩忽职守行为认识不清,态度不端正者,交由项目负责人处理;

篇2:项目部爆炸物品管理及处罚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效杜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的发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事故责任的处理,现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要求,特制定以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仓库保管员和守卫人员。

第二条: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保管员、和守卫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XX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不具有从事爆破作业资格条件从业人员从事井下爆破作业的;

(二)在民用爆炸物品领用、运输、实施爆破作业、退库的全过程中监管不到位的;

(三)非法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或把爆炸物品用于地面施工的;

(四)当班作业后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没有按时清点退库的;

(五)爆破作业后,没有认真清理爆破现场,造成爆炸物品流失的;

(六)当班负责人和爆破员没有如实对当日领取、消耗和退库的爆炸物品进行登记和签字认可的。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XX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爆炸物品发放给无执业资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二)超标准(炸药储存不超过3吨,雷管储存不超过20000枚,夏季炸药储存不超过2吨)储存爆炸物品的;

(三)发放爆炸物品不清,帐目混乱,帐物不符的;

(四)没有如实对雷管编码进行逐号登记,编码与实物不符的;

(五)无爆破员和当班负责人同时签字,发放爆炸物品的;

(六)各项登记记录丢失、焚毁,不按规定时限(两年)保存的。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守卫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XX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不进行检查、登记的;

(二)对进入库区的人员不进行安检,致使他人将手机、容易产生静电、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区的;

(三)在仓库区内吸烟、使用明火、和进行其它活动的;

(四)酒后上岗的;在值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脱岗、遛岗的;

(五)让无关人员逗留值班室与库区的;

(六)擅自关闭视频监控、防盗系统的。

第六条:仓库守卫人员在值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脱岗、遛岗,造成仓库安防设施被盗、损坏的,由当日仓库守卫人员负责承担恢复设施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由于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仓库保管员和守卫人员在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另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篇3: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邳州市通胜建材有限公司)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汇编

二OO九年六月

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爆破管理是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大环节,为避免在爆破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爆破工施工的作业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

二、爆破施工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火工品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督促爆破员、火工品管理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在采掘爆破时,每次爆破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部门编制的爆破设计说明书。

三、使用的爆破器材必须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有安全标志。

四、、同一次爆破中使用的爆破器材要为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性质的产品,严禁同时使用不同厂家或不同品种的器材。

五、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六、爆破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制度,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说明书和施工作业规程作业。

七、爆破工领用的炸药、雷管必须两人分别携带,严禁一人同时携带炸药和雷管。

八、领用的爆破器材要分别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保管,并放置于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安全地点,炸药、雷管要分开放置。

九、在做引爆药卷、装药和联线等工序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不准有丝毫的麻痹大意。

十、必须使用发爆器起爆,严禁使用明电放炮。

十一、爆破前应在安全距离以外设专人警戒,并在各警戒岗点设置警戒标志。

十二、爆破工要在安全地点引爆,安全距离为:直线不小于100米,曲线不小于60米。

十三、爆破前必须发送爆破信号,待爆破信号发出5秒钟后方可引爆。

十四、爆破后进行通风,15分钟后爆破员方可进入爆破地点进行检查,先检查处理顶板两帮的危石,然后查看爆破效果,最后填写爆破记录。

十五、发现有拒爆现象时,要及时处理,即在拒爆眼0.3米以外重新打眼爆破,炮眼角度要与拒爆眼平行,严禁在原眼上打套眼。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说明产生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十七、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退回器材库,严禁个人私自存放。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填写爆破记录.爆破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领用爆破物品

领用爆破物品不准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坚持“双人领、双本帐”的制度,领电雷管时要绝缘设施,要走在巷道两边,避开电器设备。

(二)加工起爆药卷:

①加工工作必须在起爆地点附近,顶板稳固,避开机电设备和其它导电物体的安全地点进行,禁止坐在炸药包上加工起爆药卷。②不得使雷管受震或冲击,不得折断电雷管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部分。

③雷管插入药卷时,必须用木制锥子在药卷端部中心扎眼,禁止用雷管代替木锥子扎眼。

④每次加工起爆药卷数量,不得超过该次爆破需用量。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扯管体,也不准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着前端脚线将管体拽出。

(三)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清理和检查。

2、装药起爆破卷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3、深空装药出现堵塞,在未装入雷管等敏感起爆材料前,可用非金属杠处理,不得电钻套眼。

4、禁止用铁棍装药。

5、装完药后,均应用炮泥进行充填,充填长度必须大于炮眼深度的三分之一。

(四)连线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只准用绝缘良好的爆破线做爆破母线和连接线。

2、连接线爆破线路,只准从爆破地点向引爆地点,逐段连接,每个接头都必须包扎绝缘或悬空。

3、严禁雷管爆破线路靠近电器设备等导电体,严禁用轨道、管路、水或大地作导电回路。

4、在准备送电前,雷管母线连接线必须处于短路状态,并检查爆破线路

5、同一电爆网路中必须采用同厂日期,同批生产,经鉴定合格的雷管产品,雷管电阻差,不得超过0.25欧姆。

6、连线检查和起爆应由放炮员和班长负责进行。

7、连线后,由班长收灯线走巷道一边,放炮员持放炮线走巷道另一边,向引爆地点靠近。

(五)放炮前应遵守下列规定:

1、起爆工作只准在安全地点进行,起爆前,应先放好警戒,发出“放炮”警号,并确定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点后,才准开始放炮。放完炮后呼喊以示放炮结束,才准进入工作地点。

2、必须派专人负责爆破警戒工作。

(六)以下情况之一,禁止装药放炮:

1、工作面除班长和放炮员外其它人员未撤出迎头,禁止装药。

2、禁止边打眼,边装药。

3、未设置爆破警戒或机电设备未加防护,禁止放炮。

4、引爆地点不安全,未发出放炮信号禁止放炮。

(七)爆破后,停十五分钟后,再进入爆破地点进行检查爆破效果,确认无不安全因素,方可作业或下班

2、如发现有危险或瞎炮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若当班处理不了,必须面对面向下一班交接清楚或协商继续处理。

(八)处理瞎炮时规定如下: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当爆破参数不变时,可以重新连线起爆。

2、距离瞎炮0.3米处平行打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电煤钻套眼。

4、处理瞎炮时,危险区内禁止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任何事情,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5、处理完毕,应检查收集未爆破的炸药和雷管,并集中上交处理。

(九)爆破后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如数交回炸药库。

爆破作业和火药管理的预防

(一)、可能发生的爆破事故

(1)因人员撤离爆破地点距离太近发生爆破事故。(2)贯通巷道掘进发生爆破事故。(3)爆破员自身责任心不强发生爆炸事故。

(二)防范措施

1、按照爆破作业规程的规定,装药、连线、起爆、检查爆破效果时,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2、放炮前必须将作业面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直线放炮大于100米,曲线放炮大于50米),其他安全距离应大于75米,严禁直线放炮。

3、两巷贯通巷道在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一头掘进,只准单头掘进,严禁相向掘进。

4、独头放炮时,应在停止作业的巷道设立警戒标志,并在起爆前设警戒,有专人负责,直至贯通后方能解除警戒。

5、加强放炮员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

6、放炮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在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操作规程。

7、台阶式采掘巷道高度超过2米以上时,台阶上工作人员应使用保险绳。

8、运送火药时,炸药、雷管必须装在两个木箱内,并加锁,严禁同罐上下井。

9、当班爆破后,发现有瞎炮时,必须及时处理,处理瞎炮时应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进行操作。

10、在检查爆破效果时,活连线、撤线时,待爆破后15-20分钟炮烟吹散后,从外向内敲邦问顶,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

针对矿井的施工空间及爆破事故时有发生,大部分为爆破作业面警戒设立不严,处理瞎炮不当,两邦不及时处理,冒险进入作业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短距离放炮、不遵守作业规程、查线路时不能把母线从电源上摘下、不能执行装连断开通往井下的一切电源等现象所造成爆破作业灾害事故。针对爆破作业事故的发生,必须坚持放炮员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放炮员证》的才能上岗,严格按爆破作业规程执行,并经常性加强放炮员的安全意识教育。火药管理设专人管理,严格领退制度,做到持证上岗,并加强防火和防盗的防范措施,杜绝爆炸物品的外流。

爆破器材储存管理制度

为规范爆破器材的正常使用和储存,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爆破器材应储存在符合规定要求的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内,严禁乱存乱放。

二、爆破器材要按其品种、性能等储存在单独的硐室或壁槽内,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严禁存放在同一硐室或壁槽。

三、爆破器材库内应配足备齐消防器材,安装防爆灯,保持库内清洁卫生,通风良好。

四、爆破器材库为专用库房,库内不准堆放其他物品,并有专职保管员看管。

五、保管员应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合格证,持证上岗,坚持三八制值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六、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不应超过核定的库存量,严禁超量存放。

七、建立健全出入库台帐,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八、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制度,做好领退记录,爆破员须凭卡持证领用,无证无卡者保管员拒绝发放,剩余的爆破器材要当班退回库房,严禁私自存放。

九、保管员对退回的爆破器材要认真清点,并办理清退手续。

十、退回的爆破器材要分别存放规定的硐室内,严禁乱存乱放或混杂存放。

十一、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检查人员应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库房检查。

十二、进入库房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库房内严禁烟火。

十三、储存炸药的硐室应铺垫木板,不准将炸药直接放在地板上,炸药距墙壁的距离不小于0.5米,在码放高度不超过5箱。

十四、雷管应存放在木质货架上,严禁放在地板上。

十五、保管、检查、领用电雷管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十六、爆破器材发放领用必须按入库顺序,做到先入库先发放,防止积压、过期、失效。

十七、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存放在专用硐室内,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统一销毁。

炸药库监控管理

1、爆破物品的库房应《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经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

2、爆破物品仓库应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消防用沙,配备一定量的灭火器。

3、库房内应安设符合要求的防爆灯及通讯设施,能满足库房的通风需求。

4、坚持库存的清洁、防潮、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5、严禁在库区内住宿、会客、喝酒、抽烟或其它活动,严禁酒后值班。

6、经常性检查库房的安全情况,维护好库房内的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实行昼夜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爆破物品管理制度

为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爆破物品丢失,保证矿(公司)安全生产和政治声誉,确保社会一方平安特制定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三专、三严、五双、六对头”制度。(专库储存,专车运输,专人管理);(严格制度,严格手续,严格管理);(双把锁、双本帐、双人管、双人领、双人用);(购进、库存发出、领用、退回、销毁与账目相对头)。

2、严格发放审批手续,做到“两不批、五不发”,即不是专用领料单不批,手续不全不批。没有领料单不发,不到发放时间不发,不是双人领不发,不是双人签字不发,质量有问题不发。

3、4、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做到帐目相符,帐物相符。库房内不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存放其它物品,严禁在库区吸烟、携带火种、布置照明电路照明,严禁在库区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发现爆破物品丢失或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协助查找。

矿区内部爆破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一、爆破物品在外部运输到矿区后,必须由当班矿长或安全科长在第一时间内组织有关人员卸车,并点清卸物数量,签字。

二、爆破物品卸车后必须组织当班运班人员将所有爆破物品装入车内,送入井下药库。禁止隔班长时间露天置放。

三、在运送过程中必须有当班矿长,安全科长,工区安全员全程监督爆破物品的运输。

1、在提升或下井输送爆破物品时必须先派员在井下口监等物品,禁止人,物同罐下井。

2、在运送雷管时,每车不得超过一千发,在雷管箱下须有衬垫,或绝缘材料隔离。防止强烈颠簸撞击。

3、禁止在上下班人员集中下井时,运送爆破物品。运输车辆禁止在人员集中的地点停留。

4、在提升运输爆破物品时应当保持安全提升运输速度。

四、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涉爆“四员”岗位责任制

(一)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1、坚持原则,大公无私,根据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

2、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实行安全监督,及时纠正一切违章违规现象,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确保安全。

3、督促押运员按规定运送、回收爆炸物品,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藏存,并坚持当日清点签字制度。

4、督促仓库保管员搞好仓库管理工作,不多发放,不少回收,保证帐物相符合。

5、有条件提供爆破作业服务的民爆服务站的安全员应负责组织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爆破作业完后及时检查作业现场,排除险石,处理瞎炮残炮,确保生产作业工作人员的安全。

6、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应立即向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破案。

(二)押运员岗位责任制

1、努力钻研业务,懂得爆炸物品的一般常识,按照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和民爆服务站的制度,认真押运,保证运输安全。

2、运输爆炸物品时,每辆车必须有两名押运员,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和民爆服务站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安全措施进行装卸运输。运输途中除驾驶员、押运员和警卫员外、严禁携带其他无关人员乘车。

3、运输车辆应配合“危险品”标志。装卸爆炸物品应轻拿轻放,禁止拖拉撞击,严禁混装混运,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用火。

4、爆炸物品装车高度必须抵于车厢10厘米,并在底部加垫软垫。雷管箱不倒置,车厢必须用网罩或蓬布辐射覆盖。两车运输时,车距小于50米。

5、押运员领取爆炸物品后负责安全地运送到各服务单位并做好交、接记录,手续齐全无证人员应拒绝发放,并使用单位剩的爆炸物品回收送库。

(三)放炮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员和公安的检查和考核;

2、妥善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转借、转送他人,及时退库当班使用剩余的爆破器材,防止丢失和被盗;

3、严格按照爆破方案和指令进行爆破作业;

4、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使用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对违章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坚持抵制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5、爆破作业后,检查爆破效果,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排除瞎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

(四)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值班时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岗位,不喝酒,不私自找人替班,严禁在库区内会客、留宿;

2、坚持双把锁,双人管双人帐、双人领制度,爆炸物品堆放要符合标准要求,保持库内整齐、清洁,不得超存、混存,严禁堆放其它物品,严禁在库房内进行炮头加工、拆箱改装等工作,库房内严禁照明,使用电气照明的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坚持入库、发放、清退等手续,做到不多发放,不少回收,确保帐物相符,对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拒绝入库发放,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交接班时必须对帐交货、认真清点和验收,发现短缺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5、对进库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并逐一登记,严禁各类火种进入库区;

篇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防止各类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地方政府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2、公安部认为需要的其它爆炸物品。

三、凡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项目部所属各班组的民用爆破器材管理,适用本制度。第二章 管理职责

一、项目经理是本项目从事爆炸物品储存、运输和使用的主要负责人,是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的规定,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安全全面负责。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严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发现此类情况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及公司保卫处。

二、项目部副经理、总工程师、质安科长职责: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措施计划,并负责实施,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监督本项目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三、爆破器材保管员职责: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保管员在发放雷管时,必须将雷管编码进行详细登记,领用人需认真填写相关信息。登记资料应当永久留存。

四、爆破员的职责: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按照爆破指令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安全操作细则;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或处理;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清退爆破器材库,严禁私自留存,严禁炸材留在工地上过夜。

五、爆破器材安全员职责:严格二十四小时守护值班制度,不得睡岗、脱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要严防死守,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等手段,切实做好值班守护工作,严防爆破器材的丢失、被盗、被抢的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一、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的爆破员担任。

二、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活动。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所在单位应将《爆破员作业证》收回,并报公司保卫处。

三、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四、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数,剩余的要当天退库。

五、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第四章 奖惩

一、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者,经单位申报,项目部核实,可随时获得奖励范围在500-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在危急关头,排除险情,避免了爆炸事故发生者。

2、在发生爆炸事故时奋力抢救、见义勇为、避免或减少伤亡和损失者。

3、检查发现重大爆炸隐患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避免重大事故者。

4、举报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失线索的相关人员。

二、凡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班组及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部将给予经济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运输、销售、储存民用爆炸制品的单位,一经发现,将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爆炸物品使用班组管理失控,造成民用爆炸物品被盗流失的,对班组处以一枚雷管5万、一节炸药2万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保管人员、安全员,经检查发现脱岗、睡岗串岗的,第一次给予500-5000元的罚款,第二次即待岗学习,调离工作岗位。

4、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爆破人员无证上岗的,对其班组给予1万-5万元的罚款,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项目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对发现安全隐患并下发了《安全隐患通知书》不及时整改的班组,将处以2万-5万元的罚款。

6、爆破员将剩余爆破器材擅自销毁、挪作他用和爆破后未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未及时上报或处理;爆破结束后,未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清退爆破器材库,而将炸材留在工地上过夜,将对该班组罚款5万—10万元,对管段技术员罚款1000—5000元。

7、施工中利用工作便利擅自私藏、赠送、转借、转让、转卖盗卖爆炸物品,一经发现罚班组5万—10万元,对管段技术员罚款2000—5000元,并将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所产生的后果及经济赔偿或相关部门的罚款全部由班组自行承担,单位不在留用相关责任人员。

8、爆破员不按设计药量进行施工爆破的,对该班组罚款2万—5万元,对管段技术员罚款1000—5000元元,发生事故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9、炸材搬运时雷管、炸药未分开的每发现一次对该班组罚款5000元。炸材使用前未将炸材放入储存箱的或随意乱放的每次处班组罚款1万元,对管段技术员处以罚款1000—3000元。

10、在运输途中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使用翻斗车、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的,对该班组处以罚款5000—1万元。对现场主管、技术员处以罚款500—1000元。

11、直接接触炸材人员必须保证炸材远离烟火,如有违者,对该施工班组处以罚款5000—20000元,现场技术员或主管技术员在场而不制止的处以罚款1000—5000元

12、夜间未经批准从事装药及爆破作业的,对施工班组处以罚款10000元,管段技术员处以罚款500—1000元。第五章 附则

一、以上对班组或个人的罚款,由项目部安全部下发罚款通知书,班组或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七日内将罚款交项目部财务科。

篇5: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为规范废弃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与销毁环节的安全管理,根据《安生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变质、过期、失效及其他原因经确认不能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

2、变质和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

3、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前,必须登记造册,编制科学可行的销毁方案(方案中应说明所销毁民用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报公司、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民爆器材管理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批准后方可实施销毁。

4、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场地的四周和防护措施,均应符合安全要求。

5、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可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的特点,准许采用炸毁法、烧毁法、溶解法或化学化解法,其使用范围及有关规定参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执行。

6、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前,应组织所有参与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销毁安全技术措施及销毁作业规程,并签字确认

7、待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严禁在阳光下暴晒。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后,应对现场进行仔细核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收集起来进行再次销毁。销毁完毕后,认真清理场地,打扫干净,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民用爆炸物品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待确定安全后,方可离开。

8、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的天气里进行销毁作业。

9、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应建立完整的记录。对所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应登记造册,详细记录销毁的品种、数量、销毁时间等信息,并由参与销毁的人员共同签字。

篇6:爆炸物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贵州省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二、爆炸物品库房的修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和规定,经申报管辖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修建,经批准机关验收合格领取《爆炸物品存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三、管库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上岗合格证的正式员工担任。管库员、看守员不得少于三人配置,并有专人负责,实行24小时值班巡守。

四、库区应设立警告标志牌,仓库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炸药箱堆高不得超过1.8米,宽度以4箱为限;箱堆间距离不得小于0.3米,靠墙间距不小于0.5米,炸药、雷管箱应放置在铺设了木板的地面上。库房内无杂物,保持清洁卫生。

五、、须按照审批的储存量,炸药库与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严禁混存、超存。

六、施工现场当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退库,不得在库房以外的地方临时存放。清退回库房的爆炸物品,管库员应及时进行清点,做好回收登记。

七、严格检查、清查制度。安监、公安、保卫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材料部门应做到日清月结,季度盘点。库房应建立完善的收、发、领、退等各种表格台帐,严格收、发、领、退、销毁制度,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擅自转让、借和买卖爆炸物品。库房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记录和有权领料人名单。

八、工程项目结束后,应及时清库。拆库时对尚未用完的爆炸物品的处理按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第二款办理。拆库后,由单位物资部门讲原始台帐资料送本单位公安派出所存档。

爆炸物品库房保管员职责

一、负责爆炸物品的入库、保管收发和统计工作。

二、负责建立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记录字迹要清楚,不得有涂改。

三、严格按照工地负责人审批的品名、数量当面发放给有权领料人,领取手续不符、不齐有权拒绝发料。民工不得领取爆炸物品。

四、负责库区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和公安机关。

五、负责库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等措施。

六、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七、每月做好一次核查盘点工作,对盘点工作发现的差错和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爆炸物品库房看守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库房白天不得少于二人,夜间不得少于三人。值班应勤巡查,不得擅离职守和从事与职责无关的事。严禁无关人员入库存区,来执行公务的人员须查验介绍信或与身份相等的证件方可接待,并提供方便,积极配合。

二、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禁止将火具、火种带入库区。

三、定时对库房和周围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施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发现爆炸物品及库区设施、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五、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爆炸物品领、退安全管理制度

一、领、退爆炸物品必须指派专人押运,经过培训并持有县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器材押运作业证》或《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的正式职工担任,严禁民工或其他人员代领、退。

二、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持有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发的《爆炸物品请领单》方可到库房领取。施工现场人工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做到:

1、运送爆炸物品必须规定专人,并两人以上;

2、炸药与雷管应分开运送,严禁将雷管放在衣袋内;

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施工地点,严禁在途中逗留、吸烟、用火,运送时每人每次不得超过一箱(24公斤)。

篇7: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

库区安全保卫制度

定员定量制度

装卸管理制度

库房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废品销毁制度

出入库检查制度

案(事)件管理制度

交接班制度

安全例会制度

为了更好的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政策、规定,有针对性的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例会制度。

一、安全例会召开时间安排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安全例会由总经理或矿长主持,安全部门和工队负责任人、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兼)职安全员参加。学习传达上级安全文件和会议精神。布置下个月的安全工作,提出安全工作意见。协调各成员对天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的矛盾。

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总结本季度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断总结安全经验,分析安全形势。

每年年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经营工作总结表彰会议,表彰奖励安全生产经营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二、安全例会主要内容有 及时贯彻党的安全方针,传达并研究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通报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总结本月内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提出隐患和整改方案,并限期加以落实整改和排除。

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交流,表彰、奖励安全生产中的典型人物和事迹,批评、处罚安全工作较差的部门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人员。布置下月安全生产内容和目标。

三、会议管理

每次会议应填写会议签到表,统计到会人数。

按时参加会议,遇有紧急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或中途需要处理的,必须得到主持人的同意,不得无故缺席。

凡通知到的人员必须确保参加,除有特殊情况经批准请假外,无故一次未参加者,罚款10元。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主管和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培训证书,获得安全管理资格。积极参加行业和主管部门组织各项专业对口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学习,不断补充吸收新的安全管理理念,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和员工安全意识。

凡新进或调离工种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培训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持证方可上岗。每季度对从事危险岗位作业的一线员工进行安全培训,通过考核合格的继续上岗工作,不合格采取待岗再教育直至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开展一至二次全员安全教育。各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知识和公司各种规章制度学习,从而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的安全素质,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培训内容和组织考试。培训内容:

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防范救援常识、岗位技能专业知识、安全设施维护及正确使用方法、行业和主管部门的安全规定,本企业的安全要求和规章制度; 公司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措施; 有关事故案例及其他有关内容。

每次安全教育培训应认真记录,实行签到,建立培训档案。公司组织的专门安全培训应组织考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监督检查的目的

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状况、不安全行为,发现和弥补管理缺陷;采取防范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本质安全化程度,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

安全检查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安全检查,由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负责落实。岗位日常安全检查,由安全员或岗位操作人员负责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间

安全检查可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日查、周查、月查、季节性检查、节日性检查;临时性检查是指公司结合安全实际随时进行的检查。日查:岗位操作人员负责检查,安全员每日对重要部位进行巡查。周查:由安全员负责组织。

月查: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节假日检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前后的检查,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

季节性检查:根据季节特点,对危险因素进行专项检查,如防火、防冻、防静电、防雷、防汛等,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临时性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与要求

安全员必须每天跟班检查上班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佩带及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检查监督各类违章,确保人员、机械的安全。公司领导定期与不定期地对火工品库、运输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每次检查必须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整改措施,下达整改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整改结束后通过自检与公司安全员复检合格,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消防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周围规定范围内严禁使用明火。

严禁携带任何明火和火种或穿铁钉鞋出入民用爆炸物品储库。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内禁止安装普通灯具照明,确需要照明时安装防爆灯,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库区内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等防火标志,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保管,及时更换药剂和维修,冬季应采取措施,确保其完整好用。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所有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且保持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维修更换时,警卫人员应加强警戒。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周围严禁闲人游逛或逗留。仓库警卫人员应每半小时对仓库周围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无关人员应责令其立即离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值班室应设在库区外,并应安装电话、防盗报警系统,并与110联网。库区安全保卫制度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遵守各级政府的法律和规定。

炸药库保卫、看护及值班人员需进行经常性安全常识学习,增加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昼夜二人值班看守,不准睡觉,不准借故擅离岗位,要认真巡逻查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保卫工作。

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饮酒会客,不准留外人在库区住宿,对因公进入库区的人员要认真检查证件,填写进库登记簿,并亲自陪同进入药库做好安全工作。

保卫人员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对知情不处理,不报告,造成后果者,要给予罚款处理,后果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进入库区的车辆要认真的检查,严禁烟火,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保持库区无杂草及其他易燃物品,进出库区的道路要平整。做到安全设备齐全有效,如有损坏及时修复。定员定量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拆箱、分发等作业实行定员定量管理,不得超员超量。按照相关要求,公司炸药库定量 3000 kg,定员 人;雷管库定量

2万发,定员 人;雷管发放间定量

1000

发,定员

人。存放、作业过程中产品实际存量和现场实际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规定数量。危险品库房管理人员对贯彻执行本岗位的安全定员定量负责,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责任。

各库房严格执行定员定量管理,在危险品库房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定员定量。

当定员定量需要调整时,需上报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对其更改。

库存危险品定量管理,不得超过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存量规定。

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到达危险场所时,必须严格奠定安全定员的管理规定。临时性作业需进入库区的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公司安全保卫人员陪同并做好现场监督。装卸管理制度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应在白天进行,且有专人在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清楚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常识,装卸现场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其它爆破器材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

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上一层。

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库房管理制度

民爆储存系国家重点防火,涉爆单位,为确保国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种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仓储设计安全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设仓库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的岗哨和流动岗哨,门卫设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产品安全性能,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单位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按规定办理出入库登记。

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账本、双锁”的“五双”管理规定。对出入库产品严格检查验收产品合格证,坚决杜绝付印合格证产品出入库。

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WJ9049规范要求执行,包装完整无损进行存放。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雷、防洪、防火、防鼠、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渗水、无事故差划、无锈蚀、无霉烂、无鼠咬、无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区周围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库内设置干湿温度计表。

维修库房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小修移至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后方可进行。要做到库存产品账物相符、账票相符、账卡相符,出入库产品必须进行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产品出入库必须做到审批手续齐全,准确无误,认真填写出入库记录,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民爆器材产品。

库房应经常保持整洁,堆垛距离库房内墙面不得少于0.2m,炸药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8m,雷管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6m。

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它无关的物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对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定期检查、保养、防护犬要定期体检。坚持每日巡查制度,发现民爆器材丢失、被盗,必须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保护好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库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我库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标志、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安全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品种、数量和质量验收。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报废制度,失去防护功能的一律不准使用。

职工上班必须穿戴统一标准(式样、颜色等)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职工有权拒领无标识、无产品合格证及质量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不得转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根据国家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检查监督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情况。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存储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人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

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及时、有序、正确地处置,保护人的生命,减少伤痛和死亡,保护事故现场,防止发和事故蔓延和二次事故。由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调查,找出事故的真正原因,汲取事故教训,并针对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工作事故的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做好事故受难者善后工作,安抚受难者家属,确保社会稳定。安全管理部门应进行事故登记,建立事故档案。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在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00天,结案后,应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废品销毁制度

变质失效的火工品要单独存放,要妥善保管

每班退回的残管、瞎管,按管号认真登记入账,分开存放管理。

对失效的火工品不得乱丢乱扔,不得私自处理,不得卖给废品收购站,更不准卖给个体收购人员。

对失效的火工品应认真登记,集中统一后上交给公安机关销毁。出入库检查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入库检查制度

库房管理员要根据采购计划单的项目认真清点所要入库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价格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受单签字(或在入库登记簿上共同签字确认)。物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检查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时,仓库保管员应做好记录,领用人员需签字。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时,数量要准确。

对于退回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做好登记,做到准确无误。案(事)件管理制度

公司实行案(事)件登记、报告制度,其案(事)件登记报告情况包括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品种规格差错、数量差错。购买或运输手续不符合要求等。

公司任何人员发现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案(事)件时,或接到案(事)件报告时,必须立即逐级向上一级领导汇报,直至报告给公司主要负责人。若情况紧急,可直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当地派出所报告。

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案(事)件报告后,应在按要求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同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和上级有关部门。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产品品质、规格、数量、编码信息,初步原因分析及其他情况。

公司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本公司的案(事)件登记管理和上报工作。案(事)件第一发现人应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将其初步情况报告给公司安全保卫部门。

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应及时做好案(事)件的登记建档工作,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突发案(事)件的上报可采用电话、传真等形式,一般案(事)件的上报和补报应采用书面形式。交接班制度

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交接双方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交接人向接班人讲清本班出入库情况、库存情况、存在问题,注意事项,工具及备件交清接明。

交接班中出现的问题,接班人应及时向值班室汇报,值班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决。

交接班过程中,半路交接视为当班无事,交接人负全部责任。不交接班或未交接班出现问题罚款30元。

接班人无理要求,根据情况罚款10-30元。

篇8:项目部爆炸物品管理及处罚制度

内蒙古生力中伟爆破集团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二月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一、购买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2、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向当地县级公安部提出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申请表》,持单位卡到公安局办证窗口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

3、在购买完成后,自成交之日起(即民用爆炸物品入库)3日内,应将购买的品种、数量持单位卡向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4、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帐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5、严格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如实将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二、装卸管理制度

1、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应了解所装卸物品的性能和熟悉安全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装卸人员应遵守仓库的管理制度,不准穿带有铁钉的或带高跟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行作业。严禁老弱病残人员从事装卸作业,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要相对固定,听从管理人员或库管员的指挥。

2、管理人员或库管员应根据装卸物品的种类、数量、装卸场地的条件、气候情况,向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布置和交待,并对整个装卸过程进行指挥和监督。

3、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天气条件恶劣时,如遇雷雨、强风、冰雹时应停止作业。

4、人工搬运时一人一次只充许搬运一件,如采用专用手推车转运时一次只允许转运五件,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作业时应注意轻取轻放,稳步行走、防止碰撞或掉箱,严禁拖拽、翻滚、抛送、摔放、撞击、敲打、脚踏、坐卧、震动、倒置包装件,严禁相互在手中直接传递包装件,注意作业过程的防雨、防晒。

5、应在距仓库门不小于2.5 m处进行装卸作业,严禁车辆抵近库门装卸货物。仓库装卸平台应有防止车辆碰撞的措施。

6、严禁在同一装卸点装卸相互抵触的爆破器材。互为抵触的爆破器材严禁装入同一车厢内,对于装卸同类爆破器材也应逐车装卸,不得在同一装卸点同时对两车或两车以上进行交叉作业。必须按照“卸货优先、轻车让重车’’的原则安排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当装卸点有车辆正在作业时,待装卸的车辆应停放在距装卸点30m外或在防护土堤的保护范围内。

7、如搬运时发现爆破器材的箱体破裂、松开或箱盖脱落不得装运,小心卸下后单独放置以便及时更换包装,对于由于受压而略有变形的纸箱可考虑在装卸时摆放在箱堆的上部。装卸时如发现产品药剂撒出,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在单位安全员的指导下,将撒药的的箱包移至安全地带,并对撒有药剂的地点进行处理和清扫后,方能恢复作业。

8、装车时,爆破器材装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的装载量,不得倒置或侧放包装箱。普通汽车(己采取了防盗、防火措施的车辆)装载雷管时,箱堆高度要低于车厢边帮的1/3,炸药纸箱高度不宜超过五个箱高且超出边帮的高度不应超过包装箱高

度的三分之一,车厢内不应留有空隙,应采取防止箱体移动产生碰撞的措施。检查无误后盖好蓬布,并将其捆绑牢固,再关锁好后车门;专用运输车装载爆破器材时,考虑到运输安全,不超载,纸箱的承受强度等方面的因素,箱垛高度不应超过1.5m,最好每垛不超过五箱。载货完毕后使用专用捆绑带和挂钩将箱子固定,关锁好车门。

中途部分卸货后,应立即调整包装件的位置、高度并重新加以固定防止包装件在车箱内的坠落和位移。

设有雷管防爆罐(箱)的民爆器材专用运输车,在运载炸药时可以同车装载少量雷管,但装载的雷管必须置于密闭的防爆罐(箱)内,其装载的量不允许超过车辆技术说明书的规定。严禁为了增加雷管的装载量而自行改装、增加或取消防爆罐(箱)。

9、爆破器材装、卸完成后,库管员应和押运员应共同清点发出或收到货物的数量,按规定履行提货或接货手续。

三、运输管理制度

1、运输各类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运发[1999]1382号)、《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88)的有关规定。

2、运输爆破器材应采用合符《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科工爆[2001]156号)规定的专用车辆,车况应达到一级标准。车辆不得自行改装,不得使用翻新轮胎。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一级车况的规定,并经过年审。

②车箱护栏经加固,车内有固定包装箱的措施,设有密闭的可关锁的、可报警的车门。装载雷管的车厢内应铺设软垫。

③汽车的排气装置已调整到驾驶室的下侧并加装防火罩,配备有不少于5kg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两具。

④车上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危险品”标志牌和夜间运输的警示标志。

3、运送爆破器材的汽车驾驶员应具有5万公里或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持有有效驾驶证件和运管部门核发的“危险物品准驾证”,年审合格,熟悉交通安全的法规和运输爆破器材的安全规定,并经爆破器材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爆破器材的运送工作。

4、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应配备随车押运员,押运员应熟悉各种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特性,掌握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规定,经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由单位保卫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爆破器材的押运工作。押运员负责运送途中的警卫工作,并保管车箱锁的钥匙。

5、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应会同安全员对车辆发动机、转向、传动、制动、轮胎、排气管、灯光、喇叭、灭火器、危险品标志、车箱、后车门、防滑链(必要时)以及需要配备的其它器材进行例检,经检查确认合格(或完备),填写检查记录后,方能允许出车装载爆破器材。出车后驾驶员还应对车辆的上述部位作行车后的检查,并详细填写出车记录。

6、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除加强平时维护保养外,还应建立强制性的定期保养制度,按时参加交管部门的年检,使车辆处于完好状况。未通过年检的车辆不得运

送爆破器材。

7、车辆出车前应保证油箱的装量到允许的最大量,严禁用其他方式携带燃料或其它易燃物。在加油站加油前应确保关闭发动机、油路系统无漏油、发动机外壳不得有废油。

8、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应保持清洁,无油污、无水珠、无金属器(件)突出、无杂物。如发现车厢内有撒漏的药剂,应先用水湿润并撒上锯末,然后用柔软的扫帚将撒漏物收集后在安全地点进行处理,并用水将车厢冲洗干净。如货厢有酸、碱类或其它的杂物的残余物也应冲洗清扫干净后,方能装载爆破器材。

9、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应持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品运输证”上路,应注意绕开城区或人口稠密区行驶,如实难于绕行,应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按其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行车时应控制车速,高速路面车速不超过80km/h,一般路面不超过40km/h。遇不利气候,人员车辆稠密区、路面条件差,车速更应酌情降低。进入仓库区、生产区的车辆车速不得超过15km/h。

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准装货出入库,运输途中遇风沙大雾天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遇雷暴天气时,应将运输车停放在空旷地区,并距人口稠密区边缘不少于250m,距高大树林(木)不少于200m,除押运员留守外,其它人员应撤至200m外。

两辆以上的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前后车应保持50m的距离,上下坡时车距不小于100m,与其它同向行驶的车辆至少要保持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每行驶160~180km应停车一次检查车辆,驾驶员主要检查车辆状况。如车胎压力是否正常,有无过热现象;油路、制动、传动系统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押运员主要检查货物情况。如车箱密闭情况、有无被盗痕迹,门锁是否正常,货物堆码有无位移、箱堆固定措施是否有效。公路上停车时要按规定在距车尾一定距离处设警示标志。

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猛然启动和急刹车。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时应拉紧手闸,关闭电路,锁好车门,车辆不得停放在坡度大于8%的路段。风沙大雾天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遇雷暴天气时,应将运输车停放在空旷地区,并距人口稠密区边缘不少于250m,距高大树林(木)不少于200m,除押运员留守外,其它人员应撤至200m外。

两辆以上的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前后车应保持50m的距离,上下坡时车距不小于100m,与其它同向行驶的车辆至少要保持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每行驶160~180km应停车一次检查车辆,驾驶员主要检查车辆状况。如车胎压力是否正常,有无过热现象;油路、制动、传动系统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押运员主要检查货物情况。如车箱密闭情况、有无被盗痕迹,门锁是否正常,货物堆码有无位移、箱堆固定措施是否有效。公路上停车时要按规定在距车尾一定距离处设警示标志。

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猛然启动和急刹车。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时应拉紧手闸,关闭电路,锁好车门,车辆不得停放在坡度大于8%的路段。

10、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准在人口骤密区、城区、集镇、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放。当车辆经过铁路道口时,应注意铁路信号和加强观察,遇有火车通过或即将通过时,车辆应停放在停车线以外或至少距铁路路基5m以外,严禁抢道行驶。

11、运送途中因食宿原因停车,应选择较安全和偏僻地点停车。停车地点应远离

高压线、无线发射台和居民稠密区,就餐地点无法观察到车辆时,应轮换就餐。夜间住宿时押运员应担任车辆守卫工作,不允许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途中停放时无人监护。

12、当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时,应将车辆停放在较为安全的地带,放好警戒,劝离无关人员后方可开始维修,维修中严禁动火。车辆维修后如无法恢复正常状态,则应立即求援,不得带病行驶。

13、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禁止搭乘其它无关人员。驾乘人员不得在车内吸烟,途中停车吸烟应距车辆15m以外。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严禁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搭载其它物品。

14、在运送爆破器材过程中,押运员不能脱岗,如途中发生安全或被盗问题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视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如运输危险品的车厢着火,押运员在报警的同时,应视情况指挥司机将汽车迅速开往空旷地带后,迅速离车,同时呼叫附近车辆、人员紧急疏散。

运输途中若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押运人员应以最快速度向当地公安、交通或地方政府报告,同时请求设立警戒,保护现场,阻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靠近,并禁止烟火,预防发生燃烧或爆炸事故。

运输途中如发现爆破器材遭到盗窃、丢失,应暂停止行车,尽快地向当地公安部门报警。

运输途中车辆如因故障不能继续行驶,车上货物必须倒装时,应按照安全要求,选择合适地点,按装卸安全要求进行卸车、堆码和装车,产品倒装时应作好警戒保卫,禁止围观,防止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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