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经营工作方案(共9篇)
篇1:安全经营工作方案
潮州市宏伟临江酒店
娱乐场所安全经营工作方案
为了保障我市娱乐场所平稳、健康的发展,为了保障娱乐场所财产安全,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为了兼管各部门的利益、调动经营积极性,实现责、权、利有机统一制定本安全工作方案。
一、总体责任指标
1、深入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经营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安全经营工作的有关规定,确保政令畅通。
2、将安全经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经营第一责任人或委托其他人员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经营形势,研究制定防范措施,积极支持安全经营所需资金,并鼓励和支持安全经营科学研究和开发。
3、建立和完善安全经营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将安全经营工作指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层层分解,并逐级签订责任书。
4、严格落实我公司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制定和完善公司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演练。
5、加强安全经营管理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健全公司安全经营管理机构并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6、突出“以人为本”,做好安全经营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安全规章、制度等法规的宣贯;并结合实际,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氛围。
7、依规加强培训。加大对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8、加强行政审批。涉及安全经营的事项必须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安全经营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重视劳动保护和设备安全工作。
9、定期开展安全经营检查和专项整治。建立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档案,建立和完善检查责任制和隐患整改责任制,明确整改期限,消除事故隐患。深入开展七项专项整治,完善方案,细化措施,强化组织,达到验收条件。
10、完善企业安全经营保障条件,严厉查处违规事件和各类事故;及时上报各类安全事故;严格组织调查处理,批复、处理率达到100%。
11、推进安全经营工作的创新。重点在监管方法、监管方式、监管手段、事故防范和救援机制、科技创新等方面实现新突破,使安全经营、综合监管与社会和公司发展相适应。
二、责任指标
1、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员必须执行“三不放过”(即:发生事故未查出原因不放过,本人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措施不放过)。
2、新进员工必须经过公司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3、各岗位要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安全规程及各种安全制度。
4、日常工作与安全管理工作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工作放到首位。
5、各岗位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各种违章指挥。
6、定期组织安全学习,学习安全规程,总结前一阶段安全要作,布置今后的安全工作。/
37、安全员必须按规定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不安全隐患,安全活动记录。
8、部门主管在每次布置工作的同时,要根据公司的工作情况布置安全工作,并做好记录。
9、各岗位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
三、奖惩措施
1、通过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部门,总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2、凡因领导忽视安全、责任不到位、失职失察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及疏散预案
一、原则
1、突发事件一旦发生,所在部位工作人员要立即报告总值班和主管领导,接报领导要及时到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和对外联系等工作。
2、值班人员必须保证在第一时间打开通向外界的大门,紧急情况下可砸破出口玻璃或门,保证人员疏散。
3、各部门负责人员要及时到场,按分工履行职责,待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撤离现场,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4、保卫部门要经常检查重点部位的疏散通道及对外道路出入口,要保持畅通,无障碍物。
5、各部位值班人员必须要坚守岗位,熟知安全出口情况,经常检查门锁是否好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发生突发事件,保安队除在岗队员外,其余队员由队长带领,立即到达现场,听从领导统一指挥。
二、成立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林少浩
副组长:刘荣钢,孙宗敬
总指挥:王炯
成 员:马成博,韩亚枫,陈荣光
总值班人员及各部门值班人员
三
(一)、当值管理员应正确引导场内的人员向疏散通道疏散,并授之以正确逃离方式,其余人员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以及进行伤员抢救等工作。尽快增加援助人手。
(二)、疏散路线
1、A栋:按楼道疏散标志箭头方向从东、西两个楼门撤离
2、B栋:按楼道疏散标志箭头方向从东、西两个走火通道撤离
3、C栋:按楼道疏散标志箭头方向从东、西两个走火通道撤离
巡 查 制 度
1、巡查人员应尽心尽职,认真负责巡查,做好“四防”,确保公司营业场所安全。
2、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的记录。发现紧急情况及时报警,同时报校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并组织人员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3、经常性地检查各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对存在的内部治安隐患及时报告校领导。
4、认真做好夜间巡逻工作,及时制止有妨碍单位治安秩序的行为。
5、督促、检查安全员辖区的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确保辖区水、火、电及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篇2:安全经营工作方案
26日,记者从哈尔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办)获悉,《哈尔滨市2017年春节燃放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近日出炉。方案规定,哈尔滨市主城区(南岗区、道里区、道外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春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实施板棚式销售,销售时间为2017年1月20日至2月11日,各零售业户只准许此时间段进行销售活动,否则视为违法,取消年度销售资格。哈尔滨市主城区燃放时间为2017年1月20日至2月11日,除2017年1月28日零时至二十四时外,其余时间为六时至二十四时,当市区大气重污染程度达到规定的Ⅱ级预警(橙色预警)以上级别时,市区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方案要求,经营期间,各批发企业要派员对零售网点巡查看护,严禁超量配送、超量储存和销售点夜间无人值守等情况;2017年2月12日24时前,各区、县(市)要督促批发单位做好烟花爆竹回收工作,做好设备拆除、清理和保管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此时段安全经营检查,防止出现非法违规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做到零售网点全撤,产品归库,规范储存。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公布举报电话,受理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线索,一经查实,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市安全监管局举报电话:12350,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篇3:安全经营工作方案
一般企业会花费近1-3%的年收入用于文档生成、管理和分发,如果是年销售额接近2500亿的公司,即使1%的支出也是25个亿,损耗惊人。大多数企业都希望能主动和有效的管理文档,在现实中,常会因缺少时间、人力、经验或工具而无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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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安全经营工作方案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原则 方式 程序 相关要求
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提高土地经济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保护农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禄丰县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建设富裕、生态、和谐、文明的总体要求,制定土地流转工作实施意见。
1.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损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前提下,规范、有序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 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
2.1自愿流转原则 要充分尊重承包方和受让方的意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转让其承包土地经营权。
2.2依法流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规范操作、手续完备。
2.3有偿流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以及相关事宜由承包方和受让方协商约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流转当事人应得的收益。
2.4统筹流转原则 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单价等关键要素应由村民委员会统计、汇总后报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乡农技中心和乡经济发展办公室)进行统筹,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增加群众收入。
3. 农村土地流转主体、范围和方式
3.1流转主体 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土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对象、方式、时间以及流转收益的处置,但为提升农业产业化程度,建设环保、绿色、生态的乡镇,切实促进农民增收,各承包农户应将上述流转要素向村民委员会反馈,由村民委员会汇总后报乡流转服务中心和经济发展办进行统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户,也可以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或其委托经营者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流入方将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应征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3.2流转范围和方式 转让。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期内全部或者部分承包土地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权利义务的耕地面积,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户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失去;互换。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种管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承包地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承包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地面积,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出租。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所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地面积。在出租期间,不能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超承包期的剩余时间;入股。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耕地面积。在入股期间,不能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超承包期的剩余时间。
4. 农村土地流转程序
4.1农户委托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村委会流转其承包地应当遵循的程序 递交申请书。农户递交由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农户委托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村委会流转,并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村委会递交委托书。外出人员可用电话、传真或信函先行委托,事后再补办书面委托书。流转合同由承包本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让方签订。没有承包农户本人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流转农户承包地;审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村委会进行审核,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10日内通知委托农户;发布公告。如决定接受委托的,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村委会应当与委托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并在接受委托后10日内,将流转农户、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发布公告;受让。有意受让流转土地的,可在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村民委员会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规划书面申请;签订合同。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村委会在公告期结束后,应及时召集已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申请人进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协商确定流转价格,也可以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流转价格,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订土地流转合同,经委托人签字认可后正式生效。
4.2农户自主流转承包地应当遵循的程序 协商。流转双方洽谈协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签订合同。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字盖章。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备案。流转合同签订后,承包农户应将签字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分别报送承包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存档。发包方和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收到承包农户递交的书面流转合同后,应当予以严格审核。如发现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4.3抛荒土地的流转应当遵循的程序 调查摸底。在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的统一组织下,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对辖区内所有抛荒土地逐一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耕地抛荒的年限,填写抛荒耕地调查表,并由参加调查核实的人员及农户签字确认后报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公示。抛荒土地摸底情况应在适当地点、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有异议者应在15日内提出复耕计划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备案,复耕期限為半年,到期未复耕的视为放弃复耕,由原发包单位依法收回;农户确认同意。抛荒土地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发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经农户确认同意后收回。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农户留存,其余二份由农户签字后作为回执分别交回原发包单位和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存档;终止承包关系。经合法程序收回的耕地其经营权证由原发证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手续由发包方申请,经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流转。收回的抛荒地由原发包方统一组织流转,收入归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无法流转的应及时上报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由其统一组织流转。
5.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要求
5.1大力宣传引导 乡各有关站所、村委会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省、州、县《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引导农户和有关村民小组规范、依法、有序、科学地流转土地,特别是要围绕建设绿色、生态村的目标,把土地流转后的用途引导到绿色产业上来(如花卉、蔬菜等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致富增收。对高污染、高耗能、破坏生态、破坏环境、破坏地力严重的企业一律不引进,土地不予流转。
5.2注重统筹协调 为促进土地流转依法、有序、规范地进行,各农户和村民小组要把土地流转的位置、面积、用途、单价等关键要素报所辖村委会,村委会要将上述情况汇总后形成书面材料报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乡农技中心和乡经济发展办进行统筹和科学规划,以促进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乡农技中心和乡经济发展办收到村委会的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积极协助做好土地流转。
5.3加强服务管理 土地流转后,各村委会、站(所)要按照相关职能职责加强服务工作和管理工作。一是要全力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帮助前来投资开发的企业解决用水、用电、用地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二是要加强管理工作。对损害群众利益,随意破坏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环境的行为要坚决制止,造成损害事实的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进行赔偿。
5.4强化督促落实 乡纪委、乡督察室、乡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土地承包法》、《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及此《实施方案》贯彻落实的督察,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而造成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5.5及时总结推广 要大胆探索土地流转的方式方法,对在土地流转中好的模式、好的方法及先进事迹、先进典型,特别是通过流转土地促进群众致富增收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先进模式、先进典型要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
篇5:安全经营工作方案
为促进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推进“平安重庆”建设,按照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决定从3月28日至7月10日,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现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重点
1、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
2、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或经营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
3、中央在渝和市属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
4、五年内发生过死亡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
5、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
二、专项治理内容
1、储存设施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警示标志、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
2、防超压、防泄露、防雷电、防汛、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3、设备台帐建立及定期检查检测情况。
4、是否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并严格执行。
5、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6、储罐是否装备液位计、超温超压报警装置,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7、仓库、罐区等重点场所、重要部位安全监控情况。
8、出入库台帐建立情况,剧毒化学品仓库及管理人员备案情况及双人收发、双门双锁、双人保管制度落实情况。
9、委托有资质单位、车辆承运情况。
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培训及取得上岗证情况。
11、充装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充装设备防静电、防超装措施、防护装备配备情况。
12、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充装设备的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有毒有害物品充装、储存单位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13、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钢瓶定期检测、使用过期钢瓶情况。
14、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残液处置情况。
15、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情况。
16、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销售台帐建立情况及“一书一签”制度执行情况,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对充装气体的标签、标示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3月28日至7月10日,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检查督查、总结评估四个阶段,按照从业单位自查、乡镇普查、区县复查、部门检查和政府督查的形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8日至4月15日)。研究制订工作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及时动员部署,传达到乡镇(街道)和从业单位。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6日-5月20日)。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各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专项治理要求,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加强监控,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对重大安全隐患,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原则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三)检查督查阶段(5月21日-6月20日)。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街道)安全检查情况、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复查,凡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经营储存单位,必须坚决停业整顿,并落实“人盯人”、“一对一”措施,严防死守,确保安全稳定。市商委将组织专家检查组,对区县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市政府将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
(四)总结评估阶段(6月21日-7月10日)。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材料,于7月10日前报市商委,市商委汇总后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基础工作的通知》(渝商委发[2009]39号)和本次专项整治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安全监管工作。
(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加强检查、督查,指导、督促各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篇6:网点经营安全规范化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烟花爆竹批企业安全标准化和零售网点经营安全规范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据国家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全面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本质安全。
二、范围和目标要求
开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标准化和零售网点经营安全规范化试点工作范围包括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通过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安全规范化试点工作,积累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乡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安全规范化试点工作。
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安全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步骤
(二)实施阶段(年3月—11月)。各村、乡有关单位要督促指导试点企业,对照《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安全规范化达标标准》,进行认真的自查和整改。整改完毕后,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自评达到经营安全规范化达标标准的,向乡安监办提出复评申请,并附所在地村委会的推荐意见。
【范文网】
(三)考核验收阶段(年12月)。乡安监办收到复评申请后,要依照《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安全规范化达标标准》的规定,组织考核工作,并报县安监局复评,最后由县安监局向通过经营安全规范化达标考核的企业颁发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范化企业证书和牌匾。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二)精心组织,认真指导。要把开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标准化和零售网点经营安全规范化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有效工作措施和具体工作方案,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督促和帮助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整改问题和隐患,争取早日达标。
(三)细化措施,加强监管。要把开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标准化和零售网点经营安全规范化试点工作与贯彻《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条例》、许可证颁发和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企业经营安全。
篇7:安全经营工作方案
中秋、国庆佳节即将来临,烟花爆竹销售进入旺季,从业单位运输、储存、销售等活动频繁,安全生产风险明显增多,为有效防范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事故,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内容
(一)批发企业
重点检查:1、烟花爆竹仓库安全设施是否完好,有无加强仓库消防、防雷、防护屏障和安全监控等安全设施建设,配备足够的消防、报警等安全器材;2、有无强化产品储存过程中装卸、堆放安全管理和库区(房)安全守卫工作;3、是否存在超量储存、超高堆码、堵塞通道现象;4、有无在库房内拆箱、库房超员作业等违规行为;5、是否严格落实节假日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做到一有情况,能及时报告处理;6、是否在库房内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7、是否严格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建立完善烟花爆竹产品购买、销售登记制度,做到销售产品可追溯。8、买卖烟花爆竹时有无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有无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二)零售经营店(点)
重点检查:1、零售经营店(点)许可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2、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3、是否超量储存或者店外储存烟花爆竹;4、是否超许可范围经营或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和来源不明的产品;5、是否存在非法运输、非法批发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9月17日至20日)。
各镇(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辖区大检查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督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开展自查自改。(二)检查阶段(2020年9月21日至25日)。
各镇(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开展安全大检查,普查率要达到100%,并逐家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单位,及时下达执法文书,书面告知限期整改内容和整改时限,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实施闭环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并倒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责任。(三)督导抽查阶段(2020年9月26日至30日)。
县应急管理局对部分镇(区)安全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会同县公安局、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三、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
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是省委巡视组对全市节前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各镇(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研判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形势,结合实际制定大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步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压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确保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二)强化执法检查。
各镇(区)要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问题必须从快从重处理,并依法依规暂扣许可证,坚决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三)强化信息报送。
请各镇(区)于9月27日前,将本镇(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大检查汇总表(附件3)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大检查表(附件1、2)以及开具的《现场检查记录》、下达的执法文书、立案审批表复印件逐家汇总后报县应急管理局危化科。附件:1、镇(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大检查表
2、镇(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大检查表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大检查汇总表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XXX
附件1
镇(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大检查表
批发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2020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内容
具体问题
烟花爆竹仓库安全设施是否完好,有无加强仓库消防、防雷、防护屏障和安全监控等安全设施建设,配备足够的消防、报警等安全器材
有无强化产品储存过程中装卸、堆放安全管理和库区(房)安全守卫工作
是否存在超量储存、超高堆码、堵塞通道现象
有无在库房内拆箱、库房超员作业等违规行为
是否严格落实节假日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做到一有情况,能及时报告处理
是否在库房内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
是否严格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建立完善烟花爆竹产品购买、销售登记制度,做到销售产品可追溯
买卖烟花爆竹时有无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有无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镇(区)检查人员(签名):
批发企业负责人(签名):
附件2
镇(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大检查表
零售店名称:
检查时间:2020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内容
具体问题
零售经营店(点)许可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
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
是否超量储存或者店外储存烟花爆竹
是否超许可范围经营或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和来源不明的产品
是否存在非法运输、非法批发烟花爆竹的行为
镇(区)检查人员(签名):
零售店(点)负责人(签名):
附件3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大检查汇总表
镇(区):
填报日期:2020年 月 日
序号
零售店(点)
名称
具体问题
是否下达
执法文书
是否立案
查处
是否移交
司法机关
镇(区)分管负责人(签名):
篇8: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研究
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为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部分, 主体改革是将集体林划分到户, 并确权发证, 最终把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改变为个人所有的过程。配套改革是在完成主体改革后, 为引导林农依法有序经营森林资源而制定的政策和技术措施。《森林经营方案》是农村集体林配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广大林农今后森林经营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技术文件。
集体林改制后, 集体不再拥有森林资源, 农民成为真正的资源主人, 森林经营的主体由集体转为以户为基本单位的家庭经营。以通化县大安镇为例, 改制前基本权属单位是60个, 改制后增加到2154个。改制前是以乡镇为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用以指导全镇6个行政村的60个基本权属单位的经营活动, 而改制后基本权属单位增加了36倍, 原来的《森林经营方案》已经完全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因此, 根据林改的需要, 编制出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森林经营方案》迫在眉睫。
2 村庄采集基础资料分析
对已完成主体改革的拟将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村的基本情况进行采集整理, 主要内容包括该村的自然地理概况、社会经济状况和森林资源现状3部分。基础资料是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前题保证, 写在方案的第一部分, 内容一定要真实可靠。
2.1 自然地理概况
主要反映村庄所在乡镇的地理位置、距县城的最近距离、四至、气候特点 (包括降水量、气温、无霜期等重要气象因子) 、土壤状况、地貌特征、交通及水文状况等。这些因子主要通过查阅资料或向村及有关部门咨询获取。
2.2 社会经济状况
主要反映村庄行政区划、幅员面积、户数、人口及参改户数、人口、耕地面积、人均收入及人均林业收入等。这些因子也是通过查阅资料和到农经站核实获得。
2.3 森林资源现状
主要反映村庄现有各类林地面积和活立木蓄积量、林木生长量及森林覆盖率等具体指标。通过查阅二类森林资源调查簿或借鉴林权改制测量结果获取。
2.3.1 林地面积
用文字注明村庄林业用地面积和有林地面积, 计算出森林覆盖率, 并以表格形式体现, 见表1。
2.3.2 活立木蓄积量
用文字注明村庄活立木总蓄积量, 并分别起源加以说明, 并以表格形式体现, 见表2。
2.3.3 分类经营情况
用文字叙述各经营类别面积和蓄积, 详情以表格形式体现, 见表3。
2.3.4 龄组结构情况
用文字叙述各龄组面积、蓄积。详情以表格形式体现, 见表4。
2.3.5 林木生长量
用《吉林省地方林木生长率表》计算出的有林地年蓄积生长量, 文字叙述全村总生长量及年均生长率, 分树种、龄组蓄积生长量、生长率, 见表5。
2.4 森林资源特点
主要是通过4个方面总结分析, 对林分起源的比较 (表2) 字叙述该村人工林和天然林面积、蓄积分别占有林地面积、蓄积的比例, 从而看出哪个比重较大;对森林类别的比较 (表3) 文字叙述该村商品林、公益林的面积、蓄积分别占有林地面积、蓄积的比例, 说明用材林的比重, 从而看出该村主体森林类别和林种是哪个;对各龄组、各树种的比较 (表4) 文字叙述该村中、幼龄林及成、过熟林面积、蓄积分别占有林地面积、蓄积的比例, 并看出哪几个树种是优势树种, 从而为该村经营方式的确定找出答案;全面分析总结该村林种、树种、起源、林龄结构、是否合理, 为制定经营规划提供依据。
3 森林经营规划设计
近期目标即下年度经营目标, 主要提出计划造林、更新、新增成林面积, 计算出有林地面积、蓄积比上年增加多少, 有林地面积达到多少, 蓄积量达到多少, 单位面积的蓄积增加多少。远景目标即今后5年或10年的经营目标, 基本内容同上。
3.1 采伐类型资源现状
根据林改、二类调查结果、现地实际情况及以往抚育间伐档案, 对照表4将全村适合各采伐类型资源现状统计出来, 做为确定合理的年采伐量的依据, 以表格形式体现, 见表6。
3.2 确定合理的年采伐量
3.2.1 年采伐量确定的原则
(1) 全村各类型年采伐量合计不超过年生长量的30%。以保持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势头, 做到青山常在, 永续利用。
(2) 对过熟用材林优先安排主伐利用, 对急需抚育间伐的中幼龄林及时安排抚育间伐。采伐规划要均衡, 使多数群众通过林改受益。
(3) 优先满足林下产业、农民建房及工矿占地的合理采伐。
(4) 参照森林采伐技术规程, 对不符合采伐条件的地块不予规划。
3.2.2 年森林采伐量的确定
对于商品林进入成熟龄阶段的, 依据林龄从大到小或按过、成、近龄组顺序排列, 依次确定主伐年度。林龄大的地块靠前按排。抚育年采伐量主要依据表6数据, 按照林龄顺序分摊各年度采伐量, 采伐强度要科学合理, 当用林龄难以调控时, 可提交群众民主确定, 确定经理期内各年度各类采伐的面积和采伐量祥见表7, 表7应区别主伐、人抚、天抚、改造单独统计, 抚育分为透光伐和生长伐。
3.2.3 各采伐类型规划汇总
根据表7将各采伐类型分阶段统计汇总, 以便宏观调控年采伐量, 见表8。
3.3 营林生产规划
3.3.1 更新造林
根据表7各年度主伐面积确定次年的森林更新面积, 根据该村现有各类宜林地面积及实际生产能力确定各年度造林面积, 造林树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见表9。
3.3.2 营林技术
(1) 适地适树。
选择造林树种要适地适树, 迹地更新以营造红松干果林为主, 土壤肥沃的成片改造迹地以营造速生丰产林为主, 零星小片地以营造大榛子等经济林为主。
(2) 病虫害防治。
搞好病虫害防治, 适当培育针阔混交林和经济林, 提高林分抗性。
(3) 良种壮苗。
选择国家确认的或优良的乡土树种, 培育优良的造林苗木, 确保造林使用良种壮苗, 以保证造林成活率, 提升林分质量。
(4) 抚育管护。
造林后要加强抚育管护, 制定落实管护措施及责任制度, 保证造林成果。
3.4 保障措施
健全领导组织, 写明乡村两级领导小组名单及工作职责;制定村规民约、管护公约, 实行民主管理;实行林务公开制度;建立保障制度, 制定落实服务承诺制度;建立完善的检查监督机制。《森林经营方案》一经批准, 必须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上级林业部门具体负责检查监督。
3.5绘制森林经营规划图
《森林经营方案》中要附有“森林经营规划图”。绘制森林经营规划图, 用不同颜色在图上标明各采伐类型的分布区域。
3.6履行法定程序
村的《森林经营方案》起草完毕需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报县林业局审核批准。要将村民代表大会记录、县林业局批准文件附在《森林经营方案》正文前面, 一并装订成册。
4 结语
通化县是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之一全县在2008年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后, 直接转入配套改革, 经过积极探索研究, 编制出了新时期《森林经营方案》样本。并经过2年的付诸实施证明, 该《森林经营方案》样本操作简便易行, 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 新形势下农村森林经营管理的需要, 同时得到了吉林省林业厅和全省林业同行的认可, 已经开始推广使用。
篇9:安全经营工作方案
第二条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以下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按照“企业申请,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职责受理,分级审查,省级审核发证”的办法进行。
第三条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颁证工作。
第四条下列煤矿企业应申请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从事煤矿生产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公司等);
(二)从事煤矿生产管理的煤矿企业所属的煤矿(矿井);
(三)除(一)、(二)款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矿井)。
第五条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应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目录及具体要求由省煤监局另文发下)
第六条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应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从事非煤矿矿山生产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公司等);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包括金属与非金属矿的采、选、冶(加工)联合生产企业);
(三)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所属各独立矿山生产系统;
(四)含有金属和非金属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赤泥库、灰渣库)的非矿山企业所属各独立矿山生产系统和尾矿库(赤泥库、灰渣库);
(五)在我省登记、注册的采掘施工企业;
(六)最下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地质勘察单位(企业)。
第七条申请领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单位应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目录及具体要求由省安监局另文下发)。
第八条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申请领取安全生产生产许可证:
(一)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闽的下属单位;
(二)省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三)本条(一)、(二)款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四)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九条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一)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二)成品油经营单位;
(三)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经营单位;
(四)在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第十条在我省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所有企业应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应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有关证书的企业,应对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图纸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
(一)中央、省属国有(含控股)从事煤矿、非煤矿矿山生产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监局(省煤监局)受理和审查。
(二)中央、省属国有(含控股)从事煤矿、非煤矿矿山生产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控股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及地质勘察单位所属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应取证的地质勘察探单位(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其省级集团公司(含总公司、控股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地质勘察单位)负责办理收件、收集资料、组织实地核查并提出意见,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核。
(三)设区市所属的煤矿、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取证的地质勘察单位(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安门(煤矿企业可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办理收件、收集资料、组织实地核查并提出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核。
(四)其他煤矿、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取证的地质勘察单位(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煤矿企业可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办理收件、收集资料、组织实地核查并提出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核。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在我省的下属单位和省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查。
(二)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的下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其省级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为理收件、收集资料、实地核查并提出意见,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核。
(三)本条(一)、(二)款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办理收件、收集资料、实地核查并提出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核。
第十五条剧毒化学品、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经营单位,以及在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
(一)在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经营业员许可证,由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查。
(二)中石化、中石油系统所属的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经营单位、仓储经营单位申请经营许可证,分别由中石化、中石油福建公司负责办理收件、收集资料、实地核查并提出意见,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核。
(三)除(一)、(二)款以外的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经营单位申请经营许可证,由经营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办理收件、收集资料、实地核查并提出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核。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申请,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办理收件、收集资料、实地核查并提出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核。
第十七条负责核查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填写现场核查表,并对是否符合颁证条件的核查结果提出核查意见。
第十八条省安监局对送达的申请文件、资料等,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员许可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等文书,采用国家安监局统一式样。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的颁证办法由各设区市自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员许可证、危险化学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证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的;
(二)转让、冒用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企业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企业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颁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颁证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许可证颁证有关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精简程序、减少环节。有关许可证受理、审查、颁证时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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