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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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精选5篇)

篇1: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

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

[提要]本文讲的是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建筑市场是指建筑商品交换的场所,并体现建筑商品交换关系总和。是整个市场系统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

建筑市场是指建筑商品交换的场所,并体现建筑商品交换关系总和。是整个市场系统中的 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做好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住房和城市建设部制定了2011年建筑市场监管司的工作要点。主要内容包括: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力度、加快法规建设、做好行业发展和国际交流合作的相关工作等,详见下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市综函[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法规建设,健全市场制度,做好行业发展等有关工作。

一、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和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做好部综合协调办公室相关工作。

(二)推进有形市场建设。根据中办发[2009]27号文件精神,按照“整合和利用好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的原则,配合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深入开展调研,做好建立完善有形市场指导意见的出台工作。

(三)组织召开2011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交流各地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经验做法,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

二、加大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清出管理

(四)进一步落实好《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督促地方出台实施办法,加强企业资质、个人注册资格的动态监管,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提高建筑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五)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重点规范建设工程发包承包行为,强化对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管;适时召开全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任务。

(六)加快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基础数据库。制定统一的企业数据标准和注册人员数据标准,实现全国建设工程企业数据库与注册人员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实时监控企业及其注册人员诚信守法情况。

(七)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会同部内有关司局,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市场大检查,严肃查处不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转包、违法分包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以及出租出借资质资格、重复注册、不履行执业责任等行为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及时依法撤销、吊销或降低其资质、资格,清出建筑市场。

(八)严格企业资质、个人注册资格的审批。组织做好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标准就位工作;完善资质审查制度,加强对资质审查专家管理;严厉查处资质、资格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

(九)规范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的市场监管。研究制定《勘察设计企业跨省市承揽业务监管办法》,规范和加强勘察设计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跨省市承揽业务的管理。

三、加快法规建设,健全建筑市场管理制度

(十)推进建筑市场法规建设。一是继续做好《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调研、论证和配合协调工作。二是继续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论证起草。三是组织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十一)继续修订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完善建筑市场企业准入制度。

(十二)加强合同管理,制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出台《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合同文本。推动地方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合同履约监管。

(十三)继续推进个人注册执业制度建设。一是启动注册港口与航道等专业工程师的注册工作。二是会同部人事司做好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三是启动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四是做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落实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召开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宣贯会议,启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五是研究加强建造师注册管理、严格注册审查程序的办法。六是进一步完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加强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抓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进一步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十四)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研究编制行业施工标准文件使用指南,积极推动异地远程评标和电子招标,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

(十五)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制度。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试点工作;修订出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水平。

(十六)完善施工许可制度。对全国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进行调研,摸清现状,探索建立全国施工许可证发放联通机制。

(十七)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完善企业和个人诚信信息采集报送制度,颁布部、省两级建设系统信用信息发布平台标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网络平台。二是出台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三是组织召开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四是加强工程风险管理研究,探讨以工程担保等经济手段化解工程风险,营造诚信市场环境。

四、做好行业发展和国际交流合作等相关工作

(十八)出台《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做好宣贯工作,指导和促进建筑业的发展。

(十九)加强劳务分包管理。适时出台《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督促企业规范用工管理,落实用工责任,健全劳务人员实名管理制度,促进劳务企业健康发展。选择有条件的部分地区和企业,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的信息化管理试点。

(二十)组织召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研讨会,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进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和发展。

(二十一)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共同研究制定进一步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指导意见;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

务合作;做好各项对外开放的谈判要约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与香港、澳门、台湾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筑师和工程师的交流工作。

(二十二)组织编写《中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2011)》,组织完成2010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统计汇总工作。

(二十三)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制度、行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课题研究,为制定政策打好基础。大律师编辑提示:2011年建筑市场监管司工作要点的制定,确保了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将会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并加强对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法规建设,健全市场制度,做好行业发展等有关工作。保障了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篇2: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

时间:2011-01-31 09:54:00 作者: 来源:住建部

北京市财政局、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市、青岛市财政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

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积极落实改造项目,多方筹措资金,认真组织实施,圆满地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十一五”改造任务,取得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益及经济社会效益,得到了地方政府、有关企业和居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深入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改造工作目标

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到2020年前基本完成对北方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到“十二五”期末,各省(区、市)要至少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提高任务完成比例。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必须同步实行按用热量分户计价收费。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对以上目标按分解,逐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二、尽快落实各省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并签订改造协议

为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地方加快节能改造工作,中央财政奖励标准在“十二五”前3年将维持2010年标准不变,2014年后将视情况适度调减。各省(区、市)根据“十二五”改造规划,及早确定2011-2013年节能改造目标,并于2011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为确保改造目标完成,加快工作进度,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按各地上报的改造工作量与各地签订改造协议。对工作积极性高、提出改造申请早、前期完成任务好的地方将优先签订改造协议,优先安排改造任务及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三、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尽早完成节能改造任务

为充分调动城市积极性,突出政策效益和改造整体效果,对工作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基础好、配套政策落实的市县进一步加大政策激励力度,启动一批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重点市县(“节能暖房”工程重点市县,下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重点市县要切实加快工作进度,到2013年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县级市要完成70%以上,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鼓励用3-5年时间节能改造重点市县全部完成节能改造任务,从而实现重点突破,并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对节能改造重点市县,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优先安排节能改造任务及相应补助资金,对经考核如期完成上述改造目标的重点市县,将根据节能效果、供热计量收费进展等因素,给予专门财政资金奖励,用于推进热计量收费改革等相关建设性支出。申请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重点市县,要抓紧制定改造方案,提出详细的节能改造目标,保障措施并落实改造项目,由省(区、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于2011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节能改造方案进行论证,按照“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组织实施并下达财政补助资金。

四、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

各地要建立以市场化融资为主体的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各级财政要把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作为节能减排资金安排的重点,建立稳定、持续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要落实好已发布的节能服务机制的优惠政策,积极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并进行分户计量收费。要积极引导供热企业、居民、原产权单位及其他社会资金投资改造项目,进一步拓展节能改造资金来源。

五、积极推广新型建材应用 在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中大力推广应用新型节能技术、材料、产品,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各省(区、市)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2011年2月底前选择上报拟在改造中使用的新型节能技术、材料、产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将结合各省推荐情况,在全国范围选择确定新型节能建材产品技术目录。各地应从目录中选用相关技术、材料及产品应用于节能改造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将根据产品质量、施工质量、节能效果等因素,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择优扶持相关企业。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接此通知后迅速开展方案制定、市县申报等工作,确保按时上报相关材料。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物价、供热、房产等主管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制,统一研究部署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注重发挥政策和资金整体效益,尤其要将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城区综合整治、城市市容整治等工作相衔接,统筹推进,加快“节能暖房”工程建设。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也要积极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中央财政将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要加强对改造工程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强化对计量器具、保温材料、门窗等材料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将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建成精品工程与安全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篇3: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 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 从十一个方面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了要求:

加强对管委会决策的监督。

会同有关部门, 对各设区城市 (含省直、行业, 下同) 制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等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政策, 应责令限期纠正。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 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时, 住房城乡建设厅可列席会议;加强对管委会会议纪要和决策事项的备案管理。

加强文件报备审核。

各省 (区) 住房城乡建设厅或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 应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对突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 应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

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每年组织对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政策执行、风险控制和规范服务等工作开展检查, 重点检查涉险资金回收、分中心机构调整、骗提骗贷和大额资金转存等情况。协调组织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责令整改并通报管委会。对拒不整改的, 约谈管委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 负责人。

实施管理绩效考核。

每年3月底前, 会同同级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公积金中心上一年度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将考核结果通报管委会, 并抄送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对考核优秀的, 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 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撤换公积金中心负责人的建议。

加快监管系统建设。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 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确保资金、人员、设备及时到位。逐步统一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 规范本地区业务系统建设, 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加强业务指导。

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 全面了解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 定期召开会议, 研究处理影响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健康发展的问题, 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按照有关规定, 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业务创新, 努力提高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组织开展全员培训。

制订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每年参训人员不低于从业人员的20%。组织开展政治素质、廉洁从政和业务知识培训, 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指导公积金中心开展岗位技能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等相关信息。对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出现的资金风险、信息安全、人员违规违纪、重要社会舆情等问题, 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每年组织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总结汇报。每半年总结本省 (区) 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情况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 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督促公积金中心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站, 受理住房公积金相关投诉举报, 及时调查处理。依法做好住房公积金行政复议工作。

加强部门协调。

积极与财政、人民银行、纪检监察、审计、银监等部门沟通协调, 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 形成监管合力。主动与专家学者沟通, 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建设, 充实经济、金融、财会、法律、房地产、计算机等相关专业人员, 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保障专项检查和监管工作经费, 确保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篇4: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座谈会,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结交流这两年各地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方面的经验和做法,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现场参观学习,研究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具体措施,更好地履行我们的监管职责,切实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刚才,樊厅长介绍了浙江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有关情况,天津、辽宁、江苏、广西、重庆、陕西、宁波等7个省市分别作了会议交流发言,上海、河北等省市也作了自由发言,大家既谈到了成绩,也谈到了问题,同时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听后很受启发。下面,我就当前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形势,以及下一步工作,讲两个方面的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正确分析形势,深刻认识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

分析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这里分两个方面来讲:

(一)正确认识当前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状况

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评价,我们认为是总体受控,但形势严峻。先来看两次检查的数据,2009年,在我部开展的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中,总共抽查了180项在建工程,其中有33项是保障性住房。根据检查结果,全部工程的不符合项占所有检査子项的比例为3.9^,其中保障性住房不符合项比例为3.3^,还略好于平均值。去年7月份,我部对北京、河北等16个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了督查,共抽查了 62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质量检查的不符合项比例为2.1^,而且不符合项多数不是结构质量问题,主要是指一些工程质量通病,应该说基本反映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总体上还是有保证的。当然,今年以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量大幅增加,质量管理能不能跟上,工程质量会不会出现问题甚至一定程度的滑坡,全国范围内还缺少一个定量的统计,但是有一些地方的检查数据表明还是在受控状态。同时,各地对保障煌安居工程质量都非常重视,质量监管力度也在不断,沃,取得了积极成效。我们对-葆一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总体受控是有信心 的。

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形势严峻。从面上讲,今年全国开工

建设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即使只有1^存在质量缺陷,就会有10万套房屋成为问题房,将会影响到10万个

家庭的安居生活,不仅会使他们的利益遭受损失,还将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对此我们必须要保持清醒的认识。从个案上看,有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仍然比较普遍,个别项目甚至存在严重的结构质量隐患,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比如,去年6月份,北京市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在监督中发现,北京市大兴旧宫三角地8(3区保障性住房出现大面积墙体和楼板混凝土不满足设计强度等级要求,责令拆除了其中6栋楼的地上结构。今年5月份,媒体曝光了青海省湟中县新农村建设项目一多巴“康〗11新城”的质量问题,部分现浇楼板、阳台栏板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 求,圈梁构造柱等现浇构件较大范围出现蜂窝、麻面、夹渣、断柱、漏筋的现象,部分楼层需拆除重建。日前,广西住房1 和城乡建设厅在全区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督查中发现,部分保障房项目存在较多质量问题,尤其是上思县昌菱农场廉租住宅楼工程,既违规使用“瘦身钢筋〃,还使用不合格的低标号水泥,存在明显的偷工减料行为。这些质量问题令人触目惊心。

总之,我们要全面、客观地看待当前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现状,既不能因为出现了一些问题,就把工程质量说成一团糟,产生畏难情绪,丧失信心;更不能盲目乐观,掉以轻心,放松质量监管。

(二)全面认识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大民生工程,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应该说有不少有利的条件:

一是党和国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做出重要批示和指示,温

家宝总理今年5月1日视察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地时强调指出:、、所有建筑都要重视质量,保障性住房更要重视,要确保每根钢筋的使用、每块混凝土的浇注、每个门窗的安装都要达到安全要求,这是百年大计。”李克强副总理不久前在河北召开的部分省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上强调:、、住房质量直接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有丝毫马虎和放松。各地都要尽快制定落实保障房质量监管办法,在设计、建材、施工等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对存在的问题、隐患,发现一起,整改一起。〃这为我们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二是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不断得到加强。经过大家多年来的辛勤努力和不懈探索,我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法规制度不断完善,监管方式不断创新,监管手段不断丰富,监管效能不断提高,在工程建设规模持续快速扩大的情况下,保持了我国工程质量形势的总体稳定。特别是这两年陆续出台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等多部重要的规章文件,逐步建立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建筑物设置永久性标牌等制度,完善了工程质量抽查、巡查以及差别化监管机制,加强了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使监管工作更加科学、公正、高效。这为我们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三是各地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陕西省专门成立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江苏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全面纳入巡查范围,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巡查体系,强化监督检查;广西自治区针对施工管理人员不到位的现象,要求将项目部组成人员照片、签名式样等在施工现场公布,强化制度执行;辽宁省制定了《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导则》,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社会保障用房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指导措施》,强化技术指导;重庆市、河北省等地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企业及工程质量监管力量薄弱、经验不足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强化队伍建设4 浙江省宁波市成立由保障性安居工程所在地街道、社区群众参与的工程建设质量联合监督小组,强化社会监督;上海市通过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黑名单〃、创优评比考核等制度,强化诚信体系建设。这都为我们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搞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也存在很多不利的因素:

一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工期紧、任务重。根据规划,、、十二五“期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

3600万套,其中今年要开工建设1000万套,如果按照平均每套70平方米计算,总面积约7亿平方米。与去年相比,2010年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开工建设590万套,今年增加近7070;与商品房相比,2010年全国房地产开发

企业投资住宅新开工面积估计约为13亿平方米,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面积达到其50^/0。因此,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空前繁重,压力巨大,不少地方的人才、资金、管理资源满足不了工程建设需要。如有的地方政府为完成已签订的建设任务,往往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项目手续不全、建设资金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给后期的质量管理带来许多不利影响;有的项目招投标流程有所弱化,对参建队伍的选择把关不严,再加上有不少实力强的大企业不愿意承建保障房项目,使一些实力较弱、质量保证能力较差的企业中标;有的项目一味抓进度、赶工期,忽视质量管理,导致出现质量问题。

二是部分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企业质量意识不强,一些制约工程质量工作的深层次问题还未有效解决。从大环境上看,在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推进和整个工程建设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下,工程质量意识薄弱、诚信道德缺失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象、、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这样的要求,对一些企业和人员仅仅停留在口号上,远没有成为谋求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和自觉行动,唯利是图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造价低,利润少,一些企业错误地认为其质量标准要求可以不高,从而放松质量管理,粗制滥造,不负责任,甚至个别企业为了获取利润,不惜弄虚作假,偷工减料。此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如建筑市场竞争不规范、信用体系不健全、质量责任不落实等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成效。三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难度大,监督执法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首先,对于各级地方政府来说,保障性安居工程不仅仅是一项建设任务,更是政治任务,确保按时开工建设、及时交付使用是当前最紧迫的任务。同时,保障性安居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工程,政府既是业主,又是监管者,建管不分容易导致责任不清,那么很可能在个别地方,保障性安居工程成为拥有特权的法外特区,工程质量监管工作难以有效实施。第二,部分地区的工程质量监管力量不足。据统 计,从2006年至2011年的5年间,全国城镇房屋建筑施

工面积增加了一倍多,而质量监督人员数量基本没有变化,目前专业监督人员大概有33000多人,全国人均监督房屋建筑面积约为20.9万平方米,为90年代初人均监督面积3 万平方米的7倍,有的大中城市人均监督面积都已超过100 万平方米。此外,全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经费没有落实。因此,当前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紧缺、监督经费不足的问题非常突出,将严重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力度。第三,少数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存在执法不到位的情况。有的监督检查工作不细致、走过场,不能及时有效发现问题和隐患;有的对发现的问题重处罚、轻整改,履职不尽责; 有的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质量监管威慑力大打折扣。、以上分析表明,当前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而且不光是今年,整个、、十二五” 期间可能都是如此。我们对此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刻认识到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既要看到好的方面,也要看到不利的方面,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扎扎实实地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各项具体工作,使保障房质量真正得到保障。

二、准确把握要求,全面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 工作

曰前,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召开了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在此,我就贯彻落实通知和会议要求,全面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谈几点具体意见:

(一)要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今后几年工程质量 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既是经济任务,又是政治任务,是中央政府向全国人民的一个承诺,是改善民生的一个标志性工程,再难也要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当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是部里的中心工作,更是我们今后一段时期质量监管的工作重点。希望各级建设主管部1 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要切实重视起来,把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当作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到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来抓。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强化工作部署,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这项工作有力、有序开展。二是要充实监管队伍。监管队伍的素I 质和战斗力如何,直接决定着监管工作的水平和成效。保障I 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任务重、难度大,这对队伍素质提I 出了比较高的要求,一方面要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另一方面要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一定要把那些最优秀的骨干人员充实到保障房质量监管岗位上。对于保障房建设量较大、质量监管力量较强的地区,建议成立专门的队伍,专职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同时,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尤其是对于保障房质量管理的各项新制度和新举措,要确保落实到位。三是要保证工作经费。今年初,我们曾对各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落实情况进行了

统计,结果约5070的机构没有实现财政拨款,这半年可能

又解决了一部分,但总体上仍会有一定缺口。我部将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促使各地尽快落实好财政工作经费。各级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特别是经费紧缺的单位,也要千方百计地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绝不能因为一时的经费困难,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要切实履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制度程序和制度执行如何,直接决定工程质量。只有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制度,才能有效保证工程建设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才能确保工程质量,这是一直以来大量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在严格履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方面,既有工程质量监管的内容,也有建筑市场监管的内容,两方面要加强联动,共同配合,重点把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严格招投标管理。招投标是否规范,中标的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将对工程质量产生重要影响。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各地要加强现场与市场监管的联动,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要将工程参建企业及个人的质量信用记录,及时反馈给招投标监管部门,确保把那些质量管理水平高、信誉好、最负责任的企业挑选出来,承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二是严格施工图审查管理。这是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关键环节,也是容易被忽视的一个环节。保障性安居工程虽然面积小、结构相对简单,但是如何有效保证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性能,对勘察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保障房的施工图审査工作,一方面强化对勘察设计内容的审査,确保勘察设计质量;另一方面强化对施工现场使用图纸的核査,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三是严格施工许可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同时审批机关要主动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合理简化手续,縮短办理时限,保证工程依法及时开工建设。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对于符合条件的,要即到即办,也可与施工许可结合起来,提高审批效率。四是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防止问题工程投入使用、确保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其虽然是一种告知性备案,但绝不仅仅是履行程序,政府有责任在办理备案过程中发现工程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发现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必须责令整改;对已投入使用的,备案机关要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除了基本建设程序以外,还有几项制度要执行好。-是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2009年部里发过一个文件,要求在住宅工程中逐步实施分户验收制度,其中特别强调在保障性住房中要全面推行。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保证住宅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减少质量纠纷具有重要作用。如南京市自2006年下半年开展分户验收以来,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大幅下降,2009年与2006年相比,墙体裂缝、板裂缝、粉刷空鼓、净高几何尺寸偏差、门窗安装等方面的质量问题分别下降7870、8570、62^、8570和8970;住宅工程质量投诉连续4年显著下降,其中2007〜2009年分别比上一年下降59.7^、39.6。/^和37.6^。宁波市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中严格执行分户验收,有效遏制了质量通病的发生,质量投诉明显下降,2011年交付的保障房质量投诉几乎为零。这都是非常明显的成效。二是永久性标牌制度。去年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号令明确规定,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这是在工程建设中弓I入社会监督机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重要举措。对这项制度,部领导非常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也给予了高度肯定,认为、、这刻下了荣誉,也刻下了责任,意味着对保障房质量永远负责。〃请各地务必认真贯彻落实好。三是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在使用中一旦发现质量问题,不论是群众投诉还是媒体报道的,都必须及时迅速督促有关单位进行保修,并且对确属质量责任问题的,要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绝不能拖延、推诿,甚至故意捂盖子、隐瞒包庇,以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给我们的工作带来被动。为此,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及舆论监督应对工作机制。

(三)要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 责任

工程是企业干出来的,无论政府监管还是社会监督,都不能代替工程建设者的作用,所以只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切实负起责任,才能真正保证工程质量。在这里,我想强调三个方面:一是企业的质量责任。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都要依法承担起相应的质量责任。各级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既是行业主管部门,又在一定程度上肩负着建设单位的职能,包括统筹安排本地区建设任务,制定进度计划,保障建设资金,择优选择各方承建单位,加强合同管理等,要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做到精心勘察、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分别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监理、审查、检测等工作,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特别要强调的是,要合理划分总包企业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的责任,健全质量责任体系。二是个人的质量责任。一个企业无论资质高低、实力强弱,最终都要靠人在现场进行管理和建设。工程干好干坏,现场的每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操作工人都至关重要。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个人质量责任的落实,使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和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都要负起应有的责任。三是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企业也好,个人也好,都要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终身质量责任的追究,让工程建设的参与者们在工程全寿命周期内,都时时刻刻感受到这份质量责任,对自己的质量行为负责。比如设置永久性标牌、强化经济赔偿责任等,都是有效的手段,大家要不断研究,不断探索,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真正得到落实。(四)要切实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日常监管工作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政府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政府监管不是代替企业直接控制工程质量或进行质量把关,而是通过执法监督促使企业自觉承担质量责任。各级质量监管部门、每个执法人员都要明确工作职责,什么工作要做,做到什么程度,都要有一个清晰的标准,保证监管工作到位而不越位,更不能缺位。同时要规范和强化问责制,对于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其监管责任。对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日常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我重点强调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强化工程质量抽查和巡查。去年发布实施的5号部令一《房屋建筑和^ 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确立了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不少省市根据5号部令制定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巡査的内容和频次等进行了细化。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各地要在此基础上提出更高的要求,加大抽查、巡查的力度,3 有能力的地方要做到全覆盖、拉网式检査,确保对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工程实体质量的重要方面,都能实现一定比例的抽查,避免出现大的监管漏洞。同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幵展各类综合检查、专项巡査和层级督查活动,确保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最严格的日常监督管理,争取把质量问题都消灭在萌芽之中。二是强化建筑材料质量监管。最近一段时期,从“瘦身钢筋〃到低标号混凝土,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质量问题时有发生,表明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使用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管刻不容缓。要监督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建筑材料进场复验制度,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 监管,加强对混凝土、钢筋等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1 的材料、试件及结构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检,及时掌握检测机构上报的不合格信息,杜绝不合格材料用于实体工程。三是强化工程质量问题的约谈和查处督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凡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市县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问题查处情况进行挂牌督办,对市县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凡是发生

重大质量问题的,我部将实施重点督办,并进行通报,必要时我部将直接查处。这是全面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务必要认真贯彻执行。四是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面对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现状,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管手段己难以适应,必须在工作中广泛应用信息化技术,以监管手段的现代化来促进监管的高质量、高效率。近几年,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成效显著,各地做了大量的工作,极大地提高了监督效率。我部已经启动工程质量监管的电子政务建设,也希望各地继续扎实推进这项工作,尤其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加大这方面的投入。五是强化激励机制建设。这些年,对于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我们往往强调检査,强调处罚,在鼓励创优方面做的相对不够。实事求是地讲,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确实有大量负责任的企业、负责任的项目经理是在认认真真地搞建设,也涌现出不少质量优异的精品工程。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注意做好典型样板引路,鼓励创优,一方面通过表彰先进,促使广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者们树立信心,激发斗志;另一方面通过观摩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提升整个工程质量管理和技术水平。(五)要切实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执法处罚力度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之所以还存在这样那样的违法违规行为,很重要的原因之一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企业违法成本过低。因此,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中,必须严字当头、重典治乱,让违法违规者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让守法者不敢越过违法的红线。一是要对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只要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严厉处罚,绝不下不为例,更不能徇私保护。依法进行处罚的,建议按法律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二是要强化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处罚。我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明确了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企业实施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以及对违法违规个人实施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的有关条件和标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要严格执行该文件,特别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机构与招投标、资质资格管理部门的联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确保处罚到位。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依法应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直接负责查处的下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提出处罚建议的职责,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实施处罚。三是要强化不良记录管理和信用惩戒。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好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省级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有关信息,定期在全省工程质量信用平台或有关媒体上公示,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对企业的约束作用。

最后,我再讲一下今年开展的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査工作。4月份,我部下发了检查通知,各地都已经开 展了全面、细致的自查工作,效果不错。在这里还要再强调 一下,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今年的检查重点,各地要对在建的 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全面检查,不仅要检查项目是否在设 ^^施工等环节严格把关,是否产格执行工程建设管

逢各项规定,是否执行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技术标准,还要检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是否研究完善了保障房质量监 管的办法,是否对保障房建设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切实加 强了项目质量的监管。希望各地按照以上要求认真组织好自 査工作,发现保障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要坚决督促整改,消 除质量隐患;发现我们的监管工作存在漏洞的,要及时研究 完善,不断提高工作水平。部领导对检查工作非常重视,对 我部的督查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的督査与以往相 》 比,有几个比较大的变化,一是我们督查组里既有检査工程 | 质量的专家,也有专门检查市场行为的专家,两方面检査结

合起来,这是加强市场与现场监管联动的一项具体措施。二是督查主要采取”扫马路"的方式,随机抽查。三是对每项受

检工程都会下发检查意见反馈书,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要下发执法建议书,并进行全国通报。即使督查工作结束后,我们还要视情况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检査内容进行回头看,再次进行检查。按照部领导要求,第一批督查可能提前到7月底进行,在这次会议后,部署督查工作的通知很快就会下发各地,请各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篇5: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

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8-10 17:25:40 被阅览数: 18 次 来源: + 徐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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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质函[20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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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建设局(建委):

2011年6月29日,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座谈会在宁波召开,现将吴慧娟司长在会议上的讲话予以印发。

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吴慧娟司长在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

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1年6月29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座谈会,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结交流这两年各地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方面的经验和做法,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现场参观学习,研究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具体措施,更好地履行我们的监管职责,切实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刚才,樊厅长介绍了浙江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有关情况,天津、辽宁、江苏、广西、重庆、陕西、宁波等7个省市分别作了会议交流发言,上海、河北等省市也作了自由发言,大家既谈到了成绩,也谈到了问题,同时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听后很受启发。下面,我就当前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形势,以及下一步工作,讲两个方面的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正确分析形势,深刻认识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

分析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这里分两个方面来讲:

(一)正确认识当前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状况

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评价,我们认为是总体受控,但形势严峻。先来看两次检查的数据,2009年,在我部开展的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中,总共抽查了180项在建工程,其中有33项是保障性住房。根据检查结果,全部工程的不符合项占所有检查子项的比例为3.9%,其中保障性住房不符合项比例为3.3%,还略好于平均值。去年7月份,我部对北京、河北等16个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了督查,共抽查了62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质量检查的不符合项比例为2.1%,而且不符合项多数不是结构质量问题,主要是指一些工程质量通病,应该说基本反映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总体上还是有保证的。当然,今年以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量大幅增加,质量管理能不能跟上,工程质量会不会出现问题甚至一定程度的滑坡,全国范围内还缺少一个定量的统计,但是有一些地方的检查数据表明还是在受控状态。同时,各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都非常重视,质量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取得了积极成效。因此,我们对保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总体受控是有信心的。

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形势严峻。从面上讲,今年全国开工建设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即使只有1%存在质量缺陷,就会有10万套房屋成为问题房,将会影响到10万个家庭的安居生活,不仅会使他们的利益遭受损失,还将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对此我们必须要保持清醒的认识。从个案上看,有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仍然比较普遍,个别项目甚至存在严重的结构质量隐患,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比如,去年6月份,北京市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在监督中发现,北京市大兴旧宫三角地BC区保障性住房出现大面积墙体和楼板混凝土不满足设计强度等级要求,责令拆除了其中6栋楼的地上结构。今年5月份,媒体曝光了青海省湟中县新农村建设项目-多巴“康川新城”的质量问题,部分现浇楼板、阳台栏板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圈梁构造柱等现浇构件较大范围出现蜂窝、麻面、夹渣、断柱、漏筋的现象,部分楼层需拆除重建。日前,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全区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督查中发现,部分保障房项目存在较多质量问题,尤其是上思县昌菱农场廉租住宅楼工程,既违规使用“瘦身钢筋”,还使用不合格的低标号水泥,存在明显的偷工减料行为。这些质量问题令人触目惊心。

总之,我们要全面、客观地看待当前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现状,既不能因为出现了一些问题,就把工程质量说成一团糟,产生畏难情绪,丧失信心;更不能盲目乐观,掉以轻心,放松质量监管。

(二)全面认识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大民生工程,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应该说有不少有利的条件:

一是党和国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做出重要批示和指示,温家宝总理今年5月1日视察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地时强调指出:“所有建筑都要重视质量,保障性住房更要重视,要确保每根钢筋的使用、每块混凝土的浇注、每个门窗的安装都要达到安全要求,这是百年大计。”李克强副总理不久前在河北召开的部分省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上强调:“住房质量直接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有丝毫马虎和放松。各地都要尽快制定落实保障房质量监管办法,在设计、建材、施工等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对存在的问题、隐患,发现一起,整改一起。”这为我们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二是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不断得到加强。经过大家多年来的辛勤努力和不懈探索,我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法规制度不断完善,监管方式不断创新,监管手段不断丰富,监管效能不断提高,在工程建设规模持续快速扩大的情况下,保持了我国工程质量形势的总体稳定。特别是这两年陆续出台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等多部重要的规章文件,逐步建立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建筑物设置永久性标牌等制度,完善了工程质量抽查、巡查以及差别化监管机制,加强了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使监管工作更加科学、公正、高效。这为我们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三是各地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陕西省专门成立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江苏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全面纳入巡查范围,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巡查体系,强化监督检查;广西自治区针对施工管理人员不到位的现象,要求将项目部组成人员照片、签名式样等在施工现场公布,强化制度执行;辽宁省制定了《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导则》,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社会保障用房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指导措施》,强化技术指导;重庆市、河北省等地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企业及工程质量监管力量薄弱、经验不足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强化队伍建设;浙江省宁波市成立由保障性安居工程所在地街道、社区群众参与的工程建设质量联合监督小组,强化社会监督;上海市通过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黑名单”、创优评比考核等制度,强化诚信体系建设。这都为我们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搞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也存在很多不利的因素:

一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工期紧、任务重。根据规划,“十二五”期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3600万套,其中今年要开工建设1000万套,如果按照平均每套70平方米计算,总面积约7亿平方米。与去年相比,2010年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开工建设590万套,今年增加近70%;与商品房相比,2010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住宅新开工面积估计约为13亿平方米,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面积达到其50%。因此,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空前繁重,压力巨大,不少地方的人才、资金、管理资源满足不了工程建设需要。如有的地方政府为完成已签订的建设任务,往往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项目手续不全、建设资金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给后期的质量管理带来许多不利影响;有的项目招投标流程有所弱化,对参建队伍的选择把关不严,再加上有不少实力强的大企业不愿意承建保障房项目,使一些实力较弱、质量保证能力较差的企业中标;有的项目一味抓进度、赶工期,忽视质量管理,导致出现质量问题。

二是部分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企业质量意识不强,一些制约工程质量工作的深层次问题还未有效解决。从大环境上看,在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推进和整个工程建设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下,工程质量意识薄弱、诚信道德缺失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象“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这样的要求,对一些企业和人员仅仅停留在口号上,远没有成为谋求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和自觉行动,唯利是图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造价低,利润少,一些企业错误地认为其质量标准要求可以不高,从而放松质量管理,粗制滥造,不负责任,甚至个别企业为了获取利润,不惜弄虚作假,偷工减料。此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如建筑市场竞争不规范、信用体系不健全、质量责任不落实等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成效。

三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难度大,监督执法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首先,对于各级地方政府来说,保障性安居工程不仅仅是一项建设任务,更是政治任务,确保按时开工建设、及时交付使用是当前最紧迫的任务。同时,保障性安居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工程,政府既是业主,又是监管者,建管不分容易导致责任不清,那么很可能在个别地方,保障性安居工程成为拥有特权的法外特区,工程质量监管工作难以有效实施。第二,部分地区的工程质量监管力量不足。据统计,从2006年至2011年的5年间,全国城镇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增加了一倍多,而质量监督人员数量基本没有变化,目前专业监督人员大概有33000多人,全国人均监督房屋建筑面积约为20.9万平方米,为90年代初人均监督面积3万平方米的7倍,有的大中城市人均监督面积都已超过100万平方米。此外,全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经费没有落实。因此,当前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紧缺、监督经费不足的问题非常突出,将严重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力度。第三,少数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存在执法不到位的情况。有的监督检查工作不细致、走过场,不能及时有效发现问题和隐患;有的对发现的问题重处罚、轻整改,履职不尽责;有的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质量监管威慑力大打折扣。

以上分析表明,当前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而且不光是今年,整个“十二五”期间可能都是如此。我们对此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刻认识到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既要看到好的方面,也要看到不利的方面,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扎扎实实地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各项具体工作,使保障房质量真正得到保障。

二、准确把握要求,全面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

日前,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召开了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在此,我就贯彻落实通知和会议要求,全面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谈几点具体意见:

(一)要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今后几年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既是经济任务,又是政治任务,是中央政府向全国人民的一个承诺,是改善民生的一个标志性工程,再难也要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当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是部里的中心工作,更是我们今后一段时期质量监管的工作重点。希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要切实重视起来,把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当作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到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来抓。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强化工作部署,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这项工作有力、有序开展。二是要充实监管队伍。监管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如何,直接决定着监管工作的水平和成效。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任务重、难度大,这对队伍素质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一方面要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另一方面要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一定要把那些最优秀的骨干人员充实到保障房质量监管岗位上。对于保障房建设量较大、质量监管力量较强的地区,建议成立专门的队伍,专职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同时,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尤其是对于保障房质量管理的各项新制度和新举措,要确保落实到位。三是要保证工作经费。今年初,我们曾对各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落实情况进行了统计,结果约50%的机构没有实现财政拨款,这半年可能又解决了一部分,但总体上仍会有一定缺口。我部将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促使各地尽快落实好财政工作经费。各级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特别是经费紧缺的单位,也要千方百计地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绝不能因为一时的经费困难,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要切实履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制度

程序和制度执行如何,直接决定工程质量。只有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制度,才能有效保证工程建设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才能确保工程质量,这是一直以来大量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在严格履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方面,既有工程质量监管的内容,也有建筑市场监管的内容,两方面要加强联动,共同配合,重点把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严格招投标管理。招投标是否规范,中标的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将对工程质量产生重要影响。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各地要加强现场与市场监管的联动,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要将工程参建企业及个人的质量信用记录,及时反馈给招投标监管部门,确保把那些质量管理水平高、信誉好、最负责任的企业挑选出来,承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二是严格施工图审查管理。这是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关键环节,也是容易被忽视的一个环节。保障性安居工程虽然面积小、结构相对简单,但是如何有效保证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性能,对勘察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保障房的施工图审查工作,一方面强化对勘察设计内容的审查,确保勘察设计质量;另一方面强化对施工现场使用图纸的核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三是严格施工许可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同时审批机关要主动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合理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限,保证工程依法及时开工建设。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对于符合条件的,要即到即办,也可与施工许可结合起来,提高审批效率。四是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防止问题工程投入使用、确保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其虽然是一种告知性备案,但绝不仅仅是履行程序,政府有责任在办理备案过程中发现工程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发现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必须责令整改;对已投入使用的,备案机关要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除了基本建设程序以外,还有几项制度要执行好。一是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2009年部里发过一个文件,要求在住宅工程中逐步实施分户验收制度,其中特别强调在保障性住房中要全面推行。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保证住宅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减少质量纠纷具有重要作用。如南京市自2006年下半年开展分户验收以来,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大幅下降,2009年与2006年相比,墙体裂缝、板裂缝、粉刷空鼓、净高几何尺寸偏差、门窗安装等方面的质量问题分别下降78%、85%、62%、85%和89%;住宅工程质量投诉连续4年显著下降,其中2007~2009年分别比上一年下降59.7%、39.6%和37.6%。宁波市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中严格执行分户验收,有效遏制了质量通病的发生,质量投诉明显下降,2011年交付的保障房质量投诉几乎为零。这都是非常明显的成效。二是永久性标牌制度。去年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号令明确规定,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这是在工程建设中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重要举措。对这项制度,部领导非常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也给予了高度肯定,认为“这刻下了荣誉,也刻下了责任,意味着对保障房质量永远负责。”请各地务必认真贯彻落实好。三是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在使用中一旦发现质量问题,不论是群众投诉还是媒体报道的,都必须及时迅速督促有关单位进行保修,并且对确属质量责任问题的,要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绝不能拖延、推诿,甚至故意捂盖子、隐瞒包庇,以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给我们的工作带来被动。为此,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及舆论监督应对工作机制。

(三)要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

工程是企业干出来的,无论政府监管还是社会监督,都不能代替工程建设者的作用,所以只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切实负起责任,才能真正保证工程质量。在这里,我想强调三个方面:一是企业的质量责任。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都要依法承担起相应的质量责任。各级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既是行业主管部门,又在一定程度上肩负着建设单位的职能,包括统筹安排本地区建设任务,制定进度计划,保障建设资金,择优选择各方承建单位,加强合同管理等,要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做到精心勘察、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分别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监理、审查、检测等工作,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特别要强调的是,要合理划分总包企业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的责任,健全质量责任体系。二是个人的质量责任。一个企业无论资质高低、实力强弱,最终都要靠人在现场进行管理和建设。工程干好干坏,现场的每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操作工人都至关重要。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个人质量责任的落实,使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和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都要负起应有的责任。三是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企业也好,个人也好,都要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终身质量责任的追究,让工程建设的参与者们在工程全寿命周期内,都时时刻刻感受到这份质量责任,对自己的质量行为负责。比如设置永久性标牌、强化经济赔偿责任等,都是有效的手段,大家要不断研究,不断探索,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真正得到落实。

(四)要切实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日常监管工作

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政府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政府监管不是代替企业直接控制工程质量或进行质量把关,而是通过执法监督促使企业自觉承担质量责任。各级质量监管部门、每个执法人员都要明确工作职责,什么工作要做,做到什么程度,都要有一个清晰的标准,保证监管工作到位而不越位,更不能缺位。同时要规范和强化问责制,对于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其监管责任。对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日常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我重点强调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强化工程质量抽查和巡查。去年发布实施的5号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确立了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不少省市根据5号部令制定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巡查的内容和频次等进行了细化。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各地要在此基础上提出更高的要求,加大抽查、巡查的力度,有能力的地方要做到全覆盖、拉网式检查,确保对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工程实体质量的重要方面,都能实现一定比例的抽查,避免出现大的监管漏洞。同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各类综合检查、专项巡查和层级督查活动,确保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最严格的日常监督管理,争取把质量问题都消灭在萌芽之中。二是强化建筑材料质量监管。最近一段时期,从“瘦身钢筋”到低标号混凝土,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质量问题时有发生,表明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使用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管刻不容缓。要监督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建筑材料进场复验制度,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监管,加强对混凝土、钢筋等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试件及结构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检,及时掌握检测机构上报的不合格信息,杜绝不合格材料用于实体工程。三是强化工程质量问题的约谈和查处督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凡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市县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问题查处情况进行挂牌督办,对市县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凡是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我部将实施重点督办,并进行通报,必要时我部将直接查处。这是全面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务必要认真贯彻执行。四是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面对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现状,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管手段已难以适应,必须在工作中广泛应用信息化技术,以监管手段的现代化来促进监管的高质量、高效率。近几年,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成效显著,各地做了大量的工作,极大地提高了监督效率。我部已经启动工程质量监管的电子政务建设,也希望各地继续扎实推进这项工作,尤其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加大这方面的投入。五是强化激励机制建设。这些年,对于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我们往往强调检查,强调处罚,在鼓励创优方面做的相对不够。实事求是地讲,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确实有大量负责任的企业、负责任的项目经理是在认认真真地搞建设,也涌现出不少质量优异的精品工程。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注意做好典型样板引路,鼓励创优,一方面通过表彰先进,促使广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者们树立信心,激发斗志;另一方面通过观摩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提升整个工程质量管理和技术水平。

(五)要切实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执法处罚力度

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之所以还存在这样那样的违法违规行为,很重要的原因之一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企业违法成本过低。因此,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中,必须严字当头、重典治乱,让违法违规者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让守法者不敢越过违法的红线。一是要对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只要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严厉处罚,绝不下不为例,更不能徇私保护。依法进行处罚的,建议按法律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二是要强化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处罚。我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明确了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企业实施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以及对违法违规个人实施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的有关条件和标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要严格执行该文件,特别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机构与招投标、资质资格管理部门的联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确保处罚到位。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依法应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直接负责查处的下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提出处罚建议的职责,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实施处罚。三是要强化不良记录管理和信用惩戒。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好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省级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有关信息,定期在全省工程质量信用平台或有关媒体上公示,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对企业的约束作用。

最后,我再讲一下今年开展的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4月份,我部下发了检查通知,各地都已经开展了全面、细致的自查工作,效果不错。在这里还要再强调一下,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今年的检查重点,各地要对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全面检查,不仅要检查项目是否在设计、建材、施工等环节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各项规定,是否执行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技术标准,还要检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是否研究完善了保障房质量监管的办法,是否对保障房建设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切实加强了项目质量的监管。希望各地按照以上要求认真组织好自查工作,发现保障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要坚决督促整改,消除质量隐患;发现我们的监管工作存在漏洞的,要及时研究完善,不断提高工作水平。部领导对检查工作非常重视,对我部的督查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的督查与以往相比,有几个比较大的变化,一是我们督查组里既有检查工程质量的专家,也有专门检查市场行为的专家,两方面检查结合起来,这是加强市场与现场监管联动的一项具体措施。二是督查主要采取“扫马路”的方式,随机抽查。三是对每项受检工程都会下发检查意见反馈书,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要下发执法建议书,并进行全国通报。即使督查工作结束后,我们还要视情况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检查内容进行回头看,再次进行检查。按照部领导要求,第一批督查可能提前到7月底进行,在这次会议后,部署督查工作的通知很快就会下发各地,请各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同志们,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能否打好这场攻坚战,是对全国工程质量监管系统的巨大挑战和考验。大家一定要切实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百倍的信心、百倍的干劲、百倍的努力,坚决完成好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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