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四川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增强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
——《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是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这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这对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完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共治的社会治理结构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为什么要制定《实施方案》
打造透明政府、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加强社会监督的需要 “双公示”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推动政府职能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有效手段。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公示工作,能够加强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通过信用信息的杠杆,实现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化,这也是推进现代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双公示”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各门户网站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查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分级共建、多方公示,以点带面、以用促建”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焦点何在
四大焦点,规范公示要点,确保执行不走样 焦点一:公示内容标准化
《实施方案》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内容清单,确保“双公示”内容标准化。
焦点二:公示时间及时化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公示时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要求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焦点三:公示平台广泛化
《实施方案》规定公示的信用信息平台不仅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同时在全省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进行公示。省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
焦点四:实际操作可行
《实施方案》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做好预案。对于尚未建立相关信息系统或网站的部门和市县,可通过数据拷贝或建立数据接口等方式,与省级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保持数据报送与更新。从而确保“双公示”工作的推进落实,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具有可行性。 《实施方案》意义何在
凸显服务型政府形象
服务型政府要求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强化政府经济调控、市场监管职能;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双公示”工作及时、准确的发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有利于建立审批与监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审批及政务服务等行为。
落实群众监督权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通过各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平台向社会公示,确保了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知情权是监督权行使的前提,公众通过查询政府收集和发布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了解和知晓各责任主体的情况,相关责任主体行为由全社会来监督,有效防止社会生活中因各种“信息不对称”而可能导致的问题。这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落实公众知情权和有的放矢行使监督权,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双公示”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体信用记录,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和“四川信用网”网站进行双网双公示,有效建立了信用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这对促进各责任主体诚信自律,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加快“诚信四川”建设,推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统筹协调,保证《实施方案》顺利推进
为了保证《实施方案》工作的顺利推进,由省发展改革委为全省“双公示”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全省“双公示”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力的省级单位(含中央直属部门、中央驻川单位)安排具体机构、负责人牵头推进本部门、本系统的“双公示”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安排具体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牵头推进“双公示”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双公示”工作。
各级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力的单位加强统筹协调、协同推进“双公示”工作。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力的单位(含中央直属部门、中央驻川单位)将“双公示”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专业力量、给予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落实。
第二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工商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以下简称“双公示”),进一步提升“双公示”信息质量,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出发点,优化“双公示”工作流程,理顺数据报送路径,规范公示标准,畅通公开渠道,加强信息应用,建立“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机制,实现“双公示”数据的“全覆盖、无遗漏”,为构建信用联合奖惩大格局,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无遗漏地向社会公开,应示尽示。
——权责清晰,科学考核。坚持“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建立“双公示”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和标准体系,完善长效评估和考核机制。
——拓展应用,联合奖惩。加大“双公示”信息应用力度,推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等共享共用“双公示”信息。鼓励开发“双公示”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
二、完善“双公示”信息数据标准规范
(三)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双公示”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兼顾涉及不同部门、不同区域、不同主体的“双公示”数据要求,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双公示”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实现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统一标准采集、保存、共享、公示及应用“双公示”信息。
(四)制定“双公示”事项目录。各地区各部门应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应归尽归、应示尽示”的要求,全面梳理编制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并动态更新。事项目录公开前须经保密审查并按照国家“双公示”数据标准填写。事项目录及其数据项应在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或地方信用门户网站,以及“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五)规范“双公示”信息的分类归集和公示。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双公示”事项目录和数据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并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公示形式应方便公众浏览和查询。依据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信息和涉及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在“信用中国”网站归集和公示。
三、夯实“双公示”工作信息化支撑基础
(六)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完善各地区各部门数据共享渠道。提升“信用中国”网站及各地方信用门户网站数据归集能力,构建全面、兼容、完整的“双公示”信息数据库,并通过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量共享,实现与其他信用信息关联应用,促进数据资源广泛共享、高效开发,进一步提升“双公示”信息大数据汇聚使用价值。
(七)完善“双公示”数据质量控制系统和数据校验机制。按照信用门户网站一体化建设要求,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和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建设数据质量控制系统和数据校验机制,对不符合标准的数据实施质量控制和上传限制,确保数据完整性和规范性。
(八)加强各地区“双公示”工作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双公示”信息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由省级信用门户网站报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各地区应依托省级信用门户网站开发“双公示”信息报送系统,在各级信用门户网站设置“双公示”专栏;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行政机关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设置“双公示”专栏,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应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手段,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推动“双公示”移动端应用,开发智能便捷的“双公示”数据采集录入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四、优化“双公示”信息开发应用
(九)探索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归集公开“双公示”信息。推动“信用中国”网站及各级信用门户网站接入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实现政务服务大厅“双公示”信息归集与上网公开同步实施。
(十)推动“双公示”信息与红黑名单信息融合应用。将“双公示”信息与红黑名单信息汇总记于同一主体名下,为对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提供信息化支撑。
五、建立“双公示”长效评估和考核机制
(十一)开展线上月度评估。依托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系统,结合“信用中国”网站和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后台统计情况,按月对各地区的“双公示”在线公示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对信息的报送数量和质量进行评估。
(十二)引入第三方机构按季度开展实地评估。引入信用服务机构按季度对各地区县级以上城市的“双公示”工作进行第三方实地评估,建立随机选派第三方机构的抽查评估机制,对于“双公示”第三方评估结果较好的地区,将减少抽查评估频率。鼓励各地区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所辖地区“双公示”工作开展实地评估。
(十三)加强“双公示”评估结果的应用。按照公示率、优质数据占比、数据范围覆盖率等标准对各城市“双公示”工作情况进行评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各城市通报。
六、完善“双公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十四)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及应用范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在公示相关信息时应注明处罚的严重程度,明确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信用门户网站的一般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届满的,应不再对外公示。失信主体因行政处罚而被列入失信受惩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按照相应名单管理要求公示和开展修复。
(十五)建立“双公示”信息的异议处理机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公示信息负有主体责任。行政相对人认为“双公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依法依规向公示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公示网站应逐级对公示信息进行核查,并与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核实,依照核查与核实结果维持、修改或撤下公示信息。同时,行政处罚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告知公示网站,公示网站应当自收到该告知之日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十六)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机制。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公示期限为一年的,行政相对人可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后向公示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人须向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等,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经公示网站核实情况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对未能履行信用修复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失信惩戒。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或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信用修复。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
(十七)保护个人隐私。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八)保障信息安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大对“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等的监管力度,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八、保障措施
(十九)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给予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为本省“双公示”工作牵头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各级政府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本部门“双公示”工作。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意识。
(二十)加强媒体宣传。广泛利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社交平台等传播渠道,推广“双公示”信息的应用。利用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拓展“双公示”信息的公开渠道,及时、准确发布公示信息。
(二十一)开展专业培训。开展“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培训,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工作人员素质。针对“双公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实操性培训。发挥第三方机构专业优势,培养“双公示”专业化数据管理人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7月25日
第三篇: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1 目的
为强化我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树立监督部门的权威,督促各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安全措施,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本站实际,现就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行政处罚办法的实施,制定本细则。 2 总体要求
2.1. 各部门应充分认识加强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大力推动此项工作的
开展。
2.2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本站《安全监督规定》的要求,做好日常监督取证处罚工作。 3 监督处罚的基本原则
3.1 对项目实施首次监督或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安全隐患,可先以本站的名义发出《施工安全预警通知书》,暂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如整改复查不合格,则按规定以区建设局名义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如果再次整改复查不合格,则以区建设局名义发出《责令停工通知书》,再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对停工整改仍不合格者,可提请进行行政处罚。
3.2 由区建设局组织的各类安全大检查,如发现存在较大(或重大)安全隐患或不良行为者,一律以区建设局名义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责令停工通知书》)。并分别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对停工复查不合格者,可提请进行行政处罚。
3.3 以区建设局名义下发《责令停工通知书》的项目,若责任单位逾
期未回复整改报告,且态度恶劣,拒不整改或现场经复查不合格者,一律提请行政处罚。各监督组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立案报审:1)整改通知书;2)责令停工通知书;3)不良行为认定书;4)调查记录;5)处罚立案审批表;6)行政处罚材料移送表;7)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图片、录像。 4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程序
5 提请行政处罚程序
6 常见不良行为(事实)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 7 不良行为记录规则
7.1. 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7.2. 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分别认定和记录。 7.3. 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其任职单位有过错的,分别认定和记录。
7.4. 分包单位被记录不良行为的,总包单位如存在过错时也应记录其不良行为。
7.5. 对施工企业之外的单位或个人认定不良行为时,若施工现场不存在明显(或严重)安全隐患,原则上应以《不良行为认定书》予以认定。
7.6.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同一不良行为或违法事实,可以同时对负有相关责任的不同主体实施不良行为认定或行政处罚。
7.7. 不良行为记录应参照“不良行为(事实)认定标准”,使用统规范的术语,不得随意撰写。 8 不良行为执法文书的送达
8.1. 不良行为执法文书由两名(含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签字后下达。
8.2. 不良行为执法文书需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现场签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不在现场时可由其他相关人员代签。
8.3.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拒签执法文书时,可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处理。即: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后将文书留置现场,如有见证人,可由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 9 不良行为执法文书的管理
9.1. 本站所使用的不良行为执法文书统一由文秘组管理。文书的领取、发放、传递和保管等具体工作由赵妮燕负责。
9.2. 文秘组应建立文书领取和使用台帐,如实记录各监督组领取和使用时间、数量、文书编号、经办人等内容,以备查验。
9.3. 各监督组对作废文书需在其上注明作废原因,由所有组员签字并经主管副站长确认后交回文秘组,由文秘组登记汇总后交回区建设局建管科。
9.4. 执法文书遗失或损毁应立即向本站报告,本站再及时向区建设局建管科报告。
9.5. 各监督组在内未使用完的执法文书,应在下一1月10日前将其交回文秘组,由文秘组登记汇总后交回区建设局建管科。 10 其他
10.1 监督员在进行执法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使用文书,禁止滥用 文书。
10.2 各监督组在上报不良行为认定材料和提请行政处罚材料时,一并提供相关的现场图片(图片可以以网上共享的形式)。
10.3 各监督组对经站领导口头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或提请行政处罚的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好呈批表,连同执法文书原件报送站领导审核(批)后由文秘组按统一格式填报区建设局建管科或人秘科。
10.4 文秘组应及时整理、登记、汇总各监督组报送的经站领导审批的不良行为执法文书或提请行政处罚材料,并于当日报送区建设局。未经站领导审批的执法文书不得报送。
10.5 为加大此项工作力度,要求各监督组在每一统计周期(暂定1个月)内,按不少于所管辖区域受监工程项目总数的百分之十比例呈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或行政处罚项目(不得少于2个)。
10.6 本站将定期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将被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查处。
10.7 本规定自2006年8月 8 日起实施。请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注意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并及时反馈文秘组。 11 附件
11.1 安全及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1.1 QR7-01-06-01施工安全预警通知书
11.1 QR7-01-06-02责令整改通知书(示例); 11.1 QR7-01-06-03责令停工通知书(示例); 11.1 QR7-01-06-04不良行为认定书(示例); 11.1 QR7-01-06-05复工通知书(示例);
11.1 QR7-01-06-06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申报表; 11.1 QR7-01-06-07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11.1 QR7-01-06-08行政处罚材料移送表; 11.1 QR7-01-06-09调查记录;
11.1 QR7-01-06-10执法文书领用登记表;
11.1 QR7-01-06-11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提请行政处罚登记表; 11.1 QR7-01-06-12作废、损毁执法文书回收登记表; 11.1 QR7-01-06-13过期执法文书回收登记表; 11.1 QR7-01-06-14遗失执法文书登记表。
第四篇:滨州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滨州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滨州市农业局及其执法机构将农业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进行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局机关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农业执法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以本级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为主,以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和办公场所公示为补充。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执法办案系统应与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对接,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第六条 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
- 1
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执法决定、救济渠道以及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公示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网站。
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 3
第五篇:公示结果和公示
公
示
根据《深圳市教育局关于组织评选2014-2015学深圳市中等学校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通知》精神,经学校研究,拟推荐××同学参评深圳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从2015年5月17日至5月22日止。
××同学情况介绍……
对推荐××同学参评深圳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如有异议,请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向学校××部门反映。
受理部门:深圳市宝安中学校办
联系人及电话:杨军
0755-294928113 传真:27758036 电子邮箱:sz_bazx@163.com
深圳市宝安学校(盖章)
2015年5月25日
公示结果
根据《深圳市教育局关于组织评选2014-2015学深圳市中等学校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通知》精神,学校拟推荐××同学参评深圳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并于2015年5月17日至2015年5月22日在学校公示栏地点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
深圳市宝安中学学校(盖章)
2015年5月25日
相关文章:
乡镇镇2006年工作要点01-21
乡镇纪检工作要点01-21
乡镇党建工作要点01-21
乡镇工作要点01-21
乡镇(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点01-21
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01-21
企业安全培训要点01-21
药品流通企业现场检查的58个要点01-21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要点01-21
危化品企业检查要点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