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1〕6号)(共4篇)
篇1: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1〕6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1〕6号)
2011-03-22 [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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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2011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为核心,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年”活动为主题,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实施“两个结合”(安全文化理念引导与规范标准制度强制相结合,依法治安与科技保安相结合),建立安全生产“三大对策体系”(事前预防对策体系、事中应急救援体系、事后处理对策体系),落实“四方责任”(政府责任方、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进一步完善“五大机制”(政府监督管理机制、企业实施与保障机制、员工权益和自律机制、社会监督和参与机制、中介支持与服务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机制体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区、各部门要建立党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党政安全领导小组,建立分工负责、责任明确的安全生产体系。
(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持和完善安委会统一领导下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特别是围绕10个重点行业和领域,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严格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
(三)建立健全市、区、街道(镇)三级安全监管机构,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经费、办公设施与设备”四到位。继续推广驻厂、驻矿安监员制度,保证驻厂和驻矿安监员的素质,采取公开招聘、业务能力考核、轮岗、辞退等制度和措施,保证其满足驻厂和驻矿能力。
二、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为手段,强化政府监管
充分行使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三大职权”(现场调查取证权、现场处理权、行政强制措施权),通过严管重罚,把政府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点:
1、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完善及遵照落实情况。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落实“三同时”制度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十二项”制度为抓手,切实加强资源整合、兼并重组以及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管,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
2、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执法指令落实情况。强化隐患查整力度,建立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隐患督办制度。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整改报备、挂牌督办、公告等制度。企业对排查出的隐患实
施登记管理,按照分类分级治理原则,逐一落实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一般隐患由各区、各部门、镇办、经济开发区逐级督促企业整改,市安委会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3、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年内至少两次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建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等非法违法行为,严格查处“三违”和“三超”及非法承包、假借整合技改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方式:
1、市区两级安监部门依职权对所属监管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充分发挥专家顾问组的作用,落实好专家会诊和专家巡查制度。
2、市级安监部门对三区及各有关部门所属监管企业进行抽查,对三区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稽查。加大行业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制定执法工作计划,作业现场的执法检查频次每户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6次,高危行业不少于12次。
3、进行联合执法。按照《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协调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综合协调、重点推进。通过完善定期通报制度、安委会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重要事项协调制度、控制指标通报考核制度、联合约谈制度等,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保障要素: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培训教育。今年继续组织全市1/3的安监执法人员赴北京化工大学进行为期1个月的专业培训;安排安监执法人员参加自治区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年内组织两期全市安监人员法律知识及业务培训班。
2、落实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和自由裁量权。制定完善监管计划,建立健全监管档案,明确执法任务与目的,提升执法水平,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3、加强内部监督与管理。建立执法行为举报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塑造安监队伍精干、高效、廉洁、务实的队伍形象。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根据对近年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企业普遍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分析,可以把导致事故的因素归纳为技术、教育、管理、身体和态度四个方面的原因。为此,要求企业必须有针对性地强化制度约束、技术保障、教育培训三大预防体系,增强事前预防能力。
(一)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十二项基本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建立班组班前会、周安全生产活动日、车间周安全生产调度会、企业月安全生产办公会、季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等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生产例检制度。建立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即“一班三检”)、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检查(即“点检”)、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巡查(即“巡检”),车间周安全生产检查、月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月安全生产检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例检制度,对各类检查的频次、重点、内容提出要求。
3、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逐级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措施。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或组长应由董事长或实际控股出资人担任,或由赋予实际资金和人员管理权限的总经理担任。企业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都建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小型企业除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外,还要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安全服务中介机构每年至少四次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服务项目由企业自行决定。以企业负责人为重点,逐级建立企业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各工种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各层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形成涵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责任体系。
4、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2011 年 6 月底前,全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与工人同时上班(下井)、同时下班(升井)、同时在现场指挥作业;同时与工人参加班前、班后会,同时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班组会议;要填写现场带班记录(包括带班时间、地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参加班前、班后会的情况等)。带班的领导、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或矿长、领导班子其它成员(包括生产、机电(设备)、安全、技术、经营等副总理或副矿长、总工程师)及副总工程师。企业的党组织、监事会、工会组织要建立完善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监督制度及追责制度,强化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每个煤矿和地采非煤矿山都要配齐六大员,即矿山、分管安全、生产、机电设备副矿长、总工程师(或分管技术矿长)和通风区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配齐五大员,即总经理、分管安全、分管工艺、分管设备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分管技术副经理;建筑施工企业要配齐总经理、分管安全、技术、设备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经理等六大员,施工项目要配齐安全员、质监员、技术员、施工员、资料员、材料员等六大员;交通运输企业要配齐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经营)、技术的副总经理四大员;其他行业企业要配齐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技术负责人等三大员。
5、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分专业、分工艺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重新组织审查或修订。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起重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性作业要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系统开停车、设备大中修和模板、架体等危险较大的工程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审批监督。通过严格的培训考核,促使企业员工应当熟知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完善现场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和手段。企业要为员工配备合格的职业安全卫生健康防护用品,督促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并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强制执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体验。按规定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按期如实完成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建立完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等九项制度。
7、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实施登记管理,按照分类分级治理原则,逐一落实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建立隐患整改评估评价制度,定期分析、评估隐患治理情况,建立完善隐患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发现和举报事故隐患,对于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物质和荣誉的重奖。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企业应当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对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督办、分级监管的制度,并及时将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消除隐患的治理方案报告企业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对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企业应按要求报告
治理进展、治理结果等情况,切实落实企业重大隐患整改责任。
8、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考核为重点,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为主线,以杜绝岗位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评优等考核中的权重,原则上要求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占工资比重的60%以上,重大责任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9、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和高危行业(领域)员工风险抵押金制度。及时足额提取并切实管好用好安全生产费用。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必须落实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税前列支政策,实行安全生产费用统计报表制度。其他行业(领域)的企业也要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事故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严格落实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建设概算,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高危行业的安全设施投入至少占投资总额的15%以上,根据各行业(领域)特点,推广企业内部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重点岗位和要害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低于月工资总额的60%,要月考核月兑现,加大奖惩兑现力度,充分调动全员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0、民主管理监督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生产目标、重大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与治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安全生产形势等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员工公开,接受员工监督。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管理监督作用。保障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
11、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企业就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持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向企业员工及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建立完善企业法人代表承诺制,企业的法人代表要通过职代会、各种媒体或网络向员工社会承诺,全面落实并承担企业的主体责任。同时,员工就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向企业作出承诺。
12、生产作业现场领导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分级负责的制度,要赋予企业生产作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或停止作业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赋予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于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生产方案不落实,有权停止生产或作业的指挥权。
(二)落实“科技兴安”十二项技术保障措施。
1、2012年底前地采矿山要强制建立和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和广域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六大安全保障系统。2011年底前,地采煤矿全部配备井下救生仓;
2、氯碱化工、煤焦化等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现集散联锁自动化控制、温控压控自动报警联锁控制;
3、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道路专用车辆及旅游包车和长途客车要全部安装使用具有可视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现有的GPS装置必须完成升级改造,并实现集中监控;
4、城市道路安全监控系统要完成升级改造;
5、0.1MP 以下或非承压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管道和容器必须经乌海市特检所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6、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物必须经消防设施验收合格方准投入使用,电
器设备必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7、露采矿山(含灭火工程)必须强制实行中深孔爆破和二次液压锤技术,采场全部实现机械化装运;
8、矿山、工地及工厂内的特种车辆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交警部门检验合格方准投入使用;
9、用于吊装的起重机械必须强制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塔吊要强制安装对扭矩、高度、重量监控控制的安全监控系统(即黑匣子);
10、用于建筑处装修、装饰及清扫卫生的吊篮装置,固定底座必须采取便于拆装的固定底座,必须经有资质的专业企业生产或经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11、矿热炉要强制推行冷却水漏水监控措施,严禁漏水作业;
12、强制推行危险源评估、应急救援评估和重点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等级评估。
(三)以“四强化一普及”为重点,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强化对企业领导层、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工段长的强制安全培训考核,做到应知应会、持证上岗。普及对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人员密集场所全体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乌海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上岗。每年要对企业实际出资人、矿长、经理进行一次强化培训,要通过手纹、图像识别系统严格考勤,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厂矿长、经理安全生产强化培训合格证》上岗,对于无故不参加或考核考试不合格的,将在乌海市安监网及媒体上予以公告,并给予警告,重新接受安全生产强化培训合格;若2次以上不参加学习,将建议其董事会及任免机构或有关部门取消其相应资格。
强化风险防范教育。企业要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做到安全宣传教育日常化。要及时分析和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事故案例及安全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风险防范知识,提高员工安全风险辨析与防范能力。
四、加快推进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2011年对新建(包括整合)11户非煤矿山企业实现五级以上标准化建设,全市10%五级标准化非煤矿山升为四级,并组织开展标准化考评试点;完成全市50%危化企业(38户)达到三级安全标准化的建设。加强与煤炭、建设、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支持配合开展诸如“标化工地”等创建活动,把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延伸到相关行业领域。
五、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
(一)注重企业安全文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把先进的安全文化融入到企业管理思想、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之中,努力建设安全诚信企业。在总结试点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全市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继续推行“政府推动、部门负责、社会参与、企业落实”的安全文化建设格局,力争通过典型引路,带动全局,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在神华西来峰煤焦化公司召开安全文化创建经验交流会,2011年底前,中央自治区驻市企业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的25户企业完成安全文化创建工作。2012年,全市重点企业全面完成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并逐步向建材、冶金、商贸企业推广,形成科学、完整的企业安全文化体系。
(二)以安全文化建设为方向,强化全民安全意识。继续抓好以“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示范岗”建设等为载体的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结合实际,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活动内容,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大力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和安全知识,倡导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加强与主流媒体的联系沟通,拓宽舆论宣传阵地,通过组织专题报道、深度报道、系列报道、跟踪报道等形式,加强正面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六、加强事中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一)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设立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信息报告有关部门,并向员工及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公告。每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现状安全评估,将评价结果上报消防和安监部门。
(二)加强应急管理。要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组织、应急队伍、应急预案、应急资源、应急培训教育、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方案和应急管理办法,并注重与市区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社会应急组织体系相衔接。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及时分析查找应急预案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予以修改完善,防止因撤离不及时或救援不适当造成事故扩大。企业每年要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考评检验员工应急救援能力;各区各行业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综合考评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教育提升员工及公众的应急救援知识和能力,修改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市政府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市性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三)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并每年与神华乌海能源公司救护大队或四支特勤消防站签订救护协议,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装备。
加快四个危险化学品特勤消防站建设步伐,今年上半年必须投入使用。
(四)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企业要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限、报告内容、报告方式、报告对象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不得瞒报、漏报、谎报、迟报。发生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企业要认真组织或配合事故调查,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对于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要认真吸取教训,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把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五)建立完善事故查处督办制度。由市纪检监察部门、检察院、安监局组成市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各区、各部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行政处罚、行政问责及责任追究、伤亡赔偿、防范措施的落实,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批复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篇2: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1〕6号)
鄂政办发〔2012〕6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纲要》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制定实施《纲要》,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促进残疾人与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对于改善农村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政策措施。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012年8月28日
湖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
(2011-2020年)
2000年以来,通过实施《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湖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01-2010年)》,我省农村残疾人家庭收入水平稳步提高,生活状况明显改善。十年间,通过各种方式累计扶持农村残疾人83万人次,615万名残疾人摆脱贫困,2万个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通过实施中央彩票公益金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改善了居住条件,622万名贫困残疾人接受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取得显著成就,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减贫事业推进和民生改善,为我省农村贫困人口减少、农村居民生存和温饱问题解决作出了突出贡献,有力推动了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目前,我省农村仍有130万以上的贫困残疾人。由于残疾影响、受教育程度偏低、缺乏技能、机会不均等、扶贫资金投入不足等原因,残疾人仍是贫困人口中贫困程度最重、扶持难度最大、返贫率最高、所占比例较大的特困群体,是农村扶贫工作的重点人群。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缓解并逐步消除残疾人绝对贫困现象,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是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不断缩小贫困残疾人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根据《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国办发〔2012〕1号)和《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鄂政发〔2012〕27号),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事业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以增加贫困残疾人家庭收入、提升贫困残疾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以提高农村残疾人基本素质和生存发展能力为重点,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生产扶助和生活救助力度,全面改善农村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促进其全面发展,与全省人民一道共享国家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加强扶贫开发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有效衔接,把落实农村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作为解决残疾人温饱、稳定残疾人基本生活的根本途径,把扶持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作为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摆脱贫困的根本手段,把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农村残疾人综合素质和生产生活能力作为扶助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状况的根本目标。
——坚持政府负责,部门落实。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承担起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群体纳入政府扶贫开发计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优先配置人、财、物等资源。加强部门协作,明确职责,强化落实。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山区要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扶持家庭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稳定脱贫。对于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帮扶贫困残疾人家庭稳定解决温饱。其他不同类型的地区,要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扩大受益面,加大扶持与开发力度,稳步提高残疾人家庭收入。
——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将农村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纳入城乡社会建设与管理范畴,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各项保障和改善民生、公共服务政策措施向农村残疾人倾斜,促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与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发展。
——坚持保障优先,到户到人。摸清残疾人中低保对象和扶贫开发对象底数,优先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做到应保尽保;采取有针对性的扶贫开发措施,扶持到户到人。
——坚持产业带动,基地扶持。以地方特色优势产业为依托,发挥龙头企业和扶贫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农村残疾人就地就近实现就业。
——坚持社会参与,结对帮扶。动员党员干部、社会各界参与残疾人扶贫开发,通过“帮、包、带、扶”等多种形式,帮扶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增加收入,摆脱贫困。
——坚持强化培训,提升技能。优先对残疾人开展多样化、多层次、灵活性培训,逐步提高残疾人科技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加强典型示范,激励农村贫困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增强脱贫致富的信心和决心。
二、任务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农村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参与社会和自身发展状况显著改善;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建立,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残疾人不愁吃、不愁穿,全面保障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基本养老、教育、住房和康复服务。农村残疾人家庭收入达到或接近当地平均收入水平,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农村残疾人并不断提高水平,残疾人生存有保障,生活有尊严,发展有基础。
(二)主要任务
——到2015年,扶持5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增加收入,生活状况显著改善。到2020年,农村贫困残疾人普遍得到有针对性扶持,发展能力显著提高。
——到2015年,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农村残疾人。农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残疾人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2020年,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
——到2015年,普遍开展农村残疾人社区康复和康复救助,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普遍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到2020年,有康复需求的农村残疾人普遍得到有效的康复服务。残疾预防知识得到普及,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和发展。
——到2015年,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并逐步提高巩固率。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顺利完 成学业。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减少农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到2020年,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受教育状况达到当地平均教育水平。基本消除农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发生的现象。
——到2015年,为10万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到2020年,有劳动能力和愿望的农村残疾人普遍得到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增加生产经营和就业收入,家庭自我发展能力明显提高。
——到2015年,通过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落实,帮助1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改善居住条件。到2020年,农村残疾人家庭危房得到有效改善,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明显提高。
——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农村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框架,农村地区残疾人托养工作有较快发展。到2020年,农村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托养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到2015年,农村残疾人公共文化和体育事业得到发展。到2020年,农村残疾人普遍享有无障碍基本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
三、主要措施
(一)摸清底数
在全省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口调查,摸清底数,建档立卡,录入中国残联农村贫困残疾人(户)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实时、动态管理。
(二)落实政策措施
落实各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公共服务措施和扶贫开发政策。将农村贫困残疾人普遍纳入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人群。对扶贫开发重点区域的贫困残疾人在扶持项目和扶持资金上给予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地方各项帮扶残疾人的法律法规、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保障农村残疾人各项合法权益。
(三)实施特别保障
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地方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通过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帮助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扩大报销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对特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补贴标准并实施居家无障碍改造。加强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救助,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项目,对13万特别困难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给予生活补助。依托“阳光家园计划”项目,逐步建立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帮助有发展生产愿望的贫困残疾人家庭选择合适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提供切实有效服务。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万活动”、农村实施的重大工程中,充分照顾贫困残疾人利益。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实施过程中,切实维护贫困残疾人合法权益。各类公共资源向贫困残疾人及家庭倾斜,创造条件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四)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多渠道安排筹措资金,逐年加大资金投入,继续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农村贫困残疾人生产和实用技术培训等项目,扶持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建设;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
(五)完善金融服务
继续安排残疾人康复扶贫贴息贷款,提高贴息额度,加大贷款投放,发挥贷款效益。金融部门要针对贫困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提高贫困残疾人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部门适当简化贷款程序,完善信贷服务政策。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基地的信贷支持。发展针对贫困残疾人户的免抵押小额贷款产品。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贫困残疾人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贫困村互助金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家庭发展生产提供支持。
(六)发挥康复扶贫贷款作用
康复扶贫贴息贷款重点投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家庭手工艺制作、零售商业及各类服务业项目。通过扶持项目、能人大户、扶贫基地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小额到户贷款扶持残疾人开展就业创业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帮扶贫困残疾人家庭增加收入。探索贫困残疾人承贷风险担保机制,研究解决贫困残疾人贷款担保难问题。
(七)创新扶贫方式
巩固“公司+农户”、“小额信贷到户到人”等行之有效的扶贫模式,推广“整村赶平均”、“一户一策滚动发展”、“农机合作社”等残疾人扶贫典型做法。在农村经济发展较好和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通过产业带动,组织残疾人发展庭院经济、设施农业和家庭手工艺生产。
(八)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政府举办或补助的面向“三农”的培训机构和项目优先培训残疾人;“阳光工程”和“雨露计划”积极培训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成员;实施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不同类别的残疾人专项实用技术培训,确保每个贫困残疾人家庭至少一名劳动力掌握1至2门实用增收技术,强化培训后就业和创业扶持服务。在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能力提升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兴业工程及农村实用人才技能开发工程中,对符合条件且有能力的农村残疾人优先选拔和培养。
(九)实施“阳光安居工程”
在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农民进城落户、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给予优先安排;继续实施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的“阳光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间,继续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进行补助,完善用水、用电等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
(十)加强扶贫基地建设
扶持一批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帮助贫困残疾人稳定增收。依托国家实施的“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阳光大棚”助残等项目,帮扶贫困残疾人家庭有效提高家庭收入。
(十一)扶持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
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过程中,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就业岗位,鼓励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选取符合农村实际,适合残疾人从事的投资小、见效快项目,引导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家庭成员从事维修、商贸、手工艺加工、家庭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创业项目。扶持农村残疾人创业带头人及带动残疾人就业的农村产业龙头企业。加大在农村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力度。
(十二)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残疾人扶贫
要动员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以及领导干部、党团员与贫困残疾人家庭结对开展“帮、包、带、扶”,督促帮助落实扶贫和救助政策,选择项目,筹措资金,提供技术支持和市场经营服务,扶助贫困残疾人脱贫。农村基层党组织要抓好残疾人扶贫工作的落实,实施“农村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发挥政治优势,切实帮扶贫困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发展生产,增加收入。鼓励引导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参与农村助残扶贫行动中的优势和积极作用。配合妇联组织开展面向残疾妇女的各类培训,为残疾妇女提供创业资金、项目扶持,关注残疾妇女的身体健康,为残疾妇女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关部门实施的定点扶贫项目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业。通过慈善捐款、社会募集、各界帮助等途径多渠道筹措残疾人扶贫资金。县、乡、村(社区)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点)将农村残疾人扶贫、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工作纳入其中。推动建立社会帮扶残疾人扶贫工作的长效机制。
(十三)提供教育、康复、托养、文化体育、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农村残疾人教育、康复、托养、文化体育、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学前康复教育和义务教育。依托乡镇、村基层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优先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知识普及、医疗康复、功能训练、辅具适配等个性化康复服务,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通过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托养服务资金,逐步提高托养服务的补助标准,扩大受益面。结合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开展残疾人文化知识学习和扫盲工作。鼓励、引导残疾人积极参加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康复身心,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适应能力和生产劳动能力,提升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加大投入,引导组织农村残疾人因地制宜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不断提高农村残疾人的健康意识,使健身活动逐步融入农村残疾人的日常生活。充分发挥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网络的工作职能,为农村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在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将残疾人扶贫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政府扶贫规划,分解指标,量化考核,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并抓好落实。各级政府加大对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立协调机制,实行省负总责、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受益到人的工作机制。
扶贫部门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扶贫规划同步实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要指导基层党组织帮扶贫困残疾人,落实残疾人扶贫和救助政策,改善基本生活状况。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残疾人自立自强的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扶贫工作的良好氛围。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纳入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应保尽保。财政部门要将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经费列入预算,逐年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的投入。农业部门要将支农惠农政策优先落实到有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每年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计划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住房困难。商务部门要动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龙头企业和加盟店铺优先安置有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就业,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家庭创业加盟。新闻出版部门要优先选择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农家书屋”管理工作。人民银行要指导鼓励各商业银行开展农村残疾人扶贫信贷,创新产品,优惠利率,简化手续,提供无障碍服务;优先为从事种植、养殖和手工艺加工的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及残疾人家庭提供信贷支持。
(二)充分发挥残联组织作用
各级残联作为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发挥自身作用,参与残疾人扶贫规划制定、统筹协调扶贫资金和物资分配以及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继续把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与残疾人扶贫开发相互结合,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协会和残疾人专职委员作用,为残疾人扶贫提供组织保障。县级残疾人就业扶 贫服务机构要将各项政策措施及服务向农村延伸,依托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农村金融机构、贫困村互助社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劳动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服务。
(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完善残疾人扶贫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加大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审计监管,防止和杜绝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等现象,确保资金安全。
(四)做好统计监测绩效评估
将农村残疾人扶贫列入政府扶贫统计、监测和检查范围,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指标体系及评估标准,对残疾人贫困人口和残疾人扶贫规划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在规划执行中期和期末进行全面考核与绩效评估。
附件:《湖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执行评估指标体系附件
《湖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
篇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1〕6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重点工作
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5号)精神,现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对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事项,省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并指导督促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
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优化发展环境,完善发展机制,提升发展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一、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一)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
(二)建立民办教育综合会商机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制定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维护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秩序。(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金融办)
(三)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办民助、委托管理、合作办学等方式参与举办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支持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联合组建教育集团。(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四)鼓励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在土地划拨或出让、规划建设、金融税收、设置审批、项目申报和奖励评定等方面给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并在资金投入、设备添置、项目安排、人才引进、师资建设、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扶持。(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
(五)完善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制度,明确民办学校法人登记类型,开展分类登记。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的民办学校和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没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特殊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省编办,省民政厅、工商局、教育厅)
(六)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利。民办高校的学历教育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
(七)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应在学校章程中明确并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八)将民办学校招生统一列入当年招生计划,招生数、招生范围应尊重民办学校的意见,根据民办学校实际办学能力核定。建立随办学条件变化调整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机制,招生计划增量部分应积极投向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形成招生计划激励学校发展的机制。(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
(九)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积极办理民办学校非教学资产抵押贷款、学费等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产权明晰、办学行为规范、诚信度高的民办学校发放信用贷款,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人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对纳入当地教育事业总体规划的民办学校,在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二)民办学校学生执行与公办学校学生同样的国家助学制度。民办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与公办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及普通高中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民办普通高校的学生与公办高校的学生同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鼓励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对发展民办教育
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四)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按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予以补贴,对从事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视情况奖补部分生均经费。(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五)民办高校在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习实训基地等内涵建设方面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权利。(省教育厅)
(十六)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审、科研项目申请、评先评优、培养培训、考核评价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依法为教职工交纳有关社会保险。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教职工可参加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民办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以申报各级人民政府的人才引进计划,与公办学校在人才引进上享受同等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人才办)
(十七)鼓励民办学校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等办法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鼓励支持公办学校干部、教师到民办学校挂职任教,公办学校教职工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的,工龄、教龄可连续计算。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同类同层次学校间转学、考试、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评先评优、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省教育厅、公安
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
(十八)依法加强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的财产和教学场所。(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治办、公安厅、环保厅、文化厅、工商局)
二、依法推进民办学校规范管理
(十九)民办学校须依法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出资人参加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应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管理活动。民办学校校长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学校日常管理,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人及其他组成人员不得决定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务和教育教学事务,不得干涉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工会等群团组织,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团省委)
(二十)定期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民办学校改进教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指导民办学校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覆盖教学过程各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教学工作有章可循。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深化教学改革,积极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增强办学活力,创新人才培养模
式,争创特色品牌,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一)民办学校教师应取得相应教师资格。民办学校要积极引进优秀人才,聘请管理能力较强的校长和业务素质较高的名师,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二)建立健全适应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收费管理制度,民办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收费依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省物价局、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十三)明确举办者和出资人所有者的权益,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举办者在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即应办理资产(含土地)过户手续,将投入学校的资产(含土地)过户到学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和出资人不得抽逃或挪用办学资金。民办学校对国家资助资产、受赠资产、出资人投入学校的财产和办学积累的资产进行分类核算与管理。(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
(二十四)完善对民办学校学费收入的管理制度,建立民办学校学费收入信息管理系统和学费专户监管制度,规范民办学校财务行为,保证民办学校学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在每个会计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报审批机关备案。(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
(二十五)民办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事业发展基金、提取风险保证金及其他有关费用后,允许其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应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及财务状况,并将其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及相关材料报审批机关备案,接受审计。(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二十六)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制度,促进学校加强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行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定期发布办学信息,逐年核定招生规模。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宣传、收费、变更等行为的管理。建立民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和治安综合治理机制。(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综治办、公安厅、工商局、物价局)
(二十七)对民办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学,不按期过户资产、办学条件不达标、违规招生收费、财务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取得回报或取得回报比例过高、抽逃或挪用办学资金、虚假宣传、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年检不合格等行为,依法给予处罚。(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物价局、法制办)
主题词:教育 民办教育 方案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篇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1〕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办发〔201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公众关切,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强化制度机制和平台建设,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就业、财政审计、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价格和收费、信用等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同时,推进以下领域信息公开工作:
(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进一步推进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的公开。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对于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国务院审改办牵头落实)
(二)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并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做好中央和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积极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公开。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各级政府及部门预决算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的基础上,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逐步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并公开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应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按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财政部牵头落实)
(三)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一是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及时公开推进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进展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落实)二是做好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公开工作,重点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推进全国范围的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时公开征地政策和征地信息。(国土资源部牵头落实)三是全面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公开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落实)
(四)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重点围绕铁路、城市基础设施、节能环保、农林水、土地整治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进审批、核准、备案等项目信息的公开,做好项目基本信息和招投标、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检查、资金管理、验收等项目实施信息的公开工作。(国务院相关部门分别落实)
(五)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公开。一是做好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开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待遇支付情况和水平,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等信息。及时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辅助器具目录等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分别落实)二是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重点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救助实施过程公开,加大救助对象人数、救助标准、补助水平和资金支出等信息公开力度。(民政部牵头落实)三是推进教育领域信息公开。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推动高校重点做好录取程序、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高校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全面实行考试加分考生资格公示工作。推动高校制定财务公开制度,加大高校财务公开力度。(教育部牵头落实)四是深化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做好法定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开,推动各类医疗机构健全信息公开目录,全面公开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等信息。(卫生计生委牵头落实)
(六)推进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做好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改革重组、负责人职务变动及招聘等信息公开力度。参照有关监督机构及上市公司监事会信息披露的做法,公开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制定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指导意见,明确公开范围、内容、程序、工作要求等,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公开财务信息,推动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公开国有企业财务汇总信息。研究制定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国资委牵头落实)
(七)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进一步推进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污染源、建设项目环评等信息公开,做好环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和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工作。加大环境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力度。公开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应对情况及调查结果。推进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审批信息和辐射环境质量信息。(环境保护部牵头落实)
(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做好食品药品重大监管政策信息、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典型案件,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药品监督抽验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布网上非法售药整治等专项行动信息和保健食品消费警示信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落实)
(九)推进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公开。加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评估、年检结果、查处结果等信息公开力度。制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推动服务、收费等事项公开。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资质状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方便企业和公众选择。推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民政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落实)
二、全面加强主动公开工作
(一)进一步拓展主动公开内容。对于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方面的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依法依规做好公开工作。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进行梳理,进一步细化主动公开范围和公开目录,并动态更新。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严格落实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条例》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做好公开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数据公开,鼓励和推动企业、第三方机构、个人等对公共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应用。
(二)加大政策解读回应力度。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较强的重要政策法规,要同步制定解读方案,加强议题设置,通过发布权威解读稿件、组织专家撰写解读文章等多种方式,及时做好科学解读,有效开展舆论引导。适应网络传播特点,更多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可视化方式,增强政策解读效果。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重大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依法按程序第一时间通过网上发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动态信息。回应力求表达准确、亲切、自然,为群众提供客观、可感、可信的信息,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三)发挥各类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作用。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发布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提高影响力。特别要适应传播对象化分众化趋势以及新兴媒体平等交流、互动传播的特点,更好地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注重用户体验和信息需求,扩大政府信息传播范围,提高信息到达率。加强不同平台和渠道发布信息的衔接协调,确保公开内容准确、一致。
三、强化依申请公开管理和服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环节的制度规范。进一步拓展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更好地发挥互联网和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的管理和服务,明确工作标准,做好现场解疑释惑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履行答复程序,制定统一规范的答复格式,推行申请答复文书的标准化文本,依法依规做好答复工作。探索建立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机制,及时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的问题,加强跟踪调研,提出工作建议。及时梳理本单位本系统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按照申请内容、答复情况等进行分类管理,加强研究分析,促进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四、建立健全制度机制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各级行政机关年内要对本行政机关的公开指南进行复查,内容缺失或者更新不及时的,及时完善相关内容。做好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和运用。加强信息公开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在《条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充实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工作详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等内容,并采用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予以展现。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强化问责制度,定期开展社会调查评议,了解社情民意,不断改进公开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办理工作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对经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依据《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地方和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信息公开领域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专业优势,提高信息公开专业化、法制化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机构队伍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听取公开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同时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公开工作。要理顺工作关系,减少职能交叉,加强专门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统筹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处置、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和政府公报等工作,并在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把信息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加大各级政府尤其是市、县级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本工作要点分解细化方案,明确分工,加强督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落实情况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国务院办公厅适时对本工作要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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