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通用8篇)
篇1: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
【发布单位】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津编机字〔2006〕10号 【发布日期】2006-02-14 【生效日期】2006-0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全市区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
(津编机字〔2006〕10号)
各区县编办、卫生局、发展计划委(发展和改革委)、人事局、财政局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 [1997]3 号)精神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 年第 39号令)的有关要求 , 经市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推进我市区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市区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 , 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调整卫生资源的配置, 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并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卫生监督体制。
要强化政府卫生执法职能,实现卫生监督工作法制化管理, 加强和充实卫生监督力量,为卫生执法监督提供组织保障;要合理划分和明确卫生监督和卫生技术服务职责,将卫生监督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离,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要组建统一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监督职能,规范卫生监督行为 , 建立卫生执法监督统一、高效的机制。
二、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本辖区的卫生监督工作任务。主要职责有:
承办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和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对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水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负责辖区卫生监督信息、资料的汇总、分析和报告;承担上级机关交付的其他任务。
三、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
将区县现有的卫生防病和监督机构承担的卫生监督职能分离出来,单独组建卫生监督所,为区县卫生局管理的执法机构。
区县卫生监督所人员编制的配备,应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和面积、工作范围和任务等因素,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 , 与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区县卫生监督所的人员编制 , 原则上按照不低 于辖区人口万分之一点二的比例进行配备。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区县建立卫生监督所所需人员编制 , 原则上在本区县总的人员编制数额内调剂解决 ,市里不另行增加编制。目前 , 各区县要在本区县卫生防病和卫生监督机构总的人员编制数额内 , 合理划分和确定卫生监督所的人员编制。
四、区县卫生监督人员的管理
区县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区县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卫生监督人员队伍建设 , 按照公务员考核、奖惩等规定 , 对工作人员实施规范化管理 ,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的总体要求 , 根据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和卫生监督职位设置规定 , 对人员来源、队伍建设作出总体规划。先期人员的来源 , 首先从现有的卫生监督人员中考试录用;不足部分,在现有卫生防病和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中考试录用。今后 ,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需增加人员 , 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 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或安置接收符合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五、区县卫生监督所的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
区县卫生监督经费按照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我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
[2000]26 号)规定 , 由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 给予保证。2006 年至 2008 年三年内 , 区县监督所所需执法装备建设费用 , 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 , 根据工作需要 , 先急后缓、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各区县有关部门要采取新建、改造、调剂等途径解决好本级卫生监督所办公设施 ,力争在三年内达到国家提出的指导标准要求。
六、改革的组织实施
区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工作分步进行 , 逐步到位。2 006 年 6 月底以前 , 先完成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防病机构的分离 , 建成区县卫生监督所;并在三年内逐步达到国家确定的目标要求。各有关部门负责改革的具体实施工作。市编委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 , 负责制订和落实有关具体政策措施 , 做好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
区县卫生监督所具体组建方案 , 由各区县研究制定。报市编委审批。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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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
天津市推进农林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现我市农业现代化,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4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57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创新我市农业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农业和林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介农林PPP项目),提升投资整体效率与效益。选择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先行试点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合作模式。
第三条 农林PPP项目是在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前提下,以
第六条 明确规程。有农业的区政府主导推动开展工作,建立农林PPP项目建设的部门协调推动机制,做好PPP项目的筹划、组建、实施、监督、验收、总结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筹划PPP项目。各区发展改革、农业和林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天津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及各区“十三五”发展规划,按照农林PPP项目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实际,委托相关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PPP项目的前期筹划。鼓励区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农林PPP项目,并明确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筹划工作。
第八条 编制方案。政府投资类项目,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企业投资类项目,需备案后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运作方式、社会资本方遴选方案、投融资和财务方案、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合同结构与主要内容、保障与监管措施、风险分配框架、交易结构等内容。
第九条 审批流程。第一步,市级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市级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二步,PPP项目实施机构组织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材料,并申报发起PPP项目论证。第三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组成项目联合推动小组,开展项目推动
代表的,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PPP项目合同主要内容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第十一条 项目储备。市级管理的项目,由市农委和市林业局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http://kpp.ndrc.gov.cn)”建立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及时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区级管理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农业和林业部门,对农林PPP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建立区级农林PPP项目储备库,并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全市农林PPP项目库;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将相关PPP项目列入PPP项目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入库的项目作为安排政府投资、确定与调整价格、发行企业债券及享受专项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监管。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实行全过程管理。加强招标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建设、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管理、验收和运营等方面的全程监督,监督内容包括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责任等,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切实做好项目分类管理、动态监测、及时更新等各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相关单位对农林PPP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开展绩效评价。鼓励引进第三方评价机构,制定
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对已建成的重大农业基础设施开展确权试点,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社会资本投资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农村土地、集体资产及农业设施等产权规范流转交易。
第十八条 深化林业改革。加快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改革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放活对集体人工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鼓励流转和经营方式创新,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支持公开市场交易,保障林权有序流转。
第十九条 创新金融服务与支持方式。着力提高农林PPP项目投融资效率,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林PPP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开展投贷联动、投贷保贴一体化等投融资模式试点;探索以项目预期收益或整体资产用作贷款抵(质)押担保。
第二十条 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积极探索优化准公益性与公益性农业项目的多种付费模式。采取资本金注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实现社会资本的合理投资回报。
第二十四条 优化政策环境。各区要细化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切实为社会资本进入农林领域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保障有力的政策支持体系。切实加大对农林投入力度,加快涉农投资整合,强化农林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投资环境。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探索创设适合区域特点的具体政策,进一步提高社会资本进入农林领域的积极性。
篇3: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
2013年, 天津市在高耗能项目准入上将提高门槛。市经信委将会同市统计局共同编制《天津市产业能效指南 (2013年版) 》, 为项目招商引资、节能评估等提供量化参考。同时, 将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 培育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 搭建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平台, 支持一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节能金融创新示范, 配合市有关部门搭建融资平台, 引导和推动金融、担保等机构向节能减排倾斜。
篇4:天津市养老机构发展趋势研究
关键词:养老机构;发展;趋势研究;天津市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1-0117-03
引言
本文立足于对天津市当前养老机构现状的问卷调查,被调查的养老机构遍及天津市16个区县共158家,通过口问笔填的方式获得了157份有效问卷;除养老机构注销、新增的情况外,此次调查率达到96.9%。如下表。
论文从文献回顾出发,结合相关理论,分析定量数据和定性访谈资料,详细描述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性质方面的数据和发展状况,并针对目前机构存在的服务质量低下的问题,探讨与之相关的工作人员、入住老人、投资运营、制约因素等方面的状况,预测天津市养老机构发展趋势。
一、功能分析: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有关养老机构的理论论述
1.个人——环境关系论:入住机构是个人与环境的相互适应。个人——环境关系理论解释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原因。环境并不是一种静止的背景,老年人从中获取他们所需要的东西,控制着能被操纵的东西,适应不能被改变的条件。(霍曼,1992)要达到个人与环境的适应的话,个人或环境必须改变。住进构造特殊、有人照顾的养老机构,是改变老年人的外部环境,以达到其适应状况的一项举措。
当老年人身心方面的损害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的时候,单纯依靠家庭的设施和照料,或者社区日托中心的照料已难以达到老年人所需要的水平。所以,入住专业化机构,是许多老人及其家庭在长期照料时期,特别是后期做出的必要选择。
2.连续性理论:专业服务能满足老年人人生连续发展的需要。个体在老年期需要保持以往生活的一致性。尽管个人或环境不得不改变,但任何改变只有取得老年人的同意、适应他们的基本情况,才能符合人生发展连续性的需要;否则,不良的改变会伤害老年人的心理、情感甚至身体健康。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是人生当中一个重大的变化,对那些身心脆弱的老年人来说更是如此。
提供良好的设施和服务,才能符合老年人的生命发展历程,保持良好的身心健康和愉快的情绪;反之,则会对老年人带来巨大的伤害。养老机构根据老年人特点已经进行了特殊的建构,并为老人提供各个方面的服务,因此在机构的环境中要求老人做出反应和改变的环境压力非常小。在这种情况下极易使老年人产生无聊、消极、被动的感觉,这时候,应该从专业方面加强老人的主观性和控制自我与环境的能力。比如有的实验尝试让老年人在机构内照顾植物或宠物,使得老年人的主动性和能力得到了大大的提升。(霍曼,1992)。
3.机构养老服务:一种准公共产品。养老服务具公共产品所具备的非排他性,但由于养老服务存在着的供需矛盾,所以养老服务同时具有竞争性和拥挤性,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决定了养老机构所具有的社会属性以及政府具有承担养老服务的责任。一方面,政府有责任以财政投入的方式直接提供养老服务,尤其是在弱势老年群体的养护上;另一方面,政府有责任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的建设。
4.机构发展:社会福利社会化。 “社会福利社会化”是指采用多元化和多来源的方法解决社会福利问题,将市场、企业和民间组织等纳入中国的社会福利的政策体系,用社会资源形成由家庭、企业、市场、非政府组织和国家共同组成的多元福利体系,以实现社会福利总量的最大化。
民办养老机构的出现正是社会福利社会化理论的最好实践。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民办养老机构却面临着“社会化合作管理机制难以形成、社会化的筹资渠道匮乏、社会化的福利服务队伍成长缓慢三大困境”[1]。
(二) 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1.机构养老在各个社会都不是主要的养老方式,大部分老年人还是居住在原属的社区或子女的家中度过晚年生活,接受来自亲属或外部人员的居家照料,只有部分老人,特别是需要长期照料的老人会入住机构接受照料。
2.除了为自理老年人建造的公寓之外,养老机构是长期照料服务连续体的组成部分,通常是最后一个环节;(霍曼,1992)其次,机构在收住无人照料的“三无”老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体系中发挥着兜底的作用。
从系统论的角度来说,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一端是面向年轻老人的积极老化援助服务,另一端是为即将走完生命历程的垂暮老人提供的临终服务,两端之间是与老年人失能程度及需求相对应的环节相联结的环链[2]。因为机构服务较强的专业性和专门性,在老年人健康和认知严重受损的阶段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据美国一项统计研究表明,有25%左右65岁以上的老年人曾在养老院中生活过一段时间。(霍曼,1992)在我国,养老机构目前也是为“三无”、“五保”老人提供供养服务的主要机构。
3.在居家和社区服务尚不发达、社会服务提供缺乏的现阶段,为数不多的养老机构发挥着社会服务的支撑作用,弥补了居家服务提供的不足;养老机构还将以其专业、技术方面的优势,作为居家、社区服务的示范,发挥技术的辐射作用,带动整个服务体系的发展。
二、需求分析:天津养老机构入住情况调查
(一)入住老人基本情况
当前养老机构的入住人员中,92%的入住者都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还有8%非老人入住者。60岁以下的非老年人入住者包括残疾人、儿童(孤儿和随父母居住在机构的儿童)、需要护理的患病人员、临时居住的拆迁户等。
总体来看,入住老人(60岁以上)的男女性别比例为0.88:1,总体基本平衡。但机构之间入住老年人的性别比例很不均衡,有的机构的男女比例低为0.22: 1,有的机构则高为7.8:1。虽然各个机构的性别分布状况不一,较多数机构的女性比男性多一些。
入住老人中有退休金的比例是较高的,占总人数的75.2%,有71.2%的机构其入住老人有退休金的比例在70%以上;拥有医疗保险的比例也是很高的,占总人数的81.3%,有67.7%的机构其入住老人拥有医疗保险的比例都在80%以上,大多数机构(77.9%)中自费老人的比例都在30%以下。
(二)医疗服务需求突出
被调查的老人中,大多是不能自理、半自理的老人,他们都具有不同程度的身心障碍,需要进行24小时护理,或者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某些帮助。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最多,占40.1%,普遍存在着大、小便失禁和患痴呆症的情况;占25.2%的半自理老人在吃、穿、行走方面都需要帮助;34.6%的自理老人身体状况比较好。有45.9% 的老人对养老机构的“医疗条件”最为关心[3]。在此次针对入住老人家属、居家老人的访谈中,所有人都主张发展医养结合形式的机构。
(三)专业化水平不高
居家老年人对机构当前的服务质量印象不好,根据此次的访谈,老年人中流行着对机构的这样一种评价:“如果两个人最好别去,如果一个人,能自理的时候可以去,不能自理了,不能去。养老院的管理不是正规的。”对当前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居家老年人的评价是:“管理不行,老人在床铺上拉、尿,不能及时给你换、护理。” “那不行,条件,一看那老头老大爷,脏脏呵呵的,到那去心情不舒畅。”居家老人期待 “正规,收费合理,人员专业。”的养老机构。其中,规范的管理和良好服务被放到了对机构期望的首位。
三、养老机构发展趋势探讨
基于以上对养老机构地位和作用的论述,以及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和期望,机构未来的发展应以专业化为导向,保持福利性质,加强外部监管。
(一)定位——政策支持的准公共服务机构
入住机构进行养老,对老年人和家庭来说是个重大的抉择,不仅因为他们要在思想上做好准备,而且还因为入住机构是一件需要花费大笔资金的事情。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入住机构有可能会是一个令人“倾家荡产”的过程。此次调查的数据证明,除了少部分的商业性老年公寓外,大部分的养老机构面向的是广大靠养老金生活的中低收入家庭,以及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因此,养老机构应该保持其福利性,保证广大入住对象在合理的范围内支付入住费用,保持机构的竞争性,将机构建设成为具有政策支持的准公共服务机构。
准公共服务机构的性质,决定了服务对象具有非排他性,机构之间具有竞争性。需要政府在规划上予以考虑,进行公共资金的投入,制定并实施各种优惠,在一定情况下对入住对象予以补贴,并建立良性的运行机制以实现机构之间的合理竞争。具体来说,就是要投入资金为机构配备良好的设施,提供各种优惠条件以降低机构运行成本,并引导专业人员进入机构工作,对广大入住对象提供补贴,由此而达到机构服务质量的提高和维持合理的支付水平。
运行成本高成了当前机构运营发展中的一个重大制约因素。运行成本主要包括房屋租金、日常消耗、人员工资等方面,其中房屋租金占了很大一部分。有很多机构表示当前的负面影响和发展制约是缺乏房屋、地域或房屋租金太高。实际上,政府掌握着重要的资源——土地和房屋,如果政府能够为机构提供场地和房屋,而机构只负责组织运营、提供服务,那么运营成本就会大大地减少。中央和各地已出台了对养老机构划拨土地、为日常消耗提供优惠价格等方面的政策,当前的问题主要是落实不力。
(二)发展导向——加强专业化建设,提高和保证服务质量,辐射社区
1.重点建设护养型机构。伴随着生理方面的老化,老年人的自理能力减退及至丧失是一种客观现象;但老年人在还能够自己活动的时候,大多不愿意进养老院。根据老化的理论观点,还有我们实证调查的结果——入住机构的大部分是半自理、不能自理的老人。这种状况指明了这样一种发展导向:养老机构的服务应该重点帮助那些日常生活自理困难、身心健康欠佳的老年人群,未来的发展应重点建设为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提供服务的护养型机构。
在护养型机构中,需要按照专业化标准来进行建造、装修和配备各种设施,规范管理和服务。这些设施和服务应该覆盖日常生活、康复治疗、保健锻炼、娱乐休闲、继续学习等各个方面。所以,针对不能自理、半自理的老年人,一定要优化设施,规范管理和服务。
2.逐步实现医养结合,配置各类专业人员。老年人群对于健康和医疗服务有着高于其他人群的需求,这种特性决定了养老机构服务内容的特性——健全的养老机构应该能够及时、便捷地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服务,无论是利用其内设医疗机构或挂靠医疗机构。能否及时、便捷地为老人提供医疗服务是衡量一个养老机构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准,也是服务对象选择机构时一个重要的考虑内容。
除了要逐步实现医养结合的方式,还要注意其他专业人员的配置,包括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老年人的家属也意识到要丰富机构人员配置的问题,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养老机构,一般都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护理服务,专业人员队伍中一般都包括专业医疗护理人员和社会工作者。以芬兰的老人院为例,“老人入住前,先由护工与老人或其家属一起制订护理计划。每个护工最多护理3人,有专门的医生为老人服务。”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那就是对于目前已经进行医养结合的机构来说,由于其医疗机构级别的限制而使得设备、医保、处方权方面受到限制,不能提供老人所需的服务。比如徐先生所说的:“实际上,本身医养院做得已经很到位了……比如他现在想进CT,但是国家规定了,必须得达到什么程度才可以进CT。”究竟是应提高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级别,还是在养老机构的布局上靠近大医院,值得进一步探讨。
3.建立细化的服务标准,规范机构内部管理和服务。要保证机构的服务质量,除了配备优良的设施、配置专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外,还需要有一套科学、细化的服务标准,来指导和规范专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并为判定意外事件的责任归属提供依据。
我国现有的机构服务标准过于宽泛,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实践性和强制力,一些发达国家的养老服务标准涵盖从服务开始到收尾阶段的各个行为,具体到“老人的饮食速度、一口一次的量”的评估。(黄丽珍,2010)真正要做到对服务进行明确的指导和规范的话,必须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专业服务标准,对现有的制度进行细化、科学化、制度化,这样才能对服务行为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约束,明确机构的职责,减少那些因为服务不规范、不到位而导致的意外伤害的发生。
4.以专业优势辐射社区。 在当前我国的养老社会服务体系中,养老机构成为服务的支撑力量,社区服务和居家服务的提供尚欠缺和正在完善。但是,绝大部分老人将要在家庭中养老,强烈地需要社区和社会能够提供必要的医疗护理服务和日常生活帮助服务。
养老机构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已经具备了一些专业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并且对于一些成规模的机构来说,同时也具备组织和管理优势,能够提供更大范围的规范化服务。比如本市的鹤童社会福利协会,具有一套成熟、规范的运营体制,已经面向社区进行配餐、医疗和护理服务。
所以,在社区和居家服务尚不完善的阶段,应鼓励那些条件具备的养老机构扩大服务范围,进行外展服务,针对广大居家老人的需要,灵活地提供各种医疗护理和日常生活帮助服务;并为即将广泛建立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提供必要的服务指导和示范。
(三) 理顺关系,加强外部监管
1.建立监评制度。要从根本上提高和保证机构的服务质量,除了从机构内部加强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之外,还要在外部实施对机构的监管并对服务进行定期评估。在许多国家,养老服务业都是管制最严格的行业之一,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对养老机构从建立到服务的全程提出要求和进行监督,及时处理违规事件、取缔不合格的机构。
上文已经提出了需要在机构的服务过程中建立细化的服务标准来进行指导和约束,对于这套制度的实施还需要在外部有一个有力、专业的部门来进行审查和定期评估,才能保证服务标准的作用得到有效的发挥。因此,建立机构服务的监评体系需要有一个有效的实施机构,一套定期评估的制度,一个评估信息的交流和公布平台。
2.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与以往的养老机构服务体系相比,在新的养老机构服务体系中,各个主体的角色作用都将发生转变。政府的主导地位没有发生变化,但是所扮演的角色发生了改变。政府逐渐淡出“划桨者”的角色,而向“掌舵者”的角色转变,扮演政策制定、组织和规划、资源投入等角色。新成立的养老机构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养老机构之间的桥梁,成为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和载体,扮演着沟通、协调和监督的职能。养老机构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民办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并存,并在市场上形成竞争。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位在社会改革后退出了养老服务体系,并引入了市场竞争,各种社会力量,包括集体(自治)组织、个人和外资、社会团体以及慈善组织等以多种形式参与到养老服务中来。
目前,以上几方面主体的关系没有理顺,权责不明。政府没有完全实现其角色的转变,对养老机构的监管和评估缺乏专业性和有效性;行业协会的独立性不足,行政色彩过浓,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同性质的养老机构之间没有实现公平、良性竞争。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和行业优势,将一定的权利交由行业协会,由其作为机构监评体系的实施机构,代替政府进行机构监管、服务评估、仲裁、评估信息发布等事宜。
参考文献:
[1]田北海.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困境与出路[J].学习与实践,2008,(6):78-84.
[2]蔡.城市日托养老需求分析[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118-125.
篇5: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
天津市烧结砖瓦行业转型发展实施方案
砖瓦是最基本的建筑墙体材料,其质量、寿命、节能、防水等性能直接关系建筑质量和安全。长期以来,我市烧结砖瓦行业整体布局分散,生产集中度差,装备水平较低,排污耗能多,难以适应建筑现代化和环保治理新要求。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快烧结砖瓦行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7〕279号)提出的烧结砖瓦行业指导意见和要求,提升我市砖瓦行业产品质量、提高节能环保水平、推进绿色生产和先进制造,结合我市烧结砖瓦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发展,以建设质量提高和建筑功能改善等新需求为牵引,以结构优化、治污减排和节约资源为主线,推进协同创新和技术进步,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优化我市砖瓦产品结构,使品种质量适应建筑工业化和城乡建筑及基础设施发展的新要求。通过综合治理,加快完成
开发并推广适用于砖瓦窑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综合治理成套技术和装备,鼓励采用低氮烧成技术,使用清洁燃料。严格控制并强化治理原燃料破碎、干燥焙烧、制备成型等工段无组织排放烟(粉)尘,制砖车间应采用密闭方式,厂区道路应采取硬化措施。对于砖瓦行业污染物排放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天津市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等国家和我市相关环保标准,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监管部门联网,主动披露污染物排放信息。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严格按证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2018-2020年,我市烧结砖瓦窑(不含天然气为燃料的)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
(五)完善安全制度标准,提高职业健康水平
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升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完善配料、成型、烧成、仓储等工序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实现安全管理从事后查处向预警预防转变。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为劳动者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治常见职业病。
(六)加强行业自律,鼓励自我声明承诺
篇6: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
从3月11日召开的天津市电子商务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作为全市发展电子商务的主管职能部门之一,市商务委将着眼全市电子商务发展的战略定位,立足自身职能,通过规划引导、培育引进、深化应用,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到2016年,培育6—8个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吸引20—30家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来津落户;打造5家年交易额超千亿元的电子商务平台;新培育、引进10家年交易额超百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扶持、发展一批年交易额超十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培育引进15—20家全国知名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商贸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普及率达到70%以上。
市商务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据市电子商务协会调查统计:2013年,本市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到3145亿元,同比增长177%;网络零售额463亿元,同比增长69%,本市电子商务呈现出高速发展的良好态势。为落实《天津市推进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市商务委结合职能分工和职责任务,制定推出《市商务委引进培育知名电商企业和普及深化电子商务应用三年行动方案(2014-2016)》,明确提出未来三年本市在培育引进知名电商企业和普及深化电子商务应用的主要目标、工作任务与保障措施。
围绕实现任务目标,市商务委将采取以下九项具体工作措施:一是加强集聚区载体建设;二是加大知名电商引进力度;三是着力打造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四是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五是加快发展网络零售;六是支持传统商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七是鼓励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八是拓展电子商务应用领域;九是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同时,还推出六项保障措施:一是加强对电子商务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三是实施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工程;四是加快现代物流体系建设;五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六是加大宣传力度。
为更好的落实行动方案中的工作任务,市商务委还将推出相应的配套支持政策。其中:为更好地发挥电子商务的集聚和辐射效应,通过统筹规划、完善政策、提升服务、营造环境,在全市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电子商务集聚区,以其发展经验带动全市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快速、协调发展。示范基地建设将根据本地区产业基础、产业特色、消费环境、配套设施等现实条件,突出区域特点;制定专门扶持政策,以示范基地为平台,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完善电子商务产业链条,促进产业集聚,推进电子商务及配套产业共同发展;注重创新公共服务模式,加强引导与规范,努力营造可信、规范、有序的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为扶持本土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将针对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等四类电子商务企业,参照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评选办法,评选本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并对示范企业采取动态管理,每两年重新评选一次,对当选的年度示范企业进行宣传表彰。
篇7: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
【发布日期】2005-07-19 【生效日期】2005-07-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排水规划确定的排水河、坑塘的排水和安全度汛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
二、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的排水管道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协商办理连接事宜。”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进行排水监测。对符合排放水质标准的,在法定期限内核发排水许可证;轻微超标经治理能够达到排放水质标准的,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排水许可证,限期治理。对严重超标不能达到排放水质标准的,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临时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施工临时排水申请。”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
五、第三十条修改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因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改造、维修、更新或者污水处理工艺重大调整,需要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因紧急情况造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即时向排水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六、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再生水水质符合用水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
(一)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
“
(二)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
“
(三)观赏性景观的环境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
“农、林、牧、渔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再生水水费。
“对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时,应当核定使用再生水。”
七、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在排水河防护范围内,新建或者改建专用码头、护岸、道路、桥涵、泵站、排灌口、栈桥,埋设和架设各种管线,占用路堤一体道路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持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等相关资料到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八、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排水河堤防、闸涵、闸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不影响防汛和排水设施运行、养护、维修的情况下,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施工临时占用排水河堤防、闸涵、闸桥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临时占用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防汛需要时,应当立即拆除。”
九、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需要改动或者迁移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造成改变排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等相关资料,到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改动或者迁移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十、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办理排水规划出路手续、排水工程施工图备案手续,擅自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或者擅自施工临时排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擅自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因紧急情况造成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未即时向排水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不按照核定使用再生水而使用地下水、地表水、自来水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十三、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施工或者占用、改动、迁移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篇8: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
关于印发
《南开区政策内二孩生育随访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政策内二孩生育随访管理,区计生委制定了《南开区政策内二孩生育随访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共印22份)
天津市南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6月25日印发 南开区政策内二孩生育随访制度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防止或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加强政策内二孩生育随访管理,健全相关随访记录,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区人口计生委决定制定政策内二孩生育跟踪随访制度,现将有关要求规定如下。
一、政策内二孩生育随访职责范围
凡本市育龄妇女政策内二孩生育的由户籍地居委会负责落实,外嫁入的由男方户籍地居委会负责。属于人户分离的,户籍地社区居委会要主动与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联系,现居住地居委会要配合户籍地居委会做好随访工作,互通信息。
二、政策内二孩生育孕期随访内容
(一)社区居委会在入户随访过程中,积极向符合二孩生育政策的夫妇提供政策咨询和宣传服务,帮助办理二孩生育申请手续。
(二)对已经取得二孩审批指标,做好孕前优生优育指导,掌握育龄夫妇户籍、职业、婚姻、生育情况,第一个子女情况,政策内二孩申请理由、准备怀孕时间等基本信息。
(三)及时了解怀孕后孕妇的健康状况及胎儿的状况,及时指导其进行孕期检查,做好孕期监测。
(四)要做好产后随访,向产后夫妇宣传产期保健知识,科学育儿知识,宣传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通过产后随访,了解婴儿出生、生长发育及相关信息情况,及时向街道计生办上报、反馈信息。
三、政策内二孩生育随访记录要求
对于符合二孩生育政策并办理二孩生育手续的夫妇,街道居委会要及时做好随访,认真填写《南开区二孩审批再生育子女健康随访登记表》,做好随访记录。
(一)对申请二孩生育指标并已取得生育指标家庭,在取得指标后一个月内须入户随访一次,并做好优生指导。
(二)对取得生育指标后怀孕三个月内须入户随访,掌握其健康状况及胎儿的状况。对因第一孩病残原因申请二孩生育的,要指导其到指定医院进行优生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做随访纪录。以后每三个月入户一次,并做好随访纪录。
(三)对已生育的在产后15天内及时了解生育情况,掌握情况。三个月之内入户随访。
各居委会在每次随访后须按要求做好随访纪录,填写好《南开区二孩审批再生育子女健康随访登记表》。
四、按时上报相关报表
居委会要对辖区内政策内二胎出生进行申请(审批)理由筛查,筛查出所有属于因病残条件审批的,包括儿童残、农业人口 成人残,根据《手册》中的随访记录,10月底前将《天津市病残审批再生育子女健康随访登记表》填写并上报街道计生办。各街道在11底前上报《天津市病残审批再生育子女健康随访汇总表》,没有符合病残条件的可以不填报。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ΟΟ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1.《天津市病残审批再生育子女健康随访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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