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雷设施安全检测管理(共9篇)
篇1:上海市防雷设施安全检测管理
类别:安全编号:Q/G—ZD—×××—2010
标准名称: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起草部门:安全部起草人:邢长亮批准人:吴凡玲
批准日期:2016.?.?执行日期:2016.?.?有效期:
3年 标准内容:
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为加强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确保使用可靠、安全,特制定本规定。2定义
本规定所称防雷防静电设施指公司内所有防雷防静电设施。3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中5.1、5.2、5.3……的管理。4职责和权限
4.1 安全部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协助管理。4.2 相关部门负责文件的具体落实。
5工作内容
5.1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是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领导。
5.2公司安全部是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的制(修)订、组织实施和考核。
5.3公司设备部是防雷防静电设备设施的主管部门。
5.4管理内容与方法
5.4.1 公司设备部应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在每年当地雷雨季节之前对公司所属区域防雷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测,并作好详细记录。检查、检测及整改情况应形成报告,并上报公司安全部。
5.4.2公司安全部应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在每年当地雷雨季节之前聘请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公司防雷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检测点中必须包括公司在生产设施中所确定的重点部位、关键设施的防雷设施、设备。
5.4.3 检测完后,检测单位应向安全部提交具有有效性和合法性的检测报告;如在报告中指出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安全部确定整改时限,并督促设备部按时完成隐患整改,整改完成后将整改记录和检测报告存档并报送安全部。5.4.4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的外观检查主要包括检查接闪器、引下线等各部份的连接螺栓、焊接处是否牢固可靠;检查各部分防腐、防锈等情况。若腐蚀、锈蚀超过本体面积30%以上,应予更换;对于阀型避雷器,应仔细检查瓷套管有无裂纹、碰伤、密封是否严密,表面是否干净等;测量绝缘电阻、漏导电流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5.4.5雷雨期间设备部应加强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的巡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领导,对存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
5.4.6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易爆罐区、突出屋面、排放可燃气体或蒸气的放空管和呼吸阀等,都应设防雷保护装置,并检测其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保证接地电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4.7独立避雷针的设立地点应避开人员经常通行的地方,一般应距离路面、厂房、办公楼、操作间等3米以上。
5.4.8严禁将架空照明线、电话线等架在避雷针(线)上或其构筑物架上。
5.4.9日常安全生产巡检中应依照相关规范要求,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落实好安全监控防护措施。
5.4.10为确保安全,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由设备部负责。
5.4.11增设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向生产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安全部聘请具备防雷防静电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
5.4.12未经安全部批准,任何人不得拆卸、移动防雷防静电设施。
5.4.13 新、改、扩建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关规定和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SH 3097《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等规范及国家对建设项目防雷防静电设施其他安全规定要求,装设防雷防静电装置,并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5工作时限
安全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上述工作。6检查确认
5.1 生产副总经理承担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安全部经理承担协同管理责任。6.2 生产管理部负责人具体负责协调、落实、监督和反馈执行情况。6.3 安全部组织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评价。7要求
7.1 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要认真落实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7.2 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7.3 执行中遇到重大变化或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生产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汇报。8 附则
8.1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安全部负责解释。8.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2:上海市防雷设施安全检测管理
(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消防局 沪气发〔2002〕4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管理,加强防雷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和检查维护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气象局会同上海市消防局负责本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管理工作。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的分工会同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防雷装置实行安全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应当由上海市气象局会同上海市消防局审核同意设立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统称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第五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将防雷装置的管理列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
(二)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并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
(三)对相关人员进行雷电防护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及时整改,并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查。发生雷电灾害事故应当及时向上海市气象局报告,报告电话:64874620;
(五)建立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和维护检查档案。
第六条 防雷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是否由于修缮建(构)筑物或者建(构)筑物本身的变形使防雷装置的保护情况发生变化;
(二)检查有无因挖土方、敷设其它管(线)路或者种植树木而挖断接地装置;
(三)检查各处明装导体有无锈蚀或者因机械力的损伤而折断的情况;
(四)检查接闪器有无因接受雷击而熔化或者折断的情况;
(五)检查引下线近地面部分的保护处理有无破坏的情况;
(六)检查断接卡有无接触不良的情况;
(七)检查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上是否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情况;
(八)检查木结构接闪器支架有无腐朽的现象;
(九)检查接地装置周围的土壤有无沉陷的情况;
(十)检查电涌保护器劣化性能指示,以确定其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十一)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第七条 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向检测机构申请安全检测: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者设施。
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的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闪器;
(二)引下线;
(三)接地装置;
(四)防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和电涌保护器;
(五)防静电;
(六)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检测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新建、改(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应当按照《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检测验收。未经检测验收或者经检测验收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检测机构受理检测申请后,应当及时派员到现场实施检测,并按照要求填写《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查)记录(备案)表》(详见 附件)。对发现的隐患,应当向被检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检测机构应当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并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和范围开展检测工作。
检测业务结束后,检测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消防局设立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监督电话:64380604。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存在隐患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应当落实整改资金,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及时消除隐患。在防雷装置隐患消除之前,还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第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发电设施、高压线路和电网变电站等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验收及日常检查维护,由电力管理部门负责,上海市气象局会同上海市消防局给予监督和指导。
篇3:防雷设施检测验收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山西省雷电防护监测中心
为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确保甲方各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西省气象条例》、山西省防雷减灾办公室《关于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晋雷办发【 】 号)有关规定或要求,经双方协商,制订如下合同并共同遵守。
乙方于年月开始对甲方所有的厂房、烟囱、油库等建(构)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届时甲方派专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建(构)筑物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一、检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号
《中国气象局令》【 】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西省气象条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山西省防御雷电管理办法》
二、检测的重点场所、项目及内容:
1、检测的重点场所: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2)化工生产或储存场所;
(3)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4)通信、广播电视、医疗卫生、计算机信息机房等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5)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它场所或者设备。
2、检测项目:
(1)接闪器;
(2)引下线;
(3)接地装置;
(4)防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和电涌保护器;
(5)防静电;
(6)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检测;
(7)新增和维修整改后的避雷设施;
(8)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检测的其它项目。
3、检测内容:
(1)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保护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2)有无因挖土方、敷设其它管(线)路或者种植树木而挖断接地装置;
(3)各处明装导体有无锈蚀或者因机械力的损伤而折断的情况;
(4)引下线近地面部分的保护处理有无破坏的情况;
(5)断接卡有无接触不良的情况;
(6)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上是否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情况;
(7)接地装置周围的土壤有无沉陷的情况;
(8)电涌保护器劣化性能指示,以确定其是否处理正常状态;
(9)各机柜、柜内设备、等电位端子与外界连接情况;架空进线是否接地;光缆是否做了防雷处理;电源防雷、信号防雷等情况;屏蔽情况、等电位连接、静电情况;
(10)各种防雷设施的技术指标。
三、检测费用:
根据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晋价服字【 】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检测费用为元。
四、结算方式及期限: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检测、验收,并在检测验收合格后,出具合格证。全部工作结束后甲方支付检测费用。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检测、验收并出具合格证的,每迟延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的违约金。
2、检测项目、内容有安全隐患的,乙方在检测、验收完毕后,应向甲方提出,否则应当赔偿甲方因安全隐患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直接支付,也可以从检测费用中扣除。
六、终止合同:
1、合同任何一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2)合同另一方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的。
2、甲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
(3)乙方迟延履行合同超过周的;
甲方依据本条的约定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事项:
1、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均需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2、合同任何一方在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晓的对方的非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商业秘密等)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擅自使用。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泄露方或擅自使用方承担。
3、合同任何一方均应将本合同及附件内容视为保密信息,除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外,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泄露方承担。
4、因甲方履行本合同违约时,甲方只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本合同项下甲方因违约所应承担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数额累计不超过元。
5、双方确认,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地审阅过合同(包括其所有附件)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清楚地知晓己方的权利与义务。
6、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2)。
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均应当执行,附件与本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附件的约定执行。
7、本合同履行期限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8、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9、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篇4:上海市防雷设施安全检测管理
煤业有限公司
关于煤炭企业开展防雷安全设施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实
施
方
案
年月 煤业有限公司
煤业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煤炭企业防雷安全设施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关于印发防雷安全设施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46号),以及局文件:关于印发雷安全设施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号)文件精神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有关部署,巩固2012年防雷安全专项整治成果,清除煤炭企业雷电灾害安全隐患,决定在我公司继续开展防雷安全设施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防雷安全设施专项排查整治,进一步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增强防雷安全意识和防御雷电灾害事故发生水平,强化安全监管,扩大防雷检查、检测覆盖面,加大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建立防雷安全从源头抓起及防雷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强化防雷安全意识和预防雷电灾害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遏制因雷电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生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
为加强大佛寺煤业公司防雷安全设施专项排查整治领导工作,确保专项排查整治顺利开展,并取得良好实效,成立防雷安全设施专项整治领导组。主要负责对全大佛寺煤业公司防雷安全设施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协调各职能部门此项工作的开展。相关职能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公司区域、部门监管领域的防雷安全设施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公司防雷安全设施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于安全副经理办公室,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公司防雷安全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协调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检查组对本公司防雷安全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总结、上报等工作。为办公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联系电话:
职 责: 煤业有限公司
1、组 长:全面负责协调、指挥本公司防雷安全设施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2、副组长:负责人员的组织、监管、方案的制定验收;
3、成 员:在组长、副组长的领导下,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三、专项整治重点范围
本公司所有生产、生活、办公、施工工地、各类库房、各种设施、供电、提升、通风、信息网络系统等全部场所。
四、专项整治内容
对防雷装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及《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气象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内容:
1、防雷安全教育、防雷安全责任制、防雷安全措施、雷击事故报告等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
2、在用的防雷装置是否按规定提请由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并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专业防雷监(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是否按照规范要求定期进行。
3、上(次)检查、检测中提出的整改项目的落实情况。
4、新(改、扩)建项目防雷装置是否依法报请相关机构审核和竣工验收。
5、在用防雷装置跟踪检测、或新建成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以相应的检测报告为准)
6、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按照规定在省级防雷主管机构进行备案。
7、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企业是否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具备相应资质的省外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省级防雷主管机构进行备案;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人员是否依法取得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五、专项整治方式
1、组织自查自整
落实防雷安全责任主体。本公司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防雷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防雷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检查的内容等要 煤业有限公司
求,对本单位防雷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①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要及时落实资金、人员,设计安装,设计方案要报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竣工后申请验收;
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要主动停工补办审核程序;
③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要主动停止使用,报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现场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④擅自变动、损毁防雷装置的,要立即无条件恢复;
⑤无防雷装置设计、施工资质私自从事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要主动向当地防雷主管机构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一经检查发现要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专项整治的步骤
年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年6月底之前)
本公司各相关部门要在办公室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整治领导各小组,根据防雷安全设施专项整治领导组的全面部署,制定本单位辖区的防雷安全设施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抽调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特别是要对辖区内防雷设施配套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利用各种形式如召开专题会议,班前会、班后会、制作宣传专栏等广泛宣传发动,做好防雷专项整治和检查的具体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本公司各单位自查自整和全面排查摸底阶段(年7月1日—9月30日)
本公司所有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照气象法律法规以及防雷技术规范和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自查本单位存在的防雷安全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防雷主管办公室要抽调对防雷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对本公司内所有单位全部场所进行排查,将排查出存在防雷安全隐患的问题进行分类登记和整治,并报介休市煤炭工业局行管股。
第三阶段: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督查及总结阶段(年10月1日—12月31日)
要以防雷安全专项整治扎实开展好工作,迎接上级部门的督查。煤业有限公司
七、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本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防雷安全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领导机构,认真制订本公司区域、本行业领域内的防雷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迅速行动,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认真落实专项整治的每一个步骤和每一项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自觉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一是要严格落实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落实治理责任。二是加大防雷安全投入力度,确保各类防雷安全施设正常运行。三是要全面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严格执行上岗资格制度。
3、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要建立防雷专项整治责任制度和防雷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专项检查内容,逐条逐项予以落实。要严格按照气象法律法规及有关防雷技术规范和当地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严格检查。检查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对于发现的问题,能立即纠正整改的责令其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
4、强化源头治理,做好防雷日常管理工作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防雷安全管理要积极推进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强化防雷安全的源头治理。本公司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以确保安全。一要强化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工作。依法对本公司区域的防雷装置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确保防雷装置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未经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主体工程不得施工;未经防雷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二要认真做好本公司区域内工程、重点工程、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等建设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特别要加强雷击风险评估。
5、加强部门合作提升综合监管效果。各成员要在办公室的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联系,搞好督促指导和综合协调,建立联合检查机制,提高综合监管效能。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加大对违规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规操作行为。
6、广泛宣传,完善举报制度。本公司要充分利用各大小性会议、班前会、煤业有限公司
班后会等形式,加大对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增强做好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全公司广大干部职工关注、支持、参与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和谐健康发展。
篇5:上海市防雷设施安全检测管理
公司各单位(部门):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生产现场的事故隐患,提前做好雨季防雷、防静电工作,以便复产后安保设施正常运行,检修期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各单位对辖区内的防雷、防静电和设备接地点进行全面清点,建立接地点台账,包含接地点位置、用途和检测情况。对未进行检测的接地点安排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2、利用检修机会对生产现场的保安装置进行试验;包括设备的急停开关、设备连锁装置、工艺保护装置、限位装置、备用设备自动投入装置等进行逐项试验,并做好记录,使保安装置始终处于有效状态,确保安全生产。
以上工作应在检修期间完成,检修结束各单位将接地检测和保安装置试验情况,通过OA报安环部。
安环部
篇6:上海市防雷设施安全检测管理
首先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全体工作人员感谢各位领导长期以来对我所工作的关心、帮助与支持,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防雷工作的重视和理解。
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在市气象局的正确领导下,以开展创“人民满意科室(站所)”活动为契机;以“改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本领”为前提;以
争创“人民满意科室(站所)”为工作目标,积极推进争创“人民满意科室(站所)”工作。现将本所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科室(站所)”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提高认识,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
1、组织学习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组织全所人员认真学习市委、市政府《关于2010年全市机关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2010]5号)和浙江省气象局《开展“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市气象局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月、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月和市气象局《深入开展“新安气象先锋”创先争优》活动,利用全所会议和每周“周评”会议进行讨论学习,重点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机关效能建设,使全所人员充分认识开展服务经济建设和创“人民满意科室(站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认真制定学习、工作计划。制定了2010年防雷所学习计划。以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开展创人民满意(站所)活动实施方案》和成立了创建人民满意科室(站所)活动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3、明确职责,签订责任。所主要负责人与市气象局签订防雷工作廉政责任书,所主要负责人具体落实本科室的机关效能建设和作风建设,全体防雷所工作人员向市气象局签订廉政承诺书,党员还向局党支部写下创先争优承诺并公示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4、完善了市防雷设施检测所管理制度。包括:所长、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岗位工作职责,廉洁自律制度,客户回访制度,防雷检测工作流程等,用制度管人,提升防雷所整体素质。
二、加强业务学习,学以致用,提高服务质量。
1、组织全所人员业务培训学习。参加了中国气象局网上防雷知识培训,采用会议、周评等形式学习浙江省防雷检测实施细则及有关防雷检测技术规范,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分析、解决,各抒己见,提高全所工作人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更好的精神状态和更精的业务水平服务企业。5月份通过浙江省计量认证专家组对防雷所计量认证复评工作,专家组对我所工作也作了充分的肯定。
2、加强与服务对象的沟通。在服务企业中,把所学到的防雷业务知识热情耐心地讲解分析给服务对象听。如到格林香化、建业有机、寿昌四星级宾馆、新安江温泉度假村、档案馆迁建等项目检测时,服务对象不清楚的专业用语我们尽量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反复解说,直到他们明白为止。与服务对象建立了良好的沟通与互动的桥梁。
3、认真完成市气象局关于防雷检测的任务。一是完成市气象局和市教育局下发的开展全市中小学校防雷检测工作的任务,对原有防雷装置的33所学校进行了检测;二是完成市气象局与市旅游商贸局下发的在全市部分旅游商贸企业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的工作任务,对 15家旅游商贸企业进行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三是对市电视台位于大同镇清水塘广播电视转播台进行防雷安全检测。在防雷安全检测的同时加强防雷安全宣传。
三、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1、主动服务,征求服务对象意见。积极开展重点项目、重大工业项目、重点工程、全市中小学校防雷检测服务,主动、及时加强与47家重点企业、重大项目负责人的沟通联络,征求意见,上半年组织召开了征求新安化工集团有机硅厂、热电厂、项目代办中河监理有限公司、杭州大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代表座谈会,对防雷工作进行评价,促进了防雷工作的开展。
2、周密部署,合理安排。根据所里成员的特长,全所人员分成防雷检测、检测报告制作、风险评估三个小组,合理安排好现有人员,提升服务速度和质量。
3、重点对象,特殊服务。做好重点项目、重大工业项目、重点工程、全市中小学校防雷施工的跟踪检测和竣工检测工作。特别是在新安迈图、格林香化、农夫山泉、远力健药业、万邦涂料、奥尼威尔、博大彩印、萧宏铝业等重大的项目中,以狠抓服务为重点,着力解决企业防雷上的问题为目的,在做好服务的同时,对检测不合格项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并耐心进行指导,收到企业反馈单要求复检时,第一时间前往企业复检,复检合格后及时出具复检报告,受到了服务对象的好评。全年服务对象187家,出具防雷检测报告823份。
4、积极开展重点项目和爆炸危险环境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评估程序和方法,对急需办理审核手续但未进行防雷风险评估的单位,多次到建设现场实地勘测、确定评估对象,及时做好防雷评估,提高工作效率。全年完成10个重点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5、行动快捷,提高效率。面对全市繁杂的防雷检测
项目,不拖延,遇困难不逃避,抱着最大的热情勇于面对。为确保防雷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检测人员顶烈日战高温,分两班人马到新安化工集团、新安迈图、建业有机化工、更化化工、格林香化、国际香料香精等这些大企业开展防雷检测工作,工作一丝不苟,检测工作完成后,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加班加点,确保在承诺期限内出具检测报告。
四、关注民生,重视
农村防雷,广泛开展防雷知识宣传。
1、积极开展农村防雷工作。组织防雷所技术骨干选取了14套农村典型的农居户型,绘编了《市农居房防雷装置设计与安装参考图集》,为农村建房防雷设施安装提供技术保障。在下涯镇乌驹市村建立了防雷示范村,设立了防雷宣传栏,并制作了防雷安全警示牌进行悬挂。2月12日当我们得知新安江东区广场后山顶的一株杉树从头到脚劈成两半这一信息后,立即制作了防雷安全警示牌到现场进行挂牌,警示群众,加强防雷安全教育。
2、广泛开展防雷减灾宣传。利用气象网、流动放映、黑板报、“3.23”世界气象日等多种活动,开展防雷减灾、防雷科普知识宣传。3月份结合气象防灾减灾宣传到大洋镇开展防雷科普知识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几百份,现场解答防雷疑难问题,讲解防雷防范措施,让企业和市民能够更加了解防雷、熟悉防雷,增强防雷减灾意识,避免雷击事故的发生。全年先后到明珠小学、明镜小学、更楼初中、航头初中、寿昌中学等10所学校进行气象防灾减灾、防雷减灾、防雷科普知识讲座,增强中小学生气象防灾减灾、防雷减灾、防雷科普知识。在全市流动放映防雷减灾宣传片110余场。
3、积极开展雷击灾害调查工作。2月9日梅城镇城西村江边沙场发生雷击起火,造成整只鱼船全部烧光。7月7日更楼街道于合村一农户家遭雷击,击中屋顶大部分瓦片,击坏家中电视机、计算机、电风扇,还把三楼阳台打了一个洞。只要我们得知哪里遭雷击就会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雷击灾害调查,分析雷击原因,向雷灾对象和周围群众讲述雷灾可能造成的一些后果及如何防范雷击的措施,以防雷灾事故的发生。
五、严格执行服务承诺,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树立防雷所良好形象。
1、政务公开、依规办事。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防雷检测资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防雷所工作人员一览表、收费标准张贴在办公室醒目位置,做到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制作党员先锋岗位牌放在办公桌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杜绝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不办的现象。
2、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对外防雷服务中,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效能建设、中国气象局的防雷工作“七个严禁”本所廉洁自律制度。坚持公正用权,以实际行动维护防雷所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3、完善防雷服务告知程序。有防雷审核时告知建设单位须知;有检测发现未进行防雷审核的告知单;有经防雷审核但施工过程中已进行变更的告知单;有存在问题整改通知单;有防雷服务意见反馈单,征求服务对象意见,每次服务采取一服务一反馈。服务对象从工作作风、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廉洁自律5个方面对防雷工作进行评价,全年服务180多家服务对象对我们的服务是满意的。
篇7:《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消防控制室的管理)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配备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进行值守,并将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设施的功能,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维修、保养、检测的具体实施)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其中,自动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依法由专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并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对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单位的要求)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故障报告受理制度,及时排除故障。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检测报告的报送和检测信息的公布)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自完成检测之日起30日内,将检测报告通过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的信息服务平台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因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检测信息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检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参照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订立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监督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情况组织监督抽查,并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其辖区内的居民住宅区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的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六)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
(七)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规定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或者未按照要求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共用各方签订的协议或者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由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进行值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维修、保养、检测致使建筑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检测报告报送义务或者因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告义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造成火灾隐患拒不改正的处理)
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的抄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建设交通、质量技监、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为建筑消防设施的用户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筑消防设施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
(三)滥用权利、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篇8: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其经营场所门楣部位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阵地规划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阵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阵地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展示区和控制区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实施方案编制)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阵地规划,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方案,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本办法以及阵地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技术规范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九条(公示和征求意见)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相关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公示,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当在本市有关政府网站上公告。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有关政府网站予以全文公布,并对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答复。
第十条(修改要求)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组织修改。
第十一条(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
(六)在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禁止在本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利用公共汽电车候车亭、公用电话亭设置的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第十二条(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
公共阵地的范围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管理权限)
利用内环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沪闵高架道路、逸仙路高架道路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内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利用其他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
利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内的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利用其他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第十四条(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手续)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时,应当制定拍卖、招标方案,并征求同级规划、工商(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应当与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公共阵地使用合同,并缴纳公共阵地使用费。公共阵地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办理下列手续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向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二)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阵地使用合同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合同;
(三)广告样稿;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位置关系图;
(六)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设置效果图;
(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第十六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申请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送达申请人。
经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设施设置的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自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装置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6年。具体设置期限标准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的材料、尺寸等因素另行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期限符合设置期限标准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申请期限予以批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属于使用公共阵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组织拍卖、招标;属于使用非公共阵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的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制定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并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期限不超过30日。
第十九条(设施设置变更)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予以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审批的变更和撤回)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并书面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由此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创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论证)
申请设置具有特殊创新要求的新形式户外广告设施,没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安全、市容景观等要求的,准予设置。
第二十二条(电子显示装置的源头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向市或者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审查设计方案时,提交电子显示装置的设计方案等材料。
市或者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电子显示装置设置是否符合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征求建设工程所在地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市或者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三条(维护义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
户外广告设施配备的照明设备,应当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照明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安全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设计单位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市和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设施拆除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设置人未予拆除的,阵地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2日内予以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禁止发布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但单位在其经营场所设置、发布与其生产的产品或者与其经营服务有关的户外广告除外。
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七条(信息系统建设)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将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技术规范、设置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和批准等有关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二十九条(已有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广告内容发布管理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益广告未达到发布比例要求、未发布公益广告或者发布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民事赔偿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政监督)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规划、工商(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或者技术规范的;
(二)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组织拍卖、招标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纠正、查处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规划、工商(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三)故意损坏或者违反规定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
篇9:上海市防雷设施安全检测管理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本市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营业网点、自助网点和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
本实施细则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
新建、改建营业网点、自助网点、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由市局治安总队负责实施。
新建、改建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和有关公安处(局)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并报市局治安总队备案。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DB31/329.3-200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市局治安总队应当建立由各级治安管理部门的内保、技防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具有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专业技术特长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专家组应当由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定。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第三章方案审批
第五条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
第六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审批表》,附件一),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以下简称《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二级(含)以上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复印件;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以下简称《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第七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在收到审批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填写《上海市金融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或《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以下简称《方案评审意见书》)和《建设方案审批表》,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第八条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通过专家组论证和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施工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批准文件》;
(二)《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三)第六条中规定报送的其他文件资料(需采用Word文档等电子文件形式制作成光盘)。
第九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施工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施工通知书》(附件二)。
第十条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通过专家组论证和审查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上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向申请人出具《不准予施工通知书》(附件三),并说明理由。
对未予批准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申请人经修改后,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章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方案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正式设计方案;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初验报告、检测报告;
(三)《准予施工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以下简称《工程验收审批表》,附件四、五),《上海市金融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或《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以下简称《竣工验收意见书》),由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通过专家组竣工验收的,申请人应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技防、物防平面布局图》;
(二)安全防范设施中每个摄像机摄取的音像资料(应采用电子文件形式制作成光盘,光盘上应粘贴标签,并注明XX区XX银行XX网点),并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个电子文件的名称均以摄像机的安装位置命名;
2、音像资料每个画面中应有字符显示,字符显示的内容应包括日期、时间,以及摄像机安装位置的中文名称;
3、音像资料每个画面中均应有模拟工作人员,以及顾客走动和办理业务时的图像;
4、音像资料中现金柜台画面应具有语音回放功能,且声音清晰可辩,并与视频同步;
5、音像资料中24小时自助银行、穿墙式ATM机画面应包括夜间图像。
金库验收还应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上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向申请人颁发《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附件六)。
第十五条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通过专家组竣工验收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上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向申请人出具《验收不合格通知书》(附件七),并说明理由。
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经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申请验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和工程验收,并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和有关公安处(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辖区内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维护保养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包括擅自变动安全防范设施安装位置、角度,安全防范设施存在故障未及时修复等),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实施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情况下即擅自施工的,该金融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实施细则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实施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情况下即投入使用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责令该金融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金融机构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并报市局治安总队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
(三)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附件八)分为牌匾和纸质证书两种。牌匾应当悬挂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显著位置,纸质证书由金融机构保存。
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安全防范设施审批验收不颁发牌匾。
《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和其他文书由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样张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以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局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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