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共8篇)
篇1:常规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聘用方:
受聘方:
第二条、受聘方自愿申请在聘用方从事工作,并将相关档案调入聘用方指定的收档部门。
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四条、受聘方的工作内容为下列第项:
(一)办公室
1、考核事务所聘用人员的出勤情况;
2、管理事务所的办公设备、设施及办公用品;
3、整理案卷档案文件;
4、管理图书资料;
5、管理事务所公章使用情况;
8、其他行政事务。
(二)财务
1、管理事务所的财务收支帐目;
2、根据事务所的要求,执行支付和收取款项等事宜;
3、管理事务所的业务统计及收结案工作;
4、交纳手持电话的年服务费;
5、办理本所因公出差人员的机票、火车票购买等事宜;
26、其他与财务相关的工作。
(三)秘书
1、接听电话,记录并及时转达电话留言;
2、接待来访客人;
3、接受事务所律师指示,及时完成打字、复印、装订、收发及转交传真、电子邮件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工作;
4、及时准确地填写工作记录和工作时间量表;
5、具体管理事务所的办公设备、设施及办公用品;
6、具体管理图书资料;
7、接受事务所和律师指派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网络管理员
1、所内办公自动化设备系统的安装、维护与数据整理、更新、备份;计算机相关设备的硬件检测与故障排除;
3、给予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一切工作支持;
4、申报办公自动化设备所需软、硬件的购买、更新计划;
5、接受事务所指派的其他工作事项。
(五)战略发展研究部
1、负责所内刊物《共和》的编撰;
2、负责所内专业资料及图书库管理、典型案例库管理、业绩及各类荣誉总结和管理、大事记库管理、著作论文库管理、法律文书标准化模板管理;
5、定期分析所内业务领域构成、国内国际律师服务市场现状及走势、律师服务市场的竞争态势;
6、定期发布立法动态简报、分所工作简报;
7、协助所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工作。
第五条、受聘方的工资及津贴数额自月日至20年月日为:工资人民币元/月,通讯及交通补助人民币100元/月(试用期的薪酬为元/月)。聘用方和受聘方同意,聘用方将根据受聘方上一年度的综合表现上调或下调其下一年度的薪酬。
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聘用方将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薪酬的支付时间为每月二十五日,但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除上述工资及津贴外,受聘方有权依《XX市共和律师事务所收益及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获取收益或奖励。
第六条、事务所承担费用为受聘方办理必需之社会统筹及保险。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或受聘方调离事务所时,上述社会统筹及保险允许转移的,则由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不能转移的,则由事务所与受聘方协商处理。
第七条、事务所有义务为受聘方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办公用具及用品。
第八条、受聘方的权利:
1、有权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的权利;
2、有权享有本所相关规章制度赋予的权利;
3、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务所帐目处理情况提出质询;
4、有权对事务所的业务发展和管理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九条、受聘方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1、受聘方应当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擅离值守;
2、受聘方应当准确、及时的完成工作任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推卸工作;
3、受聘方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在工作中了解到的有关案件的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隐私。受聘方无权透露事务所或各类律师的业务情况;
4、受聘方应严格遵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服从所内管理,病、事假须向行政主管请假;
5、受聘方应忠实履行岗位责任,自觉维护事务所利益、信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侵占或变相侵占事务所财产;
6、受聘方对外不得代表事务所或以事务所名义与他人签订协议;
7、受聘方若违反事务所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事务所将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停职直至解聘的处罚。
受聘方:
聘用方:
签订时间:
篇2:常规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乙方(受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聘用应聘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为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岗位。
甲方经考核,同意聘用乙方为甲方的职律师;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职律师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为元,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元。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双方协定:
四、乙方受聘期间的权利。
(一)了解对律师的权利义务有影响的甲方规章制度,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补充、修订享有建议权;
(二)享受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三)取得规定的报酬及福利待遇;
(五)遭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六)享受法定权利和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
五、乙方受聘期间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纪律规定,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二)按时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
(三)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仅由甲方统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接受甲方指派开展律师业务;
(五)未经允许不得从事公民代理。
六、甲方聘用期间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督促乙方依法执业、依法纳税;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甲方有权提议修改聘用合同的部分内容;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违法、违纪或者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有权拒绝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的不当请求。
七、甲方聘用期间的义务。
(一)支付规定的报酬及兑现相关福利待遇;
(二)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对乙方违法违纪和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本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期限届满时终止。
(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有关条款加以修改、补充。
十一、本合同的续签及终止。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聘用合同。如果乙方要求离所,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就是否同意乙方离所作出答复,如果同意乙方离所,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的;
2、乙方连续两年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的;
3、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甲方有损害乙方合同法权益行为的;
2、乙方因工作需要迁往异地或者到异地工作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十二、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篇3:浅析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
一、律师事务所应执行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我国企业目前执行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有: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目前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和大中型企业, 相对于这些企业, 律师事务所的经济业务比较简单, 作为合伙所、个人所的律师事务所, 其会计核算一般不会去主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1]61号) 文件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同为专业服务机构, 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应参照该文件, 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一样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当然, 笔者认为, 目前大部分的合伙、个人独资的律师事务所都属于小微企业,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 可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有关“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划定标准为: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发展趋势看, 《企业会计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 不远的将来可能终止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比较切合小微企业所从事的经济活动,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已能全面、完整的反映小微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律师事务所出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会计核算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16号) 规定, 自2000年1月1日起,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0) 149号) 规定,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 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 按照有关规定, 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 作为合伙所、个人所形式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征收的是出资者的个人所得税, 而不是企业所得税。
(一) 律师事务所是否有代扣代缴出资者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号) 文件第三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第二十条规定,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因此, 作为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律师事务所的纳税义务人是律师事务所的出资人, 律师事务所是出资者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负有申报纳税义务。
(二) 代扣代缴出资者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上述财税[2000]91号文件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定了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该文件的规定, 正确核算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按照事务所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以及确定的分配比例, 确定各出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月申报预交、年度汇算清缴出资者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 律师事务所为各出资者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是各出资者取得的事务所经营所得应交的个人所得税, 应属于事务所利润分配的一部分, 需要事务所在向各出资者分配利润时从应付利润中扣减, 即应通过“应付股利”会计科目核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 文件也明确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因此, 律师事务所对于出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具体会计核算应该如下:1.当发生纳税义务和计提税款时, 应按各出资者应交税款, 借记“应付股利—XX出资者—代缴个人所得税”,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缴纳税款时, 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记“现金”、“银行存款”。2.年度利润分配时, 按照各出资者应分配的金额, 借记“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记“应付股利—XX出资者”, 按照已代扣代缴各出资者税款, 借记“应付股利—XX出资者”, 贷记“应付股利—XX出资者—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支付税后利润时, 借记“应付股利—XX出资者”, 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
根据财税[2000]91号文件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出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 通过纳税调整增加相关项目 (如: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应税收益项目等) 金额, 纳税调整减少相关项目 (如:国债利息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 金额之后, 再按照出资者的分配比例确定的金额。因此, 当律师事务所的纳税调整增加项目金额较大时, 很可能会出现当期会计利润为负数、而出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 律师事务所当期就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已代扣代缴的出资者个人所得税就需要向出资者个人收取, 或者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应付利润来冲抵。
三、律师事务所提取各项基金的会计核算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11号) 第三十七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 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实务中行业主管部门还要求每位执业律师每年接受不少于四十课时的培训, 并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培训基金。但对于执业风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培训基金等四项基金的计提基数和计提比例尚无统一的规定。
笔者个人认为, 上述文件要求计提的社会保障基金和培训基金与律师事务所平时按照财税规定计提的社会统筹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性质重复, 没有必要再单独计提;对于执业风险基金的计提比例, 可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事务所所从事业务的风险程度自行决定;对于事业发展基金的计提比例, 可参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 按出资者税后利润的10%提取。
执业风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提取使用的具体会计核算, 律师事务所可以参照《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财会[2001]61号) 规定, 具体核算如下:
执业风险基金: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设置“执业风险基金”二级明细科目、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执业风险基金”二级明细科目, 用于核算执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或购买补充职业责任保险。律师事务所提取执业风险基金时, 借记“管理费用——执业风险基金”科目, 贷记“专项应付款——执业风险基金”科目;依法赔偿时, 借记“专项应付款——执业风险基金”, 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如果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 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事业发展基金:将“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二级明细科目替换为“盈余公积——事业发展基金”二级明细科目, 核算律师事务所按出资者税后利润的10%提取的, 用于事业发展的共同基金, 律师事务所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时, 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事业发展基金”科目, 贷记“盈余公积——事业发展基金”科目。
四、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成本的核算
《律师法》规定, 律师可以接受委托, 从事下列业务:担任法律顾问;担任代理人, 参加诉讼;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等。
《律师法》同时规定, 律师承办业务, 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因此,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可将与委托人签订的业务委托合同作为核算对象, 对每项合同的收入和成本进行明细核算, 便于内部业绩考核。具体核算程序如下:
(一) 对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业务委托合同进行连续编号。
(二) 业务收入和业务成本根据合同编号进行二级明细核算。
(三) 业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劳务收入的规定进行: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业务, 应当在完成该项业务时确认收入;如某项业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 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的比例来确认该项业务的收入。
(四) 业务成本按照具体支出内容设置三级明细账, 对业务成本进行明细核算。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成本一般包括:专职、兼职聘用律师 (包括实习律师、律师助理) 的工资津贴、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邮电费、会议费、车辆消耗及修理费和其他业务性支出。律师事务所应制定明确的业务支出报销制度, 要求在报销上述业务支出时, 需按照合同编号进行分类明确。律师的工资津贴也应按实际耗费的工时分配到受托经办的合同上。
篇4:常规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读者:覃先生
答:读者您好!现就您提出的律师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律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一)对于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在职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等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依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对于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在编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目前,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出台有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
二、关于律师参加工伤保险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律师事务所为用人单位,为其律师和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根据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包括律师在内的律师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应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律师及其他职工个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涉及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参加工伤保险时的登记、缴费,还是出现工伤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方面,都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用人单位的律师事务所与作为职工的律师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符合《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承担权利和义务的责任主体。
三、关于律师参加医疗、生育保险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如作为用人单位的律师事务所与作为职工的律师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关于律师参加失业保险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篇5: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乙方:(姓名)
住址:
律师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如与甲方首次签定本合同,则本合同期限内的前_个月为试用期。
3.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续订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双方经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4.如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虽未续订本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件实际履行,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
第二条、工作条件和职责
1、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律师,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和年审的有关手续,乙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办理人事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或年审时须向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缴纳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无须向甲方交纳任何押金或保证金。
2、甲方应指定专人对乙方就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培训,使乙方充分了解自身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以及办公条件,同时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办公地点及工作方式,或由甲方合伙人安排乙方出庭或出差。
4、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按照甲方制订的工作标准或提出的业务要求,努力完成甲方合伙人安排的各项工作。
5、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业务情况,结合合伙人对乙方的评价,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可根据考核结果适当调整乙方的薪资或奖金。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考核结果,并可向主管合伙人反映自己的意见,但应服从甲方的最终决定。
6、乙方全年业务工作量为小时(或创收额)。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如实填写、提交和修改业务工作记录。但甲方合伙人有权根据客户的反映以及乙方的实际工作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乙方的业务工作记录(或重新核定乙方业务工作量)。乙方对甲方合伙人的调整决定不服,可以向甲方的主管合伙人申诉。
第三条、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以及甲方规定的其他休假制度外,乙方每天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上班,并完成不少于八小时的出勤时间。
2、甲方合伙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同时甲方应酌情安排乙方休息或给予适当调休。乙方使用休假或调休时应事先向甲方申请,并根据甲方的统一安排办理相应的调休手续。
第四条、薪资及福利
聘用律师可以选择薪资方式:
□年薪制
1、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每年向乙方支付年薪_元人民币,其中包括除奖金以外的工资、加班费、补贴和津贴等一切报酬。甲方合伙人可根据甲方的经济效益不时修订甲方薪酬制度,并因此确定或相应调整乙方的薪资标准。
2、乙方年薪将按月分期发放。甲方在每月_日前以现金/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月薪资,但也可因甲方以外的特殊情况适当提前或顺延发放。
3、甲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性规定,自行制定或修改其奖金政策,并可根据其经济效益以及对乙方的考核结果向乙方发放各类奖金(注:包括但不限于提成奖、绩效奖、年终奖等)。
4、甲方为乙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并代扣代缴乙方收入中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金中乙方应自行承担的部分。同时,甲方也可根据自己的能力以及业务特点,决定向乙方提供其他合适的保险或福利项目。
5、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或产假等。乙方休假应向甲方申请并经批准。甲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向乙方支付休假期间的法定工资。
□提成工资制
1、乙方的业务创收在20(这个数字由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而定)万元以内的,薪金提成比例为50%;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0万元,提成比例提高5%,但最高不得超过70%;(关于提成比例不宜过高,事务所应考虑成本、税务、利润、行业中通行做法等因素)
2、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费用在乙方提成工资中支;
3、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五条、工作纪律
1、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性规定,以及律师协会制订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甲方不时制定、修订并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离职以后,均应严格保守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户的商业秘密。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户的任何业务或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纸张、电脑磁盘、软盘、胶卷、录音、录像、草稿以及笔记等形式记载或存放的文件、范本、档案、传真、信函、数据、报表、表格、图纸、密码、名单、电话号码、地址等,均为甲方财产。除非甲方业务需要,否则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资料,也不得将上述资料复制、下载、私自携带或发送至甲方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勤勉尽责,履行对甲方的全部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兼职,也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偿工作。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从事或帮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与甲方解除本合同之后的一年内,不得自行聘用或帮助任何第三方聘用甲方律师和员工,也不得以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名义为甲方现有或曾有的客户,或为与甲方客户相对立的一方提供任何有偿或无偿的法律服务。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了培训,或甲方为乙方向本市有关政府部门办理了引进外地人才的必要手续,乙方应对甲方履行服务期义务。服务期应自乙方培训结束后,或者甲方为乙方办理完人才引进手续后的第二天起计算,期限为年。此时,如服务期限长于本合同期限,则本合同期限将相应顺延。如果乙方在服务期中与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向客户私自收取任何费用,律师服务费应甲方统一收取,并开具合法票据,应客户的请求或者其他原因,由乙方代收、代交有关费用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客户的委托书。
6、如乙方违反上述工作纪律,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乙方离职前_个月的全部收入。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该经济损失超过了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该经济损失和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第六条、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在合同期届满前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期间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
(2)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
(3)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被客户投诉并经甲方调查确认属实;
(4)伪造个人学历和经历:
(5)因个人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不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应得薪金或提供工作条件的;
(2)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多发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通知期。同时,应按其在甲方的连续工作时间,以一年工作时间折算一个月工资(注:不到半年折算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_个月医疗期(注:可参照苏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2)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届时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如希望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乙方自甲方离职前个月的全部收入。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该经济损失超过了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损失和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5、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6、当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
(1)立即停止以甲方名义从事一切活动或完成甲方的未了事务;
(2)及时向甲方移交其所有业务和全部工作;
(3)及时向甲方交还其所保存或管理的全部甲方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中列举的一切甲方文件和资料;
(4)按甲方规定结清所有账目。
7、除非乙方尚有未了的业务或财务事项,或未能及时办理上述移交和交接工作,否则甲方应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的30天内为乙方办理离职或转所手续。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者与对本合同理解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根据苏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纠纷调解规则,在律师协会的主持下,由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方式加以解炔。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第八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定并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报司法行政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律师事务所(盖章〕
乙方:(签字)
篇6:常规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聘用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第一条 合同依据:
_________。(说明:根据《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及《聘用合同标准格式及必备条款》、本律师事务所《_________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受聘方申请在聘用方从事下列工作:
_________。(说明:内容限定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
第三条 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请,并负责为受聘方办理律师执业证及律师助理工作证、实习律师证。如因受聘方未能如实依规定提供有关个人资料或隐瞒事实致使聘用方无法为受聘方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从业许可,则本合同终止。且聘用方可以保留追偿因此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的权利。(说明:如因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致使受聘方所欲从事的工作无法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则本合同终止。但如果受聘方系申请行政辅助人员工作,且受聘方自愿在无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辅助人员工作证的情况下继续为聘用方工作,则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_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说明: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但如约定试用期,则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受聘方的工作内容:
_________。(说明:具体内容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六条 受聘方在事务所工作期间的报酬支付与计算方式为:
_________。(说明:须具体写出支付与计算方式。如按月、年领取固定工资;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计算方式领取报酬;固定工资加提成;固定工资加奖金;等等年餐、电话费等。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为受聘人员设立下列保险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
_________。(说明:除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为必设外,其它保险种由律师事务所自定。其中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可以不设立保险条款。考虑到申请办理各类证件的期间,律师事务所可以特别规定保险条款的生效期。)
第八条 受聘人员调离律师事务所时保险的处理办法:
_________。(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九条 受聘人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_________。(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十条 受聘人在合同规定的报酬外所享有的福利:
_________。(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条款:
_________。(说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增设其它内容。)
第十二条 由于受聘人原因致使律师事务所产生经济损失的赔偿方式:
_________。(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但应符合《律师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生效。
聘用方(盖章):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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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常规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受聘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住址
第一条 合同依据。
(说明:根据《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及《聘用合同标准格式及必备条款》、本律师事务《______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受聘方申请在聘用方从事工作。
(说明:内容限定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
第三条 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请,并负责为受聘方办理律师执业证及律师助理工作证、实习律师证。
(说明:如因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致使受聘方所欲从事的工作无法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则本合同终止。但如果受聘方系申请行政辅助人员工作,且受聘方自愿在无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辅助人员工作证的情况下继续为聘用方工作,则本合同仍然有效。)
如因受聘方未能如实依规定提供有关个人资料或隐瞒事实致使聘用方无法为受聘方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从业许可,则本合同终止。且聘用方可以保留追偿因此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其中试用期为_____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
(说明: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但如约定试用期,则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受聘方的工作内容。
(说明:具体内容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六条 受聘方在事务所工作期间的报酬支付与计算方式为:
(说明:须具体写出支付与计算方式。如按月、年领取固定工资;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计算方式领取报酬;固定工资加提成;固定工资加奖金;等等)。
报酬的支付时间为:
固定工资的数额为:月薪;年薪
其它可报销的费用:
(说明:如年餐、电话费等。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为受聘人员设立下列保险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
(说明:除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为必设外,其它保险种由律师事务所自定。其中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可以不设立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的生效期:
(说明:考虑到申请办理各类证件的期间,律师事务所可以特别规定保险条款的生效期。)
第八条 受聘人员调离律师事务所时保险的处理办法。
(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九条 受聘人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十条 受聘人在合同规定的报酬外所享有的福利:
(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条款
(说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增设其它内容。)
第十二条 由于受聘人原因致使律师事务所产生经济损失的赔偿方式:
(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但应符合《律师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______生效。
聘用方:______律师事务所(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受聘方:我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并承诺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规章制度。若出现违约情况,自愿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处理。
______(签字)
篇8: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的防范
一、建立谈话笔录制度
律师事务所通常在正式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前必定会与当事人沟通、交流, 了解相关线索与信息, 并作出相应的判断与决定。在沟通与交流中, 律师会对当事人的问题作出基本的法律判断, 告知当事人存在的法律风险及相关权利义务。律师事务所建立谈话笔录制度, 通过录音、书面记载的方式, 将律师与当事人谈话内容记录在案, 以备不时之需。一般而言, 谈话笔录需包含客户与接待律师基本信息、基本案情、律师向客户告知相关法律风险及其权利义务、律师的基本法律判断及对客户的法律解答。其中,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谈话笔录中必须由律师与客户双方签字记录, 并装订存档, 以备查用。
二、建立案件评审制度
一般而言, 在正式签署代理协议接受客户委托前, 律师事务所都要对客户要求的法律服务进行审查,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可以满足客户的要求, 从而规避执业风险。评审中主要考虑下列因素:案件本身风险、律事务所的业务水平、代理律师的执业能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实务中存在当事人向律师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甚至提供不当、非法证据的情况。此外, 不同案件对业务素质、办案能力的要求因其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力而不同。在评审中, 要综合考虑各项因素, 律师事务所可以专门设置部门进行委托合同审查。
具体的案件办理和其他法律服务的提供是由专门的代理律师操作, 代理律师有权利、有义务在法律、道德范围内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在此基础上, 律师事务所有必要对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管理、控制相应风险。尽管接受委托承接案件的是律师本人, 但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签订委托合同、进行职业活动, 律师事务所有必要对整个过程存在的风险进行明示, 包括实体的和程序上的风险。例如,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3条明确规定了律师有审慎保管委托人交付的证据及其他的法律文件, 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律师证据接收、存放方面的管理, 明确律师在接收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时, 一一登记, 注明份数、是否原件, 由委托人签字确认, 并向交付人提供收据, 在证据及其他法律文书转交、返还、收回均需委托人签字确认, 从而防范证据损毁、灭失的风险。
四、建立合伙人风险责任制度
如果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制, 所有合伙人均需承担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前, 我国部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联系松散、管理混乱, 舍本逐末, 不是通过律所的管理与积累提高业务能力、塑造律所品牌, 只是片面追求眼前利益, 忽视存在的风险, 印章乱盖、发票乱开, 挂靠律师过度散漫自由, 不征得合伙人同意即对外签署法律文书的情况。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利益与风险的共同体, 合伙人具有共同利益, 相应也共同承担风险。合伙人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 合伙人之间可以建立责任追偿制度, 以此加强合伙人的责任意识。
市场经济下, 律师事务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经营主体, 时刻面临着经营和执业风险。通过加强律师职执业、提供法律服务各个环节的管理, 不仅能提供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更重要的是可以有效规避律不必要的职业风险, 为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夯实基础。新形势下, 各律师事务所均面临着如何防范执业风险, 加强律师管理的议题, 仅以此文抛砖引玉。
摘要:律师事务所要想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必然要朝着规模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而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的防范则是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重中之重, 分析我国律师事务所风险管理现状并针对性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黄文忠.管好中小律师事务所的人、才、业[J].法务管理, 2011 (4) .
[2]张芳.加强职业管理提升企业竞争力[J].现代商业, 2010 (6) .
[3]马铭志.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律师业务前瞻[J].中国律师, 2015 (00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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