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红白理事会章程(通用6篇)
篇1:公司红白理事会章程
××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理事会定名为“天津市万顺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二条 理事会是本公司企业年金最高决策和内部管理机构。理事会受广大员工委托,作为本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代表广大员工对本公司企业年金进行决策和管理。
第三条 理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员工及企业利益至上原则、规范审慎原则进行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营运。
第四条 理事会接受企业年金行业监管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全体理事是企业年金基金的共同受托人,全体理事共同承担受托人职责。
第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按照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处理企业年金管理事务。
第七条 理事会是非盈利机构,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理事会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第二章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的受托职责主要包括:
(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五)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六)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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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企业和职工可授权企业年金理事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订企业年金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劳动保障部门 备案;
(二)及时收集并审核企业与职工的信息及变更情况;
(三)建立企业年金的协商机制;
(四)组织企业年金的相关培训,向职工解释说明企业年金方案;
(五)确定当年公司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
(六)负责审定有突出贡献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及受到各类处分的职工增加或减少企业年金的公司缴纳比例;
(七)受理职工的支付、转移申请;
(八)企业和职工授权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理事会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十条 企业年金的管理机构是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由公司领导、人事部、财务部、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对下属机构进行授权;
(四)、检查理事会决议及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副理事长1名,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并可根据理事长的授权全部或部分行使上述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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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秘书1名,可由1名理事兼任,负责会务、议案的提交、联络、起草理事会文件、起草与受托机构的协议、有关投资的日常工作及对受托机构的日常监督等。
第五章 理事会的内部管理
第一节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议的决策实行投票表决制,每位理事拥有一票表决权,每一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实行定期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每期会议须超过半数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主持。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在例会召开之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及讨论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理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一。
(一)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出现重大亏损;
(二)委托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在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委托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机构经营出现危机;
(四)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六)监督管理委员会提议时;
(七)出现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表决或根据事先接到的会议通知中的讨论事项,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署名后提交给理事会。第十九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全体理事半数以上投赞成票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理事投赞成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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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由理事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的修订;
(二)选择、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
(三)投资策略的制定;
(四)理事的增补、更换与罢免;
(五)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的修改;
(六)审议通过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管理制度;
(七)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及投资管理合同的重大变更;
(八)普通决议认定会对企业年金计划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议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由参加投票表决的理事签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姓名及人数;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五)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签名,并分发给全体理事。作为理事会档案保存,保存期为十五年。
第二节 机构设置及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应设立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与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选举产生,理事长对理事会的运营负全面责任,理事长不能行使职责时,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为行使。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应下设办公室、投资决策委员会及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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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兼任。理事会办公室应至少包括2名专职人员,理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应由理事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与修订企业年金理事会管理制度,提交理事会审议;
(二)拟定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方案,提交理事会议审议;
(三)组织实施企业年金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的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方案;
(四)监督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职责履行情况,并拟定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评估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六)负责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协调;
(七)解答企业和职工有关企业年金的咨询;
(八)建立与维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业务档案;
(九)拟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提交理事会议审议;
(十)编制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十一)拟定理事会议议题,提交理事会审议;
(十二)承担理事会议的会务工作;
(十三)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应明确规定理事会办公室及其负责人的权限,理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直接行使决策权,对超越权限的事项应向理事长或其授权人汇报,必要时提请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理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应至少每月一次向理事长或其授权人汇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第二十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可由理事及理事会办公室人员组成,也可外聘专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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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参加,但其负责人应由理事兼任。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3人,且总人数不得为偶数。理事会可以书面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最高投资决策权。第三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
(一)拟定投资决策制度和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并提交企业年金理事会审议;
(二)按企业年金理事会授权制定投资策略,并按权限提交企业年金理事会审议;
(三)组织实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四)每月向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长或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情况;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出现重大亏损时,应及时向理事长或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五)根据市场变化、政策变化和投资需求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企业年金基金调整策略,并及时按权限提交企业年金理事会审议;
(六)及时分析投资管理人提交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出具分析意见,并及时向企业年金理事会报告;
(七)协助监督委员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履约行为;
(八)企业年金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由理事组成,并至少包括一名职工代表理事,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为偶数。企业年金理事会可以授权监督管理委员会代为行使监督权利。第三十二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检查企业年金理事会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对选定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及中介服务机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监督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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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向理事会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监督报告,出现可能造成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的事项时,应及时向理事长或其授权人报告。
第三节 人员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违法及重大违纪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
(四)具有行使职责所要求的独立性;
(五)具备行使理事职责所必需的知识与经验;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十五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地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地保障委托人及受益人的权益,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理事对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事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少于最低人数限制的,应增补理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可以向企业年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在任职期限内调离企业的,其理事资格自行终止,企业年金理事会可另行补选理事。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增选新的理事。
对于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企业年金理事会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理事有权在理事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的罢免须由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四十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有下列行为的,撤销其理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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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法及重大违规行为;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不再具备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理事应具备的条件;
(四)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专职人员由企业年金理事会聘任,企业年金理事会应明确制定专职人员的岗位职责,专职人员直接向理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汇报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专职人员应诚实信用、履行尽职、勤勉、谨慎义务,严禁利用企业年金基金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十三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制定专职人员及理事的考核办法,定期对专职人员及理事进行考核评估,对不合格的及时进行更换。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之内发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自
年
月日起实施。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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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红白理事会章程
为规范本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合作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合作社的名称:。第二条 合作社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合作社业务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可以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本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六条 新成员入社,需向本社理事长提交入社申请,经理事长审核同意后,应当向合作社缴纳出资额,并依法订立书面入社协议。
第七条 合作社成员有退社自由。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第八条 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社:
(一)作为合作社成员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且无符合法律和本章程规定条件的继承人或有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但该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个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作为合作社成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合作社成员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作社成员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如该继承人符合法律和本章程规定条件且愿意加入本社的,可以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在履行完本章程所规定入社程序后,取得该成员的成员资格。
第九条 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1、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
2、不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给本社信誉、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3、其它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
对成员的除名,需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出席的成员或成员代表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或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对成员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第十条 退社及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终了时终止。
第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合作社应当在当年财务终了后 日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的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合作社亏损的,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资格终止前其应当承担的亏损。
资格终止的成员对给合作社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第四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享受本社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利用本社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对本社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5、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议账簿;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7、本社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积极参加本社活动,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共有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6、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履行合同(协议),认真完成本社安排的生产经营等任务;
7、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群策群力,共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活动;
8、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9、本社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监事。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当成员数超过一百五十人时,可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除选举成员代表以外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或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批准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提取公积金的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决议;
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7、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8、审议通过理事长、执行监事的工作报告;
9、审查批准本社的生产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10、审查批准对本社工作人员的聘用、奖励、处罚及报酬标准;
11、审议决定成员除名;
12、选举成员代表。
13、对合作社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变更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或成员代表提议;
2、执行监事建议;
3、理事长提议;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监事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执行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各成员。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长、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成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或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或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选举成员代表的,应当召开成员大会,决议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四条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长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的职责如下: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其它需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事项;
2、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社的领导工作;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制定本社的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4、管理本社的财务和资产;
5、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或工作人员,并制定奖励、处罚办法和报酬标准;
6、对成员进行技能培训,组织成员开展各种互助协作活动;
7、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权力。第二十七条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执行监事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本社的理事长、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八条 执行监事的职权如下:
1、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
3、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4、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工作报告和各项决议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5、向理事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建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6、履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六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二十九条
成员的出资方式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条 成员的出资总额为: 人民币。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的财产包括以下几项:
1、成员出资;
2、公积金;
3、国家财政直接补助;
4、他人捐赠;
5、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 本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会计制度建立账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1、该成员的出资额;
2、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3、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五条 本社按照成员大会决议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十六条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额的份额,依比例折算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的账户。
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三十八条 本社应当从当年可分配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份额作为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三十九条 提取风险金后的当年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
1、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2、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四十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四十一条 本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四十二条 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八章 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四条 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三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理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社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五十条 本社发生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事项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书面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报纸公告 方式发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篇3:《资源节约与环保》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资源节约与环保》理事会
第二条性质:《资源节约与环保》理事会是由中国节能协会和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为指导单位,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管, 天津市节能协会主办, 由天津市资源节约与环保杂志社具体承办的, 联合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相关科研院所、重点用能企事业单位、先进节能技术企业、服务机构及社会各界热心人士义务组成。
第三条宗旨:在资源能源节约与环境保护领域借助杂志社平台, 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开展宣传节能降耗政策, 普及低碳知识, 营造全社会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氛围, 推进节能降耗资源再利用工作;成为沟通政府-企业家-节能科技工作者的“节能降耗俱乐部”。
第四条内容:制订理事成员单位活动组织计划, 建立国际国内信息、学术、技术交流平台, 宣传推广节能环保科技成果和新技术、新产品, 塑造节能降耗先进单位和优秀企事业单位、节能技术企业的绿色环保形象;创新“120能效服务中心”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机构设置: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 由市节能协会领导担任, 设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设秘书长一名, 由协会秘书长担任;副秘书长一名, 由《资源节约与环保》杂志社负责人兼任。秘书处设在资源节约与环保杂志社内, 具体负责处理理事会的一切正常事务。
第六条组织形式: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常务工作机构。
理事会秘书处工作职责:
1. 定期组织召开理事会 (每年1-4月内) , 召开理事成员代表大会 (每年末工作年会) ;组织召开通讯员培训 (每年不少于一期活动) 。
2.负责执行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制定、修改、解释本理事会的章程;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研究决定来年的工作计划。
3.批准吸纳新的理事单位, 并执行对长期无故不参加理事会活动、不缴纳会费、自动退会者, 注销会员资格。
4.组织理事成员单位节能降耗先进事迹、先进技术的优秀评选与宣传工作。成员单位能源管理工作采访、编辑、宣传报道等工作。
5.对积极提供新闻稿源的通讯员, 统计稿酬发放, 与年终活动奖励。
6.根据理事会工作计划组织国际、国内交流、学习、培训活动。
7.为加强对本理事会的工作指导, 聘请市内有关领导及专家、学者为本理事会顾问, 建立顾问委员会指导本理事会工作。
第七条成员单位的确认:
1. 凡承认本章程的具有法人资格和良好社会形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和低碳环保的企业、
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等, 经理事会邀请后审核确认, 并按时缴纳会费者, 均可加入理事会, 成为理事会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一般成员单位, 由单位指定一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相应理事会职务, 自然人可担任理事或一般成员。
2. 申请参加理事会的单位, 首先填写入会登记表传真回理事会秘书处确认建档备案后, 在当年1-4月份内按时缴纳理事会年费, 经上述确认成功后, 即成为正式理事会年度成员单位, 理事会将为入会单位颁发相应证书牌匾。
3.理事会成员采取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与退出机制, 自愿参与理事会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理事会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理事成员单位享受理事会、编辑部、节能电气专委会组织成员活动的参与权利;域外交流、主题活动的优先参与权利。
2. 理事单位领导入选理事会, 享有推荐《资源节约与环保》特约编辑1名、通讯员1名, 合格者颁发聘书、上刊公布并参加通讯员培训。
3. 享有推荐入选“天津市节能工作专家库”、“专家工作委员会”、《天津节能降耗人物志》优先权, 入选者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4. 节能降耗先进单位、先进事迹、先进技术产品、节能服务的优秀评选与被评选、宣传的权利。
5. 通讯员积极征集、提供新闻稿源, 享有稿费奖励与年末先进评选与活动的奖励。
6. 理事单位名称在全年杂志公告宣传, 并在天津市节能协会网站宣传展示, 推荐电气专业人员同期成为电气专委会委员。
7. 能源管理工作、先进技术、案例工程在《资源节约与环保》期刊上享有优先采访、编辑、宣传报道权利。
8. 享有理事会推荐争取市级、区级“节能减排专项奖励资金”扶植权利。
9. 享有获得专家库能源专家针对自身单位免费能效诊断、技术咨询权利。
1 0. 优先享有节能审计、合理用能评估、清洁生产等咨询服务与宣传工作权利。
1 1. 当年每期赠送2册《资源节约与环保》杂志, 并根据权限享有赠送内彩广告一期至全年不等、专业论文1-5篇不等的权利。当年国际、国内交流、培训等活动半价与免费优惠名额1名。 (详见附件)
1 2. 享有协会、杂志社、专家委员会联系各级政府与行业机构建立沟通渠道优先权利;参加国家与地方政府各项财政资金申请的培训与咨询权利。
第九条理事会成员单位义务:
1.遵守理事会的章程, 执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关心和支持节能减排事业的发展, 发挥各自优势, 为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
2.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及顾问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3.积极参加理事成员活动, 积极组织本单位优秀论文征集与评奖活动。
4.单位推荐通讯员每季度及时将本单位节能环保资讯、照片等电子版传送编辑部以利及时宣传报道, 人员变更信息及时通报。
5.按时缴纳理事会年费, 提交单位宣传资料和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条资源节约与环保理事会每届三年, 届满换届。成员单位是理事会的节能减排信息监督员, 适时向资源节约与环保杂志社反映节能减排等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秘书处另行确定。
篇4:理事会章程
中国第一大报《人民日报》是中国最具权威性、最有影响力的报纸,作为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承担着每天向中国和世界传播与介绍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方针、政策的重任,倍受海内外读者关注及各国政界和商界的高度重视。
《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以中泰双语出版,中泰两国同步发行,是《人民日报海外版》在东南亚国家出版的第一本月刊,旨在加强对中泰间的信息沟通,让泰国读者进一步了解发展中的中国,同时也为中国国内各阶层精英提供最为精准地泰国资讯。
为发挥媒体的品牌与资源优势,加强中泰企业、机构以及政府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的持续和健康发展,特成立《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理事会。
2.组织机构与组织原则
2.1 理事会由支持《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发展的中、泰企、事业单位、相关政府部门、民间机构以及社团组织组成
2.2 理事会受《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主管和主办单位的指导
2.3 理事单位分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三个类别。相关单位的领导相应出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2.4 理事会每届任期一年,可以一次性选择连任两届或多届。如届满不提出变更或退会,视为自动连任
2.5 理事会设总干事,由《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负责人出任。理事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编辑部
2.6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结研究理事会的工作
3.入会条件
3.1 遵守《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理事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3.2 积极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3 按时交纳理事费(理事长单位每年10万元人民币、副理事长单位每年5万元人民币、理事单位每年1万元人民币)
4.理事单位入会程序
4.1 填写《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理事会入会申请表
4.2 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理事会审核
4.3 理事会秘书处向已批准的理事单位发入会通知
5.理事费缴纳
新加入的理事单位,在接到确认为理事单位的通知后,于一周内向《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理事会交纳当年的理事费。连任的理事单位每届任期到后一月内向《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理事会交纳理事费
6.理事单位的权利
6.1 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6.1.1 为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颁发由《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理事会统一印制的《理事长证书》、《副理事长证书》以及特制牌匾
6.1.2 在每期《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醒目位置全年刊登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名称,理事长、副理事长姓名和职务
6.1.3 对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采访和宣传报道
6.1.4 每年对理事长单位免费赠送《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两个整版彩页广告,对副理事长单位每年赠送一个整版彩页广告
6.1.5 《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主办的各类重要活动中优先邀请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领导作为嘉宾出席
6.1.6 为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提供中泰相关政策咨询,通过秘书处专人协助解决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的有关问题
6.2 理事单位
6.2.1 为理事颁发由《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理事会统一印制的《理事证书》以及特制牌匾
6.2.2 在《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全年刊登理事单位名称、理事姓名和职务
6.2.3 对理事单位取得经验通过媒体优先进行采访和宣传报道
6.2.4 对理事单位交纳的理事费,理事单位在《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刊登广告时可全额充抵广告费
6.2.5 《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主办的各类活动中优先邀请理事出席
6.2.6 为理事单位提供咨询,通过秘书处协助解决理事单位的有关问题
7.理事退会、更换与资格取消
7.1 理事单位有退会的自由。要求退会,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向理事会秘书处提出,经总干事签字备案即可
7.2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由于个人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在任期内不能继续担任时,由理事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报给理事会秘书处更换
7.3 理事单位违反《理事会章程》或不按时缴纳理事费,取消其相应的理事单位资格
8.附则
8.1 理事会成员对章程有建设性建议,经提出修改后执行
8.2 本章程解释权归《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理事会秘书处
《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理事会
篇5:公司红白理事会章程
参考须知: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全体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后去掉所“注”内容。
章程参考样本四: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于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
(万元)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经理,由股东自定)。任期 年,由 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六章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七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或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或担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 名。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注:由股东自定期限)送交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提取红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由股东及其聘请的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篇6:公司红白理事会章程
设立时提供的设董事会设监事会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局提供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局提供
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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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局提供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局提供
承
诺
书
今有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申请在贵工商局设立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郑重承诺仅办理此一家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本人承诺不再投资设立其他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此一人公司不再投资设立新的法人独资公司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投资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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