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人类社会人们行为的标准。我想学习制定制度,但不知道该如何写?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经年月日审议通过)
一、管理检查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和党员领导干部、行政监察对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政策、法规、决定和公司中心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协助党委、公司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治乱工作。
三、维护党纪、政纪,严肃查处党的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准则》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案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真实查处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违法违纪案件。
四、根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同级党委和它的成员实行职能监督,受理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审定、审核党员,监察对象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协助公司人事部门对公司纪检监察组织领导人员的考核调配工作。
六、领导和指导基层纪检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组织纪检监察干部的学习和培训。
七、负责协助公司研究制定公司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综合治理的有效措施。
八、承办自治区和上级纪委、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篇: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纪委监察室在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委的决议、决定,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严肃性。
三、认真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协助党委、行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紧贴学校中心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四、依照纪律、法律法规行使监察权,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和保密纪律,定期检查、总结和报告工作情况。
五、受理举报、申诉,检查执纪、处理违纪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六、坚持原则,维护纪律,秉公执纪,勤政廉政,不徇私情。
七、注重调查研究,加强同教职员工联系,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分析研究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
八、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办事公开制度,处理问题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 1页 共 16页 纪检监察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一、自觉遵守中央和省委关于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二、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干部人事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为案件当事人说情;不得以权谋私,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取酬;不得违规干预招投标。
三、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不得违规拖欠学校公款;不得用公款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奢侈浪费,用公款高消费。
四、在公务活动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品,一律按规定登记上交。
五、不违反规定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组织的各种活动,不参加任何宗教迷信、邪教和赌博活动。
六、不利用本人或亲属、子女的婚丧嫁娶等喜庆活动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
七、按规定如实申报个人收入情况,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廉洁自律情况。
八、以上规定,校纪委委员、各级党组织纪检委员、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应严格遵守并接受监督,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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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学习制度
一、全体纪委委员和纪检监察干部应自觉加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纪法规以及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注重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纪检监察业务素质。
二、落实纪委学习教育计划,学习内容以政治理论、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党纪政纪法规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为主。
三、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纪委委员每年集中学习两次,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每周集中学习半天,个人自学不少于三小时。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结合学习和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工作调研,撰写学习体会,每年完成一篇理论研究或业务研讨文章。
五、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积极参加上级或学校组织的培训学习。
第 3页 共 16页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省委近几年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副科级以上干部、学校管理的二级独立法人单位的正副经理及科处级干部。
第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清正廉洁,艰苦奋斗,恪尽职守,做廉洁自律的模范。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四条
廉洁奉公,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利用职权索取他人财物,或者违规接受他人财物、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不准违规找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应由个人及亲属支付的费用;
第 4页 共 16页
(三)不准利用婚丧嫁娶、生日、乔迁、子女升学等事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四)不准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五)不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为亲友营利活动谋取利益。
第五条
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
(一)不准授意、暗示或强令财务工作人员开假票、多开票、报假账、做假账、涂改伪造账目凭证;
(二)不准授意、暗示或默许部门或单位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或公款私存,隐瞒、截留、私分公款;
(三)不准动用事业费和发展基金滥发钱物或擅自变更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四)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乱收费。
第六条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一)不准在招投标和经济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不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建、维修、大宗物资采购等竞标活动;
(三)不准违反规定为亲友承包工程和经营服务项目谋取利益;
(四)不准转让、出租、调换学校的仪器设备、物资及房地产等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 5页 共 16页
(五)不准违反规定干扰招生、考试、录取工作;
(六)不准未经批准对外办班或私自签订办班招生合同;
(七)不准利用招生、考试、录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自觉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人员聘任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三)涉及本单位重大决策,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准武断决策,个人说了算。
第八条
模范遵守教学、科研、学术等道德规范。
(一)不准利用职权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评奖、职称评定等工作中拉关系、搞特殊化或弄虚作假、谋取荣誉;
(二)不准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三)不准利用职权从单位或部门自筹自管的资金中,违反规定为自己从事的项目批经费和设备;
(四)不准违规插手干预学生(含研究生)考试、奖惩、学籍、毕业论文(设计)、保送读研等工作;
(五)不准授意、暗示或强令有关部门弄虚作假乱发文凭。
第九条
严格遵守参与经济活动的有关规定。
(一)不准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经商、办企业,或私自进行职务发明专利的对外投资、入股、转让、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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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准擅自在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个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兼职工资和其他报酬。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纪委协助党委抓好本规范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各级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对落实本规范负全面责任。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学校民主党派、特邀监察员、工会、教代会和教职员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将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要进行述职述廉。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范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规定,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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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委和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纪检监察信访的受理范围
纪检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是: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和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行政监察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是:群众对学校党政干部及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上述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学校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他由纪检监察部门管理的申诉。
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程序 1.来信办理程序
⑴拆封、装订、盖收信章。
⑵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登记编号。
第 8页 共 16页 ⑶填写《信访举报件领导批办单》。对上级部门转办要求报结信访及重要信访填写《重要信访领导批办单》,简明摘出内容提要,随原信一起呈送领导阅批。
⑷根据领导批示及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归口办理。
⑸对署实名举报人,在受理其举报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向其发出信访受理承诺书,并向其说明信访办理时限;同时要求信访举报人作出在规定时限内不得就同一问题向上级部门再次进行信访举报的承诺。
2.来访接待程序 ⑴填写来访登记表。
⑵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其来访的目的、要求及反映的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并做好记录。
⑶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对应由所属单位(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单位(部门)处理,或由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后转交有关单位(部门)处理。
⑷需要请示领导的,填写《信访举报件领导批办单》或《重要信访领导批办单》随《接访记录》一起送领导批阅后,按领导批示办理。
⑸集体上访按中纪办发(1996)4号文《关于纪检监察机关
第 9页 共 16页 接待处理集体上访的暂行办法》办理。
3.其他举报方式的受理
⑴设立举报信箱,定期开启,有关信件按照来信办理程序处理。
⑵在纪检监察网站上公布举报信箱,随时开启,下载并打印来信后,按照来信办理程序处理。
⑶设立举报电话,电话号码在纪检监察网站上公开。受理电话举报时,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进行录音;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属于纪检监察部门业务范围的举报电话,按照来信办理程序处理。
4.转办与催办
对需要转交有关单位(部门)办理的信访举报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由承办人拟稿,分管领导审批后,编号填写《纪检监察信访转办单》,隐名摘出信访举报主要内容,并提出调查处理报结时间及要求,及时转交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处理;对可能造成打击报复的信件要隐去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对转办的信访件需在二周内报告结果。如到期未报,则应向承办单位(部门)发出催办单,同时以电话、口头等方式及时催办。
第 10页 共 16页 5.调查处理
⑴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由信访承办部门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小组应由二人以上组成。
⑵调查取证时,应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⑶依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及所收集的证据认真进行分析后,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写明调查的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被举报人的责任与态度、署名举报人的意见、调查小组的处理意见等。
⑷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落实。 6.审核报结
⑴信访结案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
⑵对信访案件调查处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从事实、材料、结论、处理、手续上审核是否符合案件报结的有关规定、要求。如发现承办单位对案件的处理不当或材料不全时,应责成其重新审理或补报材料。
⑶一般信访问题经纪委书记审定后予以办结;重要信访或信访案件经纪委书记和校党政领导审定后予以结案。
7.存档
纪检监察信访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
第 11页 共 16页 排目录,组卷装订,转学校档案馆按规定期限保存。
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 ⑴上级批转函件。
⑵《信访举报问题呈阅表》。
⑶来信原件(含完整的信封)或《接访记录》、《举报电话记录》。
⑷调查材料(谈话笔录、证据材料等)。 ⑸调查报告。
⑹《信访问题办结表》或《信访案件结案表》。
三、信访工作目标
1.信访处理及时。信访举报件当天登录,一个工作日内呈报有关领导阅批;需转办信访件,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传递;重大集访及信访突发事件迅速处理,立即上报。
2.抓好初信初访。初信初访一个月内办结率达80%以上。 3.提高办案时效。信访举报案件的按期结案率不低于95%。 4.保证信访质量。重复信访控制在信访总数的15%以内。 5.妥善处理集访。集体访、异常访一次办结率达85%以上。
四、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1.实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领导责任制。党委和纪委主要领导负总责。在研究部署工作时,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要求,抓好检查指导,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
第 12页 共 16页 2.完善领导接待来访制度。每周安排一位校领导接待群众来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应有专人做好记录,并将记录交信访工作人员登记、处理,及时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处理。集体访、异常访和其他重要来访,应立即接待并负责处理,做到谁接待谁负责处理到位。
3.落实领导阅批来信制度。党政主要领导对重要信访、集体来访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亲自批阅的信访件不少于全年受理信访件总数的85%。
4.阅批信访举报及时迅速。对信访部门呈阅的《信访举报件领导批办单》或《重要信访领导批办单》,分管领导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阅批签署意见;信访举报件办结后由原阅批领导审核签批办结意见。
5.加强信访举报工作研究。校分管领导或纪委书记要组织研究信访工作,参与疑难信访问题的处理,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信访工作理论研究;对信访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
6.重视信访队伍建设。及时配备专兼职信访干部,并对信访干部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信访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信访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及经费保障,为方便群众举报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信访信息报告
第 13页 共 16页 1.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信访信息和工作信息。 2.对10人以上的群访或信访反映的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在24小时内报告。
3.年终报送信访工作总结,按要求报送信访统计报表。
六、信访举报公开办事制度
1.公开的内容
⑴党和国家有关信访举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⑵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职能、受理范围、工作程序、举报电话、传真(网站、电子邮箱)等。
⑶信访举报所反映问题的办理期限、结果及处理依据。 ⑷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易引发联名或集体访的信访举报案件、党员干部严重以权谋私和违法乱纪的信访举报案件、经过调查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群众中有误解、被举报人有压力、并已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信访举报案件、经多次调查处理仍不服并长期无理纠缠的信访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
2.公开的形式
⑴张榜公开。对涉及多数人利益、容易诱发集体访的信访案件,信访举报办结落实处理到位后,予以张榜公布。
⑵会议公开。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复杂、需要直接与有关人员交流沟通才能解释清楚的信访举报案件,通过在一定范
第 14页 共 16页 围召开会议,向有关人员通报处理结果或作出解释。
⑶通报公开。凡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信访举报案件,调查结束后进行深入剖析并形成材料,在一定范围内发文通报。
⑷网络公开。对网上举报,在调查结束后,将举报案件处理结果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或在纪检监察网站上向举报人予以回复。
3.公开的期限:
⑴长期公开。涉及公开内容第⑴、⑵项的内容,实行长期公开。
⑵定期公开。结合校务公开,定期公开有关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⑶及时公开。需要公开的信访举报案件办结后,在15天内公开,公开时间为7天
七、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1.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信访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2.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 3.信访举报材料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部门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4.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 15页 共 16页 5.严禁将信访举报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6.对泄漏信访举报情况的,要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八、内部管理
1.严格审批程序,健全内部制约机制,重要信访的处理必须报分管校领导。
2.规范工作流程,信访工作所用的表、簿、单、册统一规范,信访办理符合程序、规定;案卷装订整齐,目录与封面书写美观,案卷保管符合档案管理规定。
3.接待来访群众和外来联系公务人员做到文明礼貌、热情耐心。
4.接待人员要廉洁奉公,严守党纪,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做违反原则和规定的事情。
5.严格执行信访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建立纪检监察信访核查工作责任制,实行信访举报责任追究制度。
九、附则
1.本制度由纪委负责解释。
2.本校以前制订的相关制度,凡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若与上级组织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 16页 共 16页
第三篇: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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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CW/DW/JW-2015 佳木斯东方船务有限公司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工作。公司纪检监察部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由各支部(总支)行使纪检职能;下属各党支部(总支)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
第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方面要受集团纪检监察机关领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各单位党组织、党员、公司干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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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CW/DW/JW-2015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群众路线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坚持的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 举报
第十条 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 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案件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纪检监察部门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在公司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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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CW/DW/JW-2015 分公司及基层单位最迟需在三月内报告结果,如三月未报,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则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第十五条 存档。
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 案件检查、政纪案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违反党纪的行为,由集团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基层不是干部的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基层党支部查办;其余党员的违纪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二)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违反政纪的行为,集团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其余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集团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查办,特别重要的大案、要案申请集团公司纪检委直接查办。
(四)纪检检察机关进驻各子分公司和基层单位查办案件,各单位党政要组织协助并协同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七条 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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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CW/DW/JW-2015 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审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认为需要给予处理的案件或需要进行审理的案件应进行审理。
审理的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提出审理报告。
(二)经审理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办调查或补充调查手续的,进行补办调查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处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立案、调查和审理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和)党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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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CW/DW/JW-2015 定或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给予回复;对回复仍不服或有异议,可提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七章 执法监察
第二十六条 范围和内容。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决定、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总公司、集团公司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党风党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重要计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职工群众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执法监察项目。
第二十七条 选题立项。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上级安排、领导部署、有关部门要求、调查发现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筛选,提出执法监察的题目,经纪检监察机关讨论研究,商请有关部门,确立立项建议,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制定方案。根据所立项目,纪检监察机关制定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内容、指导思想、目的要求、政策依据、组织领导、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九条 组织实施。
(一)确定纪检监察机关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必要时,请有关的业务部门派人参加。重大项目,可由公司领导出面进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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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设立纪检监察组,董事长担任组长,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负责组织工作;成员由支部委员、财务部长组成(兼职纪检监察委员),负责承办具体纪检监察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纪检监察组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各部门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参与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和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三)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受理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五)调查处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六)受理党员、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七)配合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做好党风廉洁教育、宣传等工作。
(八)配合集团公司监察部做好纪律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
(九)完成集团公司党委、行政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纪检监察组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检监察组讨论同意,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对涉及违纪违法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将其停职。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守则
第六条 纪检监察工作原则:
(一)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重证据、重事实原则。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纪检监察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 举 报
第八条 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内外勾结,侵蚀公司利益,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对外经济合同、供应商导入、外购外协、价格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九条 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监察事项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纪检监察组提倡署名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部门名称、被举人的姓名、职务、违纪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或提供其它知情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接受举报
(一)纪检监察组在公司内部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
(二)对外公布举报信箱地址和电子邮箱,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形成书面报告。
(三)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
(四)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接受举报联系人: 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 第十一条 对举报的处理
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上访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
(二)一般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组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上报集团公司监察部直接查办。
(四)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报集团公司纪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受理。
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检监察组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初步审查、审核。
对受理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监察事项,经纪检监察组讨论同意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三条 立案。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监察事项,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予以立案;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部门,但有妨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纪检监察组讨论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六条 审理。
(一)对认为需要给予处理的案件或需要进行审理的案件应进行审理。审理的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提出审理报告。
(二)经审理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办调查或补充调查手续的,进行补办调查和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处理。
(一)对立案、调查和审理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党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一经查实,全部没收,上交公司财务;对于已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
3、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缓刑)的人员,公司应当开除,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
4、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纪违法部门或个人,进行通报。
5、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6、不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二)根据案件调查和审理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三)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提起申诉。
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提起申诉,或提请纪检监察组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 执法监察
第十九条 范围和内容。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决定、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重要计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员工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落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执法监察项目。
第二十条 选题立项。纪检监察组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和有关部门要求,调查发现问题,认真分析筛选,提出执法监察项目。
第二十一条 制定方案。根据所立项目,纪检监察组制定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内容、目的要求、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
(一)确定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必要时,请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二)组织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目的要求、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做好实施前的准备。
(三)纪检监察组下发执法监察的通知文件。被监察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四)认真落实实施方案,搞好自查和抽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弄清事实,确认性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评估总结。
(一)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估执法监察的情况,肯定成绩,总结推广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二)对问题较严重的,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被监察部门发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三)写出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呈报公司领导,抄送上级监察部和有关部门。
(四)将执法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组根据执法监察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上级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设立纪检监察室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 公司纪检监察室行使纪检职能,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
第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方面要受集团纪委领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室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各支部、党员、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各支部、党员和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四)调查处理各支部和党员、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各级管理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调研等工作。
(七)围绕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开展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大修技改、基建工程、资金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效能监察,提出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八)建立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参与对党员干部的考核、评议工作。
(九)协助工会做好企务公开工作,对企务公开内容、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十)承办公司党委、行政和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室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委书记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经公司党政负责人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停职。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
第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群众路线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坚持的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 举报
第十条 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 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案件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提倡署名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
公司纪委在公司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填写相关表格,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对举报的处理。
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委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经审查不属于纪委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性问题,应做好举报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应由 所属单位(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单位(部门)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信息,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领导或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四条 转办。
虽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但不归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举报,公司纪检监察室应批转给相关单位。对转办的信访件,所受理部门最迟需在一个月内报告结果,如一个月未报,公司纪检监察室则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第十五条 存档。
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 案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党委、纪委委员违反党纪的行为,由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办;其他党员干部、非干部党员,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
(二)公司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违反政纪的行为,由集团纪律受理和查办;其余各级管理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集团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查办;特别重要的大案、要案申请集团公司纪检委直接查办。
(四)纪检检察室进驻各单位查办案件,各单位负责人要组织协助,并协同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必须报经党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七条 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室受理有关公司内部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和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上级部门移交的案件。对于受理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属于公司纪委查办的要立即组织办理;属于上级纪委交办、上级部门移交的案件,公司纪委要及时将查办结果反馈上级纪委或有关上级部门。
第十八条 初步审查、审核。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自己的管理范围,对受理案件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九条 立案。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案件,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公司纪检监察室查办的,予以立案。
第二十条 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有妨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并经纪委书记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回避。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处理。
(一)公司纪委对立案、调查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和)党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一经查实,责令其上交;对于已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
3、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刑期的人员,公司应当开除,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
4、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法违纪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
5、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6、不存在违法违纪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二)公司纪委根据案件调查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三)重大监察处理决定和党纪处理意见应报请同级党委同意。
(四)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
(五)有关单位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将采纳和执行情况报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三条 提起申诉。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向公司纪委提起申诉,公司纪委需在一个月内给予回复;对回复仍不服或有异议,由公司纪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或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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