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电厂建设审批程序的规定

关键词: 核电厂 程序 建设 规定

关于核电厂建设审批程序的规定(精选6篇)

篇1:关于核电厂建设审批程序的规定

关于核电厂建设审批程序的规定(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核电工业的发展,加强对核电厂规划工作和项目建设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核电厂的建设为国家大型重点项目。因此,必须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统一规划、立项建设。

第三条 核电厂建设的基本程序包括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建设准备、土建施工和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直到竣工险收等过程。除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外,不允许擅自简化程序和超越阶段审查、审批。

第二章 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核电厂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联合所在省(市)政府和相应的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设计院编制。由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查和批准。第五条 核电厂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必须对厂址进行预评审,并将预评审意见作为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一起上报。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批准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联合所在省(市)政府和相应的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上报。由国防科工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即完成立项)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必须为开展可行性研究准备相关的条件,主要包括:(一)立项目法人,建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二)开展现场有关资料的调研、试验、勘察和测量等;

(三)与主要设备供应商开展谈判,并签订意向书(正式合同只有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批复后才能签订)。通过谈判确定核电厂的技术方案;(四)进行总平面设计,并进行评审;

(五)局部开展征地和四通一平等前期工程;(六)落实筹资方案等。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由企业法人的营运单位负责组织编制、上报。可行研究报告的编写应选择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参加,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厂址选择报告》、《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查批准。可研阶段的《劳动安全卫生论证报告》由国家劳动部会同国防科工委审查、批准。国防科工委在接到《厂址选择报告》、《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劳动安全卫生论证报告》的审批意见后,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批准。

第九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营运单位负责编制,并上报国防科工委。由国防科工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审批。

第四章 项目设计和建设准备

第十条 项目设计工作是整个工程决定性环节,是组织土建施工和安装的依据,并直接关系着工程质量和以后的运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批准后,营运单位应择选有设计资质的工程设计院(也可以是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的设计院),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并根据必要而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项目的设计工作。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是项目设计的第一阶段,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建造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查。初步设计阶段的《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由国家劳动部会同国防科工委审查、批准。初步设计由国防科工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后报国家计委。

第十二条 营运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进度要求,完成主设备订货合同和开展建设的各项准备。在发布主要设备和主体工程施工的招标文件前,必须将招标方案报国防科工委,在定标前,将评标结果报国防科工委。

第十三条 营运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向国防科工委提交项目开工申请书,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核电厂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只有当国防科工委批准开工报告,并报国家计委备案。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建造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批准并颁发建造许可证后,才能正式开工。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了主要工程的征地和场地平整;

(二)完成了施工道路、水、电、通信等施工设施;

(三)土建施工和安装单位已经确定,并完成了相关的临时建筑,准备了施工设备和进行连续施工的材料;

(四)营运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了审查,并批准;

(五)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能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六)工程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完成相关管理程序;

(七)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开工审计已经完成;

(八)营运单位与所在省(市)确认了上网协议和购电协议等。

第五章 土建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核电厂土建施工、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各阶段,必须接受国防科工委的监督检查,和接受国家环保总局的核安全监督。每季度、每年必须向国防科工委报告项目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状态,并随时报告各阶段重大的工程问题。

第十五条 核燃料进厂前,营运单位应向国防科工委和国家环保总局上报《核材料许可证申请书》。经国家环保总局核准,国防科工委批准,并颁发《核材料许可证》。第十六条 营运单位应组织编写《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装料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评审。在装料前应提交《核电厂首次装料申请书》,经评审批准后,国家环保总局颁发《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

第十七条 营运单位众核电厂首次达到满功率之日起,经十二个月的试运行,必须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并附送核电厂的《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运行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经评审批准后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第十八条 在核电厂正式批准运行前,营运单位应向国防科工委提交《核电厂验收申请书》,核电厂验收条件是:

(一)取得了《核电厂运行许可证》;

(二)完成了项目竣工图;

(三)完成了项目竣工决算;

(四)完成了竣工验收的证明文件。

核电厂的竣工验收应由国防科工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后报国家计委批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解释、补充和修改。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O年月日实行。

编制:倪武英 刘信荣 2002.4.2

篇2:关于核电厂建设审批程序的规定

1、为了适应我国核电工业的发展,加强对核电规划工作和核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核电站的建设项目一般均为国家重点项目。因此,必须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统一规划、立项建设。

3、核电站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附有电力部核电站厂址评审组的预评审意见,才能上报电力部。经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组织审查后,由电力部批准。

4、项目建议书应根据批准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或企业法人负责编报。项目建议书上报前需征求所在省(市)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电力部,抄报国家计委。由电力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5、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电力部。其中有关厂址核安全部分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本阶段(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预评审意见,报国家环保局审查批准;电力部在接到国家环保局、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厂址核安全部分的审批意见后,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由电力部批准。

6、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编报。在上报前需征求所在省(市)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电力部,抄报国家计委。由电力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篇3:关于核电厂建设审批程序的规定

关键词:程序体系,建设,运行,难点,对策

1 引言

HAF003[1]规定, “2.2凡影响核电厂质量的活动 (包括核电厂运行期间的活动) 都必须按适用于该活动的书面程序、细则或图纸来完成。2.2.2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 必须制定有计划地、系统地实施核电厂工程各阶段的质量保证大纲的程序并形成文件。编写的程序必须便于使用, 包括所需的专业技能, 内容清楚、准确。必须根据需要定期对程序进行审查和修订, 以便保证所有影响质量的活动都得到考虑而无遗漏。”因此, 核电工程EPCS总承包项目程序体系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充分识别后, 遵照与业主单位合同及其管理要求, 并结合自身项目管理特点而建立和维护的, 它是实现核电质量保证工作中凡事有章可循的基础。程序体系的充分性、符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将直接影响到核电项目质量管理的成败。

2 某核电工程EPCS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

经某集团公司授权由某核电工程公司、设计院甲和设计院乙共同组成联合体 (EPCS总承包商) , 为完成某核电工程的合同任务而组建的项目管理组织。其中, 设计院甲作为总体设计, 核岛及其BOP设计院, 承担总体技术和核岛设计责任;设计院乙负责常规岛及其BOP的设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技术与设计责任。某核电工程公司做为联合体的牵头方, 牵头组织工程承包框架协议、合同的谈判和执行工作, 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工作。设计院甲和设计院乙具体负责设计工作, 并参与项目的设计管理工作。

EPCS总承包商三方同时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 同为总承包合同执行方。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完成后, 由工程公司、设计院甲和设计院乙派出人员组成EPCS总承包项目部, 工程公司、设计院甲和设计院乙支持项目部的运行。

3 EPCS工程总承包项目程序体系的建立愿景

3.1 建立职责明确、一体化项目组织机构

EPCS总承包项目部组织机构的建立是基于项目涵盖的工作任务, 保证每项工作分解到每一任务都有相应的合格人员来完成。对此, EPCS总承包项目部的组织机构图如图1所示。

3.2 建立一体化管理程序体系, 实行差异化管理

EPCS总承包项目部须建立并使用一体化的项目管理文件, 在程序体系上是完整的, 能够指导、涵盖所有业务流程, 做到凡事有章可循。一体化项目管理文件由EPCS总承包项目部负责组织策划和编制, 各承包商需按EPCS总承包项目部管理要求、一体化程序文件并结合自身管理需要, 建立并维护适用于本工程的本单位程序文件。

3.3 EPCS总承包项目部程序体系架构

基于一体化管理体系要求, 策划并编制出EPCS总承包项目部程序体系架构, 见图2。

4 EPC总承包模式下程序体系建设维护过程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4.1 程序的分级问题

根据总承包项目部现有程序的分级管理, 项目部程序文件分为管理类文件和工作类文件两类。对于管理类文件可分为三级, 1级大纲, 2级管理程序 (含大纲程序) , 3级管理规定。但实际工作中发现整个程序体系层次划分存在不清晰情况, 例如有些名为“××管理程序”与“××管理规定”、“××作业指导书”的程序编号为同一号段。

4.2 程序编写问题

4.2.1 程序编制人员业务技能欠缺

目前, 出现一些程序迟迟不能发布, 出现多次返工现象, 主要原因是主控部门安排的程序编制人员对项目的管理要求、业务流程掌握不够, 程序中流程、接口、业务处理偏差较大, 审核和会签迟迟不能通过, 增加了程序编审批的时间。

4.2.2 程序主控部门对程序的关注度不足

在程序体系初步建立完成后, 程序的缺陷往往是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 需要修订程序或新增程序。在这个过程中, 凸显出程序主编部门会自我感觉良好, 认为工作有程序可依, 程序的修订不会影响工作, 致使不能按期完成项目部程序编制维护计划。

4.2.3 EPCS总承包三方/两方接口程序及其会签问题

EPCS总承包项目三方 (工程公司、设计院甲和设计院乙) 存在适用于三方/两方接口的程序清单不清晰, 哪些程序需要三方/两方会签, 如何会签未形成一致意见等问题。

4.2.4 程序上下游衔接问题

各单位体系建设之初, 各自为政, 业主单位的合同、程序 (管理要求) 不能在总承包项目部得到有效落实, 监理单位的管理要求不能在总承包和各建安承包商得到有效落实, 总承包的管理要求不能在各建安承包商得到有效落实, 上下游程序不能有效衔接。

4.3 程序执行力问题

好的项目程序体系运行、维护离不开对其的执行的有效性, 项目部对某季度内外部单位开启的CAR进行原因分析, 共开启CAR 21份, 其中缺乏程序/方案的执行力为6份, 占比29%, 居首位, CAR原因分析如图3所示。

对程序执行力不足进行反思, 产生此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1) 程序编制质量不高, 体现在组织对程序编制重视不够, 程序内容针对性不足; (2) 人因问题, 体现在培训宣贯不到位、个人执行欠缺等; (3) 流程问题, 体现在接口不畅、职责分工不明确等。

5 EPCS总承包模式下程序体系建设维护过程中的对策

5.1 完善程序体系管理文件

修订《××项目程序管理》程序, 全面系统的规定了EPCS项目的程序体系管理, 从EPCS总承包项目三方各自职责、程序体系架构、程序文件分级、程序编制维护计划、程序的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资质要求、程序的发布与分发、程序的定期评审及维护到程序问题处置 (程序变更的管理要求、程序修改单、程序问题处置单、程序的取消方面) , 完善了项目程序体系管理文件。

5.2 对程序编写人员进行培训

现在很多工作经历不满五年的员工承担程序的编制任务, 工作阅历、工程经验、能力积累明显欠缺, 须从工程现场工作实践、项目管理理论与实践、专业技能、程序编写技巧等方面进行培训, 并闭卷考试, 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程序编制, 且必须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协助编制并与其双签, 提升程序的编制质量。

5.3 确定EPCS总承包三方/两方接口程序及其会签事宜

EPCS总承包项目部多次组织总包方的三方召开专题会, 确定了: (1) EPCS总承包项目部三方接口程序清单; (2) 明确了三方程序联签和会签的接口人; (3) 会签页格式; (4) 形成EPCS总承包三方/两方接口程序管理文件。

5.4 召开程序体系建设维护专题会

在项目部程序体系建设维护过程中, 组织召开专题会, 宣贯《××项目程序体系建设方案》, 布置工作任务, 提出工作要求, 协调解决程序体系建设维护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5.5 发布程序体系建设维护周/双周进展报告

项目部体系工程师向EPCS总承包项目部各部门体系接口人、部门经理, 工程公司、两个设计院、项目部相关领导通报程序体系建设建设维护进展报告 (周/双周) , 督促EPCS总承包项目部及主要建安承包商程序体系建设维护工作, 且对于对程序编制维护计划执行不到位的部门/单位, 由QA经理在项目部的周例会上进行通报, 此举为程序体系的有效运转与持续改进提供保障。

5.6 上下游 (业主与总承包、总承包与建安承包商) 程序体系有效衔接

根据与业主合同中“与监理相关条款”及监理规范, 梳理出项目部需增加与监理公司的接口的程序清单, 并报业主、监理审查认可后对此程序清单中的程序进行升版, 增加监理工作内容与接口, 解决工程监理接口问题。组织总包方项目部相关部门梳理业主释放程序在总包方项目程序中的落实情况, 组织各建安承包商梳理与总包方释放程序在本单位的落实情况, 并动态维护, 适时修订程序, 落实上游单位管理要求。此方法不仅确保了业主程序要求在总包方项目部中程序文件中得到有效落实, 而且确保总包方程序要求在各主要建安承包商中程序文件中得到有效落实, 实现上下游有效衔接。

5.7 提升程序执行力

EPCS总承包项目部采取措施提升总承包项目部及其承包商的程序执行力, 通过以下措施提升: (1) 优化程序文件 (可从部门负责人要重视程序编制, 指定合格人员编制程序, 提高程序文件的可执行性;加强新发布程序的宣传培训;各部门/单位需关注本部门/单位的僵尸程序;各部门需积极配合QA/QC部定期梳理本部门适用程序的符合性、有效性和适用性, 对不适用的及时优化;编制程序时———特别是涉及跨部门职责的, 应摒弃本位主义, 切实考虑工作业务所需等方面优化) ; (2) 培养执行程序的惯性思维 (包含对已发布的先僵化, 后优化, 再固化;执行程序是工作的必需, 避免经验主义;继续推进程序表单化、电子化、信息化建设, 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人因失误方面) ; (3) 加强职责分工和流程梳理 (从理清部门职责、岗位职责;职责分工清晰, 有利于提升程序本身质量和提升程序执行力方面改善) ; (4) 加强监督监查力度 (如增加监督监查的力度和深度;对每个季度程序/方案执行力问题排名第一的单位开启QOR, 或在质量月度协调会上要求责任单位予以原因分析并予以说明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 (5) 全员核安全文化培育 (涵盖提高质量的编审批程序, 改善执行程序, 确保人人敬畏程序, 遵守程序等方法) 。

6 结束语

本文通过阐述某核电站EPCS总承包项目程序体系建立、维护及运行过程中遇到难点问题及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最终形成一套覆盖EPCS所有管理活动的总承包项目程序体系。

参考文献

篇4:关于核电厂建设审批程序的规定

【关键词】核电;安全;许可证;核准

一、引言

安全问题可以说是困扰核电发展最大的命脉,一旦发生重大核电事故,对于一个国家的核电战略将产生毁灭性的打击。从历史上来看,欧洲和美国的核电战略都曾由于核电事故造成长期停滞。美国更是因为三里岛事件,在30年时间内没有建过一座核电站,日本也为福岛核事故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二、核电厂的审批流程

一个核电厂建设主要分成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项目前期工作,要完成项目选址、初步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等;第二阶段为项目准备阶段,要完成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招标、主要设备订货及采购等;第三阶段为项目实施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生产准备等;第四阶段为竣工验收阶段。

三、关于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

由国家核安全局依法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就是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的具体实施。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许可证件包括:(1)核设施建造许可证;(2)核设施运行许可证;(3)核设施操纵员执照;(4)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

四、核电厂建设五个阶段的安全许可

由国家核安全局归口对核电厂从选厂、建造直至商业 运行的全过程进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核安全监督管理,使核设施的运营者遵守核安全法规、履行许可证要求的审批程序。为了发展核电和防止核污染,中国设立了国家核安全局,制订和颁布了《民用核设施管理条例》和一系列核安全法规。其中,HAF001/01《核安全许可证件的 申请和颁发》是实行核安全监怪管理和许可证的审查、评定、批准、颁发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程序文件。该文件规定了核电工程在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中,都由国家核安全局归口施行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核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具体的审批流程如下:

1.核电厂选址阶段。厂址审批程序和要求核电厂建造申请者必须在6个月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厂址安全内容的文件和环境影响申请报告。《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中有要求,其要旨是评价核电厂在运行工况和事故工况下和在该厂址的综合影响下,不致构成对职工和居民不可接受的后果。核安全局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个月内应答复是否接受申请,组织有关专家审 查该厂址并提出《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申请如获通过,申请者应将此意见书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之一报有关部委审批。

2.核电厂的建造阶段。建造许可证审批程序和要求核电厂建造申请者必须在核岛基础混凝土浇注前12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建造申请书》、《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书、《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核电厂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及《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设计与建设阶段),以供审评。只有在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建造许可证》以后,才允许营运单位开始核岛垂础混凝土浇注。

3.首次装料调试阶段。首次装料调试许可证审批程序和要求为了确定核电厂是否按认可的设计建成,是否符合核安全法规要求.是否已达到要求的质量并有完整合格的质量保证记录,申请者必须在核电厂首次向堆芯装人核燃料前12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首次装料申请书》及《核电厂最终安全分析报告》、《核电厂调试大纲》、《核电厂在役检查大纲》,并在规定时间前提交下列文件:《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首次装料前1个月)、核电厂操作人员合格证明(首次装料前1个月)、《核電厂营运单位事故应急计划》(首次装料前6个月)、《核电厂建造进展报告》(首次装料前6个月)、投前检查结果(首次装料前1个月)、《核电厂装料前调 试报告》(首次装料前1个月)、核电厂拥有核材料许可 证的证明(首次装料前1个月)、核电厂运行规程清单(首次装料前1个月)、《核电厂维修大纲》(首次装料前6个月)及《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调试阶段)。在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以后,营运单位才可以向堆芯装载首炉核燃料,进行带核反应的调试和按批准的计划提升功率进行试运行。

4.核电厂的运行阶段。运行许可证审批程序和要求为了确定核电厂试运行结果是否与设计一致、审定调试后的运行限值和条件是否符合核安全要求、检查进人运行阶段的必要条件是否具备,申请者应从核电厂首次达到满功率运行之日起,经过12个月的试运行后,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三份文件:《核电厂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核电厂装料后调试报告和试运行报告》和《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运行阶段)。在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后,核电厂才能进人商业运行。

5.核电厂的退役阶段。退役审批程序和要求核电厂退役有三个因素:①核电厂已被确认不能满足国家核安全现行规定的要求;②核电厂已经达到设计寿命并经验证没有延长运行寿命的意义;③核电厂在经济上失去存在价值。申请者必须在核电厂开始退役活动前2年向国家核安全局 提交《核电厂开始退役申请书》。经批准后才能进行退役施工。在最终退役前,申请者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最终退役申请书》及下列三个文件:《核电 厂退役报告》、《核电厂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退役阶段)。经审定后核安全局下 达《核电厂退役批准书》。

五、结论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法令颁布后,国内核电项目也随之从项目审批制进入到了项目核准制阶段。核准制的核电项目的可行性以及项目的申报、核准过程中对核电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在原项目审批制的基础上,建立了更合理、高效的管理机制。

核安全局在核电厂项目的审评和监管既有相当稳定的法规强制性,也有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改善的与时俱进性,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在安全总体要求思路中处理好个别的特殊问题。为核电安全稳定的发展,做出了可靠的保障。

作者简介

篇5:关于核电厂建设审批程序的规定

建设部令第161号

索引号:XM00116-02-01-2007-015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07-09-2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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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

起生效。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

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

篇6:关于费用报销及审批程序的规定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严格履行各部门职责,明确经济责任,有效地控制各项费用开支,现就有关费用报销及审批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原则

1、费用报销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理,任何人报销费用必须手续齐全,符合程序。

2、报销费用的票据必须有经办人签字,注明时间和用途,并附有入/出库单等相关凭据。

3、当期费用当期报销,跨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4、报销费用基本签字程序:→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副经理→总经理→财务副经理

二、生产性费用支出

1、纳入公司统购的物资,由物资供应部依据有关部门报送的物资申购单进行采购,采购员凭购货发票及申购单向申购部门办理入库手续,采购员凭购货发票附入库单结算联(如属固定资产需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交由部门分管负责人及分管副经理审核签署意见后,再送总经理审定签字交财务副经理签字后报销。(注:物资采购必须事先审批,否则其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申购单须经相关负责人、分管副经理、车间主任审批、总经理审批,交由物资供应部门实施;库房保管办理入库时收回申购单作为入库凭据并附在保管入库联后,作为备查,凡无申购单入库的,追究保管责任。)

2、其他生产性费用,如:水电费、人工费、维修费、内部转运费等费用支出,由经办人凭结算发票和有关部门开具的费用结算通知交由分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经理审核签署意见后,送总经理审定签字交财务副经理签字后报销。

三、非生产性费用支出

1、公司办公费用(如:电话、办公用品、办公设施等)归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物资实行统一购置、登记、发放(注:领用部门按月报物资申购计划,单笔费用计划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由办公室审批实施采购;费用计划在200元以上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采购。)经办人凭费用发票,并附入库单等相关凭据,交由部门分管负责人及分管副经理审核签署意见后送财务部稽核,再送总经理审定签字交财务副经理签字后报销。

2、业务招待费实行严格控制管理,特殊情况,确需安排就餐等业务,必须事先填制业务费申请单,报分管常务副经理审批并签署意见后实施(注:计划费用在2000元以上需经总经理同意并签署意见),经办人凭业务发票附申请单,交由分管副经理审核签署意见后,送总经理审定签字交财务副经理签字后报销。

3、旅差费用的报销,严格按照原制定标准执行,任何人不得提高或降低费用标准,出差返回后应于3日内到财务报销。报销经办人必须持事先由办公室签发并审批同意的派差通知单,将待报销的费用票据整理好,填制旅差费报销清单,再填制出差旅费报告单,经办人凭出差旅费报告单(附:派差通知单、旅差费报销清单、费用发票)交由分管负责人及分管副经理签署意见后,送总经理审定签字交财务副经理签字后报销。

四、付款业务审批程序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控制现金支出。根据业务安排,事先需要办理领取现金的,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交由部门分管负责人及分管副经理审核签署意见后,送总经理审定签字交财务副经理签字后支付。

2、通过银行办理的付款业务,本着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首先由经办人填写付款手续,交由部门分管负责人及分管副经理审核签署意见后,送总经理审定签字交财务副经理签字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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