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共7篇)
篇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
坚持抽采利用并举 统筹协调各方力量
全面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和煤层气产业化开发
――在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国家能源局局长
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组长
张国宝
2009年9月3日
尊敬的德江副总理,同志们:
今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科技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在这里召开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产业化发展的指示精神,认真吸取今年两起特别重大瓦斯事故教训,交流推广瓦斯抽采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活动,促进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为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大庆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国务院领导对这次会议十分重视,德江副总理亲临会议并将作重要讲话,为我们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增强了信心。下面,我代表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向会议作工作报告。
一、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完善防治体系和工作机制,煤矿瓦斯防治逐步取得成效
瓦斯防治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胡锦涛、温家宝、李克强、张德江等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大瓦斯抽采利用力度,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
2005年2月,国务院决定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四年来,各成员单位密切协作,着力推进瓦斯防治工作“三转变一结合”。“三转变”,即工作体系上由分散管理,转向统一协调、上下联动;工作思路上由治理为主,转向治理与利用并举;工作方法上由行政手段为主,转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一结合”,就是把煤矿瓦斯防治与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着力提升煤炭工业生产力水平,推进煤炭工业安全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四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瓦斯事故和死亡人数大幅下降。2008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182起、死亡778人,比2005年减少232起、1393人,分别下降56%、64%。今年1至7月份,全国煤矿发生瓦斯事故89起、死亡356人,同比分别减少17起、48人,分别下降16.0%、11.9%;发生重特大瓦斯事故3起、死亡118人,同比分别减少6起、28人,分别下降66.7%、19.2%。瓦斯抽采利用量大幅上升。2008年,瓦斯抽采量53亿立方米,比2005年增加30亿立方米,增幅130%;利用量16亿立方米,比2005年增长160%。今年上半年,瓦斯抽采量32.4亿立方米,完成全年目标的55.9%;利用量10.7亿立方米,完成全年目标的58.7%。煤层气地面开发取得突破。2008年,地面煤层气产量5亿立方米,是2005年的14倍。截止到今年7月份,累计施工煤层气井3400多口,产能达到25亿立方米。
四年来,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边探索、边工作,不断完善防治体系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围绕瓦斯防治做了大量工作。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健全工作机制,构建组织保障体系。煤矿瓦斯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集中各部门、各地区和各企业的智慧与力量,进行综合治理。这几年,我们逐步健全部际协调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先后召开了6次领导小组会议,12个成员单位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行动,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形势和突出问题,及时研究防治工作政策措施。多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现场会、经验交流会,开展政策措施督查和调研,狠抓瓦斯防治工作落实。26个产煤省(区、市)都成立了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加大了政策落实和安全监管力度。广大煤炭企业认真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全国上下形成了部委协调、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综合防治的工作体系,为瓦斯防治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坚持政府引导,构建政策保障体系。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成立以来,注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提高企业防治瓦斯积极性、主动性上下功夫,有针对性地集中出台了一批政策措施,初步形成了瓦斯防治政策措施体系。一是用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开展瓦斯防治工作。制订了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上网电价等扶持政策,在地方政府和企业中产生了带动效应。2007年、2008年,中央财政补贴瓦斯抽采利用资金3亿多元。部分企业已享受到政策成果,河南省两年减免煤层气抽采企业增值税2.65亿元。二是用规划标准指导瓦斯防治工作。颁布了《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发布了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总体方案、“十一五”规划,修订、制订了《煤矿安全规程》、《防止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一批新标准和规范。三是用产业政策促进企业瓦斯防治工作。制订了煤炭产业政策,加大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四是用目标考核推动企业瓦斯防治工作。建立健全了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考核体系,每年下达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和抽采利用目标,并严格考核,每季度通报一次。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构建安全投入长效机制。煤矿瓦斯防治必须坚持高投入的原则,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系统,提升装备水平,发展先进生产力。四年来,我们加强协调,形成了以企业为主体、政府配套支持、银行积极参与的多渠道安全投入体系。一是发挥中央投资带动作用。2005-2009年,共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150亿元,带动企业和地方政府资金994亿元,用于瓦斯防治;安排产业升级资金14亿元,提高煤矿机械化水平。二是引导地方政府加大安全投入。辽宁省四年共安排煤矿安全改造专项资金9.6亿元;安徽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煤炭企业瓦斯抽采和利用,每年带动煤矿投入25亿元。三是支持企业建立正常的安全投入机制。出台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制度,规定45户重点企业按吨煤不低于15元提取,2008年吨煤实际提取20.2元,安徽省国有煤炭企业、四川芙蓉等煤炭企业按吨煤50元提取。四是鼓励银行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在金融系统的支持下,全国299处原国有重点煤矿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有283处建立了瓦斯抽采系统。全国所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87.5%的低瓦斯矿井装备了监测监控系统。
(四)推进科技创新,构建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科技创新是做好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的重要保障。四年来,国家共投入8.6亿元科技攻关资金,组建了煤矿瓦斯治理、煤层气开发利用两个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实施了“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和973计划,开展了8项关键性技术研发和装备研制,启动了10个示范矿井建设,突破了一批瓦斯治理的共性关键性技术,为推动煤矿瓦斯防治发挥重要支撑作用。2008年6月,国务院又批准了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重视。
(五)注重典型示范,构建经验技术推广交流机制。四年来,煤炭企业在瓦斯治理和利用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部际协调领导小组通过召开现场会的方式,分别推广了淮南井下瓦斯抽采、晋城地面瓦斯抽采、中梁山瓦斯利用、辽宁瓦斯防治经验和实用技术。编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信息270多条,工作简报180多篇,及时推广瓦斯防治新经验、新技术。连续两年举办了10期培训班,培训45户安全重点监控煤炭企业、78个重点产煤地市有关负责人近1000人。淮南现场会后,全国煤矿近6000人前往学习交流,淮南矿业集团已为多家高瓦斯矿井提供瓦斯治理技术服务。晋城现场会后,晋城地区地面钻井数和煤层气产能增加了6倍,分别达到2400口和17亿立方米。
(六)强化监管监察,构建政策措施落实机制。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要求,加大政府监管监察力度,促进瓦斯防治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持续开展瓦斯隐患排查治理、整顿关闭小煤矿、打击非法生产等专项行动,实施煤矿瓦斯治理“双百工程”,每年组织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的专项监察,重点监察瓦斯灾害严重的国有矿区和县区小煤矿。今年又组织开展了大中型和小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活动,各省普遍制定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了整治目标,落实了工作措施。
(七)加强煤层气开发利用,推动煤层气产业化发展。煤层气对煤矿安全生产是重大威胁,同时又是高效清洁的能源。坚持瓦斯抽采与利用并举。强力推行先抽后采,晋城、阳泉、淮南、松藻等矿区年瓦斯抽采量超过2亿立方米。出台一系列政策,支持瓦斯综合利用,民用瓦斯用户超过87万户,集输管网3200公里,瓦斯发电装机容量92万千瓦,以煤层气为燃料的汽车超过4000辆。积极推进地面煤层气开发。发布了山西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开发利用规划,已完成中石油在沁水盆地第一阶段樊庄区块建设,形成年产能6亿立方米。中石油端氏—沁水煤层气管道已建成,近期将接入“西气东输”管道。山西端氏—河南博爱煤层气管道主体工程年底完工。中联煤层气公司潘庄和柿庄南区块枣园区开发建设方案,正在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二、我国瓦斯地质条件复杂,瓦斯防治工作发展不平衡,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分析我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形势,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瓦斯事故数量、死亡人数逐年下降,这是大趋势,但有波折,有反复,重大瓦斯事故仍有发生,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2008年,全国杜绝了30人以上特别重大瓦斯事故,但今年上半年又发生了两起,而且都发生在瓦斯防治基础较好的国有重点煤矿。二是瓦斯防治工作发展不平衡。目前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淮南、松藻煤矿等为代表的,已实现瓦斯抽采和区域性防突为主,开始进入主动防治阶段,瓦斯治理理念和技术先进,管理规范,但这类煤矿数量较少。第二类是以国有煤矿为主体,瓦斯防治风排为主、抽采为辅,还处在被动治理阶段。第三类是小煤矿和极少数国有煤矿,基本上没有抽采瓦斯,还处在风吹瓦斯散的低级阶段。三是煤层气利用还处在起步阶段。这与我国丰富的煤层气资源储量极不相称,煤层气利用率仅30%,大量煤层气被排向大气,既浪费能源,又污染环境。
形成这种状况有客观因素,但更多的还在主观方面。从客观条件上分析。我国瓦斯地质条件复杂,国有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突出矿井占一半左右。整体生产力水平偏低,生产矿点多、小煤矿多,装备水平和生产工艺落后。安全欠账多,国有煤炭企业社会包袱重,很多国有老煤矿技术装备落后,难以应对开采深度增加带来的挑战;小煤矿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设施不健全。瓦斯防治技术仍有待突破,特别是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和规律还有待进一步探索,现有的抽采技术还不能满足现场要求。
从主观因素上分析。部分煤矿瓦斯防治认识不到位,瓦斯治理理念落后,管理标准不高,对先抽后采的要求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重治理轻预防,重风排轻抽采,重检查轻整改。现场管理不严格。山西屯兰煤矿和重庆同华煤矿事故表明,以往安全基础较好的国有重点煤矿,存在安全生产意识松懈、安全管理滑坡的现象。部分地区政府监管职责不到位,存在漏洞和盲区。小煤矿瓦斯事故多发。2008年,小煤矿瓦斯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总量的85.2%和74.3%,百万吨死亡率是国有大矿的8倍左右。今年的瓦斯事故,很多是该关未关、死灰复燃的小煤矿非法生产造成的。瓦斯抽采利用效率低。一些煤矿瓦斯抽采时间不够,抽采率不高,没有做到应抽尽抽、抽采达标,瓦斯超前防治差距很大。瓦斯利用系统不配套,除山西省外,其他省区开采出的煤层气没有外输管道,都是自采自用,大部分排空。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现有的瓦斯防治法律政策还不够系统、不够完善。大部分省区瓦斯发电上网难,上网加价政策没有落实到位。煤炭和煤层气矿权重叠问题严重,协调解决难度大。有些省区煤层气民用价格未放开,普遍比同热值天然气价格低。
总之,煤炭工业生产力水平和发展现状,决定了煤矿瓦斯防治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对此,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刻认识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既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做到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又要有只争朝夕的精神状态,抓住关键问题攻关,不解决问题决不罢休。
三、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全面抓好瓦斯防治工作,推动煤层气产业化规模化开发
抓好煤矿瓦斯防治,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保护生命、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民生工程”,对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全面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进一步加大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力度,确保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下一步,要着力抓好以下八个方面工作:
(一)坚持上下联动,增强工作合力
充分发挥煤矿瓦斯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的作用。各成员单位一是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二是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依靠各方面力量,共同抓好煤矿瓦斯防治政策措施落实。加强瓦斯防治工作调研和政策措施督查,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以超常规的工作方法和力度,争取瓦斯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充分发挥各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区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及时排查和治理重大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取缔煤矿非法生产,督促煤炭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相关安全制度,足额提取、规范使用生产安全费用,全面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二)加大安全投入,推进科技创新
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完善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带动作用。加强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组织开展四年来的煤矿安全改造等项目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是中央预算内资金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企业资金投入、银行专项贷款使用情况。
抓好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973计划等科技项目落实,积极推广应用创新成果。本次会议将推广100项瓦斯抽采利用新技术和部分示范矿井先进经验。各煤炭企业要认真学习推广,并结合实际消化吸收再创新。下一步,要加强瓦斯突出机理与规律等基础理论研究,加快低透气性煤层瓦斯抽采、瓦斯高效利用等关键技术研究,解决瓦斯抽采和利用中的重大难题,为科学做好瓦斯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全面实施“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抓好煤层气有利区块预测评价、矿区煤层气高效抽采等10个项目研究,推动煤层气开发利用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快沁水盆地南部、鄂尔多斯盆地煤层气勘探开发,建好晋城、两淮、松藻等6个矿区煤层气抽采示范工程。推广低浓度瓦斯发电,加强矿井乏风中的瓦斯利用研究,用好CDM清洁能源机制。推动设立“煤矿瓦斯抽采与利用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专项,争取国家财政支持。
(三)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推进规模化开发和利用
《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落实已进入最后关键阶段,要全面分析评估规划执行情况,抓住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可能实现规划目标。在此基础上,要抓紧启动“十二五”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保护与开发、加工转化和外输、规模与效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十二五”规模、重点项目、建设时序、利用方向和保障措施,体现出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抓好煤层气地面产业化基地建设。编制沁水盆地南部、柳林等整装气田开发方案。推进潘庄、樊庄等区块规模化商业化开发。力争到2010年,新增探明煤层气地质储量2400亿立方米,煤层气地面产能35亿立方米,产量20亿立方米,初步形成勘探、开发、利用相配套,民用、工业用相结合的产业格局。
组织实施好矿区煤层气抽采利用规模化建设方案。力争到2010年,全国抽采瓦斯65亿立方米,建成年抽采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矿区18个。鼓励煤炭企业利用瓦斯作居民生活燃料和发电,力争到2010年,民用瓦斯用户150万户以上,瓦斯发电装机规模150万千瓦。
(四)落实好现有政策措施,出台新的激励政策措施
妥善解决好矿权重叠问题。煤层气是煤炭的伴生资源,要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开发。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理顺采气和采煤的先后关系,按照有利于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煤层气产业化开发的原则,妥善解决好部分“气权”和“矿权”重叠问题,真正实行“采煤采气一体化”。对煤层气探矿权不能完成年度最低勘探投入的,应按有关规定核减探矿权面积,直至注销矿业权。
进一步完善瓦斯抽采利用政策。逐步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严格补贴审核。建立煤层气价格市场形成机制,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扩大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允许用于瓦斯利用项目建设。落实煤层气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政策,结合销售电价调整,对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购电成本和接网费用予以疏导。年内制订出台煤层气产业政策、低浓度瓦斯发电安全输送利用技术标准,引导煤层气产业健康发展。
(五)加快小煤矿关闭和重组,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坚持煤矿瓦斯防治与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按照“提高门槛、严格准入,取缔非法、淘汰落后,资源整合、提升能力,以大带小、提高水平,明确责任、严格监管”的总体要求,对现有小煤矿淘汰关闭一批、资源整合扩能改造一批、大集团兼并重组一批,借鉴电力行业“上大压小”的经验,到“十一五”末务必把小煤矿控制在1万处以内。
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充分发挥大型煤炭企业资金、技术、管理、融资优势,从体制机制上创新,通过规划和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对重组后的矿区进行整体规划、集中改造、规模开发,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生产力水平。当前,重点是要推进58处煤与瓦斯突出矿区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工作。58处矿区所在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瓦斯治理经验丰富的大型企业进入矿区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彻底摆脱瓦斯防治工作的被动局面。
(六)加强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煤炭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充分认识抓好瓦斯抽采和利用是实现安全生产、有效利用能源、保护生态环境、降低生产成本、解放煤矿生产力的重要举措,一举多得。只有推进瓦斯治理向抽采为主转变,真正做到先抽后采,才能掌握瓦斯防治工作的主动权。实现先抽后采需要调整生产布局,短期内会影响生产,但付出这个代价是值得的,是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
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关键要抓 基础、抓基层、抓现场,核心是加强班组建设。最近,德江副总理作出重要指示:煤矿安全生产,加强班组建设至关重要,要求煤炭系统全面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我们要认真落实德江副总理的批示精神,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抓好煤矿班组长培训,明确班组工作标准,逐步将班组建设纳入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加大政府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瓦斯防治监管职责,继续深入开展瓦斯隐患排查治理、整顿关闭小煤矿、取缔非法生产等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好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的专项监察。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双百工程”建设,力争到2010年建成100个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100个瓦斯治理示范县。按照新修订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落实保护层开采和区域性防突措施,防范突出事故发生。
(七)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筑牢煤矿瓦斯防治基础
瓦斯防治的基础在企业。各地要通过分类指导,开展瓦斯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查处瓦斯抽采和利用系统上的重大隐患,集中解决瓦斯防治中的突出问题。对未建立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不达标的矿井要责令停止生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已联合下发了通知,明确了整治目标和要求。明年上半年,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将成立督查组,对重点产煤省区和企业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着力抓好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小煤矿瓦斯抽采系统不健全,安全基础薄弱,瓦斯事故总量居高不下。这次整治对象是年产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重点是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机构,健全抽采系统,对管理、技术、人员、装备进行全面评估会诊,建立小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考核机制,严格验收标准,促进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瓦斯治理水平明显提高,瓦斯事故明显下降。
开展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大中型煤矿是我国煤炭工业的支柱和基础。我们要认真吸取山西屯兰煤矿和重庆同华煤矿事故教训,克服松懈麻痹思想,从生产布局源头抓起,落实好综合防突措施,及时排查整改重大隐患,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杜绝特别重大瓦斯事故,控制重大瓦斯事故。
(八)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宣传与培训,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各级政府和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各方面都来关心、支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把党和政府搞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维护广大矿工生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把国家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宣传到每个企业、每个职工,为瓦斯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依托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继续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题培训,今明两年再举办4-6期培训班,邀请部分矿长、瓦斯治理专家和示范矿井技术人员,分析我国煤矿瓦斯治理面临的问题,解读瓦斯防治法律法规,宣传瓦斯抽采利用政策,总结推广瓦斯治理先进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煤矿管理人员的认识水平和煤矿瓦斯防治能力。
同志们,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年,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至关重要。我们一定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奋精神,理清思路,抓住重点,加倍努力,坚决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篇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典型经验和做法》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16]1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今年5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专项督查。根据督查调研情况,我们梳理形成了《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典型经验和做法》,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请结合本地区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努力促进民间投资回稳向好。
附件:《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典型经验和做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7月25日
附件
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典型经验和做法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和改善政府服务
(一)广东省印发实施《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着力破解“亲”而不“清”或“清”而不“亲”等问题,尽可能全面列出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给政商交往提供一张“明白纸”。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林省(通化市)、浙江省杭州市、湖北省(襄阳市)、湖南省(株洲市)、青海省(海西州)、重庆市(大足区)等积极健全服务民间投资工作机制,通过发挥政府服务平台作用、搭建技术服务平台、建立服务专员制度,开展“千名干部进千企”、“千家企业帮扶”活动、“暖商行动”以及提供“保姆式服务”等方式,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积极营造“重商、亲商、扶商、暖商”的良好氛围。
(三)湖北省武汉市成立了投资工作委员会,建立每月“十企”座谈例会,政府负责同志亲自协调民营企业经营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贵州省开展“民营企业服务年”活动,明确有关职能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分级建立民营企业问题台账,实行问题登记、跟踪、销号管理。
(五)福建、辽宁、湖北、江苏等地深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缩短行政审批时间,促进民间投资项目落地。如福建省建立完善“一口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机制;辽宁省(本溪市)统一政务服务大厅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一门办、一章结、一费清”;湖北省武汉市实现企业设立审批“一口式”,产业项目审批“一体化”,建设项目审批“一条龙”;江苏省(淮安市)探索实行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审、联合踏勘(测试)、联合图审、联合验收“四联合”并联管理。
(六)浙江省、江西省分别建成政务服务网,将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事项全面纳入“一张网”运行,实现省、市、县三级联通。
(七)江苏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等积极探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成立行政审批局,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破解审批“当关”难题。
(八)吉林省、湖北省(襄阳市)等分别实施“五证合一”、“先照后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为核心的行政管理改革,进一步促进简政放权。
(九)浙江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在绍兴市柯桥区开展了“规划环评+环境标准”、“区域能评+能耗标准”改革试点,提高项目审批管理效率。
(十)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试行企业集群注册,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年检改年报、“先照后证”、“三证合一”等措施,支持在工商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进入虚拟产业园区的企业提供快速登记服务。
(十一)山西省开展民营经济“待批项目大起底”活动。对有关部门核准、备案、审批的民营经济待批项目进行摸排和起底,限时审批、限时办结、限时告知,确保符合条件的民企项目尽早开工、落地、建设、达效。
(十二)安徽省建立“三查三单”制度,在巡查、督查和考查的基础上,形成整改问题清单、整改措施清单、整改责任清单,狠抓民间投资政策落实。
(十三)广东省加快推进“信用广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双公示”。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依法公示信息。在珠海等地开展统计诚信承诺卡试点活动,推行企业诚信承诺。对守信主体实施激励,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提升信贷征信系统服务效能。
(十四)陕西省西安市通过扶持大学生创业创新、支持高校院所和大企业建立健全有利于科研人员创业创新的管理机制、加大各类人才计划的实施力度、实施各类人才引进和培育的奖补政策等方式激发人才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积极采取措施,努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十五)山东省出台文件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民间资本融资管理机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利用民间资本主导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直接为民营企业开展融资和资本管理服务。
(十六)福建省支持民营企业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入股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农商行重组改制。加强“政银企”合作,设立企业应急周转金,为民营企业提供应急周转。
(十七)陕西省西安市打造民间金融街,以民间金融机构聚集发展为突破,引导一批经营规范、服务优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进驻,将民间金融机构分散无序经营转变为集中有序经营,使民间金融机构能够聚集规范创新发展,推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十八)广东省、四川省等通过组建省级融资担保机构,促进发展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新,推动形成政府引导,银行、担保、再担保、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新融资服务链。
(十九)江苏、福建、山东、天津等地探索开展信贷风险补偿,通过设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等手段,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
(二十)浙江省(台州市)设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初创规模5亿元,可为小微企业提供累计50亿元增信担保,担保费率仅为0.75%。
(二十一)安徽省推广“税融通”业务,A级纳税人可按其近两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融资担保额度。
(二十二)江西省搭建质押融资平台,采取股权登记托管和质押融资相结合,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扶持。
(二十三)安徽省开展政府性过桥资金转贷业务,建立政府性过桥转贷资金池,支持小微企业过桥转贷。
(二十四)江苏省(苏州市)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地方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企业自主创新金融支持中心和信用保证基金“两平台一中心一基金”,重点解决金融机构“不愿贷、不会贷、不敢贷”,以及企业融资“无渠道、无抵押、成本高”等问题。
(二十五)福建省加大金融支持,推广“连连贷”、“无间贷”等无还本续贷产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借新还旧,创新“流水贷”、“税易贷”等信用产品,对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的小微企业发放无抵押贷款。
(二十六)四川省研究出台财政金融互动政策“二十二条”,以做大信贷规模、优化信贷结构为核心,找准扩大融资的关键主体和薄弱环节,通过多种激励政策组合实施,着力提高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资源配置水平,定向引导金融资本投向实体经济。
(二十七)陕西省西安市设立西安合作发展基金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首期规模500亿元,其中政府出资代表和管理人共同出资不低于10%,社会资本出资不高于90%。基金采取母子结构有限合作形式,母基金下设基础设施、事业发展、产业引导、区域发展等若干平行子基金。
(二十八)四川省成都市利用财政科技经费与社会资本协同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升级,通过研发资助、投资补助、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成本。
(二十九)上海市出台《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提出“两个不低于”。用于企业的各类专项资金中,中小企业的支持比例不低于1/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微企业的支持比例不低于1/3。
(三十)广东省通过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完善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三十一)湖北省积极开展“春风行动”,搭建政、银、保、企合作平台,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建立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用工、用地等问题。
(三十二)重庆市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通过设立市级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各区县设立区域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为广大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服务。
(三十三)甘肃省依托门户网站,建立省级层面统一公开的银企对接信息共享平台,为银行和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具时效性、针对性和差异化的融资对接服务。
(三十四)江西省组织40余户省内非公有制企业抱团投资60余亿元,按照“市场运作、会员自愿、风险可控、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同心谷?赣商之家”,为赣商回乡发展提供支持。
三、深化细化政策措施,吸引民间投资进入更多领域
(三十五)福建省、广东省等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系列配套政策,放宽市场准入,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工等领域,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
(三十六)海南省(三亚市)对民间资本进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市政公用等领域不设任何门槛,申请进入的民间投资项目均按照《三亚市社会投资项目进入推进工作流程》积极推进。
(三十七)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等设立民营企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市政基础设施、先进装备制造、低碳环保、科技成果转化等领域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三十八)浙江省出台《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等担保方式创新,全省专利权质押贷款余额超过36亿元。
(三十九)福建省发挥养老产业基金杠杆作用,批准设立省养老产业投资基金,投向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养老综合体建设、养老产品开发等项目。
(四十)江西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路、港口码头等建设,吸引民间资金参与建设了4个公路枢纽和赣江龙头山枢纽、九江港、南昌港口码头等项目。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省级铁路产业基金,吸引民间投资216亿元。
(四十一)重庆市利用市级财政科技资金设立奖励性后补助,引导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研发内容、自行投入研发经费、主导开展研发活动,以企业技术创新及其产品(服务)收入为主要依据,实行效益优先、多维评价,采取择优分档方式给予补助。
(四十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过“引导投资+直接投资+投贷联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民间投资参与纺织服装产业发展。
(四十三)江西省支持民间投资进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全省所有燃气企业和50%的供水企业项目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实现市场化运作。
(四十四)福建省引导民间投资,组织实施投资工程包,采取“肥瘦”结合方式,将利润低、甚至可能亏损的项目,与利润高、收益好的项目组合打包,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多元化发展。
四、营造公平透明市场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四十五)江西省、江苏省(无锡市)等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减轻企业在税费成本、融资成本、人工成本、医疗保险缴费成本、用能用地成本、物流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等方面的负担。
(四十六)江苏省(宿迁市)深化涉企收费改革,全面清理调整涉企收费项目,对新办工业企业、小微企业实施事权范围内“零收费”政策。
(四十七)福建省全面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国民待遇原则,确保民营企业在价格政策上与其他类型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四十八)湖南省长沙市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以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的供地政策。允许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分幢分层办理产权分割登记手续。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四十九)重庆市开展地票改革试验,降低用地成本。先后出台《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等60个政策性文件和12个技术性文件,建章立制、依规推进。完成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确权颁证、夯实基础。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提供有保障的地票来源。
五、多措并举,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
(五十)天津市按照“宜控则控、宜参则参、控则有为、参则有序”和开放性、市场化原则,全方位、多渠道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13年以来,连续三年集中组织三批300余户国有企业在门户网站和产权交易中心披露信息、公开推介。
(五十一)辽宁省(本溪市)政府为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牵线搭桥,探索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和优势开拓新业务,助推企业转型升级。
(五十二)黑龙江省结合省情大力推进农民创业,依托农业大省资源,采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开展“互联网+农业”行动、加强农民创业指导服务等措施促进农民创业。
(五十三)江苏省(丹阳市)通过加强服务引导,完善产业发展布局,积极创新服务,为企业创造良好生产经营环境,将眼镜行业打造成丹阳市的一张名片。
(五十四)福建省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出台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十二条”措施,提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开展企业技术改造风险补偿贷款业务试点。
(五十五)福建省(莆田市)引导创新创业,实施奖励政策,对列为省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的项目,按省资助金额的1:1配套,对列为省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的项目,按省资助金额的50%配套补助。
(五十六)湖北省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实施“金种子”计划,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制度,鼓励企业到沪深交易所和境外上市融资。
(五十七)四川省(宜宾市)采取政府筹建、专业运营、按效付费模式,集成产业政策、体现“创客精神”、打造“创客空间”,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健康发展。
(五十八)云南省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积极鼓励“双创”,带动企业投资约26亿元,就业人员68400人。
(五十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百家重点成长型企业”培育工程,将成长性好的民营企业滚动列入培育企业名录,加大辅导力度。
(六十)江西省开展“民企入赣”系列主题招商活动,举办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助推江西发展升级大会,吸引民营企业家到江西创业投资。
篇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
为进一步落实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政策, 推动我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和应用, 提升创新能力, 完善数字电视产业链, 我委决定2009年继续组织实施数字电视研究开发及产业化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目标
根据我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需要, 进一步加快数字电视关键产品研发和产业化, 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地面数字电视大规模网络建设, 带动我国电视产业的全面升级转型, 促进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并为2015年我国广播电视实现由模拟向数字的转变奠定坚实基础。
二、专项重点
(一) 数字电视地面广播传输标准配套标准研究制定。重点考虑:单频网系统实施指南、广播信号覆盖评估与测量方法、单频网授时接收设备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紧急广播技术规范、发射设备网管技术规范、增值业务平台技术规范、手持式接收设备通用规范、网络接口模块规范、室内接收效果评测方法、信号分析仪通用规范、测试用码流规范、码流发生器通用规范、数字音视频分析仪技术要求、场强测试仪通用规范等。
(二) 地面数字电视单频网应用示范网络建设。选择有条件、有特点的地区建设地面数字电视单频网应用示范网络, 探索合理的运营模式, 为大规模推动地面数字电视播出夯实基础, 带动我国数字电视国产设备及产品应用。
(三) 关键产品研究开发与产业化
1.数字电视专用集成电路。重点包括性能优化、低成本、低功耗的地面数字电视信道编解码芯片, 支持AVS、DRA的高清信源编解码芯片, 信源信道一体编解码芯片等。
2.具备地面数字电视接收功能的一体机。
3.地面数字电视单频网广播系统。重点包括同步源、适配器及相关优化软件等。
4.测试仪器仪表及其它。重点包括支持AVS、DRA的数字电视高清编码器、数字电视转码器、测试发射机、地面数字电视测量系统和生产线测试系统等。
5.高清数字电视节目制作系统。三、具体要求
(一)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专项实施重点 (第一、三部分内容) 的要求, 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 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备案工作, 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专项重点中第二部分内容, 我委将会同广电总局另行组织实施。
(二) 项目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 (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等) 进行认真核实, 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 项目承担单位应实事求是制定建设方案, 严格控制征地、新增建筑面积和投资规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编写要求及所需附件内容参见附件一。
(四) 本专项所涉及地面数字电视相关产品应符合2006年8月18日国家标准委颁布的数字电视地面广播传输国家强制性标准 (GB20600-2006) 。
(五) 本次专项采取纸质材料申报和网上申报并行的组织实施方式。请各项目主管部门于2009年8月12日前, 将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项目简介和基本情况表 (见附件二) 、项目的备案材料等一式二份 (同时须附各项目简介及所有项目汇总表的电子文本) 报送我委高技术产业司。
请项目主管部门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http://ndrc.jhgl.org/xxcyh (新兴产业一处入口) , 履行相关网上申报手续。纸质材料申报和网上申报的截止时间相同, 项目信息应完全一致, 未履行网上申报手续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六) 在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 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 组织专家评审, 择优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http://gjss.ndrc.gov.cn/zdzx/xmgg/W020090612358604631868.pdf)
篇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
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根据《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5〕983号)的规定,现将2010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根据发改投资[2005]983号文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注册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注册类别和申请人范围
(一)初始注册:2003~2010年合法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尚未初始注册的;注册有效期已过,未参加继续注册的;准予预注册后,执业单位经过认定未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
(二)变更注册:已获得注册证,要求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包括变更执业单位、变更专业。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首先申请办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的变更注册,再重新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三)继续注册:2008年3月4日获得初始注册,注册有效期将于2011年3月到期,要求继续注册的。
(四)注销注册:已获得注册证,应予注销注册的。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分为电子文件和文本文件两部分。申请人应登录《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管理系统》(http:///wsbs/,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根据申请的注册类别,在线填写相应的申请内容,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并通过管理系统打印文本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初审机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初始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申请表、人员证明材料和业绩证明材料三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
(2)承诺书;
(3)基本情况;
(4)工作简历;
(5)相应专业的工程咨询业绩。
2、人员证明材料:
(1)正在生效的执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执业单位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注册在拟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供);
(3)执业资格证书(编号页、照片及签章页)、身份证、毕业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其中,2003年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还需提交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认定合格人员培训班结业证书的复印件;
(4)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申请人被任命文件(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和申请人的职业道德证明;
(5)企业法人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事业法人执业单位需提交申请人的人事证明材料(必须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如果申请人是事业法人执业单位聘用的事业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执业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6)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证件照片2张(尺寸要求:宽3.6厘米×高5.0厘米)。
3、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范围:按照管理权限,已经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完成的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
(2)业绩数量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类):
①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不少于2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申请人所提供的编制行业规划和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的业绩可视同为规划业绩);
②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少于3项;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不少于2项;
④项目评估报告不少于5项(包括对规划、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的评估咨询以及项目概预决算审查等);
⑤项目后评价报告(规划和项目的后评价)不少于5项。
(3)业绩材料要求:应包括业绩文本原件封面页、署名页、目录页的复印件,符合级别、专业和服务范围要求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相关部门批复文件的复印件或由委托单位(委托人)出具的有效证明。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应排列在一起。
(二)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包括变更注册(单位)申请表和人员证明材料两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1)变更注册(单位)申请表:
①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
②承诺书;
③变更注册申请表(单位变更);
④备案登记表(跨初审机构变更需提供)。
(2)人员证明材料:
①新执业单位的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新执业单位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注册在拟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供);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
④新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申请人被任命文件(聘用合同)复印件;
⑤新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与初始注册要求相同);
⑥申请人与原执业单位的解聘证明。
2、变更注册专业:包括变更注册(专业)申请表、人员证明材料和业绩证明材料三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1)变更注册(专业)申请表:
①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
②承诺书;
③变更注册申请表(专业变更);
④相应专业的工程咨询业绩。
(2)人员证明材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
②学制在1年以上的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专业培训、学历或学位证明;
③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与初始注册要求相同)。
(3)业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与初始注册要求相同。
(三)继续注册:包括继续注册申请表和人员证明材料两部分。
1、继续注册申请表:包括封面、承诺书和继续注册申请。
2、人员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
(2)正在生效的执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执业单位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
(4)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申请人被任命文件(聘用合同)复印件和申请人的职业道德证明;
(5)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与初始注册要求相同)。
(四)注销注册
1、注销注册申请表:包括封面及基本情况两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必须填写承诺书并签字,承诺对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电子文件填写和上传原件的扫描件均需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完成,相关证明材料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三)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四)上报申请材料应按照要求格式填写(一式一份),在申请材料封面上加盖执业单位公章后装入档案袋。在管理系统中打印档案袋封面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
(五)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顺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
(六)业绩证明复印件的装订顺序必须与业绩表中的业绩排列顺序一致;
(七)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请人不需要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和程序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在2010年9月8日之前向初审机构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初审机构应在2010年10月15日前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评审,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告准予注册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名单并颁发注册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注册 咨询 工程师 申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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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技术支持:国家信息中心 中国经济信息网
篇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
【发布日期】2007-04-04 【生效日期】2007-04-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申报2007年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林、林业)厅(委、局、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精神,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发展现代农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今年国家继续安排投资支持农村沼气建设。现将2007年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依据
按照《全国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及《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二、申报要求
(一)重点安排适宜发展沼气的退耕还林还草地区、粮食主产区、水库库区,同时兼顾畜牧业主产区、南水北调沿线等重点水源保护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血吸虫病、地氟病疫区等。在资金安排上向中西部地区,尤其要向西部地区倾斜。
有血吸虫防治任务的省份,应将建设任务落实到规划确定的重疫区村和流行村,并确保2007年完成《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在规划任务未完成之前不安排其它区域的建设。
(二)按照统一规划、加强配合、渠道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加强资金整合,统筹安排好沼气建设项目。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国有农垦、华侨农场、国有林区及林场建设农村沼气。国有农林场沼气建设实行属地管理,省直农林场和县直农林场分别向同级农村能源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
(三)中央补助建池农户标准,西北、东北地区每户1200元,西南地区每户1000元,其他地区每户800元。
(四)农村能源、发展改革部门应密切配合,联合开展前期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进村入户,核实建设条件,组织拟申报农户填写《农村户用沼气项目农户自愿申请表》(见附件6)。项目任务、国家补助标准、建设内容、建设条件、申报农户等应在村(场)内公示。原则上400户以下的项目村适宜农户沼气入户率不低于70%。
(五)项目县(场)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按1名沼气生产工每年最多建设50户沼气池测算拟申报规模需要的沼气生产工数量,但项目续建县应有50名以上、新建县应有40名以上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沼气生产工。
(六)农村沼气项目安排规模与项目建设管理服务情况(完成率、资金使用、技术服务等)挂钩。对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存在较多问题的地区,相应减少安排规模。
(七)启动建设乡村级服务网点试点5000个。请各省区市按照《全国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试行)》要求,编制本省投资计划安排建议。
(八)开展养殖小区(大户)小型沼气工程和联户沼气试点建设。按照“统一建设、统一供气、统一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在部分前期工作到位、地方资金落实、运行管理体制与机制切实可行的地区,建设试点示范工程,按供气户数参照户用沼气补助标准给予支持。沼气工程试点建设的申报,另行通知。
(九)各地根据申报规模和财力可能,积极地安排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要优先安排服务体系建设。前期工作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从地方配套中列支,总额不超过政府投资的3%。
三、申报规模
各省2007年申报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6年实际安排规模的120%。项目县申报规模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其中总农户数量在20万以下的不超过250万元。血吸虫任务较重的疫区县酌情扩大规模。续建县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报送方式
(一)报送材料。报送的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申报文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农村户用沼气项目申报计划汇总表(见附件1)、农村沼气国债项目村汇总表(见附件3)、2006年沼气计划省级配套资金到位或下达计划文件、省级财政或发展改革部门的配套资金承诺函等材料。
拟申请2007年乡村服务网点建设投资的,请同时报送本省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并附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项目申报计划汇总表(见附件2)、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项目汇总表(见附件4)。
“农村户用沼气项目农户自愿申请汇总表”(见附件5)由省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存档。“农村户用沼气项目农户自愿申请表”(附件6)由县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存档。农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申报情况随机抽查。
请各省将附件1-4的电子文本(Excel格式)打包发送kjsnyc@agri.gov.cn和nybzhaoqi@126.com邮箱,在主题中标注“××省(区、市)沼气项目申报材料”字样。
(二)报送时间。申报文件请于2007年5月10日前报送农业部科教司2套、发展计划司1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经济司1套。
五、关于2008年项目
为提前做好2008年沼气项目申报工作,请各地参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相关前期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四日
篇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成功案例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老旧锅炉更新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集中供热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大锅炉替代小锅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以高效节能锅炉替 1 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代低效锅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燃煤锅炉改为全烧秸秆等生物质能源项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窑炉综合节能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电机系统节能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高效节能电机更新淘汰低效落后耗电设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风机更新淘汰低效落后耗电设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水泵更新淘汰低效落后耗电设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变压器更新淘汰低效落后耗电设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电机系统实施变频调速节能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1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电机系统实施永磁调速节能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1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电机系统实施无功补偿节能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1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改造拖动装置优化电机系统运行和控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1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输电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配电设备改造项 3 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目资金申请报告
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输配电系统节能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能量系统优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高耗能行业生产工艺系统优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能源梯级利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高效换热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优化蒸汽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热水等载能介质管网配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能源系统整合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发电机组通流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新型阴极结构铝电解槽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高效节能水动风机(水轮机)冷却塔技术对冷却塔循环水系统进行节能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循环水系统优化技术对冷却塔循环水系统进行节能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太阳能工业热利 5 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冰蓄冷技术推广应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港口码头轮胎式集装箱起重机油改电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余热余压利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钢铁行业干法熄焦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炉顶压差发电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烧结机余热发电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4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有色行业烟气废热发电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4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窑炉烟气辐射预热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4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废气热交换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4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建材行业余热发电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4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富氧(全氧)燃 7 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烧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4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化工行业余热(尾气)利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4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密闭式电石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4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余热发电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4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纺织、轻工及其他行业供热管道冷凝水回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4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纺织、轻工及其他行业供热锅炉压差发电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5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油田伴生气回收利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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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5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重大、关键节能技术与产品规模化生产和应用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5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高效节能锅炉窑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5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电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5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变压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5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换热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5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变频调速项目资 9 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金申请报告
5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软启动装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5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无功补偿装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6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余热余压利用设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6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6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城市矿产”开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6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再制造(限再制造试点和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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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建筑废弃物资源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6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化重大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6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6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海水及苦咸水淡化重大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6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海水淡化示范工程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6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海水淡化关键设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7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海水淡化成套装 11 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7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海水淡化用原材料的生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7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海水淡化用原材料的制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7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海水淡化用原材料的应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7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海水淡化产业基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7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海水淡化产业联盟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7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海水淡化试点城市(工业园区、海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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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淡化水供水试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7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苦咸水淡化利用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7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微咸水淡化利用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8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大气雾霾综合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8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脱硫脱硝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8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高效除尘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8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治 13 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8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扬尘抑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8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8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洁净煤配售、供应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8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8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农作物秸秆(含棉秆)收储运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8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秸秆代木(人造板、木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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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秸秆炭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9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秸秆气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9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秸秆固化成型燃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9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秸秆纤维原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9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秸秆清洁制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9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秸秆生产食用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9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秸秆生产有机肥 15 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9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秸秆直燃发电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9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秸秆机械化还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9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10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重点流域工业点源治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10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篇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经委) , 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为做好2010年 (第17批)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经委) 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在重点认定领域内 (见附件一) , 认真做好第17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遴选和推荐工作。
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编写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 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见附件二、三、四) 。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经委) 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 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每个省市择优推荐不超过8家, 有创新型城市的省份可择优推荐不超过13家 (其中创新型城市的企业原则上应不少于5家) 。
四、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发展改革委的, 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负责同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信委 (经委) 的, 由省级经信委 (经委) 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国家认定和省市认定职能分开的, 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经信委 (经委) 、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 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我委, 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六、请于6月底之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 (一式三份) 上报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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