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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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精选5篇)

篇1:关于明确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关于明确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

责的通知

市安委会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机制,实现综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安委会研究同意,明确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综合治理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遏制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稳定全市安全生产形势。

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划分

(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1.安监局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矿井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国土资源局

负责煤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3.公安局

负责煤矿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4.市场局

申请从事煤矿开采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对申请涉及矿山采、选经营项目的后置许可,负责在年度检验中严格审查把关,查处取缔未取得许可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煤矿企业(含煤矿、选矿厂)及时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5.发改局

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企业(含煤矿、选矿厂)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6.住建局

负责矿山行业的勘查设计资质和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许可与管理;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负责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含矿山工业广场的各类厂房和辅助用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矿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7.环保局

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严重污染环境又不采取措施治理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已关闭矿山的《排污许可证》。

(二)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1.安监局

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国土资源局

负责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3.公安局

负责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4.市场局

申请从事非煤矿山开采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对申请涉及矿山采、选经营项目的后置许可,负责在年度检验中严格审查把关,查处取缔未取得许可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含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及时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5.发改局

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企业(含非煤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6.住建局

负责矿山行业的勘查设计资质和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许可与管理;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负责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含矿山工业广场的各类厂房和辅助用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矿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7.环保局

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严重污染环境又不采取措施治理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已关闭矿山的《排污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1.安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负责权限内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指导对烟花爆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公安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交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行为。

3.交通运输局

负责烟花爆竹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承运烟花爆竹行为。

4.市场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打击非法制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登记手续;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1.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2.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市场局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4.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5.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6.卫计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7.市场局

凭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8.邮政局

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监督检查。

(五)职业卫生监管。1.安监局

起草职业卫生监管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我市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地方标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2.人社局

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3.卫计局 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起草职业病防治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监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职业病的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4.总工会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校车安全管理。1.教育局

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参与制定并实施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会同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察和审查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2.交通运输局

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规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3.公安局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4.市场局

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5.工信局

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6.安监局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1.工信局

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及相应生产企业的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依法查处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环节废旧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住址、协调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事故调查处理。

2.公安局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存储、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3.安监局

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

(八)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1.交通运输局

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负责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发证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渡口、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渡口及其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国、省道道路、桥梁、涵洞等设施安全管理。

2.公安局

负责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和信息报告;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3.农业局

负责农业机械、渔业生产船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4.水利

负责水库、河道采砂、尾砂治理的安全管理。5.安监局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建筑施工安全管理。1.住建局

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燃气、集中供热、环卫、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园林绿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含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关;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燃气、集中供热、环卫、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园林绿化)建设的伤亡事故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

2.规划局

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3.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4.水利

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城乡供水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发改局

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7.旅游局

负责景区、景点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8.工信局

负责工业厂房工程的安全管理;协调通讯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9.安监局

协调和指导建筑施工在内的工程建设和矿山井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煤矿井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1.市场局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除外),查处取缔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旅游局

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旅游行业特种设备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3.住建局

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4.城管局

负责监督社区物业公司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5.安监局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

1.消防大队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全市重点消防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公安局负责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金融、宾馆、旅店、开锁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3.派出所负责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属地政府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教育局

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等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5.卫计局

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医疗垃圾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

6.商务局

配合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7.文广新局

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8.旅游局

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民宗局

负责全市宗教场所的安全管理。10.民政局

负责救助站、殡仪馆、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管理。

11.安监局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抓好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漂流监督管理。1.旅游局

负责漂流项目安全监管综合协调,牵头组织漂流项目隐患排查、应急救援,参加漂流事故调查处理。

2.水利

负责对漂流经营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修建旅游设施进行水行政许可,负责拦水坝的选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验收鉴定等的技术监督工作;监督漂流项目库坝设施的安全运行。

3.交通局

负责对漂流经营单位的营运车辆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营运车辆的定期检测和维护、营运车辆安全设施的配备、营运线路的核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4.公安局

负责漂流景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景区经营单位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负责漂流景区及周边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5.环保局

负责对漂流景点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污水、垃圾)处理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破坏景区环境卫生、破坏景观、环境污染情况依法查处;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6.市场局

负责救生衣等漂流设备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及有关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7.安监局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加强漂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成品油经营市场监督管理。1.商务局

负责成品油经营市场秩序整治的组织和联系工作。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的违规、违法行为。督促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2.市场局

负责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无照经营、假冒商标及标示等行为。

3.安监局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4.消防大队

负责对全市违反消防法规定的非法加油站予以查封,对继续违规经营的严厉打击。

5.交通局

负责对全市违法运输、售油的油罐车的查处工作。6.环保局

负责查处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经营的违法行为。7.气象局

负责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燃气的监督管理。1.住建局

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研究起草燃气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向社会公布合法燃气经营、供应企业名录;配合有关部门对燃气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及服务质量;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并组织演练,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牵头制定救援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燃气行业的信息交流、技术性服务、培训、统计等工作,参与价格制定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镇街燃气管理工作。

2.市场局

对燃气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燃气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督促充装单位建立气瓶登记档案,定期对气瓶、压力容器和车用槽罐进行检验。负责车用气瓶、压力容器、槽罐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充装环节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气瓶、槽罐检验站的检验工作;依法查处充装单位非法充装及充装超期瓶、不合格瓶、报废瓶、翻新瓶等违规行为。

负责依法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燃气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燃气专项整治。

3.发改局

主管天然气长输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4.规划局

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燃气专项规划,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燃气企业及供应站点工程建设的规划定点工作。

5.公安局

负责对燃气运输车辆的检查,对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从严查处擅自实施油改气的机动车辆。负责对各燃气企业和销售站点的防火制度建立、防火人员落实、消防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特别是防火间距不足的站点,依法责令整改。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维持交通和治安秩序。

6.交通局

负责辖区内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燃气运输资质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企业资质审查、车辆准入审查、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进一步强化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对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运输企业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吊销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7.安监局

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的综合指导、监督工作。

(十四)属地政府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无行政许可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负责统计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底数。

(十五)合作区监督管理。

合作区各有关部门按照《珲春市安委会关于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安全生产行业划分的通知》(珲安委[2018]1号)要求,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三、工作要求

(一)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工作总体部署,与其他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验收,并纳入整体工作考核体系;

(二)牵头单位要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搞好协调,及时召开联席会议,集中检查督导,不断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该移交的案件按规定移交,该转交的案件按规定转交。

(三)各部门要建立专门的管理人员和执法队伍,并与牵头单位互相协作。

篇2:关于明确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精神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4月21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相继召开,进一步明确了下步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为了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市政府要求,现就做好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各地、各部门要以最坚决的态度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牢牢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全力推进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

二、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绥化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严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落靠落到位,切实发挥《办法》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推动作用。

三、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百日会战。各地、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顿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强化推进措施,多方齐动,合力推动,掀

1起百日会战工作热潮,严防“百日会战”活动力度层层衰减,虎头蛇尾。同时,要切实抓好“五一”小长假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客运交通、旅游等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好值班、应急防范等各项措施,确保“五一”期间安全。

四、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按照全国、全省安全生产视频会议部署,结合当前形势和事故易发行业领域,重点开展好八项安全专项治理:一是突出抓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抓好客运站等安全检查,坚决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站上车;抓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专项治理工作,严防死守,坚决杜绝事故发生;抓好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加强客运车辆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客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厉打击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和无证无照、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突出抓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针对春季火灾易发、高发等特点,迅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严防火灾事故发生;集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地下商场等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大检查大整顿,督促各类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防范措施;抓好娱乐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看守所、劳教所、养老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补习班、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聚集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突出对“三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问题隐患要坚决整改,不留死角、不留后患。三是突出抓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治理。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抓好对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以及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严厉打击;深入开展使用液氨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检查,进一步摸清使用液氨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设备缺陷,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责任,避免发生事故;严查生产经营企业的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开展以查禁私销、私储、私运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为重点的打击清查行动,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网点专项安全检查,做到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四是突出抓好油气输送管线、城市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石油天然气(包含煤气)、危险化学品等各种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堵塞漏洞,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五是突出抓好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专项治理。深入检查地下非煤矿山、尾矿库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安全例会制度执行情况,通风、供电、排水等系统运行情况,抓好露天采石场边坡稳定、阶梯开采和现场安全管理等工作。六是突出抓好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深入开展建筑施工现

场、物业小区、市政设施、危房危楼、棚户区、燃气企业和管道的安全检查,严防坠落、坍塌和燃气泄漏、爆炸等各类事故发生。七是突出抓好农业机械安全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拖拉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章载人、酒后驾驶等行为;集中检查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无反光标识、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等情况;集中检查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证书和牌照,驾驶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农业机械等情况。八是突出抓好水上安全专项治理。深入开展乡镇渡口和船舶安全检查,确保水上安全;突出“五一”、汛期等节假日重点时段、重点水域检查,严查船舶非法载客、非法夹带危险品等行为。

五、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金会市长提出的“全面查、反复查、经常查、深入查”要求,聘请专家查找隐患,弥补安全检查力量和专业化不足,切实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于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必须彻底解决,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重大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确保问题隐患全部整改到位。同时,全面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重处罚和厉行问责等惩治措施,不姑息任何借口,不放过任何隐患。对隐患较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单位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达不到标准决不允许恢复生产和营业。

六、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重点要提升几个方面的能

力水平:一是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部署要求,切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二是提升安全应急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审查、报备和各类预案之间的衔接工作,指导高危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等定期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自救互救能力。三是提升执法队伍建设水平。健全完善安全监管执法体系,加强县级和乡镇安全监管力量。四是严把安全手续关,进一强化安全设施“三同时”办理力度。

七、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以第13个“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载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常识,营造安全生产浓厚氛围。同时,要开展全方位的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扩大培训覆盖面,切实提高各级政府、部门、企业法人和负责人的安全素质。

八、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今后凡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坚决做到一事一处理,问题公开通报,从严查处,绝不姑息。同时,要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凡是本年度超出省控指标的县(市、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希望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超前谋划、超前部署、超前推进,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效的措施,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确保本

地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强,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

篇3:关于明确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5‟9号

颁布日期:20050304 实施日期:20050304 颁布单位: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体育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船舶安全监管职责:渔船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均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由国防科工部门负责;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水域安全监管职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水上交通情况复杂,监管任务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好船舶“造、检、航”全过程安全管理关,对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能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农业(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海事)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体育部门要在交通(海事)部门对体育运动船艇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加比赛活动的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国防科工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船舶建造质量监管法规、标准及相关制度,并在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强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

篇4:关于明确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苏安监〔2011〕66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落实今年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重点任务,现就全省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推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署的三项专项治理工作,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国家四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就石英砂加工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石棉制品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作出了专门部署,各地要按照三项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抓好治理措施的落实,认真抓好整改“回头看”,认真抓好治理工作各阶段、环节的检查督促,注意把握相关时间节点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要按照规定,对不 符合职业卫生条件的年产2万吨以下的石英砂干法加工小企业,以及年产1万吨以下的石英砂湿法加工小企业,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有毒物质浓度超标的 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到今年9月底,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到今年6月底石棉粉尘浓度不达标的石棉制品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到今年9月底仍没有达到要求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到今年12月底还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有针对性开展本地区职业危害重点行业(领域)的治理工作,防范重特大职业危害事件

我省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面广量大,涉及电子类、制鞋、家具等多个行业,个别企业违规使用正己烷、三氯乙烯等有毒溶剂,这些行业和企业有毒物质造成的职业危害较为严重,且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铅酸电池、电镀加工、油漆涂装等企业规模较小、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缺乏,职业危害也较为普遍。各地要因地制宜,在做好国家三项专项治理工作的同时,选择二至三个可能造成重大职业危害事件的行业(领域)进行职业危害集中治理,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防范重大职业危害事件发生,坚决杜绝职业危害群体性事件。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全省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是今年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要把此项工作纳入本地开展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去,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安排。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不走过场。

2、周密制定方案。各 地要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认真组织职业危害调查和申报工作,全面摸清本地区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企业的分布情况,确定重点治理的行业和 企业。要周密制定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要求,落实整治措施和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市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方案 务必于5月底前报省局职业健康处。

3、加大执法力度。要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其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违反职业健康 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按上限进行处罚;对职业危害严重、无法整治的,要提请 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创新专项治理工作方法,省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交流活动。请各市将书面总结材料和电子文档资料于12月15日前报送省局职业健康处。

篇5:关于明确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和事故防范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对镇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进行细化分解,现通知如下:

一、镇安全生产领导组办公室

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我镇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

督检查机械、轻工、建材等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5、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情况;监督检查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6、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1 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承担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党政办主要职责:

1、协助镇政府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协调各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

3、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及时上报重特大伤亡事故。

5、负责镇机关安全生产管理。

三、财政所主要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支出和监督管理。

四、武装部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织民兵预备役力量,协助和参加重大事故的救援工作。

五、派出所主要职责:

1、负责民用爆破物的公共安全管理,公共聚集场所、娱乐场所(含网吧)及设施的安全监管,消防安全,宾馆、饭店火灾隐患的安全整治。

2、负责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4、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和烟火燃放安全管理,负责查处取缔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及非法燃放等行为。

5、负责大型集会活动安全工作。

6、负责制定火灾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六、交警中队主要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机动车辆、无证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进行检查。严厉查处超载、超限、超速、抢道行驶和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章载客、野蛮行车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3、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和农用车辆非法载客安全专项整治。

4、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监管,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识。

5、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交管站主要职责:

1、负责有关的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负责汽车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管理公路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有关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货运停车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工商所主要职责:

1、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企业登记把关。

2、负责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单位。

3、负责各类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摸清全镇加油站点的基 本情况,排查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九、经济发展办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管理检查规模以上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民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督促企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3、组织参加安全管理培训和特种作业培训。

4、及时上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十、农技站主要职责: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负责辖区内经营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一、水利站主要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危桥、桥梁、水库、堤坝等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农机站主要职责:

1、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组织实施农机驾驶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十三、供电所主要职责:

1、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严禁向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供电,配合镇政府切断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电源。

2、进一步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和树障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十四、中心校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幼儿园的校舍、设施和学校集体活动等安全管理。

2、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和应急疏散、救援演练。

3、负责学生饮食卫生的安全监管,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严防食物中毒造成群体性伤亡事故。

4、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排查、登记。

5、负责对学校寄宿班、食堂的安全监管。

十五、卫生院主要职责:负责各医疗单位(含卫生室)的安全管理,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配合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和药品安全监管。

十六、城建所主要职责:

1、负责全镇建筑工程施工(含装璜)企业、民建队的安全资格审查。

2、负责全镇在建工程、危房的安全检查、监督。

3、负责在建工程塔吊、施工升降机、深基坑、工棚等建筑机械设备安全设施检查等工作。

4、负责严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合格资质,是否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职,现场管理是否有序,警示标志是否醒目;

5、负责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监督管理和民建队安全资格培训。

6、负责查处违法建设工程。

7、负责市政公共设施、户外广告、环境卫生、临时摆卖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十七、民政办主要职责:负责民政企业、敬老院、食品安全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

十八、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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