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籍管理规定有效性分析

关键词: 退学 留级 学籍 高校

近年来, 高校大学生因学业问题受到留级 (降级) 、退学学籍处理的人数逐渐增多, 国内高校在学生学籍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 华中科技大学提出的“普通本科生转专科管理办法”, 对不再符合本科阶段教育条件的学生转为专科教育, 在社会中引起了较大范围舆论讨论。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指出由学校规定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 因此各高校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具体处理准则存在较大差异。本文研究对象为高校本科教育阶段在校大学生, 主要问题是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效性分析。

一、高校学籍管理规定概况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于高等学校在学生学业问题上如何规定和处理没有给出统一标准, “由学校规定”赋予了高等院校在管理大学生学业问题的权利, 却忽略了高校学业救济的责任。在对多所高校学籍管理规定信息统计的基础上发现存在两个主要问题, 一是目前大学生留级管理规定的多版本, 主要依据学校多年管理经验制定, 长期未做信息反馈, 没有持续更新完善;另一问题是实践检验发现, 不少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办法并没有有效解决学生的学业问题, 有的处理效力偏弱, 没有起到警示作用;有的处理效力过重, 只是对学生的学籍进行了处理, 缺少后续有效的管理教育措施, 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动机。

本文选取了国内8所高等学校进行研究, 浙江大学、武汉大学、清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和西南财经大学。

从形式上看, 8所高校在学籍管理中均制定了关于学业问题的处理规定, 规定的层次结构和条文数目不一, 首次处理介入时间节点也各不相同, 处理的形式主要有延长学习期限 (留级) 和终止学习期限 (退学) 两种。在首次介入时间节点上, 北京师范大学自第三学期起, 对未完成学校规定学业的学生进行学业处理。哈尔滨工业大学按照第一学年、连续两学期及第七学期给出了相应的学业处理规定。清华大学和武汉大学则是对每个学期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管理。

从内容上看, 8所高校对学业问题的界定标准和处理方式存在较大差异, 处理方式包括以下6种:学业警告、留级、试读、退学警告、退学、转入专科。学生学业问题处理最严重的是退学, 清华大学规定“在学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 (已重新学习合格课程除外) 学分累计达20学分 (含) 的”予以退学;武汉大学规定“在校学习期间, 考核不合格 (含旷考) 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及以上的”予以退学。

从效果上看, 8所高校制定了较为完整的学籍管理规定, 规定的警示作用大于救济作用, 对于学生来说, 一般并非表现为单方面学业问题, 同时伴随的可能存在心理困扰、生活压力、情感纠纷、家庭矛盾等等问题, 学生很难调动自身资源进行调整。因此, 学籍管理规定的效力更多是在警示作用, 缺乏在管理规定中的救济作用。

二、学业救济教育-管理平衡模型

目前高校缺乏学生学业过程评价, 一般是在学生出现学业问题后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其实质只是增加了学生在校学习期限, 并没有关注到与之相对应的教育和管理方面的不足, 忽视了教育内容的连续性和行为管理的过渡性, 留级便是无效的, 退学更是终止了学生继续求学的可能性, 缺乏有效的学业救济。

因此, 在大学生出现学业问题后, 学校不仅要进行相应的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更需要对大学生的教学内容进行合理的规划, 对大学生的学习行为进行必要的纠正。根据大学生出现学业问题前、受到学籍管理规定后以及最后解决学业问题三个阶段中教育-管理效力的强弱趋势, 笔者认为学业救济效力存在一定变化特点及发展规律, 作示意图如图1所示。

图1中:a表示此时学生出现学业问题;b表示发现学生学业问题并开始关注;c表示学业问题已需要进行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即首次处理介入时间点;d表示处理撤销;e表示处理撤销后学业平衡点。

学生学习内容的存在连续性、学业问题发现具有滞后性以及行为管理转变过渡性, 在大学生出现学业问题时 (a点) , 学生并不能意识到大学学习的紧迫和连续, 没有及时调整学习行为, 导致学习出现了不可掌控的局面, 教育效力出现急剧下降, 学习情况继续恶化, 在此阶段管理效力缺失, 管理者发现学生学业问题后开始进行关心帮助, 但作用不会立即体现, 此阶段学业问题仍在加重;当学业问题严重到学籍管理规定临界值时, 首次处理介入时间 (b点) 出现, 学生意识到自身学习问题并开始调整学习状态, 由于学习行为转变过渡性与学习内容连续性, 学业问题不会得到立即止损, 此阶段学业问题仍在加重, 但教育效力下降速率明显得到控制;在首次介入处理后, 学生经过一个较长时间的调整转变, 学业水平降低到最低谷, 相对应的管理规定也是最严重的, 在低谷之后, 学生学业问题不断解决, 教育效力出现逐渐上升趋势, 学业问题的不断解决使得学生的学习行为得到持续强化, 形成一个积极的良性学习循环。一般情况下, 经过一个学年的努力, 学生学业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并恢复到正常学业水平, 当学业问题减轻到处理临界值以内, 处理撤销 (d点) ;在d点之后, 学生仍存在少量的学业问题, 通过继续保持良好的学习行为、巩固学习的知识内容, 学业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最后进入新的学业平衡状态中 (e点) 。e点之后, 教育效力低于学业问题前的a点水平, 管理效力高于b点, 笔者认为虽然学生解决了学业问题, 但是教育效力已经出现了下坡, 还需要进一步努力才能达到或超过以往教育效力水平。同时, 在学生解决学业问题初期, 应当给予持续的管理督促, 防止学生过度放松, 学业问题出现反复。

图1中“教育”效力曲线与“管理”效力曲线所形成的阴影面积为有效学业救济效力, 面积越大, 效力越强。从图中可以得知:1.在学业救济前中期, “教育”效力迅速下降, 通过提前首次处理介入时间、提高管理水平、降低学习要求能够增加阴影区域面积, 有效提高学业救济效力;2.在学业救济中后期, 学生学业问题得到有效改善, “教育”效力逐渐提高, 而“管理”效力逐渐减低, 因此, 在学业救济中后期, 延长救济时间对学业救济并没有本质作用。

三、学业救济建议

(1) 学业救济的关键期在救济前中期, 将学生学业问题控制在一般学业问题范围内, 避免出现学业问题持续严重。因此, 在学生出现学业问题后要提前首次介入时间, 降低规定处理的最高点, 尽可能早地控制情形。

例如:部分高校在学生不及格学分达到30分后才有相应的实质处理, 而在此规定下大多数处理后的学生因为所欠学生较多, 出现了自暴自弃, 放任学业不管的现象, 导致情况迅速恶化, 错过了最佳处理阶段, 学生只能面对再次的留级, 最后甚至退学。

(2) 在学业救济期内, 尤其是关键期里应当降低学生学习要求, 丰富学生学习方式, 努力让学生先把未解决的学业问题清除后再开展培养方案中后续的课程学习。目前高校中普遍的情况是大学二年级和三年级学生出现较多留级生, 而大学一年级和四年级却很少。在大学二年级和三年级出现留级非常不利于学业救济, 因为对于这部分学生来说, 他们可能还欠着大一的某些基础课程, 未通过的基础课程直接影响大学二年级和三年级的专业课学习, 导致学生学习连续性的中断无法衔接。

(3) 在学业救济中后期, 学业问题得到控制的学生会逐渐解决学业问题, 并最终解除处理;学业如未得到有效控制, 学业问题会继续加重。在学业救济中后期, 再进行留级或退学处理对学业救济是很难有作用的。如果在学业救济中后期, 学生学业问题依然严重, 建议学生转专业、降低学习层次 (本科转为专科) 或转学。

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内8所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文本分析, 指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不同处理准则与不合理情形, 构建高校学业救济教育-管理平衡模型, 提出高校学生学业救济建议。

关键词:学籍管理,合理性,效力,学业救济

参考文献

[1] 申素平, 郝盼盼.髙校开除学籍处分规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视[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2017 (4) .

[2] 邹赐岚.践行以生为本构建现代大学学籍管理制度[J].中国高等教育, 2016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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