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冀政办函〔2002〕19号)(通用2篇)
篇1:河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冀政办函〔2002〕19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冀政办函〔2002〕19号 【发布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2002-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冀政办函〔2002〕1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具体措施,落实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责任,确保深化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河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从去年5月份开始,按照国务院要求,经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新实施的《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规定 和要求,还存在不足和差距,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为实现我省各类煤矿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2〕3号)的要求,提出2002年全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一、在前一阶段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中,验收不合格的乡镇煤矿,至今未关闭的,由市、县政府组织,必须在今年7月底以前全部关闭。
二、各类煤矿必须按照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全面整治。乡镇煤矿除严格按照《河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验收标准》及验收办法再次认真对照整改外,还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逐条整改;国有煤矿要对照《河北省国有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内容及检查验收办法》逐条整改;年产30万吨以下(含30万吨)的国有煤矿也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逐条整改。
三、乡镇煤矿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一)被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和非法私开的矿井;
(二)未通过省政府批准重新核发证照的矿井;
(三)通过验收后经复查不合格的矿井;
(四)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
(五)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矿井;
(六)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而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取防治措施的矿井;
(七)开采高灰高硫煤的矿井。
所有纳入关闭范围的小煤矿,要确定一个关闭一个,由市、县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六条标准”关实关死。
四、今后一律不得批准开办新的小煤矿。
五、乡镇煤矿必须按原整治标准规定加强安全管理,每一矿井都必须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建立并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管理机构不少于5名专职安全员,且不得兼任;乡镇煤矿矿长(包括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必须具备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合格,取得安全技术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六、乡镇煤矿必须配备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须具有煤矿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配备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确有困难的地区,可暂配备具有煤矿助理工程师职称或煤矿工程技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五年以上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并 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合格,取得安全技术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证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持证上岗。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七、国有地方煤矿按《河北省国有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内容及检查验收办法》进行整改后,凡未经设区市政府联合验收组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准生产。已经验收合格的各类国有煤矿都必须按照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30万吨及以下矿)进行全面整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国有地方煤矿,要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吊销证照,按隶属关系,市属矿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关闭,县(市、区)属矿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关闭。
八、国有煤矿要重点加强“一通三防”隐患整治和水害防治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一律停产整顿:
(一)凡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
(二)有煤与瓦斯突出而没有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矿井;
(三)在“一通三防”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通风系统不合理的矿井;
(四)严重受水威胁,防治水工作不到位的矿井;
(五)采用落后的开采工艺和落后的运输方式的矿井。
九、各类煤矿建设工程未经安全设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一律不准生产。
十、各市、县政府和省属煤炭企业要加强国有煤矿“一通三防”隐患的整治,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坚决取缔非正规采煤工作面;乡镇煤矿(包括30万吨及以下的国有煤矿)必须采用能够形成负压通风系统的壁式采煤方法,禁止采用非正规、落后的采煤方法,井下严禁使用畜力运输。各类小煤矿都必须加强水害防治工作,增加投入,尤其是邯邢地区开采下组煤矿井,都必须始终达到整顿标准 的要求。
十一、各级政府和各类煤矿企业都要按照国家《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和具体措施,并组织贯彻实施。各煤矿企业都必须在10月底前完成深化整治工作。11月份,各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及市属煤矿、省属煤炭企业对所属煤矿的深化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按照各自制定的深化整治方案进行验收,并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1 2月份,省政府将对各设区市和省属煤炭企业深化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按照深化整治的实施意见进行验收。凡整治验收不合格的矿,年检一律不予通过,并吊销“四证照”;凡深化整治不合格的县(市、区)将责令其限期重新整治,问题严重的县(市、区)将责令其所有煤矿停产整顿。
十二、深化小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市、县、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深化整治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在深化整治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查责任;对于干扰、阻挠深化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非法新开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对应关闭矿井未关闭和关闭不合格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并责令其所在县(市、区)煤矿全部停产整顿;对在深化整治期间,因非法生产和整治不力发生伤亡事故的,要从重从快处罚,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依法追究地方政府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影响大、性质恶劣的特大事故,及时将查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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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河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冀政办函〔2002〕19号)
【发布文号】冀政办〔2003〕22号 【发布日期】2003-08-11 【生效日期】2003-08-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冀政办〔2003〕2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已翻印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强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为重点,立足防范,强化监管,深化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取缔、关闭了一批非法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和经营网点,排查和治理了大量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条件和生产经营秩序有所改善,安全专项整治取得一定成果,对推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不平衡,突出表现为:煤矿、道路交通、烟花爆竹等领域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扭转,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一些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厂、小矿、经营网点、个体运输户等仍然存在,一些重大事故隐患仍未得到整改;有的企业安全设施、设备陈旧,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7月28日石家庄辛集市王口镇郭西烟花爆竹厂发生严重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在全国造成了不良影响,必须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党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把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重要任务来抓。通过深化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坚决淘汰、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为全省社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煤矿和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按照国家安委办、国家煤监局《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安委办字〔2003〕4号)要求,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各类小煤矿,严厉查处已关闭取缔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严防死灰复燃。同时,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一是严格按要求进行煤矿安全评价,未经评价的矿井不准生产。二是加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严格持证上岗制度。煤矿从业人员要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所有下井人员都要熟悉井下避灾路线和正确使用自救器。三是严格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备与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认真落实“三同时”的规定,严禁以基建、巷探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煤生产活动。四是加强监督检查,严禁越层越界开采,做好雨季矿井防洪制水的各项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五是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矿井瓦斯检查、矿井测风等各项管理制度。要以防止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为重点,把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通三防”作为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六是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所有小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和“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都要各配备5名以上的专职人员,充分发挥效能。
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重点是各类非法小矿山和事故频发、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金矿、小铁矿、小建材矿、采石场、稀有贵重金属矿、各类小型选矿厂以及武安、沙河、涞源等重点地区的各类金属矿山企业。年内对70%以上的非煤矿山进行安全评估,实施分类指导,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
(二)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专项整治。以建立和完善安全运输责任制为核心,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对驾驶员、车辆和运输企业的管理力度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制裁各种违法现象与违规行为。以整顿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为重点,围绕规范运输秩序和通航秩序,加强车辆、船舶检验,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安全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坚决停运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隐患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要立即停业停运;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牌照。加大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纠查力度,严肃查处带病车上路、无证经营、农用车非法载客、客货混装以及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逆向行驶等违规违章行为。各设区市交管部门要与当地客运单位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上门服务,进行安全检查、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卧铺客车的管理和整顿,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卧铺客车要强行实施改造。加大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事故隐患点段排查整治力度,落实责任,及时消除隐患。要切实加强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水上运输秩序。要依法取缔不符合资质规定的客运和危险船舶经营单位和经营户,整顿违章经营客(渡)船、旅游船、危险品船和农用船舶、渔业船舶。
(三)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体系,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为重点,严格实施安全评价和许可证制度,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大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全面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素质和安全防御能力。初步建立起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管理体系、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严格执行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剧毒化学品运输必须执行准运审批制。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对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四)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以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为重点,继续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专用储存仓库的监管,凡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限量储存;整改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件,并予以关闭。要严格仓库的保管、看护制度以及人员和爆破器材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严格使用现场的安全管理,特别是矿山、工程施工等重点单位,要切实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的储存和管理,严防丢失和被盗,确保万无一失。加强对硝酸铵、氯酸钾等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行业的有关安全规程、标准的规定,对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安全基础工作以及装备水平、管理水平等,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工作,划分出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五)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群策群防体系为重点,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自救和自防能力。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要确保畅通。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在营业、生产、有人住宿期间被封闭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其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疏散口、防火设施的,必须按规定予以改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部位设置铁栅栏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学生、幼儿、老人、病员的集体宿舍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对拒不按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要强制执行,并依法给予处罚。(六)其他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整治。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整治以施工现场多发性事故为整治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和检查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要不断强化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重点防范高处坠落、机械伤害、坍塌、触电等多发性伤亡事故。要认真做好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民用燃气泄漏、爆炸事故的发生。特种设备安全整治以规范设计、生产、使用的各个环节管理为重点,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长效动态机制为目标,依法取缔无证制造单位,严厉查处违规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农机安全整治工作要以治理黑车非驾、超速超载、违章载人、安全设施不全、机动车带病行驶作业等重大安全隐患为重点,加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牌证管理,保障各类农业机械安全作业。民航、铁路、旅游、电力等行业和领域也要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和要求开展安全整治工作。
三、确保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安委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协调。河北省煤炭办、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负责指导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省安监局牵头负责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整治,分别由省公安厅和省交通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省交管局牵头负责指导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省消防局牵头负责指导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省国防科工办牵头负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专项整治以及军工企业安全整治(其中民用爆破器材使用环节的安全整治由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其中生产和经营环节的安全整治分别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供销社负责指导);省交通厅牵头负责指导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省建设厅牵头负责指导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安全整治;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指导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由省农业厅牵头负责指导农机和渔船安全整治。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整治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指导。
各设区市和牵头负责指导安全专项整治的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和本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负总责。(二)完善方案,深化整治。各市和牵头负责指导实施专项整治的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明确整治重点、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完善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在8月31日前将整治方案报省安委办。(三)健全制度,狠抓落实。为确保专项整治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定期总结分析本地、本部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到真整真治,决不能走过场、留死角或以停代整、以停代关。省安委办(省安监局)要建立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调度督导和通报制度。省安委办每月召开一次协调调度会,听取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不定期进行专项整治工作督导。对领导不力、工作不深入,甚至走过场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予以解决,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四)严明纪律,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厂、小矿和经营单位,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决不手软。应当给予经济处罚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经济处罚。凡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投资经营的投资人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无证非法经营单位及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按照罚款数额的上限处以罚款。对整治不力而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要把安全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体系,层层进行考核。对没有达到目标要求的,第一责任人在年终考核中一律不得评优。(五)加强宣传,强化舆论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真正取得实效。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不断增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的主动性。各市和各部门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进行举报。有关新闻媒体也要围绕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行宣传报道。重点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做的主要工作以及取得的成绩,宣传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典型事例,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深刻剖析整治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对在整治期间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新闻媒体要予以曝光。
200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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