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精选6篇)
篇1:陕西省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
。自11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办理“两超一危”危险驾驶案件839起。近日,公安部交管局从中选取了10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以警示社会。希望广大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
月28日,丁某驾驶营运中型普通客车,沿重庆市永高路由渝北区大湾镇金凤村往兴隆镇永兴村方向行驶,行至永高路永兴场口处时被渝北区交警支队执勤交警查获。经查,丁某驾驶的营运车辆核载19人,实载54人,超员173.7%。丁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案例二
年12月9号,敖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客车所属公司经营管理人张某,与敖某同在车上)从辽宁省锦州市巴图营子发车,行至锦州市古塔区锦朝街胜利村出城卡点北100米处被古塔大队交警查获。经查,敖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核载35人,实载61人,超员74%。驾驶人敖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古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经营管理人张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古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三
2015年11月18日,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境内S20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甸子街里路段时,被赤峰市宁城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查,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7人,超员10人,超员143%。李某因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四
2015年11月18日,白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河北省衡水市境内行至衡德路与尹庄东沙窝村交叉口处,被武邑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查,白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核载6人,实载26人(全部为小学生),超员20人,且白某驾驶证逾期未检。白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武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元,
案例五
2015年12月2日,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安徽省安庆市境内S211线行驶时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警查获,陈某驾驶的车辆核载9人,实载22人(其中19名为幼儿园学生),超员144.4%。经查,该车为接送幼儿园学生的.校车。当日,驾驶人陈某在取得幼儿园园长陈某某同意后,让19名幼儿园学生全部乘坐该车。驾驶人陈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园长陈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案例六
3月24日,向某某驾驶中型客车从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澹街道办事处“理想幼儿园”出发送该园幼儿回家,行至澧县澧澹街道办事处外沿河村2组路段时被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查获。经查,该车核定载客19人,实际载客34人,向某某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向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七
月11日,何某驾驶大型卧铺客车行驶至河南省境内兰南高速转京港澳高速匝道(往漯河方向)处时,与高速公路匝道隔离墩刮擦后冲出护栏,侧翻于边沟内,造成所载乘客25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查,事发路段位于许昌市东城区境内兰南高速与京港澳高速互通匝道,该匝道限速为40公里/小时,路况良好。何某驾驶的大型卧铺客车发生事故时车速超过80公里。何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许昌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第二高速执勤大队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八
年4月6日,杨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旧1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乌素镇腾达饭店门前处,与前方由北向东倒车的赵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杨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非法运输危险品碳化钙,车辆核定载质量12.355吨,实际载质量33.74吨,超载173%。杨某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杨某因危险驾驶罪被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九
2016年4月14日,驾驶人谭某驾驶重型罐式货车在湖南省郴州市境内岳临高速公路(S61)434公里加500米路段港湾内停车检修时被郴州支队交警查获。经查,驾驶人谭某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核载9500公斤,实载10955公斤,超载1455公斤,装载物为92号汽油,且车辆涉嫌改拼装、行驶证副本2016年7月检验章以及车前档玻璃粘贴的2016年检验标志和强制保险标志系伪造。车辆所属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驾驶人谭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移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十
2016年3月16日,王某驾驶危化品运输车(乘载押运员张某、搬运工钟某)从福建省福安市霞浦大沙工业园区沿沈海高速、湾大唐火电厂专线公路往大唐火电厂方向行驶,行至大唐火电厂专线公路半屿村路口时,与路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乘载史某、张某)相撞,造成路某、史某受伤、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王某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王某、张某因危险驾驶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篇2:陕西省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
根据县教育局转发《关于陕西教育人人通综合服务平台延安试点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县教育局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我校教师个人空间建设,大力促进我校教师教育教学模式的变革,学生管理方式、学习方式的变革,家庭、学校、社会的交流模式改革,培养师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和创新创造的能力,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实现教师网络学习“人人通”,创建教育教学新概念,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学校实施“人人通”实验,以探索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环境下有效改变教师的教学方式,实现教学模式和学习模式的变革。
1、搭建“人人通”服务平台环境。学校基于基础教育资源网的学、教、研空间服务平台,开展本课题实验及实施。
2、教师通过人人通平台能更好的进行学习交流,展示自己的教学特点,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
3、建设资源平台,实施网络资源的有效整合。
3、资金到位。学校对这项实验进行资金倾斜,保障实验的硬件建设和教师培训的资金支持。
附:领导小组名单。
2015
年1月25日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文英(小学部主任)
副组长:田小伟(信息主任)
篇3:陕西省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
1 钻研业务, 当好农业科技的“引路人”
陈锐同志生在农村, 长在农村, 对农村有着深厚的感情, 从小就立志在农村这片广袤的田野里施展抱负。1998年吉安农业技校毕业后, 从走上基层农技推广岗位的第一天起, 他就暗暗立下雄心壮志, 要成为农民群众的知心朋友, 成为现代农业技术的传播者和引路人, 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尽一份职责。
为了实现人生的事业梦, 满足农民对科技的需求, 陈锐同志平时加强学习, 凡是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 都积极参加。上街时, 必到书店走走, 只要对专业有用的书, 不问价钱买上一堆, 并自费订阅了《中国农技推广》、《农村工作通讯》、《江西农业》以及其他专业杂志, 在他的手提电脑里, 储存着大量有关专业资料, 只要一有空就查阅资料, 不断从知识的海洋里吸取营养, 充实自己。2006年, 他还通过自学顺利考入江西农业大学农技大专班;2010年又成功考入农技本科班深造。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同时, 为了将知识更好地传授给农民, 他不分严寒酷暑, 深入村组, 采取印发资料、现场咨询、操作演示等形式, 向农民大力宣传农业科技知识, 并于2012年结合包村挂点, 在苏溪镇排溪村建立科技实训基地。围绕增强培训的实效性, 陈锐同志在实践中, 探索出一套启发式、引导式培训方式。培训中, 让农民各自就农业生产上所关心和遇到的技术难题先作发言, 通过大家集思广益, 交流讨论, 取长补短, 然后, 自己对农民普遍感到有疑惑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这样做, 既调动了现场气氛, 又达到了农民想要的效果。由于培训工作抓得实, 方法得当, 有效地激发了农民学科技、用科技的热情。全村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分别达到95%以上, 经济效益明显提升, 在周边起到了良好的辐射带动作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还特邀他到湖南湘西作经验介绍。
2 脚踏实地, 当好农技推广的“热心人”
苏溪镇是粮食生产大镇, 常年水稻种植面积达3.8万亩。为了提升粮食生产水平, 2011年按县里规划布局, 在该镇建立万亩粮食高产创建示范片。为了把示范片建设好, 带动农民种粮增收, 陈锐同志带领全站“农技团队”在示范片大力推广五优华占、陵两优268等超级稻良种和水稻“三控”施肥、测土配方施肥、防早衰、水稻机插以及病虫害综合防治等高产高效配套新技术, 并在示范片建立百亩核心试验区、千亩核心攻关区、万亩辐射带动区。通过着力打造, 到2014年, 该镇万亩示范片双季稻平均单产达到1 100.66kg, 比周边农户每亩增加60.5kg。通过以点带面, 有力地促进了全镇粮食平衡增产, 总产显著提高。
与此同时, 为扶持苏溪镇上彭村芦子州蔬菜专业合作社发展蔬菜产业, 提高种植效益, 陈锐同志主动与该社结为帮扶对子, 为其制定蔬菜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及农业投入品管理等制度, 引进市场适销对路的优质蔬菜品种20余个, 指导社员推广应用“猪—沼—菜”种植模式以及合理密植、遮阳网覆盖、秋延后栽培、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种植新技术10余项, 并按不同品种, 实行分区布局, 科学管理。通过加强技术服务, 2014年, 该社产蔬菜产量达1 600t, 产品通过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由江西嘉润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实行订单收购, 社员仅种植蔬菜一项, 户均收入达2.2万元, 并带动周边350户农户发展蔬菜种植。
陈锐同志在农技推广上敢闯新路, 在为农服务上有一副热心肠, 只要农民在生产上遇到什么难题, 他都有求必应。2015年3月初, 正是低温多雨季节, 苏溪镇横塘村村民陈于仁种植的30多亩百合出现不同程度的枯萎, 当时正值中午时分, 一个电话打来, 陈锐同志顾不上吃中饭, 立即赶往实地, 通过现场诊断, 及时指导该户对症施药, 使病害得到有效控制。同时, 组织全站技术人员对周边百合基地进行全面排查, 指导农民抓住晴朗天气喷撒药剂进行预防, 使该镇种植的5 000多亩百合获得好收成。
3 加强管理, 当好科技服务的“领头人”
篇4:陕西省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
关键词:乡镇综合文化站;陕西;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中图分类号:F3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2—0091—02
一、乡镇综合文化站在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
乡镇综合文化站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开展农村文化工作的基本阵地,是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基础。乡镇综合文化站通过运用各种文化艺术手段,对广大群众进行政策法制教育,提高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多层次、多方面、综合性的体系和网络。在整个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乡镇文化站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基础层级,是国家最基层的文化事业机构。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配置从中央到地方,随行政层级的降低而呈层级递减状态。即机构层级越高,公共文化服务资源越丰厚,反之,机构层级越低,公共文化服务资源越单薄。乡镇一级除了文化站,就基本没有其他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长期以来,我们的公共文化服务重城市轻农村的现象较为严重,广大农村群众的文化生活得不到重视。县以上的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虽然负有服务基层的职责,但服务范围实际上难以遍及广大农村。因此,在现行体制下,广大农村的公共文化服务,主要还是要由最基层的乡镇文化站来组织和提供。如果没有文化站,广大农村基层就没有公共文化服务。国家政府文化服务的公正和公平就无从谈起[1]。公益性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根本原则。强调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出发点、依据和最终目的,是满足广大公众的公共文化权益需求。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平性原则强调每个公民(包括不同社会阶层的成员)在获取公共文化资源、享受文化服务时,享有获得服务机会的公平,服务内容、质量和服务过程的公平。要求不论服务对象为何人,均有权享有同样的、质量稳定、程序公平的对待 ,从而享有平等的文化服务[2]。加强乡镇文化站建设有利于提高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水平,使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更加体系化,改变以往农村文化建设一盘散沙的局面,巩固市县一级文化建设的成果,巩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基层阵地。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好坏,必将对村级文化活动室起到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扩大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受众范围。
二、陕西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乡镇综合文化站经费短缺,投入不足、基础文化设施更新缓慢;基本队伍不稳。现阶段,陕西文化站建设底子薄,设施设备陈旧、服务形式单一、服务内容贫乏等问题仍相当突出。目前,全省200多个文化站有站无址,亟待新建和维修改造的文化站有1 337个,能够落实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设施、有活动等“五有”标准的文化站不到总数的25%,办公和数字化设备极为缺乏。调查显示,大部分乡村文化设施建设滞后,很多村未设立专门的文化活动场所和负责文化活动的专职人员,存在文化活动无人负责、无活动场地现象。部分乡村虽设有文化活动场所,但未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长时间缺少维护,功能老化。在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中,政府大多以一次性投入为主,没有年度运行经费、工作经费等后续配套资金的支持。在陕西一些地方,由于基层文化站编制少,绝大多数乡镇文化站是一人一站。基层文化工作缺乏组织保障。一些地方文化站一无机构二无编制,人心浮动,影响了基层文化工作的正常开展,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乡镇综合文化站缺乏担纲人才,在当地不能发挥应有作用。
2.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灵活。乡镇文化站的管理模式主要是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文化主管部门仅对其行使部分业务指导职能。乡镇文化站人事管理权、财产管理权、工作安排权在当地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难以调配使用干部,文化站人员不能流动,缺乏活力。乡镇文化站干部常年承担乡镇政府的中心工作任务,很难履行文化工作职能和从事文化站工作。乡镇干部缺乏引领农民参与文化活动的意识。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文化站的人、财、物、事等方面工作都归属所在乡镇政府统管,工资也由乡镇财政支付。名义上作为乡镇一级的文化事业单位,实际上没有具备作为事业单位的基本要素。例如,事业单位登记、法人代表、人员编制、财政经费预算和拨款,这些要素的缺失,乡镇文化站在实际中只能是一个名义上的单位,人员、待遇、经费、工作方面存在问题,都与不具备单位基本要素有直接关系。
3.乡镇综合文化站在农村文化事业中的作用不突出,定位不准确。文化事业经费的严重短缺,机构编制的不明确、基层文化队伍的老化以及文化基础设施的落后等原因,导致一些乡镇农民业余生活枯燥,群众团体文艺活动很少,从而诱发了赌博现象的蔓延。农村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开展,往往是自发的,文化站既无法在财力上给以支持,也无从给以业务指导。文化站可有可无,在一些地方形同虚设的情形,群众早已见怪不怪,习以为常。笔者在周至县调研时发现,一些乡镇文化站的牌子还在,但却早已变成了农药、农机具销售部。加上乡镇文化站活动单一,特色文化站建设力度不够,一些站不能够根据本地特色进行引导性较强的活动,文化产品供给不足,满足不了群众对日益丰富的文化生活的要求,以至于文化站仅仅流于形式。
三、乡镇综合文化站在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发展对策
1.加强陕西乡镇文化站标准化建设,明确乡镇综合文化站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乡镇综合文化站承担政府文化管理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能,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化机构。根据陕西省情实际,新建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实行统一的建设标准,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藏书量不低于2 000册,年入藏量不低于100册,配备基本的文体活动器材。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基本设施包括,一个图书阅览室、一个活动室、一个棋牌室、一个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站点,“三室一站”建筑面积均不低于60平方米。乡镇综合文化站必须配备专职站长和专职文化辅导员,经常组织开展适合当地特点、便于群众广泛参与的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要不断实现数字化文化信息服务,促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手段的现代化,加快实现先进文化资源的共建共享,逐步使乡镇综合文化站具备向广大群众提供文化信息数字化服务的能力。以强化乡镇文化站的综合服务功能。乡镇综合文化站为群众提供服务应达标。已建成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活动阵地开展文化活动,另一方面要走出去,加强乡村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和辅导。要不断探索乡镇文化活动的新内容和新形式,充分利用农闲、节日和集市,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文化活动。通过深入开展文化下乡等面向基层群众的示范性活动,形成乡村整体互动工作局面。
2.加大陕西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业务活动经费支持力度。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机制的形成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资金保障起着重要作用。按照2007年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将乡镇综合文化站业务活动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尽可能把乡镇综合文化站业务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的日常管理。省政府设立农村文化事业专项扶持基金,扶持文化站的建设和管理,用于对公共文化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设区的市、县应当建立相应的扶持和配套资金。鼓励社会力量和农民兴办乡镇文化机构。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文化站捐赠设备、资金等。县文化馆应当加强对乡镇文化站的业务指导,通过人才交流、文化下乡等形式,充实文化站的专业力量。乡镇综合文化站要充分利用和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以文补文和多种经营活动,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3.建立运行高效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体制。借鉴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陕西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可试行公有民营制和股份合作制。对一些运营不规范的乡镇文化站可试行公有民营制。政府将全额投资新建的乡镇文化站设施设备和规定的公益性文化服务项目,通过公开竞争、风险抵押等方式,委托给懂文化、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人才运行管理。政府还可在坚持投入为主的基础上,吸引多种经济成份共同投资兴建的文化站,实行股份合作制,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文化站建设。实行公有民营、股份合作制的乡镇文化站,其开展农村文化事业专项建设和大型公益性文化活动,由乡镇政府向文化站购买。公有民营、股份合作制有助于文化站通过市场化运作,保证上级文化部门和乡镇政府规定的公益性活动项目正常开展,保证文化站资产保值增值。
4.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能力。要健全乡镇综合文化站机构设置。根据陕西乡镇人口规模和文化建设实际需要确定乡镇综合文化站编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完善乡镇综合文化站工作人员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机制,确保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完善乡镇综合文化站人员录用工作,新进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吸收政治思想好,文化水平高的大中专毕业生到文化站工作。加强要对乡镇文化站现有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建立和完善岗位规范,完善现有人才队伍的培养机制。要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考核的制度化设计。考核目标要明确、考核方法要科学、考核指标要合理。考核结果应与薪酬、职务、岗位的调整挂钩,真正实现考核的激励作用。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能进能出的聘用机制。乡镇文化站长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动态考核,其工资与业绩挂钩,考核发放,通过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以激发文化站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使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每三年对全省文化系统干部进行一次轮訓;对乡镇综合文化站专职管理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制度;把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职称评聘范围。
参考文献:
[1]曾岩.新时期乡镇文化站的角色认知和建设要求[J].文化发展论坛,2006,(7).
篇5: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执法权限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管理的地区和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执法原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调机制。依法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水平和规模相适应。
第七条〔信息共享〕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服务平台,建立综合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数据库,实现公共服务资源共享。
第八条〔信息公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将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诚信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对人信用档案制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应当纳入行业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宣传引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觉守法意识,营造理性积极的舆论氛围。
第十一条〔社区参与〕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活动,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公众参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方式。
第二章
执法权限
第十三条〔综合执法〕
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十四条〔执法范围〕 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事项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相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和具体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二)执法频率高;
(三)多部门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四)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五)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第十五条〔范围调整〕 在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有关规定确定的综合执法范围和具体事项之外,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实行。
第十六条〔执法措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十八条〔行政强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作出处理,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巡查制度〕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巡查制度,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执法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网络,在县(市、区)、街道、社区划定网格单元区域、明确区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在政府网站、责任区范围内明显位置公示。
第二十一条〔协管人员〕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随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经培训后,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以及超越辅助性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二条〔执法规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执法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管理与疏导相结合,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三条〔执法规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着统一制式服装,配带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执法资格〕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执法记录〕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执法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过程进行文字记录或者音像记录,并形成记录档案。第二十六条〔执法证据〕 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相关证据,并保存完整。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二十七条〔执法文书〕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格式文书。
第二十八条〔文书送达〕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采取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当地报纸、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二十九条〔罚没规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依法全额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比例原则〕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适当的行政执法手段,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优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措施。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权利保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开展执法活动,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权利。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三十二条〔派驻执法〕 设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市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
第三十三条〔执法协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专项行动中,需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四条〔联合执法〕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执法工作,建立妨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案件快速移交处置机制,探索联合执法的有效保障机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公证机构可以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设置办公机构。
第三十五条〔妨碍公务处理〕 对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置:
(一)围堵、伤害执法人员的;
(二)抢夺、损毁被扣押的物品的;
(三)拦截执法车辆或者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
(四)在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执法机构的;
(五)在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内滞留、滋事的;
(六)其他暴力抗拒执法的。第三十六条〔执法配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需要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实施认定、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认定、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案件移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八条〔特殊管辖〕 管辖区域相邻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先发现的城管执法部门查处。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设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信息通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通报有关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在作出涉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时,应当同步通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多发领域,或者发现行政管理的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条〔执法责任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层级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责任。
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将罚款作为考核指标和依据。
第四十二条〔法制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社会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及其他监督方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四十四条〔复议诉讼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法律责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参照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篇6: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161号
《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省长:赵正永 二○一二年八月五日
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优化服务、保障权益、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流动人口融入居住地,逐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事务、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1—
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等,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输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一)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二)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
(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四)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
(五)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
第十条 流动人口拟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申领居住证。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申领居住证:
(一)随同监护人居住的未成年人;
(二)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
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一条 居住证分为一年有效期和三年有效期。
—2—
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流动人口已持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申领有效期为三年的居住证。
第十二条 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本省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换领。
第十四条 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的,不得收取费用。但因遗失、损坏居住证申请补领、换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工本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应当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流动人口签订和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超过一百名的,应当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时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和终止居住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逐步完善流动人口的服务保障体系,并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与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制度相结合。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持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在居住地可以享有以下服务:
(一)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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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免费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六)按规定享受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
(七)按规定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持有效期为三年的居住证,在居住地除享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服务外,还可以享有以下服务:
(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二)在居住地办理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手续;
(三)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四)已婚育龄夫妇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五)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定年限的,可以申请居住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一条 随同监护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居住地享受义务教育。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受办学规模限制不能接收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的学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办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应当通过网站、公告栏、服务窗口等主动告知流动人口可以享受的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居住地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维护。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在流动人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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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居住变更登记不依法办理的;
(二)在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或者居住变更登记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三)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四)非法披露、买卖或者使用流动人口信息的;
(五)其他侵害流动人口权益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已办理《陕西省暂住证》的流动人口,本办法实施后申领居住证,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8日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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