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所需材料

关键词: 个人住房 复印件 办理 公积金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所需材料(共14篇)

篇1: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所需材料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所需材料

(复印件请用A4纸)

一、凡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客户,均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房产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3份;注:借款人户口不在本市的需提供有效的长期居住证明。

未婚者(含离异、丧偶未再婚)须提交单位未婚证明原件(离异、丧偶者另须提供离异或丧偶证明)及其复印件2份,并在提交申请表时当场填写“个人婚姻状 况声明”。

2.20%以上(商品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或30%以上(二手房、自建房)的首付款(自建房为已付土地款、材料款、工程款)凭据原件及其复印件3份。

3.“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客户谈话笔录”1份(贷款申请表、谈话笔录须由借款人本人到场签字确认)。

二、除提供上述材料外,根据购(建)住房类型各异,还需提供不同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所需提供材料

1.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

2.《预(销)售商品房许可证》复印件2份;“开发商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购买二手房所需提供资料

1.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1份及其复印件2份。

2.缴纳房产契税的税票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房产价值评估报告书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3.已办理过户的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2份。

(三)购买单位房改房所需提供材料

1.《桂林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计价核定表

(三)》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2.职工与售房单位签订的《房改住房买卖契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四)集资建房(市场化运作建房)所需提供材料

1.职工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立项批文》(指计划文或定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集资建房批文》、职工建房花名册(需经房改主管部门盖章认可)原件及复印件1份(职工贷款由集资建房单位组织统一提交)。

(五)个人建房所需提供材料

1.所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立项文、定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各2份。

2.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的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注:①以上相关证件的原件(购房合同、买卖契约、集资建房协议等除外)仅供验证,验证完毕后当场交还客户。

②签订合同时,借款人及配偶(包括房产共有人)须同时到场签字并按手印。

篇2: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所需材料

购买商品房贷款所需提供的材料:

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两年以内),2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住房面积小于等于90平方米),开发商提供的《网上备案确认书》;借款人和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及户口簿(户籍证明);借款人若未婚,提供民政部出具的未婚证明。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4份。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资料》一式两份。

购买商品房贷款所需提供的材料:

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两年以内),3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住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开发商提供的《网上备案确认书》;借款人和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及户口簿(户籍证明);借款人若未婚,提供民政部出具的未婚证明。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4份。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资料》一式两份。

购买商品房贷款所需提供的材料:

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两年以内),5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发商提供的《网上备案确认书》;借款人和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及户口簿(户籍证明);借款人若未婚,提供民政部出具的未婚证明。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4份。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资料》一式两份。

购买二手房贷款所需提供的材料:

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两年以内)、3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过户后的房产证、契税票据;房产交易中心提供的《存量房(二手房)网上交易登记确认单》、《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借款人和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及户口簿(户籍证明);借款人若未婚,提供民政部出具的未婚证明。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4份。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资料》一式两份。

购买二手房贷款所需提供的材料:

篇3: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风险的防范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政策性住房储金, 由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进职工个人账户, 主要用于职工购房、建房, 解决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缴纳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 其资金主要用于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保障项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 贷款必须由金融机构发放, 不允许任何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行发放, 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个人住房贷款是一种金融业务, 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单位是政府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 不能自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必须委托金融机构发放。

对委托贷款, 《贷款通则》明确规定: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 由贷款人 (受托人) 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 代为发放, 监督使用, 并协助收回贷款。贷款人 (受托人) 只收取手续费, 不承担贷款风险。也就是说, 如果企业或个人手中有闲置资金, 而另一个企业或者个人迫切需要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双方不能直接进行资金借贷。但是可经过第三方即银行介入, 即拥有资金的企业或个人, 可委托银行为需要资金的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 这种行为就是委托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是指受托银行受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委托, 利用委托人提供的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住房资金不足问题, 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如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建设银行等14家银行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政策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 受托银行按照该部门规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 代为发放, 并负责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受托银行按照收回贷款利息的5%收取手续费。由于住房公积金属于政策性住房储金, 不同于银行吸纳的社会存款, 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资金量有限, 并且其资金专项用于互助性贷款, 如果发生资金损失等风险, 会直接损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共同权益, 所以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风险的危害性, 远远大于银行自营性贷款。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流程是:银行受理申请→公积金中心贷款初审→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公司担保→银行将贷款报中心审批→公积金中心贷款复审→公积金中心划拨资金到银行→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共八个环节。从委托贷款流程可看出, 借款人从申请贷款、签订合同到贷款发放, 都是与银行之间的直接业务往来, 并不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发生直接的业务关系。但是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却存在着直接的法律关系。这是因为委托贷款合同由两个合同构成:一个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委托人) 与银行 (受托人) 的委托合同, 另一个是银行 (贷款人) 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同时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银行的委托关系, 另一个是银行与借款企业的借款关系。两者密切相关。在委托贷款业务中,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确定借款人, 借款人应当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 即使借款人未签署《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委托人未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只要借款人在签署借款合同之前已确实知晓委托人与受托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仍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借款人。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以自己的名义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这种代理关系不是以委托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直接代理关系, 而是以受托人自己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间接代理关系。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 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但有明确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存在的风险

1.委托贷款业务特有性质的风险

由于委托贷款与银行按揭贷款的审批程序不同, 从贷款的投向到审批, 没有一套科学、系统、严谨的程序, 也缺少统一、规范的标准, 因此在无形中加大了委托贷款存在的风险。受托银行在整个委托贷款业务中, 除了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管使用、协助收回, 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之外, 不会对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承担责任。因此, 在委托贷款中, 借款人到期能否如约偿付借款的风险就直接落到委托人身上, 而往往委托业务的风险承担者对风险的认识不足。

2.管理委托贷款银行的风险

由于受托银行在整个委托贷款过程中, 只是按照贷款利息的固定比率收取手续费, 不必对贷款承担风险, 因此在贷款的发放和回收过程中, 缺少积极性, 在监督贷款的发放和回收上缺乏动力。有些受托银行甚至不关注委托贷款业务, 而是希望通过这项业务获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存入的委托贷款资金, 以委托贷款方式变相吸引存款。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监管委托贷款方面也出现漏洞, 最终的风险压力还是加在了委托人身上。

3.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过程中的其他风险

这些风险同样存在于银行自营性按揭贷款中。一是信用风险 (又称违约风险) 。这是一种借款人未能履行约定的业务而给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简单说, 就是借款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的责任, 而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二是市场风险。这是一种因市场价格的不利变动, 而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主要是利率变动导致预期收益无法实现。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风险防范

1.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明确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借贷关系中, 虽然受托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发放贷款, 不承担贷款的法律风险, 但是受托人还是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受托人此时的角色转换成贷款人, 与借款人构成独立的借贷法律关系。受托人享有贷款人的权利, 履行贷款人的义务;借款人享有借款人的权利, 履行借款人的义务。在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之前, 应向借款人明确说明委托贷款的性质, 使借款人知晓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 消除借款人因与银行或开发商发生纠纷而拖延偿还贷款的隐患。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方主体, 应制定严格的个人贷款操作程序, 明确委托贷款经办部门的职责, 实行对信贷审查、审批、发放等全过程的监督。定期组织对受托银行的经办人员进行政策和操作培训, 要求受托银行严格执行委托贷款政策。

2.加强对委托贷款承办银行的管理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引入竞争机制, 增加公积金个人贷款经办网点, 为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提供方便, 自2003年开始, 将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承办银行, 从建设银行一家扩大到中、农、工、建、交五家国有银行和天津商业银行, 从2004年开始又增加了光大、民生、中信等股份制银行。委托贷款承办银行放开初期, 发放贷款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随着委托承办银行增多, 也逐渐出现许多问题。如贷款的时限难以控制、退件率提高、逾期不还贷款、个别银行没有贷款发放量、地方股份制银行撤资时贷款的出售问题等。针对以上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委托贷款承办银行的管理, 审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承办银行的经营资格, 对银行经办人员经过考核后发放上岗证。当受托银行不能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贷款政策, 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违反该部门规定的, 应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对承办银行进行相应的处罚, 直至取消银行或具体经办人的承办资格。此外, 还应制定贷款出售、转移政策, 以应对受托银行改组、转制或破产后的贷款处理问题。

3.加强对借款人在贷款前的审查, 及时处理贷款后出现的信用问题

在发放贷款前, 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 防范信用风险;根据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收入、历史公积金贷款、补充公积金、社保等信息, 综合考虑影响借款人还贷能力的主客观因素, 建立个人信用评分标准, 对其偿还贷款的能力进行全面评估。此外, 还应以人民银行征信信息系统作为贷前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公积金委托贷款, 应制定更加严格的审查条件。在贷后管理中, 要对贷款资产进行五级分类, 对关注类、次级类、可疑、损失贷款, 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4.调整资产与负债的比例, 分析预期收益

篇4:论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09)23-0058-02

公积金制度最早是在1955年由新加坡提出并建立,是一项具有住房、医疗、投资等社会保障职能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行的制度性安排,是一项单一性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参加者是城镇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也仅限于住房消费。

山西焦煤集团公司所属西山、汾西、霍州等子分公司根据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关于实行职工建房互助金办法的通知》,于1993年先后建立了互助金制度,实质就是住房公积金的前身,其参加职工的范围、计提原则和方法,基本与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相一致。1995年各子分公司先后停止执行建房互助金制度,开始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2006年1月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予以了统一和规范。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自住住房消费的政策性住房贷款。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操作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中心或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的管理部负责贷款对象、额度、期限的审批。

当前,改善住房条件日益成为广大市民主要的消费需求,住房信贷市场呈现出供需两旺、倍数增长的态势。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主体,就突显出其重要性来。下面就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作用、贷款特点、贷款风险及防范等几方面略谈一下个人看法。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职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①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了一种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融资取得住房的渠道;②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因此职工的还款负担相应也较低,提高了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费用成本要远远低于商业银行的费用成本。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特点

2.1贷款对象特殊

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购房合同约定的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2.2贷款用途专一

个人住房贷款设立是为了配合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房,因此贷款只能用于支付所购买住房的房款。

2.3贷款数量较大

对于经办银行而言,个人住房贷款无论是市场需求还是贷款笔数和单笔贷款金额相对于其他个人消费贷款都是较大的。

2.4贷款期限较长

个人住房贷款多数为中长期贷款。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

3.1制度风险

它是指由个人住房公积金相关制度因素而引起的贷款风险。制度风险主要来源于住房公积金的委托运作模式。2000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不能办理金融业务,应当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由于这项贷款的委托方与受托方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特别是商业银行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实体,虽然签定了委托合同,仍难以解决各自因不同利益趋势,而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冲突。

3.2政策风险

它是指由于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特殊性及相关政策变动而形成的贷款风险。①住房公积金政策性特征决定了个人住房贷款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的中低收入者,其中相当一部分职工收入不稳定,偿债能力不强,影响了贷款的安全性。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政策性风险。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储蓄、低进低出”的政策性住房资金,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实行“低存低贷”政策,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也有力地推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但是,由于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长,因此容易产生市场风险。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一性使它缺乏银行通过多项业务组合分散风险的机制,更加剧了其风险性。

3.3信用风险

它主要是指借款人因主客观原因所引起的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的风险。①主观原因造成的风险。由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低,罚息也低,不能够引起借款人足够的重视,因此存在拖欠贷款,造成不良资产产生的现象。②客观原因造成的风险。由于自然和社会原因造成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自然原因主要包括借款人、保证人因疾病、车祸、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伤残失去工作能力或失踪、死亡等,从而无法偿还贷款,社会原因主要是由于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企业亏损、破产等导致借款人、保证人失业、下岗、收入下降和无收入来源,从而无力偿还贷款和履行担保义务。无论是自然原因还是社会原因都不可预料,也将直接影响借款人的还贷能力。

4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的防范

4.1逐步建立个人信用库

由于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长,不确定因素多,一笔贷款的发放是否成功,起决定作用还是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联合银行、税务、社保、房地产等部门,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个人信用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建立科学的指标分类体系,为个人住房贷款评审提供科学依据。

4.2建立、健全个贷风险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落实到位

由于个贷业务频率高、数额大、时间长,为了有效地防止风险,应建立健全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以规范个贷的发放、管理、控制、回收程序。其次,加强日常的个贷业务管理,提高办事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主要是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内控机制,加强个贷合帐及档案资料的登录和收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加强贷后管理和催收。加大清收力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息的审批原则4句话:正常缴存、购房属实、落实担保、保证还款。具体来讲,“正常缴存”是指职工及所在单位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购房属实”是指不得隐瞒、伪造购房行为;“落实担保”是指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由担保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还款有保证”是指借款人家庭有可靠的收入来源,能保证在贷款期限内按月偿还本息,而不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

4.3加强对受托银行的监督,使受托银行切实负起责任。避免在贷款发放过程中产生潜在风险

“中心”应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监督受托银行按规定履行其应尽义务,做好贷款发放和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4.4加强对信贷人员的管理

提高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真伪的能力,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使之有充足的物质保障。

4.5法律保障

“中心”应有自己的法律顾问,至少应做到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有法律方面的人士予以把关,使“中心”所做的每一个法律文书均严谨、具有法律效力。

4.6严格相关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核销坏、死账

财政部发布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第五章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核销。具体核销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

4.7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

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合作,建立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和抵押登记查询制度;与受托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公证部门、法院各部门密切配合,使恶意逃债者无空可钻。

篇5: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所需资料

1、借款申请

2、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近三个月工资表(加盖单位财务章)、近期一寸照片每人一张。

3、调取借款人当月个人信用报告

4、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二本。

一、现房抵押贷款另需提供: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2、首期付款的不动产发票(原件)

3、所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建成年份和登记日期在两年之内)

二、期房抵押贷款另需提供: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2、30%以上的首期付款的不动产发票原件

3、房产部门出具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期房所借的资金要划入售房单位基建户,需提供基建户所在银行及账号

三、申请二手房贷款另需提供:

1、买卖双方持本人身份证、买卖协议、交易前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到信贷室登记备案,进行贷款资格初审。

2、审核通过后,买方持房产交易部门提供的《房屋买卖申请审批书》、《房屋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凭证和交易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到管理部递交贷款申请

四、公积金担保贷款另需提供: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2、30%以上的首期付款的不动产发票原件

3、两个担保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上月工资表(加盖单位财务章)、近期一寸照片一张,并调取担保人当月的个人信用报告

4、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

贷款月利率:

篇6: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所需材料

发布时间:2010-7-7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原始链接:

二手房贷款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及配偶/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1)借款人已婚的,应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或丧偶提供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无婚姻登记证明(1个月时效)、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及2张近期一寸照片;

(2)借款人离婚的,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无婚姻登记证明(1个月时效)、离婚证(由法院判决离婚,但尚未办理离婚证的应提供《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由法院调解离婚,但尚未办理离婚证的应提供《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及两张近期一寸免冠近照);

4、借款人及配偶/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提供户主页);

5、借款人家庭收入不足的,需另提供担保人(父母或子女)的收入证明;

6、借款人及配偶/子女的个人信用报告(如出现经调查确认为非恶意逾期的,并且逾期金额均已还清的,可予以办理贷款,但应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非不良客户确认单、还款对账单、逾期还款原因说明书和按时足额还款保证声明书);

7、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房产的评估报告原件;

9、首付款收据或资金入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一、购买首套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提供20%的首付款银行凭证;购买第二套的,应提供50%的首付款凭证);

10、卖方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及原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1、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交易转让登记的受理单原件及复印件;

12、已交易过户到买方名下的产权证及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13、中介公司出具的贷款担保承诺书原件;

14、如买卖的二手房是房改房的,还应提供房改办审批的已购房进入市场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15、借款人子女或父母身份证件及连带任保证函(经济收入不足或申请延长贷款期限时使用);

16、2011年3月1日后办理交易的(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交易受理单所载明的受理时间为限),提供购房职工及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及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理部门(包括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购房职工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不能出具购房职工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的,应提供购房职工及配偶/子女出具的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书;

17、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申请→管理中心受理、审核、审批→承办银行办理(签订借款合同)→房管部门办理贷款抵押登记→承办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受理、审核、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篇7: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所需材料

一、符合下列支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首次支取住房公积金后可每满一年支取一次。货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每季度提取一次;货款购买商品房的须每满一年支取一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一年提取一次。

第二次支取时请携带以下材料:

1、住房公金积提取申请书(必须加盖提取单位的预留印鉴章)

2、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原件。

二、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请备齐以下材料:

(一)提取本人所在单位须提供下列单据: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章)

2、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填写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号、提取本人签字并加盖章)

3、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退休清户支取的不用填写此单)

(二)提取本人应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只需提供包含买卖双方名称、住房面积、房屋座落地址、购房金额和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部分)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如产权人是两人(无婚姻关系)或多人,有产权分割证明的按照其所占产权份额确定提取上限,无产权分割证明的,按照等额均分原则确定提取上限;

2、购买危改回迁的:

(1)拆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如产权人是两人(无婚姻关系)或多人,有产权分割证明的按照其所占产权份额确定提取上限,无产权分割证明的,按照等额均分原则确定提取上限;

3、购买二手房的: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如产权人是两人(无婚姻关系)或多人,有产权分割证明的按照其所占产权份额确定提取上限,无产

权分割证明的,按照等额均分原则确定提取上限;

4、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

(1)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如产权人是两人(无婚姻关系)或多人,有产权分割证明的按照其所占产权份额确定提取上限,无产权分割证明的,按照等额均分原则确定提取上限;

5、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

(1)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大修证明的原件

(2)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如产权人是两人(无婚姻关系)或多人,有产权分割证明的按照其所占产权份额确定提取上限,无产权分割证明的,按照等额均分原则确定提取上限;

6、自建自住住房的(1)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须是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规划、房管部门开具的)

(2)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明细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如产权人是两人(无婚姻关系)或多人,有产权分割证明的按照其所占产权份额确定提取上限,无产权分割证明的,按照等额均分原则确定提取上限;

7、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贷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

(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如产权人是两人(无婚姻关系)或多人,有产权分割证明的按照其所占产权份额确定提取上限,无产权分割证明的,按照等额均分原则确定提取上限;

8、支付房租(超过家庭收入5%的部分)

(1)经物业、中介公司或房管部门谁的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房租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承租夫妇双方收入证明的原件

(4)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年提取一次)

9、离退休的:

(1)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无退休证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伯

(2)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出境定居的:

(1)户口注销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2、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1)《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3、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1)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公证部门对该职工遗产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继承人的银行储蓄卡号

(4)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4、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1)户口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5、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人民法院判决书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6、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填写《突发事件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

(2)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3)属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发生的突发事件,需提供能够证明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予以核实后出具的证明

(5)如遇重大疾病,除提供本条(1)、(4)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A医院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B医院提供的个人药费支出清单原件及复印件C家庭收入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D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没有工作人员由所在街道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每月提取一次)

三、说明

1、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提取业务,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作为原始资料存档;

2、办理任何业务,所填写的金额大小写必须规范,如有不规范或涂改不能办理;

篇8: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借款人必须是购建自住住房,具体如下:

(1)商品房:(要求所购住房必须“五证”齐全,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且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签订时间在两年以内;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借款人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 %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2)二手房: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对方必须有房权证),持合同,新房产证,契税凭证等手续或由担保公司代理过户手续。

(3)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房款收据(或复印件);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与余额证明。

3、借款人同意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担保形式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

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5年。商品房贷款额度为房款的80%,二手房为房款的70%。

公积金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目前,五年以下(含五年)按月利率2.775‰执行;五年以上按月利率3.225‰执行。

公积金贷款流程

1、贷款申请咨询、个人信用查询、领取贷款申请审批表

2、受理网点受理、审查

3、担保公司调查

4、管理部审核

5、市中心审批

6、签订合同、办理担保手续

7、房产抵押

8、银行放款

借款人购买商品房贷款所需提供的要件

1. 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新一代身份证需提供背面)((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4份)

2. 申请人和配偶的结婚证及户口簿(户籍证明)如结婚证上出生年月日及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不附,需提供单位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证明。(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4份)

3. 申请人若未婚,提供未婚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4份)

4. 如申请人离异/丧偶,提供单身证明以及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配偶死亡证明(原件1

份、复印件4份)

5. 共同债务人和身份证及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4份)

6. 申请人和配偶、共同债务人的收入证明和公积金个人帐号(公积金贷款申请表2份)

7.住房公积金龙卡或贷款银行折(卡)(原件1份、复印件4份)

8. 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3份)

9. 购房预付款收据(原件1份、复印件3份)

10.售房单位出具的承诺书(原件1份)

借款人购买二手房贷款所需提供的要件

1、与购买商品房1-7项提供要件相同

2、二手房买卖协议与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购房预付款收据(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5、契税完税凭证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4份)

6.如购买平房需提供土地权证

借款人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余额所需提供的要件

1. 与购买商品房1-7项提供要件相同

2. 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 购房付款收据(原件1份、或复印件4份)

4. 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4份)

5. 房屋所有权证或预约抵押(原件1份、复印件3份)

6.还款计划与余额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

目前贷款担保形式为济宁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

担保收费标准:

1、十年以内担保服务费:贷款额×贷款年限×1‰;

十一年至二十年担保服务费:贷款额×贷款年限×0.5‰;

二十年至二十五年担保服务费:贷款额×贷款年限×0.25‰。

2、抵押登记费235元

篇9: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须知

(五)(二手房贷款)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在本市城镇购买再交易住房;

(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资信良好;

(四)有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所购房原《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同意用所购住房作抵押;

(六)同意办理住房置业担保;

(七)所购二手房符合下列条件:

1、产权关系明晰,可在住房二级市场交易的框架结构或砖混结构的成套住宅;

2、房屋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

(八)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均含配偶)身份证及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三)所购二手房原《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

(五)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婚姻状况证明(含单身证明);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七)售房人出具的划款账户证明(公积金中心委托机构受理的除外);

(八)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统一为A4标准)两套,申请和签约时需携原件备验。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

1、最高限额

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二手房评估价值和成交额二者中较低的70%,其中公积金贷款资金个人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参贷后不超过个人最高限额的两倍(80万元)。最高限额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房屋使用年限5年-10年(含10年)的,可贷成数不超过所购二手房评估价值和成交额二者中较低的60%;

(2)房屋使用年限10年-15年(含15年)的,可贷成数不超过所购二手房评估价值和成交额二者中较低的50%;

2、可贷额度

借款人实际可贷额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积金个贷总额可贷额度=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之和×50%×贷款期数(月)

(2)公积金个贷中住房公积金资金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25

(二)贷款期限

公积金个贷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还款到期期限最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

(三)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执行,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三)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执行,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四、办理程序

(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第一步:购房职工向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咨询办理二手房贷款的有关事宜,测算可贷额度和期限。

第二步:借款申请人领取《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情况调查表》并认真如实填写,同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中介服务机构初验借款申请人资料合格后,出具《价格评估通知书》。第三步:借款人委托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二手房价格评估,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步:依据二手房价格评估结果确定可贷额度和期限,并将借款申请人购买二手房自筹资金部分存入指定专户,取得缴款凭据后交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步:公积金中心经办人与借款人谈话,并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

第六步:借款人及有关当事人按约定的时间到约定地点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文本并办理担保。

第七步:办理二手房产权过户、抵押登记手续。

第八步:已办妥所有手续的贷款由贷款承办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和借款人自筹资金通过中介服务机构转付售房人。

(二)借款人自行办理

第一步:购房职工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承办银行咨询办理二手房贷款的有关事宜,初步测算可贷额度和期限。

第二步:借款申请人领取《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情况调查表》并认真如实填写,同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贷款承办银行初验借款申请人资料合格后,出具《价格评估通知书》。

第三步:借款人委托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二手房价格评估,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步:依据二手房价格评估结果确定可贷额度和期限,并将借款申请人购买二手房自筹资金部分存入指定专户,取得缴款凭据后交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贷款承办银行。

第五步:公积金中心经办人与借款人谈话,并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

第六步:借款人及有关当事人按照经办人员通知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文本并办理担保或贷款综合保险。

第七步:办理二手房产权过户、抵押登记手续。

第八步:已办妥所有手续的贷款由贷款承办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和借款人自筹资金直接划转售房人指定的账户。

五、贷款偿还

(一)公积金个贷本息采用按月等额本息法或按月等额本金法偿还。

(二)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积金个贷采用一次性还款法,实行合同利率,到期一次性按天计收贷款本息(利随本清)。

(三)借款人应从发放贷款后次月起按时将还款资金足额存入个人还款账户,如当月未能及时还款,则次月存入的资金除含正常还款额外,还应包括按逾期利率计收的逾期利息。

(四)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应至少提前十五日通知承办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并须征得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意。

篇10: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所需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的资料

1.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2.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3.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4.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5.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复印件。6.婚姻状况说明。

7.公积金缴存证明(借款人配偶是南京市或外地的需提供配偶方公积金缴存明细及贷款证明)。8.个人征信报告。9.首付款凭证。

10.借款人配偶为军官的,提供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及部队服现役。

11.自行安置承诺书。

12.借款人及配偶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需提供房产局查房证明(如有房,需提供第一套房房产证原件)。

二、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的资料

1.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2.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3.中介机构成交协议原件。4.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5.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复印件。6.婚姻状况说明。

7.公积金缴存证明(借款人配偶是南京市或外地的需提供配偶方公积金缴存明细及贷款证明)。8.出具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9.首付款凭证。10.卖方身份证复印件。

11.卖方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或已过户的房产证原件和卖方土地证原件。

篇11: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所需材料

2012-4-16 9:34:35东方地球物理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王金虎浏览数 [3539]

为了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认真贯彻公司三届二次职代会职工提案办理的精神,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针对职工购买涿州平安小区D区商品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积金贷款对象

在公积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

二、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涿州平安小区D区购房资格的职工;

2、申请贷款时已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诚信良好;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用所购房屋办理抵押担保;

6、符合地方政府和受托银行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1、家庭目前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2、职工以前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目前仍未偿还清贷款的;

3、职工或其配偶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三、关于职工家庭目前拥有住房情况的认定方法

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本人填写的房屋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记载的房屋信息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查询出的房屋信息,综合确认职工现有住房情况。

职工及其配偶在公司院区内、外部拥有的住房均计算为家庭已有住房套数。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第一套住房使用商业银行贷款未还清的,在计算还款能力时,家庭月平均工资应扣除商业银行贷款的月还款额。

职工是涿州无房户购房人员,暂按已有一套住房认定。如房屋已通过基地房产部门办理回购或置换手续的,应提供回购或置换的协议等符合规定相关证明材料。职工及配偶离婚后,其住房判给对方的,应提供离婚协议等证明材料。

四、公积金贷款限额、期限及利率

(一)贷款限额

根据国家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职工购买第一套住房贷款额不超过房屋价款的70%;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额不超过房屋价款的40%;购买第三套住房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职工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

(二)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20年,但不能超过房屋剩余使用年限及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三)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遇国家调整利率时,按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7月7日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期(含5年)以下的利率为4.45%,5年期以上的利率为4.9%。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按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五、公积金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担保以所购房屋为担保对象,抵押担保方式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在抵押登记办理之前由开发商为职工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后,应及时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对购买期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需对房产评估后方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评估及抵押登记费由借款人承担。

六、公积金贷款偿还

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借款合同执行期满一年后,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偿还部分贷款本息的金额不少于12个月的约定还款额。

七、公积金贷款结清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应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结清手续。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并将抵押留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首付款票据和抵押房屋《他项权利证》退还给借款人。借款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八、违约行为及处理

违约行为是指借款人违背诚信原则,提供虚假文件、证明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以及借款合同期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信息将计入公积金中心个人诚信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一)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将通知受托银行停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1、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文件和证明材料的;

2、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

3、未经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同意,将设定的抵押物转让、赠与或者重复抵押的;

4、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1、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受赠与人、财产代管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

3、借款人的继承人、受赠与人、财产代管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拒绝承担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4、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申请

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向借款人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管理员提出申请。夫妻双方均在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只能由一方提出申请(本方即为借款人)。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应携带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上年月平均收入证明(配偶未在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还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由借款人填写《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信息采集表》,签署《同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声明》授权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查询个人及配偶的诚信信息。经单位公积金管理员审核合格的,借款人按《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清单》准备相关贷款资料。

为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对自行预计可取得购房资格的借款人,可从4月18日起向本单位提出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由于资格审核及征信信息查询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使借款人在选择房号的当日能够办理公积金贷款预审手续,借款人应在确定选择房号日之前的五个工作日内按上述规定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二)预审

公积金中心将在售房现场对当日选房人员进行贷款预审。借款人确定房号并取得《购房交款通知单》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预审表》后,持身份证办理预审手续。

预审合格后,借款人确认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预审表》上签字;公积金中心签署预审意见并签字盖章。

借款人持上述资料办理缴纳购房首付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手续。

(三)信息确认、录入

借款人将《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预审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登记后,借款人应在贷款申请资料送

交受托银行审核前交公积金中心)和首付款票据以及按《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清单》准备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单位核实。

公积金管理员确认后,在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录入贷款信息,并打印《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由借款人和配偶确认后签字(配偶因故无法当场签字的,申请人可代为签字,但必须提供由委托人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经公积金管理员签字、单位盖章后,由借款人将贷款资料报送公积金中心。

(四)复核、审批

公积金中心审核贷款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对符合条件的,履行审批程序后送交受托银行审理。

(五)放款

受托银行对贷款资料审理合格后,将通知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同时,借款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抵押等手续。按规定办理完结有关手续后,受托银行将贷款额划入房屋开发商指定的银行账号。

十、其他说明

(一)职工此次购买商品房,不能用个人公积金账户的缴存额抵交购房款。

(二)根据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资料需要借款人及其配偶签字确认。借款人应为本人当场签字;配偶因故无法当场签字的,只能委托借款人代签,但必须提供由委托人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无法办理贷款手续。

(三)职工及其配偶身份证信息与公积金管理系统、公司分房系统中的信息不一致的,应在确定房号前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四)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后,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等与贷款有关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

(五)职工还款账户卡不慎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到银行办理补办手续,并将新办的银行卡复印件报送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

(六)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应认真阅读《东方地球物理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文件和《公积金贷款指南》宣传手册(可到本单位领取),了解公积金贷款办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办理程序,以便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七)职工在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合同文本,了解合同的核心内容和自身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等相关内容。

(八)职工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有逾期等不良记录,将计入中国人民银行及公积金中心的个人征信系统,可能会给您以后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

咨询电话:0312-3824570、3824307、3824310

东方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篇12: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所需材料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可以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汇小贷专家告诉我们,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要担保形式。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借款人应和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价值减少,不足以偿还借款余额时,借款人应就不足偿还借款余额部分补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篇13: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所需材料

第一步: 贷款人(共同还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市房管局开无房证明及复印件。(淄博市房管局位置:山东理工大学西校区北门,人民路与重庆路路口西约200米,公交2路、7路到山东理工大学西校区北门站下车,往西步行约200米。)

贷款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未婚证明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开个人征信。(中国人民银行位置:柳泉路与人民路路口东北角。)

贷款人现工作公司出示贷款人收入证明,盖公司红章。

贷款人工资卡对应银行出示最近一年的工资流水(交易记录)。

贷款人依据高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办理建行卡(或其他银行卡)一张并提交复印件。

以上材料协同售楼处提供的材料一并交高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第二步:

第一步完成大约3—4周之后,高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贷款人签字、摁手印。贷款人到高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签字,摁手印并确认手续齐全后,高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淄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递交审批材料。第三步:

第二步完成大约3—4周之后,淄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通知贷款人到淄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签字、摁手印手续。(淄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位置:公交159路到市直机关第二综合办公楼站下车,车站对面,联通路北。)

第四步:

第三步完成大约2—3周之后,西城建行电话通知贷款人到西城建行拿公积金借款合同。

第五步:

贷款人带身份证去西城建行个人信贷中心27号服务台签字后取公积金借款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开始还款。(西城建行位置:龙泰苑南门,联通路北。公交34、136、160路到联通路重庆路路口站下车,往西步行约200米。)

第六步:

贷款人拿首付收据及公积金借款合同去售楼处换取售楼处正式机打收据和购房合同以及补充协议。

注:以上步骤间隔时间依据个人情况确定,仅供参考。每步办理时请按照电话通知要求带好相应证件。

篇14: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所需材料

一、借款人必须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要求:

1、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自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

2、借款人所在单位不得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

二、原个人住房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变更借款人(简称转公积金贷款 A),原贷款应已偿 还一年以上; 2. 原已办理商业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中请转公积金贷款(简称转公积金贷 B),应征 得原贷款银行的同意,且应没有不良还款记录;

3、原借款余额超过转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部分,由新借款人(或借款人)自筹,并 与转公积金贷款一并用于提前偿还原借款本息。相关注意事项:

1、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

2、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应已办出,并能办理抵押手续。转公积金 贷款 A 涉及的房屋应能办理过户手续。

3、原借款余额超过转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部分,由新借款人(或借款人)自筹,并 与转公积金贷款一并用于提前偿还原借款本息。

4、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正处于还款过程中的借款人不能申请转公积金贷 款。

5、转公积金贷款由原贷款抵押房屋所在区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受理.

三、转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除应符合《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 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转公积金贷款 A 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格、房屋转让交易价 格、房屋评估价值低者的六成;

2、转公积金贷款 B 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且不得超 过房屋原购买价格、房屋评估价值低者的六成。

3、转公积金贷款期限执行《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

细则》的规定。贷款年限加上房龄不超过 40 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 30 年。

4、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 整而调整。

四、办理贷款步骤如下:

1、新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会贷款申请表》 ;

2、中心审核并确认是否同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B 需先由原贷款银 行审核后向中心出具审核意见);

3、新借款人持产权证复印件(加盖中心办事处或贷款银行合同专用章)到中心指 定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4、中心审核确定转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并通知担保公司将保证金存入中 心指定账户;

5、中心、担保公司、新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委托担保合 同:

6、中心与新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7、

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到新借款人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偿还原借款:

8、担保公司与原借款人及新借款人一同办理相关国过户及抵押手续:

9、担保公司将新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交付中心收执保管,并办理保证 金退还手续。

五、审核额度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户口不在一起须提供); 相关注意事项:

1、若借款人户口为外地户口或本地农户时,须由本地城市户口且符合贷款条件 的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本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印章、户口本原件及复印 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收入证明签订保证函:

2、借款人在开发区或机车厂缴交公积金的,在市内贷款需出具公积金缴存证明(由开发区或机车厂公积金中心提供):

3、辅助借款人为现役军官的,需出具军官证及工资收入证明:

4、购买该抵押房屋的商品房结算发票(商品房提供)、完税发票(二手房提供)。

六、审核额度后,提交材料如下:(以下复印件均为 A4 纸,一纸一份)

1、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需借款人本人签字盖印(转公积金贷款 B 需加 盖原贷款银行业务专用章)

2、户口复印件 1 份(首页及本人页,户口不在一起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1 份,其他情况详见贷款指南)

3、身份证复印件(主辅借款人各 l 份)

4、私人印章(新借款人及其配偶各一枚)

5、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2 份(转公积金贷款 B,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原贷 款银行贷款合同专用章)

6、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 2 份)

7、还款存折(到中心指定银行开立还款存折)

七、相关费用

1、担保费:贷款额的 4‰,最低不少于 400 元。

2、评估费:房屋评估价值的 3‰。

3、保险费、抵押登记费等(以贷款 28 万元,20 年估算约为 3000 元左右)(保险费率:5 年(舍)以下 0.48‰,5--1 0 年(含)O.43‰,10--1 5 年(含)0.4‰,l 5--20 年(含)0.37‰,20 年以上 0.34‰)

八、合同签订:须借款人及抵押人携带印章到场签字,若抵押人已婚,则抵押人 夫妻双方均须到场;

九、还 款

1、正常还款:每月 20 日前将当月还款额存入还款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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