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通用5篇)
篇1:大洼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大洼县殡葬管理所行政执法责任制
2010评议考核情况
大洼县殡葬管理所
大洼县殡葬管理所行政执法 责任制(2010)评议考核方案
根据《大洼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工作,特制定2010行政执法评议方案如下:
一、考评制度:
评议考核应遵循奖罚分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施、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考评对象:
殡葬管理所全体人员
三、考评办法:
1、百分制70分以下为不达标;70分以上(含70分),90分以下为达标;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
2、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取平时考核得分与集中考核得分的总分为结果,每个季度进行执法工作评议,年终进行集中考核。
3、群众化评议。每年进行一次问卷调查,具体掌握广大群众对我们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的反映,纳入年终考核。
四、考核内容:
(一)公共考核内容(40分)
1、法制学习(15分)。按规定参加局里组织的各项学习和所里组织的殡葬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学习认真,有纪律,成绩较好的记满分。凡有一次无故不参加学习的扣1分,法律法规考试不及格者扣0.5分。
2、法制宣传(10分)。积极参加县局组织的法制宣传活动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无故不参加扣1分。
3、执法形象(15分)。凡有一人次态度生硬,盛气凌人的扣1分,凡有一人次吃、拿、卡、要者扣1分,凡有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者并经查实的扣2分。
(二)专项考核内容(60分)
(1)各项行政许可适当(10分)。凡有一次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扣5分。
(2)执法文书规范(10分)发现一次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扣2分。
(3)严格执行办案程序(10分)。发现一次不遵守制定的办案程序扣15分。
(4)办案迅速,执法严格,不以罚代葬(10分)发现一次办案拖拉扣2分,发现一次纵容违法行为的扣4分。发现一次以罚代葬的扣4分。
(5)适用法律,法规正确(10分)。发现一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扣2分出现一次行政败诉或行政复议被改变、撤销决定扣4分。(6)依法处理罚没款物(10分)发现一次不依法处理罚没款物扣5分。
五、考评结果:
单项考核内容成绩突出的酌情加分,评议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只有评议考核合格的单位和个人才具备“评先评优”资格。
为保障殡葬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殡葬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大洼县殡葬管理所 2010年2月1日
大洼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建立健全殡葬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殡葬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殡葬管理执法行为,根据《大洼县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规划(2005——2009)》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强化殡葬管理和普法教育为基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县政府的工作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全面做好殡葬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执法责任感,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公的自觉性,促进我县殡葬改革的协调发展。
二、目标要求
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目标,深入搞好法制宣传培训。以责任制的形式,把殡葬管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职责加以具体落实,殡葬管理所人员都要进行行政执法培训,明确自己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做到职权责任分明,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组织领导
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为加强推行执法责任制的领导,成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组 长:赵明学 局 长 副组长:刘素艳 副局长
孙爱国 纪检组长
成 员:夏洪福 办公室主任
马俊斌 民政股股长 姚德伟 婚姻登记站站长
刘青松 殡葬管理所副所长
四、方案步骤
1、宣传发动
组织全局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对行政责任制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认识。
2、加强领导
成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审查、实施、监督、考核、批评等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纠正。
3、明确职责。
对现在正在执法的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认真整理,明确本科室的职能及执法任务和责任,并将执法任务分解到执法岗位,落实到执法人员身上。组织学习关于行政执法程序和责任的规定,使每个执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目标、权限、程序、标准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制订制度
逐步完善制订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制度。根据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有关行政 法律法规。制订大洼县殡葬管理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依法行政制度,殡葬管理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考核、政治、业务、法律培训等。
5、学习培训
按照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要求,定期组织全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讨论、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中的疑难问题、学习制度化、培训多样化、经常化、使行政执法人员都熟悉掌握行政执法的基础知识,精通业务,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6、加强监督检查
局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要经常了解掌握行政执法动态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半年小结,全年总结,局领导小组年底统一检查验收。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讲评。
7、公示阶段
主要将本部门地执法职责和职能,执法内容、执法岗位责任等公示于众,增强执法的透明度。
五、监督措施
在殡葬管理行政执法实施过程中,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增大执法工作的透明度,随时接受县政府及其法制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根据监督意见改进我们的工作。
大洼县殡葬管理所 2009年2月1日
大洼县殡葬管理所
2009度行政执行责任制落实情况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大洼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及更好的落实殡葬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大殡葬管理执法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全县殡葬改革的进步。一年来,我局殡葬管理所通过培训学习明确执法职责,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在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使全县殡葬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轨道。现将我县殡葬管理所一年来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
我局领导班子切实加强了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主管局长亲自深入第一线,随时掌握资料。定期安排行政执法检查,及时解决在殡葬管理中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加强殡葬管理严格依法行政,保证了殡葬管理中做的顺利开展。
二、大力强化法制建设
依法行政是做好殡葬管理执法工作的先决条件,法制建设是殡葬行政管理的基础。因此我局加大了殡葬法制建设的力度,一是,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的行政责任领导小组。严格把关,任务分工明确,避免了执法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执法的公正,廉洁,二是,建立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实行政务公开,要求每个执法人员做到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在执法过程中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实际中做到树立规范、廉洁、有效的殡葬执法形象,确保殡葬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三是,加强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定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每个执法人员都会都懂法律条文,办案程序,办案调查取证,会制作法律文书。全年我们殡葬管理所认真处理违法案件。通过行政执法,维护了广大丧户的消费利益和合法利益,限制了殡葬市场的不法行为。
三、加强殡葬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我们抓住清明节前,通过印发法律法规宣传单,法律法规的知识竞赛,利用新闻媒体、电台、电视台、版报、宣传车等形式宣传殡葬的法律法规。通过这些宣传的开展,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殡葬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收到良好的效果。
今年我们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离省、市、县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殡葬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上下齐心努力,为全县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做出大的贡献。
篇2:大洼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2005-2009)
大洼县殡葬管理所依法行政五年规划
(2005-2009)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环境行政执法监督,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根据《大洼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5-2009)》的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制订《大洼县殡葬管理所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纲要》重要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机统一;坚持依法行政与提 高行政效率的有机统一;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有机统一。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有计划、分步骤、整体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三)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殡葬管理所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殡葬管理所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殡葬管理所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要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殡葬管理所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殡葬管理所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殡葬管理所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殡葬管理所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总体目标
(一)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增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
(二)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基本形成。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
(三)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四)行政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和机制基本建立。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得到落实,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严格履行告知义务、说明理由义务。建立和完善执法信息公 开制度。规范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建立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保存,随时接受县法制办的定期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殡葬管理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全部立卷归档。
(三)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全面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四)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五)全面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行为,充分发挥信访工作机构的沟通、咨询、指导、劝戒、协调、服务和解决争议等职能。建立信访反馈与联动机制。对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费用依法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严格依法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七)强化社会监督。行政机关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八)建立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完善行政首长问责程序,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体系,做到权责一致。
(九)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和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情况应记入本人培训档案。
(十)采取开辟专栏、学习辅导、专家访谈、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依法行政知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社会环境。
四、实施步骤
依法行政五年规划总体上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启动阶段(2005年):围绕工作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具体落实。同时为了加强城区殡葬管理规范化,促进县城文明创建,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进殡葬改革。我们在今后要做到以下几点:
1.进一步加大对殡葬改革的宣传力度,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以县政府为主导,以城关镇为主体,以社区、村委会为依托,以县直各单位,居民群众为基础,召开不同层次会议,举办宣传栏,张贴标语,做到电视有像,专栏有文,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广开宣传渠道,大造舆论声势;要做到评监结合、正面引导与反面曝光相结合,使舆论真正发挥引导和警示作用。把殡葬改革的宣传作为促进“三个文明”建设的大事来抓。
2.要大力倡导先进的殡葬理念,引导全社会树立新的丧葬观念; 要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深入进行破除迷信、尊老敬老、厚养薄葬的教育,坚决反对丧事奢办,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要促使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理解、支持殡葬改革,新闻媒体开辟专题专栏,宣传政策,报道典型,增强群众的殡葬治丧法律意识和文明意识;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和村(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基层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把殡葬改革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促使文明丧葬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3.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坚决禁止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对封建迷信从业人员进行积极的疏导转化,对个别因受利益驱使、心存侥幸不惜铤而走险的少数违禁人员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置;对制售棺木窝点,按照殡葬管理规定予以坚决取缔和打击,我们殡葬管理所将联合县文明办、民政、国土、工商、文化、宗教、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将充分履行职能,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加大殡改的执法力度,指导、帮助和支持各镇区村(居)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查处殡葬改革的违法违规行为,凡阻挠、对抗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阻止执法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以保障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6年至2008年):结合殡葬管理所五年规划及安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并继续做好启动阶段的各项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2009年底,接受上级部门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情况的检查考评,着手制定第二个全面推进依法行 政的五年规划。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成立阿坝州民政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副局长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科室科长(主任)为本科室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
(二)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机制。对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形成的经验要及时总结,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的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三)落实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制度。要对照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抓好落实。办公室要进行检查、督办,并对各处室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2008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完成情况总结
2008年,我局殡葬管理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法制局的具体指导下,使我局依法行政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依法行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按照法制局的部署和要求,就2008我局殡葬管理所依法行政的情况如下:
一、本工作要点:
2008为全面实施阶段,结合殡葬管理所五年规划及安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并继续做好启动阶段的各项任务。
二、本落实措施:
2008年初调整了“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增加了领导小组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工作中,加强了领导力量。“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经常了解掌握局的执法动态,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科室实行季度自查,半年小结、全年总结,局领导小组年底统一检查验收。对行政执法先进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对落实责任制较差以及在殡葬执法中出现重大失误的个人,取消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一是重点抓好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在依法行政中的执法水平。结合我们殡葬管理实际工作,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通过实际工作和业务知识学习,以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殡葬管理中的法律 法规,使全股人员认识到,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真正提高了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在培训与学习过程中,我们培训有考核,学习有记录,在工作中按法律程序进行依法行政。
二是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参加市县举办的业务培训,所里人员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服务于社会,服务人民。
三、本完成情况:
1.在殡葬管理工作中,按照行政执法责任五年规划中的具体工作安排进行逐步实施,我们认真贯彻国务院《殡葬管理条理》省、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殡葬管理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一年来我们依法处理殡葬方面的违法案件近20起,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⑴现场调查笔录;⑵询问笔录;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⑷行政处罚决定书;⑸结案报告,后附罚没款收据。
2.按照县法制局的要求,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执法简易程序处理,同时立案、装卷、归档。
总之,一年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 中要不断地加强学习各种法律知识,接受法制局的领导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更好的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为构建和谐的新大洼做出积极贡献。
大洼县殡葬管理所
篇3:大洼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摘 要】 基于航道管理行政审批的审批内容,依据在航道及航道保护范围内取土、采挖矿石、取砂、淘金行为,对专设航标的设置、移动和拆除,对建设和设置临河、临海建筑物或设施等的不同行政审批事项,采取不同的审批程序。分析航道管理行政审批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承担的内容及责任承担的法律后果,提出相应行为的责任承担机制,以此规范航道管理行政审批行为的实施。
【关键词】 航道管理;行政审批;责任机制
1987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这是我国关于航道行政管理的具体行为标准,其宗旨是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2008年国务院对其进行了修订,明确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此外,国务院于2009年又出台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各地方根据自身的情况分别制定了适用于本地方航道管理的行为规范。
1 航道管理行政审批的内容
1.1 航道管理行政审批行为的含义
航道管理行政审批行为主要是指航道管理部门针对外部管理对象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具有从事某种特定行为的资格或权利的行为。
通常来看,航道管理行政审批具有以下特征:
(1)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主体是有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章委托的组织。对于航道管理的行政机构设置,我国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设置专门的航道管理机构,如交通运输部设置的长江航道局、各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设立的港航局、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航道管理局等;设置职权合一的机构,该机构隶属于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集航道、航检、港口、地方海事等职能于一身,如河南、辽宁等地设置的职能合一的航道管理机构。
(2)航道管理行政审批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服务的。水运在交通运输中占有重要地位,对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建设等实行行政审批,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航道畅通,为船舶的通行提供足够的通航水深、宽度,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行政审批是一项行政权力,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对于违法或者错误的行政审批行为,以自己名义行使审批权的审批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由发出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1.2 航道管理行政审批的事项
根据航道管理的内容,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可分为以下三方面:
(1)在航道及航道保护范围内取土、采挖砂石、淘金等行为的审批。许可申请人从事该类行为需综合审查以下条件:首先,该行为对航道正常维护和航道的航行安全不造成影响;其次,不能危及航道整治建筑物、过河建筑物的安全;再次,要求符合航道的有关技术规范;最后,要提供通航水域进行水下水上施工作业的位置简图、作业方式等资料。
(2)对专设航标的设置、移动和拆除的审批,对确需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撤除、移动专用航标和对其进行其他状况改变的,并且满足《内河助航标志》《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等规定的,可以许可其改变。
(3)对建设和设置临河、临海建筑物和设施的审批。这项审批应满足:首先,确需建设与通航相关的临河、跨河、过河、拦河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其次,应符合航道的规划;再次,应具有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措施;最后,应具有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和相应措施。
2 航道管理行政审批程序
2.1 在航道及航道保护范围内取土、采挖砂石、淘金等行为的审批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等行为由地方航道局审批,地方航道局行政审批窗口接受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资料后送审查审批科室办理,审查审批科室提出审批意见后送行政审批窗口,由行政审批窗口将审批文件发送给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报送省航道局的,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将申请材料交由省航道局行政审批窗口,由审批窗口交审查审批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有关技术要求的审查,审查审批科室提出审批意见后送行政审批窗口,由行政审批窗口将审批文件发送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同时将审批意见抄送地区航道局。
2.2 对专设航标的设置、移动和拆除的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符合通航有关技术要求的专设航标,由地方航道局行政审批窗口将申请人材料报送审查审批科室办理,审查审批科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通过对现场勘验之后,就是否符合专设航标的设置、移动、拆除的要求,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最后审查审批科室将决定送行政审批窗口,由行政审批窗口将文件发送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2.3 对建设和设置临河、临海建筑物或设施的审批
根据航道不同的等级,审批程序有所不同,以广东省航道局《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文件为例:(1)在Ⅰ~Ⅵ级航道上修建跨河、过河、临河建筑及在Ⅰ~Ⅶ级航道上修建拦河建筑物的,先由地区航道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再送省航道局审批;(2)在Ⅶ级以下航道上修建跨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及Ⅷ级以下航道上修建拦河建筑物的,由地区航道局审批。
3 航道管理行政审批行为的责任机制
行政机关违法或错误实施了行政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行政法中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审批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基本行为也不例外。在探究航道管理行政审批行为的法律责任时,首先应明确责任承担的主体。
3.1 责任承担的主体
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行政审批的主体即为责任承担的主体。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形成一个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共存的、复杂的、多层次的管理体系。以航道管理部门为例,通常都是由航道管理机构的事业单位承担航道行政执法的职责。航道管理机构实际上处于以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身份,行使航道规划、建设、养护等管理职能。除了山西、青海、宁夏等部分航道严重不发达的地区由后来统一成立的地方海事局等机构代行航道管理执法职责外,其他各地均是根据行政区划由专门成立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地方航道管理机构行使航道管理行政审批职权,是受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而实施的行为。在航道管理机构内部,根据地区的不同设立不同的职位。一般来看,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是审查审批科室,由审查审批科室针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实质和形式的审查。在行政行为出现违法或错误现象时,我国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和“首问责任制”。在审批出现问题时,航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航道管理机构窗口在岗的被询问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这种责任分层级具体到个人的制度,能够保障在审批行为出现问题时,有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从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3.2 责任承担的内容
航道管理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般是根据申请人是否具备许可条件,因此,在行政机关实施审批许可事项时,其行为责任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1)撤销责任。所谓撤销的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有义务撤销在审批中出现的违法许可,恢复到许可以前的状态,主要针对行政机关违法审批、发放、变更许可行为。当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许可后,申请人取得了不应当取得的许可,可能会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和威胁,如果不及时纠正,必定会违背许可的目的;因此,行政机关一旦发现行政审批行为违法,为保障公共利益,应当撤销该项违法许可。当行政机关因违法变更一项合法的许可而导致他人利益遭受损失时,行政机关也有义务及时纠正该违法许可行为。水运安全关系着我国交通运输的命脉,行政机关在作出航道管理行政审批时,若出现违法、违规现象,不仅会对申请相对人造成损失,严重时甚至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威胁。无论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违法,也无论是相对人违法还是行政机关违法导致的结果,许可机关都必须撤销该项违法许可。撤销的途径可以通过行政机关自行撤销,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途径予以撤销。撤销的具体方式可以是:撤销许可证照,撤销违法的变更、废止、核准、备案、登记等行为,确认某项许可行为无效或者违法,收回已经发放的许可文件等。
(2)补救责任(也可以理解为补偿受害者责任)。该项责任受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支配,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审批程序,导致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决定是否撤销该行为;如果撤销,必须对当事人由于信赖该行为的合法存在而产生的损失加以补偿。在通常情况下,承担违法许可行为损害责任的主体应当为实施行政审批许可行为人。航道管理部门实施的违法或者错误的审批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利益遭受不当损失的,应当由航道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偿。行政机关承担补偿责任的标准则应根据违法的种类和过错的程度以及相对人是否存在故意等具体情形予以判断。
3.3 责任承担的法律后果
撤销与补救违法或错误的行政审批行为,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后其行为责任不同阶段的表现形式。对于应撤销的行政审批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撤销该审批行为决定后及时告知原申请相对人,并说明相关理由。航道管理行政审批行为如果是由地方航道管理机构作出的,撤销行为一般由其主管行政机关实施,此时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主管行政机关的撤销决定告知相应许可事项的原申请单位或个人;如果行政审批行为是由航道管理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行为一般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此时航道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上一级主管行政部门的撤销决定告知相应许可事项的原申请单位或个人。若原申请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撤销该行政审批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采取救济措施。
篇4:大洼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县法制局: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清理整顿执法队伍,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解决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为我县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按照《关于做好全县行政执法大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所属的两个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殡葬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清明节期间,我局殡葬管理所执法人员,分别到县殡仪馆和县龙凤园公墓,协助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众祭祀活动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指导和采取应急措施,着力做好清明节安全保障工作。
我局殡葬管理所于3月初开始,加强了对大洼县殡葬用品市场的管理,整顿取缔非法生产、销售殡葬用品的铺店、摊点,销毁封建迷信色彩的殡葬用品6件,禁止非法殡葬用品的生产和流通,净化了社会环境。
在清明节前后,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有效形式,通过开展殡葬法规“宣传月”、“宣传周”等活动,广泛宣传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地方规章以及有关公墓管理的法规政策,宣传殡葬改革对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进步的积极意义,宣传文明殡葬的科学知识和文明的祭祀形式,营造推进殡葬改革的良好社 会氛围。
抓住清明节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殡葬服务单位寓宣传于服务的功能作用,努力做到在为群众提供服务的同时,引导群众文明节俭办丧事。在各乡镇,通过建立殡仪服务站,将殡葬服务延伸到乡村、街道和社区,方便群众,逐步缩小殡仪服务与广大群众之间的距离,使殡葬业发展适应社会进步的要求,满足群众的实际需要。
在城镇内,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通过设立宣传栏、张贴并发放宣传资料10,000余份,让殡葬法规进入社区、进入寻常百姓家,使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丧葬观和消费观,了解运用殡葬法规和规章政策,依法规范殡葬行为,自觉参与殡葬改革。
二、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情况
我局殡葬管理所,现有执法人员5人,均已通过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并取得执法资格。无临时工和合同工。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一)、制度的建立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建立健全殡葬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殡葬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殡葬管理执法行为,结合我局实际,在总结了2008年工作经验后,制定和完善了《大洼县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完成情况: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大洼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及更好的落实殡葬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大殡葬管理执法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全县殡葬改革的进步。一年来,我局殡葬管理所通过培训学习明确执法职责,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在工作中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使全县殡葬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轨道。
1、领导重视
我局领导班子切实加强了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主管局长亲自深入第一线,随时掌握资料,定期安排行政执法检查,及时解决在殡葬管理中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加强殡葬管理严格依法行政,保证了殡葬管理的顺利开展。
2、大力强化法制建设
依法行政是做好殡葬管理执法工作的先决条件,法制建设是殡葬行政管理的基础。因此我局加大了殡葬法制建设的力度,一是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的行政责任领导小组。严格把关,任务分工明确,避免了执法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执法的公正,廉洁,二是建立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实行政务公开,要求每个执法人员做到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在执法过程中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实际中做到树立规范、廉洁、有效的殡葬执法形象,确保殡葬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三是加强行 政执法业务培训,定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每个执法人员都懂法律条文,办案程序,办案调查取证,会制作法律文书。全年县殡葬管理所认真处理违章经销丧葬用品网点2家,销毁违章品6件。通过行政执法,维护了广大丧户的消费利益和合法利益,限制了殡葬市场的不法行为。
3、加强殡葬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我们清明节前,通过印发法律法规宣传单,利用新闻媒体、电台、电视台、版报、宣传车等形式宣传殡葬的法律法规。通过这些宣传的开展,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殡葬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收到良好的效果。
四、规范和限制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
(一).规范和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
按照法制局要求,规范大洼县殡葬管理所行政执法案例,依法行政确定殡葬管理工作职责,及在行政执法中的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开透明运行依法行政权力,特制定《殡葬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二)、《殡葬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
1、对制造、销售棺木的业主,我们殡葬管理所,首先下发违法行为事先告知,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照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没收其一切违章品,并进行就地销毁。
2、对自做、销售棺木者,按照殡葬法规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经销额1倍以上3倍以下经济处罚,通过说服教育,应不悔改的,可给予上一个阶次的处罚。
3、通过宣传教育,对社会弱势和困难群体除外。致违法行为后,未再制造、销售殡葬违章品,不予以处罚。
五、婚姻登记执法的工作情况
一年来,我们以行政执法工作为重点,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以执政为民,文明办公,热情接待,微笑服务为宗旨,认真贯彻《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努力建立一支廉洁、勤政、高效的婚姻登记队伍,使婚姻登记工作实现了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自动化,有力的提高了婚姻登记工作的整体水平。一年来我们共办结婚登记2200余对,离婚登记700余对,登记合格率达100%,群众满意率100%。
(一)、加强自身建设,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执法水平
半年来,登记处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关怀与帮助,特别是局领导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并把此项工作纳入局的重点工作,经常检查并加以指导,为我们加强自身建设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证。同时,我们还把强化婚姻登记机关的执法地位作为巩固婚姻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年初,我们结合政务公开和执法建设,制定并完善了婚姻登记规范化标准积极开展了秉公执法、文明执法、高效执法为主要内容,以提高执法水平,树立执法形象为主要目的的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使婚姻登记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
我们抓制度建设,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并推出服务细则,包 括婚姻登记员职责,工作纪律,承诺和责任等。为了便于社会监督,我们把婚姻登记“公示制”内容的全部制成公示板,使婚姻登记工作进一步增加了透明度,同时我们公开的监督电话,设立了举报箱,意见簿,印发了执法和服务反馈信息卡。现有婚姻登记员全部经省厅业务培训并获得了培训合格证书,均具备执法资格。工作中做到持证、佩卡上岗、亮牌服务、通过用心、爱心、热心、诚心、虚心的服务,使当事人感到放心、称心、舒心、温馨、倾心。一年来婚姻登记工作无举报和上访现象发生,婚姻证书及各种文书填写准确规范,婚姻档案做到齐全、完整,及时归档、妥善保管、规范管理。
(二)、树立文明形象、提高队伍自身素质
提高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是树立文明形象的关键,登记处现有8名同志,三名共产党员,思想素质好,工作有活力,有较强的开拓精神,一年来我们坚持定期培训和每周五学习制度,学习新时期的方针政策,学习新的婚姻业务知识,使婚姻登记员的政治和业务水平都有了明显的提高。还对整体办公环境做了全面的改善,为当事人配备了桌椅、签字笔、老花镜、饮水机、婚姻法规宣传资料等,并设有声明台、公告栏、又配置了多种现代化办公设备,全部实现了办公规范化、自动化、服务亲情化、文明化。
(三)、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确保婚姻登记工作全面发展 认真学习,加大培训力度,我们定期组织婚姻登记员进行业务学习,加大培训力度,组织人员参加省、市的业务培训到先进的婚 姻登记进行学习,并定期组织婚姻登记员讨论在执行条例的过程中遇到重点、难点,从而提高了婚姻登记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婚姻登记质量也得到了保证。目前我们婚姻登记已建立了一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执法严明、服务周到、技能全面、素质优良的婚姻登记队伍,展示出我县婚姻登记机关文明窗口的良好形象。
(四)、为了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我们根据民政 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制定了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规范制度,公开行政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实施规范化服务中,我们做到四个分开:职能分开、收费分开、业务分开、财务分开;坚持四个原则:执政为民原则、求真务实原则、自愿服务原则、责优价廉原则。通过这些有力措施,使我们的婚姻登记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和群众的好评。
今年我们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按省、市、县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殡葬和婚姻登记的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上下齐心努力,为全县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做出大的贡献。
大洼县民政局
篇5:中国殡葬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公墓;行政执法;主动性;对策
我国公墓主要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销售。
一、目前殡葬业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与现实脱节。2011年初,以河南周口为代表的一系列强制平坟事件在全国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紧接着,2012年11月16日,国务院直接删去了《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中“拒绝改正,可以强制执行”的内容。但是,这种看似直接有效的方式,却导致了另一个极端现象:耕地上的坟头层出不穷,管理部门却“视而不见”。这种两极化现象的出现,表面上看是因为执法过程出现偏差,但根本在于法律的制定出现了问题。不难看出,《殡葬管理条例》的修改十分被动,并且过于草率。在没有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分析的情况下,制定出的法律与现实脱节较大,忽视人民的真实意愿,逆水而行,其结果不言而喻。
(二)殡葬业行政垄断严重。我国殡葬业管理机制,实际上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管理模式,殡葬管理处既是经营者又是管理者。在这种政企不分,监管缺失的管理模式下,政府的利益与殡葬业的消费水平有直接的利益挂钩,导致非法公墓,即俗称的“小产权墓”屡见不鲜。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催生出“坟爷”等腐败现象。
(三)乱埋、乱葬现象层出不穷。不同于“小产权墓”片面地追寻经济利益,乱埋乱葬、“二次入棺”、“以罚代化”等现象主要出现在农村地区。农民为了方便祭扫或是节省安葬费用,往往会将逝去的亲人安葬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这种做法导致耕地被占用,影響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土地资源遭到严重浪费。
(四)封建迷信之风盛行。中国的殡葬文化源远流长,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出于攀比炫耀或是对鬼神的敬畏等心理,人们习惯将葬礼操办得更为盛大。在这种“熟人社会”,葬礼办得越热闹,就显得越孝顺,越有面子。如今执法人员“不管了”,也就愈发肆无忌惮。吹唢呐,烧纸钱,堆得高高的坟头,封建迷信之风愈加盛行。
二、原因分析
(一)殡葬立法位阶低且不系统。大部分学者认为,现行殡葬法规中,1997年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效力是最高的,但也仅是行政法规,并且过于原则化。例如《殡葬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但是该如何取缔,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行政执法缺乏有力的“靠山”,整个执法程序就会显得被动不堪。
(二)监管机制不健全。我国地方上最普遍的殡葬服务管理结构模式是,在民政部下平行设立社会事务处和殡葬管理处,殡葬管理处内部设殡仪馆。殡葬管理处享有监管职权,而其内部机构殡仪馆享有经营权。这就意味着殡葬管理处同时享有殡葬经营和管理职权,这种监管缺失的管理机制极易导致行政垄断。
(三)配套设施建设落后。配套设施建设落后,往往会阻碍殡葬执法活动的进一步开展。
据调查,目前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缓慢,有的县级市只有一处公益性公墓,根本无法满足农村人民的安葬需求。平坟容易,但平完坟往哪迁?城市的经营性公墓价格被炒得越来越高,以土地为生的农民没有那么多的积蓄,就只能选择将亲人安葬在自家承包的耕地上,形成一个个散坟。每个人都想自己的亲人能有一个良好的安葬环境,若在平坟之前,就先把配套设施做好,老百姓也就不会太过于排斥。
(四)法律与习俗的冲突。“当国家法规与传统习俗发生冲突,并试图改变习俗的时候,实质上是在改变一种已有的、普遍的行为模式,此时国家面对的将不是一两起违法犯罪,而是大规模的不断涌现的违法犯罪活动。法律没有力量使每一犯罪都受到惩罚。”[1]2012年平坟运动的失败结局,已经充分表明,简单地用法律法规全盘替代乡土风俗是不可行的。“习俗是万法之王”,想要在乡土情结深厚的农村地区推行新的殡葬理念,实施殡葬改革,一定要找到法律与习俗间的平衡点,而不是生硬地否定传统。
三、提高殡葬执法主动性的对策
(一)改进《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殡葬法》。依法治国的第一步就是有法可依,《殡葬法》的制定刻不容缓。现今的殡葬法规效力位阶较低且过于原则化,使得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因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而显得被动。建议立法时,要遵循“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改革的同时,尊重人民的真实意愿。
(二)健全殡葬监管体制。殡葬监管主要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两个方面。第一,内部监管主要是针对现今的殡葬管理结构,其有效实施必须做到两个“分离”。一方面,殡葬管理处与殡仪馆要分离。殡仪馆的有些服务项目是有偿的,具有趋利性,政府只有从服务领域剥离,才能集中力量抓好殡葬业的公共管理和市场监管。另一方面,将殡葬监管执法机构与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单位分离,即设置独立的殡葬执法大队。殡葬执法大队是对殡葬业进行监管、对违法殡葬行为进行处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中坚力量。第二,外部监管,就是提高公众参与度。当政府执行机关动力不足时,则需发动公众的力量使法治落到实处。
(三)完善殡葬配套设施。为响应温家宝总理“严守18亿耕地红线”的号召,必须要解决农村地区的乱埋乱葬问题,实现散坟的集中安放。因此,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必须今早提上议程。加大对公益性公墓的财政投入,加快建设,确保农民有地可葬,并最终实现“一县一公墓”的建设目标。
(四)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力量,倡导文明殡葬。农村地区,法律与传统习俗的碰撞尤为激烈,在这种“熟人社会”,有声望的老人往往比法律更有威信。“如果能利用传统的渠道,再用政府的力量将其改进,似乎成功的机会会大一些。”[2]在这里,村规民约往往比法律能够更好地得到人们的理解和信任,也更易于推行。
四、结语
卢梭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公墓行政执法主动性的缺失,最根本的原因不在于执法主体不明确,后续的配套设施不到位,或是监管不力,而是没有形成一种能铭刻在老百姓内心深处的良法。当文明殡葬成为一种习惯,还需要执法吗?所以当务之急是制定出一部系统全面、切实可行的殡葬法律,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实事求是分析各地的客观情况,了解民众所需。只有这样,制定出来的法才会顺应民意,才会铭刻在公民内心,成为新的风序良俗。(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汪俊英:《农村殡葬改革的法社会学思考》[J],学习论坛,2009(25)。
[2]费孝通:《江村农民生活极其变迁》[M],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1997,P27。
[3]葛玉红.中国殡葬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的研究[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03: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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