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使用的分级管理制度

关键词: 抗菌 我院 使用 药物

抗菌药物使用的分级管理制度(精选11篇)

篇1:抗菌药物使用的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使用制度

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

一、抗菌药物的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2.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限制药物使用。

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的药品

二、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办法

1.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医院有关使用细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2.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或科主任签名。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一天用量。

3.临床各级医师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抗菌药物分级目录》严格掌握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真正做到“安全、有效、经济”。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篇2:抗菌药物使用的分级管理制度

二、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5 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三、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其他医疗机构医师、药师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调剂资格

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五、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篇3:抗菌药物使用的分级管理制度

关键词:抗菌药物,分级使用,调查分析,住院患儿

为保证临床抗菌药物合理使用, 减缓细菌耐药的产生, 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河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应用指导原则 (试行) 》, 制订了郑州市儿童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和《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目录》, 自2006年开始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对临床使用抗菌药物进行干预, 为促进合理用药起到了重要作用。现将郑州市儿童医院2009年1月至12月住院患儿抗菌药物分级使用情况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资料来源于郑州市儿童医院2009年1月至12月住院患儿出院归档病历。每月随机抽查出院归档病历200份, 对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频度、临床分级使用及病原菌检测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频度

在2400份病历中, 使用抗菌药物的有1795份, 抗菌药物使用率达74.8%, 使用抗菌药物共7类29种, 以头孢菌素类、大环内酯类、硝咪唑类和碳青霉烯类为主。使用频度排前10位的药物分别是头孢他啶、头孢曲松、头孢吡肟、头孢哌酮舒巴坦、头孢美唑、阿奇霉素、头孢地嗪、甲硝唑、头孢孟多、亚胺培南和美罗培南, 见表1、2。

2.2 抗菌药物分级使用情况

由表3可看出, “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使用率分别为21.8%、69.7%、8.6%, 其中一代头孢菌素使用率为8.5%, 二代头孢菌素使用率为14.6%, 三代头孢菌素使用率为42.3%, 四代头孢菌素使用率为4.7%, 碳青霉烯类使用率为3.6%, 阿奇霉素使用率为10.8%, 甲硝唑使用率为4.5%。

2.3 病原菌检测情况

由表4可知, 病原菌送检率达68.7%, 检出阳性率为30.9%, 基本符合卫生部要求的标准 (≥70%) 。说明临床医师在使用抗菌药物时, 比较重视寻找病原学依据, 根据病原学检测结果选择抗菌药物, 使临床用药更具科学性、合理性

3 讨论

3.1 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分析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 抗菌药物使用率达74.8%, 明显高于卫生部抗菌药物使用率<50%的规定[1]。这可能是由于儿童身体免疫力相对成人较低, 容易感染且病情发展较快, 需用抗菌药物及时控制, 加上儿童患病主要以呼吸系统疾病为主, 所以抗菌药物使用率相对较大。郑州市儿童医院使用的抗菌药物主要以头孢菌素类和大环内酯类为主, 使用频度排前10位的抗菌药物均为静脉给药。其中头孢菌素类具有抗菌谱广、抗菌作用强、临床疗效高、毒性低、过敏反应较少的优点[2], 而且使用品种较多, 已成为目前抗感染用药的首选, 尤以第3代头孢菌素临床用量最大。而阿奇霉素对金黄色葡萄球菌、流感嗜血杆菌、肺炎链球菌等引起的感染有效, 其抗菌活性高、药代动力学性质好、不良反应小, 在临床也被广泛使用[3]。尤其是在治疗儿童社区获得性肺炎时, 采用β-内酰胺类抗菌素联合阿奇霉素, 明显提高了疗效, 同时也有可能减低单一长时间用药带来的耐药菌株的产生。近年来证明, 由于作用点的不同, 两类药物不仅无相互抵减作用, 而且还充分发挥了各自的优势, 具有互补、协同功效, 还减少了单一用药产生的耐药, 目前β-内酰胺类抗菌素与大环内脂类联合应用已成为儿童社区获得性肺炎经验治疗方案[4]。

3.2 抗菌药物分级使用情况分析

本次调查分析显示, “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使用率分别为21.8%、69.7%、8.6%, 其中“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使用率最高。郑州市儿童医院是全省规模最大、专业最全的儿童专科医院, 承担着全省危重患儿的救治工作, 一些“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如头孢吡肟、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美罗培南、万古霉素、替考拉宁等在抗感染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而临床用量也占有一定比例。但临床医师在使用抗菌药物时, 要严格执行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郑州市儿童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若患儿病情需要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 必须经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 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临床医师在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 药师要严格审核处方, 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 处方量不得超过1d用量, 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5]。

3.3 病原菌检测及细菌耐药分析

由调查结果可知, 病原菌送检率达68.7%, 检出阳性率为30.9%, 基本符合卫生部要求的标准 (≥70%) [6]。其中内科系统以治疗用药为主, 病原菌送检率较高, 外科系统多为预防用药, 病原菌送检率相对较低。主要致病菌为肺炎克雷伯菌、铜绿假单胞菌、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表皮葡萄球菌、溶血葡萄球菌、肺炎链球菌等。病原菌检测结果阳性者, 绝大多数对青霉素、氨苄西林、阿莫西林、庆大霉素、复方磺胺甲基异恶唑、头孢唑啉、头孢呋辛、吉他霉素、克林霉素等耐药, 而对二代、三代、四代头孢菌素、碳青霉烯类和万古霉素等敏感, 因而头孢菌素类已成为临床治疗的主要抗菌药物。

总之, 规范抗菌药物分级分线使用是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重要部分, 是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一个较好监管方法, 控制医院感染的关键是对感染性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及时、有效的治疗感染性疾病, 防止滥用抗菌药物导致医院感染的播散, 因此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对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十分重要[7]。而国外对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早有先例, 这些规定的主要目的不是限制抗菌药物的有效使用, 而是需要医师有根据地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它的有效实施, 将有利于抗菌药物使用安全、有效、经济, 是抑制其滥用的有效措施[8], 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对临床抗菌药物使用进行干预, 有效提高了医院病原菌感染的抗菌水平, 尤其是对属于特殊性应用管理的三线用药得到了有效控制[9]。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要求并对其使用从严控制, 可减少或延缓细菌耐药性产生, 降低不良反应发生率, 从而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并获得最佳治疗效果和最经济的费用比例。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试行) [S].2000.

[2]国家药典委员会.临床用药须知?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S].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5:472.

[3]贾魁荣.我院儿科门诊抗菌药物应用分析[J].中国药物应用与监测, 2009, 6 (4) :224-226.

[4]冯光毅, 胡蓉.β-内酰胺类抗菌素联合阿奇霉素治疗儿童社区获得性肺炎的临床观察[J].华西医学, 2008, 23 (4) :854-855.

[5]卫生部.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S].2009.

[6]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S].2004.

[7]杨安辉, 陈建达, 易仕青.抗菌药物分级分线的监管与建议[J].海峡药学, 2008, 20 (9) :165-166.

[8]张慧芬, 盛炳义, 方曙等.抗菌药物分级使用情况调查[J].中国医院药学杂志, 2006, 26 (2) :215-216.

篇4:抗菌药物使用的分级管理制度

【关键词】抗菌药物;管理难点;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編号】1671-8801(2015)06-0275-02

本次课题研究主要目的在于探讨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管理难点及相应的管理对策,为此选择2000例患者作为说明对象,现将结果进行汇报。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随机抽取我院2000例患者,对其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其中,男性患者1123例,女性患者877例,年龄12-78岁。根据入院时间对患者进行分组,观察组1000例患者为观察组,其中男570例,女430例,平均年龄(32.9±2.1)岁。对照组1000例患者为对照组,其中男553例,女447例,平均年龄(32.1±2.2)岁。两组患者一般资料等方面无明显差异(P>0.05),可进行充分比较。

1.2排除标准[2]

(1)年龄>80岁者;(2)合并严重感染者;(3)精神疾病(或语言障碍)无法正常交流者;(4)未成年无监护者。

1.3研究方法

对两组患者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患者年龄、性别、住院时间、抗菌药物过敏史、抗菌药物使用时间、用药名称、用药方法、停药时间、住院费用。

1.4数据统计

文中数据采用spss18.0软件进行处理,计数资料采用%表示,资料采用卡方(x2)检验;计量资料采用 ±S表示,资料采用t值检验,P<0.05认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观察组住院及门诊抗菌药物总使用率为51.9%,明显低于对照组(89.3%),两组差异显著(P<0.05),结果见表1。

观察组患者实施专项管理后,其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抗菌药种类、用药时间、用药时限及费用均明显减少,与对照组(管理前)相比差异显著(P<0.05),见表2。

2.3药品种类变化情况

专项管理前后,使用频率最高前5位药品出现明显改变,前后差异有统计意义(P<0.05),详见表3。

3.讨论

抗菌药物在临床疾病治疗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使用频率较高,且用药时间较长,常常会增加耐药菌,进而导致患者出现毒副反应,给治疗工作带来严重影响。为此,不断强化监管力度,能够进一步对规范临床安全用药产生促进作用[1]。

3.1管理难点分析

从表1及表2 中数据可以看出,观察组住院及门诊抗菌药物总使用率使用强度虽然明显低于对照组,但是仍然占有一定比例。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总结,导致这种现象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为:使用依据不充分、经验性用药情况在抗菌药物临床使用过程中非常普遍,成为抗菌药物的主要管理难点。同时,从表3中数据可以看出,实施抗菌药物管理后,临床集中使用的前五位抗菌药物种类出现明显变化,这种现象实际上能够说明,临床抗菌药物用药具有较高的有效性,并兼具时效性。

3.3管理方法

3.3.1明确责任

严格按照卫生监管组织及上级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相关使用规范和要求,对临床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医院院长作为抗菌药物规范管理首要责任人,并下设相应的管控小组,小组内部成员为各个科室,形成至上而下且完整全面的管理体系,进而对临床药师、医师抗菌药物开具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进而有效杜绝或减少无根据选择药物、经验性用药等不合理现状。根据抗菌药物管理情况,严格执行月考核制度,在明确考核基础的情况下,进一步对相关人员责任进行明确,促进安全、合理用药。

3.3.2全面干预

成立专门的抗菌药物监管机构,根据医院内部实际情况制定完善良好的管理制度及整改措施。同时,采取必要的技术控制措施,并结合医院行政干预方法,进一步为抗菌药物合理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其中技术控制措施主要是指对临床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严格评估和审核,发现不合理现象,要及时进行采取应急措施进行科学干预[3]。行政干预则是通过考核方法对抗菌药物进行有效管理,对于出现严重问题的科室或个人,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只有形成全方位的管理措施,才能有效促进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规范管理。

参考文献:

[1]张苓,王天龙.术前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的难点分析与对策[J].北京医学,2012,08:741-742.

[2]丁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管理难点及其对策探讨[J].中国医药指南,2012,31:381-382.

篇5: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下称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9〕38号)精神,要求医疗机构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疗效好,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二)“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大的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药物”(即三线用药):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等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指导原则和卫办医发〔2009〕38号)的规定制定,该目录涵盖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药事管理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抗菌药物轮流使用,具体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

(一)总体原则:严格使用指针、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二)具体使用方法

1、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二线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针,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级及以上药物。

(1)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细菌感染,对一线药物过敏或耐药者,脏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发感染。

三、督导、考核办法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及医务科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院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二)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检查内容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三)检查、考核办法:定期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包括外科手术患者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1、门诊、急诊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患者基本情况书写,包括年龄、性别、诊断;

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包括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用药等。

2、住院病人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1)抗菌药物开始使用、停止使用、更换品种和超越说明书范围使用时是否分析说明理由,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2)抗菌药物使用必须符合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当越级使用时,是否按照规定时间使用或履行相应的手续,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

(3)抗菌药物联用或局部应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4)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是否做病原学检测及药敏试验,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对于无法送检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记录上说明理由。

(四)对违规滥用抗菌药物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降低抗菌药物使用权限,直至停止处方权。

分类 一线抗菌药物 二线抗菌药物 三级抗菌药物 青霉素类 青霉素、青霉素V钾、苯唑西林、氯唑西林、氨苄青霉素、卞星青霉素、呋布西林、阿莫西林、美洛西林、奈夫西林

美罗培南 头孢菌素类 头孢氨苄、头孢替安、头孢羟氨苄、头孢西丁、头孢唑啉、头孢拉定、头孢克洛、头孢呋辛、头孢匹胺、头孢硫脒 头孢丙烯、头孢曲松、头孢克肟、头孢米诺、头孢他啶、头孢地尼、头孢拉氧、头孢替唑、头孢美唑、头孢噻肟、头孢哌酮、头孢孟多 头孢匹罗、头孢吡肟、头孢唑南 其他B-内酰胺类酶抑制剂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阿莫西林舒巴坦 头孢哌酮舒巴坦、派拉西林舒巴坦、头孢哌酮他唑巴坦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氨基糖苷类 丁胺卡那、庆大霉素、阿米卡星、链霉素 奈替米星、妥布霉素、依替米星、大观霉素、异帕米星

酰胺类

氯霉素

糖肽类

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 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琥乙红霉素、吉他霉素、乙酰吉他霉素、罗红霉素、克拉霉素、阿奇霉素

四环素 四环素、多西环素 米诺环素

磺胺类 磺胺甲恶唑、甲氧苄啶

喹诺酮类 环丙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左氧氟沙星 氟罗沙星、依诺沙星、洛美沙星、加替沙星、司帕沙星、莫西沙星 帕珠沙星 呋喃类 呋喃妥因、呋喃唑酮

抗真菌药 制霉菌素、克霉唑、联苯苄唑、特比奈酚、酮康唑、氟胞嘧啶 氟康唑、咪康唑 伊曲康唑、两性霉素B 硝咪唑类 甲硝唑、苯酰甲硝唑、替硝唑 奥硝唑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机构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

用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十九条

三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经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1/2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感染患者的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

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第二十六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其他医疗机构医师、药师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调剂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

(四)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二十九条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三十条

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当限于1天用量。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当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内,清洁手术用药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暂停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第二十条 【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进行处方、医嘱点评,并将点评结果纳入医院评审评价指标体系,和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九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 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对各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

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进行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四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负责人任用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和相应规章制度,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混乱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或者奖金分配挂钩的,或者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将效考核依据。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医师提出警告、限止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止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四十四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第四十五条

药师连续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四)企业违规销售抗菌药物的;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促销活动的监管,对违规促销的企业和抗菌药物,应当及时采取警告、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生产、经营企业购入抗菌药物的;

(三)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给患者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四十九条

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形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四)索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条

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形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医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

(四)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

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机构。

第五十三条

篇6: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抗菌药物2009年38号文、抗菌药物2011年56号文、抗菌药物2012年32号文、抗菌药物2012年84号文等法规规定,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专家论证,根据本院使用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

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抗菌药物临床用药原则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的在职临床医师经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根据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并严格执行。

2.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本《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3.医院实施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须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会诊同意后开具。

4.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5.住院病人进行抗菌治疗前,必须先留取相应样本,送细菌培养,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有针对性地予以抗菌治疗。

6.门诊病人及危重患者的抗菌治疗,按照《指导原则》中的相应规定执行。7.氟喹诺酮类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应用于消化和泌尿系统外的其他系统感染;除泌尿系统外,不得作为其他系统的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三、管理与督查

1.药剂科负责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进行管理和督查。

2.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组织修订新增加的品种,并通过下发文件、药讯、药事通讯、医疗质量简报、院务会等形式公布。

3.院感办定期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细菌耐药趋势分析,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并及时与各临床科室、药剂科进行沟通,定期在医疗质量简报上刊登分析结果、改进意见,同时在相关会议上予以通报。

篇7: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一级)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二级)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该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三级)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加以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的;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分级管理

(一)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主治医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使用;

(二)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三)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认定的会诊人员会诊同意后,由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门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丰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抗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资格由抗菌药物管理小组负责认定。

(四)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一天用量。

(五)在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前,应做细菌培养与药敏试验,获得药敏试验结果后,参照药敏试验结果调整抗菌药物。

篇8:抗菌药物使用的分级管理制度

关键词: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抗菌药物管理,合理用药

目前,我国各个医院中普遍存在着抗菌药物滥用的现象,2011年4月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1,2],通知中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努力的开展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从而更加有效地促进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保障广大人群众的用药安全,为了考察本院抗菌药物的分级使用情况,以西药房作为示范,采用WHO推荐的金额排序法以及用药频度(DDDs)分析方法[3],对本院自2011-2012年西药房中抗菌药物的品种的使用进行分级管理,以观察该制度在本院西药房抗菌药物管理中的临床效果,现将研究统计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本院西药房自2011-2012年的药物的出库数据,以抗菌药物作为统计的主要药物。抗菌药物的数据主要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以及金额。

1.2 方法

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将本院中常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采用用药使用金额排序方法以及用药频度(DDDs)对药物进行归类统计分析。抗菌药物的用药频度(DDDs)=某药年消耗总剂量/DDD值。其中DDD值以《新编药物学》第17版或者按照药品的说明书作为标准。

2 结果

2.1 2011-2012年分级使用抗菌药物的数量、用药金额、百分比以及DDDs情况,见表1。

2.2 2011-2012年分级使用抗菌药物,其中抗菌药物DDDs排序前10位药物的用药金额,用药频度,具体使用情况结果见表2。

3 讨论

目前,根据我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及中华医学会联合发布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的规定[4],从药品的安全性、临床疗效、对细菌的耐药性以及价格等方面的因素考虑,对本院目前使用的抗菌药物按照药物的分级管理主要分为三类,主要为:(1)非限制使用的药物(一线药物),该类抗菌药物经过临床中长期的应用后,其临床疗效确切、不良反应较少、价格经济合理,同时对细菌的耐药性影响较小;(2)限制使用的药物(二线药物),该类型的抗菌药物的临床疗效较好、但是不良反应较为明显、价格昂贵[5],需要经过主治以上的临床医师进行签字后方可使用,例如第三代头孢菌素类药物;(3)特殊使用的药物(三线药物),该类药物对具有针对性的患者疾病具有独特的临床疗效,但是毒副作用尤其明显,价格昂贵,本品必须有详细的用药说明书以及药理检验以及临床检验合格的标志方可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科主任的签名条件下开据应用[6],如万古霉素、第四代头孢菌素类、碳青烯类药物、两性霉素等。其中,非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是临床及西药房中感染患者首选的药物,因此,非限制使用的药物的用药频度每年都有明显的增加趋势。自2011年开始,本院西药房通过对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措施,非限制使用的药物的用药频度并没有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增多,随着临床合理用药的指导方案的实施而减少,限制使用的药品的用药频度有逐年增加的趋势,而特殊使用的药品因为临床医师对其用药过程中产生的适应证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因此,用药频度也逐年下降。

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制度是西药房以及各个科室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是否在发药品的过程中管理的透彻性[7]。本院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有效的控制方法,主要分为:(1)按照对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条件,同时结合本院的用药实际情况,将目前使用频率较高的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药物、限制使用药物、特殊使用药物);西药房工作人员在发药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医生的职称规定其可以开据的抗菌药物,同时将可以应用的抗菌药物范围发放到各个科室医生的手中[8];(2)对西药房中工作的人员,学习本院抗菌药物的应用原则,同时开展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会议,邀请国内外知名的抗菌药物工作者进行详细的讲述,降低出现不合理用药的比例;(3)建立健全更加详细有效的规章制度,强化药师在发药过程中对处方的审核力度,严格把关科室医师不负责任的越权开具抗菌药物、不合理的联合用药、使用的剂量问题、使用途径的等[9];(4)药剂科的工作人员定期的开展处方的点评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成立抗菌药物管理小组,审查本院抗菌药物处方的合理性,每个月均向院内领导进行汇报,总结出有效的控制办法。加强对抗菌药物处方的审查力度,可以减少广谱抗菌药物以及增加窄谱抗菌药物的使用频度,从而促进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降低抗菌药物对细菌的耐药性,改善肠道菌群失调的发生率[10]。

篇9:抗菌药物使用的分级管理制度

【关键词】抗菌药物;使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R-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801(2016)03-02111-01

临床中使用的药物类型较多,抗菌药物属于当中较典型的一种。近些年来,临床病人因运用抗菌药物而出现不良症状、不良后果的几率逐年升高。为探寻使用此类药物的科学、合理方法,本文从临床用药的角度出发,对2014年4月-2016年4月本院各科室运用抗菌药物的有关情况展开回顾探讨研究,调查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并指出科学而有效的管理解决方法,现作以下报道:

1.对象及方法

1. 1 研究对象

调查2014年4月-2016年4月本院各科室运用抗菌药物的有关情况,各项资料选自各科室抽查到的用药处方,当中包括2014年4月-2015年4月间241例病人的用药处方,2015年5月-2016年4月259例病人的用药处方,上述病例用药处方都符合审查、调查的具体要求。

1.2研究方法

对各年的病例资料展开统一整理,重点统计抗菌药物的实际使用情况(药物运用占比率、溶媒选择情况、运用适应证、Ⅰ类术口的使用情况等),同时,评估运用抗菌药物后的微生物样本送检结果。参照上述临床信息资料拟制调研表格,综合分析本院2014年4月-2016年4月抗菌类药物的运用问题及其相应解决办法。

1.3数据分析

本研究中,全部数据均采用SPSS20.0版统计软件予以处理,采用 2检验计数资料,采用t检验计量资料,采用( ±s)表示计量数据;计数资料用(n/%)表示;P<0.05表明对比差异较大,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经调查,2014年4月-2016年4月本院运用抗菌类药物的抽查结果如表1所示,表中数据指出,2014年4月-2015年4月抗菌类药物的总使用率是65.56%(158/241);2015年5月-2016年4月抗菌类药物的总使用率是48.65%(126/259),对比得出,差异显著(P<0.05)。由此表示,强化临床用药的管理干预力度,能对抗菌类药物的运用情况形成相应影响

3.讨论

3.1抗菌药物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从此次研究活动得知,向病人予以抗菌类药物的过程当中,常常存在以下几点问题:(1)没有明确抗菌类药物的运用指征而使用抗菌药物。例如,对没有确诊患有细菌感染的病人使用抗菌类药物。(2)药物运用不符合抗菌药物用药规范。例如,未参照专科感染的用药标准向病人开具药物,并诱发脏器功能障碍、血药屏障、药物代谢不畅等问题。(3)盲目联用药物。联合运用抗菌类药物时,需遵循相应的指征原则,且应慎重选择三联、四联用药方式。(4)给药的具体情况存在问题。例如,用量不当、给药途径有误、药物浓度不准确等。(5)Ⅰ类术口运用抗菌药的情况有误。例如,药物档次不符合、手术后没有及时停止用药等。

3.2用药管理措施及相关对策

(1)规范医院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各科室按照用药情况拟定抗菌药物的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医院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制度,每月定期抽查一次抗菌药物使用状况,并遵照合理标准展开用药评估,以全面掌控抗菌药物的运用情况。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2)增强医疗工作者的培训力度,让医疗人员深入认知抗菌药物在临床中的科学运用知识,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提医疗质量。

(3)推行“临床药师与主治医生联合给药”制度。在临床给药过程当中,主治医生在向病人开具药物后,临床药师需对药物处方展开专业点评,以核查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当发现药物处方中有不当之处,临床药师及时作出纠正、调改,以减少错误用药的出现几率。

(4)注重病原菌检测的管理工作。医院各科室送检的病原菌种类较复杂,微生物检测质量的优劣将影响到耐药性研究的相关工作。为此,感染控制科、医务科等科室需联合预警,向各大科室传达抗菌药物的实时耐药情况,同时强化

科室医师的用药监控力度[2]。

(5)定期组织举办医疗质量评估会。对医院的医疗用药工作展开重点评估,调查评述门诊、不同专科的抗菌药物运用情况,分析出现以及潜在的有关问题,并积极探讨相应的管理解决办法,对严重违反用药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提升医疗工作者的合理给药意识与技能。

(6)全面落实抗菌类药物的督查管理工作。对医院使用抗菌类药物较多的相关科室,督查管理人员需增加用药审查次数,认真贯彻并落实药物处方的规范点评制度,监测全院使用抗菌药的实际量,持续监控重点病例的给药情况,以提升处方药的运用合理性[3]。

综合以上论述,医院在对抗菌类药物展开管理干预的过程中,需积极强化各科室的用药管理力度,选用动态监控和行政管理相互联合的干预方式,整体提高抗菌类药物的运用合理性

【参考文献】

[1]郭燕,朱德妹,胡付品,等.2010年中国CHINET葡萄球菌属细菌耐药性监测和分析[J].中国感染与化疗杂志,2013, 13(2):86-92.

[2]程鎏,徐洁,周磊.从老年病房分离菌构成及耐药性探讨抗菌素使用和配备[J].中国实验诊断学,2014,18 (5):830-832.

[3]付陈超,文细毛,任南,等.湖南省2013年重症监护病房血标本分离细菌耐药性监测[J].中国抗生素杂志,2015, 40(7):549

篇10: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当地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一)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限制药物使用。

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抗菌药物分级具体见附件二抗菌药物分级表。

(二)分级管理

1.“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医嘱)。

2.“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须经抗感染或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开具处方(医嘱)。

3.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泗阳同济医院

附件2

抗菌药物分级表

分非限制使用类

青霉素G、氨苄西

美洛西林、阿洛西林、限制使用类

用类

特殊使林、阿莫西林、苯唑西氟氯西林、阿莫西林+双氯林、氯唑西林、羧苄西西林、氨苄西林+氯唑西青林、哌拉西林、阿莫西林、替卡西林/克拉维酸、霉素类 林/克拉维酸、氨苄西哌拉西林/舒巴坦、阿莫西林/舒巴坦、苄星青霉林/舒巴坦、萘夫西林、哌素、普鲁卡因青霉素、拉西林/他唑巴坦 青霉素V钾、呋苄西林

头孢氨苄、头孢唑

头孢硫咪、头孢替安、头孢吡啉、头孢拉定、头孢羟头孢噻肟、头孢哌酮、头肟、头孢匹氨苄、头孢呋辛、头孢孢曲松、头孢地嗪、头孢罗 头克洛、头孢丙烯、克洛唑肟、头孢甲肟、头孢米孢菌素己新 类

诺、头孢克肟、头孢替唑、头孢地尼、头孢特仑酯、头孢泊肟酯、头孢他美酯、头孢托仑酯、头孢他定、头孢哌酮/舒巴坦、其

头孢西丁、头孢美唑、亚胺培

它β内酰胺类

头孢替安、氨曲南、拉氧南/西司他头孢、厄他培南

丁、美洛培南

氨庆大霉素、阿米卡奈替米星、依替米星、基糖苷星、链霉素、妥布霉素异帕米星、大观霉素

氯氯霉素

霉素

大红霉素、琥乙红霉

乙酰吉他霉素、阿奇环内酯素、乙酰螺旋霉素、交霉素、克拉霉素、罗红霉类 沙霉素

四强力霉素(多西环

四环素

环素类 素)诺氟沙星、氧氟沙

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氟星、环丙沙星、左氧氟氟罗沙星、司帕沙星、莫喹诺酮 沙星

西沙星、加替沙星、妥舒沙星

呋呋喃妥因、呋喃唑

喃类 酮、硝夫太尔

磺SD、SMZ/TMP、柳氮

胺类 磺胺吡啶

万古霉

肽类 素、替考拉宁、去甲万古毒素

甲硝唑、林可霉素、替硝唑、多粘菌素、利奈唑克林霉素、磷霉素、异对氨基水杨酸钠、利福喷胺 其烟肼、利福平、乙胺丁丁、夫西地酸

他类

醇、吡嗪酰胺、对氨基水杨酸异烟肼

制霉菌素、酮康唑

氟康唑、伊曲康唑胶

卡泊芬净、两性霉素B含脂制剂、伏立康唑、伊曲康唑注射液

篇11:抗菌药物使用的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简称《指导原则》,下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经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分级原则

第二条

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第三条

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限制使用药物。

第四条

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第三章 临床用药选择原则

第五条

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指导原则》,根据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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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品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指导原则》中“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的有关要求合理选择。

第六条

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第七条

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第八条

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应具有严格的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并经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签名。特殊级抗菌药物使用须有审批表,最后由院长签字才可以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不在门诊使用。

第九条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应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第十条 全院所有住院病人、门诊病人及危重患者的抗菌治疗,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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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药事管理委员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单位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药事管理委员定期召开会议,组织修订新增加的品种,并通过医院下发文件、制定药品目录等形式公布。

第十三条

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检查内容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与个人职称晋升挂钩。药剂科、医务科、院感办负责资料整理并上报医院,由医院再向公司上报,最后由公司决定处理。

第十四条

药剂科应定期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并在每月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和病历点评中体现。医务科、院感办、药剂科要对每月改进意见进行监督,督促科室和医师改进。医务科、院感办等监管部门工作由院长考核,对于监管不到位的每次处以20-1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加强合理用药管理,杜绝不适当的经济激励。任何科室不准以任何形式将开出的药品处方与个人或科室经济利益挂钩。

第十六条

药剂科严把合理用药关,不合理处方拒绝调配并反馈给临床医师修改,且进行登记。药剂科人员审核要仔细,对超限处方要进行监督,不予发药,如审核不仔细,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罚款20元,第三次给予罚款50元和取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取消资格者需经过培训,一个月后考核,考核合格后从新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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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低年资医师开超限抗菌药品需要有相应级别职称医师给予处方签字批准。如发现开具、使用了无相应职称医师签字的超限处方,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罚款20元,第三次给予罚款50元并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取消抗菌药品处方权后的医师需经过培训,一个月后考核,考核合格后从新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在门诊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一次处罚50元,同时取消处方权。

第十九条

因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而导致的医疗事故及纠纷,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医院将先取消该医师抗菌药处方权、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并根据造成后果的程度追究当事医师、药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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