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 篇1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 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 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 一般为六十日到九十日。如果没有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作出判决, 宣告票据无效。该判决即为除权判决, 失票人可以凭除权判决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但事情并不会到此结束, 首先, 票据在被他人盗窃或拾得后, 往往会继续流转, 尤其是被背书栏空白的票据会更容易得到继续流转;其次, 由于票据的无因性和流通性, 伪报票据丢失的恶意诉讼在司法实践也时有发生, 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有可能侵害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此, 在失票人凭借除权判决获取票据款项之后, 若出现持票人要求票据权利, 应如何平衡失票人和善意持票人的权利, 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目前, 我国司法界对此情况持有多种观点, 其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观点认为, 因票据的无因性和流通性等性质, 为促进票据流通, 维护交易安全, 应优先选择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益, 使其取得票据权利, 而使失票人失去票据权利。无论是否存在除权判决, 善意持票人都享有包括追索权在内的全部票据权利。在票据权利行使遇阻时, 可以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诉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持此观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就有相关观点表述, 其中问题17:依公示催告程序作出除权判决后, 在利害关系人提起票据诉讼时, 是否要撤销原除权判决?利害关系人一旦提起票据诉讼, 原除权判决即视为撤销, 无需另行判决撤销原除权判决。问题18:票据除权判决作出后, 利害关系人提起票据诉讼时能够享有哪些民事权利?作为原告的现票据持有人是否可以向票据背书的其他前手行使追索权?利害关系人或真正权利人作为票据当事人, 可以享有票据法上的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在内的票据权利, 以及包括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 除权判决是法院依法作出的, 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既判力, 除权判决的内容就是宣告票据无效, 使得票据与票据权利分离, 公示催告申请人被推定为当然的权利者, 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除权判决作出后, 票据已经变为了一张废纸。因此, 票据持有人无论是否善意取得或合法取得票据, 都不再是票据的权利人, 不能依票据行使权利, 只能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主流观点的分析与异议
目前, 司法界对除权判决效力的态度, 主要从持票人是否善意来作出区分, 进而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案。但笔者对此持有不同观点, 上文第一种观点过于保护持票人的权利, 而未对持票人加以区分辨别, 更忽视了正当失票人的权利。依据该观点, 只要持票人起诉即可以拥有全部票据权利, 则可能导致真正失票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救济, 或者救济的程序将非常复杂、困难而成本巨大。此时的除权判决不应当叫做“除权判决”, 也许将其称为“票据复制判决”或“票据重生判决”更为妥当, 因为此观点下的除权判决并不仅仅将票据权利和票据本身分开, 他还创造了一张新票据, 判决书作为“原票据的副本”, 被失票人用于领取票据款项;而票据本身则作为新票据, 自失票人后的第一手持票人开始进行新的流转, 而且这种流转被法院毫无保留的承认和支持。一旦持票人出现, 则意味着失票人可能需要返还票据款项, 因为他作为取款凭证的判决书会被自动撤销。此时, 失票人如何实现自己的正当权益?因为票据权利已经被持票人全部实现, 失票人也许只能寄希望于向失票后的第一手持票人实现权利, 如果该后手根本没有背书记载呢?在此情况下, 正当失票人的权利实现可能非常复杂, 因为他根本不清楚票据全部的后续流转过程, 无论从民事还是刑事角度, 其权利实现都不容易。将如此一项复杂且成本巨大的任务加之给失票人, 也许并不是不公正的, 但是笔者认为还有其他更为公正、简便的方案可以执行。而上文中的第二种观点则将除权判决的效力过于扩大, 未对失票人加以区分辨别, 可能使恶意申请公式催告的当事人, 逃避刑事法律的追究。
三、除权判决与合法持票人发生权利冲突时的平衡与处理
笔者认为, 将失票人和持票人的权利进行正确划分, 其根源在于公示催告、除权判决、票据流转的性质。首先, 公示催告制度的公知性不强, 若仅仅因为不知公示催告的存在而未作权利申报, 就要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这对持票人来说过于苛刻。其次, 除权判决未经利害关系人抗辩, 作出的仅仅是一种法律推定, 其最重要的目的和作用是“发给失票人取款凭证”。除权判决作为一种特殊程序作出的文书, 既不能上诉, 也不能申请再审, 其在普通程序中既判力不强, 也没有什么证明力。但作为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文书, 其效力应当得到司法的尊重, 不得随意撤销。最后, 票据流转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背书连续的流转, 一种是在流转过程中存在背书之外的其他方式的流转。
根据上述理论, 笔者认为, 持票人若要通过票据获取权利, 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其至少应当需要将公式催告申请人 (即失票人) 和失票人的后手 (票据上记载的后手) 列为被告。若该两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 失票人的后手系正常、合法的从失票人处取得票据, 则意味着失票人申请除权判决系恶意, 该除权判决对案件不具有证明力和既判力, 失票人应将票据款项支付给持票人并承担其他责任;若该两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 失票人也无法证明其从失票人处正当和合法的获取票据, 则推定失票人申请除权判决系真实、合法的, 除权判决的合法性和既判力应当受到尊重, 此时票据应依据除权判决而变为一张废纸, 持票人不能依据票据获取权益。持票人在诉讼完结后, 可以依据其与前手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取得全部款项。
除权判决申请书 篇2
办公地址:xxxx 邮政编码:xxxx
联系人:xxxx 联系电话:xxxx
事实和理由:
我单位于xxxx年xxxx月xxxx日因遗失可背书转让xxxx汇票xxxx张,票号xxxx、金额xxxx、出票人xxxx、收款人xxxx、承兑行xxxx,经向xxxx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以(xxxx)xxxx催字第xxxx号立案,并于xxxx年xxxx月xxxx日作出公告,现公告期满,无人对该票据提出权利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对该票据判决宣告无效。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