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精选12篇)
篇1: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查询
如何查询个人征信报告
文章摘自:金融一号店
[摘要] 可以直接在金融一号店查询!
在今天的互联网时代,信用报告不仅能从银行现场获取,北京、山东、辽宁等九省市市民更是能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查询,可谓便捷性十足。
但是通过网络查询信用报告收费吗?目前,政策规定,用户一年内可以两次在银行现场进行免费查询。而如果网查信用报告同样可以免费,而且对查询次数并无要求。
因此建议以下三类人群只适合到银行现场查询信用报告,请大家对号入座,以免耽误不必要的时间。
1、网上注册过程中,未能通过身份验证的人群。
2、对不良信用记录有异议者,可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弄错征信记录的商业银行提出异议申请。
3、目前,网查征信报告功能只适用于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江苏、四川和重庆9省市市民,所以非9省市个人仍需携带您本人身份证前往所在地人民银行,查询信用报告。
除此以外,可以直接在金融一号店为您提供的小工具中找到“查询个人征信报告”的工具,然后直接进行查询,便捷而且快速。
篇2: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查询
个人征信在我们申请贷款的时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个人征信的好坏有时候决定了我们的申请的各类贷款能否顺利放款。维持良好的个人征信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个人如何查询征信报告呢?永城贷款网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1、当地央行征信中心现场查询
这是最传统的个人征信报告查询方式,你可以亲自到各地央行的征信中心去查询,需要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填写银行出具的相关查询申请,一般两到三个工作日可以得到查询结果。
2、到贷款银行查询
可以直接去要贷款的银行进行查询,一般情况下,只有你在一家银行进行贷款审批时,银行才会提供个人征信情况的相关查询。目前一些银行的ATM机也可以查询个人征信报告。
3、互联网查询
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官方网站上查询个人征信报告,登录该网站,点击进入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首次查询需要先进行注册,提交申请,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
目前最能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征信情况,方便我们跟银行之间进行金融交易。
篇3: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探讨
1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和发展概况
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始于1992年。2003年底, 中国人民银行正式行使对信贷征信业的管理职责, 并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 建立了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 的功能主要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 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 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个人征信系统收集的数据主要来自于全国各家商业银行和公共事业系统, 共有4类信息。分别是身份识别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贷款信息, 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信用卡信息, 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公共事业信息, 包括非银行信用信息、法院民事判决、欠税、固话缴费、手机缴费、缴纳水电燃气费用等。截止到2007年底, 征信系统已为13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个人信用档案。
2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意义和作用
个人征信系统作为全社会的“个人信用信息平台”, 其建立和发展, 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该系统为纳入系统的自然人建立了一个“信用档案” (即个人信用报告) , 实现了征信报告使用者 (商业银行) 和被征信者 (借款人) 的双赢。一方面, 有助于商业银行快速实现异地跨行业的信用查询, 防止交易风险, 预防金融违规交易等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 可以节省借款人的时间, 方便其更快速地获得借款。现在, 无论是贷款买房、买车, 或者是申请信用卡, 商业银行查看申请人的信用档案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而且, 信用报告的应用正向求职、租房等更多领域拓展, 已逐渐成为每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可以说, 个人征信系统建立, 对促进个人重视自己的诚信行为, 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
3当前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存在的问题分析
3.1信息采集缺乏立法保护
目前,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 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 使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方面无法可依。在缺乏法律保障和规范的情况下, 对涉及诸如政务公开信息与国家秘密、企业公开信息与商业秘密、消费者公开信息与个人隐私等问题难以界定和操作。当前银行、电信、保险、工商、税务等均认为自身最具有征信的资格和能力, 各自为阵, 造成征信主体多元化、利益被分割、谁也不具有公信力。没有法律保障的个人征信体系, 对个人信用的采集极容易演变成“霸王条款”。与多数数据库一样, 个人征信系统肯定要走向商业化, 一旦对普通企业级用户有偿开放, 管理不善的话, 后患无穷。
3.2信息采集渠道单一, 缺乏公正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联合进行的一项在线调查 (1805人参加) 显示, 33.1%的人表示对个人信用档案的作用不了解, 69.7%的人不太清楚什么行为属于不良信用信息并会被列入个人信用档案。93.4%的人认为, 对于即将成为“黑户”的客户, 银行有责任提前告知;83.9%的人表示, 最担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黑名单”。 (6月9日《中国青年报》) 这样的担心不无道理。因为, 生活中常常会碰到诸如明明是银行的操作失误, “不良记录”的烦恼却让客户来“扛”的案例。公民个人信用档案是如此的敏感和重要, 然而当前的央行征信系统只单方面从银行、电信等机构采集资料作为信用惩罚依据。以手机欠费行为为例。2007年初, 央行和信息产业部达成协议, 同意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 此举意味着手机欠费记录作为不良信用信息, 进入到央行的个人信用档案。众所周知, 电信收费领域一直以来饱受非议, 名目繁多的价格欺诈、乱收费、多收费, 令消费者防不胜防, 并经常引起消费者投诉。试问, 一个连自身信誉都无法保证的行业, 又如何能为他人征信?如果银行只听取电信的“一面之词”, 并作为“污点”记入个人征信档案, 被征信方往往在未告知或告知不充分的情况下, 就被单方面判定为信用不良, 显然有失公平。
3.3信用记录的标准过于草率
银行都以个人实际发生的银行交易结算过程信息、社保信息、话费信息等, 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依据和评判标准。在现实生活中, 不良信用记录似乎很容易产生, 比如办理某些银行的信用卡, 不启用虽然不收首年年费, 但是第二年开始是要继续收年费的, 而且是直接在透支额度里扣, 有了一定数额的透支后银行又不一定会告知, 于是从第二年开始就有了逾期的不良记录。而商业银行无法区分这些数据是恶意还是非恶意的, 出于谨慎经营的考虑, 就将这些数据都作为恶意信息进行记录, 进入央行征信系统的黑名单。实际上, 偶尔轻微延期或者违约行为, 并不意味着个人诚信有问题。这种粗浅的评价标准, 却将大多数人打上不良信用记录的烙印, 造成的是多数人不诚信的社会局面。
3.4征信者本身也是利益关系人, 丧失征信公正性
上述银行与电信企业联手的征信活动, 电信企业既是征信信息的提供、经营者, 又是征信行为的利益一方 (借此催交电话费) , 如此一身而两任, 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做法, 不具备征信本身应该具体的中立、客观、公正的要件。而且央行征信系统不仅通过商业银行及电信部门, 今后还将通过、水、电、煤、法院等机构取得征信数据。试想, 如果继电信之后, 诸如自来水企业、电力等强势的机构也可以通过“征信系统”给公众施加压力, 动不动就号称将不良记录调入“征信系统” 也不管这个费那个费的收得是否无理。那么必然会产生垄断企业利用征信来对公众进行新一轮的掠夺。而这种现象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遏制与纠正, 将使公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最终可能导致整个社会征信系统的失信直至崩溃。
4完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建议
4.1尽快对个人征信进行立法
个人征信制度的建设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 其数据的收集、公开、使用、个人隐私的保护等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 如何征信, 采集哪些内容, 怎样确保征信信息准确, 如何保障被征信人的权利, 必须由国家立法来解决。美国是一个个人征信体系非常发达的国家, 但它是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的。至今, 美国已经颁布了《隐私法》、《公平信用报告法》等十多部相关法律, 来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披露。因此, 在还没有相关法律保障的情况下, 哪些内容应纳入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应该十分慎重。对个人征信立法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是: (1) 明确信用专业机构可以采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范围; (2) 界定与政府信用信息相关的国家秘密、与企业信用信息相关的商业秘密以及与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相关的个人隐私, 并明确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特殊信用信息的保护措施; (3) 明确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 (4) 对信用专业机构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4.2赋予被征信者对征信活动的知情权
在一个信用体系很健全的国家, 个人信用档案直接影响每个企业和个人的切身利益, 其合法权必须予以维护。笔者认为, 个人征信系统不能由银行单方面说了算, 更不能由某些垄断企业和单位说了算。银行作为经营者应该承担起更多的提醒信用风险的社会责任, 在将不良记录提供给征信系统前, 应该建立善意确认制度, 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给当事人提供异议和申辩的机会与渠道, 同时减少征信机构和被征信者之间的纠纷。个人征信中心应提高服务意识, 充分尊重企业和自然人的知情权, 赋予被征信者及时消除错误信息、更新过时信息的权利。当然, 信用信息透明与个人隐私保护并非不能调和, 以美国的信用立法为例, 既有《信息自由法》、《公平信用报告法》等法案来强化信息公开, 又有《隐私法案》、《隐私保护法》、《财务隐私权利法》等法案具体划定了个人隐私的范围。根据这些法律, 不仅公民有权随时查阅自己的信用记录, 在发现记录内容不实时也可以申请更改。而信用局在出具一份对个人不利的信用记录时必须通知本人, 公民一旦发现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4.3积极引入第三方征信机制
从征信体系建设完备发达的许多国家的普遍经验来看, 要实现 “征信”之信——比如信息来源的正当可靠、信息发布的平衡公正、信息的不被滥用等, 一般都离不开这样两个方面:其一, 对征信机构及其征信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维护消费者对征信信息的知情权、质询争辩权。其二, 保证征信机构独立的第三方身份, 并且征信机构之间可以进行充分竞争。因此, 必须引入独立于利益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征信机制。第三方征信机制的合理性在于超越于具体的利益冲突, 其衡量的标准是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 而不仅仅是利害相关的一方压制另一方的工具, 第三方征信机构按照相应的评估准则, 对某个利益相关者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估, 不做任何诱导性评论, 向授信机构和投资者提供各种基本信息和附加信息, 在一定范围内依法共享信用信息。由于第三方征信机构并不具备市场垄断的资本, 所以迫使其在市场竞争中不得不保持公正。
5结论
“民无信不立”, 毫无疑问, 信用建设十分重要。个人征信系统是金融企业防范风险的工具, 但同时也与公民财产、隐私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在其建立及使用的过程中, 还应多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考虑。个人征信系统的成功建立, 应在立法的基础上, 一方面保证系统的透明度以及公民的知情权;另一方面, 还要保障公民对个人信用记录有质疑、申诉以及矫正的权利。
参考文献
[1]“评论: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不能为垄断行业助威”[N].南方都市报, 2007-04-23.
[2]个人信用档案不能单方面建立.新京报, 2008-6-10.
[3]“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个人征信”.金羊网, 2008-06-1214:31:49.
篇4: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议
个人征信是社会信用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调控和监管的基础。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对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约束和规范个人信用行为,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也存在着某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结合自己自身的感受谈谈对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的几点建议。
一、目前个人征信系统存在的问题
1.对个人征信系统的宣传力度不够
为了调查大家对征信系统的了解情况,笔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其中有效问卷472份。从调查情况来看,在接受调查的人群中有68.2%的人听过征信系统,但是只有14.2%的人对此很了解,而针对是否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这个问题,有40.9%的人完全不了解,只有18.6%的人能够全面掌握。随着征信系统建设的推进,的确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个人信用记录,但是又有多少人能够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了解造成自己信用出现污点的原因,知道如何避免出现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怎样解决出现的不良信用记录呢?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在信息来源渠道比较单一的情况下,很多地方的征信宣传工作还存在空白。
2.个人合法的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随着征信系统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个人信用记录的重要性,也越来越重视自己的信用报告,但是很多人都是在无法从银行获取贷款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通过统计发现这里面有很多人并不是故意违约,有些是自己疏忽又没有得到及时的还款提醒造成的,有些甚至是被他人借用、盗用、伪造自己的身份证等证件申请过信用卡或是贷款而导致欠款发生。因为没有及时的获取自己违约的信息即便消费者有心改正也已经错过时机。由于个人的知情权缺乏有效的保护,不知现在征信机构记录的不良信用记录里有多少属于客户不知的“待商榷”内容。
3.信用记录单方面说了算
目前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是由银行或是某些垄断企业和单位报送的。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信用报告的真实性就让人怀疑,而实际上这样的事情的确发生过。由于与银行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就有客户的信用记录中出现了“透支耍无赖屡催不还”的恶劣评语从而影响到了个人信贷。如果信用评价的权利掌握在强势部门的手中仅凭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而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机构,很难想象如何能保证对个人关系至深的信用评价是谨慎而不是轻率的作出的,如何能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
4.无法合理区分恶意和非恶意欠款导致的不良记录
从目前的征信系统设计来看,只要是存在拖欠违约的行为,信用报告上就存在不良记录,从而直接影响到个人信贷行为。而实际上有些消费者总体表现出良好的信用习惯,但却因为偶尔忘记还款或者其他客观因素无法还款造成不良记录,如果不能对不良记录的产生是源于个人主观恶意还是客观因素加以区分,只是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尽管可以使商业银行控制风险,却违背了发展征信是为了更好的区分个人的信用状况,方便消费者在更大的范围内从事经济金融交易的初衷,使得非主观恶意造成不良信用记录而实际信用状况良好的消费者丧失获得贷款的机会。
二、对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议
1.加大对征信系统的宣传
在征信系统建设不断深入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做到的就是让消费者对征信系统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人民银行应该协同商业银行继续加大征信宣传力度,通过报刊、杂志、电视、互联网、实地宣传等各种方式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征信系统,特别是在广大县城和农村地区,由于信息相对闭塞,绝大部分人意识不到征信系统的重要性,甚至根本没听说过征信系统,这更需要我们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加大宣传力度。针对农村地区的特点,可以组织人员编排穿插了征信知识的文艺节目,以更通俗、更贴近生活的方式传播征信知识。
2.建立一个准确公正的个人征信系统
征信报告直接关系到每个个体的切身利益,因而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就十分重要。由于个人信用资料收集范围广、来源渠道多、持续时间长、内容变化快要保证和维护个人信用资料的准确性本身就是个难题。如果不能保证数据的准确,建立在错误数据基础上的个人征信系统就彻底丧失了使用价值。因而从一开始就应该将保证和维护个人信用资料的准确性放在首位。避免因数据错误影响到消费者的日常信贷活动,导致利益受损。报数机构和征信机构应该建立一套高效的防范和纠错机制,在工作流程上设计一套完善的填报制度,尽最大努力提高数据质量减少数据错误,而一旦出现错误则应该迅速启动纠错机制,及时为消费者纠正错误,消除影响,切实保护信息主体的正当权益。
个人信用制度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要确保公正。这首先要求信用制度要建立在信息对称的基础上,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应该得到保护。如果说消费者要在办理个人信贷时才能发现对他不利甚至错误的记录被收集到个人信用档案里,而此时改正为时已晚。在实践中,要让每个消费者的知情权都得到保护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但是目前各大银行既然能够每个月给客户寄送账单外带小广告,那么对存在违约风险的客户尽到告知的责任并不是难以完成的工作。其次,对于利用个人信用貸款来开展生产和经营的个体工商业者和广大农户,征信体系在建设中就应该考虑这部分人的具体实情,对于这些靠天吃饭的农户和小本经营的个体工商业者来说,存在信用违约纪录可能是因为受外部环境影响无力偿还所欠贷款,真正公平的征信系统应该给予这部分人一定的还贷缓冲期,在缓冲期内还款都不会影响其信用记录。只有切实从消费者角度出发,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确保征信系统是在一个透明公正的环境中运行的,才能确保征信系统是公平公正的。
3.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信用评分模型
一个合理的信用评分模型应该能够合理区别信用恶意和非恶意贷款,区分不同违约期限从而区别对待。银行应综合欠款的金额、时间、次数、情节的严重及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危害程度等多方因素,在模型中设置不同的参数把信用分成轻重不同的等级,根据信用等级制定相应的信用评分报告,避免因轻微的、不构成危害的逾期记录而造成不必要的信用危机。
4.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征信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因此需要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征信立法重点要处理好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要保护好个人隐私。个人信用档案收集的个人信用资料属于个人隐私,国家应该对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个人信用的评定、个人信用数据的使用和披露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各种违法以及破坏公民隐私的行为,制定制裁措施。由于个人信用档案收集的个人户籍资料和税务资料属于国家机密,国家也应当对这些机密的保护和使用作出明确的规定。二是要明确监督管理。内容应包括监督管理权的归属、监管方式和监管法律责任规范、征信机构资质、市场准入从业范围、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和从业人员的从业管理等。
篇5:个人征信记录查询方法
如何在网上查询个人征信记录的方法:
1、电脑打开浏览器,在百度搜索“个人征信”,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如图
2、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首页,找到“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点击进入;如图
3、进入后,点击页面上的“马上开始”;如图
4、到这一步我们先要注册帐号,点击右侧“新用户注册”。如果已经注册了的用户可以不用注册,直接登录;如图
5、在帐号注册页面,按照注册页面上的要求,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完成注册;如图
6、注册完成后,直接返回并登录帐号;如图
7、登录成功后,选择页面上的“申请信用信息”;如图
8、在申请信用信息页面上,我们需要提供个人信息验证,验证方式有银行卡验证、数字证书验证、问题验证。这里小编选择了银行卡验证方式,并把下方需查询征信的内容都打上勾,点击“下一步”;如图
9、在银行卡验证页面上,点击“获取银联认证码”;如图
10、在弹出的页面上填写一张自己银行卡的信息,进行验证;如图
11、验证成功后会回收到银联的认证码;如图
12、回到“申请信用信息”,把收到的银联的认证码输入并提交;如图
13、最后央行会在48小时内把征信查询短信验证码发送到我们手机上,我们只要把这个短信验证码输入,即可获取的自己的个人征信记录,获取到的个人征信记录也可以下载下来。如图
如果在征信记录上发现有逾期情况,小编建议马上还上,避免以后在银行办理房贷受到影响。
篇6: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
银行:
一、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 银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相关信用信息(包含本人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不良信息)。
二、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 银行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涉及本人的业务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本人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用途:
(一)审核本人贷款申请;
(二)审核贷记卡(信用卡)、准贷记卡申请;
(三)审核本人作为提出贷款申请的个人、组织或机构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
(四)审核本人作为特约商户申请的个人;
(五)审核本人作为担保人;
(六)对已向本人或本人担任法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机构或组织发放的贷款、贷记卡(信用卡)、准贷记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
(七)受理本人的异议处理申请;
(八)向本人提供的其他合法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四、若本人在 银行业务未获批准办理,本授权书有效期限至此终止;本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无须退回本人。
三、本授权书内容与相关业务的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无论相关合同在本授权书之前或之后签署,均应以本授权书的内容为准,但相关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是针对本授权书内容所做修订的除外。
本人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贵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授权、承诺和声明。
篇7: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编号:授权人1:授权人2:
证件名称:□身份证 □其他证件名称:□身份证 □其他证件号码:证件号码:受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日期:年月日
授权内容:
本人因办理以下业务(勾选项),授权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
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复制、保存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用于业务受理、审查审批以及贷后管理,并将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授权期限为授权日起至业务终结日止。
本人知悉本人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如拖欠、逾期等)将报送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若信贷业务未批准,本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等材料本人不要求退回。
□ 本人/配偶申请贷款□ 本人/配偶申请信用卡□ 本人/配偶作为担保人□ 特约商户实名审核
□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贷款或提供担保,本人作为其法定代表人或
出资人
□ 其他。
篇8: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分析
随着中国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的发展, 以及对每一位受贷者信用情况了解的迫切需求和现代通讯技术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出现, 中国征信系统正在逐步发展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经过几年的努力, 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2005年8月底完成率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经过一年的试运行, 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截至2011年底, 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约8亿人, 全年累计查询次数为2.4亿次;全国共为1.4亿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 评定了9300万信用农户, 8100万农户获得贷款, 余额达1.5万亿元;20多个省 (市) 100多个地 (县) 开展了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
但是个人信用数据库主要是商业银行的客户信用信息数据库, 尚未建立起全社会统一的个人征信体系。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的征信体系尚不健全, 信用中介服务市场化程度很低, 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共享制度还未建立, 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包括立法、执法及对信用行业的管理、监督和对失信行为的法律规范、约束和惩罚机制还存在很多不足。
2我国个人征信系统问题分析
2.1 征信法律体系不完善, 法规建设滞后
迄今为止, 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一方面, 信息采集缺乏统一规范和标准:个人征信数据库中, 个人信息采集上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另一方面内部自查制度尚未完全建立, 查询档案资料管理不够健全, 查询登记簿未建立或登记不准确, 一些银行虽然在制度中明确了要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但在实际工作中, 基本没有对此项工作开展过专项检查, 或检查了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检查结果。而且目前我国也没有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个人基本账户制度。
2.2 信用数据的分割与封闭, 制约个人征信业的发展
各部门基于安全和部门利益等方面的考虑, 主观上造成了信息分割的局面。银行信贷征信数据信息的采集涉及面广, 它主要来自于银行、企业、工商、税务、公安、财政等部门, 但由于银行信贷征信建设的社会性没有很好的体现, 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 使得信用数据的征集、取得较困难。此情况也导致了信用信息比较分散, 征信数据也容易流失。而在信息分散的情况下, 信用中介机构若想获得全面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 就必须首先实现各部门间的协调。而商业银行的盈利机制以及对信息不对称的依赖, 使得银行在现实中进行信贷决策时尽可能多的获得信息, 却不大重视与其他银行共享信用信息, 这就易导致信息共享中的“搭便车”现象长期持续。
2.3 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记录, 没有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 加上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有时缺乏真实性, 对银行而言就会出现信息的不对称。而信息不对称又极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即那些寻找消费信贷最积极、最可能得到贷款的借款者, 往往资信状况不太好, 导致银行对信贷客户做出错误的选择, 这为“逆向选择”;从银行角度看, 借款人得到贷款后, 可能从事风险非常大而银行又不宜介入的活动, 从而改变之前与银行方面商定的借款用途, 这为“道德风险”。这种信息不对称严重制约银行个人业务的发展。
3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议
3.1 加快完善征信法律法规, 加强征信监管
进一步加快征信立法进程, 健全约束机制, 规范征信业务管理和操作行为, 以制度促进、规范征信行业的自律。尽快规范征信市场, 建立健全征信立法。要尽快出台一部关于征信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 并完善其中的一些法规细则。同时应完善民事法律中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 应加快出台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以保证合法的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要加快落实对央行信贷征信监管权的授权;统一征信业的技术标准, 并建立部门间和区域间的共享机制, 逐步形成征信市场的规模效益。建立重点人群个人信用档案, 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3.2 实现信用数据的共享机制
我国实现信息共享的基础和前提是征信标准化。目前就我国而言, 共享机制应结合我国信用环境的客观实际, 应选择一条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复合机制。应继续对我国信贷市场进行结构调整, 为信用信息的共享创造良好的基础。而在信贷市场结构失衡、商业银行竞争激烈的情况下, 最重要的是要给予提供信息的机构以足够的报酬, 以加强商业银行在信息共享方面的主动性, 使其了解到将自己获取的信息与他行共享的好处。而对于目前各商业银行提供的信息的数量、质量差别较大的情况下, 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对提供有效信用信息的银行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3.3 积极改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通过制定和完善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来完善个人信用信息体系, 赋予消费者维护自身公平正义更多的法律武器;还可以从诉讼手段上给予消费者更多的保障手段。首先应加快金融立法, 并根据巴塞尔等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法律, 以加强对银行操作风险和市场纪律的约束和监管, 明确法律责任, 防范道德风险。
4结束语
我国应建立健全与个人征信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为征信制度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一个完善的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为主政府为辅的原则, 联合各征信机构, 使不同地域间、区域间的征信业务互相渗透, 并逐步建立起全国性的征信机构和征信网络。加强个人征信活动方面的规范, 比如征信范围、程序、原则、记录情况、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和个人隐私保护等。个人信用征信工作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 所以需要全民的支持与参与。同时要加强信用知识的普及, 加强全社会的道德教育, 特别应注重对个人信用的培育。为把我国培育成诚信型社会而努力。
摘要:我国个人征信系统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 征信系统已初具规模, 个人征信业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我们也应看到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不足, 例如个人征信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数据的封闭与分割, 掌握个人信用信息的部门各自为政, 没有实行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银行对个人信息不对称等方面。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 通过研究这些来达到对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做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 并建议加快个人征信系统发展的步伐, 以降低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信用成本。
关键词:征信体系,逆向选择,诚信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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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孙纬新.关于银行征信体系建设的思考[J].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 18 (2) :36-37.
篇9: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查询
大家之前应该看过一条消息:如果多次查询个人征信,很有可能会有很大的影响。一些朋友会对此产生误解:认为自己也不能多次查征信了,其实不然。
个人征信报告查询种类:
1、放贷机构查询:放贷前查询: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放贷后查询:了解风险,决定是否调额;
2、个人查询:每个人对自己的征信报告有知情权,若有逾期记录,小编建议朋友们及早处理。
3、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查询:依法查询,不展示在查询记录中。
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原因分为本人查询、信用卡审批、贷款审批、担保资格审查、异议查询等。一般来说,本人查询是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的。所以,在这里交广微贷易小编要提醒大家一定要定期查自己的征信报告。
为什么这么说呢?
上面已经说了比较常见的个人征信报告的查询种类,除了你自己,经过你授权的金融机构也可以查询你的征信情况,但是有一点大家要警惕:个人征信报告其实不经过你的授权也可以被查询,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你的个人信息可能已经被别人利用。“被贷款”有可能发生在你身上。
什么是“被贷款”?“被贷款”就是指被他人假冒你的名义在银行办理了贷款。
篇10:个人征信报告查询授权书
授
权
书
(个人征信业务)
特别提醒:在您同意授权之前,请仔细阅读、充分理解本授权书的各项条款,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您已经阅读本授权书所有条款,对本授权书条款的各事项和授权的含义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2.您持有本人使用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或中国电信的手机号码或其他方式能够有效接收查看短信等本行推送信息。
授 权 人: 被授权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事项:
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各分支机构):
一、在下述情形下,贵行可以查询及使用本人及其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方(如配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企业)的信用报告。用途包括:
(一)用于本人授信申请与审批、贷后管理或其他相关业务管理;
(二)用于本人提供担保的授信申请与审批、贷后管理或其他相关业务管理;
(三)涉及与本人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的授信、贷后管理和担保业务;
(四)涉及本人作为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的第三方的授信、贷后管理
— 1 — 或担保业务;
(五)贵行开展其他的相关的业务,需要查询本人信用状况。
二、贵行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本人在贵行办理业务的授信信息、征信不良信息和其他违约信息等信用信息。
贵行只要向本人手机号码 发送了还款提醒通知短信息,即视为贵行向本人履行了包括向上述机构提供本人信用信息(包含征信不良信息或违约信息(如有))的告知义务。
本人接收贵行短信的手机号码如有变更,以本人到贵行办妥变更手续且正式生效为准。
三、贵行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因开展授信、融资等业务需要,可以向其他相关机构提供本单位的信用信息。
四、授权期限自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与贵行结清全部业务关系之日止。
五、贵行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查询与采集信息。如发生超授权行为,相关责任由贵行承担。
附 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授 权 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18位):
篇11:个人征信查询授权委托书
个人征信查询授权委托书1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
鉴于本人需委托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本人名下的个人借款提供担保服务,为了使担保公司能够对本人信用作出合理评估,在担保公司受理审查本人的担保申请、承接担保业务(如有)及后续理赔、追偿等期间,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担保公司:
一、向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银行、财务机构等采集、查询、收集、使用本人的征信信息并获取有关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向上述机构报送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
二、允许将本人的信用报告相关信息提供给平安集团(即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使用。
三、本人同意无论以上业务申请是否获批,该授权均持续有效且担保公司无需退还本授权书及其他业务申请资料。上述授权一经做出,不可撤销或变更。特此授权。
授权人: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授权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为了验证您的.真实身份,您必须需要提供以下详细信息:
1、提供以下任意一家银行的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 □中国银行 □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民生银行 □交通银行 开户城市:
户 名:(必须同授权人姓名)账 号:
特别提醒:为方便快速通过个人身份验证,建议您提供的银行帐户是已经开通网上银行或者电话、短信功能的帐户,以帮助您能够实时查询我们转给您到实名认证信息。
个人征信查询授权委托书2委托查询授权书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北京市分中心
本人(姓名)(证件类型 号码),委托(姓名)(证件类型 号码),于 年 月 日前往你中心代理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并责成其及时将查得的信用报告转递本人。
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 诺
以上委托书确系委托人亲自出具,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
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签字:
年 月日
个人征信查询授权委托书3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姓名:,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受委托人:姓名:,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委托事项: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系夫妻关系,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代为到贵行征信中心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个人征信查询授权委托书4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鉴于本人需委托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担保”)为本人名下的个人借款提供担保服务,为了使平安普惠担保能够对本人信用作出合理评估,在平安普惠担保受理审查本人的担保申请、承接担保业务(如有)及后续理赔、追偿等期间,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担保公司:
一、向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银行、财务机构等采集、查询、收集、使用、报送本人的征信信息并获取有关个人信用报告(下称“本人信息”),含到期未及时还款等不良信息。
二、允许将本人的信用报告相关信息提供给平安集团(即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使用。
三、以上信息的授权可用于审查本人的担保申请、承接担保业务(如有)及后续理赔、追偿等用途。本人同意无论以上业务申请是否获批,该授权均持续有效且平安普惠担保无需退还本授权书及其他业务申请资料。
四、心上信息的授权期间:自本征信查询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本业务荐下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五、本人完全知晓并理解,征信机构已通过平安普惠担保明确告知本人:平安普惠担保向征信机构提供本人信息可能产生的各种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通过各种手段或方式获取或使用本人信息,可能会给本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或是造成本人预期利益减少或损失扩大,或是其他不良或不利影响等。
六、本人同意征信机构通过平安普惠担保采集本人信息,并依法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加工、提供征信产品时使用本人信息。本人就征信机构采集本人信息的行为本身放弃提起起诉或其他任何主张的权利,但《征信管理条例》赋予本人的法定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一经做出,不可撤销或变更。特此授权。
授权人: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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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查询
笔者在个人贷款调查中发现, 商业银行利用“个人征信系统”防范个人贷款风险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不容乐观, 其作用的发挥受到很多限制, 我国“个人征信系统”还须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个人征信系统”难以有效发挥作用。2002年, 人民银行建立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征信系统) , 形成了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目的是帮助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管理效率, 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个人消费信贷健康发展, 为金融监管提供服务。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贷款的前期调查中, 必须通过“个人征信系统”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准确查询, 作为贷款审核参考依据, 但是由于目前该系统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是部分地方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掌握的个人贷款信息难以进入“个人征信系统”。由于个人征信体制尚未理顺, 一些条件未成熟的金融机构还处于征信系统真空地带。
二是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数据未全部进入“个人征信系统”, 征信系统数据质量不高。目前,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给金融机构的客户资信信息主要来源于银行, 而有的银行采用非接口式报送数据方式, 数据更新不及时, 而且数据报送过程中经常有错误, 导致部分信息不完整。此外由于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型还处于研究之中, 所以提供的信用报告还太简单, 只能满足一些基本需要, 因此, 与国外先进国家发达的征信业相比, 服务水平处于较低的层面。
三是“个人征信系统”只收集银行机构的信息, 数据很不完整。据统计, 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大约有50%到60%集中于商业银行, 其余分散在人民银行、公安、法院、工商、国税、劳动保障、人事等多个部门及公用事业、邮政、电信、移动通讯、保险等非政府机构, 但各部门之间并没有实现信息共享, “个人征信系统”只收集银行机构的信息, 信息的完整性有待提高。
四是缺乏法律保障, 法律效力不高。至今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关于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及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的信用法律体系。而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主的, 直接规范征信行业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效力层次较低, 导致法律效力不高, 法律规定之间缺乏协调。目前我国法律零散地出现过一些与信用相关条款。例如,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信用原则”;1999年《合同法》第6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仅从法律角度强调了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
五是对个人信用的强调力度不够, 查询途径曲折。随着消费信贷业务和信用卡业务的扩大, 商业银行的业务量也大幅地增大, 注重了办理业务的速度而有些细节性环节未给予强调。比如说, 商业银行为了完成信用卡任务, 向员工核定卡任务, 而员工向亲朋好友营销时未强调年费的事项, 导致持卡人在信用报告中出现不良信息。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还只对银行系统开放, 未将社会其他行业纳入服务范围, 也没有成立专门的征信客户服务中心。个人需要查询自己的信用信息, 要首先向所在地方的人民银行机构提出申请, 由地方人民银行受理之后, 再经过地方人行报总行征信管理中心, 程序繁琐。
六是人民银行对“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职责尚未明确。人民银行的管理地位不明。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人民银行在征信业的管理地位尚未确立, 管理效能不高。基层人行从事征信岗位人员大多是兼职, 没有专职人员。据调查, 目前各基层人行因无法进入个人信用数据库而对该系统一无所知, 仅靠理论性的一些管理办法, 根本无法弄通弄懂, 此类业务不熟, 对商业银行进行指导管理就无从谈起, 只能要求商业银行自行备案和查询。如果出现个人信息异议处理, 需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转至征信服务中心, 逐级逐层转交。商业银行处理异议处理流程长而速度慢, 影响了客户贷款审批 (个人向某一商业银行提出借款申请时, 征信查询系统显示在其他行有已到期未结清的贷款, 其实该贷款已按时还款, 出现了异议。通过异议处理, 逐级核对, 需要一个多月时间, 贷款申请行可能一个多月后过了审批期限, 耽误了办理业务) 。由于人民银行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办法, 商业银行操作困难, “个人征信系统”使用效率当然难以提高。
围绕这一指导思想, 笔者认为, 必须尽快加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 应重点做好五方面工作:
第一, 加快制订征信法规, 个人征信系统征集涉及公民方方面面的内容和利益, 如何采取有效方式, 通过合理渠道, 全面收集个人信息, 需要法律支撑。同时如何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关系, 也需要相关法律来调整。因此, 加快制定相关法规是加强“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前提。
第二, 搞好征信机构体系建设, 采取信息集中处理模式, 以集群数据库规范和汇总信息。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 促进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建立人民银行牵头的征信监管协调机制, 搞好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管理、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相互协调, 把该纳入的个人信息全部纳入系统, 保证个人信息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三, 加大社会信用宣传力度, 培育人们的信用意识。随着政府对建立诚信社会宣传力度的加大, 大多数人对诚信开始有所了解, 有所重视, 但对于什么是征信, 什么是征信体系等概念还一无所知, 更不知道个人还需要信用报告, 社会公众对征信知识还比较陌生。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 社会公众对征信概念的了解程度普遍不深。急需要指定征信宣传归口部门, 从力度上和手段上创新, 提高宣传效果。
第四, 完善现有的征信系统, 保证数据报送的完整性, 数据更新的及时性。现有的征信系统为几年以前的应用需求下编写, 未能涵盖各商业银行的每种需求, 有些需求目前无法在征信系统中实现。
第五, 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监管, 建立必要的监管制度, 依法规范征信机构行为, 增强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的安全保密意识, 合理使用信息, 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此外要采取积极措施培育征信市场, 发挥征信在市场运行中的作用, 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为充分发挥“个人征信系统”的作用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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