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员工返聘合同(精选11篇)
篇1:退休员工返聘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劳动政策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岗位职责
1、甲方返聘乙方担任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如无正当理由,应服从安排,如乙方认为难以适应调整,可申请解除本合同。
3、乙方享有培训教育,参加工会、获得物质鼓励等权利。
4、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假
1、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休息日以及甲方规定的有薪假。聘期不超过一年的返聘人员不享受年假。聘期超过一年的返聘人员年假计算与公司员工相同。
第四条 劳动报酬
1、乙方享受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构成,公司不为乙方提供社保和医保等。
2、甲方每月如期支付乙方工资,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甲方须安排补休,
如不能安排补休,须向乙方协商并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五条 劳动条件与保护
1、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工作环境。
2、乙方患职业病或工伤,甲方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第六条 劳动纪律
1、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2、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若乙方泄密,甲方将按乙方泄密对本方所造成的损失追究乙方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第七条 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法》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甲乙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以双方协议方式解决。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篇2:退休员工返聘合同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退休时间: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作内容。甲方聘用乙方从事 岗位 (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各项工作内容。乙方同意甲方因工作任务变化,对乙方工作岗位逬行调整。
二、劳务期限。本协议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乙方的试用期为 月。试用期内甲乙双方可随时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三、劳务报酬。
1、乙方劳务报酬为 元 /月。
2、劳务报酬发放日为:每月 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无故克扣。
四、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2、乙方必须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五、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务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以暴力、威协、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务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务报酬或者提供劳务条件的。
六、试用期满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务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力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可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乙方在返聘期间不享受甲方职工的交通补贴,保健津贴,岗位津贴等福利待遇。
2、因乙方属于巳退休人员或年龄已达到退休,故社会保险由乙方原劳务关系所在单位和个人承担,甲方不予负责。乙方患病或负伤,甲方不予承担相关的医疗待遇,仍由职工原单位承担。
十、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列示的地址均为各自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发生变化的,均应当在送达地址发生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在向对方列示的任一送达地址送达有关文书时,如果发生收件人拒绝签收或其它无法送达情形的,则从发件人寄出文15之日起视为已经送达对方。
十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草制度为本合同附件。本劳务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份。
甲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篇3:退休员工返聘合同
马某, 女, 1958年6月18日出生, 某市食品公司工人, 2008年7月1日经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审批退休。马某退休后受聘为某美食城有限公司主管。2010年8月12日, 马某在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2011年2月, 马某丈夫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为马某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 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决定。
马某丈夫不服, 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其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条例第十八条有关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第二款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 尤其“事实劳动关系”的表述显然没有将退休职工排除在外。法律对劳动者年龄的下限作出规定,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 法律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 劳动法律法规也未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与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关系。因此, 马某虽已被审批退休, 但其仍具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仍可以以劳动者身份参与劳动, 履行相应的义务, 享受相应的权利。此外, 条例第十七条亦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 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向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要求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认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医疗证明和死亡证明等材料, 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也未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因此,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予受理并给予工伤认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调查核实后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八条等规定,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 申报工伤认定时必须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马某在事发时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了退休待遇, 申请人也未能提供马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此外,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终止, 即劳动关系终止。因此,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决定是正确的。
案例评析
本案是退休人员返聘期间, 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本案主要涉及以下2个焦点问题。
1.劳动者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来说, 从事劳动并获得报酬与之建立的劳动关系都是雇用关系。雇用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雇用关系包含了用人单位用工、家庭雇工等。狭义的雇用关系因用工主体不同分为用人单位用工, 即劳动关系;家庭雇工, 即雇用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雇用关系由民法调整。因此, 劳动法虽然调整法定劳动关系, 但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劳动用工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关系成立有2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主体合格;劳动者主体合格。用人单位主体合格, 即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范围内。劳动者主体合格, 则指劳动者应满足劳动法规定的年满16周岁以上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规定年龄内的劳动者。同样,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能涵盖的劳动者也应同时具备以上2个法定要件。
2.现行法律对劳动者就业年龄及权利的规定问题。现行劳动法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 但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年龄。不过, 对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劳动者就业的年龄上限问题, 早在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就有明确规定且沿用至今, 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男年满六十周岁, 女年满五十周岁, 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因此, 从严格意义上讲, 现行法律法规不仅对劳动者年龄的下限作出了规定, 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也作出了规定, 只是对上限年龄人员继续自愿提供劳动的行为没有禁止。换一个角度来考虑, 如果现行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就业年龄上限未作出明确规定, 将会出现企业职工可以随时申请退休或到龄不愿意退休的混乱局面, 也会出现一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企业为超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另一方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国家现行参保规定对已经办理了退休的人员、超过法定年龄人员不再办理社会保险的矛盾局面。
篇4:论退休返聘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退休返聘;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退休返聘定义的界定在理论界大致相同,有学者认为:“退休返聘指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或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应聘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有薪劳动的行为。”也有学者认为:“退休返聘是指受雇佣者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通过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包括受雇佣者到达离退休法定年龄,在原岗位延长工作时间1年以上;离退休后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择业,到原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可见,退休返聘人员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存在区别,其可归类于三种形态:第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第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因为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无法享受,或因为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而无法享受)的人员;第三,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后仍在该单位继续工作的人员。
由于退休返聘人员形态存在多元化,而我国劳动法并未针对这个特殊群体的身份及法律适用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一直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超过退休年龄工作不影响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仍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争议的实质是退休年龄对于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定性是否有影响?是否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就要适用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就不再受劳动法的同等保护?
二、主要学说
对于退休返聘行为的法律定性,我国劳动立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对此作出的规定也有所区别,理论界对于退休返聘关系的法律定性问题也形成不同的看法,提出了不同的学说。
1.劳动关系说
该说认为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又可细分为“标准劳动关系说”、“特殊劳动关系说”及“非法用工说”。其中“非法用工说”和“特殊劳动关系说”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前提下的延伸。“标准劳动关系说”认为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合法的劳动关系,其理由可概括为:其一,劳动者退休后并不意味着同时失去再就业的权利,我国并没有法律限制工作人员退休后不能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二,退休人员在用工关系中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需要劳动法给予与劳动者相同的倾斜保护;其三,适用劳动法对老年人劳动权益进行保障更加有利。“特殊劳动关系说”主张退休反聘人员是区别于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劳务关系之外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两者间是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参照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标准执行。“非法用工说”认为超过法定年龄的劳动者与未达到法定年龄的童工一样,已经构成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其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应当同样属于“非法用工”关系。该说认为退休返聘人员与童工一样都不在法定年龄内就不能视为劳动者,但其实劳动法并未规定劳动者年龄的上限缺乏正当性,值得商榷。
2.劳务关系说
实践中和一些学者认为退休返聘人员只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不应适用劳动法对其进行规制。主要原因有三:其一,退休返聘人员的年龄不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其二,我国劳动法规范的劳动关系终于劳动者退休之时,根据我国劳动法,其退休之日,也是劳动关系的终止之时,因此其不再享有劳动法保护的劳动权;其三,退休返聘人员从其退休之日起就已经开始领取养老或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已经保障了其基本的生存权,劳动法不应对其进行重复性保护。有些地方立法中也赞同此观点,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三、双方法律性质之我见
我国《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可惜的是退休返聘人员的主体资格仍未明确。由于劳动法和民法在调整对象和对劳务提供者的保护上存在很大差别,因此对其与用人单位是适用劳动关系抑或劳务关系产生争议。如果是劳动关系,退休返聘人员就可以与适龄劳动者一样适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基准的保障,体现劳动立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根本原则;如果双方适用的是劳务关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可通过自愿协商,自由决定雇佣合同的内容而不受强制干预。我认为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原因:其一,众所周知,劳动关系中从属性是劳动者最本质的特征,其表现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处于被支配的地位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务才能获得工资或报酬。退休返聘人员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其他劳动者一起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下认真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在相同的劳务供给中,就人格从属性而言退休返聘人员与适龄劳动者是没有任何实质区别的。就经济从属性而言,他们生产或创造的经济利益归属于用人单位,因此本质上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依附于用人单位,与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劳动从属性上没有区别,其同样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就像学者所说,
“实践中由于超龄劳动者谈判能力的缺失使其与用人单位根本无法实现平等协商,这正说明了民法无法为超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保护。”口’其二,在理论界对双方法律地位存在争议一个很大的焦点在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年龄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此得知,我们只对劳动者年龄的下限做了规定,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并未说明。我国规定的退休年龄只是为了给予工作时间达到一定年限的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并未否定退休人员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退休年龄不应该成为退休返聘人员丧失劳动者资格的原因。其三,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的学者忽视了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作为基本的人权,发展权与社会成员本身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无关,退休返聘人员即使已经享有国家对其老年生活的保障,仍然可以继续通过劳动实现自身的价值从而受到他人的尊重与认可。劳务关系说的缺陷在于个人发展权的享有与退休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不因劳动者就业状态的改变而消灭,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退休人员不能再通过劳动继续发展。而因为退休返聘人员享有生存保障而否认了其作为劳动者的身份,过于牵强。
篇5:退休返聘合同
乙方(受聘人员): 性别: 族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退休时间: 身体健康状况: 原工作单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甲方临时聘用乙方工作,乙方同意受聘于男方,并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方聘用乙方的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岗位和岗位职责
第二条 甲方聘用乙方在 岗位工作。
第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一)岗位职责:
(二)工作任务:
三、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获得乙方提供与其聘用岗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相关条款,变更或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保障乙方应享有的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乙方除了本合同约定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外,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非因法定原因或本合同约定的事由,在聘用期内不被解聘;
(二)享有与履行的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安全、卫生保护和其他工作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除了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岗位职责外,根据乙方工作的性质,乙方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
(二)在聘用期内和聘用期结束后,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甲方的工作秘密或工作中涉及的绝密、机密信息;
(三)不得散布有损甲方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四)忠于职守,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以所聘用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六)认真、细致、高效完成甲方交办的各项事务;
(七)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四、工作纪律和工作条件
第八条 乙方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的各项工作纪律;
(二)甲方规定的适用于其所在机构全体工作人员的各项纪律;
(三)本合同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各项纪律。
第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作条件: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和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协商,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其他工作条件:
五、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十条 乙方工作执行国家法定工作时间。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安排乙方补休。
第十一条 乙方享有休假的权利。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六、工资和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乙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以货币形式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工资标准为:
工资支付时间: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每两年提供一次常规身体健康检查。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办理人身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予以补助。如乙方不愿意办理,需向甲方提供相关声明,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七、聘期管理
第十四条 甲方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对乙方聘用期内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施管理。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聘用单位不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甲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一)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者尚无人接替的;
(二)所从事工作涉及绝密、机密信息,并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聘用期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聘用单位工作的;
(三)因身体健康问题,不再适宜从事
(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超过三个月未治愈的;
(五)因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严重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因前款第五条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三个月以内未治愈的;
(二)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合同期内未治愈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证明、退休证明、健康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如果上述材料存在重大虚假,而该材料的真实性又是甲方决定聘用的基础,则本合同无效,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聘用,而无需受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在任何致使本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均应在离职前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给予经济补偿金:
(一)由甲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三个月治疗期内治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四)因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济补偿金依据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月工资,不足1年的按1年计。月工资以本合同解除前12个月乙方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规定的,按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规定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人事处各执一份。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事处(盖章) 认定人员(签字)
篇6:2023退休人员返聘合同
甲方:
乙方(离退休人员):
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历:_____________
专业技术职务: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退休人员返聘暂行规定》精神,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聘用乙方。鉴于乙方已退休性质,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现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协议期限本返聘协议
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原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岗位:_______________;
退休年月_______________;
乙方返聘期间的科室:_______________
岗位: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甲方按正式在职职工管理制度管理乙方。
三、工作时间
乙方每天工作 7 小时,每周工作 5.5 天,另外需执行医院临时下达的工作任务和时间。
四、报酬
甲方于每月 10日前支付乙方报酬(如遇节假日则延至),乙方报酬为每月 元。
五、应尽义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工作条件,并支持乙方在单位从事的相关工作。
乙方:
1、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根据甲方及所在科室的业务需要做好相关的本职工作;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防差错,杜绝事故;
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行风建设及医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4、负有保守甲方工作秘密的义务。
六、协议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协议期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不再聘任的;
(二)乙方在返聘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
七、工作交接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2天内将有关事项及因履行本协议从甲方处取得的资料文件等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
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报酬直至交接完成;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九、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篇7:退休返聘员工管理规定
返 聘 退 休 员 工 管 理 规 定
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
1.目地
为合理配置公司人力资源,继续发挥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的专长与经验,为公司创造更大效益,特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退休返聘员工的管理。3.概念
退休返聘:是指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与已办理了退休等手续或年龄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与其他公司无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返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使其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一种用工关系。4.职责
4.1总经理负责对各部门提出的退休返聘申请进行审批。4.2人事行政部
4.2.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退休返聘相关办法,并负责推广实施; 4.2.2根据政策变化与公司发展的需要,定期收集退休返聘的相关意见,完成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4.2.3负责公司退休返聘员工资料的审核工作; 4.2.4组织拟聘人员的体检工作;
4.2.5负责对拟返聘人员的社会背景、工作经历等进行详细调查; 4.2.6负责退休返聘协议的签订工作; 4.2.7负责退休返聘人员的资料的存档。4.3各部门战略性员工关系管理 4.3.1负责对本部门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提出书面申请。5.返聘范围与对象
5.1返聘范围:退休返聘适用于公司战略发展所需特殊人才,包括财务类、技术类等岗位专业技术人才或管理人才 5.2返聘对象:
5.2.1已与我公司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5.2.2与其他单位办理了退休或内退手续的人员;
5.2.3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与其他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6.返聘条件
6.1年龄要求:男性在65岁以下,女性在60岁以下;
6.2从事拟聘岗位工作十年以上,具有拟聘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在该专业有被公认的特长;
6.3健康状况良好,无传染病、高血压及其他心血管等疾病。7.返聘程序
7.1外部公司退休人员的返聘程序
7.1.1空缺岗位需求分析:当返聘范围内岗位出现人员空缺时,所在公司人事行政部应会同用人部门从工作的角度出发,共同协商是否聘用退休人员。
7.1.2退休返聘申报:确定拟聘退休人员的,所在用人部门应填写《返聘人员需求申请表》,报人事行政部。
7.1.3退休人员招聘:根据《招聘制度》,人事行政部对外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初步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参加笔试、面试,并依据综合成绩确定拟聘人员。7.1.4 组织体检
7.1.4.1人事行政部组织拟聘人员参加体检,体检项目包括:五官检查、血压心率检查、肝功能检查、结核检查;
7.1.4.2体检应在综合成绩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7.1.5社会调查
7.1.5.1对于体检合格人员,人事行政部应对其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内容包括:社会关系调查、工作经历核实、职称调查。7.1.5.2社会调查应在体检合格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
7.1.6通知上岗:人事行政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岗。7.1.7签订返聘协议
7.1.7.1对于以上程序均合格的人员,人事行政部应与其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以明确聘用期间的工作岗位、福利待遇等权利与义务关系。7.1.7.2返聘协议应在通知上岗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7.2公司内部退休人员的返聘程序
7.2.1返聘申请:已与公司办理退休手续的原正式员工,有意愿在公司继续工作的,可向人事行政部提交《退休员工返聘申请表》。7.2.2返聘审批:《退休员工返聘申请表》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其人事行政部报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7.2.3组织体检:对于审批通过人员,人事行政部应组织其参加体检,体检项目同7.1.4,体检应在审批通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7.2.4签订返聘协议:对于体检合格的人员,人事行政部应与其签订返聘协议,签订时间要求同7.2.5重新上岗:返聘协议签订后,人事行政部应在2个工作日安排返聘人员重新上岗。
8.退休返聘期限:《退休员工返聘协议》聘用期限为半年。协议期满后视其工作业绩与身体健康状况决定是否续签,续签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9.退休员工返聘待遇
9.1薪资构成:基本工资、原工龄工资、岗位补贴等部份组成。9.2薪资标准见《薪资管理办法》。
9.3社会保险: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9.4住房公积金: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住房公积金。9.5商业保险:返聘人员商业保险承保范围:意外保险
9.6补充医疗保险:只有在北京地区缴纳社会保险且正常退休人员能享受补充医疗保险。
9.7其他待遇同公司正式员工标准。10.记录与存档
10.1本办法产生以下记录:《人员需求申请表》、《退休返聘协议》、《退休员工返聘申请表》。
篇8:浅析退休返聘人员权利保护
关键词:退休返聘;退休再就业;劳动者
一、退休返聘的成因分析
1.特定的行业
大量需要退休返聘人才的单位主要集中在高校、医院、研究所等高技能密集型单位。这些要求专业技术较高、知识密集型的岗位,劳动力的形成具有长期性、高投入等特点,退休人员在这样的岗位上相较于青年劳动者具有相当的优势。同时这样的岗位也需要大量具有过硬的技术或丰富的经验,具有较大学术影响或高级职称的退休返聘人才。同时,退休返聘者具有丰富的社会资本可以为用人单位带来丰富的社会网络关系,从这个层面说,丰富的社会资本是退休返聘人员的另一个优势。
2.养老金制度
从我国现在的人均消費水平看,退休养老金不足以使退休人员安享晚年。养老金又称为退休金,是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得到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关于养老金的缴费方式分为两种即“养老金双轨制”,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由财政统一支付,对企业职工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在支付标准方面,企业人员退休金占退休前工资的38%左右,机关事业单位能达到89%以上。可见,即使退休前工资相差无几,退休后企业人员退休金只有机关事业单位的三分之一左右。因此,从某种意义上退休返聘人员赚取的工资,可以弥补养老金不足以应付生活支出的问题。
二、我国退休返聘者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缺乏劳动者身份认定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中,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退休返聘属于民事雇佣关系。在市场经济下,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应当是平等的。国际通常做法是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保护,经济进步与社会发展应当使不同年龄的劳动者平等分享社会资源、权利并且平等分担责任。保障退休人员平等就业有助于消除老年人贫困问题。我国应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承认退休返聘人员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并对他们的就业权进行平等保护。
2.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退休返聘产生的纠纷中,退休返聘人员是否享受工伤待遇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争议形式。实践中,返聘者工作中、上下班途中出现事故是不可避免的。然而退休返聘关系的定性学界和立法者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实务中,对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既有持肯定态度,也有持否定态度的。主流观点认为,退休人员在聘用单位因工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适用民法中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退休人员在受聘后因工受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种观点认为,退休是达到一定年龄的劳动者可以享受的权利,其劳动权利并未被剥夺。作为劳动者的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的,可以通过工伤认定申请途径来获得救济。
三、完善退休返聘者权利保护的若干建议
1.明确退休返聘者的劳动者身份
笔者认为应将退休人员纳入劳动关系,否则将不利于保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但是可以将其定性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从而给予退休返聘人员平等的保护。首先,从法律的角度衡量一个劳动者资格的条件就是其是否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就是公民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因此,退休人员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另一方面,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一般受年龄、健康状况、智力和行为自由的限制。否认退休人员劳动者资格的主要理由是因为年龄问题。仅因为达到一定年龄就否定返聘人员的劳动者身份、否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不科学的。笔者认为,应当实行弹性退退休制度,“弹性”一方面是指退休年龄的弹性,另一方面指延长工作时间的弹性。因个体差异,劳动者在退休年龄、退休方式和退休收入方面选择的具有某种弹性的较为灵活的退休政策。法律规定最低退休年龄,将主动权交给劳动者自己判断,劳动者达到最低退休年龄后,可以选择退休或者继续留在岗位工作,国家根据当时劳动市场情况,制定合理的弹性退休激励机制。
2.规定退休返聘者相关保险待遇
针对退休返聘人员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用人单位可就退休返聘人员单独购买工伤保险。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还可以考虑为退休返聘者投保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形式,不仅具有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的功能,还具有多层次、多种类、广覆盖、灵活的特点,完全可以满足投保者要求,而且没有强制缴费年限的限制。为返聘员工在聘期内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不仅可以体现公司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可以在返聘员工受到意外伤害时,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退休返聘者的医疗费用,为公司和员工提供最直接的保障的同时,也降低企业在聘用离退休员工时的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
四、结语
如何规范退休返聘,保障退休返聘人员的权益,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退休返聘人员虽然不能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其他待遇应与劳动者平等享有。希望国家通过完善立法、制定公共政策等方式,为退休返聘者实现其劳动权提供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贾俊玲.劳动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篇9:退休返聘劳务合同书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 性别: 联系电话: 户籍类型: □城镇 □农村
身份证号码: 户口地址:
说明
乙方为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劳务合同。
(3)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2.乙方愿以甲方正式员工的标准提供劳务,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3.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考核或考评,以及对考核或考评结果的处理。4.如乙方原因导致乙方自身、甲方或者 ③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④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合同的。
第五条:合同续签及保密义务
合同期满,如不续签合同,乙方须在甲方安排人员接岗并完成接交工作后方可离岗,乙方工作接交未完成而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本合同约定的报酬二倍承担解除金。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技术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向乙方支付的乙方保守商业秘密的费用。如因乙方泄露秘密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
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授权代表: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
篇10:退休返聘劳务合同范本
第十四条 甲方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对乙方聘用期内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施管理。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聘用单位不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甲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一)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者尚无人接替的;
(二)所从事工作涉及绝密、机密信息,并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聘用期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聘用单位工作的;
(三)因身体健康问题,不再适宜从事
(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超过三个月未治愈的;
(五)因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严重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因前款第五条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三个月以内未治愈的;
(二)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合同期内未治愈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证明、退休证明、健康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如果上述材料存在重大虚假,而该材料的真实性又是甲方决定聘用的基础,则本合同无效,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聘用,而无需受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限制。
篇11:退休员工返聘合同
劳务合同
雇佣单位: 雇员姓名: 签署日期:
甲方(雇佣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乙方(雇员)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编号: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编号:)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省(市)区 街道办(社区)
或 省(市)县 乡(镇)村
家庭住址: 邮编: 通讯方式: 鉴于:
1、鉴于 乙方与原单位
未解除劳动合同。
2、甲方拟雇用乙方在甲方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提供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雇用,在甲方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鉴于上述事实,各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本协议鉴于条款提及的雇佣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本协议,以兹共同信守。第一条 劳务合同的期限
1、本劳务合同的期限为 年,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劳务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可以继续签订劳务合同。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位于。第三条 劳务报酬
甲方于每月 日向乙方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为。第四条 劳务条件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务条件,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劳务条件,完成甲方指定的劳务活动。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在合法的范围内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提供劳务活动。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其指定的工作内容完成工作内容。
3、甲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
4、甲方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劳务条件。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向其支付劳务报酬,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尽快支付。
2、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提供劳务活动并完成工作任务。第七条 社会保险
1、乙方同意并书面确认,甲方无需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2、乙方同意并书面确认,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在劳务合同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保密和竞业禁止
1、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活动,不得违反乙方与原单位签署的保密协议等仍在有效期的竞业禁止协议。
2、乙方在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未能与甲方续签劳务合同,应当对在劳务合同履行期间所知晓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人员信息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如果因上述事宜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甲方有权就乙方造成的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乙方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为终止:
1、本劳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2、甲方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甲方已注销或吊销的;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完成本劳务合同中的工作任务或无法继续履行本劳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4、甲方因经营性停产;
5、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6、其他法定终止情形。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1、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本劳务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
2、本劳务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进行工作交接,将与劳务活动有关的工作资料全部移交至甲方;并在工作交接办理完毕之前签署终止或解除劳务合同的确认书。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和赔偿
1、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签约各方应当积极履行相关义务,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应相当于守约方的损失。
2、乙方在劳务合同履行期间,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3、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的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4、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的,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根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侵权责任
1、乙方在从事劳务合同期间因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劳务活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由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在从事劳务合同期间,非因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劳务活动致人损害的,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2、乙方在从事劳务合同期间因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劳务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在从事劳务合同期间因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的,乙方可以先行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第三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甲方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任何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未果,甲方和乙方均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通讯地址 本劳务合同中乙方的家庭住址为甲方与乙方联系的唯一固定的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甲乙双方产生任何争议,该地址为乙方指定的送达地址,甲方向乙方指定地址送达任何通知以送达至该地址即为送达的完成。乙方的上述地址如发生变化,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否则,视为甲方已经履行送达义务,由乙方自行承担未能接收的全部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协议的生效和其他
1、本劳务合同自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各方共同签署书面文件;未经其他各方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3、本劳务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相关文章:
申请退休员工情况说明02-09
聘用退休员工的劳动合同02-09
女处长退休年龄新规定02-09
小学一年级下学期数学的教学工作总结02-09
公司员工个人退休申请书02-09
退休员工的发言稿02-09
离退休员工管理论文02-09
小学老师教识字方法技巧论文02-09
怎么教宝宝学说话02-09
教宝宝说话最快的方法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