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关键词: 化学品 预防为主 危险源 管理制度

幼儿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共8篇)

篇1:幼儿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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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桂天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职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定义、缩略语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风、通讯、报警、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标志、防潮、防霉、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量、贮存量、使用量、发放量如实记录及生产、贮存、使用的设备、装臵的日常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设施安全运行的管理及工艺操作控制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发放到客户或相关单位、部门;确保销售和采购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齐全且符合国家标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贮存、分类管理和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养护工作。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容器在使用前的检查及安全注意事项告知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在装卸、储存、使用、废弃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物资部的职责

(一)公司授权物资部对公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具体组织采购并进行采购管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部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制度。

(二)负责组织部门内部采购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人员对采购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基本知识、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及储存、保管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进行采购工作。

(三)在签订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合同时,必须审查生产方相关资质:相关资质证件在有效期内;对直接生产企业必须提供有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资料。

(四)负责部门职责范围购进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综合管理,负责运输单位的资质,运输车辆(包括自运车辆)、人员(包括押运人员)资质、档案材料的收集、文字记录、建挡、存档、审核工作。

(五)严格执行公司《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条 市场部的职责

(一)公司授权市场部对公司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具体组织销售并进行销售管理及采购危险化学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部门危险化学品运输、采购制度。

(二)负责组织部门内部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对公司危化品的基本知识、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及危化品储存、保管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进行销售工作。

(三)负责对前来我公司提货运输车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要求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用户提货运输车辆提供“六证”有效资料,并将提供资料保存一年以上。

(四)对提货运输车辆外视检查;无明显泄漏点;外视完好;

4.卸车完毕后,精制一部值班人员应通知当班调度,调度人员及时通知市场部采购人员携过磅申请单随车过空磅,过磅完毕后,过磅员保存我方计量衡单据。

5.对于检验不合格的粗苯,由市场部采购人员根据所订立的合同相关约定,联系供货单位协商处理或做退货处理。

(十)严格执行公司《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严格遵守以下保障安全的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按国家相关要求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定期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五)企业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六)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七)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八)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二条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生产前,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司产品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岗位,确定专人操作。

第十五条 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有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

第十六条 公司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臵明显标志,并

第二十六条 公司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如实记录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设臵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分类、分区储存,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臵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臵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三十一条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第三十二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储存场所应留有消防安全通道、紧急出口。

第三十三条

每 3年对专用仓库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属于自动消防设施的,至少每年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护

第三十四条 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单位日常安全管理,每个月组织一次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第三十五条

公司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臵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臵、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臵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使用、运输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其使用条件(包括工

35km/h,未装阻火器和未将罐车接地的车辆严禁入厂装车。车辆运载介质必须与车辆悬挂的危险化学品标识相符,禁止装卸与车辆悬挂的危险化学品标识不相符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七条 公司外委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必须委托有相应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的企业承运,双方签订安全协议。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指派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和特种车辆负责。运输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手续。

第四十八条 对超过临界量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审批后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臵方法。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根据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品种和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

第五十一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臵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臵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五十二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五十四条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7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臵、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臵图、平面布臵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臵、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臵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与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严格完善并执行建立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臵,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

1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七十四条 公司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八章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第七十五条 公司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出现变化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重新备案。

第七十六条 公司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公司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第七十八条

在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公司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的重大危险源相关材料,同时报送至总公司。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公司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贵州黔桂天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篇2:幼儿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建立完善公司应急救援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监督管理。

3.2物料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管理,并向供应商索要“一书一签”。

3.3仓储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发放管理。

3.4生产技术部、仓储管理部、安全管理部、保卫部负责危险化学品进行日常监督和控制。

3.5使用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与日常安全管理。

4.引用法规、标准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4.5《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5.内容及要求

5.1术语

5.1.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界定,参照《危险化学品名录》。

5.1.2 毒害品:是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变化,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危及生命的危险化学品。毒害品按其毒性大小分为一级毒害品(剧毒品)和二级毒害品(有毒品)。

5.1.3甲类物品:甲类物品是指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在空气中氧化、受撞击、摩擦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等。

5.1.4乙类物品:乙类物品是指闪点大于等于28℃至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助燃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和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等。如冰醋酸、氨等。

5.2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运输及装卸

5.2.1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由物料管理部统一负责,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公司《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5.2.2采购危险化学品,应确保包装物(桶、箱、瓶等)外部明显位置张贴、悬挂或喷印规范的安全标签,并向供应商索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格式及要求,依据《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5.2.3危险化学品运输和转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运输单位应指派专人押运,运输和押运人必须责任心强,熟悉危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方法;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遵守公司安全规定,服从仓储人员管理,装卸作业时,不得同时远离罐车。

5.2.4采购人员(仓储人员)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破损,安全标签不规范、危险化学品标志缺失的危险化学品货物,以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阀门密封不严的气体钢瓶(如氢气、氨气、氧气、氯气、氮气、乙炔、硫化氢等钢瓶)不得装运、接收。

5.2.5遇湿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原料(如金属钠等),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必要的隔热降温和防潮、遮雨措施。

5.2.6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不得混装其他物品、车厢不得载人;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装载在同一车厢;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等工具应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物品。

5.2.7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类车辆进入溶剂库区或运载危险化学品时,排气管必须装配阻火器,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在溶剂库区附近必须提起拖地的接地链(线)。

5.2.8涉及罐车装卸的溶剂库区必须敷设可靠的静电接地极,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前必须进行可靠的静电接地;装卸软管保持完好,无裂纹、破损和老化现象,软管材质应具耐腐蚀性并定期更换,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软管应采用导静电软管。

5.2.9罐车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至指定位置停车,熄灭发动机,停车有滑动可能时,车轮下应加固定块;罐车停车位置通风良好,夏季有遮太阳光措施,防止暴晒;罐车司机等外来人员的手机等物品由罐区人员统一存放管理;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物品罐车装卸前后均应静置15分钟后,方可进行检测、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5.2.10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应避开高温时段,每年的6月15日-9月15日期间10:00-16:00禁止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物品的装卸、分装等作业;其他时段出现高温(≥35℃)、雷雨、冰雹等异常天气,禁止装卸、分装作业。

5.2.11装卸和搬运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包括民工),必须经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上岗证才能作业;人员要相对固定,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5.3.1危险化学品入库前,需依照GMP管理中《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接收、储存和发放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外包装的初检、取样检验等程序,检验合格后必须及时登记入库,不得随处堆放。

5.3.2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理化特性分库、分区、分类贮存,不得与其他物质混合储存;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储存。

5.3.3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禁止一切火种和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机动车辆入内;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器具,并定期维护

5.3.4库房要求通风、干燥、无积水,屋顶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托盘垫放,放置整齐;堆垛不宜过高、过密并留出一定的通道及通风口。

5.3.5危险化学品库房、罐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内容包括:危险品名称、特性、危害、伤害救治、应急处理措施等。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应与溶剂罐相对应,易于辨识。

5.3.6遇水容易燃烧、爆炸的危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时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温的地方,必要时还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5.3.7储存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易引起燃烧、爆炸危险化学品,应该建立巡查、检测制度,防止自燃、自爆。

5.3.8甲类、乙类易燃液体固定顶罐应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使用单位应对阻火器和呼吸阀定期检查维护,至少每季度清理一次,清理维护要有记录。

5.3.9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应急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安全管理部报告。

5.3.10 剧毒化学品要单独储存,双人保管,具体参照公司《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5.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5.4.1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爆炸危险场所应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和照明等。

5.4.2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防静电保护装置,以及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泄露检测报警装置。各使用单位负责以上装置日常的维护保养,设备工程部负责对以上装置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等国家相关标准定期组织检测检验。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可燃气体检测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5.4.3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严禁烟火;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穿戴劳保用品规定,禁止穿戴尼龙等易产生静电的衣物,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帽或类似物;应选用铜质检修工具,严禁抛掷、摩擦、撞击工具等物品。

5.4.4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输送、转移应充分考虑静电安全:

5.4.4.1使用泵时应控制溶剂的流速,操作规程里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5.4.4.2阀门、管道的静电跨接线,要保持完整可靠;

5.4.4.3反应釜、储罐进料管口应该延伸至底部,减少静电产生;

5.4.4.4铁桶应直接放在地面上,使接地良好,开桶盖时不能使用会产生火花的工具;

5.4.4.5现场残余溶剂物料不得使用尼龙、合成纤维布摩擦易产生静电的布料等来擦拭。

5.4.5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原则上要求专桶(罐)专用,在使用前后必须确保干净,两者相遇会引起燃烧的原料容器严禁前后混用;容器必须张贴(悬挂)介质标签;桶(罐)装有毒或易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及时将盖拧紧密封,防止挥发或溅出伤人;严禁直接把危险化学品直接排至地面或下水道,应用合适容器盛装后再处理。

5.4.6危险化学品领用时,领料量一般以当班用量为宜,车间原料放置须整齐,标识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不得混放,应保持安全间距或分开存放。

对危险化学品领用安全,作如下规定:

5.4.6.1禁止使用自行车、电瓶车等工具装载、转移危险化学品,参与危险化学品装载、转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运输注意事项;

5.4.6.2危险化学品装载、转移过程中,必须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完好,无破损、无泄漏,包装容器贴有明确的物料标签;

5.4.6.3 危险化学品装载、转移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物料禁配特性,严禁混装、超载,并有固定、隔离、防倾倒、防碰撞等措施。

5.4.7气瓶安全:

5.4.7.1气瓶储存应放置整齐,佩戴好瓶帽,空瓶、实瓶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5.4.7.2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确保减压阀(专用)、瓶阀、压力表等完好、无泄漏,使用后必须关闭瓶阀;

5.4.7.3气瓶立放时应有防倾倒措施,严禁敲打、碰撞,乙炔气瓶严禁卧放;

5.4.7.4在可能造成回流的场合,管路上应配防止倒灌的装置;

5.4.7.5气瓶应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用超过40℃热源对气瓶加热,夏季防止暴晒;

5.4.7.6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MPa,以防其他物质窜入。

5.4.8各单位做好日常应急管理,编制危险化学品火灾、泄漏、中毒等现场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设备故障、危险化学品泄漏、工艺条件异常等情况,作业人员必须采取正确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

5.4.9严禁直接接触毒害品,不准在储存、使用场所饮食。

5.5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理

5.5.1各类生产(含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产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5.5.2生产(含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包装桶、纸箱、瓶、以及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严加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5.5.3废弃的一般危险化学品包装物(桶、纸箱、瓶等),各单位清理干净后,由专人收集整理;最后由后勤事务部定期回收登记处理,具体按后勤事务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5.5.4对于废弃的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及其包装物(桶、纸箱、瓶等),各单位要确保标签完整,单独存放,再由物料管理部负责联系供货方进行回收登记处理;供货方不能回收处理的,由安全环保部环保二班回收登记,集中处理,按物料性质确定处理方法,处理费用计入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生产成本。

5.5.5对于废弃的有机溶剂,各单位要确保标签完整,对于浓度高于10%的统一集中到公司溶剂库,联系危险化学品回收公司处理;浓度低于10%的集中到由安全环保部环保站回收登记,集中处理,按物料性质确定处理方法,处理费用计入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生产成本。

5.6危险物品的使用记录

危险物品的储存、消耗和废弃数量,应由危险物品供应、仓储、使用等相应单位负责人认真核对后,记录在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上,放射性物质和剧毒品、感染性物品等有特殊要求的危险品应报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6.附则

6.1对于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且尚未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500-5000元罚款和100-1000元罚款。

篇3:浅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1.1 由危险化学品的固有特性决定的

由于危险化学品都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腐蚀等危险特性, 从它的生产到使用、储存、运输和经营等过程中, 如果控制不当, 极易发生事故, 如:火灾或爆炸, 人员中毒或伤亡, 污染生态环境等。

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 涉及到的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也显著增加, 很多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性、反应性和毒性本身就决定了事故的多发性和严重性。现代化学工业的生产呈现出设备多样化、复杂化以及过程连接管道化的特点。如果管线破裂或设备毁坏, 会有大量易燃气体或液体瞬间泄放, 迅速蒸发形成蒸气云团, 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下限。云团随风漂移, 飞至居民区遇明火爆炸, 会造成难以想象的灾难。多数危险化学品对人体有害, 由于设备密封不严, 人员操作失误或处理不当等因素, 容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可直接导致人员急性或慢性中毒甚至死亡, 生态环境也会受到严重污染。

综上可见, 由于危险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使我们在利用其益处的同时, 也有可能受到伤害。因此, 必须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避免其可能带来的对生命、财产、健康及环境的伤害和损失。

1.2 满足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需要

目前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明确法律要求的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344号令)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作出规定,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曾于1987年颁布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但该条例已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 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而2002年1月26日, 国务院令第344号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为当前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条例》共有7章74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等多个环节, 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这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 必将推动我国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1.3 满足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等环节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应符合第170号国际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1994年12月通过决议, 承诺执行第170号国际公约, 并且由原劳工部、化工部联合颁布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以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需要。

同时, 随着危险化学品的国际贸易日趋发展, 建立一种国际通行的化学品统一协调系统就显得日益迫切。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会议已提出在2006年底前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球协调系统” (GHS) 。GHS将有利于控制和利用危险化学品, 保护人类和生态环境。我国已经加入了WTO, 企业要参与国际竞争, 必须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采取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和做法, 使我国危险化学的管理更进一步地与国际接轨。

2 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

目前, 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形势十分严峻, 与飞速发展的工业水平相比, 相应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则比较落后, 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重大恶性事故, 如近几年的烟花爆竹爆炸事故, 化学品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事故, 以及化学品的环境污染事故, 给人类的生存带来严重威胁。2000年6月30日, 广东省江门市原江门土出高级烟花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 36人当场被炸死, 210多人被炸伤, 爆炸的威力同时致附近多间厂房和方圆1km的建筑物遭受不同程度的损毁。事故原因最后仍被归结到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严;在烟花爆竹的生产、管理过程中, 该公司违反了国家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以致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不断发生, 已经引起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围绕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我国政府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 并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和方法, 这对有效控制和预防危险化学品的危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2年出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都做了具体规定。此外, 鉴于危险化学品运输潜在风险大、事故多、事故后处理难度大等特点, 铁道部颁布了《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交通部颁布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中国民航总局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除了法规标准的建设外, 我国在各行业还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如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注册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和进出口管理制度等。建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我国保证经济发展的需要, 是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我国已成立了国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指挥中心, 在全国8个地市 (上海、吉林、沈阳、天津、济南、青岛、株洲、大连) 成立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 初步建立起了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网络, 极大地加快了我国应急救援工作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安全生产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已越来越被重视。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相信我国政府的这项举措必将全面推动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并且有效扭转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

3 主要应采取的措施

当前, 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已经进入整治攻坚阶段。结合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实践和体会, 认为加强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除了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外, 还应该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以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

3.1 安全技术措施

通过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 消除或降低作业场所的危害, 防止工人在正常作业时受到危险化学品的侵害。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替代、变更工艺、隔离、通风、个体防护和卫生。

(1) 替代:

控制、预防危险化学品危害的最理想的方法就是在原料的选择上, 采取替代的做法, 即:用无毒、低毒化学品替代有毒、高毒的化学品, 用可燃物替代易燃物等, 从而可有效地减少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伤害或引发火灾爆炸的危险。

(2) 变更工艺:

由于采用替代措施并不是总能达到生产工艺的要求, 因此必须开发技术革新, 选用可将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的工艺, 即变更工艺, 以消除或降低危险化学品的危害。

(3) 隔离:

在生产过程中采取隔离措施, 将操作人员与危险化学品分开, 这是控制其危害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最常用的做法, 是将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完全封闭起来, 或者设置屏障, 拉开作业人员与危险源之间的距离。

(4) 通风:

通风措施可以降低作业场所中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的浓度, 使其浓度低于安全浓度, 是保证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有效措施。可以采取机械和自然通风进行空气置换, 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5) 个体防护:

个体防护是阻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人体的最后一道屏障。为确保人身安全和健康, 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要正确选择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3.2 组织管理措施

建立危险化学品的组织管理措施是预防作业场所中化学品危害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一般的安全管理措施外, 危险化学品的组织管理措施还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危害识别:

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第一步, 就是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危害识别。危险化学品危害识别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判断分析危险化学品是否具有火灾爆炸、有毒有害或腐蚀性等危险特性, 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向当地主管部门如实登记和上报。

(2) 实行“一书一签”制度:

一书即安全技术说明书, 它是一份详细介绍危险化学品的燃爆、毒性和环境危害等信息的综合文件。安全技术说明书是企业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是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的重要依据。一签即安全标签, 它是用易于理解的文字、图形表述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 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3) 安全储存与运输:

危险化学品储存是化学品流通过程中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处理不当, 就会造成事故。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等必须按照国家标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危险性较大, 必须采取有力的安全管理手段和适当的防范措施, 严格执行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理法规和标准。

(4) 废弃物处理:

必须严格控制向环境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处理废弃的危险化学品, 应该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有毒和其他危险性的废弃化学物品, 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 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许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作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 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等造成的。因此, 消除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必须从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教育做起。

(6) 健康监护:

健全的健康监护措施是确保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关键。对接触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 要进行上岗前体检及定期体检,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对作业人员安排医务监督。对作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情况要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备案。

(7) 应急救援措施:

应急救援工作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危险化学品的直接操作者, 事故几率大, 潜在危害严重。为了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 企业必须结合生产实际, 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成立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并定期组织职工进行预案的演练, 提高员工的防灾、消灾意识。

摘要:针对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有发生的严峻形势, 分别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具体介绍了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严峻形势, 以及我国已经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实践和体会, 对于加强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整治,建议

参考文献

[1]陈宝智, 王金波.安全管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 1999.

[2]闪淳昌.安全生产法读本[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 2002.

篇4:幼儿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关键词】 港航管理;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仓储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危化条例》)。与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危化条例》)相比,《危化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界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应急救援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危化条例》对港航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行政执法方式、相对人所需承担的违法责任等均作较大的调整。

1 港航行政管理职能的变化

《危化条例》对港航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职权行使方式、法律责任作出调整。

1.1 港航行政管理职权的转变

1.1.1 增加港航行政管理职权

《危化条例》扩大港航行政管理机构职责的范围,赋予港航行政管理机构更大的行政自主权。增加的行政职权具体有以下7个方面:

(1)扩大职权范围,将储罐、管道等码头设施纳入港航行政管理范围。《危化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原《危化条例》将危险化学品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化学品,另一部分是剧毒化学品和没有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化条例》则将两者结合起来,建立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调整机制,扩大港航机构的管理范围。《危化条例》第12条和第33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就将储罐、管道等码头设施纳入港航监督管理体制。

(2)增加查封、扣押权。《危化条例》第7条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职能部门对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危险化学品可以采取的5种监督措施,其中包括新增的查封、扣押权。行政机关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3)增加查阅、复制权。原《危化条例》第6条规定,“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原《危化条例》没有对资料的调取手段作出明确说明。《危化条例》第7条第1项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此项规定成为港航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阅、复制、依法提取相关证据的法律依据。

(4)增加安全条件审查权。《危化条例》第12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原《危化条例》没有对港口部门的安全审查条件作出说明。

(5)增加仓储许可权。《危化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实际上增加了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环节的管理要求,强化了行政许可环节的安全审查管理。

(6)增加运输许可权。《危化条例》第43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一规定将过去由政府统一实施的运输许可权下放至各个职能部门,在扩大职能范围的同时,明确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责任。

(7)增加查验权。《危化条例》第6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对涉嫌违反该条规定的,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1.1.2 废止两项行政管理职权

(1)废弃危险化学品不再受《危化条例》的调整。《危化条例》第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该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而在原《危化条例》中则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

(2)不再对企业法人进行安全资格认定。《危化条例》第6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危化条例》明确规定对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等6类人员采取资格认定;而原《危化条例》则将公路、水路运输单位的资格认定也纳入其中。

1.2 港航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

(1)明确坚持预防优先的行政管理模式。原《危化条例》并没有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行政方针作出统一说明。《危化条例》第4条则首次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将预防为主的行政理念贯穿于整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之中。

(2)适当放宽内河通行限制。原《危化条例》第40条规定,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化条例》第54条规定,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允许内河以外的其他封闭水域适当通行危险化学品。

(3)内河运输施行分类管理。《危化条例》第55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港航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交通运输部下属机构,在行政方式上应当与上级机关保持一致,从而确保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及内河运输的安全。

(4)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安全评价以及储存过程中必须将相关危险化学品的详细情况向港航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危化条例》第60条规定,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关。海事管理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第22条规定,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25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1.3 法律责任的转变

原《危化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简单,仅在第65条、第66条规定交通部门拥有针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这两种行政处罚权。《危化条例》对相对人违法情况进行细分,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权进行较大程度的补充。

(1)扩大处罚权限。《危化条例》涉及港航管理法律责任的条文共计有10条,内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事故应急等方面。原《危化条例》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从运输安全角度着眼,《危化条例》则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等多个环节,因此对行政管理机构处罚权限的规定与修订前相比不完全一致,处罚权限范围有所扩大。

(2)提高罚款数额。原《危化条例》规定的违法处罚数额,最低为2万元,最高为20万元,部分情形可处违法所得的5倍。《危化条例》对违法情形大致作两类区分:违法行为轻微且影响较小的,可处最低1万元、最高5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严重且影响较大的,可处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可见,《危化条例》针对不同违法行为施以不同程度的处罚,在处罚数额上也有所提高。

(3)增加处罚种类。《危化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除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还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如第78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违法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80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违法情形且拒不改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 港航行政管理相对人责任的变化

2.1 强化相对人的责任意识

(1)增加自查义务。《危化条例》第13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2)强调安保义务。《危化条例》第23条规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第43条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危化条例》首次以法规条文的形式明确企业的安保义务。

(3)增加技术防范义务。《危化条例》第26条规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4)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专章,明确相对人使用义务,包括管理制度、使用许可证制度等。《危化条例》与原《危化条例》的最大区别在于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设置专门章节进行详细规制。《危化条例》第三章“使用安全”规定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使用许可证制度、条件限制等内容。

(5)增加经营资格要求。《危化条例》第34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危化条例》新增的经营条件。

(6)增加企业内河运输规则。原《危化条例》没有对企业内河运输设置义务,而《危化条例》在适当放宽内河非封闭水域运输危险化学品限制的同时,要求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以确保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为此,《危化条例》从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第57条),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第58条),运输船舶和专用码头、泊位的安全条件(第60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警示标志悬挂和进出港管理(第61条)等方面,对在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责任作出更细致的规定。

(7)增加减损责任。《危化条例》为保证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作业的目的,减轻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时,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使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具有一定的动态性。

2.2 部分转变相对人的义务

《危化条例》并不一味增添相对人的义务,而是结合港航行政管理的新形势,对原《危化条例》设定的相对人责任作部分改变或删减。

(1)扩大相对人警示义务。《危化条例》第20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原《危化条例》第21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与后者相比,《危化条例》扩大了相对人的警示义务。

(2)延长企业安全评价周期。《危化条例》第20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每3年1次的安全评价,并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原《危化条例》则要求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2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

(3)改进仓库管理制度。《危化条例》第24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而原《危化条例》第2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仓库管理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4)适当放宽仓储经营许可条件。《危化条例》第33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相对人因此可避免重复申请而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

(5)将原来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禁止性条款转变为经营、购买许可审批制度。原《危化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情形。《危化条例》第35条、第38条采用概括的方式,通过设立相应的行政许可审批权,达到监督相对人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目的。此种收紧权限的做法,实际上是扩大相对人在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中的责任和义务,强化相对人在危险化学品作业中的安全和责任意识。

(6)完善事故报告。《危化条例》第71条明确规定,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这为行政机关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明确责任提供可施行的基础和条件。

3 结 语

篇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易爆炸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氧化剂 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二条:本部门危险物品包括乙炔、盐酸、硝酸、其他化学试剂等。

第三条:危险物品库区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上岗。对危险物品的流向必须做好记录,做到双人保管、双发双收、双人使用,坚持“四不入库”和“四不发放”的原则,做到账物相符。

第四条:危险物品的存储和使用过程中,应该根据危险品的种类和特征,在库房和车间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检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卸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五条: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单位必须按期提供特殊防护用品;并在工作中必须佩带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有关的安全知识,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知识考核。

篇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①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结构合理,具有一定强度,防护性能好。包装的材质、型号、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应与所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并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②包装质量良好,其构造和封闭形式应能承受正常储存,运输条件下的.各种作业风险,不应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撒)漏;包装表面清洁,不允许黏附有害的危险物质。

③包装与内装物直接接触部分,必要时应有涂层或进行防护处理,包装材质不得与内装物发生化学反应而形成危险产物或导致削弱包装强度:

④内容器应予以固定。如属易碎性的应使用与内装物性质相适应的衬垫材料或吸附材料衬垫妥实。

⑤盛装液体的容器,应能经受在正常储存、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灌装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量(预留容积),一般应保证其在55℃时内装液体不致完全充满容器。

⑥包装封口应根据内装物品性质采用严密封口、液密封口和气密封口,保证内装液体(水、溶剂和稳定剂)的百分比,在储存期间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以内。

⑦有降压装置的包装,其排气孔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内装物泄漏和外界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量不得造成危险和污染环境。

⑧复合包装的内容器和包装应紧密贴合,外包装不得有擦伤内容器的凸出物。

⑨所有包装(包括新型包装、重复使用的包装和修理过的包装)均应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包装性能试验的要求。

(2)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安全要求

不同的包装容器,除应满足包装的通用技术要求外,还要根据其自身特点,满足各自的安全要求。作为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材质,钢、铝、塑料、玻璃、陶瓷等用得较多,容器的形状也多为桶、箱、罐、坛等形状。在选取危险化学品容器的材质和形状时,应充分考虑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例如腐蚀性、反应活性、毒性、氧化性等,及包装要求和包装条件,例如压力、温度、湿度、光线等,同时要求选取的包装材料和所形成的容器要有足够的强度,在搬运、堆叠、碰撞中不能出现破坏而造成包装物的外泄。

(3)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志及标记代号

①包装标志根据《常用危险化学晶的分类及标志》国家标准,确定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类别,标志设主标志16种,副标志11种。

a.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根据其危险特性,选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包装标志。当一种危险化学晶具有一种以上的危险性时,应用主标志表示主要危险性类别,并用副标志来表示重要的其他的危险性类别。

b.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是国家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管理的一种重要方法,安全标签的制作必须要符合《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的要求。

c.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志和安全标签,由生产单位在出厂前完成。凡是没有包装标志和安全标签的危险晶不准出厂、储存或运输。

②包装标记及代号的使用

a.包装级别标记代号,用下列小写英文字母表示:xD符合Ⅰ、Ⅱ、Ⅲ级包装要求;yD符合Ⅱ、Ⅲ级包装要求;zD符合Ⅲ级包装要求。

篇7: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2013年12月20日发布 2013年12月25日实施

陕西海鑫能源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管理制度

为搞好危险化学品经营,防止和杜绝有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发放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工作职员,须经内部培训方可上岗。经过培训要做到“三懂”:一懂商品的基本知识、特性及一般用途;二懂危险品化学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懂化工商品的保管、储存知识。不经培训,不准上岗。

二、对危险化学品,要勤进快销、限量库存。对大包装的要随进随销、不留库存,小包装的分类存放。如酸与碱分开、氧化剂与易燃品分开等。

三、对现有的化学危险品,要勤核对,勤检查,防止跑、冒、滴、漏。做到随买货随核对检查。如发现丢失短少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对使用和购买化学危险品的用户,要做到心中有数,并做好登记。对购买较危险的化学品的用户或个人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或证明,详细登记后,再出售给其商品。并要向用户提示保管和使用注意事项。否则,不予出售。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禁止脱岗,禁止与经营行为无关的一切活动。

六、搞好岗位文明经营,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及上报。

七、及时清理杂物、油污及物料,切实做到安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八、签发检修工单,严格执行有关规程、制度,做好用火点的监控工作。

九、在有可能接触剧毒品时,应该佩戴头罩型电动送风过滤式防尘呼吸器(必要时戴自给式呼吸器);穿聚乙烯防毒服,带橡胶手套。对有腐蚀性的化学危险品,搬运时轻挪轻放,并穿戴好防护用品。如溅到皮肤上,应快速用清水冲洗或及时到医院治疗。

对于涉及剧毒化学品经营工作的部门和个人,考虑剧毒品的危险特性,除遵循上述管理制度外,还应严格执行下列制度:

1、采购、销售剧毒品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并对本岗位所做的工作是否符合本制度负责。

2、采购部门所购进的剧毒化学品必须保证合法、合格、手续齐全。

3、采购部门在购进剧毒化学品时要建立台帐,并实行两人管理、两本帐,帐物相符。

4、采购部门向销售部门移交时,要实行核账签字制,各自对移交和接收的剧毒化学品数量负责。

5、销售部门在销售剧毒化学品时必须建立台帐,并实行两本帐两人负责。并保证销售的数量与台帐相符,决不允许帐外流失。做到进帐、出账相符。

6、销售部门在销售剧毒化学品时必须建立台帐,并详细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7、销售人员要认真核查买方所提供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公司不得向任何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8、销售部门对销售的剧毒化学品要每天和对销售情况,如发现流失、误售等情况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并协助公安部门将流失、误售的剧毒品追回。

9、剧毒化学品采购和销售岗位的职能人员,要努力学习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专业知识,并参加相关的安全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维护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确保我公司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守法、安全、无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中的有关规定。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5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6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的分类 1.1 入公司前教育。1.2 日常教育。1.3 特殊安全教育。2 入公司前安全教育

2.1 入公司前安全教育的种类包括:a、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b、企业的性质、生产特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c、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消防知识;d、典型事故与应吸取的教训。e、本单位概况、生产或工作特点;f、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操作规程等;g、安全设施、急救器材、消防器材及个人保管的消防用品性能及使用方法;h、本单位曾发生的事故应吸取的教训。3 日常教育

3.1 日常安全教育的特点。

日常安全教育的特点:不分时间、不论场合、不拘形式,经常地、反复地对职工进行广泛、深入、系统的安全教育。3.2 安全活动日的要求。

3.2.1 以分厂、部门、段组为单位,每星期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可采取多种形式,每次活动不少于50分钟。

3.2.2 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领导、有记录,不能随意不参加活动。

3.3 安全活动日的内容。

3.3.1 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简报、规程、企业有关安全规定。

3.3.2 学习安全技术知识。

3.3.3 开展岗位练兵,组织种类安全表演赛。

3.3.4 检查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3.5 讨论分析典型事故,吸取事故教训,结合本岗位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3.3.6 举行安全技术讲座、交流。4 特种安全教育

特殊安全教育由管理部门进行。劳动防护用具(品)管理制度 贯彻执行国家及有关上级劳动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生产现场的特点,配备合适的、可靠的、符合劳动保护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条件

2.1 凡具备以下作业条件之一者,应发放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a、有刺、割、绞、辗危险或勾、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伤害的作业条件。

b、从事接触有毒、有害及有放射性物质的作业条件。c、有强烈辐射热或有灼烫危险的作业条件。d、接触酸、碱、油污及很脏的作业条件。e、冬季经常从事露天或野外作业。

f、经常从事低温作业(10℃以下条件)的工种作业条件。3 发放原则

3.1 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或器具,要严格审批手续。

3.2 公司内每个工种、工作条件不同,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需要发入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用品。公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持证上岗,把安全教育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3、公司内部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水平。

4、每年组织一次安全技术实地操作演习,训练培养出思想品德好、技术水平高的实用型人才。

5、对安全技术先进班组、个人,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安全意识淡薄,工作马虎的要给予惩罚。

6、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利用黑板报、墙报、专栏、标语等形式,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在行动上,体现在工作中。

安全检查制度

1、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对自己的工作场所定时检查。

2、业务人员对经营场所的安全状况要熟悉,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3、夜间工作人员和值班人员必须定时做巡回检查。

4、节假日前后作安全检查,节假日值班,必须按时进行安全检查。

5、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应立即上报,并采取防范措施。

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3、公司员工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规章制度、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对易燃易爆物质要杜绝跑、冒、滴、漏,加强对车辆的监护、保养,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严格动火管理,加强行政值班、安全监察,坚决杜绝违章作业。

6、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专人专车、库存时单独存放、禁止混装、发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7、合理配臵,保管好各种安全设施、器材、应急防护用品,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8、以上规定经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各负其责,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产品采购、销售、登记制度

1、危险化学品采购分到专人、采购时,必须到有经营或生产危险化学品资质的单位购买。

2、危险化学品的销售时,购买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不得向无资质的单位销售。

3、销售的危险化学品,在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时,承运公司具有运输资格,危险品的运输车辆和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不得无证运输或无证上岗。运输中必须对危险化学品做好相应的防护,严禁出现跑、冒、滴、漏。

4、危险品的购销完成后,必须对危险品的品种、数量进行登记。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职责

1.1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并对因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2.安环科对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进行规划和监督。1.3.财务部门对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及使用的账目进行管理。2 程序

2.1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帐户,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帐户由财务部负责管理 2.2安全投入

2..2.1公司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保证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2.2公司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2.3财务部、安环科、保卫部每年做好安全投入资金的相关报告。2.2.4安全投入费用包括: 2.2.4.1安全生产管理费用;

2.2.4.2安全资料的编印、安全标志牌的购臵、安全宣传栏的设臵、安全报刊、书籍、标语的购臵等费用;

2.2.4.3安全培训及教育费用(包括从业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安全管理人员的考察、培训等); 2.2.4.4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包括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

2.2.4.5危险源(包括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

2.2.4.6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包括的费用;

2.2.4.7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投入、维护、保养费用;应急救援预案的维护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费用;

2.2.4.8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臵、维护、保养费用; 2.2.4.9新、改、扩建和在役生产装臵的安全评价费用; 2.2.4.10保健、急救措施费用; 2.2.4.11安环科技投入;

2.2.4.12 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投资

2.3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2.3.1财务部按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加强对安全投入资金的管理。

2.3.2提取标准:以本公司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2.3.2.1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2.3.2.2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2.3.2.3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收取;

2.3.2.4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2.3.3 安全费用由财务部按月提取,计入成本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2.4安全生产资金计划的编制

2.4.1安环科负责拟定安全生产资金使用项目计划。

2.4.2安全资金计划需征求财务等各部门的意见,由负责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核、公司总经理经理审批。3 奖惩

3.1公司要建立安全专项奖励基金,安全奖励基金从所发奖金中提取10-20%,安全罚款并入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奖励资金不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3.2违规处理

对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费用或安全费用落实不到位的,公司将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罚款数额由公司安环部核定后提出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罚款的收入,应如数上缴公司安全生产专项奖励基金帐户,统一调配使用;因此而发生职业病或伤亡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坚持国家“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公司内部实行领导组织、各部门负责、分类管理、员工自觉执行、定期监督考核、相互协助的工作方针,做好职业卫生工作。1职业病前期预防

1.1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员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1.2凡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都应实行职业卫生设施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3积极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工作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2劳动过程的防护与管理

2.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全面负责本公司职业卫生的工作。2.2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公司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2.3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2.4不得安排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5做好防尘、毒、噪声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2.6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2.7职业卫生管理结构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2.8职业卫生管理结构应协助技术质量部等部门建立、健全本公司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订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2.9确保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主任;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与其他场所隔离。2.10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场所设臵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臵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2.11定期对作业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臵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2.12对容易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整改计划。2.1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14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

2.15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2.16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

2.17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员工有权停止作业,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2.18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解除劳动合同。3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3.1 如发现公司有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应依法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2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3.3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3.4员工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度本制度。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2、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3、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5、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向承运单位说明所运货物的名称、数量和危险特性及注意事项。

6、强雷雨天气,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上路,避免雷击或遇湿易燃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7、运输途中,应尽可能避开繁华、人员集中场所,尤其是不得停靠、滞留在这些场所。

8、危险化学品装车摆放应牢固,严禁超高,防止倒垛后,危险货物包装破损,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9、性质相抵触的禁忌物品,严同时运输,防止禁忌物品之间发生化学反应,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10、危险化学品应远离热源、明火,避免阳光直射。

11、搬运、装卸过程中应严格监控。

12、运输危化品的各种车辆、设备和工具应当安全可靠,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危化品出现剧烈碰撞、摩擦或倾倒。在运输危化品过程中尽量选择平整的路面,控制速度,远离人群。一旦发生事故,要扩大隔离范围,并立即向安全部门报告。

篇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方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般生产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生产的自动化程度很高。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需要众多的化学品原料,也会产出众多的化学品产品。如此复杂的生产,往往在管理上有一丝的疏漏,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轻则影响生产,重则造成生产上的事故。作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该在狠抓生产的同时,不忘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使得企业在提高效益的同时,降低生产风险,减少生产事故发生的频率。

二、安全管理措施

面对危险品生产企业事故频发的现状,笔者根据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所在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特点,结合具体案例,总结出以下几点有关安全管理的方法:

1. 加强员工有关物料知识的培训

每种化学物质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如强酸、强碱,一般都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很强的氧化性,并易燃易爆,还有着一定的毒性。这些化学物质能腐蚀机器设备,造成生产上的事故;同时,在不当的操作下,很可能给人体造成伤害。化工生产中的化学物质一般都在发生着物理和化学的变化,一些具有危险性的化学物质在达到一定的条件时就会失去控制,引发事故。因此,参与生产的人员有必要了解有关物料的性质,掌握有关物料的变化特性。只有这样,才能在生产中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的安全预防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

2.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具有高危的性质,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在企业内部,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生产情况,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而在我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对安全问题重视不够,有的企业制度建设得比较完善,然而却得不到彻底的执行;有的企业甚至连安全生产制度都未建立。针对这些情况,首先要健全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在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后,企业要端正态度,严格执行。

3. 重视安全台帐

安全台帐是企业安全生产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中,安全台帐要规范、完整,其中的明火作业许可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更是不可缺少的票据。在生产作业时,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在作业前一定要进行相关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检测和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作业。

4. 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在现代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各种特种设备被广泛应用,在这样的生产环节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更多的危害因素。所以在这类企业中,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更要强化。

除正常进行的三级安全教育外,生产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生产特点,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生产安全培训。在具体的安全教育培训时,方法要灵活多样,在理论结合实际的情况下,将安全知识案例化,使得受培员工能更好地理解相关知识,培训能够取得最好的效果。

5. 抓好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中更应得到重视。在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中,通过一系列的方法来转变员工的安全价值观,使得安全生产根植于员工的内心深处,成为员工的第一意识。具体来说,就是在企业内部营造一种安全气氛,利用各种有效的传播途径,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

6. 加强隐患整改的后期追踪

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中,需要频繁接触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使用高温高压的特种设备,因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就成为必然。在发现生产中的隐患时,需要及时通知,及时整改,及时落实。然而,问题发现了,也制定了整改措施,事故还是发生了。这就说明,对整改落实的后期追踪工作做的还不够。企业在隐患整改中,一定要重视后期的追踪工作,使得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善始善终,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7. 建立和完善标准化作业程序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是一个标准化的过程,每个生产企业都应建立完善的标准化作业程序。作业程序规范合理,才能减少有关事故的发生,安全管理才能产生实效。在每个生产过程中,工作的流程、员工的操作行为都应该规范程序化。只有这样,才能在作业程序中查到每个生产活动的细节,便于安全管理,减少生产中的失误。做到这些,才能更加有利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在当前的标准化程序不能满足生产时,要及时改进、完善。

8. 事故管理全面化、科学化

事故管理主要包括:事故档案建立、事故统计分析、事故处理追踪等。

事故档案建立:要对整个事故,包括事后的救援、处理做全程的记录;事故统计分析: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为避免类似的事故发生提供借鉴作用;事故处理追踪:对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工作进行追踪。

另外,未遂事故人们往往会忽视其危害,因为其没有造成损失。对于未遂事故更要建立事故档案,分析其原因,以避免今后出现类似的情况,“未遂”变“已遂”。

9. 保证应急救援体系的充分性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严格的规定:必须建立自己

的应急救援体系。在事故发生时,可以在第一时间启动,能有效减少各方面的损失。应急救援体系的充分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救援知识的培训、定期的演练、内容的更新、设施的保障等。

三、结语

在我国工业化迅速推进的今天,由于种种原因,对安全生产的重视远远不够。使得我国的煤矿、化工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频发,造成了巨大的人员和物质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改善现有的安全生产模式迫在眉睫。我国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该全面科学地对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管理和指导,重视整改的追踪,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为企业和个人减少财产损失。

摘要:随着我国化学工业的发展,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愈发突出。在我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中,安全管理模式还较落后。面对我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频发的现状,笔者结合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特点,依据工作中接触到的典型案例,以生产企业为主体,总结出一些在企业生产中较为实用、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法,以供相关的化学品生产企业借鉴。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事故,管理,责任制

参考文献

[1]李志红.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化工安全与环境.2008,3.

[2]黄昌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对工商执法的影响[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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