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范本发展与协调

关键词: 就业结构 产业部门 产业结构 关系

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范本发展与协调(通用3篇)

篇1: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范本发展与协调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 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甲方承诺,本合同生效前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已经其同住成年人之间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均与乙方无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正本)壹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该住房所在地_____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和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

补充条款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篇2: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范本发展与协调

(合同编号:)

立合同人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承租的座落于: 区(县)路 弄(新村)支弄 号 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平方米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以下简称该公有住房)转让给乙方。在订立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公有住房的《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复印件见(附件一)]。乙方已对甲方转让的该公有住房座落、面积、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情况确认无误。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该公有住房转让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三条 甲、乙双方商定,有关付款的时间与金额按下列约定方式办理(不约定的划除):

1、乙方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以甲方的名义将上述价款一次性存入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由该银行开具个人住房特种存单。一次性付款时间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2、按《试行办法》规定,经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乙方将上述价款直接支付给甲方,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3、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第四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 日内,持本合同及规定的材料到该公有住房所在地 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公有住房承租一权的转让手续。

第五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出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的 月内,持有关材料向该公有住房的出租人出租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甲方同意,自该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手续办妥后的 日内,腾出该公有住房并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

第六条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公有住房验收交割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三)的各项不得拆除的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若被损坏被拆除,则除应按被损坏、或拆除的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估值赔偿给乙方外,还应按估值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乙方承诺,凡转让前该公有住房内原有设施因有变动,而按规定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的装修、养护费用,转让后则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各应缴纳的税费。在验收交割前未支付的使用该公有住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另有约定外,均应由甲方支付。

第九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二)的约定付款的,应按逾期应付款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应付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逾期应付款的 %计算。逾期 天后,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按下列[一][二][三]款约定向其追索违约责任(不选定的划除):

一、乙方除应支付上述滞纳金外,还应按逾期应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逾期应付款 %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或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部分,均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三、。

第十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住房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的,应按已收款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约定收交割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验收交割之日止,利息按甲方已收款的 %计算。逾期 天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一][二][三]款内容处理(不选定的划除):

一、甲方除应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已收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甲方除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和逾期利息(自乙方支付价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支付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三、。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不违背本合同各条款原则的基础上,可不本合同的未尽事宜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补充条款和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出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意按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甲方承诺,本合同生效前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已经其同住成年人之间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均与乙方无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正本)壹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该住房所在地 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各执壹份。

补充条款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一 公房租用凭证复印件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 付款时间及金额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三 不得拆除的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项目内容——————————-(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四 水、电、煤气、电讯、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支付————————-(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公有住房同住成年人意见书

我们一致同意,甲方以人民币(大写)_元,将该公有住房转让给乙方,同时推选 为“个人住房特种存单”的存款人代表。

同住成人年签字(盖章)

****年**月**日

备注: 若有反对意见,请在此签字(盖章)

****年**月**日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本人]

[法定代表人]

[本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姓名:

[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

[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号][

[商业登记证号][

号码:

号码:

[居住]

[注册]

[居住]

[注册]

地址:

]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签于:

签于:

置换(或中介)公司名称:

联系地址及电话: 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

房地产经纪人证件编号:

联系地址及电话:

****年**月**日

备注栏 甲、乙双方签定的本合同,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座落于 区 路 弄(新村)号 室(部分)公有住房的受让人为 ;该公有住房系统受让取得。

经办人(签字)

房地产交易中心(章)

篇3: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范本发展与协调

【发 文 号】 大房局发[2002]94号

【颁布时间】 2002-8-8

【实施时间】 2002-8-8

一、为了放开搞活房地产市场,规范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行为,促进住房消费,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旅顺口区)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

金州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征得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同意后,将公用住房承租权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四、公有住房承租人正常变更和承租人已死亡的非正常变更,不属于公用住房承租权转让范畴。

五、下列公用住房承租权不得转让

1、被转让人无本市常住户口;

2、已登报列为动迁改造区的公有住房;

3、已改变用途的公有住房;

4、拖欠房租或其他与公有住房有关费用的公有住房;

5、损坏并未修复房屋设施的公有住房;

6、成年共居人未出具书面同意转让的公有住房;

7、法院查封或有纠纷的公有住房;

8、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不同意承租权转让的其它正当理由;

六、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无正当理由,应同意公用住房 1

承租人转让承租权的请求。

七、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承租人应向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得到书面同意后,当事双方可持相关资料到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办理承租权转让过户手续。

八、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当事人双方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应向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提交下列资料:

1、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2、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双方各自转让和受让申请

3、转让双方单位介绍信

4、转让双方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协议;

5、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成年共居人同意转让的经公证的书面证明;

6、《公有住房租赁证》;

7、转让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九、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在办理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过户手续中,应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2]38号文件)规定,转让人转让房屋承租权后,一年内直接另购新房的,收取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金5%的补偿;未直接或不另购新房的,收取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金10%的补偿。

十、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当事双方,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如实申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成交价格,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如认为申报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可委托本市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市场价格(评估费由委托人自理)。评估价格高于申报价格,转让当事人应按评估价格向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交5%-10%的补偿;评估价格低于申报价格,转让当事人应按申报价格向公有住

房所有权单位交5%-10%的补偿。

十一、公有住房承租权无偿转让当事双方,在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时,由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委托本市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公有住房承租转让的市场价格,转让当事人应按评估价格向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交5%的补偿。

十二、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当事人如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转让价格有异议,可向该估价机构申请复估或委托本市其他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另行评估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市场价格(委托估价费用由委托人自理)。如两个估价机构的评估价格有明显差距,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或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当事人可向大连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申请仲裁评估价格。由大连市房地产估价协会组织业内专家裁定的评估价格为最终评估价格,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人应按大连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裁定的评估价格,向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交5%-10%的补偿。

十三、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不得因转让人对其委托评估的市场价格异议,而拒绝办理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过户手续或撤销已同意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书面证明。

十四、本办法由大连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项目投资出资转让协议 下一篇:企业合并与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