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精选9篇)
篇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杜绝发生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把反违章特别是反习惯性违章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对所有安全生产行为的管理。
三、职责:安全生产奖惩由安全部负责,人资部协助。
四、内容
(一)按违章情节分下列3个层次进行处罚:
1.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给予罚款或开除,其中出现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2)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他人重伤以上(含重伤)伤害的,或造成重一年之内因违章待岗达到两次的。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负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责任的。
2. 对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待岗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1)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他人轻伤或自身轻伤、重伤的,负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责任的。(2)违反动火管理制度进行工业动火。(3)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易燃物品。
(4)带电作业、在邻近高压带电设施或在部分停电的高压电气场所未设有安全措施或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5)驾驶员洒后驾车。
(6)未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7)安全监督人员发现违章作业,不按规定进行处罚。
3.对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给予2至10分的违章计分或50~300元经济处罚。(1)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2)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完好。(3)不按要求组织、参加安全活动。
(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电气设备接地接零不规范或未采用漏电保护器。
(6)乱接、乱拉电气线路、线头裸露、保险丝不规范、开关无标识。(7)未按标准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8)在公众聚集场所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未安装应急照明灯或应急照明灯失效。
(9)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水源。(10)消防、灭火器材被遮档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11)有毒、有害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具。
(12)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3)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14)上岗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护目镜等)。(15)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标志,封闭、堵塞生产经 营场所或员工宿舍出口。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18)特种设备防雷装置和设施,防静电接地装置,高压电工用具等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二)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奖励或晋升:
1.对遵规守纪,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一线员工予以奖励50~100元。
2.对及时发现隐患并排除隐患的行为给予奖励100~200元。
3.对安全生产献计献策,并经公司采纳有成效的给予奖励300~500元。4.对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人员给予奖励50~200元。5.对为安全生产作出贡献者,视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连云港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篇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
1.1违章指挥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1.2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1.3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1.4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1.5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2惩罚类型
2.1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采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停工学习、经济处罚等办法予以处罚。
2.2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3奖励的范围
3.1在安全技术、安全管理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3.2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3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部门。4奖励的类型
篇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1) 思想意识薄弱, 权责不清, 利益驱使目前我国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安全生产上的思想意识还相当薄弱, 受到传统思想和个人主义的影响, 很多企业主和进行生产的工人往往忽视安全的重要性, 抱着过度的侥幸心理, 在日常的工作中, 不能够时时将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同时, 受到市场经济和国外企业的影响, 有的中小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需要进行改造的, 不愿意去投入。另外, 也有企业注意到了安全生产对企业的重要性, 但缺乏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很多是在学习其它企业的做法后, 进行生搬硬套, 结果却不适合企业自身的需要。安全生产也存在管理混乱, 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2) 缺乏有效的安全规范和指导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 虽然我国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 企业进行生产时, 一方面要求建立符合生产安全设备和企业规章, 另一方面要对从事生产的企业人员进行充分的培训, 符合条件的才能进行生产上岗, 但是实际上在我国的企业生产中, 很多企业的生产条件还相当原始, 企业缺少相应的安全保障和应急通道, 还缺乏进行安全生产的硬性规章和生产规范。而对于企业的从业人员, 虽然部分企业的员工经过了生产前的培训, 但有的仍流于形式主义, 没有真正的从员工的自身开始, 对其进行岗位知识的符合程度、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等进行测试, 以及没有能够对安全生产和危险品的充分认识。
(3) 企业缺乏系统性的安全生产管理从上文中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 企业出现安全事故主要存在以下原因:一是企业缺少系统性的管理制度, 特别是一些危险产品的企业制定的规章还是粗放式的;二是部门组织设置不清晰, 企业进行运输、管理的员工也只是普通的员工, 没有经过特殊的安全培训;三是缺少对危险品的日常监管。
(4) 企业在制定具体的内部操作和管理规范时, 没有结合企业的实际, 使得制定的规章不能满足企业安全管理的需要。
2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1) 提高企业的安全意识由于企业的安全生产是始终贯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度首先要提高企业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只有所有员工都高度重视安全生产, 才能在每个岗位保证企业的生产安全。另外, 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 还需要针对具体的岗位, 来制定相应的安全职责规范,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 切实落实安全生产。
(2)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体系, 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①建立企业各个环节的标准生产规范, 并编写相关的安全生产操作和执行手册、事故应急处理手册等, 使得企业全体员工除了在培训时可以学习到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 也可以根据手册的指导时时进行学习。②开展系统化的培训。建立以周、月为单位的定期培训制度, 让企业的全体员工了解非安全生产带来的后果, 以及掌握安全生产的技巧。这种培训可以邀请专业化的安全生产专家等来进行授课, 也可以安排企业的内部人员讲课。在进行员工培训时, 必须要进行全员培训, 一方面要对员工本身进行专业化的岗位技能操作进行培训, 另一方面也要对员工进行非本身岗位的安全进行培训, 以便让员了解和掌握整套的安全生产规范, 尽量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做好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建立安全生产的许可证制度, 企业从事生产必须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实地认可, 即在企业开始生产前, 由负责安全生产的行政部门到企业对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范、配套设备和设施、应急通道等情况进行检查, 合格后再允许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建立不定期的检查制度, 特别是进行危险品生产的企业, 由安全生产的行政部门随时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清理安全隐患;三是企业内部建立安全生产指令牌, 明确员工要按照规范要求地去操作, 明确责任人。
4 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组织结构和制度
首先, 完善企业内部的组织架构, 做到生产、管理、监督同时进行, 适应企业安全生产的需要;其次, 明确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和规范制度, 明确责任人, 严格要求全体员工按制度来进行工作操作;三是建立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评估体系, 在进行生产前, 检查相关的设备设施是否完好, 定期评估企业的培训制度和内部、生产的流程和操作等能否进一步的优化;最后, 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和改进的记录, 以便企业进行核查。
摘要:2015年8月12日23时30分许, 天津的一声巨响, 震惊世界。这场发生在天津滨海新区的危险品仓库爆炸事故, 截至9月1日发布的数据是:已发现遇难者人数159人, 失联人数14人。悲剧的发生牵动着每一个炎黄子孙的心, 也引起了我们的诸多反思。天津滨海新区的爆炸事件, 其最终的事故原因调查报告, 恐非短时间内可以出炉。事故暴露出的很多问题依然沉重待解。此次爆炸事故之所以受到如此程度的关注, 不仅仅是伤亡人数很大, 而是反映出了危险品仓储、运输、管理等一系列的问题, 由于产品具有特殊性, 稍有不慎带来的后果是难以想象的, 爆炸的伤亡、周边环境的影响、附近人群的安全等。因此本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行分析总结, 希望可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参考文献
篇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关键词】 港航管理;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仓储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危化条例》)。与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危化条例》)相比,《危化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界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应急救援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危化条例》对港航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行政执法方式、相对人所需承担的违法责任等均作较大的调整。
1 港航行政管理职能的变化
《危化条例》对港航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职权行使方式、法律责任作出调整。
1.1 港航行政管理职权的转变
1.1.1 增加港航行政管理职权
《危化条例》扩大港航行政管理机构职责的范围,赋予港航行政管理机构更大的行政自主权。增加的行政职权具体有以下7个方面:
(1)扩大职权范围,将储罐、管道等码头设施纳入港航行政管理范围。《危化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原《危化条例》将危险化学品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化学品,另一部分是剧毒化学品和没有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化条例》则将两者结合起来,建立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调整机制,扩大港航机构的管理范围。《危化条例》第12条和第33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就将储罐、管道等码头设施纳入港航监督管理体制。
(2)增加查封、扣押权。《危化条例》第7条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职能部门对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危险化学品可以采取的5种监督措施,其中包括新增的查封、扣押权。行政机关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3)增加查阅、复制权。原《危化条例》第6条规定,“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原《危化条例》没有对资料的调取手段作出明确说明。《危化条例》第7条第1项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此项规定成为港航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阅、复制、依法提取相关证据的法律依据。
(4)增加安全条件审查权。《危化条例》第12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原《危化条例》没有对港口部门的安全审查条件作出说明。
(5)增加仓储许可权。《危化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实际上增加了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环节的管理要求,强化了行政许可环节的安全审查管理。
(6)增加运输许可权。《危化条例》第43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一规定将过去由政府统一实施的运输许可权下放至各个职能部门,在扩大职能范围的同时,明确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责任。
(7)增加查验权。《危化条例》第6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对涉嫌违反该条规定的,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1.1.2 废止两项行政管理职权
(1)废弃危险化学品不再受《危化条例》的调整。《危化条例》第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该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而在原《危化条例》中则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
(2)不再对企业法人进行安全资格认定。《危化条例》第6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危化条例》明确规定对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等6类人员采取资格认定;而原《危化条例》则将公路、水路运输单位的资格认定也纳入其中。
1.2 港航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
(1)明确坚持预防优先的行政管理模式。原《危化条例》并没有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行政方针作出统一说明。《危化条例》第4条则首次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将预防为主的行政理念贯穿于整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之中。
(2)适当放宽内河通行限制。原《危化条例》第40条规定,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化条例》第54条规定,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允许内河以外的其他封闭水域适当通行危险化学品。
(3)内河运输施行分类管理。《危化条例》第55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港航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交通运输部下属机构,在行政方式上应当与上级机关保持一致,从而确保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及内河运输的安全。
(4)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安全评价以及储存过程中必须将相关危险化学品的详细情况向港航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危化条例》第60条规定,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关。海事管理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第22条规定,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25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1.3 法律责任的转变
原《危化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简单,仅在第65条、第66条规定交通部门拥有针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这两种行政处罚权。《危化条例》对相对人违法情况进行细分,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权进行较大程度的补充。
(1)扩大处罚权限。《危化条例》涉及港航管理法律责任的条文共计有10条,内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事故应急等方面。原《危化条例》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从运输安全角度着眼,《危化条例》则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等多个环节,因此对行政管理机构处罚权限的规定与修订前相比不完全一致,处罚权限范围有所扩大。
(2)提高罚款数额。原《危化条例》规定的违法处罚数额,最低为2万元,最高为20万元,部分情形可处违法所得的5倍。《危化条例》对违法情形大致作两类区分:违法行为轻微且影响较小的,可处最低1万元、最高5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严重且影响较大的,可处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可见,《危化条例》针对不同违法行为施以不同程度的处罚,在处罚数额上也有所提高。
(3)增加处罚种类。《危化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除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还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如第78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违法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80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违法情形且拒不改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 港航行政管理相对人责任的变化
2.1 强化相对人的责任意识
(1)增加自查义务。《危化条例》第13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2)强调安保义务。《危化条例》第23条规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第43条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危化条例》首次以法规条文的形式明确企业的安保义务。
(3)增加技术防范义务。《危化条例》第26条规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4)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专章,明确相对人使用义务,包括管理制度、使用许可证制度等。《危化条例》与原《危化条例》的最大区别在于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设置专门章节进行详细规制。《危化条例》第三章“使用安全”规定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使用许可证制度、条件限制等内容。
(5)增加经营资格要求。《危化条例》第34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危化条例》新增的经营条件。
(6)增加企业内河运输规则。原《危化条例》没有对企业内河运输设置义务,而《危化条例》在适当放宽内河非封闭水域运输危险化学品限制的同时,要求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以确保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为此,《危化条例》从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第57条),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第58条),运输船舶和专用码头、泊位的安全条件(第60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警示标志悬挂和进出港管理(第61条)等方面,对在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责任作出更细致的规定。
(7)增加减损责任。《危化条例》为保证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作业的目的,减轻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时,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使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具有一定的动态性。
2.2 部分转变相对人的义务
《危化条例》并不一味增添相对人的义务,而是结合港航行政管理的新形势,对原《危化条例》设定的相对人责任作部分改变或删减。
(1)扩大相对人警示义务。《危化条例》第20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原《危化条例》第21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与后者相比,《危化条例》扩大了相对人的警示义务。
(2)延长企业安全评价周期。《危化条例》第20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每3年1次的安全评价,并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原《危化条例》则要求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2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
(3)改进仓库管理制度。《危化条例》第24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而原《危化条例》第2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仓库管理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4)适当放宽仓储经营许可条件。《危化条例》第33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相对人因此可避免重复申请而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
(5)将原来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禁止性条款转变为经营、购买许可审批制度。原《危化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情形。《危化条例》第35条、第38条采用概括的方式,通过设立相应的行政许可审批权,达到监督相对人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目的。此种收紧权限的做法,实际上是扩大相对人在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中的责任和义务,强化相对人在危险化学品作业中的安全和责任意识。
(6)完善事故报告。《危化条例》第71条明确规定,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这为行政机关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明确责任提供可施行的基础和条件。
3 结 语
篇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贵州黔桂天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职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定义、缩略语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风、通讯、报警、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标志、防潮、防霉、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量、贮存量、使用量、发放量如实记录及生产、贮存、使用的设备、装臵的日常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设施安全运行的管理及工艺操作控制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发放到客户或相关单位、部门;确保销售和采购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齐全且符合国家标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贮存、分类管理和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养护工作。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容器在使用前的检查及安全注意事项告知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在装卸、储存、使用、废弃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物资部的职责
(一)公司授权物资部对公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具体组织采购并进行采购管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部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制度。
(二)负责组织部门内部采购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人员对采购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基本知识、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及储存、保管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进行采购工作。
(三)在签订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合同时,必须审查生产方相关资质:相关资质证件在有效期内;对直接生产企业必须提供有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资料。
(四)负责部门职责范围购进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综合管理,负责运输单位的资质,运输车辆(包括自运车辆)、人员(包括押运人员)资质、档案材料的收集、文字记录、建挡、存档、审核工作。
(五)严格执行公司《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条 市场部的职责
(一)公司授权市场部对公司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具体组织销售并进行销售管理及采购危险化学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部门危险化学品运输、采购制度。
(二)负责组织部门内部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对公司危化品的基本知识、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及危化品储存、保管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进行销售工作。
(三)负责对前来我公司提货运输车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要求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用户提货运输车辆提供“六证”有效资料,并将提供资料保存一年以上。
(四)对提货运输车辆外视检查;无明显泄漏点;外视完好;
4.卸车完毕后,精制一部值班人员应通知当班调度,调度人员及时通知市场部采购人员携过磅申请单随车过空磅,过磅完毕后,过磅员保存我方计量衡单据。
5.对于检验不合格的粗苯,由市场部采购人员根据所订立的合同相关约定,联系供货单位协商处理或做退货处理。
(十)严格执行公司《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严格遵守以下保障安全的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按国家相关要求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定期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五)企业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六)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七)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八)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二条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生产前,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司产品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岗位,确定专人操作。
第十五条 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有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
第十六条 公司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臵明显标志,并
第二十六条 公司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如实记录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设臵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分类、分区储存,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臵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臵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三十一条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第三十二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储存场所应留有消防安全通道、紧急出口。
第三十三条
每 3年对专用仓库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属于自动消防设施的,至少每年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护。
第三十四条 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单位日常安全管理,每个月组织一次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第三十五条
公司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臵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臵、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臵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使用、运输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其使用条件(包括工
35km/h,未装阻火器和未将罐车接地的车辆严禁入厂装车。车辆运载介质必须与车辆悬挂的危险化学品标识相符,禁止装卸与车辆悬挂的危险化学品标识不相符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七条 公司外委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必须委托有相应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的企业承运,双方签订安全协议。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指派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和特种车辆负责。运输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手续。
第四十八条 对超过临界量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审批后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臵方法。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根据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品种和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
第五十一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臵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臵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五十二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五十四条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7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臵、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臵图、平面布臵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臵、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臵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与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严格完善并执行建立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臵,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
1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七十四条 公司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八章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第七十五条 公司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出现变化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重新备案。
第七十六条 公司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公司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第七十八条
在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公司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的重大危险源相关材料,同时报送至总公司。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公司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篇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3职责
3.1安全环保科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和回收处理。
3.2销售科和相关部门负责保管。
3.3技术中心、质监科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技术指导。
3.4各生产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保管、贮存和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危害与环境因素识别,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杜绝或降低危险化学品在保管、贮存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对员工健康的威胁及对环境的污染。4工作程序
4.1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危险品指《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 86)中规定的物品,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4.1.2对危险品要按其性质危险程度、储存数量、工艺条件特殊性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按有关规定划定危险等级,分类登记造册,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管理。
4.1.3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和管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的地点、区域和线路,以及危险品的使用范围。
4.1.4对危险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要严格考核,配备技术等级高、有实际经验、责任心强的人,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同时要登记造册、建立安全档案。
4.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4.2.1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2.2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前后,必须检查,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4.2.3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4.2.4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2.5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按照环保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和废渣。
4.2.6销毁处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物品,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环保科、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处等部门审批。
4.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4.3.1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产品标准,收货保管员应严格按
GB190的规定验收内外标志、包装、容器等,并做到账、货、卡相符。
4.3.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4.3.3库存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剂物质不能与还原剂、有机物同存一库,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质,应严格按规定分类储存。
4.3.4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8m,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于小
1.8m。
4.3.5危险物品露天堆场,应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质、一般易燃物质、遇水燃烧物质、剧毒物质和浓酸不得露天堆放。
4.3.6库房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风装置及必要的避雷设施。
4.3.7库房内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准架设临时线。
4.3.8库区的安全、消防、卫生设施,应根据危险性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泄压、通风、温度调节、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4.3.9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对可能发生的火花、静电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带有铁轮的车辆进入库区。
4.3.10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和监督工作;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质量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安全环保科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解决。
4.3.12库房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来人登记,危险化学品验收、保管、领用,库房、库区的禁火、动火管理制度和记录。特别是爆炸物质、剧毒物质和放射物质,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
4.4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装卸
4.4.1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执行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4.4.2运输装卸危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4.4.2.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4.4.2.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混装。
4.4.2.3不得客货混载,禁止无关人员搭车。
4.4.2.4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5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
4.5.1各部门处置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包括危险化学品、贮存容器等,应上报安全环保科备案。
4.5.2安全环保科根据危险废弃物的特性,进行鉴别、分析,确定安全的处置措施。
间必须做好危险废弃物处置登记表。
4.5.4本厂不能处理或暂时不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应暂存在指定的场所,暂存场所应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监督指导。
4.5.5堆存的危险废弃物应有醒目的“危险废物”标示,并注明危险废物的特性,危害性。
4.6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4.6.1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学品的部门,对其贮存、运输和使用情况,应结合月度安全检查时一并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4.6.2安全环保科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的记录。
篇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即要依据《安全生产法》,也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工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审批权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三、工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的查处权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本条的内容有些归工商,有些归其他部门。比如,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主管部门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经营行为归工商管辖,因为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工商是主要的监管部门)
四、工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处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不再重复。
2、《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未依法取得批准”的情形包含无证、无照经营,被吊证、吊照后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工商部门属于“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知道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3、《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九十六条解释了危险物品包含危险化学品,该法条指出“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所以就同一事项法律有规定的应该依据法律规定(依据上位法)。
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该条规定我们看出:
(1)工商部门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决定《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也规定了工商部门是对无证无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3)“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对执罚机关的规定,不是对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法律没有说在罚则上可以依据其他法律、法规,那么,应该依据法律(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篇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方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般生产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生产的自动化程度很高。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需要众多的化学品原料,也会产出众多的化学品产品。如此复杂的生产,往往在管理上有一丝的疏漏,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轻则影响生产,重则造成生产上的事故。作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该在狠抓生产的同时,不忘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使得企业在提高效益的同时,降低生产风险,减少生产事故发生的频率。
二、安全管理措施
面对危险品生产企业事故频发的现状,笔者根据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所在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特点,结合具体案例,总结出以下几点有关安全管理的方法:
1. 加强员工有关物料知识的培训
每种化学物质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如强酸、强碱,一般都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很强的氧化性,并易燃易爆,还有着一定的毒性。这些化学物质能腐蚀机器设备,造成生产上的事故;同时,在不当的操作下,很可能给人体造成伤害。化工生产中的化学物质一般都在发生着物理和化学的变化,一些具有危险性的化学物质在达到一定的条件时就会失去控制,引发事故。因此,参与生产的人员有必要了解有关物料的性质,掌握有关物料的变化特性。只有这样,才能在生产中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的安全预防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
2.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具有高危的性质,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在企业内部,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生产情况,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而在我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对安全问题重视不够,有的企业制度建设得比较完善,然而却得不到彻底的执行;有的企业甚至连安全生产制度都未建立。针对这些情况,首先要健全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在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后,企业要端正态度,严格执行。
3. 重视安全台帐
安全台帐是企业安全生产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中,安全台帐要规范、完整,其中的明火作业许可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更是不可缺少的票据。在生产作业时,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在作业前一定要进行相关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检测和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作业。
4. 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在现代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各种特种设备被广泛应用,在这样的生产环节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更多的危害因素。所以在这类企业中,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更要强化。
除正常进行的三级安全教育外,生产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生产特点,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生产安全培训。在具体的安全教育培训时,方法要灵活多样,在理论结合实际的情况下,将安全知识案例化,使得受培员工能更好地理解相关知识,培训能够取得最好的效果。
5. 抓好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中更应得到重视。在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中,通过一系列的方法来转变员工的安全价值观,使得安全生产根植于员工的内心深处,成为员工的第一意识。具体来说,就是在企业内部营造一种安全气氛,利用各种有效的传播途径,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
6. 加强隐患整改的后期追踪
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中,需要频繁接触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使用高温高压的特种设备,因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就成为必然。在发现生产中的隐患时,需要及时通知,及时整改,及时落实。然而,问题发现了,也制定了整改措施,事故还是发生了。这就说明,对整改落实的后期追踪工作做的还不够。企业在隐患整改中,一定要重视后期的追踪工作,使得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善始善终,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7. 建立和完善标准化作业程序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是一个标准化的过程,每个生产企业都应建立完善的标准化作业程序。作业程序规范合理,才能减少有关事故的发生,安全管理才能产生实效。在每个生产过程中,工作的流程、员工的操作行为都应该规范程序化。只有这样,才能在作业程序中查到每个生产活动的细节,便于安全管理,减少生产中的失误。做到这些,才能更加有利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在当前的标准化程序不能满足生产时,要及时改进、完善。
8. 事故管理全面化、科学化
事故管理主要包括:事故档案建立、事故统计分析、事故处理追踪等。
事故档案建立:要对整个事故,包括事后的救援、处理做全程的记录;事故统计分析: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为避免类似的事故发生提供借鉴作用;事故处理追踪:对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工作进行追踪。
另外,未遂事故人们往往会忽视其危害,因为其没有造成损失。对于未遂事故更要建立事故档案,分析其原因,以避免今后出现类似的情况,“未遂”变“已遂”。
9. 保证应急救援体系的充分性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严格的规定:必须建立自己
的应急救援体系。在事故发生时,可以在第一时间启动,能有效减少各方面的损失。应急救援体系的充分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救援知识的培训、定期的演练、内容的更新、设施的保障等。
三、结语
在我国工业化迅速推进的今天,由于种种原因,对安全生产的重视远远不够。使得我国的煤矿、化工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频发,造成了巨大的人员和物质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改善现有的安全生产模式迫在眉睫。我国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该全面科学地对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管理和指导,重视整改的追踪,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为企业和个人减少财产损失。
摘要:随着我国化学工业的发展,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愈发突出。在我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中,安全管理模式还较落后。面对我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频发的现状,笔者结合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特点,依据工作中接触到的典型案例,以生产企业为主体,总结出一些在企业生产中较为实用、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法,以供相关的化学品生产企业借鉴。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事故,管理,责任制
参考文献
[1]李志红.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化工安全与环境.2008,3.
[2]黄昌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对工商执法的影响[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06.
篇9:单位内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要建立统一、高效、协调、务实的管理机制
在单位内部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涉及到的部门多、环节多、人员多,这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显著特点,以笔者所在的港口单位为例,危险品安全管理部门就涉及到:港公安局、业务处、安全质量处、科技处、卫生环保处、港湾医院、培训中心等。针对危险品安全管理这一特点和要求,要想发挥好各部门的主观能性和管理优势,要促使各部门做到高效统一,就必须要建立一种统一、高效、协调、务实的管理机制。机制是建设分为两部分:
1、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是实施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组织保证,也是安全管理的核心领导组织,作为涉危单位,要成立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为组长的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该组织是本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领导组织,该组织主要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解决危险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都应有明确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只有明确的职责才能督促其部门做好本职工作,防止出现扯皮、推委等现象。各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作用;主动争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尽职尽责,从而全面推进和深化本单位的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进行普查、评价、分级,突出管理工作的重点。
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过程,要按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技术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和系统风险评价工作,在普查和风险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其危险性进行宏观的分级监控和管理,从而明确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监管对象,确保不发生疏漏,并实行有效管理。
1、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通过普查从而全面反映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客观状况以及影响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普查所反映的信息应能满足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以及快速评价的要求。普查的有关信息包含下述内容:
(1)危险品所在地的基本情况;
(2)危险品的基本情况;
(3)危险品周围环境的基本情况;
(4)其他信息。
2、应根据危险程度、可能受事故伤害工人的数量,生产的技术水平、运行的历史情况等因素进行系统风险评价工作,风险评价包括:
(1)确定最严重的事故情景;
(2)辨识生产过程中超过临界量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使用、贮存、装卸其他可能发生的严重事故形态;
(3)分析最坏情况和其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情况下的后果;
(4)研究规定物质发生事故的规律(历史)。
3、在普查和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应根据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风险性进行宏观分极,分极标准的划定原则应使单位级重大危险源总量自下而上呈递减趋势。例如用重大危险源的死亡半径R作为危险分级标准、定义:
一级重大危险源:R≥C1
二级重大危险源: C2≤R<C1
三级重大危险源: C3≤R<C2
四级重大危险源: R<C3
C1、C2、C3的取值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酌情进行调整。
三、强化依法管理,完善配套规章
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尽快组织制定本单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各种技术操作规程,从不同层次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依章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依法依章整治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工作。另外,还应充分认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可能发生事故并估计事故的后果,预先制定事故应争对策,决定紧急处理方法和措施,以及落实实施对策及人员。通过健全规制,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有依据,推进走向给纵深发展,有利于长效机制作用发挥。
四、对从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做作业队伍的安全素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性强的工作,任何制度的实施都必须靠做作业人员来完成,因此建立一只素质高、作风强的从业队伍,是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全面加强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要把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并根据作业特点制定具体培训工作计划,分层次、有重点地采取针对性强的措施,通过举办危险品专业技术培训和法律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对于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任务重的部位,要结合实际情况,注意选调高素质的从业人员,确保各项操作规范、措施落实。
五、强化管理、狠抓落实、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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