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河南省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共3篇)
篇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河南省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44号 【发布日期】2006-06-12 【生效日期】2006-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河南省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
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6〕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公安厅制定的《河南省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河南省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省公安厅 二○○六年六月一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全国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6月至9月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严管、严防、严查、严打相结合,着力解决一些地方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管理不严、流散社会的突出问题,强化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防发生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涉爆涉枪案件、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任务目标。
1.集中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使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减少。
2.全面检查涉爆涉枪单位,及时查堵管理漏洞,使涉爆涉枪单位的安全隐患明显减少。
3.全力侦破一批涉爆涉枪大案,彻底端掉一批非法制贩窝点,严惩一批涉爆涉枪违法犯罪分子,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减少。
4.促进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科技含量,使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工作重点、时间安排
(一)工作重点。
1.重点地区。涉及爆炸物品生产厂家的地区:郑州、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三门峡、南阳、济源;涉及民爆物品经销、大型使用单位的地区。
涉及枪弹生产厂家的地区:焦作、许昌、南阳;全省所有涉及枪弹使用的地区。
涉及管制刀具生产、经营的地区。
2.重点人员。涉爆从业人员,涉爆涉枪生产、销售单位购销管理人员,非法采矿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涉嫌私炒炸药和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的人员,曾因涉爆涉枪违法犯罪受过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涉嫌携带管制刀具的社会闲散人员、少数青少年。
3.重点问题。检查整治的重点问题:涉爆生产、销售单位不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违法违规购销;使用单位乱存、乱放、私藏、转让爆炸物品;被关停的使用单位不及时处置剩余爆炸物品;雷管生产企业不严格执行编号管理制度;农用硝酸铵、硝基复合肥改性处理不达标;枪支弹药制造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和配置单位违法违规购销;涉爆涉枪储存库房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管制刀具生产、经销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备案、购销登记制度。
查处打击的重点问题:爆炸犯罪;持枪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走私、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以及弩等管制器具。
(二)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阶段(6月20日以前)。成立专门机构,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当地工作方案;调查摸底,明确当地专项行动工作重点。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阶段(6月21日―9月15日)。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涉爆涉枪涉及管制刀具以及弩等管制器具的违法犯罪活动,查破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第三阶段:总结深化、建章立制阶段(9月16日―9月底)。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表彰,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对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控制和发现、打击能力。
三、工作措施
(一)收缴销毁。
1.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在乡村、街道、厂矿、企业、学校周边等地方张贴《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通告》,广泛宣传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有关规定。对重点人员要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逐一做到“三告知一提醒”(告知国家有关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管理的法律规定,告知非法制造、买卖、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行为的严重违法性,告知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动上交非法制贩、持有、私藏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可被依法从轻或者免予处罚,提醒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有随时发生爆炸的严重危害),使其主动配合收缴工作。
2.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在摸清底数、情况的基础上,把爆炸物品使用量大、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案件多发的地区,已关停的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等使用单位,涉爆从业人员、涉嫌私炒炸药和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的人员以及涉嫌持管制刀具打架斗殴、伤害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闲散人员、少数青少年作为工作重点,全面进行拉网式清查收缴,确保收缴工作不遗不漏、不留死角。
3.加大对重点地区的收缴力度。充分依靠乡村、街道和村(居)委会,采取领导包片包村、民警包场点包户的方式,逐村逐户逐场点动员群众主动交出非法持有、私藏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对拒不交出的要依法强制收缴并从严查处。要逐级逐户逐场点签订保证书,保证本辖区、本场点、本户无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确保对重点地区的收缴工作落到实处。
4.加大对学校周边、外来人员聚居区、治安情况复杂地区的巡逻执法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化对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部位的查控措施,加强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查缉工作,发现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一律当场予以收缴。对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使用弩的,要依法查处。
5.对收缴的爆炸物品,能就近销毁的,要立即就近销毁;不能就近销毁的,要制定科学严密的转移、销毁方案,及时组织销毁,确保安全。对收缴的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集中销毁。
(二)检查整治。
1.公安机关要会同国防科工、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全面加强对涉爆涉枪单位、管制刀具生产、经销单位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消除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切断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非法流失源头。2.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销售、购买爆炸物品的许可手续和流向登记情况逐一核查。对流向登记制度不完善或不落实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没有建立流向登记制度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存在违法违规购销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3.对爆炸物品使用单位逐一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乱存、乱放、私拿、转让爆炸物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消除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4.对被关停的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等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进行严格检查,逐一核查剩余爆炸物品的处理情况并及时妥善处置。对来源合法的爆炸物品,经公安机关批准,由当地民爆经营企业收购;对非法购买或者私制的,要全部收缴。
5.对雷管、农用硝酸铵及硝基复合肥生产企业逐家进行产品抽查、抽检。对雷管编码打号方式、规则等不符合《工业雷管编码通则》(GA441―2003)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农用硝酸铵、硝基复合肥达不到《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9050―2006)标准的,要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限期整改。
6.对枪支弹药制造企业生产枪支弹药的依据逐一进行核查。对未经公安部批准制造民用枪支弹药或者未经国家国防科工委审核鉴章制造军用枪支弹药、出口枪支弹药的,要彻底追查其流向,对存在违法违规制造、销售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查处。7.对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和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等配置单位现有枪支弹药的来源、购置渠道及办理持枪证件情况逐一进行核查。对来源不明或者购置渠道不符合规定的,要彻底追查并依法严肃处理,严格配售、配购管理;对未办理持枪证件或者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要依法收回,严格枪支配置管理。
8.对涉爆涉枪单位储存库房的看护制度、守卫力量和防盗报警设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守卫力量不足的,要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取消储存资格。
9.对辖区内管制刀具、弩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管制刀具生产、经销企业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或者未建立购销登记制度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运输、使用弩的,要一律取缔。
(三)依法查处。
1.对现发涉爆涉枪犯罪案件,要迅速立案侦查,全力侦破,并严格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涉案犯罪人员。对生产、销售企业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以及枪支零部件等重大案件,省公安厅将逐案督办。要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密结合,深挖黑恶势力涉爆涉枪犯罪线索,做到除恶务尽。对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河南省重大涉爆涉枪案件,坚决一查到底。
2.对群众举报的各类涉爆涉枪案件线索,要逐一进行核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落实查办单位和人员,明确查处要求和办案责任,坚决依法查处。对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3.对重大涉爆涉枪逃犯,当地公安机关要逐一落实追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认真梳理排查潜逃线索,全力进行追捕,相关地方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力争抓获一批、移送起诉一批重大涉爆涉枪逃犯。
4.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要在依法收缴管制刀具的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以5日以下拘留;对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法处以10日以下拘留。
5.要把彻底查清涉案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来源作为侦查办案的重要内容和结案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对涉爆涉枪案件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来源的追查工作,着力查清涉案物品源头、端掉非法制贩窝点、捣毁贩运网络,强化对非法制贩源头的查禁打击。
(四)建章立制。
1.落实县级公安机关和属地派出所对涉爆涉枪单位的监管职责,健全安全监管责任制。加强执法机制建设,规范许可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工作,夯实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安全监管基础工作。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作为治安部门、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重要职责,纳入岗位目标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考核奖惩,确保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2.公安机关要会同国防科工、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认真督促涉爆涉枪单位落实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责任制,强化对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制度落实到位。
3.要切实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有针对性地在涉爆涉枪从业人员中建立特情耳目、确定治安信息员,着力掌握动态性、预警性、深层次的情报信息。建立健全对涉爆涉枪重点人员的监控机制,逐人查清基本情况,落实监控措施,对外流重点人员要及时通报流入地公安机关。
4.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平台,大力推进爆炸物品、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严格规范雷管编号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科技化监管手段,强化对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流向监控,促进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为了加强协调和指导,省政府成立全省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朱孟洲任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孙世海、省国防科工委书记刘应堂、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志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王登喜任副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曾建新任办公室主任,省公安厅警令部、政治部组教处、政治部宣传处、刑侦、装财、法制、信通等部门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地也要成立相应协调机构,负责当地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级专项行动工作协调机构自行撤销。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公安机关要逐地区、逐单位、逐案件落实清查收缴、检查整治和破案打击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建立严格的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凡在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和爆炸事故,都要结合案件侦查和事故调查,严格倒查从业单位、当地公安机关的管理责任、监管职责的落实情况,严肃追究管理、监督失职人员及有关领导的责任,确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高度重视对一线民警以及参与人员的安全保护,加强安全培训教育,落实防护措施,确保所有参战民警以及参与人员的安全。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河南省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专项行动,制定统一工作方案,明确行动重点,找准主攻方向,细化工作措施。对涉爆涉枪案件要严格查处,着力追查涉案物品源头,逐案做到来源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涉案单位和人员没有被依法惩处不放过。
(四)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采取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动员群众检举揭发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管理任务重的县(市)公安机关负责同志要采取发表广播、电视讲话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要适时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和宣传报道。要公布举报电话,投入必要的经费,实行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对于群众检举揭发、提供案件线索的,经查实后,要予以奖励。
(五)加强信息报送。专项行动总体情况由各地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收集报送。各地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坚持值班制度,实行领导带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各地动员部署情况和总结报告应分别于6月22日和10月1日前报省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案件、重要情报信息要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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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河南省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8〕32号 【发布日期】2008-03-24 【生效日期】2008-03-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2008年全省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8〕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公安厅制定的《2008年全省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2008年全省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省公安厅二○○八年三月七日)
为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涉爆涉枪案件、事故,确保北京奥运会安全顺利进行,根据《2008年全国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3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开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打造平安和谐河南的总目标,按照“力争不出大事、尽量少出小事、有事迅速文明妥善处置、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的原则,严格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严厉整治涉爆涉枪突出问题,确保奥运会举办期间全省“不炸响、不打响、不流失”,北京及其他奥运赛区不受到来自河南的影响,为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防爆炸。全面排查整治涉爆安全隐患,坚决防止在居民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群死群伤爆炸事故,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爆炸犯罪案件。
(二)防枪击。大力加强对枪支弹药的安全管理,坚决防止发生重大持枪犯罪案件。
(三)防制贩。强化对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突出问题的整治,严堵非法贩运通道,坚决防止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流入北京及其他奥运赛区。
(四)防盗抢。严格落实涉爆涉枪单位储运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防止发生影响重大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案件。
(五)防流失。严格落实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保管、发放、领用、清退等安全管理制度,坚决防止爆炸物品、枪支弹药非法流失。
三、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排查摸底阶段(3月1日-3月31日)。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工作;全面检查摸排,务必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消除隐患阶段(4月1日-6月30日)。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的各类问题逐一进行清查整治,彻底消除隐患。
第三阶段:严格管理、严密防控阶段(7月1日-10月底)。各地要组成专门检查组,对重点单位进行反复检查,对重点人员落实监控措施,严防发生影响恶劣的涉爆涉枪案件、事故。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检查摸排。
1.排查涉爆涉枪单位。要深入开展涉爆涉枪单位检查摸排工作,全面掌握涉爆涉枪单位基本情况、人员状况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来源、流向和库存情况,切实做到详实准确、不遗不漏。要对制爆化工原料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其生产、经营品种、销售流向等基本情况。
2.排查涉爆涉枪重点人员。要对2004年以来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涉爆涉枪违法犯罪人员,涉嫌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特别是掌握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制造技术的人员,扬言采取爆炸等过激行为报复社会等有现实危害性的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逐一填写涉爆涉枪重点人员信息表,录入民爆枪支信息系统,纳入监控视线。
3.排查涉爆涉枪可疑场所。对可能私制、私藏、贩运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出租房屋、废弃窑洞、闲置厂房(院落)、物流企业等场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全面排查是否存在私制、私藏、贩运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行为。
4.排查非法矿点。要对本地关闭矿点和其他各类非法矿点进行摸底调查,及时更新、全面掌握业主、经营者、涉爆从业人员及其爆炸物品来源、流向和处置等基本情况,逐一填写非法矿点排查情况登记表。(二)严格整治隐患。1.整治涉爆单位。要以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雷管编码打号是否符合规定、购销手续是否齐全、进出物品账目是否清楚、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健全、信息系统运行是否稳定为重点,对涉爆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整治。对存在的各种隐患,要区别不同情况,分门别类,落实单位、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逐一督促整改到位。对不适合在涉爆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调整。对在7月1日以前不能整改到位的,要一律暂停各种涉爆活动,封存爆炸物品。
2.整治涉枪单位。要以保管设施是否符合规定,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领取、登记、检查制度是否落实,接触枪支人员政审是否合格、思想是否稳定为重点,对涉枪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整治。对存在的各种隐患漏洞,要严格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对政审不合格、思想不稳定等不适合在涉枪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调整。对在7月1日以前不能整改到位的,要一律暂停各种涉枪活动,封存枪支弹药。
3.收缴非法危险物品。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清查收缴行动,坚决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对收缴的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务必在7月1日以前全部予以销毁,剧毒、放射性等其他危险物品全部移交有关部门和专业单位予以妥善安全处置。(三)严密管理防控。1.落实管理责任。要与涉爆单位负责人逐一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要求,严格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对摸排出的涉爆涉枪重点人员,要面对面地进行法制教育,逐一签订无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具结保证书,确保各项管理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内部配枪单位主要领导的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对配枪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执行保管、领取、佩带、使用、交还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坚决防止发生枪支丢失、被盗等问题。对不适合接触枪支的人员,要暂时取消其持枪资格,收回枪支。
2.强化社会面控制。要加强对涉爆涉枪重点单位及制爆原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动员其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案件线索。同时,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及时获取深层次、预警性涉爆涉枪犯罪信息,牢牢把握斗争主动权。各地公安机关尤其是安阳、濮阳等地公安机关要会同铁路、交通等部门,加大对车站、道路、公共场所可疑人员的巡逻盘查力度,必要时开包检查,严防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流入奥运赛区。
3.落实重点人员监控。要随时掌握涉爆涉枪重点人员动向,针对不同情况,逐一落实监控措施。对流入外地特别是北京、青岛等奥运赛区的,要及时将其基本情况通报流入地公安机关,严防失控漏管。4.落实“三个一律”的临时管制措施。自7月1日至10月10日,所有危险物品单位一律实行负责人24小时在岗带班、值班制度,并每天向当地县(市、区)公安局或派出所报告一次安全情况;一律停止审批向北京等赛区城市或途经赛区城市运输各类危险物品;一律禁止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北京等奥运赛区。
(四)严厉打击惩处。
1.加强侦查破案。要集中优势警力,强化侦查措施,开展破案攻坚,全力侦破一批涉爆涉枪重大案件,打掉一批制贩窝点,捣毁一批制贩网络,抓获一批涉爆涉枪逃犯。对群众举报的涉爆涉枪案件线索,要进行认真核查,对涉嫌犯罪的,要落实查办单位和人员,明确查处要求,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打击。对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案件的主犯、累犯、惯犯,要主动商请检察、审判机关依法快诉快判,从严惩处。
2.深挖涉案物品源头。对破获的涉爆涉枪案件,要逐起倒查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来源。要把彻底查清涉案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来源作为侦查办案的重要内容和结案的重要标准,彻底查清流失源头,顺线追查打掉制贩窝点,摧毁制贩网络。
3.严打非法制造雷管犯罪行为。对非法制造雷管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决不能掉以轻心。特别是濮阳、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洛阳、许昌、南阳、周口等地要把打击非法制造雷管犯罪列为重中之重,对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出租房屋和废弃的厂房、矿点、房屋、场所进行反复清查,确保不留死角,并逐一与房主签订具结保证书。对查获的非法制造雷管案件,要迅速集中力量、快侦快破,彻底查清涉案物品的来源及流向,并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涉案犯罪人员,坚决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其他地区也要高度警觉,形成严管高压的强大声势,防止向本辖区内扩散。要加强区域联动,建立联系人制度。各地治安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非法制造雷管案件的联络工作,与外地直接联络本地需要协查的事项,提出协调需求和完成时限,接收协查结果;接受外地提出的协查任务,办理协查工作,按时通报办理情况。
(五)深入宣传发动。
1.营造强大舆论声势。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手机短信平台等大众传播媒介,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宣传周活动、发布通告、播发公益广告、群发手机短信、悬挂宣传标语、投放宣传信件、解剖典型案例、组织广大民警进矿区、进农村、进单位、进学校面对面宣传教育等有效形式,大力开展治爆缉枪宣传工作,教育群众自觉守法,积极配合打击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
2.公布举报奖励办法。要制定、公布群众举报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通过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广泛搜集相关案件线索。要落实奖励经费,兑现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鼓励广大群众检举揭发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了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省政府成立全省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朱孟洲任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孙世海任副组长,省国防科工委、国土资源厅、安全生产监管局、煤炭工业局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地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尤其是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北京奥运会安保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充分认识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对维护北京奥运会治安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国防科工、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煤炭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的衔接,强化非法矿点整治,形成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严格督导,落实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督导检查、交叉互检、随机抽查等方式,深入执法一线,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各项措施。要完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明确监管职责,强化检查考核,建立逐级负责的安全监管责任制。市级与县级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局与派出所、派出所与社区、驻村民警要逐一签订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责任书。同时,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与直管的涉爆涉枪单位、派出所要与辖区的涉爆涉枪单位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签订责任书,把专项行动的任务和工作责任明确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因工作责任不落实、排查整治不到位,导致辖区内因私制私藏爆炸物品引发重大爆炸事故的,要严格执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治安(危管)部门主管负责人、派出所所长引咎辞职的规定。
(四)改进执法,搞好服务。各级公安机关要教育民警认清形势,以和谐的理念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既要严格管理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确保公共安全,又要依法办事,满足从业单位合法需求。对经过检查资质齐全、没有安全隐患的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要按照实际需求,保证爆炸物品的正常供应,尽量减少对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的影响,为北京奥运会安全顺利举办营造喜庆、祥和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信息报送。专项行动总体情况由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收集掌握和报送。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坚持领导带班,加强值班备勤,密切与有关部门、警种的联系沟通。专项行动各阶段开展情况和总结报告要分别于4月1日、7月1日和11月7日前报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案件、重要情报信息要随时上报,省公安厅将在《全省2008年治爆缉枪专项行动专刊》上予以编发。
篇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河南省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95号 【发布日期】2006-11-06 【生效日期】2006-1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河南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6〕9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公安厅等部门制定的《河南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河南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省公安厅 省交通厅 省建设厅 省教育厅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省农机局
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交通事故特别是亡人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载体,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的要求,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各项工作措施,努力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为实现中原崛起、构建平安河南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强化道路安全防控网络体系建设,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我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深入开展,减少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全面治理道路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保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三、组织领导
成立省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朱孟洲任组长,省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对本地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组织协调。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级专项整治行动协调机构自行撤销。
四、整治内容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内容包括:平安畅通县区建设、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治理、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整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客车源头化管理、农用车违法载人治理等。
五、时间安排
11月1日至5日为宣传发动阶段,11月6日至12月25日为组织实施阶段,12月26日至31日为检查验收阶段。
六、职责分工
由公安、交通、建设、教育、安全生产监管、农机、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安部门
1.按照公安部《开展公路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和《河南省公安厅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全省高速公路、重点国(省)道和景区道路,集中整治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客车超员、农用车违法载人、低速货车长时占压超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
2.针对高速公路、重点国(省)道和景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律和事故特点,科学调整白天和夜间不同时段的勤务安排,明确上路定点执勤和巡逻时间,按照“点上测、线上巡、卡上查”的工作要求,进行统一布局、分层设防,突出重点、区域联动,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和处罚力度。
3.每个交警大队应分别在辖区高速公路、重点国(省)道和景区道路至少设立1个固定测速点或1个流动测速组。要根据超速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合理组织安排设立测速点(组)勤务,充分利用公路监控系统、测速设备等装备,查处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4.依托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公路收费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强对客车、校车、旅游包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发现和查处客车超员、疲劳驾驶、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加强相邻交警大、中队之间的勤务衔接和工作配合,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加强与气象、交通路政和养护、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急救中心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
6.健全和完善高速公路恶劣天气交通管制工作预案和部门联动机制,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7.强化客车源头管理,对严重违法客运车辆、客车驾驶人及其所在客运公司实行黑名单制度,依法进行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交通、运输等部门,督促开展整改工作。使用交警信息平台,建立通行辖区路段客运车辆安全管理档案,及时掌握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有关情况。
8.对超员20%以上客运车辆的违法驾驶人、违法时间和地点、车号、所属单位、核载人数、超员人数等情况,各省辖市公安交警支队要每周汇总上报省公安交警总队,省公安交警总队每10天将外省通报的和各地查处的超员20%以上客运车辆相关情况通报给车籍所在地公安交警支队。有关地方公安交警支队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管、交通等部门对违法车辆及所属企业进行整改,依法进行处理,整改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省公安交警总队。
(二)交通部门
1.加大资金投入,搞好公路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整治。对省、市、县(市、区)督办的公路危险路段,要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2.完善公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一、二级国、省道和高速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率达到90%以上,标线设置率达到80%以上,在危险路口设置减速带。
3.加强客、货运场(站)和运输企业营运车辆监督管理,对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定期检验,检验率达到100%,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和安全设施完善。
4.检查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教育培训和车辆安全管理等情况,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要予以取缔。
5.严格客运线路审批程序,不得批准开行夜间(晚22时至凌晨6时)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
6.按照车辆台数、线路里程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比例,对客运企业安全状况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对超员20%以上的客运车辆、驾驶人及客运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会同公安等部门督促整改,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车主的责任。
7.扶持发展农村客运,制定农村交通长远规划,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逐步实现村村通公交,方便农民出行。
8.加大对高速公路事故多发点段、危险路段的整治,完善各类标志标线。加强高速公路监控设施建设,保持良好运转状态。
(三)农机部门
1.切实加强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管理,严把驾驶员考试考核、拖拉机牌证发放和机械检验关,严禁给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核发牌证,严禁给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核发驾驶证。
2.加强拖拉机安全生产管理。在农忙季节和农机作业高峰期,深入乡村道路、田间场院等作业场所组织开展农机执法大检查,查处拖拉机载人等违法行为。
(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1.组织协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并督促有关部门、企业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督促交通、建设等职能部门对公安部门排查出的隐患点段和危险路段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3.监督交通运输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五)建设部门
1.加强对城市道路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的管理,加大对城市道路设施的检查力度。对排查出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危险点段,督促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或有关产权单位及时设置明显标志并修复。
2.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城市道路和市政配套设施的投入,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完好。严格城市道路施工现场管理,创造良好的行车环境。
3.清理整顿城市客运市场,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
4.搞好城市集贸市场的规划工作,科学论证,合理布局,防止出现马路市场。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加强公路沿线集贸市场的管理,防止占道经营阻塞交通。
2.对公安机关认定不具备安全行车条件的客运单位和个体客运车辆,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停业整顿工作。
3.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报废车辆的管理,禁止报废车辆和其他不符合安全行车条件的车辆流向社会。
(七)教育部门
1.督促中小学校完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集体乘车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严禁中小学生在道路上和道路两侧的空闲场地上从事体育活动。
2.会同公安部门认真查找学校内部及周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加以整改。
(八)卫生部门
1.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就近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的“绿色通道”,提高交通事故急救系统反应能力,加快抢救伤员的速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死亡。
2.普及交通事故急救知识,培训急救人员,提高急救能力。
七、有关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迅速行动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方案,细化措施,搞好协调,把专项整治行动摆上重要位置。同时,围绕整治内容,以“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形成浓厚舆论氛围,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省政府将适时对各省辖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成效明显、事故起数大幅下降、未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予以表彰;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导致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省辖市应写出书面总结,于2007年1月2日前上报省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要及时上报省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可通过公安网省交警总队网页FTP粘贴到交警总队交通科文件包,或通过传真报送,传真号码:0371-65882475、65882491或公安内线22475、22491。联系人:李世章、高俊,联系电话:0371-65882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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