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煤装[2011]42号《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键词: 煤装 通知 煤矿 实施方案

安监总煤装[2011]42号《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用5篇)

篇1:安监总煤装[2011]42号《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安办〔2011〕152号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巩固我省在瓦斯治理方面取得的成果,特别是2009年以来开展“双百工程”建设取得的成效,深入推进“十二五”期间的瓦斯治理工作,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管理再上新台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42号)的要求,现将我省《“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本规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达标。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

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009年以来,我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要求,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市、区)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至2011年6月,全省共建成示范县(区)14个,示范矿井159个,其中国家级示范县10个,国家级示范矿9个,有力地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继续推进我省“十二五”期间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工作措施,切实提升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国办发〔2011〕26号文以及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瓦斯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建立瓦斯防治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即2013年底前,全省所有产煤县(区、市)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县(区、市)建设标准,所有生产矿井达到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矿井建设标准,所有基建、技改、整合矿井在工程竣工投产前达标。2013年至2015年为巩固、提高阶段。对全省已完成建设的县(区、市)和煤矿进行督查,巩固完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已取得的成果,到“十二五”末期,全省产煤县(区、市)和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全部达标。

二、实施方案

(一)产煤县(区、市)达标规划

全面推进全省所有产煤县(区、市)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达标工作,按规划分达标。2011年底前,建成峨眉山市、盐边等6个县(市),2012年底前建成广安区、万源市等21个县(区、市),2013年底前完成夹江县、马边县等24个县(区、市)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工作。(详见附表一)

(二)矿井达标规划

全面推进生产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达标工作,按规划分限期达标。2011年达标116对矿井,2012年达标107对矿井,2013年达标28对矿井(详见附表二)。

(三)建设矿井达标

建设矿井(新建、改扩建及资源整合矿井)在矿井建设的同时,坚持工程建设与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同步建设,建设工程竣工投产时达标。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煤矿事故大幅下降,但同全国相比,事故总量仍偏高,百万吨死亡率仍有较大差距,安全生产压力大、任务重,为达到国发[2004]2号文提出的到2020年末安全生产实现“根本性好转”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是促进煤矿瓦斯防治、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牵头部门,协作部门,明确部门分工和职责,做到统一组织、协同配合,形成部门联动和合力,认真搞好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二)进一步做好规划,切实做到有序推进。各市(州)应结合本方案的建设目标和建设进度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工作思路,明确和落实县(区、市)和矿井建设目标、达标时限及工作措施,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工作保障措施,扎实有序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工作。

(三)精心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各产煤县(区、市)和各煤矿企业要根据达标规划的要求,认真对照标准,结合实际编制达标建设方案,明确瓦斯治理体系达标建设的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明确资金投入、工程进度和完成时限,确保进度和质量。各产煤县(区、市)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方案于2011年12月底之前报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组织审查。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和3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的方案由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组织审查,其余煤矿的方案由所在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四)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监分局要把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监察的重要工作,对辖区内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负有监管、监察职责。对于达标进度缓慢的县(区、市)和问题较多的矿井各煤监分局和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导,确保进度和质量。要利用瓦斯综合治理体系达标建设的契机,督促产煤县(区、市)解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不够、装备不到位等长期存在的问题,要通过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使煤矿强基固本,强化“一通三防”管理,筑牢瓦斯治理工作的防线。

(五)进一步健全协作联动机制。各市(州)、县(区、市)政府要统一协调,建立健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部门协调和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通报瓦斯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和需要采取的措施。

(七)巩固成果、提高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质量。根据规划,2013年我省要基本完成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达标工作。各市(州)要及时总结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典型经验和适用技术,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和制定工作措施。对于已经达标的矿井要建立复查、跟踪制度,不定期的组织抽查和复查。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要组织人员对已达标的县(区、市)和煤矿进行抽查。对于达标后出现严重滑坡的产煤县(区、市)要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取消其县(区、市)达标资格;对于达标后出现严重滑坡的矿井,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矿井要停产整顿并取消其达标资格。

四、考核验收

(一)煤矿的验收。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达标工作严格按省局下发的《四川省“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详见附件四)逐矿进行验收。煤矿企业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完毕,由企业自检达标后书面申请县(区、市)煤矿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合格后报请市级(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和3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由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组织验收,其余矿井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各煤监分局参与辖区内煤矿的达标验收工作。

(二)县(区、市)的验收。各县(区、市)按《县(区、市)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标准及评分办法》(详见附件三)自检达标后提出申请,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初验合格后报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最终组织验收的单位以文件的形式确认。

五、保障措施

(一)生产矿井必须在规划的达标期限内完成达标工作,否则一律停产整顿并暂扣其相关证照,进行达标建设。

(二)资源整合、技改、扩能矿井,新建矿井在安全设施竣工前必须达到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矿井建设标准。

(三)产煤县(区、市)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达标建设,逾期未完成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向省安委会说明原因,以及下步工作措施。

(四)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部门和煤矿企业视完成好坏进行奖惩。

附表:

1.产煤县(区、市)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达标规划表

2.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达标规划表(矿井)

3.产煤县(区、市)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标准及评分办法

4.四川省“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

篇2:安监总煤装[2011]42号《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篇3:安监总煤装[2011]42号《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在安全避险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所有井工煤矿应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篇4:安监总煤装[2011]42号《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1‟12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上半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正确领导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持续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进入7月份以来,连续发生了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牛棚煤矿“7〃2”透水、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煤业公司八矿樟村井“7〃2”溃浆和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防备煤矿“7〃6”火灾3起重大煤矿事故,且近期连续发生多起较大事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要求深入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综合防范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责任,强化防范措施,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煤矿安全始终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36号)的部署和要求,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和反复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决纠正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更加严厉的手段,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区队、班组和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现场遇到险情必须第一时间停产撤人。中央企业要带头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带头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自觉接受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三、突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认真执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要紧紧围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标,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抓好煤矿“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惩处;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治理的煤矿,要坚决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要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非”)的责任,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切实将“打非”的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把“打非”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向深入。对“打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煤矿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要对二季度以来开展的煤矿“打非”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对发生事故的非法生产建设煤矿,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已经取缔的非法生产建设煤矿,要严防死灰复燃;对“打非”责任不落实、引发事故的,除要追究矿主责任外,要严格追究有关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立即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执法检查,认真查找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深入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明确辖区内的重点矿井、重点部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要进一步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大执法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坚决责令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坚决遏制事故反弹的势头。同时,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加大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力度。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篇5:安监总煤装[2011]42号《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十

二五”规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要求,以及环境保护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修订)和•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的通知‣(粤环„2011‟110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保障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我厅编制了•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环保 减排监测 十二五 规划 通知 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7日印发

附件

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

建设 “十二五”规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要求,以及环境保护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修订)和•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的通知‣(粤环„2011‟110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保障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作为落实总量减排责任、实现减排目标、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基础和制度保障。以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为重点,深入开展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和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大幅提升减排监测能力;建以致用,以用促管,使减排监测

体系发挥应有的效益。

二、基本原则

——全面推进、注重实效。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不断完善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力求取得扎

扎实实的成效,保障总量减排目标实现。

——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努力克服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存在的困难,立足实际,制定计划,分阶段分步骤,集中力量对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中的重点任务实施突破。

——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明确各级环保部门的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大对污染源的监管工作力度。同时,要求企业加强自我约束,开展自行监测,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创新机制、服务大局。按照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要求,以建立有利于总量减排的长效监管机制为目标,大胆探索新机制、新模式、新制度,建设具有广东特色的减排监测体系。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初步建成“机制完善、覆盖全面、管理规范、能力一流、效益显著”的减排监测体系,为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自动监控系统不断完善。“十二五”期间国控企业全部实现在线监控。自动监控设备安装率达到100%;自动监控设备验收率达到100%;有效性审核完成率达到100%;有效性审核通过率达到90%以上;企业联网率达到90%以上;历史数据完整率达到90%以上。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控火电厂实现自动监控数据直接传输至省环境监控平台。

——减排监测能力显著提高。到2015年,地级环境监测站达标率达到100%;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硬件达标率达85%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100%、其他地区达80%以上)。——支撑服务效益充分发挥。将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用在排污收费、总量核定、行政执法、环境统计等方面,使用率达到80%以上;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达到100%,全面推动污染源排放稳定达标,为环境监管提供支撑。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科学谋划“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编制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明确目标,细化任务,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计划并下发实施。

(二)完善监督性监测工作。

全面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加强新增国控企业以及新增两项总量控制污染物(氨氮和氮氧化物)的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性监测结果,推动污染源排放稳定达标。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控火电厂的监督性监测,编制全省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季报和年报,并按时报送省环保厅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加强质量管理,对国控企业进行质控抽测,编制抽测报告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其他国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编制本地区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季报和年报,并按时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和同级

环保局。

(三)加强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安装和验收。

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从采样系统、分析系统、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等全过程进一步规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推进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和仪器设备更新换代工作,规范数采仪的安装,逐步实现现场端数据的多点传输,保证数据传输的准确性、一致性、稳定性。按计划,完成对新增国控企业和新增污染物项目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和验收任务。

(四)强化现场端运行管理。

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比对校准,及时处理异常和缺失数据,定期编制运行自检报告。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对国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的现场核查,及时编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确保

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五)推进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要求,认真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督促国控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环保部或省环保厅组织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加强比对监测,完善比对项目,编写比对监测季报。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设备发放合格标志,对有效性审核不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定期向社会公布有效性审核结果。不断提高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规范性,推动将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用在排污收费、总量核定、行政执法、环境统计等方面,使用率达到80%以上。

省环保厅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控火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并指导各地开展审核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其他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并按季度向省环保厅报送审核情况。

(六)加强能力建设。

加快市、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集中物力、财力促进有条件的二、三级站达标验收。到2015年,地级环境监测站达标率达到100%;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硬件达标率达85%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100%、其他地区达80%以上)。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能力建设专项资金,落实配套资金,努力提高监测水平,重点解决基层环保监测业务用房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推进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加强企业自行监测备案管理,督促企业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行监测结果。在省、市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平台)均已建成并通过技术验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控中心软硬件系统建设,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提高国控企业联网率和历史数据完整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监测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解决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大力推进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

(二)理顺工作机制。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涉及规财、总量、监测、监察、信息等多个部门,各地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理顺工作机制,强化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三)开展业务培训。

各地要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培训,包括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制定全省环保系统以及国控企业人员的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落实经费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要安排好资金保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省环境保护厅要积极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资金,并协调省级财政部门按比例要求拨付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并按比例要求配套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各地要规范对减排监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杜绝违规使用现象发生。

(五)强化监督考核。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人们互相关爱的事作文 下一篇:植树节升旗仪式主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