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键词: 兽药 规范 经营 全市

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精选12篇)

篇1: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南食品网-河南最有影响力的食品行业资讯门户网站,关注河南食品安全,关注河南食品网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

[2012]1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要求,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我部统一部署,积极履行兽药监管职责,前兽药质量安全问题仍然突出,兽药监管任务依然艰巨。为贯彻落实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下。

兽药是用于预防、是养殖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事关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站在讲大局、讲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

(要强化源头治理,严格兽药市场准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经营和使用日常监管。严格执行兽药行政审批规章多层次、多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得到有效执行。加强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监督企业使用合法规范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和商品名。加强兽药使用监管,督促养殖者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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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入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针对重点监管对象和重点查处范围实施重点整治。重点监管对象: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被通报的兽药生产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以及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批次较多的兽药生产企业;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重点查处范围:禁用兽药、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或伪造文号的产品;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失效兽药;擅自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靶动物和适应症的兽药;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进口兽药。

(三)强化兽药GSP的贯彻和实施。全面实施兽药GSP查。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资质清理,对未达到兽药GSP;依法查处GSP有关规定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兽药GSP规定的行为。

(四);加强养殖场(小区、户)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加大兽药残留监测力度,扩大检测

(五根据辖区实际 兽药对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跟踪抽检和定向抽检,提高监测工作的客观性和针对性。进一步健全完善抽检程序和通报制度,强化抽检结果利用,实施“检打”联动,做到一地查处,系统通报,全国清缴。加大进口兽药产品抽检比例,严把进口兽药质量关。

(六)加强疫苗质量监管。进一步强化疫苗质量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格实施日常监督、飞行检查、驻厂监督、批签发等管理制度,监督企业严格按照兽药GMP要求组织疫苗生产和检验活动。规范疫苗的运输和保存,加强疫苗使用管理,规范建立免疫档案。加

河南食品网-河南最有影响力的食品行业资讯门户网站,关注河南食品安全,关注河南食品网 强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疫苗采购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重点打击制售假劣疫苗、疫苗生产企业利用“高端疫苗”、“浓缩苗”等宣传手段违规销售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以及走私疫苗等违法行为。

(七)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严禁有案不查、搞地方保护,确保违法案件得到有力查处。对非法产品一律实施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查处,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制售假劣兽药案件,要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对制售假劣兽药的生产经营企业,药案件举报制度、大案要案督办以及案件查办结果通报制度。批违法案例并予以公开曝光。

三、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一)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依托现有机构,大力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加强基层监督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改善基层监督执法条件,提

(二)执法监督、加强兽药质量评价及残留检测技术研究,为加大兽药行业管理经费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将兽药审批、兽)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建立违法企业和产品查处督办制度,形成全国兽药打假联动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一)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负总责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层层分解工作责任,做到有抓手、有部署、有检查、有奖惩。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的现象,切实把各项制度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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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宣传,强化企业是兽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企业健全责任体系。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履行兽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首要责任,质量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企业要建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强化全体员工质量安全意识,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切实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控制能力。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药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措施、行业发展成就以及发挥的重要作用。媒体反映的问题,建立专家队伍,关切,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企业社会监督等信息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兽药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

农业部

2012年7月16日

篇2: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全县各工业企业:

随着我县工业经济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准东五彩湾工业园区和北三台工业园区企业大量增加,与“十一.五”相比,企业规模、企业数量、企业种类、生产工艺及就业人数发生了根本变化。同时,由于发展速度快,行业管理和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方面暴露出诸多问题。因此,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从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及依法监管方面不能与之相适应。2010年-2011年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一般伤亡事故频发,较大事故时有发生,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究其原因,一是监管力量薄弱,管理不到位;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不能有效落实,与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相比缺乏自我约束能力,重速度轻安全和以包代管问题严重。为尽快改变这种现状,使区域经济与安全生产协调、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以下简称《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我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是一项常态化管理工作,安全培训、安全投入、隐患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三个基本要素,因此企业在自查整改中必须落实:

(一)项目建设是否与安全许可同步进行,1

是否与项目设计相配套;安全工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两级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落实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规范。

(三)企业三级教育培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企业法人(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安监部门培训持证,并人证相符。

(四)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包括: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企业隐患治理费用、职工职业病防治费用等相关制度是否有效落实。

(五)监管部门依法下发的整改(处罚)指令是否得到落实。

(六)隐患排查治理与自查自纠是否符合国务院《通知》要求,形成常态化和规范化。

(七)企业安全标准化是否按期通过安监部门达标验收和备案。

(八)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否与生产经营相配套。

二、依法监管、狠抓落实

针对当前我县企业点多面广、距离长、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特别是危化、冶金等高危生产企业的不断增加,给监管工作带来的问题和压力。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超前谋划,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将依法监管与强化企业自身规范经营相结合,从源头上消除隐患,将专项整治与企业自查自纠相结合,树立依法监管是对企业消除隐患、减少事故、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发展服务的思想,科学管

理,强化企业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方向发展。

(一)监督检查制度化。监管部门要将分管行业企业按照规模、危害程度、重点部位和企业自身管理能力进行分类;按照治理重点、督查一般的方法排列时间表,使执法检查制度化。

(二)依法监管经常化。加大违章行为惩处力度,在监察中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对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对法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员无安全资格证上岗的,对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的,对职工未进行三级(企业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的,对企业未按监管部门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等违章违法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导致发生安全生事故的依法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和停产停业整顿。

(三)继续开展专家查隐患活动,提升监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管理专业水平,对危化、冶金生产企业开展企业互检互观活动和季度专家查隐患活动(专家费用由企业支付),对专家查出的隐患,企业必须按期整改,由安监部门备案督办,并报州安监局作为评价依据。

三、落实企业安全标准化,实现企业本质安全

安全标准化管理是企业实现本质型安全的根,是强化

企业提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企业综合管理能力的一项重

要工作。根据自治区安监局安排和州县两级规划要求,到2012年底,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达到三级或三级以上。到2015年,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标准。到2012年底,规模以上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以上标准,70%达到二级标准。到2013年底,规模以上机械加工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到2013年底,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按照时间要求凡是到期验收不达标的企业,将由安监部门予以关停。

根据规划要求,各企业在认真落实行业安全规程的基础上,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能力建设,积极培育和储备安全管理型和专业型人才队伍。提前做好达标验收的准备工作。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主安全意识

篇3: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据农业部网站消息, 农业部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 保障兽药质量安全。要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 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落实兽药生产企业是兽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规定, 建立兽药生产企业诚信档案或诚信信息平台, 及时向社会公布不诚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采取有效措施, 建立守法、诚信、规范的兽药经营秩序。

篇4: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龙头锰矿违规使用非专用运输车辆混装硝铵炸药和电雷管,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3人下落不明;同日,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云南晨东鸣工贸有限公司采石场在停产期间清理作业现场时,发生边坡坍塌事故,死亡4人。

上述两起较大事故暴露出部分地区和非煤矿山企业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违规违章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与监督,有效预防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节假日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管理。地下矿山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加强提升和通风系统的安全管理,严防坠罐和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露天矿山要重点加强高陡边坡的安全管理,严禁不分台阶的“一面墙”开采和掏

底崩落开采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开采方式。要加强对下游有重要设施和人员集聚的尾矿库的安全巡查,完善库区排洪排渗系统,防止尾矿库溃坝。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隐患,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尤其要强化现场管理。同时,要强化“打非治违”,狠反“三违”现象。通过一系列措施,确保非煤矿山尤其是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三、各类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行动,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处于受控状态,杜绝流入非法渠道。要继续推广专业爆破队伍一体化服务方式,使中小型非煤矿山做到民用爆炸物品“零储存”,提高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督促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非煤矿山,一律责令其停产整改,并制定整改期间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要加强对非煤矿山停产后恢复生产的安全监督与检查,地下矿山未对提升、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要认真执行节假日安全值守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要制定应对雨雪冰冻灾害的安全保障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针对冬季气候特点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将预案中的各项责任落到实处;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启动预案,科学、有力、有效施救,防止因盲目施救而扩大事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篇5: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技厅(委、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精神,加快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大力发挥科技进步重要支撑作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总结评估“十一五”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执行情况,系统分析取得的经验、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把握“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科技战略需求、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十二五”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要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通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完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控制能力和事故防范能力。

各省级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的指导,以坚持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服务、为企业安全生产服务为目标,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科技需求,针对制约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技术瓶颈,推动政产学研用结合,加大安全生产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安全生

产科技研发基地、重点实验室、技术支撑平台等能力建设,使“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科技工作取得新成效、新突破、新发展,为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二、坚持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科技工作主攻方向,着力提高生产企业防、管、监控科技能力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和科技部门要始终坚持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科技工作的主攻方向,围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职业卫生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科技需求加大研发力度。煤矿方面突出防治瓦斯、水、顶板、冲击地压、火、地温等灾害的研究和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非煤矿山方面突出矿山动力灾害预测与防治、安全监测预警关键技术、尾矿库溃坝事故风险分析监控关键技术的研究;危险化学品方面突出城市地下管线、大型油库及化学工业园区管控技术、运输储存安全技术的研究;职业卫生方面突出尘毒防护与治理、有毒有害场所人员个体防护和粉尘毒物危害防治关键技术的研究;应急救援方面突出重大事故快速抢险与应急处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要通过加强安全生产重大关键技术和重要装备的研发,发挥科技引领、支撑发展的保障作用。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防、管、监控能力建设,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强制推行一批新型实用科技产品。在矿山企业强制推行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在非煤矿山推行地压、采空区、高陡边坡等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在三等以上尾矿库推行在线监控系统,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等技术和装备。在冶金机械制造和建筑等企业推行行车定位、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压力机滑块防坠落装置和监控管理系统。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上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狠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技术手段,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在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基础上,建立好数据库,并做好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测监控工作。要充分利用国家“金安”工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物联网平台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尽快形成省、市、县、重点行业四级互联互通共享系统,逐步向无域限、无时限、可视化方向发展。要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保障能力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技术问题,要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制定好相关工作措施。

生产企业要进一步深入贯彻《通知》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要充分依靠安全科学技术进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强化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和职工安全培训,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大力提高安全生产防、管、监控科技能力。

三、加快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试点示范工程建设,推动安全产业化发展

积极推动和建立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新格局,进一步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安全监管监察和科技部门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金融和税务等部门支持,完善促进安全产业发展的财政、金融和税收等配套政策。有条件的省(市、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试点示范工程建设。

要积极做好“十五”、“十一五”安全生产科技支撑项目成果的转

化工作,科技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支持的原则,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以科技保障安全生产为核心的试点示范工作。煤矿试点示范重点是新一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防爆大透视距离无线电波透视系统和矿井多波地震监测系统、低透气性松软煤层顺层钻进钻机和井下中硬煤层水平长钻孔定向钻机技术等。非煤矿山试点示范重点是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帷幕注浆堵水隔障地压监测与控制技术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试点示范重点是化工园区区域性定量风险评价和智能安全监控系统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试点示范重点是安全型药剂和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等。通过事故防、管、监控科技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增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实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并在系统配套上下功夫,以无域限、无时限、可视化互联互通共享系统为目标,形成以点带面的辐射效应,取得科技保障安全生产的实际效果。

要充分利用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相关政策,统筹科技研发、支撑平台、成果转化、生产基地、示范试点工程等资源,着力推进安全产业化建设,努力培育从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到实际应用产业链完整、协调配合有序、科学规范的市场运行机制,促进社会优势资源向安全生产科技集聚和融合,加快安全产业化发展。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和科技部门要加强领导,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和科技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并于12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和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部将适时联合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检查,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科技部

篇6: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煤经发〔2010〕165号

2010年03月05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公司、山西国新能源发展集团公司、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局、省直计划单列单位、各煤炭经营企业:

2009年省政府机构改革对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整,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74号文件明确“将原省经委承担的煤炭运销经营资格证等管理职责划入省煤炭厅,省煤炭厅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74号文件规定,落实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经营监管职责,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省政府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煤炭经营监管职责。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

[2009]174号文件规定,省煤炭厅为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机

关,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规定,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继续实行分级审查制度,各市煤炭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地方企业申请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经营资格的申报工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煤炭洗选加工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和辖区内经营当地工业与民用煤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煤炭经营日常监管工作;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各省级计划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系统内企业申请通过铁路、公路出省销售煤炭经营资格的申报工作;委托山西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检查。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各省级计划归口管理单位、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要按照省煤炭厅的规定或委托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煤炭经营监管工作,以促进全省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进一步有序、规范。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煤炭产业政策,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支持和鼓励符合政策的煤炭生产企业通过铁路运输经营煤炭。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煤炭产业政策,对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在属地成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申请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的,仍继续按省现有规定予以政策支持。同时支持年煤炭生产能力在300万吨以上的地方骨干煤炭生产企业在确定计划归口渠道的基础上申请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从政策上扶持大型煤炭企业做实、做强、做大。

三、按照国家发改委“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扩大规模、提高素质”的要求:

(一)合理提高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准入标准。从发文之日起,今后全省凡申请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煤炭洗选加工销售、省内工业与民用煤储售煤炭经营资格的,在继续执行省现有申请煤炭经营资应具备条件基础上,增加落实煤炭货源的准入条件。凡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企业必须具备稳定的煤炭货源渠道,与合法煤矿生产企业(含经国家和省批准建设的合法基建、技改煤矿,下同)签订有效的煤源采购协议。

(二)规范煤炭经营企业从事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行为。在继续执行省现有规定基础上,今后煤炭经营企业在从事铁路运输煤炭经营的过程中,还应严格遵守关于煤炭铁路立户、变更、调整管理的规定:

1、符合就近运输和一户一站原则。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实行一矿一点的原则,其它煤炭经销贸易企业,依据所签订的煤源采购合同就近选择发煤站进行发运;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同一煤炭经销贸易企业不得在铁路线50公里范围内多处布点发运;国有大型煤炭集团下属公司在一县(市、区)境内只可在一个发煤站(集运站)上铁路立户;除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省批准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原则上不得跨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行政区域铁路立户(有铁路专用线的煤矿除外)发运煤炭;

2、煤炭经销贸易企业在原批准基础上再申请增加铁路发站立户的,以与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签订的货源采购合同、与用户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及以往经营规模为依据;

3、煤炭经营企业的铁路户头、发煤站点要相对固定,除特殊必要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变更、调整户头及发运站点;

4、凡批准铁路立户的煤炭经营企业,只准在批准的发煤站点办理煤炭发运业务,不得在站内其他装车点上随意装车发运煤炭;

5、煤炭经营企业取得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后满一年未办理完铁路立户手续的,依法注消煤炭经营资格

6、煤炭经营企业取得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并在铁路已立户但一年以上未发运煤炭的,取消其铁路发运户头。

(三)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全面检查工作。我省煤炭经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检,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做到:

1、持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参加煤炭经营资格检查;

2、煤炭经销量必须达到省规定的经营规模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凡在整改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消煤炭经营资格

3、禁止煤炭经营企业经营非法、违法煤炭企业生产的煤炭产品及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产品。凡违反规定的,依法注消煤炭经营资格

4、严格按省人民政府212号省长令的规定要求使用、回收、上缴煤炭销售票。参加全面检查时必须如实上报本企业内使用、回收、上缴煤炭销售票的情况。凡未按规定执行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凡在整改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消煤炭经营资格

5、其它需提交的煤炭经营资格全面检查资料仍按省现有规定执行。

(四)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全面检查程序。通过铁路、公路经营企业由计划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企业提交的资料汇总后统一上报省煤炭厅;通过公路经营、洗选加工、储售煤场的经营企业,由各市煤炭局负责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企业提交的资料汇总后统一上报省煤炭厅。

四、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监管工作。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对煤炭经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依法改正。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煤炭行政执法证件。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各市煤炭局,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规定,切实把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加强对煤炭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全省生产、建设、经营、安全的全过程管理,为实现全省煤炭工业的健康、有序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全省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和环境。

特此通知

篇7: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保证畜产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促进全市畜牧业健康发展,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吉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年初以来, 各级牧业部门加大兽药饲料监察执法工作力度, 开展了地毯式排查。截止到目前, 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526人次;检查兽药经营使用单位及个人606家。查处假劣兽药案件55起, 没收假兽药23个品种1 280盒 (袋) , 罚款金额达到24 000余元。市兽药监察所对国家重点监控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兽产品药进行了抽检, 共抽检兽药190个批次, 其中送省70批, 自检130批, 经检验合格率为84.6%。

确保全市饲料质量安全, 年初, 全市各级畜牧部门依法开展了饲料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对象包括辖区内所有饲料生产企业、经营业户、养殖户尤其奶牛养殖场 (户) 自配饲料, 重点抽查监测瘦肉精、三聚氰胺等主要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 严厉查处“三无”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全市累计出动执法人员436人次, 检查饲料生产企业22家、经营户245家、养殖场户176家;查处过期饲料33袋;饲料质量抽检110批次, 市本级在五县 (市、区) 抽检70批次, 不合格饲料19批次, 合格率为72.9%;已查处饲料违法案件14起, 涉案金额6万余元。

同时, 为全面做好我市兽药经营企业GSP认证工作, 白城市畜牧业管理局于2010年8月17日召开全市兽药经营企业GSP认证工作调度会。各县 (市、区) 畜牧业管理局及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人近30人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省局孙景发副局长在省局现场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并简要讲解兽药经营企业GSP验收程序。最后, 市畜牧业管理局分管领导对全市兽药经营企业GSP认证进行工作部署。兽药经营企业GSP的颁布实施, 既是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提高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规范兽药市场的重要手段, 也是加强兽药源头监控, 保证兽药质量, 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牧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兽药经营企业GSP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首先要对推进兽药GSP工作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 落实责任, 保障兽药GSP顺利实施。其次要严格把关。新办企业必须通过GSP验收并公告后, 方可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已发证的经营企业最迟在2011年底前通过验收, 并重新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 否则取消经营资格。第三要分步实施。实施过程中, 要先通过宣传、培训、学习让经营企业清楚实施GSP的意义、内容、程序, 增强实施兽药GSP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要对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 持证上岗。具体验收工作本着先试点再铺开、先城市后乡村、先易后难分步进行, 全面推进GSP认证工作。吉

篇8: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各相关单位:

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抓手,今年我市将重点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

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按照总局要求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现将《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

管三[2011]24号)及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

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辽安监管三函[2011]24号)转发给你们,请将本通知传达至相关单位,要求企业认真学习,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前期准备工

作,在省安监局出台相关方案后,我市将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1.各地区、各单位要有计划、分层次有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活动。大力宣

传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好经验和好做法,以典型企

业和成功案例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使危化品企业从业人员、各级安全监管

人员准确把握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形成安全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危化品企业主动参与的工作氛围。

2.各地区、各单位要组织专业人员讲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

用规范》(AQ3013-2008,以下简称《通用规范》)两个安全生产标准,重点讲解两个

规范的要素内涵及其在企业内部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开展培训工作,使危化品企

业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程序、方法和要求,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使危化

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咨询服务人员准确理解有关标准规范的内容,正确把握开展标准化的程序,熟练掌握开展评审和提供咨询的方法,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咨询服务水平;使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准确掌握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各项要素要求、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提高指导和监督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水平。

二、全面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现有危化品企业都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危化品企业应当持续运行两年以上,并对照相关通用评审标准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分别申请一级、二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工艺技术先进的危化品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评审。危化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发生死亡责任事故或重大爆炸泄漏事故的,取消该企业的达标等级。

4.新建危化品企业要按照《基本规范》、《通用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并运行科学、规范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新设立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自试生产备案之日起,要在一年内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

5.提出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或换证申请的危化品企业,应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以上水平。对达到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以上的危化品企业,可以优先依法办理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或换证手续。

6.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把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作为主要目标,切实改变一些企业“重达标形式,轻提升过程”的现象;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的要求,结合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中,注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注重安全生产条件的不断改善,注重从业人员强化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意识、提高操作技能,注重培育企业安全文化,注重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使危化品企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明显提高。

三、严格达标评审标准,规范达标评审和咨询服务工作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别制定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评审通用标准。三级评审通用标准是将危化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安全许可条件,对照《基本规范》和《通用规范》的要求,逐要素细化为达标条件,作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一级、二级评审通用标准是在下一级评审通用标准的基础上,按照逐级提高危化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制定。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危化品企业的行业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对本地区危化品企业较为集中的特色行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尤其是安全设施设备、工艺条件等硬件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使评审通用标

准得以进一步细化和充实。

8.本通知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要按照评审通用标准持续改进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待原有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时,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原则上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首先申请三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已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依托熟悉危化品安全管理、技术能力强、人员素质高的技术支撑单位对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并对各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和咨询单位进行相关标准宣贯、评审人员培训、信息化管理、专家库建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各地区也应依托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安全评价机构等技术支撑单位建立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咨询单位。

10.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咨询单位工作,督促评审、咨询单位建立并执行评审和咨询质量管理机制。评审单位、咨询单位要每半年向服务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咨询服务的情况,及时向接受评审或咨询服务的企业所在地的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四、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11.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危化品企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措施,是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实现本质安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是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帮助危化品企业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有效手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危化品企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对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务求实效。

1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方案,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纳入本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确保2012年底前所有危化品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监督危化品企业把着力点放在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际效果,严防走过场、走形式。要把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或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的危化品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3.危化品安全监管人员要掌握并运用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通用标准,提高执法检查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既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工具,也是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危化品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的有效手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特别是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人员要熟练掌握危化品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和评审通用标准,用标准化标准检查和指导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水

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篇9: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

二、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

三、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醒目,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四、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已明确需要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

五、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

六、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篇10: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7号)。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指明了方向,为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做好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快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通知》紧密联系我省工作实际,对推进依法治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作出了5个方面20项规定。

第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和标准建设。一是加快推动《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章规修订工作。二是健全安全生产地方标准体系。三是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制度。

第二、全方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是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依法加快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二是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三是进一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严格落实事故报告统计制度,严格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探索事故案例警示制度。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

第三、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一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和综合行政执法。二是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对查出的问题,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三是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同步协调发展。四是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五是健全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失信记录、“黑名单”、诚信信息公布等制度,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平台,实现各级政府及部门涉及安全生产的信用信息共享和结果应用。六是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推动建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七是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八是完善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一是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二是制订实施行政执法计划。各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三是强化严格规范执法。规范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细化分解每个环节的办理、审核、审批、监督责任。

篇11: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市(县)畜牧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直各有关单位:

确保我省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及GM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依法顺利开展,省局研究制定了《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和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7日 附 件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和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程序

确保全省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及GM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依法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5〕11号)、《河南省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办事指南》(河南省畜牧局公告第5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和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程序。

一、申请材料审核

新设立兽药生产企业或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换发、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的,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企业向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局递交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附件1)和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附件2)有关资料,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局依法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加盖行政公章,同时出具兽药GMP申请资料审核表(附件3,新设立的兽药生产企业除外)并递交至河南省畜牧局。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不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上程序递交兽药生产许可证换发申请。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申请材料受理及审查

申请企业应将申请材料递交至河南省畜牧局行政审批大厅。

不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随后将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转交医政药政处组织进行审查。

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的,申请企业需递交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有关资料。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随后将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转交医政药政处组织进行审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有关资料齐全的转交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技术审查。

三、兽药GMP申报资料技术审查

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对兽药GMP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填写《兽药生产企业GMP申报资料审查表》(附件4)。具体程序如下:

1、初审:由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完整性进行初审,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合格的组织兽药GMP专家进行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资料或退回申报资料。

2、审查:对初审合格的申报资料,按照登记顺序,由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组织兽药GMP专家评审会议进行集体审查,对关键性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审查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查结束后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应做出驳回申请或符合要求的结论。对做出驳回申请结论的申报资料,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应及时函告申请企业,并说明驳回申请的理由。申请企业如在20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补正相关资料或发现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将视情节分别做出驳回申请或在一年内不予受理验收申请的处理。申报资料技术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

四、兽药GMP检查验收

对做出符合要求结论的申报资料,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具体程序如下:

1、组成检查验收组。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从兽药GMP检查员库中抽取3-5名检查员,同时商请检查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发出抽调检查员通知,组成现场检查验收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指定。检查每家企业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检查员要严格遵守《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纪律》(附件5),专家费、差旅费、交通食宿补助费由省畜牧局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企业摊派或收取任何费用。

2、发出验收通知。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向申请企业发出《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同时通知企业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局。

3、选派观察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局派1名观察员代表当地畜牧局参加验收活动,配合并监督检查组工作,但不参加评议工作,其职责见附件6。

4、现场检查

(1)首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检查组全体人员、观察员、被检查企业法人、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及与检查范围有关的企业中层技术和管理人员。检查组长主持会议,介绍检查组成员、核对检查范围、宣读《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纪律》,检查组确定检查方案和检查程序、明确检查验收要求和注意事项、听取企业汇报。申请验收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如实介绍兽药GMP实施情况。

(2)现场检查和组织评议:按照检查方案,检查硬件和设施及其管理,包括厂区周围环境、总体布局、生产厂房(车间)的设施、设备情况、生产车间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仓储设施、设备及物料的配置、流转与质量控制、工艺用水的质量控制、空调系统使用、维护与管理、质量检测实验室设施与管理;对生产人员和质检人员现场操作进行考核;查看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文件,并对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座谈、考核,检查机构与人员配备、培训情况,生产设备、检测仪器的管理、验证或校验情况等。

检查组综合评定,拟定缺陷项目,撰写检查报告,提出是否推荐意见,按要求完成结论性材料,填写有关表格。

(3)末次会议:检查组长主持末次会议,检查组与企业交换意见,宣读检查报告和缺陷项目,听取企业陈述或申辩,双方共同签字。如企业对检查验收结论和缺陷项目有异议,可以向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反映或上报相关材料。

(4)检查验收结束后,检查组出具缺陷项目表和检查验收报告一式4份、检查方案2份、评定标准及其结果1份、检验报告1份。(附件7、8、9、10)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局和企业各留存1份缺陷项目表和检查验收报告。

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2份、检查验收报告2份、检查验收方案2份、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及其结果1份、产品检验报告1份、经签字的检查纪律1份、检查工作中有关费用报销明细表及票据(附件11,检查员签字),由检查组或观察员在现场检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寄交至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兽药生产企业负责人、观察员应对检查员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填写评价表(附件12),寄交至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5)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在河南省畜牧局门户网站对兽药GMP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检查验收结果为不推荐的,申请企业可以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兽药GMP验收申请。连续两次检查验收结果为不推荐的,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6)被作出推荐结论但存在缺陷项目须整改的企业,按照缺陷项目表进行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完成后向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局上报整改报告。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局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观察员参与),出具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附件13),由现场核查人员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在收到整改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连同整改材料一并寄交检查组长。

(7)检查组长对整改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附件14)并签字,连同整改材料、核查表报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8)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汇总兽药GMP申请有关资料和GMP检查验收材料,在收到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畜牧局医政药政处。

五、审查、签批及行政办结

1、不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事项,医政药政处组织进行审查,提出审批方案,报局长审签。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事项,医政药政处根据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提供的检查验收审查意见和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审查结论提出审批意见,报局长审签。

2、予以批准的,制作兽药生产许可证批件,通过行政审批大厅及时办结;不予批准的,通过行政审批大厅说明理由并按要求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3、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与申请人约定的方式送达。企业经办人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兽药GMP验收受理单到省畜牧局行政审批大厅签字领取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办理时限:28个工作日。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医政药政处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河南省畜牧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公告。

七、文件归档

医政药政处负责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及时交档案室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兽药GMP申请材料、检查验收资料、整改材料、结论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八、办理时限说明

河南省畜牧局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专家评审的,检查验收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20个工作日。评审期间如需停止计时,按照《行政审批暂停计时工作规范》执行。

附件:1.《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 3.兽药GMP申请资料审核表 4.兽药GMP申报资料审查表 5.兽药GMP检查验收纪律 6.观察员职责

7.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8.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表1:化药、中药 表

2:生物制品

9.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不符合项目表 10.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

11.兽药GMP检查验收/飞行检查费用报销明细表 12.检查验收组工作情况评价表 13.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 14.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

篇12: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

2008年,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现就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着眼于人的健康,立足于减少职业危害,旨在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真正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纳入重点监管范畴、列入重点工作计划,同时部署、同步推进、统筹考核;要落实责任,建立责任制,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纳入业绩考核范畴,逐级抓好考核与责任落实;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大投入,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和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要落实监管措施,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二、健全机构,理顺监管职能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积极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以围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精神为重点,切实加强省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的建设,理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要明确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室),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等;要加强与省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沟通协作,密切联系、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共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对地方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建设的指导和支持,积极推进市(地)、县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的建设,划转职能、建立机构、充实人员、开展执法,逐步建立并完善各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机制。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要针对本地区职业危害特点,重点加大对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化工等行业以及矿山开采、冶炼、水泥制造、皮革加工、制鞋、五金电镀、电子制造等企业作为检查重点,针对企业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等重要环节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抽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相关违法行为,建立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责任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

四、大力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和“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等新闻媒体,认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展览和论坛、组织知识竞赛、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等,普及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同时,要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一是加强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要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合理设置培训课程,重点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形势、任务、要求,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概论、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职业危害因素类别、危害机理及识别、评价和防治措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程序,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等知识点的培训。二是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要以不断提高和强化企业管理层职业安全健康观念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意识、强化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为重点,定期开展培训,使其了解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的政策规定,掌握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的措施和手段,深刻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对于促进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三是加强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培训。企业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安全健康知识,使其掌握操作规程,并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四是积极推进建立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制度。在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一线设立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通过开展岗位调研、执业人员能力建设、培训考核,加强企业基层职业健康队伍建设,推进企业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职业化。

五、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主体责任

企业作为职业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依法要对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认真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综合治理等措施,预防控制职业危害。

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设置或指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专业管理人员,完善内部相关管理制度,落实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并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要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并严格遵守“三同时”规定;要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估;要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易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并配

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积极培育和发展职业安全健康科技服务与技术支撑体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创新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机制,努力完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体系,要对辖区内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现状进行调研和需求分析,制定相关政策,整合已有资源、开发新资源,实施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制,并加强规划、监督与管理,促进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的完善。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积极开拓工作思路,努力创新监管体制和管理模式,为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努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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