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的汇报

关键词: 研究院 医疗保险 子女 水利水电

汇报是与我们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对于一项工作或者一个项目而言,汇报贯穿于任务的始终,但是在不同的阶段汇报的侧重点是不尽相同的,那么你明晰不同的阶段应该如何更好的撰写汇报吗?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补充医疗保险的汇报》,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补充医疗保险的汇报

关于职工子女补充医疗保险的说明

为了完善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医疗保障责任,经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双方协商,特为职工子女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内容如下:

投保规则:投保时须填写《健康告知书》,先天疾病或既往疾病属于责任免除。

一、参保条件

凡参加泰康人寿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其1—18岁子女可参加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

2004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04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保额: 1万元/人 保险费: 300元/人

四、保险责任

职工子女因疾病发生的门、急诊及住院费用泰康人寿按50%比例报销。2004年新增加的职工子女自元月1日开始后90天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责任免除。

五、报销范围

治疗费用:以泰康人寿《团体医疗保险特约》条款为准。

1、普通病房床位费;

2、手术费;

3、注射费;

4、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报销药品药费;

5、检查费,单项检查费用超过500元时,须事先通知泰康人寿(电话:66429988转3180,胡大夫),否则泰康人寿不予负责;

6、处置费、诊疗费;

7、输血、输氧费;

8、会诊费;

9、住院、转院救护车费;

10、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用、烧伤病房床位费。

六、责任免除

以泰康人寿《团体医疗保险特约》条款为准。

1、因遭受意外伤害门诊或住院治疗;

2、在非约定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

3、法定传染病:鼠疫,霍乱,细菌性、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淋病,梅毒, 白喉,猩红热,狂犬病,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

4、精神病;

5、爱滋病;

6、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不孕症、避孕和绝育手术;

7、流产或分娩;

8、健康检查、疗养和康复治疗;

9、美容、整形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10、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

11、牙齿治疗、手术和镶补;

12、安装假肢,购置轮椅、助听器和配置眼镜;

13、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14、使用各种蛋白制剂(含α-2β成份药品、转移因子、升白能)。

七、保险金的给付办法:

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每月收到水科院报销人员齐全的医疗索赔单证15日内,向乙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同时由甲方通过银行划帐的形式将医疗保险金划入报销人的“一卡通”帐户,并向水科院人事处提供理赔清单。

八、关于退保

对已发生或未发生理赔的职工子女均不退还保险费。

九、指定医院

1、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6、海军总医院

2、阜外医院

7、铁路总医院

3、同仁医院

8、儿童医院

4、天坛医院

9、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

5、积水潭医院

10、广安门医院

十、索赔所应提供的基本单证

(1)病历复印件;

(2)门诊治疗费用原始收据(药费须附处方、特殊检查,如B超、CT、胃镜等须附检查报告结果);

(3)非指定医院或非区、县级以上医院急病就诊,就诊治疗费用原始收据上加盖医院急诊章;

(4)住院费用收据及费用结算明细表;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以及出院小结和病历纪录;

(5)也接受其他保险公司或夫妻关系的另一方单位开具的分割单,原单据复印件需盖财务章。

一、其它:

(1)、对已发生或未发生理赔的职工子女均不退还保险费。保险期间内,不允许增加被保险人。

(2)、夫妻双方均为水科院职工,若缴纳600元保险费,其子女可享受100%比例报销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1万元/人。

(3)、职工子女上年医疗保险金赔付超过6000元,对其保险责任变更如下:

保险金

6000元/年,保险费300元/人/年 (4)、职工子女住院床位费最高限额40元/人/天 (5)、门诊用药、治疗费每人每天报销限额为200元(不含门诊手术费、检查费) (6)、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规定,对在北京市各医疗定点单位门诊就医所开的药品做出如下限定:急性病限3天药量;慢性病限7天药量;行动不便者限14天药量;特殊病患者(如尿毒症)限量30天。

药品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费用需自付10%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团体业务管理部

第二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说明2011

员工商业医疗补充保险说明

各位同仁:

鉴于目前新员工数量增多,为确保员工进一步了解商业医疗补充保险的相关规定,行政人事部就员工商业医疗补充保险说明如下:

一、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公司将为试用期满转正后符合条件的员工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具体以保险公司授理后生效日期为准)。

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包括:意外伤害、意外残疾、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疾病住院、疾病门诊等项目。

三、发生疾病门诊和住院时,对符合武汉市基本统筹医疗政策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将对员工自付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赔付。即就诊时使用本人医疗保障卡后,个人现金支付部分可享受理赔。一般情况下,牙科、美容、整形和角膜屈光成形用术等不在理赔范围内。

四、员工在办理商业医疗保险申请时,需提交就诊医院开具的病历(复印件)、发票(原件)、检查化验单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行政人事部领取理赔申请书并填写完毕后,一并提交至行政人事部,由我部负责办理理赔手续。

如有不详之处,可向行政人事部咨询,谢谢关注。

第三篇:员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细则及规定

一、投保范围:

1、意外+定寿:中国大陆境内人身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烧伤保障,保额5 万;疾病身故保额5 万元;

2、员工本人门急诊费用100%报销,保额1万元;

3、员工本人住院费用100%报销,保额5万元;

4、女性生育保障:100%报销,保额8000元;

5、每年不限次数报销,无起付线,无日限额。

二、不属于投保范围的情况说明:

凡曾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二级以上) 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二级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炎、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特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者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协议的被保险人。

三、报销须知:

1、普通疾病一次性门诊开药以7天量为限;急诊一次性开药以3天量为限;

2、员工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社保二级及二级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治疗;

3、因专科疾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可在本公司指定的相应专科医院治疗(但专科医院不可以就诊非专科诊疗项目);

4、员工因急诊或意外伤害需急诊或抢救时,可在任何社保范围内医院就诊;

5、若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要转院治疗的请通知保险公司,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四、报销所需提供材料:

疾病或意外门诊医疗:

1、填写报销申请书(此项工作由人力资源部专业人员受理);

2、原始医疗收据、处方、药品清单(含药品名称、单价、剂量)、 诊断证明;

3、病历复印件、化验单、检查报告、治疗费明细;急诊需要提供诊断证明并在收据处方上加盖急诊章;

4、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疾病住院医疗:

1、填写报销申请书(此项工作由人力资源部专业人员受理);

2、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收据及住院项目清单和药品耗用清单、病历复印件;

3、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注:首次报销员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反正面复印件,银行卡号复印件,详细的银行开户信息具体到XX支行并签字。

五、报销时效要求:

1、疾病门诊索赔时效90天,疾病住院索赔时效90天;

2、被保险人申请医疗给付时,应按时间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用、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索赔之后。

第四篇:企业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企业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必须是医保局和社保局购买吗?在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能否在税前扣除?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现阶段税法认可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仅指社保局和医保局收缴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财税[2009]27号文件把标准限定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专家分析: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叫企业年金。是符合强制实施的国家养老金之外的,由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具体说:(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不具有强制性和盈利性。而是一项企业福利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战略重要组城部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养老保障“多支柱”战略的重大制度安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国家养老金、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一起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是企业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企业保障制度,企业或职工承担因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产生的所有风险;国家或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不直接干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和基金运营,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则,依规监管。(3)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必须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必须已建立完善的集体协商机制。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有关规定:第五十条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五篇:外包装卸保险补充协议

甲方: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人: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终止。

第二条 补充协议额劳务内容、要求为:_乙方购买员工总人数70%的相关雇主险费用,按650元/人计算,乙方同意甲方从当月未结装卸费用中扣除。

第三条 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全日制用工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 650元/人(人民币)

第五条 乙方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购买装卸雇主险,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的费用。

第六条 乙方同意缴纳保险费用,可由甲方代为扣缴或自行购买。

第七条 甲方仅给予事故保险赔偿部分于乙方,差额及其它任何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中止的。

甲方(公 章)乙方(签 章):年 月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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