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关键词: 放射 辐射 防护 管理制度

第一篇:辐射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医院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1

四所楼镇卫生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1、强化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自觉配合并切实落实诊所内放射设备的使用安全,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2、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的运转。射线装置变更时及时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机房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3、采用放射诊断应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期间须接受定期培训,确保正确合理操作射线装置。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5、医用诊断X射线机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6、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掉电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7、对患者拍摄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对位,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

8、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机房内必须配备一套受检者防护服装,并按规定使用。

10、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示。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一、对使用科室提出的设备维修申请,维修人员应及时予以响应和处理。维修完毕后,维修人员应详细填写记录,并通知使用科室恢复使用。

二、无法解决的或疑难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三、急救设备,维修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扯皮,而应积极抢修保证临床第一线需要。

四、使用科室要按规定做好医疗设备的日常保养工作,并定期检查执行落定情况。

五、定期深入科室对所负责的仪器设备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六、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预防维修(PM),降低设备发生的概率。

七、对保修期内或购置保修合同的设备,要掌握其使用情况。出现问题时,及时与保修厂方联系,对维修结果做好相应的维修记录,并检查保修合同的执行情况。

八、应做好休息时间和节假日的维修值班,确保节假日和休息时间均能处理突发的维修要求。

九、保持工作区域的安全与整洁。保管好各种维修工具、仪器,防止丢失损坏。

十、定期召开业务碰头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学习,研究、分析维修中的疑难问题,交流维修心得。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一、放射安全管理小组在院长领导下,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实施放射科主任对放射安全管理小组成员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技术培训计划:计划对医师实行不同影像学方法的轮转学习,力求全面掌握影像学各种方法、以便发挥综合诊断的优势。鼓励高年资主治医师按人体解剖系统分专业深入钻研培养成某一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实施相对固定,定期轮转,掌握放射科各种设备的操作、使用,实现一专多能;科主任全面管理好各岗位人员的工作,有计划地安排好各级人员的专业培养和提高。

三、放射培训计划:工作人员准备参加河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组织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知识的培训;做到每个操作人员都进行培训,加强操作人员的辐射安全教育,增强操作人员在辐射工作岗位的可调节性,做到辐射人员轮流上岗,尽可能达到“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所有从事辐射的工作人员每年接受法律法规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教育。 监测方案

一、积极配合、协助环保、计量等职能部门对医疗设备进行检测。

二、定期对设备辐射情况进行监测,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发现辐射量超标对环境或工作人员构成危害的立即上报。

三、对工作人员剂量计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发现辐射量超标者立即通知本人并按规定进行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则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为使本单位一旦发生放射诊疗事件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及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放射事件应急处理机构与职责

(一)本单位成立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放射事件的应急处理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陈峰副组长:彭冬冬成员:杨顺强应急处理电话:0378-4282525

(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1、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情况进行自查和监测,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至院办并落实整改措施;

2、发生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应启动本预案;

3、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

4、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5、负责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具体方案的研究确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6、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或其它工具、方法迅速估算受照人员的受照剂量。

7、负责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

三、放射性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

(一)迅速报告原则;

(二)主动抢救原则;

(三)生命第一的原则;

(四)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

(五)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

四、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三)事故处理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

(四)各种事故处理以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放射影像科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放射科岗位职责

1、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科研、教学、医院感染管理、行政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努力完成医院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指令性任务,认真接受医院领导及职能科室的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2、制定本科工作计划,业务发展计划及质量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月、季、完成总结汇报,反馈并加以完善。

3、根据本科任务和人员情况进行科学分工,保证对病人进行及时的诊断和治疗,保证医疗质量。

4、定期主持集体阅片,审签重要的诊断报告单,参加临床会诊和对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经常检查放射诊断、治疗和投照质量。

5、经常与临床科室取得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6、组织本科医务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的意见,学习、使用国内外的先进医学技术,开展科学研究。督促科内人员做好资料积累与登记、统计工作。

7、担任教学工作,搞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

8、负责组织本科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地减少医疗纠纷和投诉。

9、确定本科人员轮换、值班和休假。

10、审签本科药品器材的请领与报销,经常检查机器的使用与保管情况。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一、从事X射线检验工作的人员须经卫生部门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射线检测工作。

二、从事X射线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专业和防护知识训练,提高防护的自觉性。

三、从事X射线检测工作的人员操作前,必须综合具体情况,佩带防护用品,作好个人防护。

四、从事X射线检测工作的人员操作前,须在人体表面具有代表性的部位上,佩带个人剂量计,进行个人受照剂量监测。

五、任何新的X射线机交付使用前或现有装置发生任何改变后,都需要对工作场所进行综合的引起外照射辐射声的监测,以便为制订常规监测方案提供依据。

六、 X射线机控制器与管头的连接电缆不短于20m,且工作时控制器与管头的距离应尽可能远。

七、 X射线机进行高压接通时,应悬挂警示灯,并明确告诫无关人员不得在照射室附近逗留。

八、任何与X射线检测无关的人员未经射线防护负责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进入射线辐射区域。

九、 X射线机需设有接地保护装置,接地电阻小于0.5欧姆。

第二篇: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放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

二、 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明确由XXX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并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监督和管理。

三、 在使用射线装置前,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及《放射诊疗许可证》,审批、取证后,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四、 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应佩带个人剂量计;合理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五、 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设置放射性标志、警示灯;定期对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

六、 单位每年对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方案。

七、 辐射事故发生时,严格以《放射事故报告制度及应急处理方案》中的方案进行处理,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发生后由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总结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加以落实,以防发生同类事故。

XXX医院

第三篇: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放射源运输、存放、安装检修、使用和废放射源处理的安全规定,保障职工的人体健康和安全,防止造成辐射污染事故。根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部门和个人从事管理、储存保管、安装检修。

第四条

各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各公司总经理是公司辐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控股环保管理部负责辐射安全的统筹管理,各产业公司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公司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车间主任及项目部项目负责人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保卫科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出入厂区的门禁及探伤期间厂区周围的保卫。新项目探伤作业,项目负责人是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现场第一责任人。车间技改检修探伤作业车间主任是辐射安全管理现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各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是公司放射安全管理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公司特点,制定放射工作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放射工作安全防护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明确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职责;

(二)负责公司放射工作安全防护的监督管理,办理公司范围内《辐射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等相关证件,负责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对放射源实行登记;

(三)负责对本公司辐射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放射工作场所定期进行放射安全防护检测、检查和环保审核验收等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放射源、射线装置及外来施工队射线装置保存、保管的安全性;组织公司内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

(四)负责对放射源运输、保管、安装、检修和使用过程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组织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个人剂量监测(个人计量检测至少三个月一次),并持证上岗;公司级辐射安全培训,每季度至少1次,车间或部门培训每月至少1次。新员工入司培训必须进行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危害等相关培训;

(六)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

(七)组织和参加公司新建、扩建、改建放射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三同时”全过程的监督、审查工作;协助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及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登记及核查工作;

(八)制定并落实辐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 练,半年至少1次;

第三章 辐射安全许可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必须进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经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前必须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工作必须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未经培训取证、登记的,不得从事放射工作; 第九条 废放射源处理

放射源的报废、封存和处理,由生产车间提前3个月向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环保主管部门报控股环保管理部办理报废相关关手续,并对其存放、运输等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和保卫。

第十条

在购买放射源或射线装置时,购买公司必须与销售公司签订《废源回收协议》,合同中明确规定废源回收方式和回收价格。 第十一条

各公司环保主管部门负责《辐射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更换,有效期四年,持证人员在证书到期后仍从事辐射相关工作的,请于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内组织再次培训。

第四章 辐射防护管理

第十二条

涉及辐射活动的公司环保主管部门和车间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辐射工作的卫生防护和个人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一)明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

(二)制定并实施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三)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应当贴有电离辐射标志,划出安全防护区域;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入侵报警装置和监控装置。

(四)应委托经资质认证的辐射卫生检测机构,定期对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及射线装置、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性能等进行经常性检测;组织放射作业人员的培训和个人剂量监测、评价等工作,并应当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妥善保存。

(五)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

(六)放射工作场所的剂量监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定期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七)任何部门或个人从事放射工作时,必须严格控制照射剂量,防止对人体造成伤害。

(八)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带合格的个人剂量剂和佩带辐射报警仪,严禁弄虚作假。

(九)制定并落实辐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

(十)公司各部门或单位不得雇佣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十一)保卫科严格把控放射源或射线装置进出、入厂区,探伤期间周边厂界的保卫。

第十三条

严禁无资质单位对含放射源设备或射线装置进行维修、拆除安装等作业。安装检修单位在本单位区域内对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设备运输、安装、调试时,以及检修时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均需向本公司环保主管部们申请,并有专人负责,严格登记;辐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专人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放射防护区域或进行交叉作业。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辐射源有关部件后的设备,启用应当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全过程应有放射防护人员现场监护 。

第十四条 外来施工人员探伤作业

(一) 外来探伤队伍进厂前五天到各本公司环保主管部门进行详细登记备案(如探伤放射源明细表、探伤许可证、工作人员上岗证和操作证、应急预案、辐射管理制度,包括进出厂的时间,并确认使用放射源的探伤队伍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探伤队伍撤出前五天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在公司备案完成后,出具备案证明。

(二)外来探伤作业时,需办理《探伤作业票》;划定放射防护安全区域,拉警戒绳,挂警示标志或警示灯并在公司内部张贴公示,告知全体员工;并在放射警戒区外有放射防护人员现场监护。

(三)《探伤作业票》由本公司环保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负责审批,探伤公司、探伤作业所在车间或项目部等部门负责会签;《探伤作业票》不得涂改、代签,应妥善保管;作业时按《探伤作业票》确定的作业时间、作业地点、安全措施等严格执行;超出《探伤作业票》范围、时间等,必须重新办理票证,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第十五条 辐射源的安全保卫

(一) 加强放射源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放射源的失窃、泄漏及火灾等案件、事故的发生。

(二) 发生放射源被盗、丢失情况时,在保护现场的同时,一小时内向本公司环保主管部门及控股环保管理部报案,并协助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寻找放射源的下落。

(三) 在发生操纵杆扭断、卡死等事故时要立即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系,防止事态扩大。

(四)带放射源的设备或设施在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消防队和环保主管部门,以便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放射事故。

第五章 放射事故管理

第十六条

放射事故按人体受照射剂量或放射源活度分为轻微事故、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依据控股《事故管理制度》判定,混合放射事故按其中最高一级判定。对放射事故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第十七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向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报告,环保主管部门分别向控股环保部、县环保局和公安局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放射事故,事故单位在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保护、封锁事故现场,控制人员、车辆不进入泄漏区;同时协助做好泄漏事故处理工作。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事故单位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在指定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对在放射源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被采纳者及在辐射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按《员工守则》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控股环保管理部将对环保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考核,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员工守则》处理。

(一)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之规定:缺少有关辐射管理制度文件、未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未按时检测个人剂量剂、未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及监控设施等有关十二条规定的每次每项负激励200元。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之规定:外来探伤施工队未进行备案作业、未办理探伤作业票擅自作业、安全措施未落实等违反十四条中任意一条规定者,降级一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责任者,公司将视事故情节及后果轻重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专业术语界定如下:

(一)放射性同位素,是指公司生产装置中使用的放射源。

(二)射线装置,是指公司各部门或单位使用的工业X射线探伤机、γ探伤机、X射线衍射仪和分析仪等。

(三)放射作业人员,是指公司从事超过放射性豁免限制的职业照射实践的人员。

(四)放射事故,是指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辐射源失控引起的丢失放射性同位素、人员超剂量照射和放射污染等异常事件。 第二十三条

辐射污染防治中涉及职业卫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控股环保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 1. 探伤作业票

第四篇:辐射安全防护和管理制度

一、 全体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现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 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明确由莫志伟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并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监督和管理。

三、 在使用射线装置前,向环保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环保局审批,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许可证有效期(5年)满,需要延续的,于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环保提出延续申请;购买新的射线装置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保部门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投入正式运行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登记内容或终止放射工作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颁发辐射许可证的环保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或注销手续;射线装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间破损,及时向环保部门做好射线装置档案的注销登记,不随意处置。

四、 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获得培训合格证后,方上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并每2

年组织复训。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五、 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体检结果由科主任存档;辐射工作期间,辐射工作人员应佩带个人剂量计,每季度接受剂量监测,尽可能做到“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监测结果由主任负责记录,并存档;合理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发放相关津贴、加强营养。

六、 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设置放射性标志和防护警戒线,报警装置或者工作批示灯;已鉴定委托检测合同,每年定期对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拟配备监测仪器以及剂量率仪器。

七、 单位每年对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每年1月20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并抄送省级环保部门,由主任负责。评估报告包括射线装置使用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八、 辐射事故发生时,严格以《放射事故报告制度及应急处理方案》中的方案进行处理,必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

辐射事故发生后由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总结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加以落实,以防发生同类事故。

秀洲区王店人民医院

2009.2.14

第五篇:辐射安全防护和管理制度

伊川县平等乡卫生院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放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

二、 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明确由何宏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并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监督和管理。

三、 在使用射线装置前,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及《放射诊疗许可证》,审批、取证后,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四、 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应佩带个人剂量计;合理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五、 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设置放射性标志、警示灯;定期对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

六、 单位每年对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方案。

七、 辐射事故发生时,严格以《放射事故报告制度及应急处理方案》中的方案进行处理,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发生后由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总结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加以落实,以防发生同类事故。

伊川县平等乡卫生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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