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共6篇)
篇1:全国企业信用征信系统
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以全国各级工商、税务、质检、安监、纪监、审计、统计、公安、法院、司法、商务、民政、环保、卫生、农业、林业、水务、物价、住建、文化、教育、财政、国土等国家54部门7年来依据《国家信息公开法》发布的数亿条对企业监管信息为基础,吸纳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金融、主流媒体及实名制下广大消费者发布的评价信息,依法为2000多万家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对企业整体信用状况进行客观、动态记录。以跨行业跨区域、覆盖全国、标准统一、数据动态等强大优势,提高市场透明度,克服了由单一部门、单一行业或区域性评选、信息披露的局限性。
信用档案,是企业获得信任、促成交易的基础,也是大众消费、合作交易、招聘就业、政策扶持、市场执法、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银行信贷、民间借贷等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消费、交易保障体系。现依据11315数据,对赣州电子行业排列前二十名企业进行信用排名,让广大消费者通过查看企业历史信用记录,突破“迷雾”,通过对行业信用排名,选择信用度较高的商家,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排名 企业名称 信用分值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 30
于都怡信电子有限公司 26 江西以泰电子有限公司 24 全南三扬电子有限公司 20 高美(安远)电子有限公司 20 信丰福昌发电子有限公司 20 江西东芝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20 赣州立达电子有限公司 16 赣州良音电子有限公司 14
赣州市英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2
赣州创普环球电子有限公司 10
百得利(龙南县)塑料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10
江西省安远县明茂电子厂 10
赣州诠胜电子有限公司 10
兴国金龙高科技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10
富佳电子(兴国)有限公司 10
赣州超樱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10
信丰永兴电子有限公司 10
格棱电子科技(赣州)有限公司 10
于都于达电子有限公司 10
篇2:全国企业信用征信系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信用风险,规范企业征信业务管理,促进企业信贷业务发展,保障企业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系统,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报送、维护的活动。包括: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山西省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授权,建立、完善用户管理体系,查询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二)受理、查询企业客户信用状况及相关信息;
(三)受理、核查及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四)与企业征信系统有关的指导及检查;
(五)征信分中心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含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经营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往来金融机构等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农村信用社提供的企业在贷款、担保、保理、票据贴现、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在经济社会管理和经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县联社包括全省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企业征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逐级管理”的原则,省联社信贷管理处是企业征信系统管理的牵头部门,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是企业征信系统的技术保障部门,办事处(市联社)和县联社的信贷管理部门是企业征信系统的主要管理和协调部门,办贷网点是企业征信系统的应用部门。
第八条 省联社信贷管理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检查、考评、维护及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等;
(二)负责对办贷网点录入的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三)负责向征信中心报送农村信用社企业客户的基本信息及信用交易信息;
(四)负责与征信分中心沟通协调,反映全省征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负责企业征信系统机构、用户的管理及宣传培训;
(六)根据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考核全省农村信用社征信数据的质量;
(七)负责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八)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九)负责企业征信系统标准接口的升级更新;
(十)负责征信分中心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九条 省联社科技中心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企业征信系统相关硬件的升级、管理和维护;
(二)负责保障企业征信系统网络畅通;
(三)负责企业征信系统其他需要技术支持的工作等。第十条 办事处(市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落实企业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根据日常工作特点,制定辖内企业征信系统工作细则,完善部门分工、人员配备、权限设臵等具体管理要求;
(二)负责与省联社沟通协调,反映全市征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负责全市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的管理及宣传培训;
(四)负责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五)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六)负责完成省联社及当地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十一条 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落实企业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完善部门分工、人员配备、权限设臵等具体管理要求;
(二)负责与办事处(市联社)沟通协调,反映辖内征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负责辖内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的管理及宣传培训;
(四)负责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五)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六)负责完成办事处(市联社)与当地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十二条 办贷网点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办贷网点是客户信息的源头机构,负责企业客户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等基础数据的录入和维护工作,必须保证数据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二)负责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三)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四)负责完成县联社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章 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
第十三条 征信系统用户管理
(一)用户的分类
农村信用社使用的征信系统采用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办贷网点四级用户管理体系,逐级设臵管理员用户,本级设臵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其中数据上报用户只需省联社设臵,办贷网点不设臵管理用户,办贷网点查询用户由县联社设臵。
(二)用户的创建
1、省联社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需经信贷管理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创建或变更。管理员用户由征信中心创建或变更,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由本级管理员用户创建或变更;
2、办事处(市联社)管理员用户须报省联社信贷管理处同意后,由信贷管理处创建或变更;县联社管理员用户须报办事处(市联社)同意后,由办事处(市联社)创建或变更,并报备省联社。
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查询用户须本级业务主管批准后,由本级管理员创建或变更,并逐级报备省联社;办贷网点查询用户须经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县联社创建或变更,并逐级报备省联社。
(三)用户的权限和职责
1、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同级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及下级管理员用户,不能越级管理,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及启用用户、重臵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等。
2、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征信中心报送征信数据,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报文处理结果查询、反馈报文下载、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3、查询用户: 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及异议处理等,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档案资料的整理、存档及保管、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数据的受理、核查及处理、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修改登录密码等。
(四)用户安全管理
1、管理员用户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所有用户调离岗位,管理员应立即停用该用户,各级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用户基本信息有变动时,应及时向上级管理员用户提出修改本人信息申请,填写《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附件1),管理员用户应根据变更表修改该用户的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各机构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2),以备征信分中心及本系统上级机构检查。
2、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设臵“公共用户”。
3、查询用户必须对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情况如实登记《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附件3),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所有用户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信息。
4、用户创建后,用户本人应立即修改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并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密码,应至少一个月修改一次密码,确保征信系统的安全。
5、用户创建后,省联社应向征信分中心备案;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应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逐级报备省联社,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6、省联社管理员用户发生变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征信分中心申请变更备案;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办贷网点用户发生变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变更备案。
7、所有用户停止操作时,必须按要求退出系统。第十四条
省联社信贷管理处应分别配备2名系统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查询用户;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应配备2名应用环境维护人员;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应分别配备2名管理员用户和查询用户;办贷网点应配备2名查询用户。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人员设臵应区分A、B岗,A岗必须为专职人员,B岗可以为兼职人员。
第四章 数据报送
第十五条
省联社按照征信中心规定的数据报送格式,坚持“一口出”原则,统一向征信中心报送数据。
第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数据源出自信贷管理系统的企业客户信息及相关信用交易信息。各级农村信用社要确保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信息、授信额度、贷款发放及不良贷款数据等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保证企业征信数据能及时、准确、完整向征信中心报送。
第十七条 省联社根据征信中心要求,采取T+1方式定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不定期报送异议信息处理数据。
第十八条 省联社将事先对已开通短信提示功能的客户,以短信形式事先告知产生不良信息主体;对未开通短信提示功能的客户,省联社事先将不良信息名单逐级下发到各办贷网点,收到不良信息名单的机构应采取电话、信函或其他形式告知信息主体,告知事项应在10日内完成,并在10日内将告知结果逐级报告省联社。最终由省联社向征信中心报送企业不良信息。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采集、报送和使用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信息不需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这些信息属企业信息的一部分,不属于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省联社收到征信中心的反馈报文后,应及时加载,同时对错误数据进行处理后再上报,直至报文上报成功。
第五章 数据查询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向企业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一)审核企业贷款、保理、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等业务申请的;
(二)审核企业作为担保方的;
(三)特约商户开户申请及风险管理的;
(四)受理法人、其他组织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审核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五)企业提出贷款申请或作为担保方,审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信息的;
(六)对已发放的企业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七)处理征信异议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之外,农村信用社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时应当事先取得被查询企业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需签署《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附件4),同时提供企业贷款卡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备查。被查询企业无法提供有效贷款卡和相关人员身份证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各机构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时,须经查询机构业务主管审批同意,方可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机构应建立《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详细记录查询内容、审批人、用途等相关信息。其用途只限于进行贷后管理的此笔信贷业务,查询期限为此笔信贷业务发放后至该笔信贷业务结束。
第二十四条 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费用根据各机构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记录为准。缴费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工作中知悉的企业信用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企业信息,不得因为疏忽大意等过失泄露企业信息,不得向与信息主体无关的第三方泄露企业信息,不得公开其所持有的企业信息,更不得违法对外提供和出售属于企业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查询机构未经信息主体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查询机构应当按照与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七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应定期对辖内机构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信用报告查询和使用合法合规。
第六章 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异议是指与全省农村信用社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客户,认为我社(行)向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信息在信用报告中存在错误、遗漏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权向农村信用社或者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更正。
第二十九条 异议处理是指全省农村信用社根据征信中心转发或客户直接申请,受理、登记、核查、答复及更正数据,解决客户异议的全过程。
第三十条 省联社将不定期向辖内机构转发征信中心反馈的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核查函。收到异议核查函的机构,应直接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的办贷网点开始核查,按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由办贷网点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更正处理,处理完成后逐级报告省联社,由省联社生成重报报文报送征信中心。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但办贷网点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无法处理,需更正的,办贷网点应逐级向省联社上报《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数据更正申请表
(二)》(附件7),经省联社审核同意并更正数据后,由省联社数据上报用户生成重报报文报送征信中心。
经核查,借款人贷款本息已结清但征信系统内仍有未结清贷款记录且无法更新、借款人贷款本息已结清但征信系统内借款人或担保人主体信息错误且无法更正,需删除的,办贷网点应向县联社提出申请,县联社填写《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删除征信数据调查报告》(附件10),由办事处(市联社)向省联社出具《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删除征信数据申请表》(附件9),经省联社审核同意后,由省联社数据上报用户生成删除报文报送征信中心。
经核查,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办贷网点应明确回复核查结果,由征信中心取消异议标注;
经核查,仍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办贷网点应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予以记载。
第三十一条 省联社收到征信中心可疑数据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启动核查程序答复。核查机构收到上级机构可疑数据复核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启动核查程序答复。
第三十二条 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要严格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异议申请
1、若客户对自身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可向与其发生业务的办贷网点提出异议申请。
2、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有接收异议申请,对异议信息进行调查的责任。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受理客户提出的异议申请时,应在客户同意的条件下,可引导客户到发生业务的办贷网点直接提出异议申请。办贷网点应主动直接受理客户异议,并要保证及时处理上级机构转来的客户异议申请。
3、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企业的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附件5),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其他证件原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附件6)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并留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备查。
4、接收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对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5、接收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限。
6、受理客户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在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中登记和确认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受理机构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在企业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
异议信息不存在的,受理机构应直接或通过受理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回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7、受理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提出异议申请2日内完成异议登记和确认。
8、各级农村信用社受理涉及辖内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进行异议标注和审核。
9、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办贷网点都有受理和处理异议的义务。各级农村信用社应设专人负责异议处理业务,并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不得无故拒绝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提交异议申请。处理客户异议数据时必须使用统一的异议申请及回复函。
(二)异议核查
1、接收异议信息核查通知的农村信用社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首先应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对其输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确属输入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未发现输入信息错误的,应将核查结果通过征信系统报送征信中心。
2、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应将核查结果和有效联系方式通过企业征信系统的异议处理子系统发送至征信中心。
3、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经核查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如实回复核查结果。更正信息后,由省联社数据上报用户生成重报报文报送征信中心。
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经核查确认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明确回复核查结果。
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经核查不能确认核查结果的,应如实回复核查情况。
4、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应确保核查回复内容清楚、明确。征信中心将对受理机构核查回复结果予以核实。对符合回复要求的,予以接受。对不符合回复要求的,不予接受,并且征信中心将视同农村信用社未作回复。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应对不符合回复要求的异议信息重新进行核查和回复。
5、接到异议信息核查通知的农村信用社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回复。
(三)异议处理
1、接收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提供《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见附件8)。
2、客户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受理异议信息的农村信用社应告知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更正结果。
3、客户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征信中心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受理异议信息的农村信用应在书面异议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
4、客户异议信息经过异议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受理异议信息的农村信用社应在书面异议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
5、经核查确认客户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或更正处理结束的,受理异议信息的农村信用社应取消对异议信息的标注。
6、受理异议信息的农村信用社应在核查结束后4日内,通知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领取《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
第三十三条 异议处理结束后,如企业仍需要对异议信息进行说明的,受理机构应允许企业提出添加信息主体声明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添加信息主体声明,应填写《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附件11),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其他证件原件、《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供查验,并留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备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主体声明的,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其他证件原件、《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供查验,并留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备查。第三十五条 受理机构应对接收的信息主体声明申请的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三十六条 受理信息主体声明申请的机构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的5日内,通过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信息主体声明内容。
第三十七条 受理机构应在接到信息主体声明申请之日起5日内核实信息主体声明。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添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所有查询、异议处理业务的相关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和保管。
纸质档案资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原件、《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原件及《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等。
第三十九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应设有专门的档案柜存放查询及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并做好档案资料存放地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四十条
要借阅查询及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必须经业务主管书面审批同意,并登记《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征信档案资料调阅登记簿》(附件12),否则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四十一条 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合规性检查,检查内容应涉及制度建设、管理落实、岗位设臵、人员配备、报告查询、异议处理等。检查结束后应形成工作报告,并报省联社牵头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对相关部门和辖内机构人员进行企业征信业务的培训。培训应采取现场授课、视频讲授相结合的方式并进行考试。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严格按照《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农村信用社及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配臵各类用户、未定期修改用户密码、混用用户或设臵“公共用户”,造成客户信息泄露或其他不利影响。
(二)因自身疏忽大意等过失导致录入数据错误,造成信用报告失真;与客户串通,擅自篡改或删除数据,造成信用报告虚假。
(三)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向征信系统报送企业不良信息;未征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向征信系统报送信息或向其他主体提供或出售信贷信息;
(四)因自身疏忽大意等过失泄露相关信息,或因过失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导致信息泄露;
(五)未经信息主体书面同意,向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信息;
(六)在收到信息主体认为其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异议后,未按照相关规定时限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未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在核查和处理后,对于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未予以更正;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未记载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
(七)对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检查和调查,采取暴力、威胁、纠缠等手段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进入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阻止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阻止执法人员查阅和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信息系统等;对拒不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或被调查事件有关的真实文件和资料,或隐瞒、阻碍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材料,甚至对其进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篇3:中小企业信用评定与征信法律问题
信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发展, 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无论是发达国家, 还是发展中国家, 担负国家经济力量的主体, 构成一个经济社会真正脊梁的是为数众多的中小型企业。中小企业在我国所有企业总数中所占比例可达90%以上, 在这样一个庞大的主体中却存在着非常严重的信用不足问题。主要表现在:
1、融资信用不足
融资信用不足, 直接表现为中小企业融资难。目前,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 大部分中小企业无法通过证券市场这种直接融资方式进行融资。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方式仍然是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但是目前的大环境是整个社会都陷入了信用危机, 受这样的大环境影响, 中小企业在从事经济活动时也屡屡出现信任透支的现象。一部分中小企业没有引起对融资信用的高度重视, 没有恪守信用按期偿还贷款, 这便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整个中小企业群体的信用形象;还有一部分中小企业不具有贷款的偿还能力, 信用风险比较高, 银行针对这部分企业不想放贷。
2、商业信用不足
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 大部分的经济贸易和商品交易活动都发生在中小企业之间, 中小企业一味追求成本的节约和销售量的扩张, 经常利用委托、代理、合同、承诺、甚至复代理等信用交易方式。但事实上, 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信用交易的背后是大量的违约行为。
3、生产信用不足
生产信用不足主要表现在企业违背《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 为了追求暴利而欺骗消费者, 以次充好, 以假乱真, 隐瞒事实真相。在生产期间, 使用假冒伪劣甚至有毒有害的原材料, 不具备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认证, 蒙骗坑害消费者。
4、财务信用不足
财务信用不足是中小企业信用不足的一个最重要的表现。绝大部分中小企业都提供过虚假财务报告, 这些中小企业为了偷逃税款, 经常与审计、会计机构串通起来, 为了达到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的目的而制作一些不真实的财务数据, 蒙骗交易相对人、投资者、银行和一些管理机构, 造成相对人的巨大损失、资本金的大量流失和银行的误贷。有的中小企业虚设分公司, 开立不同的多个账户, 从而实现套利。企业财务信用的不足主要原因在于企业自身, 但会计师审计师行业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它的危害同样是非常严重的。
当前, 我国的中小型企业一般没有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和人员, 缺乏对企业财务信息准确性和真实性方面的有效监督, 即使在较为健全的财务制度下, 信息的真实性也难以保证。如:在受理贷款卡申请发放行政许可业务中, 发现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情况时有发生, 其原因是企业财务报表不规范或根本就没有财务报表。
5、企业不讲诚信, 并不会受到严厉制裁
企业信用不足不讲诚信与整个社会大环境信用缺失有着密切联系, 道德因素的制约力本来就比较弱, 在整个社会诚信观念淡漠的情况下就更发挥不出什么作用,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然而法律在这方面并没有什么明确的严厉的制裁措施, 在利益的驱动下, 为了追求高额利益, 某些企业便将诚信抛于脑后, 出现了严重的信用不足。
二、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征信的困境
中小企业信用的不足, 不仅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也将中小企业信用评定监管的征信工作导入困境。主要体现在:
1、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存在诸多法律空白
第一, 中小企业征信成本过高。其主要原因在于对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市场价格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导致征信数据市场价格难以把握。
第二, 征信数据获得的渠道和手段不合法。目前, 征信公司获取中小企业信用数据的渠道主要有三方面:一, 公开获取, 通过公开渠道报纸、杂志、电视等新闻媒体获取;二, 直接获取, 直接对中小企业进行调查从而获取信用信息;三, 间接获取, 可以从政府部门、银行、税务局、工商局等机构获取。但现实情况是法律没有规定三种渠道的相对人有公开信用信息的义务, 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处于相对封闭状态, 这就导致征信公司经常采用非法手段去获取信息, 使信息收集难度加大, 增加了信息收集的成本, 另一方面也使征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 失去了征信的意义。
第三, 征信数据不能公平享有。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以规范, 不正当竞争日益严重, 市场秩序受到严重破坏。某些征信公司与工商局、税务局、银行等政府部门有特殊关系, 利用这些关系, 只需付出较低成本就可以顺利地获取准确的有价值的资料, 而有些征信公司却找不到关系没有“天然”优势, 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地位。从而导致了征信数据享有的不公平性。
第四, 征信数据征集管理的从业人员人数、素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规范。从整体情况来看, 征信数据征集管理的从业人员人数较少, 整体素质较低, 基本上都是低学历人员。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不健全, 进入征信市场的门槛过低。这和征信工作的本质大相径庭, 征信工作从本质上讲需要采用高超的专业调查手段和数据分析技术, 去伪存真, 保证信用报告的高可信度, 与之相适应, 要求高素质人员。目前现实中由于法律的缺失无法实现这一点, 这就会提高收集成本, 降低可信度, 进而影响到该行业的发展。
2、中小企业征信数据的开放方面, 现行法律规定还存在盲区。
开放化和商品化是企业征信体系运转的基本前提。开放, 指企业和消费者个人或其他组织等拥有信用信息的市场主体, 基于获得信用交易和接受市场监管的目的, 在特定条件下必须披露自己的信用信息;商品化, 即征信公司这种信用商业化的机构——把所搜集到的各种信用信息, 经过加工整理从而形成信用评价报告并提供给用户。目前中小企业征信数据的开放方面, 现行法律规定还存在盲区, 由于法律规定很不明确, 征信数据开放的范围和方式方法没有办法界定, 中小企业在我国企业中所占比重很大, 现实中存在征信数据保密的传统习惯, 有些中小企业自我保护意识非常强, 不愿公开数据, 也不知道应该公开何种数据, 这就导致数据开放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很难平衡, 有些中小企业会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征信数据, 这就使直接从企业本身获取信息的渠道受到阻碍。另外符合国际惯例的中国企业资信调查报告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财政、税务、银行、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等政府和业务部门, 这些部门对信息实行垄断, 除商业银行和工商部门极个别信息有偿对外公开外其他都不对社会公众开放。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客户具有保密义务, 规定对于单位存款, 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表明, 即便是有望公开的个别有偿信息在获取时同样会受到这样那样的限制。商业银行保密义务在《海关法》和三大诉讼法等有关法律中有例外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等机关依法享有查询权, 除此之外的个人、其他组织均无权查询。从现有的这些规定可以看出, 企业的资信状况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不能向征信机构开放。
三、中小企业信用评定与征信法律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 营造诚信氛围
在地方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中, 中小企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作为地方政府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 在制定政策与日常管理中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诚信氛围, 从而推动中小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要实现这一目标, 政府应从正反两方面入手:提倡赞扬好的, 监督打击坏的。首先政府要讲诚信, 做出表率从而带动中小企业规范信用行为;其次, 对于不讲诚信的企业要严厉打击, 制定出具体的制裁措施。
2、建立并完善中小型企业风险揭示制度和资信调查体系
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不同, 中小企业没有信息披露制度或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不能提供可信度较高的信息, 这就导致了非常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况的产生, 因此, 需要建立风险揭示制度。银行或信用评级机构可以利用其本身存在的组织优势, 通过一些信用组织购买收集企业信用信息, 传输给银行或其他使用者, 建立商业化运作的信用管理制度, 完善中小型企业资信调查体系。
3、培育独立、公正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构
就我国目前的信用评级机构来看, 绝大部分是从政府内部的资信评级委员会或银行系统内部的评级机构演化而来, 在人员、业务性质、资金各方面都与原来的机构保持着各种各样的联系。但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 它要具有中立性和公正性, 这样才可以实现评级过程的独立、科学和权威。为了达到这一点, 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并完善与政府部门相对独立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构;其次, 应当积极借鉴国际评级机构的经验, 学习如返回检验、跟踪评级、违约统计等有关技术;再次, 评级机构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 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是对现有人员进行培训二是引进评级方面的一些专家人才;最后要落实客观、独立、公正的评级精神, 努力提升评级水平, 树立权威的评级机构形象, 从而赢得投资者的信赖。
4、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保障中小型企业信用评级业的发展
要促进中小型企业信用评级业的发展, 首先要有政策和制度的保障, 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各个法的渊源入手, 保证每个效力层级的法都有相关的规定, 增强可操作性。同时还要考虑信用评级在各个法律法规中的衔接问题, 做好配套的法制建设。可以从监管主体、市场准入、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评级依据等方面入手制定法律法规。建立起涵盖生产、融资、商业、财务信用活动等各方面的完整的法律法规支持体系。
5、完善监管体系, 有效监督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构
结合我国现有的信用环境, 对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可以分两步走:在信用评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实行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 可以让信用评估机构保留一定的垄断性, 从而避免信用评估机构的恶性竞争。监管主要包括信用评级业务的许可制度和“淘汰出局”制度。对评级结果要进行复审评价, 对违规操作的评级机构, 取消业务资格, 对评级质量高的评级机构要鼓励其发展, 鼓励其扩大规模。当信用环境完全市场化之后, 再逐渐打消这种垄断性, 由市场调节为主, 由政府监管作为补充。
参考文献
[1]孔英杰:《企业信用评级方法探索》, 首都经贸大学。
篇4:全国企业信用征信系统
山南地区地处西藏南部,雅鲁藏布江中游,因地处冈底斯山脉以南而得名,行政区划面积7.94万平方公里(含印占区2.87万平方公里),平均海拔3500米左右,辖内共有12个县,82个乡镇,554个行政村,农牧区人口数298184人,占地区总人口的87.4%。农牧户73662户,农牧户人口占地区人口的90%以上。截至2013年9月底,山南地区已建立信用档案的有66078户,发放《农牧户贷款证》66078张,贷款发证面89.7%,使用率98.2%。山南地区金融机构和各级政府积极推动农牧区信用体系建设,成但是在采集和整理农牧户信用信息过程中,仍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一)经济金融环境落后,农牧区金融体系发展不良。随着农牧民群众经济收入伴随着地区经济发展,同享改革成果及国家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经济收入持续改善,经济交往不断活跃。然而,商业银行因受成本管理与控制,农牧区网店建设缓慢,农牧区金融服务功能与农牧民金融服务需求不匹配。截止目前,山南地区农牧区仅有农行的乡镇网点69家,尚有13个无物理网点的金融空白乡镇。由于在农牧区网络和系统建设投入不足,征信系统建设发展滞后使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严重不足,完全不能满足当地农牧户的金融服务要求。
(二)征信法规滞后,社会信用意识整体较为缺乏。山南地区农牧户信用记录纳入征信系统面临的突出问题是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无庸质疑,这与全国、全区的大环境有关,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部关于信用制度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仅凭征信管理机构一家的力量,很难及时获得全面准确的农牧户信用信息,由于缺乏对违约失信的惩戒机制,造成农牧户信用意识不强。同时,部分农牧区信用环境受各种干涉较多,严重挫伤了金融机构对“三农”信贷投入的积极性,制约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缺乏信息共享机制。众所周知,社会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目前山南各级部门所拥有的信用数据与人行所推广的征信系统相对封闭,沟通欠佳,致使缺乏共享机制成为农牧户信用记录纳入征信系统的“瓶颈”。这种相对封闭、各自为政、信用市场壁垒重重的局面,阻碍了社会信用系统的建设,也限制了农牧区地区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发展的速度。
(四)征信知识宣传成效不明显,难以深入人心。社会诚信
和政府公信成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一大难题,农牧区整体信用环境较差、部分农牧民信用观念淡薄,对不讲诚信的农牧户,缺乏有效的惩诫、制裁措施,导致农牧区信用环境恶性循环。从外部环境看,农牧区地处偏远,加之农牧区居民多数文化水平较低,从征信现场宣传看,效果不理想。经常出现“三多三少”现象。即观众多,提问少;老年多,中青年少;发单多,了解少。难以深入宣传征信知识。而由单个主体看,多数农牧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仅对存贷业务感兴趣,对征信知识无人问津、知之甚少。
(五)农牧户资料收集质量保证,采集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待提高。受历史、地理等的原因,山南地区的农牧户对自身经济情况都有较为浓厚的保守思想,对自己的收入支出情况隐瞒不报,因此个人信息数据的真实性较差。同时,由于基层银行机构人员相对较少,致使难以全面掌握农牧户信用信息,采集农牧户信用信息过程中出现较多漏项,影响了农牧户信息采集的质量。
二、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政策扶持,建设农牧区金融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应把改善农牧区金融服务环境作为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农牧区征信管理环境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农牧区经济发展需求,推行供给导向型金融服务方式。一是对金融机构在农村建设网点、投放ATM、POS等设备实行适当的财政补贴,减轻农村经济金融机构的高成本压力,对于业务拓展成本高、预期收益低、难以通过商业化经营实现可持续供给的金融服务空白乡镇,需要发挥行政力量,通过政策扶持和正向激励机制引导资源向偏远农村配置。二是加强协同,形成合力。当地政府应积极协调工商、税务、电力、通讯等部门减免农牧区网店相关税、费,加快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的改善,为农牧户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搭建基础平台。
(二)加强征信立法,为依法监管提供依据。农牧区信用体系的建立离不开相关信用立法。首先,要明确央行作为征信的管理主体地位,相关部门有义务向征信系统提供必要的信用信息,消除信息壁垒。由于各部门所掌握的大量的信用信息资源很多没有公开,使征信系统所需要的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面临重重困难,难以提高现有的信用信息资源利用效率。其次,界定公开各类信用数据标准和权限,使信用数据得以正常使用。以人民银行目前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例,作为我国最大信用信息数据库,除《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外,缺少其他相应的信用信息披露办法,信用权利界定模糊,导致难以公开使用。最后是设定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措施。通过立法确定对各类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措施尤为重要。统一规范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统一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以此来促进信用活动的有序进行。
(三)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各部门间建立协调机制,完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体制机制。相关征信管理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打破相对封闭、各自为政的局面,加强沟通与协作。以此实现跨行业、跨部门的信用信息交流与共享,提高信息资源的使用效果。
(四)建立激励机制,增强农牧户主动配合意识。将农牧区信用体系建设与农牧区金融机构的贷款政策相结合,对信用良好的农牧户和农牧区企业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逐步建立守信激励机制。主动选择信用优良客户,提供优惠优质的服务,解决信贷融资问题,并以典型的案例引导农牧户积极参与农牧区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自身的信用信息。
篇5: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直接登录入口: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www.gsxt.gov.cn/
拓展阅读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10日15时,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就“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澎湃新闻记者:刚才,我注意到张局长在谈到第一个问题时,提到假冒伪劣产品,这个问题也与打假有关。
我的问题是,这么多年民众的感受是假货源源不绝,有一些地区造假甚至是公开化、规模化,您认为应该建立怎样的长效机制才能彻底遏制假货?还有舆论呼吁像治理酒驾一样打假,您怎样看待这个问题?谢谢。
张茅:假冒伪劣问题可能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比较长期困扰的问题。
每一次新闻会上大家都会提到这个问题,而且每一个消费者可能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都对这个问题感到很头疼、很烦恼,恨不得明天一天就天下无假,我也非常理解。
工商总局作为市场监管的主要部门,我们感到这个问题确实值得高度重视。
因为我国13亿消费者,假冒伪劣商品对市场经济的环境、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程度确实很多、很深。
我们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仅假冒商标侵权商标案件去年就查处了2.8万件,包括各个企业、各个互联网的平台,也对打假工作做了很多工作。
但是问题仍然存在。
比如互联网网购的投诉五分之一是假冒伪劣产品。
针对这个问题,要继续做好一下工作。
张茅:第一,落实好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这方面已经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即将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包括商标法、广告法,实际上都对假货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要真正落实好,企业要自律,政府要加强监管。
第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刚才讲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把造假的企业、受到处罚的企业公示在这个系统上,使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刚才说到,很多企业在公示系统有不良记录,他在很多方面就受到限制。
最近我看到一些例子,比如出国签证,有一些使馆很重视这个系统,出国签证拒签,企业不知道怎么回事,后来使馆告诉他,你这个企业有不良记录,所以企业赶紧跑到工商局问怎么把这个不良记录移出来。
张茅:第三,加大惩戒力度。
最近我也注意到,一些企业家像马云提出来要加大惩戒力度,像打击酒驾一样打击造假行为,我是赞成的。
我认为,一个是需要严格监管,再一个是需要依法进行。
马云也举了例子,觉得造假线索比较多,真正处理的比较少、比较轻。
总的看,在市场环境中,不仅是造假,其他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成本也是比较低的。
这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现在由于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一些企业反映,说你罚我钱,罚我100万、200万,我不在乎,但是要给我公示出去,对我的杀伤力更强。
我觉得,加大惩戒力度,最终是建立信用系统,如果这个企业没有信用了,就不是100万、200万的问题。
最终要建立起企业自律、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系统。
张茅:有两个根本的理念,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现在还不完善,有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落实。
二是建立信用体系。
到什么时候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了,法制健全了,假货问题才能够大幅度地减少。
我还不敢说哪天“天下无假”,现在不管是哪个国家也不敢说天下无假,这也是大家的一个愿望。
只能是不断地减少,“天下少假”是我们努力的目标。
我注意到一些企业是非常欢迎企业信用信心公示系统的。
企业要自律,要比谁的效益好、质量好,要比谁不生产假货、不销售假货。
这个工作不能是纸上谈兵,我们要抓好落实。
我们也要建立这样的评价体系。
一个市场上假冒伪劣是在逐渐增加还是逐渐减少,作为衡量工作的目标。
将来工商总局包括市场监管部门每年总结自己工作,向社会发布的时候,看看和大家的感受是不是一致。
篇6:全国企业信用征信系统
一、企业年检已取消,改为企业年报。
二、企业年报时间:1月1号至6月30号。
三、申报方式在网上申报。
本文流程同时适合山西省 朔州 忻州 太原 大同 阳泉 晋中 长治 晋城 临汾 吕梁 运城市 这些城市!企业年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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