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风险抵押申请

关键词: 抵押金 申请 风险 工程

第一篇:安全风险抵押申请

风险抵押金退还申请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我单位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在贵公司施工的相关工程,工程已全部完成,无安全隐患问题,请给予支付工程安全风险抵押金,大写:壹万贰仟元整(小写:12000元);明细如下。

谢谢

工程项目统计表

济钢商贸低压配电设施及路线改造工程

3000元

济钢幼儿园整修

3000元

济钢商贸2015零星及抢修工程

3000元

济钢新村、第二生活区公共设施整修

3000元

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

2016-10-18

第二篇: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闽安监政法〔2009〕41号

文件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执行

和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财政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人保财险福建分公司: 2006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8月1日起正 式施行。2009年6月8日,国家安监总局 公布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将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非煤矿山企业取证条件。但目前我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还不够 落实,为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经研究,决定加强我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执行力度,并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执行

1.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据管理权限于2010年4月30日前 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规模划分,同时严格按规定核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通知企业。

2.企业收到核定通知一个月内在代理银行开设专户,一次性足额缴存,不得少缴、缓缴,并将缴存凭证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风险抵押金以企业名 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3.企业存续期间,没有发生《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有法定情形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必须经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各代理银行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应当重新核定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在一个月内补齐。

5.对未按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的非煤矿山企业,安监部门不予颁发、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按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的其他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高危行业推进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 精神,本着自愿投保和减轻企业经济负担的原则,在我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试行期间,按规定 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可凭人保财险公司的投保凭证按管理权限向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免存或允许动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各级煤管部门配合做好服 务煤矿企业参保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

附件:关于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引入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的方案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关于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

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开展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

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出发,按照参保自愿的原则,在高危行业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利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替代安全 生产风险抵押金,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企业和职工个人多方共赢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改善和安 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最终实现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完善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 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水平,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参保对象和试行时间

(一)参保对象:全省范围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性较大的生 产企业。

(二)试行时间: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

三、保险方式

(一)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因生 产安全事故造成本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或伤残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支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责任。

(二)保险金额。经济赔偿责任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必须满 足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的要求和依据《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从业人员死亡实行无过错赔偿规定的标准,试点对象企业应当按照每人不低于我省上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金额投保。应急救援费用责任按照每人定额不低于一万元投保。

(三)实行全员参保。凡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实行本生产经营单位全员 实名参保,未全员参保的视为未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可从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具体

保险条款和费率由承保公司和企业自行协商。参保单位非终止生产经 营活动原因退保的,仍须继续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凡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凭投保凭证按管理权限向安监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免存或允许全额动用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四)实行浮动费率。为鼓励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与安全 生产管理水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付率等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

1.凡参保单位在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中被评为A级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被评为C级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5%;被评为D级的,不得办理责任保险。

2.凡参保单位通过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通过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0%;通过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 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5%。

3.凡参保单位被评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 被评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0%。

4.凡参保单位在上一个保险期限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续保时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 连续两年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0%;连续三年 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5%;发生一般生产安全 事故的,次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次年保险费率在基准 费率的基础上上调20%;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次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30%。

4.保险费率浮动同种情形下不累计执行,下调总幅度不超过30%,上调幅度不超过30%。

四、保险服务

试行期间,按照“实力强、信誉好、网络全、服务佳、理赔快”的选择原则和有 利于工作的连接性和持续性的要求,为便于了解全省各地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承保工作由开发安全生产责任险品种的人保财险福建分公司承担。承保公司 应做好以下服务工作:

(一)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公平合理制定保险条款和基准费率。建立 事前预防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及时做好参保和出险理赔服务。企业投保过程中,要做好服务工作,及时 核定企业实际人数,出具投保凭证。参保单位人员变动时,及时做好投保名单变更等工作。在企业发生生产事故时应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损 失,实行预付赔款制度,

对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承保公司应按条款约定先行理赔,及时、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三)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如对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方面产生经济矛盾纠纷,要积极采取法律等途径解决,并负责所引起的法律费用。

(四)实行统计报送和备案制度。承保公司应制定具体的服务工作方案、保险条 款、基准费率和理赔程序,并报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和福建保监局备案。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报送制度,每月10日 前将参保及理赔情况分别报当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煤管部门,省级承保公司分类汇总后分别报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

(五)承保公司应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主动配 合安监、煤管部门对被保险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经济手段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 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在事故发生后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障社会安定。各级安监部门、煤 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服务企业做好参保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关系到各方利益的调整,涉及面宽,各级安监部门必须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进程 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安监部门应认真审查投保凭证及投保人员,并视同存储风险抵押金给予办证或延期换证;其中已存储风险抵押金并 提出申请动用的,安监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予以批准,各级煤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三)建立安保互动机制。各级安监、煤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内非煤矿山、 危化和煤矿生产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情况,与承保公司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加强宣传。各级安监、煤管部门和承保公司,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 力度,提高企业和社会的认知、认同感,增强安全保险意识,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五)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各级安监、煤管部门要按各自职权加强行政执法,在 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时,须对申请人是否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存储风险抵押金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未按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 业,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篇: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附件:

武汉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武政[2006]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存储:

1、危险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年销售额存储。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的,存储10万元;年销售额1000-5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存储20万元;年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存储50万元;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存储100万元。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按年销售额存储。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存储5万元;年销售额180―500万元(含180万元)的,存储8万元;年销售额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存储15万元;年销售额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存储25万元;年销售额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存储50万元;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存储80万元。

(二)风险抵押金由企业应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企业到经市、区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细则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经注册所在地安监部门核准,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四)原有企业,在本细则施行后三个月内办结存储手续;新开办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前办结存储手续。

(五)跨市、区经营的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存储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一)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区两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市安监局负责中央在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省属、市属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区级安监部门负责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二)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安监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实施意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应在接到安监部门通知后一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四)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经本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应当于下第一

季度结束前按照调整后的差额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五)企业依法关闭、破产等原因停止生产经营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市、区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时遗留有安全隐患的,必须在隐患消除后,方可自主支配风险抵押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实施细则管理和使用。

(六)风险抵押金产生的利息按年返还企业。

(七)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八)下第一季度结束前,区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安监局及财政局备案。

(九)代理银行应每月按时向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风险抵押金存储和支付情况报表。

第六条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本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1、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2、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七条 区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八条 不属于本细则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9-01-20

第四篇: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各相关企业: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四条 按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如下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五)本办法施行前,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根据企业风险抵押金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重点企业(名单附后)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确定,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核定,并逐级备案。

第六条 企业不得以各种理由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第七条 为便于统一监管,指定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

各企业在接到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后一个月内,应在企业所在地的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开立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当地没有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的,应就近选择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立风险抵押金专户。

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逐级备案。

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重点企业必须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滨江支行开户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其风险抵押金专户。

集团性质的企业,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统一办理,其分公司不再单独缴存。 第八条 本年内,企业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发生的风险抵押金利息收入,开户银行应返还该企业,或征得企业同意后转为下年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九条 跨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经企业所属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十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

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后,持《四川省生产企业风险抵押金审批报告书》(见附表一)和相关支付凭证到工商银行专户开户网点具体办理支付手续。

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重点企业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批准。其他企业报市(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批准,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州)、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十三条 企业正常处理安全事故和事故善后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企业负担,不属于风险抵押金使用范畴。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各市(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所属辖内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管,并将收支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重点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管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省财政厅负责。

集团性质的企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同级财政局负责,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同级财政局负责,逐级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各企业每半年应与开户银行核对风险抵押金结存金额。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财政部门、开户银行必须在当年7月末和次年1月末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汇总上报辖内所属企业上半年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情况表和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情况表(见附表二)。

第十七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州)、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应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八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州)、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九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市(州)、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实施细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终了后2个月内,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财政部门应当将上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存和使用风险抵押金。对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缴存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有权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权向风险抵押金管理机构和代理银行查询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和结存情况,发现有擅自变更风险抵押金用途的行为,企业有权要求有关管理机构和代理银行予以纠正,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2010年安全工作目标风险抵押承包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安全发展的工作理念,严格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强化安全措施落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做好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决定,2010年继续与各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并实施风险抵押承包,(运管、海事、航道、公路、质监的行业监管责任书按有关规定另签)。具体承包意见如下:

一、承包时间

承包期一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参加风险抵押承包单位

××××××××××××公司。

三、风险抵押承包金额(共××××××万元)

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安全风险系数、安全管理工作难度及在册职工总数等因素,确定风险抵押金额标准如下:

(一)安全风险系数一级单位:

××××××××××××*

(二)安全风险系数二级单位:

××××××××××××*

(三)安全风险系数三级单位:

××××××××××××××××××××××××××××××

四、安全目标

1.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减少事故隐患为重点.,遏制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目标。

2.行车责任折合死亡率≤1.4人/千万车公里,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经济损失频率≤1500元/万车公里,船舶经济损失低于20元/千吨公里。

3.职工受伤事故歇工日≤180天/千人。

4.职工伤亡残废频率≤10‰人,工伤重伤频率低于0.4千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频率低于8.1元/人。

五、承包单位工作责任

1.建立安全组织,完善安全制度和各类应急预案,有年度、阶段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正常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全年教育不少于6次,应急演练不少于2次,并有详细的记载和宣传图片资料。

3.根据季节特点,对车、船、机械设备定期进行安全保养和检查,确保本单位无车、船违章带病行驶和职工违章作业。单网位每月至少有一次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的安全检查,并有详细的检查记录。

4.及时参加系统组织的各类安全会议,积极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安全活动,认真搞好安全信息报道和学术研究,创造性地抓好安全工作落实。

5.按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报表、安全隐患统计报表以及安全管理工作统计报表。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7.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落实整改,发生事故迅速报告,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六、考核范围

安全工作目标风险抵押承包指标的考核,主要考核承包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经营过程中(含因工作外出的一切活动)的一切事故,范围包括:

1.承包单位(司、处)管辖的所有基层单位;

2.按劳务合同招用(含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派出的各类职工以及发生生产性事故后由本单位负责统计的事故;

3.生产经营过程中(含因工作外出的一切活动)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船舶交通事故、职工伤亡事故以及生产场所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其他事故;

4.因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致使所出租门面房、柜台经营业户主发生的事故。

七、考核办法

安全工作目标风险抵押承包以每月度安全实绩状况、安全管理为基础,以事故报表为依据,结合保险公司理赔额,按照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实行全年安全实绩综合考核。运输企业按照交通部1982颁布的《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执行,其他单位按照承包责任书所规定的安全目标进行考核。

八、奖惩办法

1.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并罚没风险抵押金:(1)发生一次死亡一人或重伤两人以上的工伤事故;

(2)安全风险系数一级单位突破安全工作指标或一次发生死亡3人(含3人)、重伤3人(含3人)以上的道路和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

(3(来源:好范文http:///))安全风险系数二级单位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重伤2人以上(2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含机械事故);

(4)安全风险系数三级单位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1人以上(含1人)安全生产事故;

(5)发生火灾、爆炸、危化品泄漏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

(6)

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而瞒报、谎报、迟报或出现信息倒流现象;

(7)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成绩不合格(考核分值在900以下)。

2.具有以下条件的实施奖励:

(1)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全年安全生产事故不突破指标,考核成绩优秀(分值980分以上),除返还风险抵押金外,按照承包金额的2倍实施奖励。

(2)全年安全生

产事故不突破指标,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成绩良好(分值950-980分),除返还风险抵押金外,按照承包金额的1倍实施奖励。

(3)全年安全生产事故不突破指标,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成绩及格(分值900-950分),返还风险抵押金,则不奖不罚。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下一篇:分期付款(租赁)担保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