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关键词: 总部 层数 项目名称 建筑

深圳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共8篇)

篇1:深圳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深圳市】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 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第四条 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第五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深圳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本市外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

第六条 综合型总部是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亿元以上;

(三)上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四)上在本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5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职能型总部是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较大型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一般职能型总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上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上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

(二)高端服务业总部。属于《关于加快我市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创新金融、现代物流、专门专业、网络信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品牌会展、高端旅游等领域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上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三)商贸流通业总部。对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商贸流通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上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四)外商投资性公司总部。注册地在深圳并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和采购中心,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第八条 成长型总部是指尚未达到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认定标准,已在深圳生产经营和服务3年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前三款规定,上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300万元以上且比前一增长超过20%以上,在各行业(产业)中占重要位置的骨干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现代金融业成长型总部。上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经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高新技术产品产值1亿元以上,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三)现代物流业成长型总部。经本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上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四)现代文化产业成长型总部。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附件规定的企业,上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五)传统优势产业成长型总部:属于我市传统优势产业的工业企业,上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的纳税证明,申请新设立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的纳税证明;

(四)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财务报表;

(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比例不低于30%的财务资料;

(六)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上述材料中,除第五款只收复印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应将申请材料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企业的信息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完成对申请企业前两个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的核算工作,并将核算结果分送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名单后,将名单在深圳政府门户网站和《深圳特区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公示结果,将总部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的总部企业名单,由市政府以公告形式在深圳政府门户网站和《深圳特区报》等媒体上刊发,并向经认定企业授予总部企业证书。第十六条 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具体认定操作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另行制定报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第四章 管理与调整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实施细则中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在本市新设立的企业,注册经营两年内认定为综合型总部或职能型总部的,可享受新设立总部企业扶持政策。本市原有企业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享受新设立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汇总后,报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备案。

第二十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或经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汇总后报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并公告和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再具备申请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按《关于印发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篇2:深圳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2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总部企业(含内、外资)是指注册地址在广州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并满足《广州市总部企业

认定条件和标准》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

第四条 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从广州市金融办网站下载并填写《广州市金融

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在认定当年4月底前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二)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于6月底前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月底前呈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三)认定结果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形式对外公布,颁布认定证书、予以授牌,并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及《广州日报》上公布。

第六条 申报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考核)申请表》;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的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符合《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第四条规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或标准的证明文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审计报告;

(六)企业上纳税证明,包括完税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上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

(七)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金融企业,于新设立或迁入我市当年申请认定金融总部企业,仅需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四)、(七)款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五份(证书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并交验原件。申报认定的金融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经认定的金融总部企业,可以享受穗府〔2010〕2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九条 经认定的金融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第十条 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金融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经考核不再满足金融总部企业条件的,取消其金融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金融总部企业在申请认定或申请奖励补贴资金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金融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责令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贴,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金融监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篇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 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 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 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 万元( 含) 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 万元至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 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 月底前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 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 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篇4:重点总部企业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对此,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工程师韩星亮建议,对企业的收录要有所分层。他认为,重点企业是带动行业领域发展的先锋,其名录收录的应是有一定发展基础且有一定经济、生态等效益的重点企业。

北京市财政局、国税局及地税局的代表也表示,名录的建立健全将进一步促进首都“高精尖”经济结构的构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总部企业间的协调发展,对此他们会在政策上大力支持和配合。

会上,总部企业协会秘书长徐斌还对协会上半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据他介绍,协会成立以来不仅走访调研了多个大型总部企业,还与协会会员建立了完善的互联互通机制。截至目前,在原有会员的基础上,北京总部企业协会已向20多个有意入会的企业发送了入会资料,已有8家企业交回申请表,其他企业也在跟进过程中。徐斌表示,在下半年工作中,协会将进一步发挥好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第一时间了解企业诉求和困难,并将其及时反馈给政府相关部门。除此之外,协会还将继续开展总部经济研究,推动总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主任助理周一飞、北京总部企业协会会长王国丰出席会议,总部企业协会副会长林有来主持会议。

篇5:深圳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X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

(一)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

(二)职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苏州市注册成立,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

(三)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四条 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苏州大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

(二)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本市外分支机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 3 个,且对其负有第三条第一款所述某项或多项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五条 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一)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9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

(二)上市公司(新三板除外);

(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

(四)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者在华区域总部;

(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第六条 未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现代农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即企业所得税40%、增值税25%、营业税100%,下同)200万元以上。

(二)现代制造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3000万元以上。

(三)旅游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300 万元以上。

(四)信息服务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300万元以上。

(五)商贸服务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1000万元以上。

(六)现代物流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200万元以上。

(七)科技服务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200万元以上。

(八)中介服务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300万元以上。

(九)房地产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2亿元以上。

(十)文化创意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200万元以上。

(十一)金融服务业总部企业 相关奖励和认定政策另行制定。

(十二)其他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500万元以上。第七条 申请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苏州大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

(二)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承担总公司在全球范围或国际区域、我国境内外一定区域,受权承担第三条第二款所述某项或多项专属职能

(四)为母公司(集团)内提供第三条第二款所述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 3 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八条 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四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一)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9号)对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规定的企业;

(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

(三)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在苏州设立的职能型总部;

(四)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上榜企业在苏州设立的职能型总部。

第九条 未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础上,可按下列条件申请职能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2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型业态的企业,或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认定按照报送材料——初审——复审——审定——授证的程序进行。

(一)报送材料。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需向所在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合并);

4.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申请新设立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5.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综合型总部或职能型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省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他地区或我国其他地区设立类似总部企业的情况;

7.如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上述材料中,除第一、六款需收原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二)初审。各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由财税部门负责对申请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情况进行核算,出具审核意见,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根据税收核算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纳税核算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经济办);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对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初审工作一般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三)复审。初审通过的企业,分行业或属性由市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出具初步意见后,市总部经济办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对初审通过的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会审、专家评审、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

(四)公示。复审通过的企业名单,由市总部经济办在中国苏州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五)授证。经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总部企业,统一授予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XX号)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十四条 本市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有减资行为的,须及时向各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和苏州市总部经济办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重新核算落户补助和办公用房补助。

第十六条 新设立总部企业在享受补助期间,对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停止补助,并按比例追偿以前支付的补助资金。如确因提高房产利用效率而需出(转)租出售的,则按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获奖总部企业,如不按政策意见第二条第四款执行总部企业人才奖励的,政府将收回用于总部企业人才奖励的资金。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及苏州市总部经济办,由总部经济办审核后报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确认,并公告和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苏州市总部经济办,市总部经济办将汇总复核结果向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报告。复核所需报送材料每年由苏州市总部经济办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向各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和苏州市总部经济办报送本企业复核资料,进行年度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经复核不合格的,或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已享受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新设立总部企业被取消资格后,只能作为现有企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一条 总部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预认定总部企业自预认定起两年内无法通过正式认定的,取消预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并退回按照原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规字„2012‟2号)已享受的落户补助。

篇6: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自主知识产权是指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资助等深圳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不能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的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电子信息及软件;

(二)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

(三)新材料;

(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

(五)环境保护;

(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

(七)航空航天;

(八)现代农业;

(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十)核应用;

(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

服务;

(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六条高新技术是指符合本认定条件第五条所规定领域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者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二)经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注册一年(一个会计)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知识产权归属明确,没有知识产权争议,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1件以上;

2、实用新型2件以上;

3、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3件以上。

(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6%以上。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五)具有完善良好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七)企业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递交的材料真实、可靠。

第三章申请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每年进行三次集中申报和审批,申报时间为三月、六月、九月第一个工作日至第十个工作日。审批期限为45个工作日。

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和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网上填报《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市民中心办文窗口初审通过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委托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评审通过的企业进行会审,会审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后给出相应结论。

(四)审批通过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四章申请材料

第十条申请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或者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三)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三个会计财务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国税、地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企业上缴所有税款明细表,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须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专项审计报告应当明确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明细、高新技术产品利税明细、开发经费支出明细(包括研发用仪器购置明细、原材料购置、元器件购置、模具开发费、试验测试费、研发人员工资及费用等)、研发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等科目。

(四)知识产权方面有关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五)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者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按照材料目录顺序订装成册,向市民中心市科技信息局窗口递交书面材料3套。

第五章复审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申请复审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年审表》。

(三)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三个会计财务审计报告及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达不到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处罚的。

(四)未按时上报年报表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年审表》的。

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复审通过的企业按照第九条

(三)项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到政府相应部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对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六章罚则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填报截止于前1个月的统计数据和财务快报,每年4月份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上财务审计报告,每年根据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填报《高新技术产品统计调查表》和国家的有关报表。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科技主管部门,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篇7:深圳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国

家统计局公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各类文化企业。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是本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深圳市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应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以及现代化的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经营手段,且主营业务属于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

(三)申请企业属于创作研发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申请企业属于中介服务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申请企业属于生产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年实际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四)新设企业如果注册资本金大于200万元,或实际投资总额已达到300万元以上,并且拥有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亦可申请认定,新设企业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经认定后,如果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会计内,仍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将取消该企业的认定;

(五)从事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研发或创作的申请企业,暂未达到有关标准,但其原创成果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亦可认定为重点文化企业。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的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证明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财务会计报表。

(四)主营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信誉等级或荣誉证书等。

(七)有利于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我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报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先通过深圳市文化产业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网上获得受理编号后,打印《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请书》,连同其他需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起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文产办,同时将申请材料报送辖区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市文产办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列入初审合格的企业,安排组织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人员由市文产办工作人员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三)市文产办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现场考察意见进行评审。市文产办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核准,并下达批准文件和颁发《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证书》。

经认定为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的,可以持《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的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应在每个季度15日前向市文产办报送上季度统计报表,报送方式可采取网上申报。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实行年审考核制度。认定未满1年的重点文化企业可不参加年审。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的3月底前报市文产办审核:

(一)《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考核表》。

(二)《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证书》副本。

(三)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财务会计报表。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上纳税证明。

第九条 如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重点文化企业资格:

1、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2、偷税、骗税、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4、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5、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银行的诚信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

6、未年审逾期超过一年;

7、未按时向市文产办报送季度报表累计超过3个季度,或报表有虚报、瞒报情况累计超过3次的;

8、企业连续两年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9、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考核通过的企业在其《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可持加盖印鉴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

第十条 经认定的文化企业若发生变更行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文产办,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产办负责解释。

篇8:深圳证券交易所新总部大楼

业主:深圳证券交易所

建设地点:深圳市滨河大道

用地面积:3.9 hm2

建筑面积:26.5万m2 (地上18万m2, 地下8.5万m2)

建筑层数:46层

建筑高度:254 m

设计单位:OMA

主管合伙人:Rem Koolhaas, David Gianotten

协同合伙人:Ellen van Loon, Shohei Shigematsu

协理建筑师:Michael Kokora

现场团队:Yang Yang, Wanyu He, Daan Ooievaar, Joanna Gu, Vincent Kersten, Yun Zhang

设计团队:Kunle Adeyemi, Ryann Aoukar, Sebastian Appl, Laura Baird, Waichuen Chan, Jan Dechow, Lukas Drasnar, Matthew Engele, Leo Ferretto, Clarisa Garcia Fresco, Alasdair Graham, Jaitian Gu, Matthew Haseltine, Jo�o Ferreira Marques Jesus, Matthew Jull, Alex de Jong, Santiago Hierro Kennedy, Klaas Kresse, Miranda Lee, Anna Little, Luxiang Liu, David Eugin Moon, Cristina Murphy, Se Yoon Park, Ferdjan Van der Pijl, Franscesca Portesine, Idrees Rasouli, Korbinian Schneider, Wolfgang Schwarzwalder, Felix Schwimmer, Richard Sharam, Lukasz Skalec, Christine Svensson, Lukasz Szlachcic, Ken Yang Tan, Michela Tonus, Miroslav Vavrina, Na Wei, Xinyuan Wang, Leonie Wenz, Su Xia, Yunchao Xu, Yang Yang, Yun Zhang

竞赛团队:Konstantin August, Andrea Bertassi, Joao Bravo da Costa, Tieying Fang, Pei Feng, Katharina Gerlach, Carlos Garcia Gonzalez, Martti Kalliala, Klaas Kresse, Anu Leinonen, Anna Little, Jason Long, Beatriz MInguez de Molina, Daniel Ostrowski, Yuanzhen Ou, Mauro Paraviccini, Mendel Robbers, Mariano Sagasta, Bart Schoonderbeek, Hiromasa Shirai, Kengo Skorick, Hong Yong Sook, Christin Svensson, Xinyuan Wang, Dongmei Yao

声学设计:Bertie van de Braak, Caroline Kaas, Renz van Luxemburg, Theo Rijmakers (DHV Building and Industry)

景观设计:Petra Blaisse, Rosetta Elkin, Aura Melis, Jana Crepon with Laura Baird and Carmen Buitenhuis

结构/设备/消防/项目管理/垂直交通/楼宇智能/地质技术/照明设计:Arup

当地设计院设计人员:Yuan Chao, Jing Chen, Jun Chen, Wen Deng, Bo Hong, James Hong, Zhen Hu, Ming Huang, Hanguo Li, Wenming Lin, Zhenhai Lin, Chen Liu, Qiongxiang Liu, Jianlin Mao, Jianmin Meng, Zhijian Qiu, Xiaoheng Shen, Xingliang Shi, Luming Shu, Nan Sun, Xiaohong Sun, Qiwen Wang, Yishan Wang, Chao Wu, Fenghua Xiao, Chuangui Xie, Baozhen Yang, He Yang, Hui Zhen, Wenxing Zhen (深圳建筑设计研究院)

建设时间:2006年

建成时间:2013年10月

图纸版权:OMA

摄影:Philippe Ruault

证券市场的本质是投机:它基于资本, 而非物质。深圳证券交易所新总部大楼是虚拟证券市场的物化, 这座有着悬浮基座的建筑象征着证券市场的本质, 而不是仅容纳其功能。通常情况下, 建筑的基座支撑着建筑的结构并将其与地面紧紧相连。然而,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总部大楼却与众不同, 它的基座仿佛被推动市场的乐观的投机情绪所抬高, 上升到塔楼, 成为升起的裙房, 挑战存活到现代的千年建筑传统—坚实建筑立于坚实的基座之上。

建筑将3层的基座抬升至距离地面36 m的高度, 构成悬挑平台, 形成面积最大的办公楼层 (每层面积为1.5万m2) , 同时建构出可上人的屋顶花园。抬升的基座容纳了证交所所有的功能, 包括上市大厅以及所有办公部门。建筑的基座因其抬升的高度大大提升了深交所的辨识度。建筑在夜晚灯火通明, 仿佛向整个城市“广播”着深圳金融市场的活动, 悬挑的平台勾勒出深圳的景色。此外, 基座的抬升也释放了地面的空间, 为安全、私密的建筑创建了宽敞的公共空间。

抬升的基座与塔楼为整体结构, 塔楼和中庭的支柱为悬挑结构提供竖向和横向的支撑。抬升的基座由坚固的三维全深度钢转换桁架为框架。塔楼的两侧设计了两个将地面与建筑内部公共空间直接相连的中庭。深交所的工作人员从东侧进入大楼, 而租户从西侧进入。深交所的行政办公室位于基座的上层, 再上面的楼层是可租赁的写字楼和餐饮会所。

深交所正方形的塔楼外观使其与周边的高楼很好地融合在一起, 但其外立面却独树一帜。压花玻璃包覆着支撑建筑的网格结构骨架, 表皮的肌理反映出建筑背后的建造技术, 同时使建筑散发出一种神秘的美感。立面中性的色彩及透明度随着天气而变化, 创造出神秘的水晶般的效果:晴天闪耀, 阴天暗淡, 黄昏闪亮, 夜晚璀璨。建筑“深邃的立面”上凹进的开口减少了太阳辐射热量的进入, 同时又提高了自然采光效果, 减少了能耗。深圳证券交易所新总部大楼将成为中国首批达到绿色建筑三星标准的大楼。

这座46层 (254 m高) 的建筑是一栋富于城市意义的金融中心, 它位于深圳市莲花山和滨河大道的南北轴线与深圳主要干道深南大道东西轴线交汇处的新的公共广场。它并不是一栋孤立的建筑, 而是在多个层面上呼应了城市, 既表现出恢宏, 又不失亲切, 不断地与城市建立新的关系, 希望借此推动有关建筑和城市的新形式的思考。

The essence of the stock market is speculation:it is based on capital, not material.The Shenzhen Stock Exchange is conceived as a physical materialization of the virtual stock market:it is a building with a floating base, representing the stock market–more than physically accommodating it.Typical y, the base of a building anchors a structure and connects it emphatically to the ground.In the case of Shenzhen Stock Exchange, the base, as if lifted by the same speculative euphoria that drives the market, has crept up the tower to become a raised podium, defying an architectural convention that has survived mil ennia into modernity:a solid building standing on a solid base.SZSE's raised podium is a three-storey cantilevered platform floating36m above the ground, one of the largest office floor plates, with an area of 15, 000 m2 per floor and an accessible landscaped roof.The raised podium contains all the Stock Exchange functions, including the listing hall and all stock exchange departments.The raised podium vastly increases SZSE's exposure in its elevated position.When glowing at night, it"broadcasts"the virtual activities of the city's financial market, while its cantilevers crop and frame views of Shenzhen.The raised podium also liberates the ground level and creates a generous public space for what could have been what is typically a secure, private building.

建筑将3层的基座抬升至距离地面36 m的高度, 构成悬挑平台

抬升的基座构建出可上人的屋顶花园

建筑“深邃的立面”上凹进的开口减少了太阳辐射热量的进入, 同时又提高了自然采光效果

The raised podium and the tower are combined as one structure with the tower and atrium columns providing vertical and lateral support for the cantilevering structure.The raised podium is framed by a robust three-dimensional array of ful-depth steel transfer trusses The tower is flanked by two atria–voids that connect the ground directly with the public spaces inside the building.SZSE staff enter from the East and tenants from the West.SZSE executive offices are located just above the raised podium, leaving the uppermost floors leasable as rental offices and a dining club.

The generic square form of the tower obediently blends in with the surrounding homogenous towers, but the facade of SZSE is different.The building's facade wraps the robust exoskeletal grid structure supporting the building in patterned glass.The texture of the glass cladding reveals the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behind while simultaneously rendering it mysterious and beautiful.The neutral colour and translucency of the facade change with weather conditions, creating a mysterious crystalline effect:sparkling during bright sunshine, mute on an overcast day, radiant at dusk, and glowing at night.The facade is a"deep facade", with recessed openings that passively reduce the amount of solar heat gain entering the building, improve natural day light, and reduce energy consumption.SZSE is designed to be one of the first 3-star green rated buildings in China.

The 46-storey (254m) Shenzhen Stock Exchange is a Financial Center with civic meaning.Located in a new public square at the meeting point of the north-south axis between Mount Lianhua and Binhe Boulevard, and the east-west axis of Shennan Road, Shenzhen's main artery, it engages the city not as an isolated object, but as a building to be reacted to at multiple scales and levels.At times appearing massive and at others intimate and personal, SZSE constantly generates new relationships within the urban context, hopeful y as an impetus to new forms of architecture and urb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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