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精选5篇)
篇1:铜陵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铜陵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各处室:
现将《铜陵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铜陵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通知
2008年2月21日印发共印12份 铜行服〔2008〕4号关于印发《铜陵市行政服务中心 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
铜陵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网站(http://)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整个网络能够及时更新并安全可靠地运行,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规范信息发布流程,保障发布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有效,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网站的管理遵循总体规划、统一格式、分工负责、专人上传的原则。由热线办负责网站的功能维护、技术支持、信息安全保障和网站宣传等工作。
第二条网站上传内容实行分工负责,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板块的信息更新和审核工作。
具体分工如下:
办公室负责铜陵概况、中心概况、规章制度、党建园地、文明创建、新闻信息、信息动态、中心公告、工作动态、中心简报等板块。
督查协调处负责服务指南、网上申报等板块。
监察室负责光荣榜、网上评议等板块。
热线办负责便民服务板块。
以上分工是相对分工,对于一些内容涉及到多个部门的板块,由责任部门负责牵头管理,相关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条信息发布程序实行归口管理、专人上传、分级把关。
信息上传由热线办统一负责,热线办应明确专人负责上传工作。
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需要发布的信息,一般日常事项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直接交热线办统一上传;重大或复杂事项报管委会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审批后,交热线办统一上传。
网站上传内容须严格遵守信息发布程序。网管人员不得擅自或违反发布程序发布信息,如有发现,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网站发布的信息要合法真实有效,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网站内容应做到及时更新,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信息的更新内容以文字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提供给热线办,其中文字资料上应有完整的各级审核意见。
第六条各部门发布的信息必须在本机上做好电子文档的备份工作;网管人员负责做好所有上传内容的文字资料归档工作。
第七条网站板块的变更、增删等一切变动,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并报经管委会批准方可施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心热线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铜陵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同志们:
大家好!
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班子述职,请予评议。
以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效能为目标,按照“三保一弘扬”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管理、监督、协调、服务”四项职能,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为优化政务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至今,中心共办理行政许可事项26178件,办结率99.9%;办理便民服务事项22133件,办结率100%;新办企业410家,新办个体工商户2053家,新批建设项目28个,征缴基金、规费3692万元。一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以解放思想为先导,进一步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切实增强对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理解力、执行力和操作力
(一)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规定动作全部到位,自选动作富有特色。班子成员建立了学习实践活动联系点,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与城乡群众、投资客商和本土创业人士建立了广泛的联系,真心实意地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集中民智,改进工作。
(二)精心组织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三百”提速工程(单位对窗口行政审批授权率100%,窗口行政审批事项限时办结率100%,行政审批事项并联会审率100%)。行政服务中心是一个新事物,既没有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也没有现成的模式可资借鉴,为了实现我市提出的“项目审批时间在全省最短,项目建设效率在全省最高,发展环境在全省最优”的目标,必须采取超常的举措,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营造“先干不评论、先试不争论、实践作结论”的创业氛围。
(三)坚持开展“四比四看”竞赛活动,打造一流的服务团队。通过“比学习看素质、比纪律看作风、比服务看民意、比成效看贡献”,进一步激发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同时,注重对工作人员进行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使他们及时地吸收新知识,树立新理念。《心耘》、《世界是平的》、《金字塔底层的财富》、《权力与繁荣》等书籍,是他们的必修课目。
(四)建立“以事为主”的工作责任制,建设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班子。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打折扣,完成任务保质保量,工作效果追求完美。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以事为主,分工协作,有职有权,说话算数,职责明晰,工作关系更为顺畅,形成了风清、气正、劲足、人和的良好局面。
二、以提高效能为目标,进一步创新服务机制,扎实履行工作职能
(一)创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了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合理配置资源,使公共资源做到公开交易、阳光运行,减少行政干预,提高政府公信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亟需建立具有统一操作、统一信息、统一监管三大功能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我们从今年三月下旬接受任务后,紧锣密鼓地开展了筹建工作,现已落实了办公场地,完成了场地装修的施工设计和造价预算,并与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国资委、市招标办进行了工作对接,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工作协调。
(二)稳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两集中”是指部门许可(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集中许可(审批)职能的内设机构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两到位”是指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中心到位,中心窗口成为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唯一窗口,审批权限到位,部门对窗口首席代表充分授权。在今年开展的机关效能年活动中,“两集中,两到位”改革是省、市政府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能的治本之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我们对中心各窗口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对许可(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设计和再造,对中心的效能建设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措施,拟定了我市“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实施方案,改革的各项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三)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加市中心城区常住人口若干措施的意见》(鹰发〔〕4号)。一是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劳动局、市房管局、市计生委制订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印制了窗口服务指南;二是利用窗口接触面广的优势和中心网站、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我市增加中心城区人口的优惠政策;三是克服办公用房紧缺的困难,设立了办理户口专门的服务窗口,为群众提供受理、审核、发证“一站式”服务。
篇3:铜陵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过去的半年里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在局领导的支持和配合下,由全体窗口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圆满地完成了2020上半年的各项工作。上半年行政许可事项在窗口共受理各种业务XX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X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X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XX本,共发放各种证件39本,收取规费X件,收取金额达XXXXX元。另外今年从(1月——6月份)累计网上办理“一次不跑”事项15件、“只跑一次”事项25件、预约电话40件。在程序上逐步规范,达到了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归纳起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提高办事效率。
通过窗口工作的逐步完善,规定本单位八项行政审批事项在中心窗口受理、审批、办结。搞好“三单一网”工作,推进行政审批“一次办”等一切相关业务。我们深知自己身上的担子之重,懂得熟练掌握业务知识的关键所在。我们在业务十分生疏的情况下,为了在窗口受理业务顺畅,我们一方面求助于各职能股室的业务骨干,了解与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弄清每办一项业务的流程和所需要的手续及相关材料。另一方面,积极学习十九大精神、“两学一做”和政治业务知识,提高办事能力,办事方法,怎样办理。
二、强化文明用语,改善服务态度。
窗口的工作是树立政府形象的一个平台,是体现党与群众关系的一个纽带,工作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县政府和单位的办事形象。全体工作人员紧紧围绕文明服务这根绳,对办事人员。热情接待、耐心服务、笑脸相迎、有问必答、文明用语、态度和蔼、语气亲切、按时办结。坚决做到不拒绝,不冷落,不为难办事人员。
三、服从中心领导,积极开展窗口各项工作。
1、全体工作人员都能服从中心的统一领导,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听从领导的安排。积极配合中心开展的各项工作,接受中心的监督。为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实行错时延时预约服务制。我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已于2019年1月起实行节假日、法定节假日。预约服务制(预约电话:XXX、XXXX,一直以来每周一;定时报送行政中心邮箱。让广大群众和企业不因岗位空缺多跑路、多往返,杜绝“怕慢假庸散”现象。目前,未接到一起投诉事件。
2、按照我县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四最”营商环境总体工作部署,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效率。确保行政审批管理事项正常高效运转,行政审批效率和行政服务水平全面提升。2020年以来我局多次组织市工改办工程师到我县行政服务中心对窗口人员及企业办事人员进行(XX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平台)网上培训,(其中2020年4月24日,2020年4月25日连续两天培训)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及时办结。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精准扶贫工作。
篇4:铜陵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铜陵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4〕3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业经2014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2日
铜陵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皖政〔1999〕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作出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错责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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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等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复议以及履行其它行政监管服务职能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行使权力的;
(二)适用法律依据、事实认定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执法行为或实施处罚明显不当的;
(六)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七)非法使用暴力伤害公民身体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第六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离岗培训;
(五)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
(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七)调离执法岗位;
(八)行政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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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选用。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单独作出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该机关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由2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作出的,由主办机关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机关承担相应责任。主办机关不明确的,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因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发生执法过错的,由作出错误决定、命令的上级行政机关承担过错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发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命令错误,未向上级提出改正意见,或者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单独或共同作出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其行政执法责任由承办人和直接主管人员单独承担或按所起作用大小共同分担。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人和批准人为直接主管人员。
第十一条 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执法责任。
承办人受指令作出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指令者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二条 应当经过审核、批准的行政执法行为,其行政执法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岗位职责和具体行为划分:
(一)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由承办人承担;
(二)承办人未经审核、批准而直接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或者虽经审核、批准而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和要求实施的,由承办人承担;
(三)审核人未经批准而直接作出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
(四)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或同意的,按所起作用大小分别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
(五)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直接作出决定的,由批准人承担;
(六)承办人意见或建议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分别由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
(七)按照岗位职责分解应当单独承担或共同分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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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经领导集体决策程序后作出决定,导致产生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参与作出决定的主要领导视为批准人,其他领导视为审核人,按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上级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确定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五条 受委托组织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由委托机关对外承担责任,受委托组织的具体执法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承担主管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拒绝提供与过错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的;
(二)转移或销毁有关证据的;
(三)对过错案件的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行政执法过错发生后,瞒报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害后果扩大的;
(五)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六)1年内出现2次以上(含2次)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同类型执法过错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和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及时报告过错行为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致使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和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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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集体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
(四)其他可以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经批准开展探索性、试验性的执法创新过程中,出现行政执法过错的,可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但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过错造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机关在实施赔偿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过错责任由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其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追究。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由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追究。
无法定理由不予追究或者拖延不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监察机关等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追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有权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询问、查阅、搜集与行政执法责任案件有关的情况、资料、证据,相关人员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证据。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途径中发现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立案调查,以确定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一)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审计等行政机关依法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四)依法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或法定监督机关、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
(五)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
(七)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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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控告、检举、投诉,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已经立案的案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依法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其中,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监察机关、人事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负责行政执法责任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与相关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作出的组织处理或者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责任追究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申诉。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复核、申诉期间,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当政府对其进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奖惩、任免的依据,其中行政处分决定应当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铜陵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作室”汇报材料
自2009年起,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基层司法所进万村大服务活动的实施意见》(皖司发〔2008〕95号)、《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大力推进司法所进万村大服务活动的意见》(皖司发〔2009〕19号)、铜司〔2009〕15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工作实际,建立新庙村“司法行政工作室”。现就在我村开展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汇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从和服务于维护稳定的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充分运用现有司法行政资源,以夯实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基础、以和谐稳定为目标,以增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能力为要求,以开展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建设为契机,全面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建设,为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我村“司法行政工作室”建设,全面落实上级司法部门将司法行政工作的服务职能向基层和人民群众延
伸,使人民群众了解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及时、有效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切实维护村(社区)社会稳定;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推动全市“民主法治村”的深入开展。
三、硬件汇报(六统一)
1、统一名称和标牌:新庙村由西湖镇司法所统一制作 “西湖镇司法所新庙村司法行政工作室”,并将标牌。
2、统一用房:新庙村专门拿出一间办公室作为“司法行政工作室”工作。(面积22㎡、配备座椅、档案柜、电脑等)
(三)统一职责:
新庙村“司法行政工作室”职责
协助村(社区)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民主法治村(社区)的创建工作;对辖区内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参与调解民间矛盾纠纷,对于重大矛盾纠纷及时上报;开展法制宣传,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帮助困难群众做好法律援助的申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维护本地方的稳定;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司法所交办的其他司法行政工作等。
新庙村村民委员会
2009年3月1日
(四)统一定岗:
新庙村由党总支副书记曹江选同志任“司法行政工作室”组长两委其他人员为成员的“司法行政工作室”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开展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各项工作,完成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所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统一制度:建立完整详细的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援助等相关工作制度并统一上墙,方便群众了解和监督。
(六)统一管理:
新庙村“司法行政工作室”建设管理受新庙村民委员会和西湖镇司法所和双重领导,细心接受西湖镇司法所指导、管理和监督、帮助并指导我村“司法行政工作室”开展工作。
四、具体进程 1、2009年3月8日新庙村作为狮子山区“司法行政工作室”的示范点,举行新庙村“司法行政工作室”的揭牌仪式。
2、全面推开。5月中旬至8上旬,我村开展新庙村“司法行政工作室”创建工作,并与月底完成“司法行政工作室”建设工作。
3、总结验收。同年9月,新庙村迎接区、镇司法机关对我村“司法行政工作室”的验收。
五、具体工作的汇报
人民调解工作:“司法行政工作室”以人民调解工作为基础,要维护社会稳定,必须掌握主动,重点在预防。一是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经常深入到居民群众中了解社区民意;二是建立矛盾纠纷制度,“司法行政工作室”成员利用入户走访巡逻对我村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摸。我村共调处15件,调解率100%,成功率达100%。对已处理的纠纷,建立回访制度等防范措施,把排查、调解、处理有机地结合进来,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有效地消除社区一切不安定隐患,规范了调解程序,使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在调解矛盾纠纷中,我们做到情、理、法结合,动之以
情,明之以理,晓之以法,严格遵守调解程序,注意选择调解方式。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程序,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今年在小区改造中,居民不同意拆除车棚,纠纷比较多,我们运用所学到的调解知识为他们调解纠纷,进行亲情教育,以情感人。进行伦理道德教育,以德服人,进行法律法规教育,以法服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加大法制宣传工作,根据“五五”普法规划总体要求,创新普法形式,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努力为新津经济建设、社会稳定营造和谐的村居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做好“五五”普法的启动工作。在我村境内的学校开展法制教育课,增强了在校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采取多样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开展“送法进万家”活动。以开展主题专项法制宣传活动、法制知识讲座等形式。积极配合上级开展“送法下村、送法进社区”活动。
扎实开展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我村加大衔接管控体系建设,完善解除矫正与落实安置帮教相衔接等工作机制,及时转发省、市、区、镇有关矫正对象教育管理工作规定,我村于镇司法所积极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帮扶工作,严格执行周报告、月汇报、每月一走访和外出请销假等制度。为使社区矫正工作与安置帮教工作顺利衔接,保证矫正对象解矫后不脱管、不漏管。
其次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工
作:新庙村把“两劳”回归人员的帮教工作,作为维护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成立了“两劳”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定期回访考察制度,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并逐个落实了帮教责任人,辖区的重点人员,去他们家与他们谈话,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情况,希望他们改过自新,通过就业和劳动在社会上有立足之地。
法律援助工作:新庙村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利。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每年的5月份我村配合西湖镇司法所、综治办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的开展,使全村广大公民更深入地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掌握法律援助知识,增强了维权意识,扩大了社会影响,拓展了扶贫、济弱、助残法律援助渠道。我村法律援助已成为新形势下司法行政工作的新亮点,开辟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新领域、新舞台,形成了司法行政机关为民办实事的具体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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