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谅解”机制建立了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原则和解决程序,鼓励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并设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协商无法解决的贸易争端案件进行审理。在此之外,美国通过自由贸易协定为解决其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提供了一个选项,且大多数的美国自由贸易协定包含“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论文 篇1:
刍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第三方制度
摘要:WTO争端解决第三方制度是一项颇具特色和价值的制度,但是目前DSU关于第三方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它存在许多模糊和不确定之处,笔者试图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第三方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基本含义进行界定。
关键词:第三方 历史沿革 基本含义
一、第三方制度的历史沿革
GATT1947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在第22、23 条中,其中没有涉及到对第三方的地位以及其权利问题。随着贸易争端实践的发展,1958年11月10日缔约方全体通过的《第22条中关于影响若干缔约方利益的程序》(简称为“1958年程序决议”)确立的。该决议的第2条规定,任何宣称该事项关系到其实质利益的其他缔约方,务必于45日内将其参加磋商的意愿通知执行秘书长。该决议的第3条进一步规定如果各协商当事国一致认为该实质利益主张有充分证据,该申请参加协商的缔约方可以参加协商。如果该协商的请求被拒绝,那么申请参加协商的第三缔约方有权自由决定是否提交全体缔约方处理。由此第三方参加协商程序得到了正式的承认。1989年4月12日蒙特利尔中期评审中通过了《关于对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规则和程序的改进》(以下简称《改进决议》) ,其中第F(e) 段下的1、2、3 项是有关第三方的规定, 其中前两项是关于专家组和工作程序中涉及到第三缔约方的规定:(1)争端方和其他缔约方的利益应在专家组程序中全面考虑;(2)在专家组受理的争端中有实质利益并已通知理事会的任何第三缔约方应有机会由专家组听取其意见,并向专家组提交书面陈述。这些陈述也应当交给争端方,并反映在专家组报告中。第3项中规定,“当争端各当事方同意将其书面材料披露给第三方时,经第三方的申请,专家组可准予第三方获得当事方提交给专家组的书面材料。”第三方获得当事方的书面意见设置了一个前提条件即争端当事方的同意,但是与以往有关第三方介入的文件相比,它首次将第三方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获得当事方书面文件的权利提上法律层面,给予了第三方更多的诉讼程序权利,增大了专家组程序对第三方的开放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的确是一种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进步。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通过的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第4条第11款、第10条、第17条第4款以及DSU附件3(专家组工作程序)中的第6条和《WTO常设上诉机构上诉审查工作程序规则》第24条和27条等对第三方制度进行了规定。
二、第三方的基本含义
“第三方”一词最早出现于DSU有关专家组程序的专款第10条第2款中,DSU中的“第三方”是指对争端当事方所争议的事实有“实质利益” (substantial interest)且己将其利益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而参与到诉讼中的WTO成员方。根据此定义,要成为第三方需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WTO成员;(2)对争议事件具有实质利益;(3)该争议已进入专家组程序;(4)该成员方已将其对争议事项有实质利益的意思通知了DSB。其中实质利益是获得第三方地位的实质条件,其中具有“实质利益”是很具争议的,DSU也没有对实质利益进行规定,笔者认为第三方的实质利益是多方面的。从WTO争端解决机制运作的实践来看,只要一成员方认为有实质利益就可以成为第三方,而不需要其他机构或成员的判断。从众多的案件实践中可以归纳为三种:第一是该第三方可能是与争端一方处于相同境地、具有相同利益的成员;第二是该第三方可能就争议事项具有与争端方相似的利益或潜在的联系;第三是该第三方的利益可能因专家组的最后结论而受到巨大影响。WTO实践中实质利益是很容易达到的,对实质利益的认定要根据各案的实际情况而定,如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一案(案件编号为WT/DS2)中,欧共体提出,作为出口商,它向美国出口汽车燃料用汽油,1994年欧共体12国出口至美国的汽油总量为6,423,411公吨,随着其扩大,美国的措施涉及进口汽油的技术标准,有可能影响到欧共体汽油出口,所以它在本案中享有实质性利益。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伯利兹、喀麦隆、多米尼亚等12个国家作为共同“ACP 第三方指出:“在本案中,他们的利益不仅仅在于香蕉。他们关注所有WTO成员中从《洛美协定》和洛美义务免除“中受益的ACP国家,而不论他们是否生产香蕉。此外,对于那些加勒比和非洲的ACP香蕉生产国而言,本案所涉及的香蕉生产、销售是这些国家经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在这些国家,香蕉工业是支柱产业,它带动基础运输系统、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持着较高的就业水平。尤其是岛国,其因香蕉业而繁荣的航运服务业一旦受到不利影响,其他产业就会彻底崩溃。”
参考文献:
[1]方向、王海英、密启那.GATT/WTO下第三方参加诉讼制度探析[J].中国法学,2003,(3).
[2]朱榄叶、吴蓓.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三方”制度[J].国际经济法论丛,2002年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
作者:郭少华 王新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论文 篇2:
世界需要一个运行正常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摘 要: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谅解”机制建立了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原则和解决程序,鼓励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并设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协商无法解决的贸易争端案件进行审理。在此之外,美国通过自由贸易协定为解决其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提供了一个选项,且大多数的美国自由贸易协定包含“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但目前美国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争议,近期美国又对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提出质疑,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面临可能消亡的风险或发生重大变革。美国政府应当认识到,美国和世界都需要一个能够正常运行的多边贸易解决机制。
关键词:国际贸易争端;国际贸易组织;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20.10.005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世界贸易组织和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美国政府一直主张建立有效和互惠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这也是美国贸易谈判的长期目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前身的“关贸总协定”(1947—1994 年),经过长达 8 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其成员国一致同意于1995 年成立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管理着一整套关于贸易自由化、商品、服务、知识产权等的一系列贸易协定。在“争端解决谅解”的基础上,世界贸易组织根据这些协定为贸易爭端的解决提供多种方案。
根据“关贸总协定”,贸易争端解决被认为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根本无解的,因为没有固定的时间表,持有不同意见的一方也无法对裁决提出异议。在确定美国关于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目标方面,美国政府提出,需要针对“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进行重大改革,以使“关贸总协定”及其拥有的各种机制能够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创造良好的环境。美国政府认为,“争端解决谅解”通过设定更严格的最后期限和更容易建立的专家组,以及采用专家组报告、授权对违规行为进行报复等方法,进一步完善了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系统。
“争端解决谅解”建立了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规则和解决程序。它要求各成员国据此对贸易争端进行协商和做出裁决,而不是对违法行为做出单方处罚。“争端解决谅解”鼓励通过协商的方法来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并且要求争端双方在收到对方请求的30 天内进行协商。
如果在 60 天内仍然无法解决贸易争端,或者,如果争端中的一方拒绝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申诉方可以要求设立专家组。“争端解决谅解”设置了选择专家组成员的程序,并确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专家组负责审理案件并向争端各方提交报告,在专家组成立后的 9 个月内将报告发给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如果不服裁决可以上诉至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是一个由 7 人组成的常设机构,任期 4 年,他们与本国政府不存在直接联系,并且具有国际贸易法方面的专业知识。上诉仅限于使用相关法律解释问题,必须在 90 天内完成。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这一时间表很少得到遵守。
“争端解决谅解”的程序完成之后,相关报告将由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并提请通过。如果发现违规行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都有权利纠正其违规措施,并使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义务要求。双方可以协商出一个纠错的实施时间表。如果被投诉成员国纠错措施的实施不符合这一时间表,或者,投诉成员国不能接受其纠错措施,争端双方可以协商经济赔偿。投诉成员国也可以要求“争端解决谅解”授权进行报复,撤销关税减免或中止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可以获得的经济利益,相当于对违约方的惩罚。到目前为止,各成员国已经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交了592 起案件(不包括随后合并的案件)。截至2019年12月,美国是其中279 起案件的直接当事方(见表1)。
二、自由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关于如何解决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美国的自由贸易协定提供了一个选项。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一致,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的首要目标是通过协商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问题。2004年,“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出台,专家组主要由3名仲裁员组成,美国与智利双方各指定1人,第 3人是经双方同意任命的。
(一)关于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根据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通常是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的。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贸易争端解决方案而言,已经有多个案件通过这一机制得到解决,其他贸易争端是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裁决的。除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外,美国还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交了一个美国与危地马拉就劳工问题引发的贸易诉讼案件。
(二)关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自《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发布以来,大多数美国自由贸易协定都包含了一个单独的投资者争端解决机制。“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允许投资者直接向东道国政府寻求法律援助,以解决涉嫌违反另一方投资义务的相关争端。“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是在世界银行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支持下运行的。其专家组通常由3个仲裁者组成,其中1人由投资者索赔人指定,1人由投资者索赔人的被告指定,1人由投资争端双方同意指定。成功索赔结果只能是罚款,特别法庭并不能强迫一个国家为一项不利的投资裁决而改变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与美国的自由贸易协定不同,《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终止了对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依赖,并且限制其在墨西哥的使用。
(三)关于贸易救济行动的两国审查机制
在美国自由贸易协定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都建立了双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并且负责审查国内政府机构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裁决。目前美国的一些社会团体要求废除这一机制,但是,在《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中,这一机制仍然得到保留。
三、美国政府面临挑战
在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可能消亡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关于如何进行政策和法律调整,目前美国政府面临挑战。
(一)关于《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
《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限制使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但保留了审查与贸易救济相关的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保留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关于国家之间贸易争端解决的专家组选项。关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美国政府将讨论《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是否坚持了“贸易促进局”所设定的谈判目标,以及“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是否有利于保护美国海外投资者利益和美国政府管理权,以及是否可以在这二者之中寻找平衡。
(二)关于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目标是根据自由贸易协定,维护各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际公法对相关贸易规则进行解释。尤其是存在争议时,负责澄清相关协定的现行条款。世界贸易组织下设多个执行机构,包括上诉机构。
2016 年以来,一些上诉机构的法律专家相继任期届满,由于美国否决了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上诉机构专家组成员的任命决定,目前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仅有 3 位法律专家,是审理上诉案件的最低人数。最近又有两名法律专家的任期届满。专家人数不足,使得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审理新的诉讼案件。从目前情况看,尽管贸易争端专家组可以继续审理案件,但是,贸易争端上诉机构的案件审理工作仍然无法正常进行。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美国政府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一是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专家组对于自由贸易协定的解释是否过于宽泛;二是贸易争端诉讼程序是否合理,时间是否充足;三是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的法律专家在任期届满时是否能够完成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一些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表示理解美国政府的关切,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然而,到目前为止,美国政府仍然坚持其强硬立场。鉴于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可能会消亡或者会发生重大变革,为此,美国政府必须认真考虑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的职能、作用和重要性。美国政府应当认识到,美国和世界都需要一个能够正常运行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作者:伊恩·弗格斯森 王宇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论文 篇3: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及其对我国经济主权的影响
摘 要: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的特点将对各主权成员方①的经济主权产生影响。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趋势对我国经济主权的影响有积极的一面,有助于推进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市场法制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
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经济主权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张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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