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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党员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对象
对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党章》和《细则》要求发展党员,发展程序、手续、培养考察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党组织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追究内容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组织或个人应予追究:
1、因入党介绍人工作不深入或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真实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追究入党介绍人责任;
2、党小组向党支部推荐发展对象不慎重,造成发展党员质量问题的,追究党小组长的责任;
3、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不严格履行入党程序的,追究党支部书记责任;
4、基层党委没有按规定召开党委会研究审批的,追究基层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5、对没有特殊情况,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对相关党组织给予亮“黄牌”或“红牌”警告,并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6、对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交易或为谋私利而利用职权搞突击发展党员的,对相关党组织给予亮“黄牌”或“红牌”警告,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追究程序
1、工委或机关党委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签发《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并指派专人同被追究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谈话,指出问题,提出要求,批评教育。
2、被追究的党组织,在接到《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一周内,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针对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书面报告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被追究的个人,在接到《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一周内,要认真进行整改,吸取教训,向所在党组织做出书面检查并报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备案。
3、被追究的党组织或个人,在追究期满前一周写出书面材料,被追究的党组织的材料直接报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被追究的个人的材料报所在党组织,由所在党组织报工党和所在机关党委备案,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视其整改情况提出是否解除追究的意见,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追究期限
时间为三个月,从签发《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之日算起。
(五)组织处理
被追究的党组织,本内不得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负责人和有关成员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被追究的入党介绍人,本内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并在支部大会上作检查;被追究的发展对象,一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列入考察对象;被追究的预备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被追究的党组织和责任人,问题严重的,除了要接受上述责任追究外,还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篇: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一)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给予责任人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
1、未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日程,没做到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工作,或没有党委组织员,不能正常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的;
2、没有发展党员计划或随意更改计划盲目发展的;
3、国有大中型企业党委所属的生产、经营一线党支部五年以上或村党组织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
4、未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的;
5、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未在3个月内审批,或在审批两个以上人员时,未逐个进行审批的;
6、在审批预备党员后,未组织或安排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的。
(二)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对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
1、未按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考察并如实填写考察表的;
2、未按要求派出两名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失实的;
3、以支委会代替支部大会,或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集体讨论表决,或虽召开支部大会,但到会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而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
4、支部大会在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未逐个进行表决的;
5、不如实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尤其是在填写到会和表决情况时弄虚作假的;
6、在党委组织员进行谈话考察时,隐瞒事实真相,或指使他人隐瞒事实真相,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的;
7、对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不力,或未按要求及时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
8、未按推荐制、公示制、票决制和报告制要求发展党员的其他情形。
(三)负责发展党员工作人员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有关人员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1、党委组织员因对材料审查不严,或对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情况和发展对象情况了解不清楚、考察不细致,造成工作失误的;
2、外调人员未按要求调查取证,造成调查材料失实的;
3、考察谈话人员故意隐瞒问题,不如实向党组织反映情况的;
4、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情况不实,或不负责任将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介绍入党的;
5、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6、对《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
(三)发展对象错误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对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发展对象资格,五年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1、隐瞒本人政治历史问题、所受处分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的;
2、为达到入党目的,采取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
3、对党组织有其他欺骗行为的。
第三篇: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1)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人选,必须署名写出推荐材料并填写《领导干部人选推荐表》,说明理由,申明与被推荐人关系。(2)推荐材料和《领导干部人选推荐表》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3)领导干部以口头方式推荐的干部人选或推荐的是回避对象,不得列为民主推荐对象。否则要对推荐人和审核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
(4)领导干部个人推荐人选情况介绍,经审核与实际严重不符,不得列为民主推荐对象,推荐人必须向组织说明情况。
(5)推荐情况与实际不符,若情节较轻,给予推荐人党内警告处分;若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四篇: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水委发[2002]25号
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
追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总支、直属支部、职业技术学院党委:
现将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探索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措施,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的工作。
中共大连水产学院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发展党员制度意见通知
大连水产学院办公室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印发1
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大组通字[2000]4号
为了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监督机制,落实好发展党员责任制,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依据《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今年起在我市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一、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规定
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给予主要负责人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
1、未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日程,没做到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工作,或没有党委组织员,不能正常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的;
2、没有发展党员计划或随意更改计划盲目发展的;
3、国有大中型企业党委所属的生产、经营一线党支部五年以上或村党支部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
4、未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的;
5、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在3个月内审批,或在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未逐个进行审批的;
6、在审批预备党员后,未组织或安排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的;
7、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未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
的。
二、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规定
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对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有下列第4条、第6条和第7条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
1、未按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定期进行考察并如实填写考察表的;
2、未按发展党员程序、不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
3、未按要求派出两名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失实的;
4、以支委会代替支部大会,或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集体讨论表决,或虽召开支部大会但到会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而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
5、支部大会在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未逐个进行表决的;
6、不如实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尤其是在填写到会和表决情况时弄虚作假的;
7、在党委组织员进行谈话考察时,隐瞒事实真相,或指使他人隐瞒事实真相,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的;
8、对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不力,或未按要求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
三、负责发展党员工作人员失误责任追究规定
有关人员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有以下第3条、第4条和第5条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1、党委组织员因对材料审查不严,或对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情况和发展对象情况了解不清、考察不细致,造成工作失误的;
2、外调人员未按要求调查取证,造成调查材料失实的;
3、考察谈话涉及的有关人员故意隐瞒问题,不如实向党组织反映情况的;
4、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情况不实,或不负责任将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介绍入党的;
5、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6、对《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在存档之前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毁坏或遗失的。
四、发展对象错误行为责任追究规定
发展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被发展党员资格,五年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1、隐瞒本人政治历史问题、所受处分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的;
2、为达到入党目的,采取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
3、对党组织有其他欺骗行为的。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是保证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门以及党委组织员一定要以对党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政治责任心,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认真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自觉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严格按照标准和制度、程序发展党员,避免工作中的人为失误。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和要求发展党员的,要采取措施,及时查处,切保全市发展党员的质量。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
二○○○年二月十六日
第五篇: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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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组及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七)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本单位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九)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组报告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群众反映的在干部选拔中存在的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单位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部门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有本制度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人事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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