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商城积分合作协议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地址:
开户行:帐号:
电话:传真:
甲方本着肩负回报社会的责任,为想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项目,解决很多人苦于没
有更多的创业资金,没有创业经验的难题。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达到双赢互利之目的,就甲方为乙方免费指导服务和进行一定有偿的技术支持服务,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合作方式
1.1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加入学习应用新世界商城的独有的运营及管理
模式,甲方为乙方免费制作独立域名网上商城产品(免费提供域名、空
间):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将独立运营此产品,自负盈亏。
1.2对甲方现有的产品,甲方授权乙方在其代理区域内,运营或代理甲方公司所拥有的全线商城产品。
1.3甲方仅为乙方提供网站制作及维护服务,乙方的任何经营行为及网站上传内容等
均与甲方无关。
1.4 乙方与甲方合作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1.5 合作期最后一个月之前,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合作期将尽,是否续签合作协议”,如乙方续签合同,甲方应优先与乙方续签合同。
2.乙方权利与义务
2.1 乙方权利
(1)乙方成为甲方新世界商城体系中的一员,并享受代理甲方公司现有的产品和经营乙方网上商城产品所带来的一切利益。
(2)乙方有权优先得到甲方新产品的被告知权和代理权。
(3)乙方享有甲方所进行的网络活动或其它形式推广活动的参与权与宣传权。
----------------------
合同签署地北京地址:北京海淀区曙光花园中路(板井路)11号北京农科大厦B座7层
(4)乙方有获得甲方为其进行产品知识培训和市场推广及技术支持的权利。
2.2 乙方义务
(1)乙方有义务维护新世界商城品牌形象,不得恶意做出损害新世界商城品牌的行
为。
(2)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乙方在其网站内容上出现违法信息或者乙方在经营
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乙方独立承担,与甲方无关且甲方有权
终止该合作协议。
(3)乙方对甲方的促进销售计划、奖励政策、渠道运作、营销指导、市场策划等相关
信息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媒体)
披露。
3.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权力
(1)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有知情权、调查权和合同所约定的新世界商城品牌的管理权。
(2)甲方对乙方在当地的经营与推广活动有知情权,如乙方有损害“新世界商城”品
牌的行为,甲方有权制止、纠正。如乙方恶意损害“新世界商城”品牌,甲方有
3.2甲方义务
(1)甲方为乙方制作可以独立运营的网站,并负责网站的技术维护,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
(2)提供开拓市场的推广方案(人员培训、市场推广、市场营销等方面)。
(3)甲方有义务使乙方地方站产品在技术上、功能上、界面美观等方面保持先进性。
(4)甲方将全天24小时为乙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5)甲方将对乙方的个人信息具有保密义务,不得以商业目的透露其信息。
4.技术服务费用
4.1 甲方为网站产品提供技术支持及维护,乙方需向甲方缴纳技术服务费元人民币/年。
4.2如合同到期,乙方继续与甲方续签协议,甲方只收取网站技术服务费贰仟元整/年。
4.3 技术服务费用的付款方式
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必须缴纳技术服务费给甲方.乙方可通过下列银行汇款支付
或向甲方当面支付技术服务费:
账号:11-***811
户名: 北京联创动力网络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5.产品销售分成与支付
5.1 乙方所获得产品销售收入,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参与分成,销售利润额达到500
元可申请支付。
5.2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广告资源在甲方审核乙方数据无误的基础上每月支付。
6.产品价格体系
6.1 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自己的网站产品自主上传广告和上传产品定价。
7.其它
7.1 本合同及复印件同等具有法律效力。
7.2 其它未约定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联创动力网络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盖章:身份证号:
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注:
1.如乙方为自然人签字即有效,不需要盖章,但须填写自然人的身份证号。
2.甲乙双方代表应合同的页脚签字。
3.传真与扫描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篇2:商城积分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县---西段路北“中瑞商城”将在10月10日开业试运营,甲乙双方就商城的经营管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合作经营净收益分成(见三条定义)比例为甲方占%,乙方占%,双方按比例承担风险、分享净收益;
2.乙方同意以甲方的名义与商城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包括合同延长期);
3.乙方同意接受商城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目前甲方已收定金的摊位租户,甲方装修投入成本(在后续净收益中支付给甲方)、甲方经营摊位的位置等;
4.乙方同意免除甲方经营摊位(位置:面积:)的租金;
5.商城日常管理支出除双方同意的必要支出外的所有费用各自承担;
6.若乙方认为需要对协议内容有重大变更或日常管理合作事宜无法继续的,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收益分成原则实现收益后无条件退出;
7.本着商城经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双方协力处理商城日常经营事项,双方共同处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城管、卫生、摊位出租、租户矛盾调解等日常管理事项。
二、账目处理
1.账户双方共管,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不得私自动用资金,双方签字方可存取账户资金;
2.日常管理费经双方同意才可支出;
3.商城净收益计算方法:摊位出租租金总收入—商城产权租金—装修成本—管理支出=净收益
4.双方日常汽油费、烟、酒及招待费等各自承担;
5.每月日进行净收益分成。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篇3:商城积分合作协议
以电子商务为主要经营模式的网上商城, 是对普通大众影响最大的网络贸易主体。当当网、卓越网、亚马逊网上商城、阿里巴巴、淘宝网、苏宁电器网上商城等等, 这些都是我们熟悉的网上商城。它们与现实世界当中的商城有很大的差别, 从买到卖的过程是虚拟的, 减少了中间环节、消除了运输成本和代理中间的差价。所以与传统的地面商城相比, 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作为网上商城的经营者们, 最关心的一个重点, 莫不是盈亏模式、成本和效益分析等。网上商城的盈亏同地面商城相比, 具有自己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网上商城运营成本投入的超前性和盈利的滞后性等因素。
本文试图从网上商城的项目建设及操作流程中, 探索各个环节上影响成本及效益的诸多因素, 运用高等数学中的微积分方法, 来分析网上商城的盈亏模式, 为这些“空中企业”的决策和实施提供比较科学的数量化依据。
1 问题描述
网上商城所开展的业务从总体上讲, 一般包括两个方面活动:第一方面是网上商城系统的开发与维护;二是网上经营活动。
网上商城系统的开发是指, 构建网上商城从事商务活动的系统的技术运作平台, 它的开发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技术运作平台的规划设计阶段、技术运作平台的开发与集成阶段和技术平台的运行维护阶段。
技术平台的开发及维护是纯投入的过程, 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 这个过程是没有利润的。对于网上商城的经营来说, 这一过程反映的全是成本, 是网上商城的前期投入和系统维护费用, 属于固定成本。而网上商城通过开展网上业务取得经济效益是在其经营活动 (从系统维护阶段开始) 中实现的。
我们可以看到, 网上商城的技术系统开发与建设和运行维护要投入足够的成本, 这些活动是网上商城实施经营活动的必要步骤, 而不是目的。对于网上商城来说, 这些活动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为终端客户提供便利的产品和服务, 获取经济利润, 也就是说, 构建的网络技术平台只是工具和手段, 根本的目的还是赢利。目前网上商城的盈利模式大致有:会员费、广告费、佣金、产品销售和其他赢利模式。
那么, 一个成功的网上商城需要具备怎样的前期投入, 才能获得预期的利润, 从而使网上商城进入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中呢?这就要从网上商城的整个运作流程中找到有关的成本和利润, 并运用科学的方法分析相关的影响因素, 最终指导网上商城的经营策略和执行过程。
2 盈亏模式分析
首先要对网上商城的成本和利润进行量化处理, 然后采用盈亏平衡分析法对之进行分析, 确定网上商城的保本销售量等重要决策信息。但是也应看到, 网上商城活动的销售量一般是不易量化的, 而且网上商城的经营活动是滞后的, 因此企业更为关心的是什么时间能收回成本, 即从系统规划开始, 要经过多长时间才能达到盈亏平衡点, 并开始赢利。
为了说明问题, 我们引入下面符号:
成本函数为C (t)
利润函数为R (t)
其中t代表时间
2.1 网上商城系统开发阶段的盈亏分析
假设时间段 (0≤t
2.2 网上商城运营阶段的盈亏分析
假设网上商城的经营阶段由时间段 (T1≤t
在该阶段, 网上商城经营活动的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 其中固定成本一部分是网上商城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升级等费用, 在时间段 (T1≤t
网上商城经营阶段的利润在时间段 (T1≤t
那么, 在网上商城运营阶段:
成本函数为
2.3 网上商城的盈亏平衡点分析
成本函数和利润函数相等时就可得到网上商城活动的盈亏平衡即时点T2, 此时,
由于盈亏平衡点必然在 (T1≤t
在 (6) 中, T1表示网上商城系统开发建设完成的时点, 也是网上商城经营活动开始的时点;
FC系统表示网上商城系统投入的总成本;TR运营-FC维护-FC运营-AC运营表示在 (T1≤t
因此, (6) 式比较直接的描述了网上商城活动的盈亏模式, 我们把 (6) 式成为盈亏平衡点模型, 这个模型可以作为网上商城项目建设与经营过程中重点考虑的决策模型。
3 网上商城资金投入预测
结合上述盈亏平衡点分析, 根据网上商城网的特点, 往往需要对网上商城的资金投入和运作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一般的策略有:保守型策略、进取型策略及适中型策略。保守型策略是指资金运作采用比较保守的方法, 适当压缩预算和支出, 尽可能限制现金流出。进取型策略是指资金运作采取比较激进的做法, 在初期就投入大量资金, 并大规模执行预算开支, 以争取用最快的速度抢占市场。适中型策略则居于二者之间。当然, 三种策略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 不同风格的管理者对各种策略的定义和把握也不尽相同。
对这三种策略, 我们可以建立不同的数学模型, 其中最常用的是微积分的方法, 建立优化模型, 来模拟和评估它们的优劣状况, 并提出相应的弥补建议。这些内容本文暂不展开。
应该清楚的是, 无论采取何种策略, 经营者都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 从世界电子商务行业宏观趋势与走向, 到国内微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及其他因素, 再到本行业内部市场的具体情况, 随时验证并修改自己的策略。这里讲的“随时”可以短到每一个星期, 甚至每一天, 随着市场节奏的加快, 甚至可能是一个小时。在今天的网络时代, 任何一个成功的网上商城都会随时随地修正自己的商业与资金策略, 从而在市场的飞速变化中立于不败之地。
总之, 网上商城的策划、建立和经营都离不开科学的和量化的分析。
摘要:网上购物越来越成为人们的生活常态, 随着网上交易额的不断增长, 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在借助电子商务来扩展自己的业务。本文通过对网上商城从策划建立到运营中主要环节的盈亏分析, 给出了一般的参考标准, 为网上商城的经营者提供决策的数量化依据。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上商城,微积分,决策分析
参考文献
[1]张小蒂, 倪云虎.网络经济[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 8.
[2]高海晨.基于B2C型网站配送模式的研究[J].市场研究, 2004, 08.
[3]姚国章.电子商务与企业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篇4:返利网与合作商城法律关系初探
关键词:返利网;服务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
返利网是一种具有广告职能的第三方返利导购平台。一方面,它向合作商家提供广告发布、宣传服务与技术接口,另一方面,为其注册会员提供导购和返利服务,成为连接商家与消费者的中间桥梁。可见,返利网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一种,返利网与合作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以劳务为债务内容的合同关系,亦可称之为服务合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服务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服务合同的重要性也日渐突出。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在现行合同法条件下如何对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服务进行界定,如何正确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还有待探讨。
我国学者周江洪将服务合同类型化为承揽型服务合同、委托型服务合同、保管型服务合同。对于我国现阶段服务合同性质的界定与法律的适用(瑕疵担保责任)起到了积极作用。依据周江洪的观点:将承揽合同的范围限定在“以物为中心的工作”的范围中。基于这样的理解,合同法中可以归类为承揽型服务合同的有:承攬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监理合同除外)及运送合同;委托、行纪和居间则被归类在委托型服务合同项下;保管和仓储合同归类在保管型服务合同项下。按照这种服务合同的类型化办法,使得判断一个服务合同性质的过程变得简易且清晰。返利网与合作商家之间的服务合同明显不属于保管型服务合同,本文拟先对其承揽型或委托型服务合同类型加以界定,再分析其具体合同性质。
一、承揽合同性质分析
返利网运用CPS电商推广方案,其本质是广告,但是这种广告形式不同于传统广告按照曝光量付费的模式,而是按效果付费,返利网会将合作商家的广告以不同形式展现在自己的返利网首页,有些会注明最高返利百分比,以此吸引用户注意,推广商品,扩大潜在消费群,当用户通过点击页面广告从返利网特定接口进入相应购物网站订约下单并完成交易时,返利网的广告宣传工作即取得营销效果,此时广告主才支付佣金。这种广告模式提高了广告宣传的效力,降低了广告主所承担的风险。
从合同法角度审视,这种工作方式似乎具备承揽合同特征。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遵循委托人即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定做人交付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约定报酬的合同。具体到返利网工作状态,返利平台按照广告主的要求在自家网站页面上发布特定商品或商城标识的广告图片、信息,并利用Cookie来跟踪业绩,Cookie产生后被存放在用户的浏览器中,当用户在广告主网站上产生任何的消费行为时,因为这个Cookie的存在,广告主会认定此次销售是由返利网站产生的,此时的广告行为就产生了广告主所追求的效果,返利网站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这种工作成果体现为订单交易的完成,因此,返利网会收到来自广告主给付的佣金报酬。由此可见,返利网的工作内容与承揽合同颇有相似性,有以结果交换报酬的特点,并且报酬支付的时间,在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后,即所谓的“后付原则”。
判断一个服务合同是否具有承揽合同性质,首先要明确的一个问题就是承揽合同标的属性。崔建远教授认为,承揽合同的工作及其成果的种类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成果为有形、无形、有财产价格、无财产价格,均无不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以物为中心的工作”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并无疑问,而“以无形的服务为中心的工作”却很难区别其为承揽还是委托,而承揽和委托在归责原则和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上有重大区别,两种不同的合同性质的认定对以后的法律适用将有重大影响。另外,就承揽的范围而言,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2款规定了六种具体工作形式,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从这一角度看,我国承揽合同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因此,周江洪教授提出 :“通过纯化承揽合同,来使得一直以来在是否适用瑕疵担保责任上非常模糊的承揽和委托之间的中间形态在适用法律上更为明确。将承揽纯化为“以物为中心的承揽”,将以“服务为内容的承揽”加以分离,并将其与委托相统合,构成新的服务合同范畴。本文采纳此种观点,认为承揽合同是以物为中心的承揽。
由此看来,返利网所提供的服务与承揽合同有本质上的不同。首先,返利网提供服务型工作,而非“以物为中心的工作”,若将其认定为承揽合同,采取与物型工作同样的方法来判断“服务型工作”的瑕疵并不合理。其次,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取得具有人身属性,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在返利网CPS营销中,返利网只是提供了广告发布和广告链接功能,之后的下单与交易行为取决于消费者独立意志,与返利平台无关,返利平台始终保持其中立性而不参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因此,“交易成功”效果的实现并不取决于返利网的工作。最后,广告主与返利网签订合作协议的最终目的在于拓宽自身营销渠道,提升其与消费者订约机会,更接近居间合同性质。
返利网与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既然不属于承揽型服务合同,则应当属于委托型服务合同,在委托型服务合同项下,还包括雇佣、委托、居间等具体合同类型。
二、雇佣合同性质分析
返利网的广告宣传工作带来的收益,因其有效果付费的特点,有时被称为销售提成,这会令人们误解返利网具有受雇于广告主(即网购商城)的销售专员性质,其实不然。首先,雇佣合同只关注服劳务,服劳务本身即为合同的标的。而返利网广告收益的获取不仅需要发布广告行为的实施,还依赖于用户实际消费结果的发生;其次,受雇人只要依约服劳务了,即可请求支付报酬,劳务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但是返利网的CPS推广方案决定了广告主按效果付费的报酬制度,广告推广是否产生消费结果直接影响返利网的报酬请求权。可见,返利网与合作商城之间不是雇佣合同关系。
三、委托合同性质分析
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人)委托他方(受托人)处理事务,他方(受托人)接受、允诺处理一方(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行为。然而,在委托合同一般规定的基础上,约定了具体不同劳务内容的合同自身具备有其特别属性,这就使得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等特殊劳务合同被法律赋予有名合同显得尤为重要。返利网服务合同无疑具有委托合同之属性,但是,由于委托合同自身概念内涵的广泛性、一般性,不能很好的阐释返利网与合作商家之间的特别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性质。返利网服务合同还具有居间合同的部分特征,完全以委托合同性质进行规制,不利于对其个性的正确理解和认知。
四、居间合同性质分析
近年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对居间行业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一些网站在发布供货信息的同时,也发布需求信息,从而可以促成买卖双方信息的检索和查询,并使之选择各自所需要的相对人订立合同。返利网CPS广告营销行为实际上具有居间合同性质。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居间人)向他方(委托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提供、报告订约机会的居间,被称为报告居间;提供媒介服务的合同的居间,被称为媒介居间。由此可见,受委托方即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委托人提供合同订立机会,二是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充当委托人与第三人的介绍人,引荐双方见面,帮助双方谈判,促成双方达成最终协议。委托人的主给付义务在于,双方合同成立后向居间人支付约定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27条规定,若居间合同不能订立,居间人不能取得报酬,但是,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其因为从事居间活动而付出的必要费用。我国对从事居间行为的主体资格并无特殊要求,但是保险、证券等金融领域的居间合同除外。在居间活动中,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不具体参与双方缔约活动,在促成双方谈判的斡旋活动或者提供订约机会的过程中也不会对有关合同内容的事项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人性质,仅属于介绍人范畴,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无关。通过对居间合同及其法律特征的了解,联系本文所涉及的返利网站“导购”行为可知,返利网与合作商家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具有居间合同性质,网上商城是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返利网是居间人,消费者是第三人。返利网站通过自己的网站平臺整理、集合、发布合作商家的广告信息,以“导购”作为表现形式,实质上是为商家与买家之间订立合同(货物买卖合同)提供机会,并利用接口技术将返利网的广告与广告主的销售网页连接起来,从而促成双方订约,就此成为了商家与买家之间的介绍人,而返利网站本身并不参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其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数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合同内容没有任何权利及义务。当合作电商与消费者的买卖合同成立并最终顺利完成后,商家会支付给返利网站相应的佣金,作为返利网劳务活动的居间报酬。
但是返利网所提供的服务跟传统意义上的居间却又不完全相同。首先,CPS广告服务的报酬支付形式与居间合同不符。我国《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返利网效果营销的佣金结算方式决定了其不仅要使用户通过自身提供的网络接口到达合作商城发生购买行为,还要等待该笔交易无退货,即买卖合同成立生效且后期没有合同解除情况发生的状态下才能从合作商城取得报酬。其次,必要费用的承担方式与传统居间合同不同。在一些CPS广告服务中,为制作相关技术接口,广告主可能需要先行支付必要技术费用;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的费用,在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的情况中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时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居间费用。再次,提供服务的形式不同。CPS广告服务以广告为表现形式,包括广告发布与广告位租赁。返利网将众多的潜在卖家和买家集中在一个平台上,借助网络的搜索、浏览、查询功能使买卖双方自行磋商交易以此为交易双方提供订约机会而不完全属于传统居间合同中提供报告或媒介类型。此外,有些合作商家还会与返利网约定返利形式(积分或现金),这在传统居间合同中不会出现。由此可见,返利网的营销模式具有居间合同性质,但亦有其自身特殊性。
五、租赁合同性质
返利网与商家之间的商务合作模式除CPS广告营销外,亦存在广告位出租情形存在。广告位出租属于传统广告发布方式。体现在在返利网中,广告发布主体即网站经营者将自己网页上的一些特定位置(如,首页导航下头部广告、首页中部大图片等 )或特定专题、栏目(如,推荐淘宝店铺、9.9包邮、19.9包邮、精品特价等)出租给需要广告宣传的商城、店家,价格依据广告位的受关注程度互有高低,一般情况下按月支付租金,根据返利网站的不同,支付租金的时间有广告上线前或上线后的区别。这符合《合同法》中规定的租赁合同性质,返利网的经营主体是合同中的出租人,广告主为承租人。需要注意的是,广告位出租的合作模式,并不影响返利网CPS效果营销服务的提供,当返利网用户通过点击广告进入商家店铺并完成交易后,商家也应当支付给返利网相应比例佣金。
由上分析,返利网与合作商家之间的服务合同,属于委托型服务合同,结合其具体合同内容,笔者认为返利网服务合同具有居间合同属性,但因其广告服务活动内容的特殊性,其又不局限于居间合同现有合同概念特征,对于这部分合同内容,如有必要可以通过委托合同的一般性法律属性进行规制。在广告位出租的情形下,返利网与合作商家之间还会成立相应的租赁合同,但是不影响CPS效果营销服务的提供。
参考文献:
[1]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
[2]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7月版
[3]周江洪.《服务合同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0年8月版
[4]张世君.《购物返利网站经营模式的法律规制探讨》[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2年第10期,第76至77页
作者简介:
篇5:商城供货商推广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供货商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汇款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百兴网是甲方旗下专业的电子商务综合平台,为实现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促进长期共赢合作,针对乙方为甲方网站平台供货合作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方式及期限
1、甲方通过其网站平台为乙方展销商品,乙方为甲方提供一定的商品让利。
2、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 年。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提供商品展示销售平台与供货商平台服务;
2、为乙方提供网上支付结算系统;
3、为乙方提供会员商品咨询及订购流程的相关服务;
4、按照网站分类统一管理供货商所供商品;
5、如遇到同款同品牌的产品需要上传销售,甲方有权决定与产品价格有优势一方进行合作且本协议将在收到甲方通知后自动解除。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保证提供符合甲方关于合作供货商户资质规定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关商品授权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2、本协议到期后,乙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并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的。
3、乙方作为合作供货商需提供相应资料并加盖公章:(以下企业及品牌资料由甲方保存留底,概不退回)(1)资质清单;
(2)通过最新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与地税;(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7)企业持正规品牌授权书;
(8)商标权证书复印件或者专利权证书等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具允许甲方网站销售该商品的授权书。
(9)品牌商品相关电子图片及相关文字说明。
(10)申请展示商品的质检报告复印件或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不同品牌不同类目产品均需提供一份)。以上所有材料均需在有效期内。
4、若乙方申请展示的商品为特殊产品的,需提供以下相应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提供给甲方。
(以下企业及品牌资料由甲方保存留底,概不退回,且特殊产品资质以甲方质控部需要的资料为准)
(1)资质清单;
(2)化妆品商品商家化妆品生产厂商持有的《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化妆品生产厂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部分商品检验检疫合格的报告或证明复印件;
(5)进口化妆品商品商家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6)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7)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复印件;(8)商品需带有CIQ表示和中文标签;
(9)食品商品商家《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0)如系进口食品还须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卫生证书》复印件以及报关单;(11)如系酒类销售还须提供《酒类零售许可证》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2)如系蔬果、生鲜商品还须提供产地证明及卫生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5、依具体品牌及商品的不同,乙方须以最低的品牌商品折扣供货价在甲方平台展销,且同时提供代发货服务,根据甲方会员订单按需发货,所有发货均包邮。
6、为方便乙方线上产品的销售,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品牌线上销售产品的相关图片、文字描述、线上统一零售价、必要的商品技术说明、产品培训等信息资料。
7、乙方在进行网络以外的其他销售工作时,不可低价竞争,不可蓄意诋毁甲方声誉。
8、乙方所供商品须为具备市场价格优势的来源于正规渠道的原装正品,同时具备相应资质、质检、原产地等合法证明材料。若在销售中出现商品质量、伪劣、次货等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乙方承诺假一赔十,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所供商品需提供相应退换货及其他售后服务,乙方收到甲方平台反馈的订单后应及时予以回复,并在 24小时内安排发货并在递交产品发货信息后,需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运单号,否则视为未发货不予以结算货款。另所有商品必须使用快递发送,用平邮同样不予以结算货款。
10、乙方在接到甲方或甲方客户提出的售后服务申请后,乙方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回应,并在四十八小时内解决。
11、乙方需保证无条件退换不符合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及有质量问题的供货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涨包、穿孔、变质、破碎等。在此情况下产生的退货费用由乙方承担。
12、乙方在供货商品的价格发生提价变动时,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该提价行为方可在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否则,甲方仍有权按原价格和乙方进行结算,甲方在提价行为生效前的订单仍然有效,乙方仍需以原价格销售给甲方会员。
13、如甲方网站会员要求开具发票,乙方必须提供正规商业发票。
14、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展示区中,只能展示合同约定的产品,不能擅自更改产品,也不得将该展位转让于其他任何第三方或擅自将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商品放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展示区域中。
三、申请展示商品信息: 商品品牌名称:
商品所属类别:
达成的乙方为甲方的网络服务提供零售业绩的﹍﹍﹍﹍%作为甲方的推介服务费。(自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把乙方相关产品展示在网站相应位置)。
四、结算方式
以甲乙双方提供的业绩数据为基础,甲方于每次订单客户确认收到货为准(遇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第一天)核对应付乙方的结算款,并打入乙方账户。
五、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1、若因遭受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不完全履行或瑕疵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出具能有效证明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文件,若因未及时通知造成对方损失扩大的,应就该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履行,如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守约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所有商品“假一赔十”的规定,若乙方违反协议规定,提供产品不是从正规渠道获取的或提供产品不是正品的或不能提供相应资质、质检、原产地等合法证明材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在甲方网络展示销售渠道以外进行其他销售工作并出现恶意降低商品价格,诋毁甲方声誉的,经甲方核实后,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进行赔偿,甲方有权从乙方货款中优先扣除。
5、乙方不提供退换货或售后服务,造成消费者投诉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进行赔偿,甲方有权从乙方货款中优先扣除。
6、乙方停止生产、制作或代理供货商品时,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对该品牌商品进行下架。商品完成下架后,协议自行解除。乙方应保证该商品下架前,为所有在甲方网站订购商品的会员,继续履行所承诺的保证和提供售后服务,以及其他应负义务。在乙方履行完上述义务前,甲方有权扣留乙方的相应货款,待乙方全部履行完毕后予以返还。若乙方未提前书面通知甲方,擅自取消发货或未提供其他售后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进行赔偿,甲方有权从乙方货款中优先扣除。
六、免责条款
甲、乙双方因战争、地震、火灾或国家法律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乙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它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于签字当日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品牌代理授权书及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2、若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进行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依照法律规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4、甲方和乙方应特别注意,其有关负责接洽人员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如因未及时通知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自行承担。
5、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条款请协议各方务必仔细阅读后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后,协议各方均不得以不了解协议条款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本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篇6:聚宝斋淘宝商城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调研和评估,同意三方共同合作,通过互联网网店销售玉石(南红玛瑙物件)、木质物件(手串、家具、把件等)、古玩、字画等货物一事取得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在经过市场调查和项目讨论,充分分析项目市场前景和评估风险的基础上决定共同开展此业务。
二、期限、方式、额度
2.1 合伙期限为三年,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
2.2 甲方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加入此网店,占股本40%;乙方和丙方各出资1万元,分别占股本30%和30%;
2.3 乙方和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共计人民币2万元。合作期间出资金额为网店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和抽离。
三、网店财务必须公开、公正、透明,定期(至少一年)向三方提供资产负债和盈利等财务情况。
四、利润分配,按股份比例分配,即期初甲、乙、丙各占40%、30%、30%,若期间有资本追加,导致股本比例变化的情况,利润分配比例按变化后的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五、甲、乙、丙三方按照持股比例共同承担网店债务。网店债务先由网店财产偿还,网店财产不足清偿时,按持股比例追加资金,并偿还相应债务。对于资本运作过程中出现亏本的情况,甲乙丙三方按持股比例承担风险。
六、新增合作者、退出,转让
6.1 原则上不考虑新的合作者,特殊情况经股东表决后,根据决议执行。
6.2 原则上在合作期间不论盈利或亏损,任何一方不得退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退出,须提前2个月告知股东并经股东讨论表决后,按决议执行,退出以决议当天的资产净值计算,按照最新持股比例进行清算,并可选择现金或货物进行结算(具体在退出决议中明确),未经股东同意而自行退出,并造成损失的,应由退出者进行赔偿。
6.3 合作期间不允许股份转让,特殊情况经股东表决后,根据决议执行。未经股东同意,私自转让股份造成的损失应由转让者承担。
七、应设立专门用于网店支付的独立支付宝账户和银行账户,任何股东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八、合同终止可以因以下事由得终止:合同到期;经股东讨论并决议终止合同。
合同终止后的事项:①股东共同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清算。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网店财产偿还,网店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股东按持股比例出资承担。
九、股东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事业发展和朋友之间的友谊原则予以解决。
十、本协议自订立之日生效。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丙三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篇7:特色农机商城县级经销商合作协议
甲方:湖南中农传媒有限公司【特色农机商城】负责代表:陈海燕
电话:***
乙方:负责代表:
秉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为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实现双赢,共同开发甲方产品在乙方代理区域的销售市场,经甲、乙双方共同磋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按所代理区域的市场需求首次在甲方进货各种机型样机各一台【总金额不低于20000元】即取得甲方县级经销商资格身份,甲方承认乙方是 _________省________县的唯一指定经销商;甲方给予销售指导价,乙方在当地情况而定有自主定价权但是不能高于甲方商城价格;
二:甲方负责全部互联网网络推广商城的所有产品,乙方代理的区域有客户要在商城订购产品,甲方都转给当地经销商乙方交易;
三:甲方负责所有销售产品的质量问题和解决所有产品的售后服务问题;
四:乙方有义务将所有成交客户明细资料交回甲方做客户档案备案,以便甲方后续产品的推广;
五:乙方有义务将当地的客户需求意愿反馈给甲方,给甲方做市场的调查数据,以便甲方做产品研发根据。
六:本协议由双方自愿签订,存续期内对于本协议条款有异议或者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期限为_____年,即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开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协议到期,续签同等条件乙方都享有优先权;本协议一经双方确认签字后,即刻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
篇8:SLJ007-积分战略合作协议
(协议号:**)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签署地点:中国上海签署时间: **年4月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的目标,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成为战略合作伙伴。就此目标,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章 合作纲领
第一条 双方基本情况
1.1甲方为****直属子公司,专业运营**集团积分业务。****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及相关服务。甲方作为**集团会员积分管理方,致力于通过各种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会员服务,并通过丰富的会员服务为**集团在更多领域拓展更多相关业务。
1.2乙方为首屈一指的品牌会员运营平台及数字营销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其拥有的**会员运营平台聚合了大量覆盖各传统行业和新兴行业的品牌方以及海量的消费者用户群体。乙方致力于构建功能更强大连接更丰富的会员运营平台,发展更多品牌和消费者加入己方平台,成为会员忠诚度营销领域的王者。第二条 合作宗旨
甲乙双方基于相互信任,出于双方长远发展战略考虑,决定强强联合,携手开展合作,以各自优秀的企业理念与专业能力,通过双方的紧密合作,打造双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第三条 合作目的
甲乙双方通过合作,完成系统对接,基于乙方平台提供的功能和服务,提升甲方会员活跃度和忠诚度,并围绕甲方各项相关业务,促
成甲方和更多品牌方与第三方外部资源进行合作。
通过乙方平台,一方面将平台上其他品牌方产品和服务推介给甲方会员,另一方面也将甲方相关产品和服务推介给平台上其他品牌所拥有的会员,从而实现乙方会员运营平台的价值。第四条 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有效期自**年4月15日起,至201 年4月14日止。本协议期满,甲乙双方如无异议,该协议自动续约,每次续约以一年为期,并持续自动续约。
本协议经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正式生效。
第二章 合作内容及实施
第五条 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基于各自领域的优势和业务特点,按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之合作目的,决定从以下三方面展开合作:
5.1**积分业务拓展及会员运营的合作 5.2跨界品牌资源合作 5.3跨界渠道资源合作
本协议属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后续合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合作内容。涉及各项具体合作如有需要明确之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 **积分业务拓展及会员运营的合作
本合作方向包含以下分期实施内容:
6.1基于**平台移动端打造**积分会员中心,在**店铺内加入**积分会员中心,将**变成甲方会员运营入口。
6.2进行线上平台会员体系的整合,包括官方微信平台、**积分平台、******旗舰店。
6.3实现线上、线下**积分会员体系整合。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分步骤的实施,帮助**积分平台获得更多的消费者入口和流量,提供更多会员营销渠道,让**积分会员在全渠道获得一致的用户体验。第七条 跨界品牌资源合作
通过乙方会员运营平台对接乙方服务的品牌商,为甲方引入更多对会员有吸引力的权益和资源,帮助打造更好的消费者用户体验;
通过跨界联合营销、与其他行业的互相引流,帮助甲方提升会员活跃度和忠诚度,让会员持续消费****的产品和服务。第八条 跨界渠道资源合作
通过乙方平台和资源,将**集团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乙方平台所聚合的品牌方资源,如银行、工会等,扩展**集团的销售渠道,引入更多的消费者成为甲方的会员,有更多的会员愿意使用甲方及**集团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9.1 甲方应提供乙方具体的市场推广和营销计划,以便乙方制定相
应的会员运营方案。
9.2 甲方有义务就合作内容向乙方提供其认为必要的培训。9.3 甲方有义务提供开放平台或者接口,便于乙方平台和甲方系统完成对接,实现良好的用户体验。
9.4 甲方应通过自身的宣传渠道对双方的合作进行宣传。对外宣传的口径和内容应该由双方事先共同商定确认。
9.5 甲方应该指定专人负责业务联系、数据接收、数据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0.1 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将视甲方为乙方的荣誉用户,并建立有效的长期沟通机制,为甲方所有开发项目提供全方面服务,包括会员积分整合的运营、商品兑换、技术支持、配置接口、调试服务,完善相关技术文件。
10.2 乙方有权依据协议及其相关条款在提供服务前获得甲方相关支持。
10.3 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关于合作项目的培训,并对乙方相关服务职员进行内部培训。
10.4 乙方负责对其业务、客服等人员进行有关双方合作项目的培训,使双方的合作项目能够顺利开展。
10.5 乙方成为甲方**集团会员运营及积分商城运营具排他性的合作伙伴,并有权利在甲方允许的情况下通过所提供的给甲方
带来价值的服务从甲方或者和甲方合作的品牌方获取利益。
第四章 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保密
11.1 对于披露方说明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简称“保密信息”),接受方只能为本协议规定之目的加以使用,并且只能在为履行本协议而合理必要的范围内拷贝或复制保密信息。各方须承诺为保守信息秘密,保密信息的接触仅限于从事本协议所允许的相关人员(包括关联机构及其雇用的人员,应履行与接受方同等的保密义务)。在披露方的要求下,接受方必须归还该等保密信息。
11.2 本协议的内容并不禁止或限制任何一方使用下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构思、概念、技术诀窍、技术和方法): 在没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已为该方知悉的信息; 独立地由该方或为该方开发的信息;
该方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并且就该方所知,该第三方不负有对该项信息保密的义务;
在不违反本协议的情形下,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晓,或根据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但是相关信息的接受方在法律要求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应当及时将相关法律要求通知披露方 11.3 甲乙双方同意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为任何一方获得保密信息至该保密信息成为一般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时止。
11.4 甲乙双方同意保证第一条所述相关人员承担与其相同的保密
义务,并对相关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11.5 本条款永久有效,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各方当事人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难、政府行为(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的规章或禁令)、社会骚乱等。
12.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声称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限制由于不可预见事件可能造成的所有损害;同时,援引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必须在7天内以本协议第七章所列的方式立即通知其他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因不可抗力导致所有通讯方式均受影响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知其他方当事人。
12.3 因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协议任一方可以主张终止本协议,善后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12.4 协议各方同意,如因政府有关部门规章导致的业务流程、法律角色、业务模式的变更,无论本协议是否到期,各方均应迅速沟通达成一致并重新签署协议。
第十三条 协议终止
13.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且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的,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
单方解除本协议。
13.2 一方或双方按照本协议规定解除协议的,对于已经全面、正确履行的部分仍然保持继续有效;解除效力仅及于未履行的部分或未全面、正确履行的部分。协议解除后,双方就解除部分发生返还义务的,应当返还;有违约行为的,违约方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14.1 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4.2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均应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4.3 诉讼进行中,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将继续履行争议部分以外的协议条款。
第十五条 协议生效
15.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5.2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切联络往来应以书面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进行。各方往来通知中,如使用特快专递方式,以收件方签收日期为通知送达之日;如通过传真方式,以传真发出日为通知送达日;如使用挂号邮寄方式,以邮件收件邮戳日期为通知送达之日。
15.3 若本协议任何条款因双方同意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违法或不能强制执行,协议的其余条款应继续有效。
15.4 本协议生效后,凡需对本协议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时,应经双方协商后,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补充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5.5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5.6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代表: ——————————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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