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常见问题答疑

关键词: 答疑 网页 退税 出口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常见问题答疑(精选10篇)

篇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常见问题答疑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常见问题答疑 之一

一、从哪里可以获得最新的出口退税政策?

目前出口退税相关政策通知,都放在VPDN系统出口退税申报网页上,外贸公司应经常登录此网页去看最新的政策法规和通知,每周至少一到两次。特别是新办企业和新从事退税工作的企业人员,应尽快掌握出口退税的政策,避免因为业务不熟悉违反规定造成企业损失的现象发生。

二、对每个月申报次数的要求是什么?

由于目前增值税发票交叉稽核信息一个月只传输一次,一个月多次申报并不能加快退税进度,而且会增加审核人员工作量,最终影响企业的退税时间。因此为了加快审核进度,原则上我们要求外贸公司每个月单证收齐、信息齐全的单证只允许申报一次。无信息的不受此限制

三、对境内货源地的要求是什么?

最近在单证审核中发现,仍然有部分企业的报关单上“境内货源地”与供货单位地址不一致(货源地是浙江省内的必须精确到地级市,外省的填写到省一级),等退税审核人员发现问题再退单,要求企业去海关改单,这样会耽误企业的退税时间,因此请企业对照相关规定,仔细检查报关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四、网上外汇核销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对于实行网上外汇核销的企业。在网上提交外汇核销后,一定要去核实核销是否成功(如果核销金额相差5000美元或者5%以上,核销会不成功),若不成功需要及时和外管局联系,单独核销。如果企业提交后未核实是否成功,刚好核销又未成功,超过核销成功期限,那么,该单业务将按规定不予退税并且要视同内销征税(以核销成功当天算,而不是按照提交日子计算,C类企业是90天,B类企业是210天)。

五、无信息申报的单证中进货单位是关注企业的应如何处理?

企业已经按照无信息申报,并且纸质申报资料已经报到出口退税部门的,其中属于进货单位是关注企业的(包括2009)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在网上做好发函录入工作并及时和出口退税处联系,电话87160523。发函之日起一个月后到大厅出口退税窗口查询是否回函。

六、单证申报时间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出口退税备案时间是90天,企业在备案后自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无论是否有信息都必须申报,但是这180天期限不能超过第二年4月15日,即每年的4月15日前,必须将上一出口的单证申报到出口退税部门,超过申报期限将不予退税,并且要视同内销征税。出口退税对时间要求很严格,超过期限(备案、申报、外汇核销、发票开具等期限)哪怕是一天,都将影响企业退税,并且要视同内销征税,所以请企业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避免损失。

七、单证申报内容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企业在申报时,应该仔细审核单证,进货发票上的品名、计量单位、数量等指标必须和报关单上相应内容完全一致,报关单、进项发票上的内容和申报表明细数据必须一致,纸质单证应该按照先进项发发票、报关单再外销发票的顺序装订,并且在报关单最下方标上关联号。在登录明细数据时应该仔细核对,计税金额、退税率等数字要登录准确,特别是对进货明细有任何修改后,一定要回车键逐项点击下去,否则很容易造成退税率错误。正式申报时将单证及登录表全套用专用封面装订,放入档案袋。袋面上要求写明单位名称、海关代码、申报批次以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八、进货发票开具的要求是什么?

进货发票要及时取得,要求销货方在开具时认真核对,避免差错,减少重新开具发票的情况。特别是12月份出口的货物必须及时取得进货发票,以保证及时取得增值税发票交叉稽核信息完成正式申报,及时获得退税款。

杭州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2010年11月3日

篇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常见问题答疑

外贸公司申报系统和税务部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后,对外贸公司的业务要求比以前更高。一些外贸公司由于没有及时掌握新系统的要点,导致申报的退税资料不符合出口退税部门审核要求,造成退单较多,这样既影响退税进度,同时也增加了外贸公司和出口退税部门的工作量。以下就申报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提醒各外贸企业注意:

1、外贸公司办税人员应该及时了解出口退税新政策。建议每周应登陆VPDN浙江省出口退税申报网站查看是否有新政策和新通知。新办理出口退税备案登记的外贸公司办税人员应系统学习出口退税相关政策,避免因为业务不熟悉违反规定造成公司损失。

2、外贸公司对于预审反馈的疑点需仔细核对,并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以下为一些常见疑点的处理方法:(1)对预审疑点为“供货企业(xxx)为总局特别关注企业”、“该商品(xxx)为核查商品”、“申报出口商品代码(xxxxxxxxx)为特别关注商品”关注级别为1-3级、“申报出口商品代码(xxxxxxxxx)为特别关注商品”关注级别为4级并且该商品对应的单张报关单同一商品代码从同一供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累计大于等于10万元的,对上述四种情况必须对供应商进行发函核查并且回函结果正常的,才能申报退税。对上述需要发函的商品和供应商,如果属于从同一家供货企业采购的同种商品的出口业务并且前期已经发函,回函结果是正常的,在回函后一年之内,经退税部门审核同意,可不需要再重复发函调查。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必须附上前期已回函发票的复印件。

(2)对预审疑点为“申报出口商品代码(xxxxxxxxx)为特别关注商品,关注级别为4级,需要加强审核”的。如果单张报关单对应的同一商品代码从同一供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累计小于10万元的,在申报退税时需附上该关注商品保函,同一个申报批次的保函可以用EXECL表格形式统一填写。保函应该注明关联号、商品代码、供货商名称、计税金额、征税税额。同一个关联号同一个供应商同一个商品代码的计税金额和税额可以填写合计数、保函最后应声明“本公司与上述供应商的业务往来是真实的,报关单上的货物与购进的是同一批货物,如有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3)对预审疑点为“申报实缴税款(xxx)大于总局税票的(YYY)”,外贸公司应该调整减少计税金额,以使实缴税款等于总局税票数据。

(4)对预审疑点为“该发票(xxx)在总局发票信息中不存在”、“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该发票(xxx)非交叉稽核相符发票”等无电子信息的疑点,应该首先核对数据是否录错,发票是否已认证,报关单在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模块中是否已提交,核对无误后,必须等有电子信息后才能申报退税。

(5)对预审疑点为“换汇成本(xxx)高于合理上限”但关联号换汇成本没有超过合理上限的,需填写换汇成本计算说明表。对预审疑点为“关联号换汇成本(xxx)高于合理上限”的,超过上限部分的将不予退税。外贸公司应扣减计税金额,以使关联号换汇成本控制在合理上限以内。对预审疑点为“换汇成本(xxx)低于合理上限”、“关联号换汇成本(xxx)低于合理上限”,首先要检查是否因为计税金额少录造成换汇成本偏低。数据核对无误后可以申报退税。

(6)外贸公司在申报退税资料时,如存在预审疑点但是可以让出口退税审核人员审核通过的,应该附上预审的疑点表,在疑点旁边标注说明。

3、报关单上“境内货源地”一栏必须与供货单位所在地一致。供货单位为浙江省内的,“境内货源地”填写应精确到地级市。外贸公司在将报关单寄到货代前,在手写报关单上要写清楚实际境内货源地(特别是经营单位所在地和境内货源地不同的),保证“境内货源地”一栏填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境内货源地填写错误的报关单,需进行改单,填写正确后才能申报退税。

4、外贸公司在录入退税申报数据时,“收到出口退税款”可以不录入数据。当期申报退税的电子数据中“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得包含前期已经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数据,否则会造成出口退税审核部门在审核时因为数据重复而无法读入数据。

5、外贸公司从新增供货商采购货物首次申报且该批次该供应商对应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累计在一万元(含)以上的,在首次申报退税时候应填写《企业情况说明表》,否则会影响退税。对前期已经申报到出口退税审核部门,但是尚未审核的,也应及时补齐新增供应商企业情况说明表。

6、外贸公司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非试点单位2012年5月8日以后出口的货物可以办理退税),在录入出口货物明细时,应该将人民币折算成美元录入,并且在备注栏标注“KJ”字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出口退税资料应该单独申报。

7、外贸公司销售收入应按照FOB价申报。在录入出口货物明细时,如果是CIF价格或者是其他成交方式的需折算成FOB价,出口发票上也必须注明FOB价格。如果报关单上有多条记录,在折算FOB价格时,可以将运保费按比例折算扣减。

8、外贸公司在申报退税时,应该仔细审核单证。进货发票上的品名、计量单位、数量等指标应和报关单上相应内容完全一致,报关单、进项发票上的数据和申报表明细数据必须一致,退税率要仔细核对,纸质单证应该按照进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进项发票、报关单、外销发票的顺序装订,在报关单最下方应该标上关联号。正式申报时将单证用专用封面装订,放入档案袋。袋面上要求写明单位名称、海关代码、申报批次以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9、外贸公司应及时开具进项发票,以便电子信息到达后及时办理退税。为保证退税审核进度,建议外贸公司一个月申报一次退税。当出口的货物,最迟应在次年4月份的征期(如2013年为4月18日)结束前申报退税。到时不论是否有相关电子信息,都必须生成正式申报批次,上传电子数据并且将纸质退税资料报送到出口退税部门,有信息的退税资料与无信息的退税资料应该分不同批次申报。逾期将不予办理退税。

篇3:外贸企业出口涉税问题解析

目前,我国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税收政策较为具体,涉及到自营、代理、加工等多种出口形势,既有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政策,又有对于视同内销等情况的专门规定,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增值税方面,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同时,该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退还。目前,我国对不同出口货物规定了17%、15%等七档退税率。

消费税方面,外贸企业购进后直接出口以及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出口环节免征消费税,并按照消费税征税率计算退还购进时负担的消费税。

(二) 免税但不退税

增值税方面,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一般在出口销售环节免税,对于货物出口前实际负担的增值税不再退还。但如果出口的是税法规定列举的松香、五倍子等12类特殊货物,特准退还增值税。另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以及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出口的也适用此政策。

消费税方面,生产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也予以免税但不退税。

(三)不免税也不退税

增值税方面,外贸企业出口税法列举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如麝香等不免税也不退税。消费税方面,非生产性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退(免)税。

(四)现行税收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但未在规定期限补齐有关凭证的,或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在办理相关证明后可以抵扣。

第二,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产品后报关出口货物,在国内购进的原辅料支付的进项税额,按原辅料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支付给受托加工方的增值税按受托方开具发票上列明的货物适用退税率计算退税额。

第三,外贸企业如是小规模纳税人,其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第四,外贸企业受生产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由委托方办理。

二外贸企业出口涉及增值税的核算

(一)外贸企业从一般纳税人企业收购货物后直接出口,一般是予以免税并退税的。其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金额乘以退税率。由于增值税征税率为17%,如果适用的退税率低于17%,那么购进时支付的进项税额会有部分是不予退还,成为外贸企业出口成本的一部分。

例1,龙达外贸公司购进摩托车一批出口,增值税发票显示进价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出口销售额折合人民币120万元,摩托车适用退税率9%。

应退增值税额=1000000×9%=90000(元)

应计入成本的税额=170000-90000=80000(元)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9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9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000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货物后出口,应按原辅料和加工完工产品的退税率分别计算退税额。

例2,凯达外贸公司自国内购进布料一批,增值税发票显示进价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购进后委托远方服装厂加工成衬衫后报关出口,加工费发票显示加工费80万元,进项税额13.6万元,假设布料退税率13%,衬衫退税率17%。

凯达公司应退增值税金额=100×13%+80×17%=26.6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26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6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000

(二)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后出口,一般予以免税但不退税,不涉及增值税的核算,但如果出口的是特准退税的产品,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按3%的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

例3,凯达外贸公司从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出口工艺品1万打,取得对方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600000元,进项税额为102000元,该批工艺品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800000元。

工艺品应退增值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3%=600000×3%=18000 (元)

(1)购进工艺品时:

借:库存商品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18000

贷:银行存款618000

(2) 申报退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1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8000

(三)外贸企业出口税法列举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或者发生税法规定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时,外贸企业应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汇率÷(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对于税法列举限制或禁止出口货物,由于在出口时即已知应计提销项税额,因此其会计处理与内销类似,在此不再赘述;而对上述视同内销的出口货物,如已经按一般出口业务进行了相应账务处理,此时应将计入销售成本及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并凭税务机关的证明抵扣。

例4, 2010年7月30日,凯达外贸公司购进服装1000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进价为200000元,进项税额34000元。该服装于8月5日全部报关出口,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300000万元,服装退税率为15%,企业于月末按正常出口业务做了相应的账务处理。假设企业在11月末,仍未收齐有关出口单证,按规定应作视同内销处理。

(1)首先应计提销项税额,并冲减外销收入

销项税额=300000÷(1+17%)×17%=43589.75(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销售收入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收入256410.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43589.75

(2) 冲回转出进项税额并结转视同内销成本

结转成本税额=200000× (17%-15%) =4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成本2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销售成本20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00(红字)

(3)将原已计提的出口退税额冲回。

计算入账的退税额=200000×15%=30000(元)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30000(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0000(红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3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34000

三外贸企业出口涉及消费税的核算

从上面的消费税退税规定可以看出,由于消费税一般只在生产环节缴纳,而且代理出口业务的退税由委托方办理,因此,在外贸企业购进后直接出口以及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时,才会涉及外贸企业消费税会计处理问题。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其退税金额的计算与征税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同。

出口应退消费税=出口商品进货成本(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外贸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包含在的价款中的消费税金额计入存货成本,出口后也就结转到了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因此其退还也就应该相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例5,凯达外贸公司购进啤酒250吨,每吨进货价18000元,啤酒的消费税额为每吨200元;购进白酒10吨,每吨进货价60000元,消费税率25%。当月该公司将货物全部出口,并于月底备齐所有退税单据。

应退消费税额=250×200+10×60000×25%=200000(元)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2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200000

摘要:目前国内劳动力、原材料成本不断上升, 我国外贸企业商品出口的外部环境也日益复杂, 这增加了外贸企业出口的难度。为此, 国家财税相关部门不断进行退税政策的调整, 因此外贸企业及时掌握出口退税政策, 准确核算出口涉税业务尤为重要。本文全面梳理了目前外贸企业适用的主要出口货物的退 (免) 税政策, 并对其会计处理进行了简要说明。

关键词:外贸企业,出口,增值税,消费税

参考文献

[1]陈伟,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J], 财会通讯 (综合上) , 2009 (3)

[2]庄琦, 浅析出口模式选择对出口退税的影响[J], 财会通讯 (综合上) , 2009 (2)

篇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常见问题答疑

品出口过程中面临的严峻问题,而投保出口产品责任保险能有效规避风险。外贸企业购买出口产品责任保险能够弥补损失、挽回市场份额并促进出口业务的顺利开展。主动购买出口产品责任险确保产品质量的提升是应对产品责任风险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出口产品责任险风险规避质量保证

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造成消费者、使用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其生产者或销售者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承保产品责任风险的保险即为产品责任保险。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货物贸易出口国,在将产品销往全球各地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同时,也遭遇了很多产品责任问题而引发的索赔案例。产品责任造成的赔偿额度一般都很高,一旦遭遇索赔,出口企业将面临极大的损失。例如一位美国妇女在使用中国生产的水壶时被掉下来的水壶盖烫伤手臂,企业被索赔几千美元;一名孩子独自使用游泳圈玩耍被淹死,厂家赔偿4400万美元;美国加州三名儿童食用中国台湾某厂商生产的果冻而噎死,厂商赔偿5000多万美元。这些案例都说明了企业一旦遭遇产品责任风险,面临的损失是极为惨重的。因此,近几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通过购买出口产品责任险来应对产品责任问题以减少损失。

1 出口产品责任险适用的产品及赔偿项目

出口产品责任险并不覆盖所有的产品,而是针对可能引起人身伤害或物质损失的产品而设计的,一旦发生损失,赔偿金额往往都比较高。

1.1 需要购买出口产品责任保险的产品 产品责任主要是由于产品质量、包装、说明不当等原因导致的,跟产品本身的特点有密切关联,几乎每种产品发生事故都可能引起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或物质损失,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产品都需要购买出口产品责任险。目前而言,需要购买产品责任保险的出口产品主要包括五类:①家电产品(冰箱、彩电、空调、厨房用具等);②工具类产品(电动及手动工具、机械产品);③玩具(长毛绒玩具、电动玩具等);④家庭用品(化状品、家具产品、自行车等);⑤其他工业类或轻工类产品等。这些类别的产品容易在消费过程中引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出口产品责任险的赔偿项目 综合国的法律规定,出口产品责任险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四项。人身伤害根据一般伤害、残疾、死亡等伤害程度的高低会有较大的赔偿金额差异。其中的惩罚性赔偿,在欧美国家普遍较高,甚至超过另外三项的赔偿总额。所有这些项目相加,对于责任企业而言是极为沉重的负担,尤其是在导致人员死亡时,赔偿金额更高。

2 外贸企业购买出口产品责任险的作用

外贸企业主动购买产品责任险意义重大,不仅能合理处理产品责任风险,弥补损失,而且能在进口国市场保持一定的市场份额,推动出口业务的顺利开展。

2.1能够弥补高额损失,节约应诉成本 对于出口企业而言,产品责任风险往往需要承担高额赔偿,尤其是在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因为这些国家有较为完善的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消费者维权意识较强,且法院判决往往对于消费者极为有利。而且经过媒体报道的一件索赔案,很可能带来连锁反应,引发更多的索赔。表1显示了近年来欧美市场产品责任险的平均赔偿额度及相关费用。

表1 近年来欧美市场产品责任险的平均赔偿额度及相关费用表

[赔偿事项/费用

四肢瘫痪

普通烧伤

严重烧伤

死亡

抗辩费用

召回费用][赔偿金额/费用

900万USD/PER CASE

60万USD/PER CASE

670万USD/PER CASE

510万USD/PER CASE

10万USD/PER CASE

100万USD/PER CASE]

资料来源:江苏苏美达集团内部统计资料

对于出口企业而言,一张高赔偿限额的产品责任险/召回险保单不仅能够有效降低风险弥补损失,还能节约大量的应诉成本。在国外一旦因为产品责任问题进入诉讼程序,那么所耗费的时间、精力、高额的诉讼费都会使出口企业面临沉重的负担。

2.2 能够挽回产品在进口国市场的声誉并保持市场开拓的能力 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发生产品责任给企业带来的不仅仅是短期高额赔偿的损失,长期而言不利于出口产品的声誉,甚至会阻碍该企业未来的市场开拓前景。投保产品责任险后企业能迅速对于产品责任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给损失者和其他消费者一个满意的交代,能够及时挽回企业和产品声誉,将“负责任”的企业形象植入消费者的意识中,从而有助于保持现有的市场份额并提高未来的市场开拓能力。

2.3 能够保证出口业务的顺利开展 在部分国家,国外商品相应进入该国市场,必须投保出口产品责任险。在与很多发达国家的出口业务中,我国的相关出口企业往往被要求购买出口产品责任保险,并将此纳入交易条件中。以美国客户为例,考虑到产品在市场上面临的潜在的巨大风险,很多美国客户要求出口商在本国内投保出品责任险,并将美国客户列为共同受益人。具体做法是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作为开具信用证的条件之一;如果供货商未能购买产品责任险,他们将有权利拒绝结汇。因此,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有助于企业顺利获得订单,及时收汇。

3 出口企业购买出口产品责任险的注意事项

3.1 出口企业应当主动争取购买出口产品责任险 目前我国很多出口企业是根据客户的要求才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有的甚至是由进口方购买,这一做法对于出口企业而言一般是不利的。出口商应该积极主动购买出口信用保险,这将为企业带来很多的好处。

3.1.1 主动投保可以较好地控制保险方面的费用从而降低成本。进口商购买保险时一般都会在交易价格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保险费的支出,从而压低交易价格。这对于出口商而言是不公平的。由于信息不对称,出口商应了解进口商的真实保险费用,因此主动投保有助于控制保费降低成本。

3.1.2 主动投保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保险权益。进口商购买保险时往往只考虑自身利益,不会将出口商纳入保险受益人的范畴,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只有进口商才能得到保险赔偿,产品出口商或生产商将得不到任何补偿。因此,出口企业主动投保可以在索赔时获得较大的利益。

3.1.3 主动投保有利于顺利索赔。可以直接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联系,在提出索赔时,由于双方已经建立起良好的联系,沟通上的畅通无疑将有利于理赔的最终顺利解决。

3.2 处理好购买出口产品责任险与改进产品的质量及包装的关系 购买出口产品责任险并不能完全规避产品责任风险,只能作为发生风险后的临时补救手段,发生产品责任问题从根本上来讲是不利于出口企业产品在进口国的长期销售的。无论多么高额的赔偿,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信心,尤其是在目前资讯发达的背景下。但目前部分企业在实际出口业务中,以为投保了出口产品责任险就万无一失了,容易降低对于产品质量和包装的重视程度,这会导致产品责任风险的上升。因此,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在积极主动投保出口产品责任险以规避风险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于出口产品的质量和包装的管理,不断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具体而言,保证产品质量和包装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3.2.1 监控产品质量,减少不安全因素。从产品的设计、生产到包装,每个环节都应当考虑可能存在哪些安全隐患,从尽可能减少伤害程度的角度进行改进。根据进口国的产品质量要求,检查所有零部件及配件的质量,达到当地市场的要求。有条件可以建立与最终客户的信息通道,将客户使用后的反馈意见进行搜集和研究,并据此改进产品质量和包装。

3.2.2 合理进行产品说明和包装安全警示。产品说明中关于产品的性能、质量必须进行正确的说明,包装上要有如何正确使用的说明,对于不安全的使用要进行警示,例如“3岁以下儿童不宜”、“应有家长陪同”、“不能放入口中”等。

总之,企业不能完全依赖于出口产品责任保险,以为一旦投保就万无一失,而是要始终把产品质量放在第一位。保证产品质量,降低发生产品责任风险的概率,才是规避产品责任风险的根本。

参考文献:

[1]徐伟川.出口产品产品责任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研究[J].时代经贸,2008(6).

[2]唐锋.我国中小型出口企业面临的产品责任风险分析[J].经济论坛,2010(11).

[3]章勤.产品责任保险的作用与内容.上海金融[J].1993(6).

[4]何润兰.论我国出口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D].西南财经大学,2010.

篇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常见问题答疑

2015-04-29 山东国税

山东国税推出“退税医馆”专栏,由进出口税收管理专业人员坐诊,通过“望闻问切”,根据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结合长年出口退(免)税管理经验,专治出口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日常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中的各项疑难杂症!1.问: 代码升级后,退税还是无法录入退税系统,此商品编码4011610090,轮胎,出口日期为2014年12月17日,报关行说他们报关时代码没问题,像我们这种情况怎么办?报关行说这个代码是12月2号更新,而我们税务是2015年1月1号,这怎么办呢? 答:2014年12月海关调整了部分商品代码,出口退税申报录入时,注意录入前8位,找合适的扩展码录入,录入出口报关单上10位全码可能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没有相对应的商品代码。进入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 筛选前8位相同的代码,有效期内的,退税率相同的即可。输入条件:“海关商品码任意匹配 40116100”,只有40116100从2015年1月1日起属于有效海关商品编码,所以2015年出口的在企业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40116100即可。至于2014年出的,最接近4011610090的海关商品编码是4011610091(标准商品命名:其他人字形胎面子午线轮胎)和4011610099(标准商品命名: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该两个商品代码有效终止期为2014年12月31日,您公司可以根据商品的实际情况酌情选择4011610091或者401161009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第3项规定: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2.问:现在生产企业根据每月的期末留抵,每月申报一次出口退税。请问,新条文国税总2015年2号文,一类生产企业只要电子数据通过,就可以申报退税。是不是这样理解:生产企业每月可以多次申报出口退税。如何计算出口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10条规定: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需提供原始凭证,对应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不是指,生产企业每月可以多次申报出口退税,还是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一次申报出口退税。

3.连环小问答:

(1)问:在做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时反馈海关数据进出口关单张数相符,但海关进出口据都包含客供不付汇金额(关单注明客供额),由此生成反馈实际分配率与进出口扣除客供计算得出实际分配率差异较大。应该依照海关得出的分配率计算吗?免抵退申报是按照扣除客供来计算的。

答:进口总值应扣除客供辅料,出口总值自然不含客供辅料的出口额。您公司属于反馈的数

据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的情况,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第10项规定,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已核销进口报关单调整录入和已核销出口报关单调整录入,重新计算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

(2)问:进料加工分配率计算时进出口金额都要扣除客供辅料金额的计算依据是什么?那如果一个手册下的进料全是这种情况,是不是分配率就是零了?不好意思这块一直有点糊涂,之前咨询过其他同事,有人认为应该包含这个金额计算。

答:依据“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一进料加工数据采集→计划分配率备案录入”的数据项说明“【计划进口总值】含义:合同规定的剔除客供辅料后的进口总值”,出口总值不含客供辅料的出口额。若手册的进料全部是客供辅料,不用计算计划分配率,出口明细不录入手册号。

4.问:这个出口下账,和收汇结汇怎么把应收账款平起来,比如出口100美元,出口申报汇率是6.13,实际收汇99美元,结汇汇率6.2,怎么下账,借贷怎么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所以您公司如果按照上述情况确定汇率后,出口申报汇率是6.13即是确定的汇率。对于申报汇率和结汇汇率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举例说明:

如果出口100美元是FOB,收汇99美元是正常银行扣费,出口申报汇率是6.13, 结汇汇率6.2,其账务处理:

出口时: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 613元(100美元)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613元(100美元)收汇时: 借:银行存款99X6.2=613.8(99美元)贷: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613元(100美元)财务费用0.8元

5.问:现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开始核销,如果手册项下只有进口业务并且进口料件全做了内销,可以核销嘛? 答:可以作进料加工核销,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已核销进口报关单调整录入”时,贸易性质代码选择“0644 进料料件内销”即可。

6.问:小规模进出口企业能办理出口退税吗,和一般纳税企业的退税率以及流程有哪些不同?

答: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不能办理退税,实行出口免税政策,不需在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填写免税销售额,超期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填写免税销售额的,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出口免税的最迟申报期限是在出口之日的次年5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一般是5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

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出口取消退税率的商品,实行免税或者征税政策。取消退税率的商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特殊商品标识为“2的商品代码,免税;二是特殊商品标识为“1”的,出口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以外的出口业务视同内销征税。即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特殊商品标识为“2”的海关商品代码的商品,实行免税政策;如果出口特殊商品标识为“1”的,如果是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实行免税政策,如果不是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视同内销征税。

如何查询特殊商品标识为“1”或者“2”,进入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系统→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模块中,点击“搜索”按钮,输入相应条件来查询。

7.问:由于客户结算方式的问题,我公司出口一笔货物,取得报关单后,货物涨价,按涨价后的金额来款。申报退税时可以按涨价后的金额申报吗?

答:根据您的描述,您公司的出口发票已开具且出口报关单已取得后,货物涨价,申报出口退税时不能按照涨价后的金额来申报。

8.问:水果出口怎么报关,怎么办理退税?

答:水果出口报关程序和其他货物是相同的。先持税务登记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自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等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有出口业务后,每月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出口明细数据录入,生成电子数据连同纸质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水果的出口退税率是5 %。9.问:出口的货物已申报退税,且退税已到账,现在货物有问题,要办理退运,海关要求要原出口报关单,及已补税证明,且退运后海关要将报关单收回。但是报关单已经装订送国税局,要办什么手续才能拿到?

答:您公司如果是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出口企业发生退货,需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退运证明录入,生成电子数据,持纸质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等资料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商品退运证明。外贸企业发生退运的,已申报退税的,需先补税,未申报退税的,不需补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退运证明的操作说明: 进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入向导-单证申报向导,(1)二单证申报数据录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录入数据后,点击“设置标志”;(2)五生成正式申报数据-打印单证申报数据-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3)五生成正式申报数据-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至于您公司的出口报关单已申报退税且已退库,出口报关单不能再退给您公司。

外贸企业退运时的账务处理: 冲减退运收入:

借:应收外汇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红字)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借:主营业务成本(征退税率之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征退税率之差)

对已办理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应补交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主营业务成本(消费税退税)贷:银行存款

10.问:现在企业以赊销的方式出口,之后收款,对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有影响吗?没有影响的话其出口后就可以申报吧,不用等收汇后再申报吧?

答:您公司如果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51号公告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五类出口企业,必须收汇后申报出口退税。如果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五类出口企业,只要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单证且电子信息齐全后,不用等收汇后就可以进行出口退税正式申报,但必须是在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收汇,一般是于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否则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11.问:我们的客户是中间商,从香港打美元给我们,出口到其他国家,在办理出口退税时有影响

答:如果情况合理合法,且经主管机关核实认可,不影响办理出口退税。

12.问:请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出口销售额要交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出口货物后按出口发票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以主管地税局答复为准。

13.连环小问答:(1)问: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还需要开具出口发票吗?

答:建议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也开具出口发票。(2)问:应实行免税政策的货物(之前做了免抵退税申报),要在这个月进行负数冲减申报,但是不足冲减部分能否在下个月申报期内继续作冲减?

答:如果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的“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30号公告第5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篇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常见问题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

为明确外贸企业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贸企业可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为出口退税申报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按以下对应要求申报并提供相应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允许抵扣的丢失抵扣联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2.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的允许抵扣的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允许抵扣的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丢失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三、对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提供上述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地税务机关审核时要认真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核对税务机关内部允许抵扣资料,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信息、审核检查信息和协查信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四、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外贸企业取得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和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篇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常见问题答疑

【发布文号】国税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发布日期】2014-02-27 【生效日期】2014-0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为进一步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的优势,支持中小企业更加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经商财政部、商务部同意,现将有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三)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上述出口货物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之(3)的规定。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第15栏(业务类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第19栏〔退(免)税业务类型〕填写“WMZHFW”。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加强风险控制,严格审查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确保申报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国内采购及出口的真实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发生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接受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善意取得的除外)、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作为责任主体按规定接受处理。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受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并加强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预警监控、审核、评估分析,如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疑点的,应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公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六、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本公告第一条范围外的货物,继续按现行退(免)税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篇8: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常见问题答疑

关键词:营改增,税制改革,外贸企业

一、前言

营改增是指企业的营收税种从营业税收转变为增值税。在2013年, 我国开始实行营改增。以往, 我国主要征收的税负主要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当这两种税收并征的时候, 就会导致重复征税的情况出现, 增值税只是对产品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 为此, 营改增能够防止重复征税现象的出现。

二、实行营改增后外贸出口企业存在的问题

在实行营改增的时候, 一部分的企业依旧会出现税负增加的现象。营改增对于外贸出口企业的影响十分明显, 为外贸企业服务的货代、运输公司、报关公司, 原来基本上都是营业税纳税人, 收到各类发票亦即是营业税发票, 这些发票在财务根据发票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与财务政策、税务政策相一致。然而, 在实行营增改之后, 增值税纳税人成为了外贸企业的服务单位, 而且, 所开具的发票也变为了增值税发票, 比如代理费用、运输费用的发票, 此外, 一部分的服务单位通常都是根据自身的税负测算, 把营改增后的税负添加到服务费用当中, 从而导致了增加的税负成为了收费的项目。比如, 对于船务公司而言, 通常都会促使货运代理公司税额的增加, 同时也会把税收负担转嫁给货运代理公司, 紧接着, 货运代理公司会把税收转移给出口企业, 进而导致了出口企业成本费用的增加。尤其是对于目前大的经济环境而言, 无疑是对外贸出口企业“雪上加霜”。

对于营改增而言, 通过抵减销售税额以及进项税额能够有效减低税负, 当前, 依旧有部分的企业因为生产周期、成本结构等原因从而造成进项税额相对比较小, 而且, 试点范围地区存在执行决策不一致、不明确的情况, 同时, 一部分的试点地区也没有获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 一部分的企业的供应商的规模比较小, 并不具备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资格, 从而导致了企业税收的增加。对于外贸出口企业而言, 需要关注的重点是从国外买家制定的航运企业, 而航运的费用应当由外国买家承担, 从而科学的避免营改增带来的不利影响。把税收的费用转移给买家, 很容易引起买家的不满, 最终将导致客户的流失。在实行营改增的时候, 很多企业都会出现上述的问题, 从而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困扰, 进而导致外贸出口企业成本的增加。

对于外贸出口企业而言, 其经营活动并不能离开物流活动, 而税负率的不一样将会导致企业适时对费用项目进行调整, 并且不一定能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 也不能有效的促使税务部门的征管, 进而为外贸出口企业的结算带来一定的问题, 比如费用不清晰等。

三、外贸出口企业“营改增”后的改革思路

在当前环境不好的前提下, 外贸出口企业的发展显得越来越困难, 营改增的实行促使企业成为税收的主要承担者。就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而言, 出口产品可以退还相关的增值税, 在实行营改增后, 对于外贸企业的服务单位的增值税发票能否退税, 当前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第二条的第三款, 即纳税人出口货物, 其税率应当是零, 但是, 国务院有关规定除外。在这条规定中, 外贸出口企业出口税收应当是零。《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第二条第二款“免退税办法。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及有关的单位的出口货物, 其可以免除增值税, 而且, , 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要全额退还。对于出口退税来说, 退税只是退还一部分的境内所购买的劳务以及货物所产生的增值税, 根据我国相关的退税政策, 无论是采取鼓励出口或是采取限制出口所指定的退税率, 都应该要退还境内有关的增值税, 从而促使出口货物税率低以及零税率, 进而能够更好的促使外贸出口企业更好的在国际市场激烈的竞争中屹立不倒。

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一部分, 世界范围内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当前, 我国的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 并逐渐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增值税的设计本意是流通环节不承担税负, 所有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这也是流转税的价值所在。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一部分, 为此, 在流通的时候不会承担一定的税负, 而所有的税负都是由消费者承担的, 从而能够体现流转税的价值。对于外贸出口企业而言, 并不需要进行生产加工, 主要的利润来自于货物的买卖, 为此, 商贸企业、外贸企业并不是税收的最后承担者。如果境内采购的劳务, 即营增改后的增值税发票是不能够退税的, 就整个流转税的链条而言, 外贸企业会在此断裂, 即外贸企业是营增改后增值税的消费者, 然而这并不是商务运作原则的实质。一般而言, 外贸企业的货物的消费则是境外的客户, 而且是境外的实际消费者, 为此, 出口货物劳务交付的增值税要退还。

四、试分析一下“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退税可行性

按照出口退税大的原理, 实行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发票从属于外贸企业购买的境内企业的增值税劳务。。“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退税的可行性由多大?出口退税的货物采购退税是将货物的采购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基础, 逐一相对, 一张发票应当对应一张或多张的发票, 而且外贸企业以及水务企业都要清楚了解这一操作规则。在实行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发票应当根据这一规则运作。由于外贸企业的出口基本上都是采用一票关单对应一票货物的方式, 为此, 会出现相对应的一票货物的运输费、代理费以及报关费。在进行财务核算的时候, 无论是费用、货物等都要采取一票对一票的核算方式进行, 而且, 出口退税申报一定要采用一票对一票的方式。为此, 在实行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发票退税, 可以通过一张报关单所对照的采购劳务金额、货物金额一起进行退税, 从而为外贸企业、税务机关提供一定的便利, 也便于税务机关审查核实, 如若劳务采购畸高, 能够对应该票报关单的出口金额进行参考, 是否有对退税的嫌疑。

五、外贸出口企业应该采取的科学举措

当前, 外贸企业受到最大的问题来源于物流企业转移增值税, 而且物流企业都认为运输费税率调整过高, 进而导致企业的税负加大, 为此, 应当要明确物流企业的税目, 从而能够促使物流各个环节都能根据一致的税率以及税目进行操作, 进而能够促使物流业的顺利运行。因为当前运输企业的税率是11%, 而货物代理的税率是6%, 值得注意的是, 两者的税负都会陆续转移到外贸企业中, 从而间接导致外贸企业成本费用的增加。当外贸企业在国内具有一定的销售业务, 就可以抵扣这一部分的税款, 当外贸企业在国内没有相关的销售业务, 就不会抵扣税款, 最终只会导致成本的增加, 从而导致企业利润的减少。为此, 外贸出口企业可以转变自身的经营模式, 在国内留有一定的销售业务, 从而能够减少成本费用。

外贸出口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 优化自身的出口交易方式, 根据离岸时的价格进行交易, 进而能够抵扣一部分的成本费用。与此同时, 由于船运公司所采用的税率并不一样, 外贸出口企业应依照企业出口的现实和物流企业进行科学的协调, 进而可以获得最优惠的价格, 最终促使成本费用的减少。

六、结语

综上所述, 营改增能够促使国家的宏观调控, 同时也能促使地方税制的改革。在实行营改增的时候, 企业一定要有效解决其所存在的问题, 进而能够促使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 同时, 也要不断规范营改增, 进而促使外贸出口企业更好的脱离困境, 最终促使其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卫红.营改增对外贸出口企业影响的探讨[J].财经界, 2014, (11) :263.

篇9:外贸企业如何防范出口退税风险

摘 要 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对外贸企业的发展环境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部分企业面临产品成本增加以及竞争压力增大等不利因素,对短期内自身的良性发展产生不良作用。本文首先对外贸企业在当前出口退税政策下面临的主要风险因素作了簡析,然后详细阐述了外贸企业在加强出口退税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

关键词 外贸企业 出口退税 风险 防范

出口退税政策自1985年在我国实施以来,经历了较大的变革,从最初的完全无增值税税率到近些年出口退税的有针对性实施,显示出出口退税政策在调整外贸顺逆差,以及促进我国经济的整体性和长远性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但同时,近些年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也给部分外贸企业增加了一定的经营风险。面对当前的出口退税政策,各外贸企业应积极面对,并尽快作出相应的发展调整,以在复杂的国际经济竞争环境下赢得自身的生存环境。

一、外贸企业在当前出口退税政策下面临的主要风险因素

(一)经营成本增加

出口退税调整后,征退税之差会增大,部分企业的生产成本相应增加,一旦内部经营方式调整不及时,企业容易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不良局面,并进而面临较大的亏损风险,尤其对部分尤技术含量较低的自营出口企业,成本增加后,容易导致在国际市场中出现难以维系发展的不良情况,部分产品因价格优势在国际市场中保持的生存优势将丧失,对企业短期内的发展产生比较明显的冲击力。

(二)竞争压力增大

企业成本增加后,势必面临相对更为严峻的竞争环境,部分技术含量不高的企业产品,因价格上无法保持既有的优势,而容易在国际市场环境中处于尴尬的发展境地,不能保证良好的竞争能力,尤其部分小企业,甚至因此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出现大量亏损而致面临破产的境地。

二、外贸企业在加强出口退税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对出口退税政策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2007年以来,出口退税政策作了较大的调整,外贸企业应及时关注相关政策的调整情况,并了解调整后的内容,对出口退税的各种新的政策比较熟悉,加强对政策的分析力度,并认识到政策制定后对自身发展的各种影响,以利于后续外贸活动的有序开展,以及自身发展方向和方式的调整;对自身影响较大的政策,应作重点分析研究,以利于为今后的自身长远性的良性发展。

(二)优化产业机构,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

出口退税政策的制定对企业实现良性和长远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企业应充分认清出口退税政策的双刃剑作用,并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积极加强产业结构的调整,改变传统劳动密集型、高耗能特点的生产方式,逐步在生产中增加商品的科技含量,通过提高商品的附加值,提高产品自身的竞争实力,促使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不断提升,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三)加强内部管理,降低发展成本

积极采用现代化的先进管理方式,通过提升企业内部员工的工作效率以及整体素质等,促使企业的整体实力不断壮大;同时,加强对产品生产成本的管理,通过科学规划,并制定详细的发展计划,促使企业产品的生产成本逐步降低。如,可采用电子商务形式,通过在网上看样、洽谈并签约等方式,减少产品整个产销链中的费用,最终利于产品成本费的降低,并利于产品竞争力的提升。再如,可加强对产品原材料的采购管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尝试将外国进口原料转换为国内质量达标原料的方式,促使产品成本的降低。

(四)充分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外贸企业因生产成本提高比较明显,短期内较难在国际市场上占有良好的竞争优势,该部分企业应尽快适应新的出口制度和环境,并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可在短期内将发展眼光转回国内,充分挖掘既往发展中的优势,并利用优秀的发展经验,积极开拓国内市场,以保证企业发展的回转资金,防止企业因短期内出现大量亏损而陷入难以为继的局面;同时,从长远出发,通过增强产品自身的竞争力,再次拓展国际市场,在借助国内市场保证良性稳定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向国际市场进军。应在日常加强对国际市场动态的关注,并敏锐捕捉开拓国际市场的机会,一旦产品具备较高的实力,能适时将产品推广到国际市场,并通过国内外市场的综合效应,实现企业的更快发展。

(五)加强产品创新,创建品牌效应

应在保证产品技术含量的技术上,不断加强对同类产品的研究,并进而发掘产品发展的创新点,通过创新产品技术的方式,保证产品发展中自身的优势和特色,发挥在同类产品中的竞争优势;同时,在此基础上,努力创建产品的独特风格,通过赋予产品合理的文化内涵等方式,挖掘产品的独特性价值,逐步创建品牌化的形象,促使产品真正在国际市场竞争环境中占有一席之地,并能保持比较持久的竞争力,促使企业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三、结语

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对外贸企业的发展环境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部分外贸企业因产品成本的增加,以及竞争压力的增大,在国际市场环境中处于劣势地位,尤其部分中小企业甚至因此失去较大的海外市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局面。针对此种情况,各外贸企业应从自身的长远发展出发,认识到出口退税政策的双刃剑作用,并通过提高出口退税政策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优化产业机构,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加强内部管理,降低发展成本;充分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以及加强产品创新,创建品牌效应等措施,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实力,降低出口退税政策对自身发展产生的不良影响,并实现良性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松颖,贾志芳.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我国进出口企业的影响.中国商贸.2012(01).

[2]程文吉.外贸企业如何应对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商场现代化.2008(31).

篇10: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流程

(一)退税前期工作

退税前置工作很重要,任何一个环节出错或忘记都有可能造成退税工作不能顺利完成。所以在进行这些环节时一定要细心再细心。

(1)电子口岸数据报送

当企业拿到纸质报关单后,要及时登录“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核对出口报关单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报送”,向退税机关报送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关联企业报送后,大约五天的时间才能录入系统,所以最迟报送时间为退税期限前五天。所以最好是收到报关单后,立即提交报送。

(2)收汇核销

进入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将每笔业务的核销单号与结汇水单信息对正后,进行网上核销操作。只有收汇核销后,才能顺利退税。

特殊情况:退税档案袋和电子数据已上报提交,但还未完成收汇核销,此种情况要注意,尽快想办法核销,争取在国税局电子审核之前在系统上顺利完成核销工作。这一步很关键,若是忘记,后边提交的退税流程就是无效的。

收汇核销系统操作流程:双击图标,点击进入;点击“批次报审”,“新建”,贸易方式选则“一般贸易”,在左边核销单信息中选中要核销的信息,点击“添加”,在收汇水单信息中选中要核销的水单信息,点击“添加”,待信息全部在大的对话框中显示出来后,点击下方“保存”,保存后再点击“放入待报审邮箱”;点击左上角“数据交换”,选择“数据报送”,选中待报审业务,确定后报送。此时,在“已报审业务”下“来料加工批次报审”一项中可以显示该笔报审业务正在静待审核。

(3)领取出口专用发票

有财务部到县国税局营业厅领取出口专用发票,通过“新版普通发票打印系统”,开具出口发票,作为入帐和申报的正式凭证。退税时要用到第四联退税联。

注意,开具发票时要仔细输入信息,输入后不要急于保存,先检查一遍,检查无误后再进行保存,否则无法修改。另外,打印时先用空白纸张打印出来,与发票专用纸张对比一下,查看打印位置是否符合标准。

(4)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外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30日内由财务人员到县国税局进行发

认证工作,未经认证认证不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另外,退税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要作为退税凭证的。

(二)退税申报工作

(1)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报关单注明出口日期)起90日内,最晚时间截止到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德州市规定为每个月15日,若遇假期,依天数后推。

收齐退税凭证,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每月可分批多次申报。每月多批次申报,随时申报,这是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退税申报工作中的一大区别。所以要求申报人员一定要细心记录每一批出口业务的退税时间,不要出现漏报的情况。

如不能按期申报且有合理理由的,可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退税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但由于申请过程太过麻烦、复杂,所以尽量不要出现此过程。逾期不申报的,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视同内销补税。

(2)申报资料

外贸企业取得合法有效的退税凭证后,登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按步骤输入单据信息(步骤详情见“附”),生成电子数据,交由县国税局申报退税,在报送电子数据的同时应报送下列纸质资料:

系统生成的申报表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填表人、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即法人签字,并注明时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进货凭证: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出口凭证:

【5】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6】出口发票(退税联,加盖公章)。

退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有关情况核查证明(填入信息,加盖公章,由梁庄国税局和县国税局经办人员签字盖章,并注明情况属实);

【8】购货合同(副本);

【9】销售合同(副本);

【10】提单(副本);

【11】关联企业情况核查(只在首次退税申报中使用)。

排放顺序:

核查证明

汇总申报表一份

进货明细申报表一份与增值税发票装订在一起

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一份与出口发票和报关单装订在一起

汇总申报表一份、进货明细申报表一份、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一份装订在一起

汇总申报表一份、进货明细申报表一份、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一份装订在一起(此份由县局留存)

购货合同(副本)、销售合同(副本)、提单(副本)。

填好档案袋信息,放入外贸企业退税专用袋。一步步提交,最后交予市国税局。

(三)单证备案

装订顺序:

备案单证目录

购买合同;

售货合同;

出口货物明细表;

出口货物装货单(船箱货跟踪证明);

出口货物运输单据(提单)。

均为正本,没有的加盖公章,并在公章旁边注明“与原件一致,姓名”。装订完放入档案柜存档。

附:

一、登陆系统。

用户名sa(必须为小写),密码:无。

当前所属期为本次申报单据中最晚出口月份,如所属期为201008,则本次申报中不得有2010年9月出口的单据。不同单据不得在同一批次申报。所属期必须与本次录入的所属期一致。

二、基础数据的录入,基础数据来源于申报所需的主要单据,根据排列次序分别为1.增值税发票(抵扣联)2.报关单3.出口专用发票

(1)点击“向导”,选择“第二步,退税申报数据录入”,点击“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 之后,点击“增加”录入详细内容。

要注意:关联号规则通常为年-月-批次-序号(例如2010090101即为2010年9月第一次申报的第一笔);报关单号为报关单右上角海关编号的后9位+3为序号,如一张报关单号为123456789的报关单有两条商品记录,第一条为123456789001,第二条为123456789002;美元离岸价,一定要为美元离岸价。

填列后保存。没问题后点击右上角红色方形按钮“审核认可”,选择当前筛选所有记录,出现在长条对话框的提示必须为:错误数据0条,暂不申报0条。

(2)点击“向导”,选择“第二步,退税申报数据录入”,点击“进货明细申报数据录入” 之后,点击“增加”录入详细内容。

内容按照下方框内提示一一填写,注意,关联号一定要与出口明细申报数据相对应。填列后保存,无误后点击右上角红色方形按钮“审核认可”,选择当前筛选所有记录,出现在长条对话框的提示必须为:错误数据0条,暂不申报0条。

(3)点击“向导”第三部“退税申报数据检查”,只检查前两项,即“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换汇成本检查”,根据提示检查无误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4)“向导”第四步,“生成预审报数据”,出现小对话框,填入关联号,点击“确定”,出来“文本查看器”,点击“关闭”,生成的小对话框中在路径中“D:关联号+YS”,点击“确定”并生成新的路径,生成的文件夹中的电子数据即为预审报数据。生成的预申报数据虽然不用提交,但必须生成,之后才可继续进行后边的步骤。

(5)忽略向导第五步,直接进入向导第六步“确认正式申报数据”,点击“确认正式

申报数据”,出来的对户框中选择“Y”,(6)点击“出口明细申报数据查询”,可以看到本次申报的出口数据,点击右上角“扩展功能”红色方形键打印报表,点击“打印到EXCEL”。(注意调整一下边距,将有用信息能全部显示在纸张上,之后再打印,一式三份。)

打印进货数据明细表与打印出口明细表相同

点击向导第七步,“生成正式申报软盘”,点击“退税汇总明细表录入”,点击“增加”输入申年月及批次,系统自动生成本次申报的汇总表,之后打印,同样一式三份。

(7)点击向导第七步,“生成退税退税申报软盘”,注意, 新建路径为“D:关联号+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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