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检查制度

关键词: 尾矿库 技术规程 危险源 制度

尾矿库检查制度(精选6篇)

篇1:尾矿库检查制度

尾矿库检查制度

3.1为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有效控制重大危险源,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尾矿库安全检查制度。

3.2 公司尾矿库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观测制度和安全评价制度,安全检查包括安全检查形式和安全检查要求;安全观测即尾矿库的观察测量;安全评价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

3.3 安全检查形式:安全检查形式有巡回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时抽查和特别检查。巡回检查由选厂尾矿工负责,按照《尾矿巡回检查制度》每4小时进行一次检查;定期检查由安全科、生产技术科负责,每月组织进行一次,汛期或异常时期加大检查频次;不定时抽查由安全科、生产技术科负责,采取不定时的办法进行抽查;特别检查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在汛期或其它特殊情况下组织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置,并建立检查记录。

3.4安全检查要求:1)分管生产经营副总经理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尾矿库的生产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调度;分管技术副总经理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尾矿库的运行状况进行一次技术鉴定;分管基建副总经理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尾矿库的排水构筑物、防洪设施等基建工程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尾矿库的安全运行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汛期前组织一次防洪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制定夏季“四防”计划。检查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监督检查整改落实。

2)基建工程及防排水构筑物的施工组织及前期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由基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施工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质量。施工结束后,应先组织内部工程验收,内部验收合格后,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保留工程施工记录、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

3)防排水构筑物交付使用后,选厂负责日常检查、管理、维护,公司安全科、生产技术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检查防排水构筑物有无变化(位移、损毁、滑坡、渗漏、裂缝、塌方、淤堵)等,排水能力能否满足要求。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及整改时间,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定整改方案。

4)坝体、坝坡安全检查:尾矿库坝体、坝坡日常检查、管理、维护由选厂负责,安全科、生产技术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汛期增加检查频次。尾矿库坝体、坝坡主要检查坝体的稳定性(坝体的位移、沉降、浸润线出逸点、坝坡坡比、坝坡裂缝、渗漏、滑坡等),坝体排渗设施及坝面保护情况,检查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5)库区安全检查:尾矿库库区检查由安全科、生产技术科负责,每月组织检查一次,汛期应加大检查频次,尾矿工每班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置。尾矿库库区主要检查周边山体的稳定性,有无违章建筑、乱采乱挖等情况。

3.5安全观测:根据《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尾矿库水位观测、浸润线观测、干滩长度观测、坝坡坡比观测由选厂负责每月观测一次,汛期增加观测频次,并详细记录;尾矿库滩顶高程观测、尾矿坝位移、沉降观测由生产部负责,每季度观测一次,并保留观测记录。观测结果如变化较大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有关领导,以便采取措施。

3.6安全评价: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公司每三年对尾矿库的工程质量、防排水能力、储存能力、坝体的稳定性等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委外评价,对于评价中提出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

篇2:尾矿库检查制度

为加强尾矿库的安环管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做到尾矿库安全运行,保护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脱水尾矿车间尾矿库所有岗位。本标准引用国家安监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乌恰县金旺矿业发展责任有限公司《安环管理制度》、《选矿厂管理制度》。本制度规定如下:

3.1 严格按照国家安监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乌恰县金旺矿业发展责任有限公司《安环管理制度》、《选矿厂管理制度》中的规定进行检查和巡察

3.2巡坝工每天至少保证两人、两次对尾矿库进行巡察做好尾矿库输送、尾矿排放、筑坝、防洪排洪、坝体检查、位移和浸润线观测记录等各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 车间每月至少4次对尾矿库进行坝体、防洪、筑坝、尾矿库水位等方面的安全、环保检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指出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及整改时间。

3.4 选矿厂每月的二次安全检查,应把尾矿库安全、环保做为重点检查对象。

3.5 公司每月一次的安全、环保大检查,对尾矿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反馈。3.6 县级或县级以上的政府检查,要及时通知车间或厂级负责人,并对提出的问题形成记录,及时整改并向上级部门反馈。

3.7 对外来人员没有公司或厂部的同意进行检查工作的,应阻止其行为,并向上级部门汇报,得到许可后,方允许检查。

1.碎矿车间劳动纪律

1)、上班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早退在30分钟以内罚款20元 /人〃次,30 分钟以上一律按旷工处理并罚款50元/人〃次。2、严禁酒后上岗,班组长一经发现,有权勒令当事人离开岗位,并处以50元罚款;如果是班组长酒后上岗 , 罚款100元/次 , 以上情况当事人当班均按事假处理。

2)、员工未经车间主任同意,不得私自替班、换班,上述行为违例一次罚当事人20元/次,班组长知情未报,扣罚班组长50元/次。

3)、车间内要团结一致、互帮互助,如有破坏车间内部团结者,每人罚款20元/次。

4)、严禁在矿区内打架、酗酒闹事,一经发现每人罚款 200 元,并立刻上报厂部处理。

5)、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违者按规定原价两倍以上处罚。

6)、考勤应由专人负责考勤 , 并予以公开 ,车间员工由班组长考勤,车间主任审核,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事人(指考勤人和被考勤人)当月奖金,并每次罚款20元 ;同时考勤人和被考勤人当班均按事假处理。7)、员工上班期间,必须服从领导的安排和指示,违者罚款20元/次。

8)、员工上班期间不得在车间内打闹、追逐嬉闹,一经发现罚款20元/人〃次。

9)、员工上岗期间不得擅自脱岗、串岗、睡岗、溜岗。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行为之一者,罚款50元/人〃次,当班班长负连带责任罚 款30元/人〃次。如发现班长有违反上述行为之一者,扣除当月奖金,若再次发生违反上述行为,则按扣除三个月的全部奖金的处罚执行;若内发生第三次违纪,则免除班长职务,同时扣除当月奖金。如全月同一员工累计违纪达3次的上报公司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查岗时如有通风报信(打电话等)者 , 视为睡岗。

10)、凡因事、因病无法上班人员,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逐级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口头(电话)或代话请假无效。特殊情况事先无法请假事后必须在 24小时内及时补假,否则一律视为旷工行为。车间主任以下人员请假3天以内由车间主任批准,4 ~ 15天由厂长批准,16 ~ 30天由分管领导批准,30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 病假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或矿区医疗室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如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员工工余时间离开矿区须经车间主任同意,并写请假条,如有违反者,每人每次罚款20元。非因公离矿的将视为个人行为。

11)、请探亲假、婚丧假的员工,应先经劳人科登记核定,再由厂长或总经理审批。12)、员工上班时,手机必须处于开机状态;不得擅自关机或停机,如发现一次扣20元,两次以上,上报厂部取消电话补贴。

13)、在车间内期间必须穿戴好劳保,如现没穿戴好劳保者罚款2 0元〃次。在车间上班期间女生头发必须盘在安全帽内,如发现一次扣20元。

14)、车间内如有违反设备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者,如有发现轻者30元 /人〃次并车间内做自我检讨;重者100元 /人〃次并上报厂部处理。

15)、上班时间禁止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私事(如玩手机、干私活等),违反一次罚款2 0元。

16)、旷工期间考勤不计,旷工1天及以上均直接上报厂部后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篇3:中国古代新闻检查制度综述

关键词:古代新闻检查制度,历史综述,特征

新闻检查制度是指国家对报纸杂志、影视、广播电台等新闻传播媒介进行检查的制度。它有固定的程序、方式、范围和标准。新闻检查制度通常有预防制和追惩制两种。所谓预防制, 又称事先审查, 指的是新闻必须经国家新闻检查机关批准后, 方可向民众传播;追惩制, 又称事后追究, 指新闻传播前无须检查, 事后若发现有违法行为, 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闻检查制度并不完全等同于言论控制。对于言论的控制, 历史上早有记载。但那些被控制的言论不一定就是新闻, 也没有形成一种制度。新闻检查作为一种制度正式确立下来, 首先, 有赖于报纸尤其是官报的发达。当整个社会的新闻传播形成一个网络时, 政府对新闻的控制就会显得非常迫切, 也就为新闻检查制度的诞生奠定了基础;其次, 有赖于中央官报发布制度的完善。只有当封建中央政府控制了官报的发布权, 使官报发布有一套固定的程序, 新闻检查作为一种制度才得以建立。因此, 可以说, 新闻检查制度是言论控制的一种手段, 是封建专制统治的衍生物。

本文所指的“古代”, 主要包括宋代、元代、明代和清代。一般认为, 我国的新闻检查制度始于宋代的“定本制度”。古代的新闻检查制度均以为封建专制统治服务为目的。在宋代, 邸报刊布甚广, 封建统治者为了控制报纸的内容, 规定进奏院必须将编好的邸报呈送枢密院审查, 审查通过后的样本称为“定本”, 所有邸报的内容均以“定本”为准。随后, 在明清两朝也有类似的做法。

一、古代新闻检查制度概述

(一) 宋代定本制度的出现:新闻检查走向制度化

在宋代, 报纸有了进一步发展, 开始出现了中枢部门统一管理下的官报。负责发行这一官报的机构是进奏院。宋初沿袭唐制, 各州在京城设有进奏院, 各自编发进奏状。在结束五代十国割据局面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宋王朝, 一开始就致力于强化中央集权, 所以对沟通中央与地方的进奏院必然要加以控制。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 朝廷在收回藩镇军、政、财诸权的同时, 也将进奏院的管理权归于中央。太宗太平兴国六年 (981年) , 对各州自置的进奏院进行整顿, 设“都进奏院”于大内侧近, 进奏官由朝廷统一任命, 各授铜朱印一纽, 每人兼三四州, 并以京官为进奏院兼官, 由“给事中”直接管辖, 从而将进奏院完全置于中央的控制之下。由此, 进奏院和进奏官从代表地方当局的立场和利益转而代表中央政府的立场和利益。

进奏院改组后, 其基本工作任务仍然是转递与发抄官方文书, 但邸报发布制度跟以前有所不同。以前是由地方诸州设在中央的进奏院和进奏官自行发报, 没有统一的章程。公元981年后, 邸报在朝廷的直接管理下统一发布, 权威性大大加强。在编发的方法与程序上, 也与过去不同:以往是各地方当局的进奏院与进奏官自行收集材料, 自行编发, 改组后却要经过枢密院审核, 甚至由枢密院官员 (后为门下省官员) 编定, 进奏院与进奏官员负责提供材料与发抄。这表明“进奏院状”的编辑权发生了转移, 开始向中央集权集中。 (1)

由于印刷术的提高, 邸报能够大量复制, 逐级传播到各级政府组织及民间社会, 使读者面越来越广泛。邸报如此流行, 新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统治者不断加强对新闻的控制, 便成为必然的事情。

为了加强对邸报内容的控制, 使之能维护封建王朝的利益, 从北宋真宗咸平二年 (公元999年) 起, 开始实行定本制度。具体做法是:进奏院要将编好的邸报稿样呈送枢密院审查, 审查通过后的样本称为“定本”, 进奏院向地方发布的消息, 即以“定本”为准, 不得擅自增减。“进奏院朝报, 非定本事辄传报者, 令尚书省检令已降指挥, 别行措置, 约束取旨。” (2) 此后, 这一制度曾两度取消, 一次在神宗熙宁四年 (公元1071年) 王安石变法时, 曾实行由枢密院官员抽检的办法, 一次在高宗绍兴二十六年 (公元1156年) , 但都在不久后恢复。到南宋时, 改由“门下后省编定”, 由“门下后省”长官之一的“给事中”“判报”后, “方行下都进奏院, 报行天下”。 (3) 这种制度一直实施到南宋末年。一般认为直到嘉定以后, “定本”才真正废除, 而这时的官报已不受重视了。 (4)

定本制度是宋王朝中央集权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制定与执行, 加强了当局对邸报的控制, 迫使进奏官们只能按照当局允许发布的内容进行传报活动, 使邸报能更好地贯彻皇帝和当权派宰相们的宣传意图。定本制度的出现, 标志着国家对于新闻的控制迈向正规化、制度化。

(二) 元明清新闻检查制度的传承

蒙古贵族统治下的元朝, 崇尚武力, 多不习汉文, 所以, 它不存在由中枢部门统一发布的汉文官方报纸。元朝中断了两宋时期确立的邸报发布制度, 因此也就不能建立像定本制度这样严密的新闻检查制度。尽管元朝对言论的控制非常严格, 但是, 由于它没有官报发布制度, 因此对新闻的检查是不能形成制度的。

到了明朝, 又恢复了宋朝的传报制度。明朝不设进奏院, 而是设通政司掌管内外奏章, 同时主办中央级官报。各省在京师设置提塘官, 并各自成立报房, 专事邸报的抄发工作, 把抄写好的报纸通过驿传向地方发送。明朝的邸报简化了宋以前从抄发到传递的若干中间环节, 避免了脱离“定本”情况的出现, 使各级官吏能及时了解朝廷动态, 更鲜明地体现了中央政府公报的性质。传报制度更加严密, 直接导致了对新闻的检查愈加严厉。

明朝对邸报的控制, 主要抓抄传这一环节。由于臣僚奏章在邸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所以控制了这个环节也就基本上控制了邸报的内容。和宋朝不同, 在明朝邸报的传报活动中没有给事判报、枢密院审查那些环节, 也没有“定本”制度, 大权集中于皇帝。一般章奏, 只要皇帝认可, 批了红, 不涉及机密, 就可由邸报抄传。明朝各个时期对新闻控制的宽严程度有所不同, 但总体而言, 邸报稿件的抄传活动, 是一直受到严厉限禁的。这导致的结果是, 许多章奏不能发抄, 广大依靠邸报获知朝政和国家大事的官员们耳目闭塞, 信息不灵。由此可见, 明朝的新闻检查制度与宋朝是一脉相承的, 都对邸报予以严格的控制, 其目的都是为了强化中央专制统治。

清前期的制度大体沿袭明朝, 因此, 明朝的官报形式在清朝得到了延续。为加强皇帝的专权, 清朝的传报制度比以前更为严格。具体地说, 清代封建官报的发行方式经由通政使司、六科、提塘等三个环节。通政使司是收受臣僚题奏的机关, 据《清史稿·职官志》记载, 其职责是:“掌受各省题本, 校阅送阅”。报刊发的大量章奏就来源于此。六科是吏、户、礼、兵、刑、工六科, 主要任务是负责谕旨和章奏的发抄工作。提塘主要负责官报的抄传发行工作, 六科发抄的明降谕旨和应发章奏, 是由各省驻京提塘官抄录传送到地方的。

在官报发行的过程中, 每一个环节都是受到严密控制的。例如, 在通政使司中, 担任通政使的官员特别是其中的满员, 历来是皇帝宠信的大臣。中央通过对人员的任命, 进而对奏章的审阅工作加以控制。对于六科, 顺治十七年制颁的六科规则中, 就有“严发抄日期以慎关防”、“细阅本章以审抄参”、“稽察邸报以防虚伪”等规条。在官报的抄传发行中, 谕旨和臣僚奏章, 哪些应抄发、哪些不应抄发, 往往由皇帝作最后决定。清初的几个皇帝都十分重视邸报抄传这一环节, 能够批红下阁, 经过六科、提塘以邸报形式抄传出去的臣僚章奏, 只占全部章奏的三分之一左右。 (5) 以上, 我们分析了清朝前期对官报发行程序、内容的控制, 从中可以看出, 清朝前期有一套严密的新闻检查制度, 它渗透在报纸抄写传送的每一个环节。清朝的邸报、京报曾经一度辉煌, 为朝野人士所倚重, 但没多久便逐渐趋于没落, 究其原因, 很大程度上在于官方对这类报纸控制过严, 不能满足社会上日益增长的信息方面的需求。

长期以来清代并无专门的控制新闻出版权的法律、法规, 《大清律例》中刑律“盗贼”类的“造妖书妖言”一条是清政府用来处理有关报纸案件以及迫害民间出版物和办报人的主要法律依据。“造妖书妖言”被视之为“其恶已极, 其罪至大”的“十恶”之一。该条规定:“凡造谶纬妖书妖言, 及传用惑众者, 皆斩。”“各省抄房, 在京探听事件, 捏造言语, 录报各处者, 系官革职, 军民杖一百, 流三千里。” (6) 到了清末, 清政府颁布了五个新闻法规, 表面上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言论出版自由, 而实际上, 新闻检查制度依然存在。

(三) 清末新闻检查制度的发展

清末, 清政府在推行“新政”的进程中, 首次制定颁布了五个近代意义上的新闻法规, 即《大清印刷物专律》 (1906年7月) 、《报章应守规则》9条 (1906年10月) 、《报馆暂行条规》10条 (1907年9月) 、《大清报律》 (1908年3月) 和《钦定报律》 (1911年1月) 。清末报律的制定与国家社会的变革进程及报业的发展密切相关, 它表面上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言论出版自由, 而实际上是清政府用来控制报馆、保证其变法政策得到贯彻和推行的工具。在这些报律的背后, 新闻检查制度依然存在。

作为我国近代第一部新闻出版法, 《大清印刷物专律》对报刊的注册、审批、出版等都作出严格的规定。其对言论、出版自由方面的限制表现为:第一, 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凡印刷物及新闻记载均须向所在地巡警衙门呈请, 报交京师印刷总局注册;第二, 专门规定了“讪谤”条款, 凡有“令人阅之有怨恨或悔谩, 或加暴行于皇帝族或政府, 或煽动愚民违背典章图制”者, 须科以十年以下的监禁或5000银元以下的罚款等;第三, 法律赋予各级地方行政长官以很大的司法权, 规定他们有权管理对印刷物的指控, 逮捕被告, 随意封闭印刷所。 (7) 其他四个报律以此为典范, 在限制言论、出版自由方面均有详细规定。由巡警部门拟订的《报章应守规则》第9条规定:新开报馆必须经过报馆所同意;严禁刊载“诋毁朝廷”、“妄议朝廷”、“妨害治安”、“败坏风俗”和涉及“内政外交秘密的文字”。 (8) 1907年清政府拟订《报馆暂行条规》, “查现今风气渐开, 京外报馆, 日见增益。……而挟私攻奸, 籍端诋毁, 甚或煽动异议, 摇惑人心者, 亦在所不免。京城为根本重地, 报章论说, 动中外瞻听, 稽查约束, 刻不容缓”, 其内容与《报章应守规则》相似, 但把《大清印刷物专律》规定的注册登记制度变为更加严厉的呈报批准制度, 即“除已开报馆之外, 凡欲开设者, 皆须来所呈报批准后, 再行开设”。 (9)

1908年3月颁布的《大清律例》是以前所颁报律的内容全貌, 与以前相比, 在钳制报界、控制舆论方面更为严厉:第一, 呈送检查时限提前, “每日发行之报纸, 应于发行前1日晚12点钟以前, 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1日中午12点钟以前, 送由该馆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 按律办理。” (10) 第二, 禁载内容限制加宽, “凡谕旨章奏未经阁钞官报公布者, 报纸不得揭载。”第三, 对报馆的惩罚加重, 从第22条至26条充斥着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连带责任的规定。如报馆揭载诋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扰害公民之语, 科发、编、印人6月以上2年以下之监禁附加20元以上200元以下之罚金, 报纸永远禁止发行。其情节较重者, 乃照刑律治罚。 (11)

由此可见, 清末颁布的几个报律表现出对言论、出版自由的控制逐步强化的趋势, 晚清的新闻制度由最初的呈报制向特准制, 最后向保押金制加事前检查制过渡。 (12)

二、古代新闻检查制度的特征

以上简要概括了宋、元、明和清代新闻检查制度的概况。可以看出, 这几个朝代的新闻检查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关系。自宋代定本制度产生后, 新闻检查就迈向了制度化。此后, 虽然在元朝曾一度中断这一制度, 但其对言论的控制依然是相当严厉的。明清两朝恢复了宋朝的邸报发报制度, 从而使得新闻检查制度得以延续并加以完善。综合起来, 古代的新闻检查制度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 以邸报发布制度的建立为基础, 且集中在对邸报内容的检查上有了固定出版的报纸, 才能为固定检查报纸这个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例如, 在宋朝, 建立起在封建政府中央部门管理下发行报纸的制度之后, 定本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使得对报纸的检查制度化。而在元朝, 由于中断了两宋时期确立的邸报发行制度, 新闻检查制度就建立不起来了。

第二, 皆为事前审查制度邸报的内容必须事先通过中枢部门的检查与审定才能发布, 任何危及统治者利益的言语必须删去。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新闻检查, 没有任何掩饰。例如宋朝, 设立了“检正官”、“检详官”等专门的官员从事新闻检查工作。他们的任务主要是决定发报稿件的取舍, 有时皇帝本人也参与这项工作, 对有些稿件进行删节和修改。

第三, 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这是古代新闻检查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新闻检查制度使得传播必须以权力的意志为转移, 一切为封建统治者服务。邸报要绝对服从于皇权和中央集权体制, 不得批判占统治地位的道德与政治价值, 任何对此的批判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与压制。因此, 古代的新闻检查制度有利于维护历代封建王朝中央集权和专制皇权体制的大一统局面, 有利于帝制的内部协调、指挥管理、决策应变以及形成共识, 从而强化现存的统治秩序, 为封建社会的稳定起到了某种基础性作用。

古代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定新闻检查的范围、程序等等, 通常, 皇帝的命令就是标准。值得注意的是, 这里所说的“新闻”, 并不是现代意义的新闻, 它只是对一些臣僚奏章的抄传, 其时效性并不高。一直到了近代, 随着西方的入侵, 传教士和国人兴起了办报浪潮, 才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报纸。随后, 晚清政府颁布了五个新闻法规, 表面上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言论出版自由, 使新闻检查制度在法律的掩饰下继续存在着, 这是跟古代新闻检查制度最大的不同之处。

参考文献

(1) 吴军明:《从进奏院状到定本制度:传播制度的创新》,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4-5, P.139

(2) 《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四五》, 北京:中华书局, 1957

(3) 转引自郎国华:《宋代的新闻控制现象浅析》,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0-2, P.76

(4) 李瞻主编:《中国新闻史》, 台北:台湾学生书局, 1979:P.5~8

(5) 方汉奇、张之华主编:《中国新闻事业简史》 (第二版)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 (8) :P.33

(6) 戈公振:《中国报学史》, 三联书店, 1955:P.322

(7) 《大清印刷物专律》, 《时报》, 丙午6-25-26“要件栏”

(8) 《本馆接巡警部颁布报律9条专电及当时各大报刊》, 《申报》, 1906-10-13

(9) 春杨:《清末报律与言论、出版自由》, 《理论法学》, 2000 (3) :P.17

(10) (11) 《宪政编查馆考核报律内容及当时各大报刊》, 《申报》, 1908-3-23

篇4:浅谈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

关键词:船舶 安全 动态 检查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作为一个系统而存在的,而系统内部还存在若干子系统,既相对独立,又是互相联系。在安全管理上,把安全工作看作是一个多方位、多因素、动态和复杂多变的系统工程。因此,理顺安全与各个方面的关系,明确安全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建立严密的安全控制网络,真正做到以早为主,以防为本,早抓早防,齐抓共管,是企业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随着远洋集装箱船舶的现代化,大型化和高速化,给航海安全保障带来了新的挑战。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是船公司在安全管理上的创新与探索,通过实施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进一步实现在动态中对船舶现场的安全控制,进一步规范值班人员特别是驾驶台值班人员的行为,促进并强化当值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及时发现和纠正船员的“三违”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船舶航行安全、设备安全和人员安全。

中远集运和上远公司在中远集团“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超前防范、重在执行”的二十四字安全理念指导下,建立起符合国际公约、规则,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地自主管理、自主检查和自主监督的船舶动态检查制度,并以科技领先、管理创新为突破口,以强化日常动态检查、科学全程监控为手段,以超前防范,实现全面安全为目的,在所属船舶安装“驾驶台视频记录仪”,运用公司“船舶管理信息系统(SMIS)”和“远洋船舶全球动态监控系统”,实现船岸信息交流与共享,使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和跟踪化,从而真正、有效地提升公司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海上航行的本质安全。

一、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实质

安全管理的动态原理体现在管理的主体、管理的对象、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动态变化上,同时,组织的目标以至管理的目标也是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因此有效的管理是一种随机制宜的管理。动态管理要求管理者不断更新观念,避免僵化的、一成不变的思想和方法。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主体和对象是船舶和船员,均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而随机制宜就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航区、气象、设备、人员等),随机抽调检查人员,按船舶营运实际节奏科学安排,也就是从具体实际出发,不固定自查人员,不拘于检查表内容,特殊情况特殊检查。

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是船公司实现安全营运目标的一项主要措施,是现代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司以船舶各项安全作业为重点,每年都根据船舶新设备引入和新危险源的识别,通过风险评估,对综合管理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根据评估后的风险拟定规避措施。但制度标准不代表人的行为标准,在实行安全标准化作业过程中,实现行动上由不自觉到自觉、在执行上由不标准到标准的转变,这就是安全动态检查的实质。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要遵循“细、实、全、深、严、狠”的六字方针,在动态中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船岸员工的责任心,提升执行力,将安全防范重心前移,实现安全管理从面上指导向动态跟踪转变;从事后检查向事前预防转变。同时,对安全动态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关键性和突出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理,早整改,使标准化的安全动态管理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最终实现船舶营运本质安全的良好格局。

二 、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模式

成立船舶安全动态检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建立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四级管理模式,即中远集运(安全技术管理部)—上远公司(安监部)—船员部(政工科)—船舶(政委)。其中岸基相关管理部门有专人负责跟踪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实施情况,指导船舶开展安全动态检查工作,处理船舶反馈的岸基支持要求;海务监督上船检查驾驶台视频记录,并随机拷贝存档,岸基对驾驶台视频截图远程抽查。公司明确船舶政委是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第一责任人,负责驾驶台视频定期检查和记录,牵头组织船员实施动态检查,并负责检查情况信息的输入、审批、交流和存档工作。

在公司综合管理体系基础上,制订相应的方案和细则作为保证,船舶政委作为主抓手(第一责任人)组织和动员在船人员的全员参与;船长和轮机长本着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的理念,全力支持政委落实各项具体动态检查工作,建立船舶管理逐级负责制和安全监督员相结合的安全管理网络,运用SMIS系统实时向岸基反馈动态检查情况。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执行情况与本船先进评比和考评挂钩。

船长、政委、轮机长在船舶安全动态检查中的责任关系:船长是船舶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人,对船舶安全生产负总责;政委是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船舶安委会、船长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承担船舶安全管理中的过程监控、现场监督、动态检查等任务,负责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人员召集、组织实施、纠正督促、信息汇总反馈等相关工作;船长、轮机长依据体系文件、职责要求所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并不因政委作为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第一责任人而产生任何变化。

三、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运行

以往航运业各类安全事故案例表明:事故多发生在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新作业点或者危险源辩识不到位的作业现场,因此各项操作和作业的安全控制是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管理的主要内容。

1 .明确职责

公司明确船舶政委为安全动态检查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实施和监督船舶各部门各岗位的动态检查和信息输入存档工作。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要求体现全员参与和全方位过程管理,即政委随机组织相关人员实施安全动态检查,全方位过程管理就是实施检查的内容与实际相符,也就是干什么查什么,检查表分为驾驶台、机舱和船员行为安全三个部分,在一个循环中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复,可以实施检查表中没有列入的项目,以体现全方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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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时监控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重要内容之一是通过船舶局域网随机查看和回放查看“驾驶台视频记录仪”影像,并录入公司体系要求的“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表”。

船舶政委按公司船舶管理信息系统(SMIS)系统中“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表”内容组织相关船员随机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和侧重点以周为节点,以月覆盖驾驶台、机舱和船员行为全部内容对本船的安全管理状况开展动态检查。

公司安监部和船员部在SMIS系统中按“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表”对船舶进行实时监控,跟踪船舶安全动态检查活动,对船舶驾驶台视频记录仪不定期抽查航行中驾驶台值班纪律执行情况(调取截频);根据船舶反馈内容,特别是缺陷未整改和需岸基支持的项目,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完成整改并负责向船舶反馈。

3 .预知危险

随着航区和气象变化,设备更新或老化,从物的不安全状态上极易发生伤害事故;随着新船员、新上岗人员的不断补充,部分老船员安全麻痹思想等等,由于对安全认识差,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增多。采用安全系统过程中危险预知预测,应用行为科学的方法,分析作业现场工序中危险因素,找出人和物的不安全隐患,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基本原因,制定出危险防范措施。船舶应利用部门工前会布置工作的时机对作业危险预知对策分析,每个船员作业前应知晓经常作业项目的安全须知和操作规程,特别是新区域、新作业点、新项目、新设备重点做好危险源的应对措施,船舶领导、各主管人员和安全监督员在作业现场要随时抽查,以保证落实。工前会危险预知活动的开展,可以强化船员控制危险的能力,提高隐患检查整改率和船员整体安全素质。

4 .重点控制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范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驾驶台管理动态检查,二是机舱管理动态检查,三是船员安全行为动态检查。船舶要对每个危险源制定重点控制措施,如驾驶台值班、机舱重大检修、各类危险作业和保安综合治理等,管理人员必须拥有预知危险的意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使客观存在的危险源始终处于主观的受控状态。动态检查突出两方面重点:

(1)“急、难、险、重”生产任务和重要工作现场。主要包括:航行值班(特别是夜航、雾航、大风浪航行、进出港及复杂航区航行等),重要工作(如解系缆、机舱吊缸、危险品装卸、演习、靠泊期间梯口值班等),特殊作业(如封闭舱室作业,明火、上高、舷外、水上作业等)。政委应加强对上述重点工作的安全动态检查,亲自或指定人员到现场,保证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同时,应着重加强对驾驶台航行值班过程的随机检查。

(2) 船员日常行为安全。政委应根据船舶各部门上报的每日工作计划,加强对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作业人员劳动防护情况的检查督促,对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及时发现、立即干预、彻底纠正,并做好相关记录。

另外,各重点部位的各种醒目的安全标志也很重要,也是各危险源受控的手段之一。

5 .跟踪反馈

跟踪管理最简便的方法就是严格执行各种安全作业规程,安全动态管理就是把在动态操作的每个层次和各种职责分工制度化,作业程序化,以动态实时随机检查加强管理密度,实现集约和精细管理的统一,实现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同时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运用科技服务安全,如驾驶台视频记录,SMIS数据交换等。船舶还应以全面质量管理来加强船舶的安全动态管理,在船舶(部门)中开展安全QC小组活动,对本轮危险源进行跟踪控制,从事故苗头中寻找失控点,制定对策,杜绝重复性事故发生。船舶政委应注重检查过程的信息输入,按节点要求自查、记录和反馈,对现场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详细记录并上报,对自身不能解决的上报岸基支持,以实现船岸上下实时预防,层层落实查隐患、找对策、堵漏洞。

6 .设备保障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设备列入保养范畴,其硬件、软件如不能正常运转,公司规定作为缺陷及时报告岸基予以解决。

四 、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效果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全面实施以来,船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主动性得到了加强,驾驶台值班纪律执行情况有了明显的改观,值班、交接班不规范以及驾驶台用餐等现象得到有效制止。通过驾驶台视频记录仪,船长在房间就能及时发现驾驶员的不当行为,及时到驾驶台采取纠正措施,特别是对检查驾驶台视频历史记录中发现的违反值班纪律的驾驶人员采取批评教育或调离船舶进行培训的措施,从而确保了航行安全。船舶在营运实际动态中逐步实现了超前防范的过程管理,通过“船舶管理信息系统(SMIS)”和“远洋船舶全球动态监控系统”的船岸数据交流,船舶的驾驶台视频截图、自查情况、缺陷整改、岸基支持等信息可实时查看,公司能及时掌握船舶安全动态管理状况,也为船舶综合检查考评工作提供了依据。其中:

(1) 一些船舶细化工作做得很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船检查计划和细则,建立了安全动态检查不良行为档案统计表。

(2) 船员经历了从不理解理解,从理解到支持,从被动接受到主动执行的过程。一些安全隐患被发现,一些违章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在安全监督上敢于动真碰硬,发现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得到及时整改。

(3) 安装“驾驶台视频记录仪”后,驾驶台值班人员的一举一动随时处于视频记录之下,刚开始船员心理上有压力,少数船员产生抵触情绪和采取规避行为,导致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遭遇各种非议和阻挠。如果怕得罪人而执行不严,便会依然产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船舶提出要坚持常抓不懈,要敢抓敢管,增强查处违章行为的执行力,敢于对违章乱纪行为动真格,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该通报的如实通报,该处分的就要给以必要的处分,以达到教育、警示的效果。

(4) 安全动态检查杜绝了船舶做假账现象,其检查时间和内容与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相关记录结合,与船舶实际操作和船员安全行为结合。

五 、 结束语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管理工作将是一项长期的规范化、常态化的工作,其实施的目的就是各岗位船员在整个履职过程中,对现场危险源的应对措施和作业过程进行安全跟踪、预测及控制,使安全生产在每时每刻、每个环节和每个角落都得到保证,以有效地控制船舶危险部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规范船员的行为安全,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在现有条件下,加强船舶安全动态管理是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也是减少伤亡和各类灾害事故最切实、最有效的方法。

篇5:尾矿库检查制度

(一)基础安全管理

1、是否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物品使用证,并检查证书是否合格有效;

2、各类资料(包括各类图纸、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重要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培训教育、入坑记录、安全检查记录、会议记录等)建档归档情况;

3、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设置情况,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4、按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完善修改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5、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9、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提取是否足额,使用是否规范,是否有安全生产费用以外的费用列支在安全生产费用中);

10、各类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11、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执行情况;

12、是否根据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或机构设置变动适时修改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定期进行预案演练

及演练记录情况;

13、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4、工伤保险的缴纳情况;

15、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二)现场安全管理

1、地下矿山机械通风情况(①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是否合理,风筒是否阻燃;②主通风机房的安全设施是否到位,主通风机运转情况如何,是否填写运转记录;③主通风机的维护保养情况;④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⑤井下通风构筑物是否设置合理,是否有效);

2、防排水(①是否有设专人检查矿区防洪情况和汛期防洪检查、值班记录情况;②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3台泵组成。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一条工作,一条备用,排水管道材质是否满足安全要求;③中段排水沟淤泥是否及时清理;④地表工业场地防排水设施的有效性检查;⑤用水量较大矿山主排水泵的检测检验情况);防灭火(①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设置高位水池,高位水池容积是否满足生产、消防、供水施救的要求;②重要设备设施灭火器材的配备情况;③坑内外防火标志标识的设置情况,井下防灭火制度的执行情况,林区防火制度的执行情况);

3、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和自救器的数量是否满足井下安全生产要求,定期保养维护情况;是否有有毒有害

气体检测仪器和自救器的使用记录,记录是否规范;

4、矿山井巷检查(①各类井巷规格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②矿山安全出口及各中段、采矿作业面的安全出口数量是否满足规程要求,安全出口是否安全有效;③井巷的分道口是否有路标,是否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④天井梯子是否架设规范;⑤溜矿井是否设有安全检查井,检查井梯子和照明是否规范;溜矿井上部格筛是否有效;⑥井巷支护情况检查,主要井巷是否有已明令淘汰的木支护;⑦废弃井巷是否及时封堵,有没有安全警示标志);

5、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检验检测情况(①主提升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属于明令淘汰设备,安全制动装置是否安全有效,是否定期检测检验;②斜井“一坡三挡”安全设施是否按照规程要求设置,是否安全有效;③斜井是否设有躲避硐室和行人台阶,是否安全有效,斜井人行道与提升运输道是否设有隔离设施,行车不行人和行人不行车制度落实情况;④井下三轮车运输设备是否装有尾气净化装置;⑤坑外运输设备、道路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6、采掘作业检查(①采掘作业面照明是否满足规程要求;②作业人员进入作业面之前是否先检测作业面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情况,是否先执行完“敲帮问顶”制度后再开始作业,敲帮问顶人员站位是否正确,是否有人监护;③采掘作业是否采用湿式凿岩,人员是否佩戴防尘口罩;④放炮作业是否符合安全要求;⑤集中装矿作业是否使用机械作业;⑥采用的采矿方法是否符合规程要求;⑦采空区是否及时封

堵,是否有效,标志标识是否明确);

7、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运行情况(①监测监控设施安装位置是否合理有效,监测监控记录是否方便查询,是否制定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及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是否建有监测监控设备台账、监测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监测监控检修记录表、监测监控巡检记录表、传感器调校记录表、报警记录月报表,记录是否清楚、规范;②是否指定人员负责压风自救系统、压水自救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是否绘制压风自救系统、压水自救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是否标明压风自救和压水自救装置、三通及阀门的位置,以及压风、供水管道的走向等。是否定期对压风自救系统、压水自救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是否配备足够的备件,确保压风自救系统、压水自救系统正常使用。是否根据各类事故灾害特点,将压风自救系统、压水自救系统的使用纳入相应事故应急预案中,并对入井人员进行压风自救系统、压水自救系统使用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都能正确使用。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压风自救系统、压水自救系统安装后实施效果如何;③通讯联络系统设备设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是否指定人员负责通信联络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是否绘制通信联络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

图是否标明终端设备的位置、通信线缆走向等。是否定期对通信联络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系统控制中心是否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设备运行和使用记录。控制中心备用电源应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小时以上。是否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设备、仪器台账;设备故障登记、检修表;巡检记录;报警、求救信息报表。相关图纸、技术资料是否归档保存,通讯联络系统实施后效果如何;④入坑登记记录是否规范);

8、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执行情况(①是否有带班记录记录是否全面、规范;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是否健全,执行程度如何);

9、露天开采企业(执行开采设计方案情况①是否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落实分台阶(分层)开采;是否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台阶高度、边坡角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是否保存矿区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等图纸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②边坡安全检查情况。是否制定边坡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是否及时对工作帮坡面浮石、危石和伞檐体进行处理;③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爆破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爆破作业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承担的,是否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是否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10、露天开采边坡稳定情况(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11、矿区内车辆安全运输管理情况;

12、国家安监总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和(第二批)的执行情况;

13、地下矿山废石场和露天开采排土场的防排水设施情况;

14、矿山电气(①矿山变压器防雷设施是否健全;②地下矿山是否有备用电源,是否满足一级负荷供电要求;③井下电缆敷设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是否为阻燃电缆;④采掘作业面是否为安全电压照明;⑤矿山电气设备是否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15、尾矿库安全运行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是否按规定编制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尾矿库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滩顶高程是否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尾矿库值班制度、安全巡查及健全完善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情况;三等及以上尾矿库是否安装了在线监测系统,效果如何,是否有效);

16、尾矿库回采和闭库情况(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是否

篇6:尾矿尾矿水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尾矿库回水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尾矿回水的回收利用,保障尾矿库安全运行,根据《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尾矿车间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尾矿尾矿水的安全管理工作。

3、主要职责

3.1电铜厂负责人负责本制度的审核和批复。3.2电铜厂安全科负责制定本制度。

3.3尾矿车间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安全科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排洪系统

里农大沟总汇水面积为21.9k㎡,该尾矿库排洪系统采用库外排洪系统和库内排洪系统相结合的方式,以实现清污分流,减少库内排洪压力。

库外排洪系统采用挡水坝、截洪沟,将库内外约18.9k㎡汇水面积汇集的雨水向下游金沙江;库内排洪系统采用排水井-管,在滤水堆石坝的下游设置--调节池,正确情况向尾矿澄清水全部回扬选厂进行使用。

拦水坝布置在库尾,拦水坝高6.09m。顶宽1.16m,底宽4.0m。截洪沟布置在库区右岸,净断面尺寸为2.0m*1.8m。在设计排水隧洞未端设置一结合井,结合井与排水沟相连,通过排水沟将水排向调节池下游。

5、回水系统

尾矿库适用初期,在调节池通过管道自流输送至江边取水工程一级泵站水池,在通过一级泵站扬回选厂使用,尾矿库使用中后期在库尾设置回水泵扬回选厂使用。洪水期洪水及尾矿澄清水扬回选厂使用,余下部位的洪水经尾矿库及调节池后可用清水泵扬至尾矿库上游回喷蒸发消耗掉,正常情况下级洪水期均无尾矿澄清水排入下游金沙江中。

6、一般要求

6.1控制尾矿库水位的应遵循的原则:

6.1.1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库水位;

6.1.2当回水与坝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因确保坝体安全;

6.1.3水边线因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应在汛期前进行调洪演算。

6.2汛期前应采取下例措施做好防汛工作:

6.2.1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离方案等各项制度,组建防洪抢险队伍; 6.2.2疏浚库内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河(渠)道;详细检查排洪系统及坝体的安全情况,要根据实际条件确定排洪口底坎高程,将排洪口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堵板全部打开,清楚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6.2.3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6.2.4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

6.3排除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水位时,因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6.4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6.5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拦洪。

6.6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和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6.7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有地形条件的尾矿库,可设置非常排洪通道。

6.8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的封堵,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一般情况下,必须在井内井座顶部封堵或在隧洞支洞处封堵,严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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