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作出重大调整(共4篇)
篇1:我省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作出重大调整
我省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作出重大调整
安徽法院网讯 因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自4月1日开始实施,对有关审判监督制度作了调整,尤其是“申请再审管辖上提一级”的规定,将大大加重最高法院和各高级法院的涉诉信访、再审审查和再审裁判的压力。为减轻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给最高法院和各高级法院新增加的工作负担,迫切需要将更多的民商事案件交由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近日,省高院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作出重大调整。
此次调整从4月1日开始实行,省高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我省被获准将全省17个市的中级法院级别管辖标准分列为三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单列为第一类,芜湖、马鞍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第二类,其他13个中级人民法院列为第三类。合肥市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芜湖、马鞍山、铜陵市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8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篇2:我省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作出重大调整
事项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
[2002]22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
[2002]103号《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法[2003]1号《关于指定广东省佛山市和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和[2004]民四他字第15号《关于指定广东省江门市等四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等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为提高涉外商事审判效率,便利当事人诉讼,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将我省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东莞市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广州、韶关、清远市的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五、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珠海、阳江市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汕头、潮洲、揭阳、汕尾、梅州市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除东莞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佛山、肇庆、云浮市的所有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九、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湛江、茂名市的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惠州、河源市的除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第一审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通知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此前作出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篇3:我省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作出重大调整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
为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的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四他字第78号《关于授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十六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以及(2010)民四他字第80号《关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上海市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请示的批复》的精神,现就调整上海法院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管辖,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8亿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十六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但下列根据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及宜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除外:
(1)申请撤销、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2)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案件;(3)审查有关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4)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台)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5)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解散的案件;(6)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案件;(7)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案件;(8)期货纠纷案件;(9)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10)新类型证券纠纷案件(包括融资融券、股指期货以及内幕交易等);(11)信用证纠纷案件;(12)其它影响重大、宜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三、重大、疑难案件不受上述标的额限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提审,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提审。
四、本市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二审按相关规定由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单独编制案号,加标“S”符号,如“(2011)沪高民二(商)终字第S××号”。
六、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4:我省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作出重大调整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现予印发,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规范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秩序,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监督与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级别管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二)上下级法院分工均衡;
(三)案件情况与审判力量相适应;
(四)大多数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复杂、疑难案件由上级法院管辖。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辖区内所有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婚姻家庭关系案件和除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以外的集团诉讼案件;
(二)辖区内所有的支付令案件、公示催告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三)本县(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四)经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五)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区范围内的争议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六)长沙市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岳阳市、衡阳市、株洲市、湘潭市、常德市、郴州市的基层法院受理争议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下,益阳市、邵阳市、张家界市、怀化市、娄底市、永州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120万元以下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
第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本市(州)范围内由本市(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和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
(二)本市(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和申请仲裁协议条款无效的案件;
(三)经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四)本市(州)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下列类型案件:
1、商标权纠纷案件;
2、涉及域名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3、著作权纠纷案件;
4、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5、期货纠纷案件。
(五)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下列类型的案件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1、全省范围内涉及布图设计的案件;
2、除株洲市外的全省其他市(州)的专利纠纷案件;
3、全省范围内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4、全省范围内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六)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市范围内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专利纠纷案件;
(七)除本条
(一)至
(六)项外的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管辖:
1、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2、岳阳市、衡阳市、株洲市、湘潭市、常德市、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的案件;
3、益阳市、邵阳市、张家界市、怀化市、娄底市、永州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12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第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期货纠纷案件、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二)涉及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郴州市、衡阳市、怀化市、岳阳市、益阳市范围内的且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涉及其他市(州)争议标的额在2000万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三)涉及长沙市争议标的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涉及岳阳市、衡阳市、株洲市、湘潭市、常德市、郴州市争议标的额在3500万元以上,涉及益阳市、邵阳市、张家界市、怀化市、娄底市、永州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第六条 涉外和涉港、澳、台的下列类型案件分别由长沙市、张家界市、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一)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涉及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郴州市、衡阳市、怀化市、岳阳市、益阳市范围内的且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张家界市、常德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范围内的且争议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涉及永州市、邵阳市、娄底市范围内的且争议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新类型案件或复杂、疑难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可在首次开庭后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报请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提审。
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作出提审决定前,应当征求该院相关审判庭的意见。
第八条 跨辖区的案件当事人可在起诉状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材料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提审。
原告以跨辖区为由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亦应先向原管辖法院起诉后再按前款规定申请变动。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所列5类案件以外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案件不再另行规定级别管辖,按照其他民商事案件标准分别由基层人民法院、中
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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