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企业环评申办流程(通用10篇)
篇1:安徽企业环评申办流程
安徽省芜湖市企业环评的一般流程
图一为环评的一般流程,继电器,塑料磨具涉及极少量工业废水,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是否填写报告书,登记表或者是报告表(报告书,报告表需要环评单位)。
下文为环评的一般流程。最后附环评可能所需的资料清单。
1、去环保局管理科领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咨询表》
2、向环保局管理科提交申报材料:《建议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咨询表》一式两份、名称核准通知单复印件、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周围情况地理图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制作环评报告,对于报告中出现的小问题可以自行协调(环评报告中注意污水量的填写,如果污水量过大,不能建化粪池,需要加入污水管网或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如需建化粪池,需要与环卫局城肥管理处签订污水清理协议书,将协议书复印件报环保局)。
4、递交环评报告。
5、环保局管理科收到递交的环评报告后到现场进行勘察(车间厨房和食堂厨房需安装油烟处理设备)。
6、环评报告审批
7、配套环保设施建设完成后或在已落实有关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建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单位进行验收监测(由环保局监测站进行验收)。
8、验收监测合格并拿到验收监测报告后,如填报材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查报告、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不需要的除外)。并将上述资料电子版发至环保局邮箱,由环保局审核无误后进行打印正式文本。
9、准备《验收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查报告》、《本单位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不需要的除外)一式三份报环保局,由环保局组织现场验收。10、11、现场验收合格后,环保局出具该项目的验收意见。由环保局监察大队不定期对建设项目进地检查。
环评所需资料清单
1)、主要工艺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
2)、原辅材料供应及消耗(原料、配料、电、新水和循环水的年消耗量和单位消耗量)。
3)、公用工程:供电系统:需要自建几座变电所?变电所的规模?
供水系统:新鲜用水量、循环冷却用水量、生活用水量,生产用水量、消防用水量各是多少?
供暖系统: 若项目有自建供暖系统,供暖锅炉的大小、种类、规模;燃料的种类、来源、年消耗量、锅炉的循环补充水量。
供汽系统:项目是否新建供汽系统?若新建,供汽系统的规模是多少?总用汽量是多少(其中的生产用汽、采暖用汽、除氧气耗汽、汽水损失、运行恶化耗汽各是多少?)?
污水处理:采用何种污水处理工艺?年处理能力多少?主要处理工艺流程? 处理后的污水如何处理?项目生活废水排放量,生活污水中COD、BOD和NH3-N排放初始浓度,及处理后的浓度、削减量和最终排放量。
4)、锅炉:锅炉的大小、种类、规模、用途、各种用途所占比例锅炉的大小、种类、规模;燃料的种类、来源、年消耗量、锅炉的循环补充水量。
5)、固废:燃煤炉渣、生活垃圾产生量及去向。
6)、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项目总平面布置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8)、项目总投资额及来源。
9)、新建构筑物指标。(新建构筑物名称、面积、体积、结构形式)
10)、建厂区域地勘报告。
11)、环境现状调查报告。
12)、项目物料运输情况。
13)、建设方基本资料(公司名称、法人、联系方式、公司地址、所从事行业)
如果是报告书的话,收集的资料还包括:建设地近3年气象数据(包括风频、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等。这些要去气象局买)、监测资料(包括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声环境。这些要和当地监测站联系,出钱请他们去监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来说可研在环评之前)、项目的水文及地质勘探报告、项目的备案证明、立项批文等文件。
篇2:安徽企业环评申办流程
(一)创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1.创业申请具有本市户籍的“九类人群”创业者选好创业项目,有经营场所并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带上户口簿、身份证、属于“九类人群”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经营所在地工商所领取并填写《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工商所对申请人是否属于“九类人群”身份、是否有在办企业进行书式审查,签署同意推荐意见后录入微企工作平台,报区(县)微企办审查并安排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商所进行书式审查的初审环节,原则上结果应当立等可取。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并带上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经营所在地工商所预核微企名称或到登记窗口核准微企名称,准备登记资料。如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如畜禽养殖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申请人应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许可证明手续。工商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原则上是否准予预先核准的结果应当立等可取
二、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
申请人根据区(县)微企办的通知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培训时间为期5天),培训报到时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寸免冠彩照2张。培训结束时,申请人应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区)县微企办在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单位召开会审会议或书式联合会签方式,确定是否给予扶持和财政扶持资金数额并公示3天。公示期不影响流程进度,创业者可在公示期内办理后面的步骤。
(三)申办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开设临时账户,自投资金到帐 申办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人选择创业所在地辖区内(不要跨区县)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三峡银行、农业银行这四家银行的任一网点开设临时账户并将自投资金存入该账户。开设临时帐户需带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投资者)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所有股东(投资者)私章,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银行仅对微型企业自投资金出具验资询证函,验资机构只需对微型企业的自投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审验。申办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微型企业,不用开设临时帐户。
(四)办理营业执照 培训合格并通过创业评审的申请人将办理营业执照的登记资料(详见附件《微型企业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交资料清单》)交到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手续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营业执照。申办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微型企业,各区县工商局按照经审验的自投资金加上经评审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之和核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总额应与其初始申报的注册资本额一致。申办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微型企
业,各区县工商局按照全体合伙人或投资人申请的出资额(含财政补助资金)核定资金数额。
二、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办理的其他事项领取营业执照之后,申请人到公安部门刻公章、财务章,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所有手续办好后,申办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微型企业到开户银行将临时账户转为基本账户;申办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微型企业,凭营业执照等证件开设企业基本账户并将自投资金存入该账户。
三、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
篇3:关于外商来华投资申办企业流程
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
1、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法人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
2、合同、章程(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仅需提交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5、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
6、《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指定(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经营范围涉及前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审批的应提交《承诺书》。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名录各一份。
2、合同、章程(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仅需提交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董事会决议;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变更预先登记请您参看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3)合同、章程修办议。
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1)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2)验资报告;
(3)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减少注册资本:(1)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3)三次减资公告的报样(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减资说明(内容包括减资原因、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情况,减资后不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承诺);(5)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的查帐报告
变更企业类别:(1)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变更股东:(1)股权转让协议;
(2)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4)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1)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2)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3)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4)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
(l)合同、章程修改协议;(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变更经营范围:(1)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3)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审批的,应提交《承诺书》
申请在外埠增设分支(办事)机构:
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销分支(办事)机构的,需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的:(1)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经营范围: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清算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5、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三次注销公告的报样(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方受理您的注销申请);
7、《指定(委托)书》;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公章;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
修改章程:(1)修改后的合同、章程或合同、章程修正案(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提交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3)董事会决议;
变更总经理、董事:(1)填妥《企业备案申请书》中的《董事会成员、经理任职证明》表;(2)董事会决议(变更董事可不提交董事会决议)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转移:(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l)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2)《企业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出资方式:(1)董事会决议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4)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涉及营业执照变动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内部股权转让导致股权比例变动:(1)股权转让协议;
(2)修改后的合同、章程或合同、章程修正案(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提交章程);
(3)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已经设立分支(办事)机构,需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的:(l)《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加盖本企业公章的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
股权质押:(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董事会或投资者同意将股权质押的决议;(3)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4)由所投资企业出具的出质人的出资证明;(5)验资报告;
(6)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解除股质押:(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解除质押协议;
(3)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如执照已注明注册资本已缴足的,可不用提交);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已开始赢利的审计报告(附资产负债表,报告应明确公司自成立至今的累计赢利及亏损数额);
6、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
7、被投资企业经营限制外商投资项目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仅限新设立企业提交);
9、《指定(委托)书》;
特别提请注意: 如外商投资企业以收购股权的方式投资,还应提交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外商投资企业以固定资产投资,涉及减少原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或经营范围变化的,应出具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审批机关逾期未答复但已签收其申请的签收凭证。
外商投资企业分段发照延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验资报告;
3、《指定(委托)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执照上未加盖年检章和加贴年检标记的,应出具年检合格证明);
未按期缴纳出资而申请延期的,应提交审批机关同意延期出资的批复和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及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
2、全体董事(无董事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
篇4: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申办流程
一、设置依据
国务院1998年7月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2000年3月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77号令)和2000年7月实施并于2005年3月修订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二、承办机构
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行业管理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
三、提交材料
(一)资质新办提交资料
(1)向市建委提出申办房地产开发资质请示(红头文件2份);
(2)申办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无主管部门企业除外)(1份);
(3)产生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文件(各1份);
(4)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产生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相关文件(各1份);
(6)企业办公地点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各1份);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注册资本中实物资本的评估报告原件(新增房地产开发经营范围的企业还需提供最近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8)工商局的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各1份);
(9)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0)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和签订的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1)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及项目的相关文件(1份);
(1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13)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资质核定提供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和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须统计部门盖章原件),注册资金未达到资质标准的,应提供增资后的验资报告原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5)已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含施工许可证和规划、国土、计划等部门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竣工验收备案证加盖发证单位或存档单位公章);联建项目须提供联建合同和批准联建文件或联建备案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并交验原件)。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并附上前述“两书一册”及购买“两书一册”的发票复印件;
(7)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配套费申报审核表。
(三)资质晋升提供资料
1、二级资质晋升一级资质提供材料
(1)分别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重庆市建委上报关于申报资质一级企业的文件各两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3)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原件。如已被原发证机关收回,也须提交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和工商局公章);
(5)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盖会计事务所公章)和上审计报告原件;
(7)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工程、财务、经营、统计部门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及人员劳动合同(不少于40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8)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委立项批复或项目投资备案证复印件、国土证复印件、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表复印件、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以及上在建项目施工许可证原件、所有竣工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表原件;联建项目须提供联建合同和批准联建文件或联建备案证;
(10)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11)《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空白原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
(12)主城区所有项目配套费审核表原件(需市配套办盖章)。
2、其它等级资质晋升提供资料
(1)企业向市建委提出升级的请示;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3)、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注册资本增加后的验资报告原件;
(5)上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7)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及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职称证书须交验原件);
(8)近三年开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的证明;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须加盖发证单位或存档单位公章)、在建项目提供施工许可证(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联建项目须提供联建合同和批准联建文件或联建备案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并交验原件);
(9)《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及其购买前述“两书一册”的发票复印件;
(10)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11)近三年的统计报表(需统计局盖章);
(12)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配套费申报审核表;
(13)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并交验原件,三级升二级的提供);
(14)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资质新办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1、暂定二级资质的办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2)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办理中心,由政务办理中心统一接件后转市开发办行业管理处,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3)市开发办行业管理处具体经办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核。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4)市开发办行业管理处负责人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开发办领导审核。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5)市开发办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建委领导审批。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6)市建委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7)市开发办综合处根据领导最终决定意见制证,并移交政务办理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企业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整个受理及审批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暂定三级资质的办理
由市建委一次向各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发放两个盖好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公章的空白证书,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据与市建委签署的委托协议和《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进行审批发证。市建委对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料审核并确认基本无误后,再发放两个盖好市建委公章的空白证书。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报材料。
(2)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查申报材料,制作决定书、资质证书,并发证。
(3)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向市开发办报送发放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新办企业的申报材料(复印件)一套进行存档备案。整个受理及审批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资质核定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2)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由政务办理中心统一接件后转市开发办行业管理处,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3)市开发办行业管理处具体经办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核。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4)市开发办行业管理处负责人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开发办领导审核。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5)市开发办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建委领导审批。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6)市建委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7)市开发办综合处根据领导最终决定意见制证,并移交窗口发证。整个受理及审批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资质晋升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1、二级晋升为一级
(1)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办理中心,政务办理中心接件后转市开发办行业管理处,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2)市开发办行业管理处审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转市开发办综合处形成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初稿,经市开发办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建委领导审批,工作时限为15个工作日;
(3)市建委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4)市建委办公室制作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5)企业领取市建委文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报申请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材料;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发证。
2、其它等级资质晋升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2)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由政务办理中心统一接件后转市开发办行业管理处,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3)市开发办行业管理处具体经办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核。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4)市开发办行业管理处负责人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开发办领导审核。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5)市开发办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建委领导审批。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6)市建委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7)市开发办综合处根据领导最终决定意见制证,并移交窗口发证。整个受理及审批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申报窗口及联系方式
申报窗口: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9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27 联 系 人:王晓会
承办机构: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行业管理处 负责人:欧阳典跃
经办人:黄安明
黄光生
联系电话:63612864
63611199 市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来渝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一、设置依据
《重庆市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二、提交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在渝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核验后归还)及复印件;
(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核验后归还)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项目承接意向书(中标通知书或与项目委托方签署的合同文本);
(五)重庆市外地来渝开发企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重庆市开发办、项目所在地开发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持一份)。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重庆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申报窗口提交材料;
(二)市开发办行业管理处审查材料,形成审批表报开发办分管领导审批;
(三)由市开发办制证,政务办理中心发送备案证书。受理申请后次(工作)日办结。
(四)申报窗口及联系方式
申报窗口: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9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27
联 系 人:王晓会
承办机构: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行业管理处
负责人:欧阳典跃
经办人:黄光生
联系电话:63611199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众信息网】
篇5:申办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流程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2)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下列小规模企业:
①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②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
2、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
(1)会计核算健全;
(2)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
(3)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4、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5、水电经销企业;
6、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申请
1、纳税人向区(分)局、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连同如下资料呈交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法人代表、办税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3)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4)银行账号证明;
(5)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6)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7)实际纳税及销售预测的相关资料;
(8)所属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
2、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申请转正
新办企业在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后的十日内,必须申请转正,应向所属的区(分)局申报管理科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并同以下资料同时呈报申报管理科: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公司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户证明;
(4)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5)分支机构申请的,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6)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7)财务报表;
(8)法人身份证、会计证、办税员证复印件;
(9)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设置和核算方法说明书;
(10)实际销售额、实际纳税情况。
区(分)局、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相关资料转交给纳税人所属的管理科。审核
管理科初审后,连同相关资料转交分管业务副局长。
分管业务副局长审批后,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新办企业和已开业满12个月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同意认定申请的,连同纳税人所附送的资料退回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并退回纳税人。同时制发《不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2、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同意转正的,由申报管理科通知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的缴销。
3、对同意认定申请的,如不是新办企业,申报管理科打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制发《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如为新办企业,申报管理科制发《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戳记。领取认定结果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予批准转正,将领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注意事项
申请转正未通过而被取消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缴销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则要缴销防伪税控IC卡、金税卡。市内跨区迁移的一般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变更时,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注销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的登记资料,并持迁出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一般纳税人迁移证明及有关资料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请核准一般纳税人资格,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准申请表》一式二份。迁入地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审核企业资格,核定其月专用发票供票面值与供票数量及限额,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准通知书》。
篇6:项目办理环评流程
一、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2.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交的其它文件 3.老企业新上项目,应附原企业污染治理及情况说明
二、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预审会签登记表
2.填写建设项目审批承办单(经研究,该企业做何种形式环评手续)3.建设项目登记表
4.建设项目监测报告(视情况而定)5.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申请表 6.环保验收批复 7.归档
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
↓ 环保局提出初步意见
↓
建设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委托有环评资格的单位对项目进行环境评价
↓
建设单位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到环保局审查
↓ 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
↓
环保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30日,报告表15日,登记表7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环保局审查环保篇章)
↓
建设项目施工,执行环保“三同时”项目完工试车,环保设施试运行
↓
建设项目自试生产三个月内向环保局提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
建设单位委托环保部门的监测站进行环境监测
↓
环保局在接到建设单位提出的验收监测报告15日内完成验收
↓
篇7:环评办理流程
一、编制所上项目的工程项目情况,报当地经发局备案
编制工程项目应包括本企业财务情况、资金情况;所上项目的资金来源,厂房建在哪里、该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市场分析、该项目工艺情况、使用什么设备、工艺流程、使用什么材料、环保方案、消防方案、职工安全方案、能源方案(如煤、水、电、气等)、项目收益测算等,编制好以上项目报当地经发局审批,经发局同意后会发给企业予以备案的文件及备案通知书。
二、环境评估
收到备案通知书后,找当地环保局联系环境评估,环评机构会根据所上项目工程大小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决定是编制环评报告表还是环评报告书,这当中企业要提供所上项目的一切资料及一切细节(生产工艺流程、所用各种原材料明细及年用量、存储方法、废弃物处理方法、原材料成分等等。另外,有没有噪声、如何解决;有没有工业废水,如何处理;有没有废气有害气体,如何处理;有没有废渣,如何处理;各种工业废弃物如何处理等等;)企业还要根据环评机构提出的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找到检测机构对企业项目所在地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提供给环评机构,企业还要对企业附近居民、单位进行入户调查,征询居民对企业上这个项目的意见将调查结果提供给环评机构。一切材料提供完整后,环评机构会为企业编制环评报告表或环评报告书并进行报纸网络公示,然后环保局会组织召开专家会对该项目进行论证评估,专家会提问题并建议修改,最后环保局会下发批文,项目可以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并开始生产后联系环保局进行环境验收,验收合格得到批复后环境评估完成。
以上两项工作全部完成,如果顺利的话,预计需要半年左右时间,费用根据工程项目大小及工程内容、检测项目不同会有很大差别。
环评办理流程
一、立项
1.编制工程项目书
2.携带工程项目书到所在区经发局申请项目立案(去之前先询问下办理立案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环评
1.备案完成后,带着立案资料到当地环保局办理环境评估事宜,如只需环评报告表,则企业自主填写即可,基本不产生费用;如果需要制作环评报告书环保局会推荐几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帮助完成报告书的编制及环评中的各项工作,选用环评机构即会产生费用。
2.选中一家环评机构签订合同,一般在5万元以上,视投资额而定。3.环评机构来人查看现场,企业提供环评中所需的一切资料。
4.环评机构根据所上项目所用各种设备、原材辅料,编制开工建设前对项目所在地周边空气环境检测的具体内容(如噪声、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VOC等)、检测频次(检测几天,每天检测几次等)、检测点位(厂区周边设置几个检测点),企业带着环评机构出具的检测内容,到环境监测站或第三方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费用=点位数*天数*次数*单价
一般点位设置为2-4个(视厂区周边环境而定,区民区越多点位越多)一般检测项目的频次为7天 每天4次
单价:臭气浓度
350元
非甲烷总烃
200元
噪声
100元
VOC 1500元 5.拿到检测报告后交给环评机构
6.从环评机构取回调查表,到附近居民家中、周边企事业单位进行入户调查,环评机构会对调查份数有一定要求,调查结果交回环评机构即可 7.如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危险废弃物应与相应的环保处理企业签订合同
8.委托的环评机构编制环评报告;进行项目信息公示(报纸、网络);组织专家评审会;根据专家的意见修改环评报告;修改后的环评报告上报市评估中心,评估中心出具技术评估报告;所在区环保局审批(专家评审会费用在2万左右)9.开工建设、项目投产
10.项目正常生产后,到所在区环境监测站申请环保验收
篇8:环评流程
(1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
1、项目资料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发改委备案、委托书、总平面图、营业执照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资料(可研报告或控规,污水去向及管网铺设情况)等(提前都做好准备了)。
2、技术人员勘察现场,了解项目周边情况,确定敏感点。(提前做好工作,提前看现场)。
3、签订环评委托合同。
3、资料收集齐之后,编写环评报告送审版(提前编制)。
4、环评公司直接在政府网站或媒体进行第一次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概括)。至少12天
5、一次公示完毕后,环评公司直接在政府网站或媒体进行第二次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公共参与的项目周边单位或学校地址等敏感点和报告书送审版主要内容的结论是否可行等)至少12天
6、二次公示之后,开发企业组织项目现场座谈会,进行公众参与及现场调查,召集项目周边居民代表座谈会(20人),介绍项目情况,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200份以上);并在项目所在地周边张贴公示(拍照),整理公众参与图片的结果提交环评公司(会议准备、会议投影、会议拍照),至少2
1天。
7、把整理完毕的报告书送审版报送区环保局环保科。
8、再将所有资料及报告书送审版报送市环保局评估中心,由评估中心安排专家及领导(区环保局科长、市环保局经办人)看现场(约需1到3天)。现场办公会,提出环评报告书修改意见及现场安全、环保整改措施等(需要提供铁路、水厂、电厂、气象、排污等单位证明及现场施工环保措施整改方案),由开发企业项目部整改完毕后(约需1天到7天,如果现场没有开始施工1天到2天即可完成),环评公司再将报告书进行修改,直至满足环境保护法各项指标及环境保护导则要求。
9、环评报告书送审版修改好之后,出报批版报告书报送区环保局总量科和环保科。同时由环评公司在政府网站向区环保局总量科申请总量(规定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经办人审核签字、总量科长签批。约需1天到2天),区环保局总量科出具总量审核意见后,上报市环保局总量处。
10、市环保局收到总量审核意见后,经办人审核签字、总量处处长签批、主管副局长签批,总量处出具审核意见,还回区环保局总量科(规定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实际约需1天到2天)。
11、环评报批版报告书经区环保局环保科审核(规定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经办人审核签字、科长签批、主管副局长
签批)(约需1天到2天),环保科出具初审意见,开发企业将所有审批意见及报告(包括报告书、简本、资料光盘)递交市环保局行政办事大厅,进行第三次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报告的报批版主要内容)。没有投诉的,公示完毕后开始审批(14天)。如果有投诉,要把投诉处理完毕后,再审批。
12、公示结束后,由市环保局环评处主管人员出具审批意见(规定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经办人审核签字、处长签字、主管副局长签批)(约需1天到3天),由机要室出具文号,环评处发文盖章(办公室主任签字)。拿到市环保局环境评估批文。(30个工作日公示期,需要42天
篇9:环评验收流程
1、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报审本)
2、根据注册资金额度决定环评有哪一级环保局负责。一般500万元在县级环保局;5000万元以下在市级环保局;5000万以上在省级环保局。再大的就要到国家环境总署。
3、在环评主管单位的安排下,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上会讨论,得出结论性意见,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由基层环保部门给出排污总量指标。
4、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和基础建设工作。
5、在项目建成后开支试运行时,通知环保部门,在其允许的情况下开始试生产。
6、在试生产半年期内,向环评主管部门申请环评验收。
7、环评主管部门安排验收部门准备验收。
8、验收部门编写验收方案。
9、验收报告上会通过。
10、验收单位到项目所在地布验收。
11、验收部门开始验收
12、验收部门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对不符合行通知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重新验收,直到合格为止。
13、编写验收报告。
14、环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环评验收报告进行上会通过。
15、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出具环评验收报告。
16、由基层环保部门出具环评意见。报上级环评部门签署意见。
17、将环评验收报告、地方各级签署的意见送交环评主管部门。
18、由环评主管部门出具结论性意见。(同意该项目环评验收)
篇10:申办驾校的流程
一、办理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受理申报;
2、现场核验
3、内部初审;
4、业务专家小组审核;
5、复审、签发文件。
(二)告知承诺的特别程序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提交附表2承诺书。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限期内全面履行承诺,并向市交通局补报有关申请材料,经市交通局核实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市交通局核发《履行承诺核准书》,申请人方可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可以综合设置。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
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
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2、(1)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
(2)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
(3)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四、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的有关要求。
申请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应具备如下资格:
(一)初次申请理论教练员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岁;
2、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
3、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4、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
5、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二)初次申请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岁;
2、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3
3、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申请大型客车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的人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的驾驶大型客车的经历;
(2)申请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的人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的驾驶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的经历;
(3)申请城市公交车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的人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大型客车或城市公交车的经历;
(4)申请中型客车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的人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中型客车的经历;
(5)申请大型货车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的人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
(6)申请小型汽车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的人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小型汽车的经历;
(7)申请低速汽车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的人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低速汽车的经历;
(8)申请摩托车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的人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摩托车的经历;
4、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
5、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
6、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三)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申请同准教类别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岁;
2、具有相应的安全驾驶经历。
(四)已取得教练员证,申请增教类别或增教车型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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