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会诊制度(精选14篇)
篇1:大病会诊制度
会诊制度
1、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2、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一般在24小时完成,并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科间会诊,原则上由专科高年资医师承担,进修医师和无资质医师不能独立执行会诊。
3、急诊会诊:被邀人员随请随到。
4、科内会诊:7天不能确诊的,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5、院内会诊:10天不能确诊的,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科要有人参加。
6、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收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7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8、病情需要申请医技科室急诊检查者,主管医师填写申请单需经上级医师签名后送出,非急诊病例或病情需要者,一般不作急诊申请和床边检查。
9、门诊必须执行首诊科室、医师负责制。连续三次未能确诊者、危重病人应及时请上级医师复诊签字,涉及两个或多个科室,一时不能确诊者,应由挂号第一科和第一个接诊医师负责,确诊后方能转入另一科。
1 0、凡遇疑难门诊病例,应本着先科内、后科外,先院内、后院外的原则分别办妥会诊手续进行会诊。必要时门诊办公室可以出面组织会诊,协商责成科室收入院。
附:转诊制度
1、转院病种:对结核病(开放型)、麻疯病等特殊病种,因病房条件和病人管理问题,有关科室可提出转院申请。
2、转院程序:由经治医师提出,科内讨论或科主任审核,门诊病人经门办、住院病人经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转院,任何个人或科室不得自行决定转院,不得借故推诿病人,更不得为谋取私利向兄弟医院介绍病人。
3、对危急、重病人转院时,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转院途中应有医务人员陪同。
4、病人如需要专科治疗,须经转入科同意,转出科写转科记录,并通知住院处。
5、兼有两种疾病或不易判断是哪种疾病时,应按主要疾病(或原收治科)确定收治科室,严防互相推委,延误治疗。
急诊抢救制度
1、抢救室设备要齐全,制度要严格,做到随时投入急救工作,在抢救当中需要各有关科室支持时,必须及时、积极地给予支持;病人需要转入病房时,要及时收容,严禁推拖,抢救科室有呼救权和转诊权。
2、一切急救用品施行“四定制度”(定数量、定地点、定人管理、定期检查、消毒及维修)各类仪器要保证性能良好、避免抢救时出现故障,抢救室物品一律不外借,值班护士要接班交班,并作记录。
3、参加抢救的医护人员要严肃认真,紧张而有序地工作,由主要的医师和护士长组织抢救,必要时科主任或院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共同进行抢救,各级人员应听从指挥,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合作。
4、参加抢救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和工作帽,非参加抢救的人员,未经负责人允许,不得进入抢救室。
5、抢救工作中遇有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方面困难时,应及时请求上级迅速予以解决。一切抢救工作要求作好记录,要准确、清晰、扼要、完整,而且必须注明执行时间。
6、医护密切配合,完成自己所担负的任务,口头医嘱要求准确、清楚,尤其是药物的使用,如药、药量、给药途径和时间等,护士要复述一遍避免有误,并及时记录于病历上补开处方。
7、各种急救药物的安瓿、输液空瓶等用完后要集中放在一起,以便统计与查对,避免医疗差错。
8、病人经抢救后,如病情不允许搬动者,应留在抢救室继续观察与治疗,确定专人看护或经常巡视。
9.对已住院治疗的急诊病人要定期进行追踪随访。
10.抢救室物品使用后,要及时归还原处,清理补充并保持整齐清洁。
11.不得因抢救而忽视正规操作和传染病人的消毒隔离,以免造成事故和交叉感染。
篇2:大病会诊制度
为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执业医师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对于诊断不清、治疗效果不佳、多科属以及病情危重需会诊者,应及时申请会诊。
2.各项会诊,主管医师要详细介绍病情,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结束时由主持人进行总结,并按会诊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3.会诊分为科间会诊、院内会诊、院外会诊、外出会诊及远程会诊。
3.1科间会诊:
3.1.1 由主管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送拟邀请科室,急会诊时应在会诊单上注明“急会诊”字样。
3.1.2普通会诊,应邀医师应为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人员,要在6小时内完成。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3.1.3急会诊应邀科室值班医师必须于10分钟内到达;非正常工作时间,急会诊一般由值班医师应邀完成,特殊情况下由二线值班医师完成。
3.2院内会诊:
3.2.1 由申请科室科主任书面提出,经医务部同意,向分管院长汇报。
3.2.2 确定会诊时间后,申请科室将会诊单及详细病历资料,抄送拟邀请科室,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3.2.3 会诊由申请科室主任或医务部主持,由有关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本专业最高技术职务人员参加并按时到达。
3.3院外会诊:
3.3.1因病情需要院外会诊的,应填写院外会诊审批单。
3.3.2由经治科室向患者或亲属说明会诊原因、拟邀请专家、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或亲属同意并签字后,由申请科室主任书面提出。经医务部及分管院长同意后,提前向被邀请医师所在单位递交盖有医务部公章的申请单,内容应包括会诊患者病历摘要、会诊科目、会诊时间及所邀请专家姓名等。
3.3.3一般情况下由科主任同被邀专家联系,必要时亦可由医务部负责联系有关医院。特殊情况下也可携带病史资料,陪同病人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送至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3.3.4会诊由申请科室主任或医务部主持。
3.3.5受邀请医师应亲自诊查患者,详细了解患者病情,补充、完善必要的检验、检查,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并在会诊意见或手术记录上签字。
程提供专业咨询、对发生术后并发症进行指导和参与抢救的责任。
3.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3.3.7.1 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有相应资质的;
3.3.7.2我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3.7.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3.7.4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4外出会诊:
3.4.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应诊疗经验的主治医师方可接受院外会诊邀请。
3.4.2外出会诊需填写外出会诊审批表,科主任同意并签名,医务部批准后方可外出会诊,会诊结束后及时向科室及医务部汇报会诊情况。一般情况下,邀请单位应同医务部联系外出会诊事宜,特殊情况的,经医务部同意会诊结束后由会诊医师将会诊邀请单带回医院并补填会诊审批表,会诊邀请单及审批表由医务部留存。
3.4.3受邀请医师要亲自诊查患者,详细了解会诊患者病情,补充、完善必要的检验、检查,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并在会诊意见或手术记录上签字。
过程提供专业咨询、对发生术后并发症进行指导和参与抢救的责任。
3.4.5 医师接到院外会诊申请时,应持会诊申请表到医务部及分管院长审批,经审核同意的,及时通知受邀请医师,并由受邀请医师回复邀请单位,联系具体事宜。
3.4.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派出医师参加会诊:
3.4.6.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有相应资质的;
3.4.6.2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4.6.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有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3.4.6.4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4.7 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3.4.8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会诊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3.4.9.医师外出会诊不得索要、收受医疗机构、患者及其家属的礼金或实物,不得私自提供医疗材料,不得借机销售医疗材料。
3.4.10.如果医师未经同意私自到非执业注册地点会诊或手术,—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5远程会诊:
3.5.1各科遇疑难病例需要远程医疗会诊时,由主管医师征得病人及家属的同意后,填写远程医疗会诊申请单,简要介绍病人情况,提出会诊目的,送至医务部审批备案。住院病人由主管医师下达远程会诊医嘱计费;门诊病人由申请会诊医师将远程会诊收费发票交医务部,并由医务部登记备案后安排会诊各项事宜。
3.5.2对要求远程会诊的病例必须准备如下资料:病历摘要(按标准申请单填写),各项检验检查及影像号及各种影像片、病理资料等。
3.5.3确定会诊时间后,由医务部通知请求会诊科室的主管医师及科主任,按指定会诊的时间携带必要的检查资料,提前10分钟到达远程会诊室,做好会诊准备。
3.5.4会诊时先由主管医师汇报病史,回答专家提问,可结合临床进行咨询讨论;会诊结束后打印报告单附到病历里。
3.5.5主管医师参考专家的会诊意见,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和患者病情发展,实施具体的诊治。按病案要求记录整理会诊资料并归入病案中保存。
篇3:山东: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
山东省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包括参保农民和城镇居民) , 全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新生儿, 可以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 由大病保险对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补偿。
山东省规定, 对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 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 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50%。今年, 起付标准为1万元, 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按医疗费用的数额, 分段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10万元 (含10万元) 以下部分, 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 给予60%的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额为20万元。
篇4:会诊副市长腐败:让制度运转起来
从工程建设到人事权、财政权,副市长腐败从目前被曝光的贪腐样本来看,几乎涵盖了政府权力运行体制中的各个方面。
针对《方圆》就副市长腐败问题所列出的权力清单,诸多专家都表示,这种现象“值得关注”。
“涉人、涉事、涉钱,还是涉及这些项目,这说明了我国惩防体系建设的重点。反思我们的制度,什么‘52个不准’,好像都失效了。”中山大学政务学院行政管理系主任倪星对记者说,“我觉得要反思怎么让制度运转起来。”
针对副市长腐败的治理问题,《方圆》邀请了倪星以及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任进、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会诊。
“副市长是一个很奇怪的体制”
《方圆》:读了这些关于副市长腐败的案例,能看出哪些问题来?
李成言:山西大同的王雁峰、广东茂名的杨光亮及浙江杭州的许迈永,这几个副市长腐败有三个共同的特点,一个是,他们在分管的系统里是一把手,腐败的概率是相当高的;另一个,这几个城市经济发达、资源开发比较强势,可能会催生领导产生这些腐败方式,使腐败手段更加隐蔽,例如许迈永在管西溪湿地工程上捞取了大量的回扣,他以投资、期货交易等来实现自己的腐败,这构成当前在腐败领域一个很新的特点。
《方圆》:这些副市长都各自分管了我们习惯中认为比较强势的一个领域,譬如财政、土地、工程建设等等,这种分工责任制是我国行政体制特有的一种格局吗?
倪星:副市长是一个很奇怪的体制。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实行首长负责制,在国外,由总统提名其下的部长,部长对总统负责,你要是意见跟总统不一样那你就辞职。
但是在我国,副市长和市长一样,都是上级党委组织部提名,常委会任命,所以市长对副市长的控制权有限,可能唯一能够管只有副市长的分工。
《方圆》:理想的政府体制运行应该是怎样的?
倪星:其实应该是一把手说了算,副市长是分工协助的,市长来提名,政见和我一致,你和我共进退。如果副市长是组织选来的,有时可能还是由上派来的老干部,一把手往往也奈何不了他。所以我觉得还是要把权力链条梳理清楚,该民主的民主,该明确责任的地方要明确责任。
《方圆》:纵览副市长腐败的权力清单,其涉及的问题大都是近年来中央和司法机关所着重治理的领域。重压之下,为何频发?
任进:从政府组织法视角看,副市长腐败现象可能与行政权力的配置不科学有关。副市长作为本级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应按照工作规则,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但实践中这些规则没有得到严格遵守,有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个人权力欲膨胀,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按工作规则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直接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甚至越俎代庖。
决策过程缺乏有效监督
《方圆》:现在副市长决策的权力是不是过大了?有没有其它的决策方式可以借鉴?
任进:从决策体制看,副市长腐败现象也许与会议制度不完善有关。根据地方组织法,政府中的重大问题要经会议讨论决定,副市长作为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应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但有的副市长以主持专题会议或办公会议的形式,对工程项目、财务经费等事项,以行政权力不当介入、插手微观经济活动,违反组织法的规定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
《方圆》:从副市长决策的过程看没,监督是不是存在不到位的现象?
李成言:任何的腐败,根本上都是因为监督不到位。我们的监督是在地方领导下的监督,这是一个扭曲的监督,永远不到位。你想,这些地级市的副市长,可以这样大胆妄为地去敛钱,就因为他知道有人在控制监督,但认为这种控制监督是不可能是有效的。这是一种非常可笑的侥幸的心理。
所以,我们治理副市长腐败,要加大监督,实现未来的监督权力的独立。目前监督的权力不独立,永远就是被监督者领导监督者。许迈永也是一个常委,常委是党委的最高部门,显然他是领导这个监督群体的。这个监督就扭曲了。一个纪委书记能监督常委吗?不可能的。书记下面具体办事的更不敢说话了。所以这个体制必须改革。至于怎么改,需要舆论的支持,需要普遍的改革的推动,这个力量包括社会的,专家学者的研究,媒体报道。
其实,之前已经在逐渐在向这个方向走了。比如派驻制,纪检的权力由中纪委直接控制,向各个部委直接派驻,这使得监督的权力就上移了,但这些还不够。
解决副市长腐败问题的制度之道
《方圆》:能给解决副市长腐败问题提供一些建议吗?
倪星:从现行的法律制度上来看,我们还需要补充一些具备可操作性的条款。我们的诸多法律法规或是党内纪律,大都已经规定了应该如何,但是没有一个可操作性的规定,就是“到底要怎么做”。
另一方面要提供罚责,就是明确规定“不做怎么样”。现在,包括我们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内,都是说违反之后“按有关规定处理”,我觉得在中国最神秘的就是“有关规定”。
任建明:我觉得我们要集体决策,比如香港的行政会议的机制就很好。他们的首脑也是分管某个方面的,但是讨论是集体决策的形式,其他的司局长提出不同意见,分管的领导可能再去完善、讨论。
我认为,我们可能需要比如票决制这样的机制。副市长分管一定领域,一定要他来提出要表决要议决的事件,然后拿到会议上来讨论,讨论之后再有一个集体的决定。这样就避免一个分管的领导完全由他说了算。
李成言:第一是推行巡视制,实现纪检权力的上移。中纪委到省里面巡视,省到地级市里巡视,地级市又派出巡视组到县里。巡视制就是当年的钦差大臣,拿着尚方宝剑,到那儿就直接查腐败问题。这样也使得纪检权力相对独立,不需要去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到那儿就虎视眈眈地盯着一把手,还有其他的腐败问题。我觉得这一点现在已经是一个趋势了。
第二是强化集体监督的力量。现在部分地方政府在试行一种制度,就是一个地级市把各个行局的纪检组的组长集合起来一起办公,而不是分散在各个局中。这种集中办公,强化了集体监督的力量,脱离了制约。这集约式的管理很可能会形成一个比较独立而有效的监督。
篇5:关于规范会诊制度
关于规范会诊制度的通知
为规范我院的医师会诊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及省卫生厅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我院医师会诊作出如下规定:
一、因病情涉及其他专科范围时,值班医师应及时邀请有关科室会诊,以免失去抢救时机。遇有疑难危重病人应向会诊医师面陈病情。
二、会诊前应将急诊病历书写完整,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在急诊病历上写明会诊目的。被邀请会诊的医师应随叫随到。
三、会诊后,被邀医师应将检查结果及诊断意见写在急诊病历上,危重疑难病员应向原接诊医师交代清楚。
四、如会诊后诊断仍不能确定,首诊科室应承担主要诊治责任,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请有关上级医师检查,确定诊治方案。
五、如病情需要多个科室会诊由首诊科室向医务科汇报,由医务科召集有关科室会诊,并应按病情,明确由某科室负主要责任。
篇6:护理会诊制度
一、目的1、加强科间协作。
2、协助解决疑难问题,提高护理质量。
二、会诊指征
1、高危褥疮易患者。
2、深度褥疮。
3、深静脉穿刺。
4、呼吸机应用护理。
5、疑难病例护理。
6、特殊专科护理。
三、会诊种类
1、病区科间会诊:由责任护士提出,护士长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科室人员一般要在24小时内完成;急诊在接到通知后5分钟内赶到邀请科室,做好会诊记录。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供简要病史、体检、实施的护理措施及落实情况、效果、会诊目的与要求,并将上述情况认真填写在会诊单上,责任护士、护士长签字后,派人送往会诊科室。被邀请科室按申请科的要求,派主管护师或指定护士根据会诊性质、病人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会诊。会诊时责任护士或护士长应陪同进行,以便随时介绍病情、护理措施落实情况,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护理对策,同时表示对被邀人员的尊重。会诊人员应以对病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会诊,并将处理意见详细记录于会诊单上。
2、院内会诊:由护士长提出,经护理部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应提前1-2天将病情摘要、护理措施实施及效果、会诊目的及邀请人员报护理部。护理部确定会诊时间,并通知有关科室及人员。一般由护理部主持,邀请科室护士长报告病情、护理措施落实情况,责任护士作会诊记录,并认真执行会诊确定的护理方案。
3、会诊时应注意的问题
(1)会诊科室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
(2)保证会诊质量。做好会诊前的充分准备,责任护士要详细介绍病人有关情况,参加会诊人员要仔细检查、认真讨论,充分发扬技术民主,所有参加会诊人员不论职称、年资,讨论问题时一律平等,要畅所欲言,以提出明确的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遇有意见分歧,一面查阅资料,继续研究,一面独立思考,综合分析会诊意见。
(3)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按正常途径邀请的各种会诊要求。
(4)紧急会诊,须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在特别情况下,可电话邀请。
(5)会诊单保存于科内,保存期为1年。
行政事务部
篇7:护理会诊制度
3. 护理会诊地点常规为申请科室。
4.护理会诊意见由申请科室做以详细记录。
篇8:大病会诊制度
10月15日, 西宁市召开深化医改情况通报会, 据了解西宁现已形成了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常规报销、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四道保障线”。共办大病保险患者1.7万名, 患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的患者规范化管理率均达到100%;为222余万城乡居民建立了电子健康档案, 建档率高达98%;在全省率先推行紧密型城乡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 推广全科医生团队服务和乡村医生聘任制, 家庭医生签约率城镇达75.26%, 农村达96.87%。积极推进分级诊疗, 进一步简化转诊手续、规范转诊流程, 方便患者看病就医。全市三、二、一级医疗机构住院人次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3.36%, 上升10%和10.87%。基层首诊、分级诊疗、急慢分治、防治结合的就医新秩序正在逐步形成。
篇9:解读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制度设计的四项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安排的原则从目标定位入手,重在强调维护人民健康权益,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明确“意见”的设计目标。
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的原则基于政府与社会和市场关系的角度,强调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和监管指导等作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明确了“意见”的运作模式。
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是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重在强调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通过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
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基于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重在强调遵循国家确定的总体原则框架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和创新措施,同时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明确了“意见”的实施方法。
适应经济水平的筹资机制
“意见”确立了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而形成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之上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对于涉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资金来源、统筹来源和范围,做出了符合我国国情和现实条件的指导性意见。
对于筹资标准,“意见”明确指出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地测算和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即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尚不具备全国统一筹资的条件,只能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筹资标准。
对于资金来源,“意见”提出要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对于统筹层次和范围,“意见”认为开展大病保险可以在市(地)级行政区域进行统筹,也可以探索全省(区、市)统一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
保障内容
“意见”确立了我国城乡居民现阶段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之上的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对于保障对象,“意见”明确规定,现阶段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仅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不包括实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企事业职工和享受公务员及军人医疗保障制度的人员。
对于保障范围,意见要求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对于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之上的合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的判定标准,可以根据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确定的基础,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项目,可以由地方政府做出具体规定,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对于保障水平,“意见”明确规定要以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同时,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
“意见”明确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对于政府向商业保险机构采购大病保险,“意见”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要求;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对于大病保险招投标及其合同的管理办法,“意见”明确规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招标人应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
对于提高大病保险服务与管理水平,“意见”明确要求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篇10:门诊会诊制度
1.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2.患者病情较为复杂,但不属于急诊者,经本科室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检查认为需其他科室会诊的,先由本科室做必要的检查处理,并在门诊诊疗手册上写明拟请会诊的科室及会诊目的。
3.患者病情复杂属于急诊者,被邀的人员必须在15分钟内到位,对涉及多科会诊,由门诊部统一安排。
4.持有其他医疗单位要求会诊介绍信者,门诊医师接诊后,应认真检查,在转诊单上详细写明诊断意见和治疗建议。
5.对于复诊三次仍不能确诊者,接诊医师必须请上级医师会诊,否则,延误病情、引起纠纷追究接诊医师责任。
会 诊 制 度
1.凡遇疑难病例,不能及时确诊和准确治疗处理者,应及时申请会诊。2.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3.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同意,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目的、科主任签字后送出;应邀会诊科室医师要在当天完成会诊,并书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4.急诊会诊:被邀人员必须随请随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延误会诊。5.院内会诊:对危重或疑难病例、重大手术等需进行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确定会诊时间,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室科主任主持,医务科派人参加。
6.院外会诊: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需邀请院外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应邀医院指派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前往会诊。会诊由申请科室科主任主持,医务科长或主管院长参加,必要时可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或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7.凡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全面检查,集思广益,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篇11:会诊制度用
为了加强临床会诊管理,提高诊疗疾病的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需要会诊范围:
1、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或由于本院无相应学科不能解决诊治问题时。
2、因患者主动聘请专家手术者。
二、会诊基本流程:
一、经管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参考《会诊专家库》,选择拟邀请专家的医院和所需专业的专家;完成填报《会诊邀请函》、《会诊申请单》,八小时上班时间报送医务部;值班和节假日时间直接报送医院总值班。
二、八小时上班时间医务部接到《会诊邀请函》、《会诊申请单》后,负责联系院外专家会诊,并协调申请科室及行政部门安排好接待工作。
三、值班和节假日时间总值班接到《会诊邀请函》、《会诊申请单》后,负责联系院外专家会诊(有困难时请医务部协助),并协调申请科室及行政部门安排好接待工作。
四、会诊科室要按时接待会诊专家,经管医师或上级医师向专家详细介绍患者病情,全程陪同专家会诊,并由经管医师在病程记录中详细记录会诊专家的诊疗意见。
五、会诊完毕,由申请会诊科室支付专家会诊费用,并履行经费报销手续。
三、会诊费用报销流程:
篇12:院内会诊制度
一、院内会诊的定义
院内会诊是指本院各医疗、医技科室(简称邀请科室和邀请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所患疾病的诊断和治疗需要或者患者要求,请本院其他科室医师(简称为会诊科室和会诊医师)为患者所开展的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指导活动。
二、会诊范围
1.疑难病例、诊断不明确、科内诊治困难者。2.本科首诊可疑为他科疾病的患者。
3.本科患者合并其他专科情况,需相关专科协助进行综合诊治者。4.急、危、重患者抢救,需要多学科医师共同完成的情形。
三、会诊分类
1.按会诊时限要求分为:急会诊和普通会诊。
(1)急会诊:患者病情突然变化,疑似合并其他学科疾病;已知患者合并他科疾病,病情有加剧趋势,需紧急治疗;危重症患者抢救,需要他科协助,要求会诊医师在10分钟内赶到,协助诊治。
(2)普通会诊:患者病情一般,需在24小时内完成协助诊疗的医疗活动。2.按会诊人员涉及范围分为:门诊会诊、科间会诊、全院性会诊、院际会诊、全市大会诊。
(1)门诊会诊:见首诊负责制中有关内容。
(2)科间会诊:是指涉及其他学科的诊治问题,在本学科无法解决的病例或者患者要求,请本院其它科室医师会诊。
(3)全院性会诊:是指临床科室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请本院其它3个以上科室医师为患者所开展的执业范围内的集体诊疗活动。
(4)院际会诊:是指临床科室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邀请外院本专业及相关专业专家来院会诊。
(5)全市大会诊:是指临床科室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邀请外院3个以上医院的专家来院会诊。
3.按会诊方式分为:非指名会诊和指名会诊。
(1)非指名会诊:是不指定会诊医师的院内会诊活动,会诊人员由当日值班二线或住院总医师完成。
(2)指名会诊:是指根据病情需要指定某专科医师进行的会诊活动。指名会诊前应先电话联系,确认会诊医师在院、且能参加会诊。
四、邀请医师、会诊医师资格的确定
1.邀请医师资格:科间会诊申请由患者的主管或值班二线医师提出,并在会诊单上签名;指名会诊,由科主任或三线医师签名;全院性会诊、院际会诊、全市大会诊由患者所在科室组织讨论后提出,科主任签名报医务部后组织。
2.会诊医师资格:科间会诊由受聘于本院的相关专科值班二线医师或总住院医师承担;全院性会诊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承担。
五、会诊前准备工作
1.科间会诊:一线医师应首先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工作,如写好病情汇报、完善病历、进行必要的检查等。二线医师组织医疗组进行会诊前讨论,并负责检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与患者或家属沟通,取得理解与配合。
2.全院性会诊:邀请科室应事先进行科内讨论,形成科内意见,尚不能解决诊疗问题时,由邀请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科主任签字,报医务部批准并组织实施;非正常上班期间,报医院总值班批准并由总值班组织实施。
六、会诊流程
1.由邀请科室医师填写会诊申请单,会诊申请单要包含患者病史摘要、拟邀请的科室以及会诊的目的,经二线医师以上人员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无效会诊申请。
2.急诊会诊申请单要立即送出或立即电话告知会诊科室;普通会诊申请单开出后需在2小时内送达会诊科室。
3.各科室需建立《科间会诊登记本》。受邀科室在接到电话或书面会诊邀请后,严格进行签收登记,及时安排相应级别的医师进行会诊(急会诊在10分钟内到达,普通会诊24小时内完成),应由专人负责落实会诊事务。全院性会诊时,邀请科室应提前作好准备,会诊医师应按时到达。会诊科室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系,如有疑问可先电话联系。
4.总住院医师负责会诊提醒工作,以实现会诊的及时性;会诊医师前往邀请科室进行普通会诊前,可先电话联系,以确认患者在病区,提高会诊效率。
5.会诊时,邀请医师本人或指定对等医师以上资质医师在场做好陪同工作,简明扼要地汇报病情,提出会诊目的;会诊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会诊意见填写时要条理清晰、观点明确。
6.会诊后,经治医师及时记录会诊情况,向患者或家属告知会诊意见,并执行会诊意见,特殊检查或治疗应征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进行。
七、会诊的义务和责任
1.全院受聘的各级医师都有参加会诊的义务。
2.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和常规。应注意与患者的谈话艺术和沟通技巧,不得出现不利于医患关系的言行。
3.会诊医师进行会诊时应亲自诊查患者,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如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时,应当及时并如实告知邀请科室,可终止会诊,并向本科室主任汇报,请上级医师完成会诊,或建议邀请其它科室进行协助会诊。
4.邀请医师应严格掌握会诊标准,对于本科室完全可以解决的诊疗问题,尽量减少不必要、重复性、防御性的会诊。
八、奖罚规定
1.医务部应加强本院医师会诊管理,将医师会诊情况与科室考核挂钩。2.会诊医师为邀请科室解决重大问题,受到患者书面表扬的,邀请科室应及时上报医务部,医务部将予以表扬。
3.会诊医师在会诊活动中,或不按时完成会诊工作,或服务态度差,或不认真负责,对疑难问题不向上级医师请示汇报,引起投诉或医疗纠纷的,按医院有关规定追究会诊医师的相关责任。
4.各科室应加强监督,发现下列情况应及时上报医务部:(1)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会诊工作;
篇13:大病会诊制度
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 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 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还较低, 特别是群众患重特大病后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成为个人及家庭的沉重负担, 出现“一人患大病, 全家陷困境”的问题。大病医疗保障成为全民医保体系建设中的一块短板, 群众对患重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的反映较为强烈。
为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泰安市在施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 决心对重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2013年初, 市人社局调研学习先进省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经验、对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情况特别是基金运行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测算, 形成了泰安市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框架。同年9月22日, 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 (试行) 的通知》, 成为全省首个实施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城市。
2 制度的基本内容
2.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16万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 参保居民因患病发生住院和门诊慢性大病两种情况时, 其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不超过年度最高实际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低保、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88%、78%、68%。参保居民连续缴费3-5年的,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连续缴费6-10年的, 提高2%;连续缴费11-20年的, 提高3%;连续缴费21年以上的, 提高5%。
2.2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2.2.1 筹资渠道和标准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筹资标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保障水平、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以及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2013年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居民69.8万人, 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共筹集大病保险基金1397万元。
2.2.2 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 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对城镇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 (含门诊慢性大病) 医疗费用, 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并剔除按规定不予支付的部分后, 个人累计负担达到大病医保起付标准的, 由大病医保给予补偿。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参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 2013年为1.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给予补偿, 1.1万元至10万元 (含) 部分, 按50%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 按60%比例补偿, 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3 经办管理方式
由于制度正式施行时已近9月底, 符合大病补偿范围的参保患者有些已办理出院结算手续。为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协调信息中心开发结算接口程序。在短短十几天时间里, 各定点医院陆续联网即时结算, 符合条件的城镇参保居民出院结算时可直接享受大病医疗补助。对此项制度出台前已出院而且应享受大病医疗补助的参保城镇居民, 由各个居民参保登记机构与其联系, 以最快速度向其发放居民大病补助。
4 保障效果
首先来看两个典型案例:刘女士成为“大病医保”新政实施后第一位享受此项民生福祉的市民。她因病住院, 共花费147841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报销了97789元, 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负担额为29209元。根据政策规定, 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1000元以上费用为18209元, 居民大病医疗补助额为9104元。居民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补助共为刘女士报销106893元, 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2.3%, 极大地减轻了她的负担。
任先生2013年因患白血病多次住院治疗, 治疗费用高达43.8万余元, 不仅花尽了所有积蓄, 还欠下了巨额债务, 面对近似天文数字的医疗费用, 他一筹莫展。将要放弃治疗时, 正赶上泰安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实施, 任先生在医院办理医保结算时, 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16万元后, 大病医疗保险再次补助13.5万元, 其家庭实际负担降至14.3万元。
2013年底, 全市2488名城镇居民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占参保总人数的0.36%;累计支付大病保险基金991万元, 占总筹集额的70.9%, 使这些家庭没有陷入“一人生病、全家致贫”的困境, 基本实现制度设计初衷。
交一份钱, 可享受多重保障, 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真正为百姓撑起了健康“保护伞”, 对一些贫困家庭来说, 更是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下一步, 泰安市将按照统一部署, 进一步提高居民大病筹资和支付标准, 全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充分发挥大病医疗保险的托底功能, 构建更加健全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1]201号) [Z].2011.
[2]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 (试行) 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3]92号) [Z].2013.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4]13号) [Z].2014.
篇14: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探讨
一、及时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是完善国家社会保障体制的客观需要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证,军人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继1998年军人伤亡保险项目出台后,2000年又推出了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接下来出台军人养老保险。按照《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相应开设其他保险项目。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符合国家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和军队建设的需要。目前军人保险机构已经成立,开展军人大病医疗保险,应该说条件已经成熟,能够正常工作。
(二)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是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军人作为公民,有其自身的物质、精神需要。在服役或退役后由军队供应期间,发生疾病,应该得到有效的治疗。根据费用管理规定,军人享受免费医疗,尽管卫生事业费标准不是很高,其基本医疗需求尚能满足,如果一旦患上大病,需要支出大笔医疗费时,就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通过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筹集相对充裕的保险基金,确保军人患病后有获取社会帮助的物质基础,享受国家应该给予的治病权利。
(三)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是缓解医疗费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
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是减轻军费负担的需要。尽快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这样保险义务由单位和个人分别共同承担,即各自交纳保费,应由保险赔付的费用由全体投保人共同承担。一部分保障通过大家互帮互助来解决,相应地减轻了军费的负担。军人大病医疗保险具有其他的军人社会保障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与军人社会福利相比较,两者均是满足较高水平的保障需求,旨在改善并提高生活质量,而军人社会福利,特别是职业福利,主要是通过国家财政的硬性补贴或“军队办社会”的模式实现的,国家和军队的社会保障负担重,而军人大病医疗保险,既强调国家对军人的保障责任,以强调军人个人的自我保障责任,客观存在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制的作用,以较低的保险费获得较高保险赔偿或补贴,同时集中军队的分散资金,发挥集团优势,易于实现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满足军队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需要,从而有利于減轻国家和军队的社会保障负担。
二、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的基本思路
(一)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的原则
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必须在国家相关政策和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军队实际。配套进行军人大病医疗保险设计,并根据国家社会保障改革的统一部署,坚持以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和江主席关于军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国家社会保障改革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为依据,以国有企业职工和外国军人保障制度为参照,以完善军人保险体系,提高现役军人保障生活保障水平、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增强部队凝聚力、提高部队战斗力为目标,立足于现实情况,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职业特点与保险待遇相结合原则。军人的职业特点主要就是体现在险种的设计和保险待遇的水平上。因此,合理确定军人大病医疗保险水平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军人大医疗保险的项目设置、给付标准、个人缴费等,既要参照国家已出台的相关保险制度,又要充分体现军人的职业特点,要确保军队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水平高于地方一般劳动者的水平。以充分体现对军人职业的承认与激励。这也是世界各国军人医疗保险所采取的政策导向。
2.公平与贡献相结合原则。军人大病医疗保险缴费额度、待遇水平应当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体现贡献大小,兼顾公平的原则。
对特殊行业岗位边远艰苦地区、训练作战任务重、劳动付出大,对身心健康损害程度高的军人,要有一定的差别。与军内人员相比较,要体现出岗位差别和地区差别,尤其是在有毒有害岗位上和高原、高寒地区工作的军人他们的工作具有危险性,所处的恶劣环境,有些甚至对本人及家属乃至后代的身心有着长远的滞后的影响,对这些人员的保险待遇水平要略高于一般岗位、一般地区同类人员真正体现国家,军队和社会性对这部分特殊人员的特殊照顾使他们能够享受到优厚的保险待遇,以回报他们在特殊岗位上付出的巨大牺牲和奉献。
军地之间比较,军内人员要略高于地方人员,这有利于鼓励军人安心服役献身国防事业。工作在国防科技战线的广大官兵,在过去十分艰苦的年代里和极其简陋的工作条件下,他们从来没有想过什么待遇和保险,但是就凭着那种高昂的爱国热情,顶住了美苏的各种封锁,为确立我国的大国地位,硬是研制出了“两弹一星”,创造和实践了“两弹一星”精神。我们理解:军队为这部分“特殊人员”设立大病医疗保险,正是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为这部分“特殊人员”的工作正是代表着全中国人民的最根本利益。
(二)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的基本内容
1.大病医疗保险的性质。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根本属性应是补充性。因为现行的公费医疗制度是保障军人待遇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军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在推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不是要代替公费医疗制度,而是解决公费医疗保障制度在现实中暴露出的某些问题,如经费投入少,保障范围宽而水平低。就性质而言,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属于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军人保险体系中,处于补充地位。风险发生频率越高、损失程度越大,保险费率越高。驻军环境不同,职业不同个人身体健康状况、生活习惯不同,患病尤其是患大病的概率就不相同,风险发生后的损失程度也不相同。保险费率的计算与风险发生频率、风险损失程度直接密切相关。
2.大病医疗保险的对象和范围。大病医疗保险的对象应是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义务兵(含学员)和由军队供养的离退体干部。
其范围有两种界定的方法:一是以治疗疾病所需的费用来划分。根据济南军区的试点是以医药费在5000元以上的定义为大病。另一种是按病种划分。最合理的应该是首先确定病种,然后以医疗单位提供的费用再定义大病的范围。因为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对同一疾病的治疗有了越来越多的治疗方案,其费用的差别也越来越大。医疗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技术經济分析科学测算每一病种的标准化诊断、标准化治疗、标准化药品的费用,在众多的治疗方案中,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并作为大病医保机构费用偿付的依据。“按病种计费”方式可有效地限制医生在决策中的“独断专行”,避免提供过度服务。美国的预付制和德国的按点数付费,在本质上都属于“按病种计费”方式。具体的病种应有总后卫生部来确定。
3.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及管理。在社会保险中,保险基金除来源个人外,还应由政府、单位出资。所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应:一是由总部安排;二是由大单位补助;三是个人交纳。个人交纳保险费应以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来分。因为年龄越大,患病率越高,保险金给付的期望值越大。因此,为取得被保险关系,年老的投保人为之付出的成本应高于年青人。一般而言,军内年老投保者的工资水平较高,更能负担的起保险费。
对大病医疗保险基金要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医疗支出实行保险机构、医疗单位和患者共同负担,互相约束,互相监督。保险机构监督医疗单位对大病的用药范围及经费支出;医疗单位限制大病患者医疗费的增长;大病患者监督医疗单位的用药效果,增强“医、患、保”三者之间医疗监督的透明度。大病医疗保险的支出由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统一向医疗单位进行结算,实行预决算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措施
1.建立及时治疗军人大病的机制。在当前情况下,军人因大病医疗项目需要诊疗时,往往由于医院或单位资金紧张,不能及时得到治疗,甚至久拖不“医”,有的错过了最佳治疗期,病情加重,为下一步治疗增加了费用。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后,由于有保险基金作保障,当军人患病后,部队和医院考虑最多的是如何治疗问题,而不会像过去经费短缺时那样更多考虑治疗费问题。凡是属于一般用在一定限额内的,由单位或医院从正常计领的卫生事业费中开支。属于大病医疗项目开支,申请保险基金解决或个人按一定比例适当承担,这样就可以使军人在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得到及时、有效的医治。
2.确保医疗经费的合理性支出。军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部队维持性经费实行标准化供应后,各级的机动财力明显减弱,一旦单位出现有大病的人,需要开支上万、甚至几十万的医药费,对每个单位讲,都是很大的“包袱”。按照总部规定,医院实施大病医疗项目后,可以单独向总部计领一部分大病诊疗费,但数量有限,医院补助数额大(某总医院仅此一项每年就要补贴几百万元),不仅造成医院经费亏损,而且让医院负担也不尽合理。一个正规建制团队,一年标准计领的卫生事业费才十几万元,如果碰到一个需要脏器移植的病人,治疗费将近30万元,即使用全团人员计领的医疗费也不够支付一个人的开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出现这种情况医院或单位只能垫支。要么造成超支,要么长期挂账,有的甚至影响了正常供应。个别单位的病人由于不能及时治疗,还引发了单位与病人或病人家属的矛盾,实施军人大病医疗保险后,对缓解部队医疗经费供求矛盾,保证其他人员基本医疗质量,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一)操作规程要简便易行
目前军人保险机构只有总部和各大单位有,军以下没编配专职保险人员。随着财务改革的不断深化部队财务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住房制度改革、预算编制的改革、财产计价核算,再加上政府采购等,军以下财务部门人少事多的矛盾非常突出。如果要把军人保险工作管理落实好,把在病医疗保险制度运筹好,除了提高人才素质外,更重要的需要我们把制度设计不要过于复杂,能简化尽量简化,以减少工作量。
(二)大病医疗保险与伤亡保险的区分
大病医疗保险与伤亡保险大部分范围内没有清晰的分界线,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风险对那些因战、因公或患职业病所导致的死亡伤残人员,划入伤亡保险范围是对军人的一种补偿,以更好的维护军人权益。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为了好做工作、送人情,虚报情况,将一些意外死亡或正常病死的人员也划入伤亡保险中,这是犯了原则性的错误,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认真按照国家的伤亡保险标准来执行。
(三)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军地医院兼容
军队医院是国家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发挥军队医院在社会医疗保险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军队医院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这样做,有利于促进军队医疗体制改革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可以解决军队医院只愿收地方病员、不愿收部队病员和只愿收轻病人而不愿收患有大病人的问题,调动军队医院医疗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开辟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的新途径。在军队医疗机构改革中,结合军队实际,也引入竞争机制,应被过去对口定点医院为全方位的定点医院医疗,是有效实现医疗保险的必要过程。所谓“全方位定点医院医疗”,就是患者可选择所有的定点医院,而不受“对口”限制。这种“选择”的结果,最终能导致医院之间建立一种平等基础上的竞争关系,从而推动医疗供给的完善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促进医院面貌的改变,也真正给患者带来方便和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