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决策效能范文

关键词: 权力 决策 规范 行政

第一篇:政府决策效能范文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促进政府治理效能提升

无决策,即无行政。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起点,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目的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把权力真正关进制度之笼。2019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形式在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上迈出的关键性的一步,极大推进了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进程。

2020 年 5 月 18 日,江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 2020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江苏坚持以制度建设促进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有利于进一步充实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体系。《办法》体现了“循证决策”“民主决策”“异议制度”“终身追责”等多种创新性理念,凸显了江苏对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追求,将助推重大行政决策质量的提高以及政府治理效能的提升。

循证决策:提升行政决策科学化 “循证理念源自循证医学,其核心意涵在于提炼出有价值、能转化的证据,从而以证据为基准来做出理性行动。循证决策是指“政策制定者的决策(倡议)是建立在最佳的可利用的证据的基础上,这些证据来自一系列广泛资源;所有关

键利益相关者都能够在政策发展的初始阶段就参与进来并且经历整个政策过程;所有相关的证据,包括那些来自专家的,都会以一种重要的和通俗的格式提交给政策制定者”。在当下的社会情境中,存在着各种系统性的、不可逆转的、无法直接预见的风险,循证决策有利于促进决策机关在科学证据的基础上,最大程度整合专业知识、消弭利益鸿沟、吸纳不同意见,采取更加理性的政策行动,以提高政府行为的有效性,达到政府治理目标实现与公共价值回归的双向平衡。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健全决策机制,加强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强化决策执行、评估、监督”。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重视调查研究,善于调查研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是谋划工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办法》中,循证决策深入調研的理念得到充分体现。第一,循证决策理念基本贯穿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全过程。《办法》中规定的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程序,对公众、专家、利益相关者等主体的吸纳与管理,论证评估、行政决策后评估的方式采用、内容涵盖及结果运用都作了详细规定,凸显了以“证据”为主要面向,着眼于“证据”的来源广泛性、真实性、有效性的特点,高度契合了循证决策的本质要义。第二,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异议的重视与认可。《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对异议均有相应规定。一般情况下,集体决策能够集思广益,在大多时候可以作出正确决策。但不可否认,有时真理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如果没有包容之心,将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尤其是反对意见视为“故意找茬”“没事多事”,不纳入考虑范围,不重视科学论证,只是一味少数服从多数,很可能陷入所谓民主的“群体迷思”导致错误决策的产生。

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过程中,决策机关应当秉持循证决策理念,进行深入全面的实际调查,积极利用新兴技术手段广泛预测、识别、收集风险信息,并对其进行整理、筛选、整合、共享,形成科学有效的证据。需要注意的是,把科学证据应用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具体有三种情况:一是完全基于科学证据,强调使用证据时应保证是无偏的、客观的,避免简单的经验决策,坚持“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二是称之为证据告知,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现有的最佳的科学证据都应被公开知晓,作为政策制定者重要的、但非唯一的参考,从而防止决策者意志专断,促进科学化、精准化决策;三是证据支持,这种政策制定过程倾向于有选择性的利用证据,只有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才会被考虑,用有偏向的证据证明当前的决策是正确的。决策机关应当着重避免此类情况,既善于听取和自己意见相同的,也善于听取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基于证据的决策可以有效克服主观主义,是提高决策科学性、前瞻性的重要方式,但科学研究生产的证据也并非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唯一考虑,决策机关必须慎重、准确和明智地应用可获取的最佳证据,同时考虑公众及利益相关方的价值观和意愿,综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行动导向、可操作、接地气的公共政策。

参与决策:优化行政决策民主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尊重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力、改善民生贯穿党治国理政全部工作之中”。在多样性特征明显、利益分化格局突出的现实样态下,重大行政决策必然由行政主导向多元诉求转变。吸纳多元主体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已成为改进政府工作,提升政府治理效能的重要要求与抓手。同时,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的迅猛发展,科技的赋能作用日益彰显,因此要充分发挥科技优势,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决策机制。多元主体参与是行政决策民主化的重要体现,要将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嵌融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过程中,引导广大群众广泛有序参与政府决策,有利于更好地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进一步提升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性。

办法》的总体设计体现了“参与决策结构”。第一,就多元化主体而言,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分别对各类主体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了明确。涉及的主体包括普通公民、法人、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同级人大常委会派员、政协派员、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范围涵盖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的全环节、全过程有助于行政决策权在阳光下运行。此外,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专家入选条件、专家论证方式、专家库的建设进行了具体规定,有利于提高专家的客观性。第二,就多元化方式而言,《办法》注重传统手段与现代网络技术的融合,展现出对交流开放性的追求。第十二条列举了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研和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十种公众参与的方式。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对决策机关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召开听证会、采取民意调查、采取网络平台互动等方式应当遵守的规定提出了要求。第四十一条、四十五条则对决策机关发布信息、公众反馈意见的方式进行了规定

决策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过程中,要注重始终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不断拓宽行政决策的讨论“场域”,促进多元主体“信息交流”“利益协商”“价值共容”的实现,从而增强决策工作的认可度、满意度、执行度。既要遵照《办法》列举的渠道与方式开展工作,也要开动脑筋、解放思想,不断开发、创新出更先进的技术平台,使公民即便在各种不同的场合仍然可以直接参与决策,从而广泛吸纳民意,充分发扬民主。还应制定多元主体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标准或规范,比如在听证方面,可对听证参加人的资格条件、遴选方式、基本构成作出详细规定,让公众参与切实发挥实效,而不是“走过场”。此外,要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制、健全工作保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外脑”作用,提升其服务重大行政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负责决策:增强行政决策法治化 打造责任政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严格决策责任追究是对决策机关决策过程、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的监督,进而督促决策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为贯彻落实这一精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也提出“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制度,是以制度制约权力,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坚实保障

办法》第九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专门规定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一方面,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可倒逼决策机关科学决策。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决策机关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终身责任追究制的明文规定有助于改变科层体制下久拖不決的低效率问题,解决领导干部“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拍屁股走人”的惯性问题,对决策失误的领导干部依法严格追责,让官员个人为自己的重大决策失误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体现权责一致原则,可促进决策主体依法履职尽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严格执行责任制,分解责任要明确,责任追究要到位,让责任制落到实处”。对应地,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过程中,多元主体依据其职权,相应地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办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分别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决策过程的专家、违反保密规定的有关人员的责任情形作了说明,促使各类主体依法履行应尽职责。

法律责任的规定要求决策机关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时,要依法审慎决策,把法治精神和要求贯穿到行政决策的全过程。对因重大决策失误及久拖不决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决策主体,将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对其他决策主体形成警示效应。同时,权力与责任按决策层级一一对应,拥有不同权力级别的决策主体应明晰自身对应承担的责任。这就倒逼决策者不能只满足于看材料、听汇报、上网络,关起门作决策;也不能只看“盆景式”典型,满足于听听、转转、看看,蜻蜓点水、浅尝辄止。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专家等主体要根据《办法》的具体规定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要求,为科学民主合法决策献策献力,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精准实施。

第二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政府决策水平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

,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这是在深刻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作出全面、精辟的论述,是对党的决策思想、决策原则、决策方法的科学概括,对我们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去年以来,汕头市政府在推进机构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同时,大力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先后制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民主化、科学化决策机制的意见》、《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基本程序的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审查若干规定》、《汕头市政务咨询专家库方案》、《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汕头市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初步建立起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基本框架,从制度上规范政府决策行为提高了决策水平。

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汕头也进入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面对经济全球化,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全国全方位开放的新形势,面对前进道路上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关于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的重要论述,大力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政府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推动汕头新一轮大发展。好范文版权所有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重要性认识

决策是政府工作的核心,贯穿政府管理的全过程决定着政府工作的成效。对一个地区、一个城市来说,政府的领导工作主要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实际出发,对关系地区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制定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并付诸实施,推动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可以说,决策水平是衡量领导水平、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准,而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提高决策水平的根本途径

首先,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政府工作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入世”的新形势,各级政府的职能和管理方式、运作方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同时,在当前经济和社会转型期,随着经济结构加快调整和改革深化,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日趋多元化,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难度加大,对政府的执政能力特别是决策能力产生新的挑战。在新形势下,任何一个决策者、一个决策集体的智慧和认识都不可能覆盖所有领域,领导者不可能对所有问题都有深入透彻的研究,也不应该仅仅凭经验和权威决策,否则,会导致决策的随意性和失误,给事业造成损失。因此,要在不断提高领导者的战略思维能力、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综合决策能力的同时,加快建立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努力提高政府的决策水平和施政水平。

其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区别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政府工作要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就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遵循客观规律,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并通过正确决策的执行和实施,推动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的发展,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再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促进政府管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当今世界,随着经济日益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来临,新一轮政府改革浪潮正在世界范围内兴起,政府治理模式和管理方式正在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其特点是:主张引进企业的管理精神,服务理念和运作机制来改革政府,强调顾客(企业和公民)第一的可选择的公共服务;重视自上而下的统治性权力与自下而上的自治性权力交互作用,提高政府在解决公共问题、满足公民需求方面的有效性和回应力,促进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协商、合作、和谐相处;强调对政府运作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不断推动政府职能简化、组织结构优化、作业流程电子化,实现政府成本更少而运转更好,公共服务的质量更高和效果最优,等等。要实现上述转变,很重要的措施就是要求政府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广泛深入了解企业、公民的需求,制定科学的公共政策,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满足公

众和社会多层次的需要,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促进社会进步。因此,我们要适应全球政府管理现代化的趋势,通过大力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勤政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一个具有较高决策水平,能够驾驭复杂局面,能为公众知情和信任,与社会大众和谐相处的政府。

二、广开政府与人民群众双向联系的畅通渠

道,建立完善决策信息互动机制

掌握全面、真实、有效的信息,是正确决策的前提。在决策过程中,必须解决政府和公众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方面,如果领导者决策时闭门造车,或仅凭经验作决策,而对群众的要求、愿望,对实际情况不甚了了,这就形成了决策者的信息不对称。这种情况下做出来的决策有多少科学性是值得怀疑的。另一方面,如果公众对政府的决策过程和结果一无所知或一知半解,这也是公众对政府的信息不对称,这种情况作出的决策会由于缺乏群众的支持、认同和有效监督,影响决策的质量,进而影响决策的执行和实施。因此,必须切实解决决策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有效的决策信息互动机制。作为领导者,既要具有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把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处处替群众着想,主动深入群众,贴近群众,采取各种方法,开拓多种渠道,倾听群众的呼声,从群众中吸取智慧,使决策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又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把政府重大决策和各种政府措施直接交给群众引导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使政府施政行为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政府决策建立在深厚扎实的群众基础之上,真正做到顺民心,合民意。

基于这种认识,近年来,我市一手抓密切联系群众,一手抓政务公开,着力建立政府与人民群众对话的畅通渠道,全面了解深入研究广大群众劳动、工作、生活状况和思想、情绪、愿望、要求,把这些作为制定和调整政府决策的第一信号和最重要依据。在联系群众方面,重点是广开言路,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年,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个月的“我为市长献一言”征文活动群众踊跃献策,提出多条意见建议,部分建议已转化为政府决策并付诸实施。××年以来,我市在继续办好市长专线电话、市长电子信箱,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意见、建议“直通车”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联系群众的渠道。一是开通市长专邮(免费)。市民给市长写信,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建设性意见,免贴邮票,邮资由市政府办公室支付。二是建立市政府领导接访日制度。市政府领导直接与群众代表见面座谈,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召开各种类型企业座谈会。市领导直接与企业家对话,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进一步优化投资软环境。四是建立调查研究制度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必须安排一定时间到基层调查研究,并向市政府提交一篇以上有深度的调研报告。市领导带头下基层、进企业、到老区山区,走村串户,使调查研究蔚然成风。通过这些措施掌握民情,了解民意,为决策获得第一手材料。在政务公开方面,重点是做好重大决策过程及结果公开。今年来,我市在推进镇务、村务公开基础上,全面推进县级以上政权机关,特别是市政府自身的政务公开,将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过程以及出台的政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等事项向社会公开。对政府重大决策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决定前,还实行“预公开”制度,通过媒体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再作决策。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我市从××年月起,在市委机关报《汕头日报》设立《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专版,集中发布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的行政措施,并规定这些文件必须在《公报》上发布,否则不具有行政执行力。此举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受到广大企业和群众的欢迎。《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对我市的这一举措给予充分肯定,指出政府公报随党报出版发行,在广东尚属首创,对于有效、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对群众关注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民办实事工程和其他社会热点问题,我们也通过媒体和市政府网站公开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通过政务公开,最大限度提高政府重大决策、决定事项的透明度,同时吸纳群众对决策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及时调整决策。

实践证明,建立政府与人民群众双向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完善决策信息互动机制,是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政府决策水平的有效途径。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在巩固原有各种途径的基础上,通过体制创新,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与社会各阶层沟通和交流的制度化渠道,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依托信息技术,实现政府与公众的双向交流“零距离”、“全天候”、低成本、高效率。一是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要适应社会利益多元化的趋势,为社会各阶层提供合法利益表达有序政治参与的畅通渠道。要把定期反映社情民意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依托政策研究机构、公安、民政、信访、统计部门和新闻媒体,建立社情民意调查网络,通过观察社会舆论、定期进行民意测验、社情形势综合分析等,深入了解和准确掌握社情民意,以此作为政府决策的第一信号。二是加快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实现政务公开法定化,保障群众依法行使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力。同时,实行群众点题公开,及时反映群众的呼声,传达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施政意图、思路。三是推行电子政务,使群众能够在更方便的时间、地点,通过更便捷的途径,向政府表达自已的愿望和要求,获得所需要的政府信息及其他服务。四是建立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和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政府重大决策、政策措施,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办理情况。五是设立市民论坛。对政府的重大决策在作出决定前,在媒体设立市民论坛,由政府分管领导或决策事项承办部门主持,邀请各界人士和市民进行讨论,集思广益,形成共识,供政府决策参考。

三、规范重大决策基本程序,实现决策过程程序化、法制化

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关键是决策过程按照民主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来进行。从政府工作的实践来看,政府决策多数属于风险型决策,一项重大决策总是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决策科学化的意义正是在于控制决策的风险和成本,而决策的民主化则使重大决策权力运用的过程和结果在民主的监督之下,为决策的科学化提供最可靠和最有效的体制保证,使决策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实际,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必须把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原则、决策体制与现代科学决策理论和方法有机结合起来,从制度上规范决策行为。××年月,我们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制订市政府重大决策基本程序,规范决策行为。首先,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我们根据地方政府的权限,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问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重大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事项,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纳入政府重大决策范围,凡是涉及上述范围的决策事项,都必须按照重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防止领导个人拍脑袋、独断专行。其次,规范决策前的基本程序。我们规定重大事项决策前,应经过调查研究、综合论证、征求意见、法律审查四个必经程序;对广大人民群好范文版权所有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召开听证会;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应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作出正式决定。在征求意见时,规定重大事项形成初步方案后,应按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上下级政府、基层组织和基层群众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意见。在法律审查方面,由市法制部门审查决策事项是否与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相抵触;是否与规则和我国政府的承诺相一致;是否与我市现行的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等,确保决策合法合规。第三,规范决策过程的程序。我们规定重大决策必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会前必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未经协谳不得上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该项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在决策时,先由有关领导或责任单位对重大事项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和各方意见进行说明,然后进行充分讨论。主持人须听取其他领导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并视讨论情况作出最终决定。如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较多,又非特别紧急事项,可暂缓决定。会后再进行研究论证,统一认识,留待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我市的重大决策程序实行以来,取得明显成效,在市政府及各部门形成了民主科学决策的意识和良好氛围,有效地提高政府决策的水来,减少决策的随意性和决策失误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对政府决策体制、程序提出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在完善规范决策程序方面继续进行探索。一是加快决策制度立法。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的公共决策理论、方法、技术,利用特区立法权,加快决策制度立法,实行决策程序法定化,依法约束政府决策主体的行为,实现决策体制和决策过程法制化。同时,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民主权利,使政府机关及其领导者的决策权力受到法律和人民的有效监督。二是完善决策系统。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行政府机构改革,建立完善政府决策参谋机构和决策咨询系统,优化决策系统运行,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决策权力运行机制。三是建立决策论证制。由决策承办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人员、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对决策方案进行研究论证和综合评估,制订多个备选方案,供政府决策参考。我市正在着手建立政务咨询专家库,聘请我市和国内外专家学者为政务咨询委员,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要发展规划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决策进行研究论证,为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坚持从严治政,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和反馈机制

决策的执行和监督是正确决策得以实施并贯彻落实到基层的关键。决而不行、政令不通,上情无法下达,下情无法上传,再好的决策也是一纸空文。决策执行过程也是检验决策的过程,通过决策执行情况的反馈,可以深化决策、调整决策、纠正偏差、或发现新问题,作出新的决策,推动事业向前发展。从这一意义上讲,政府决策是一个“调查研究——决策——执行——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再调查研究——再决策——再执行”循环往复、螺旋式上升的过程,这实质上是马克思认识论和方法论在政府决策中的体现。

去年以来,我市十分重视督办。一是建立重大决策执行的责任制。对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明确各项工作的分管领导,主办、协办单位,工作目标和进度要求。有关部门对所负责的重要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项目责任人制,按照目标进度要求限时完成。二是建立重大决策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规定市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主办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汇报落实情况,到规定时限未办结的,要说明理由并提出加速办理措施。对办理不力,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三是建立重大决策督办制度规定市政府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重大事项的督办;重大事项承办部门一把手为该事项督办第一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的跟踪督办,并编印《督办报告》及时反馈决策执行情况,为深化决策、调整决策提供依据。四是建立决策执行协调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特别是中央、省垂直经济管理部门的事项,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加强协调,动员各方力量共同完成。

实践证明,决策执行、监督、反馈机制是整个决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门,是推进决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今后必须加大决策执行和监督力度。坚持从严治政,确保政令畅通。同时。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鼓励决策执行者围绕决策目标,创造性开展工作,使执行决策的过程成为完善决策、调整决策、纠正错误决策的过程,为此,要建立三个体系。第一,建立决策执行过程的监测和决策效果的评估系。决策执行的监测和评估要与决策执行同步,重点是跟踪决策过程是否忠实决策的目标,是否执行过程中变形走样,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是否出现原来未能预见的副作用,是否出现“政策撞车”,是否需要对决策进行重新设计修正,是否必须马上停止执行,等等。并采取相应措施使正确决策得到有效实施,错误决策得到及时纠正。第二,建立决策执行的考核体系。要建立决策执行责任考核、评议、警示、奖罚制度,把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政绩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对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执行不力、推诿扯皮甚至弄虚作假的要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交监察部门查办;对不胜任所在领导岗位的要及时调整;选择反面典型进行曝光,以扶正祛邪,杜绝敷衍塞责现象。第三,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建立完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向同级人大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要强化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使行政监察贴近政府中心工作,与政府决策同行,政府决策涉及哪个领域行政监察的触角就延伸到那个领域。对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坚决查处,以维护决策执行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在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方面公开、迅速、广泛的独特作用,加强对重大决策的跟踪监督。要把舆论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行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确保重大决策落实到位

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本身就是一门科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向前推进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将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我们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大胆探索,不断完善科学化民主化决策体制和决策机制,努力把政府决策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三篇:政府决策案例分析[大全]

【政府决策案例分析】政府重大决策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这是近年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一个非常具体的很有见地的进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指出,公开、参与是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与公信力的基本程序要求。如果能够按照意见规定的“五大程序”进行,政府决策就能做到基本正确、避免失误

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当前,一些行政机关违法决策、随意决策、拍脑袋决策问题仍然存在。针对此,意见在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意见指出,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意见要求,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意见强调,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

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篇:xx镇党委政府议事决策规则

杨家坳乡苗族土家族乡党委政府

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一、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完善集体领导制度。凡属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工作部署、较大数额的财政开支、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推荐和任免奖惩及与群众相关的重要问题,都要在广泛听取个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议事内容和工作需要,分别召开党委会、政府成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做出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时,事后要及时分别向党委会、政府成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二、党委会、政府成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要随时召开。重大问题决策前要广泛征求意见,由党委会形成决议。

三、党委会、政府成员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团、政府成员、群团组织、政府职能部门提出建议,经党政办公室综合,提交党委书记或乡长协商确定。对需要做出决定决议的事项,由有关部门或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力量进行可行性调查论证,提出可供决策的初步方案。决定需形成文件的,由党政办公室起草,党委书记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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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工作需要,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政府成员会、党政联席会议,群团组织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五、会议程序:

1、由会议主持人提出研究议题,由分管同志及有关部门做简要说明。如会议议题有多项,应逐项研究

2、党委、政府成员发表意见,进行充分酝酿讨论。涉及研究重大问题的党委会、政府成员会、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数应不低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

3、会议主持人根据酝酿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最后决定

六、表决方法

1、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和一人一票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举手表决、口头表决等方式表决,以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赞成为通过;重大决议的表决,以超过应到会的五分之四赞成为通过。

2、在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先按多数人的意见决定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表决。

3、做好会议记录,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七、按照分工负责的要求,副书记、副乡长、党委委员对分管的工作和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勇于负责,属于个人职权范围内决定事情,不要拿到有关会议上讨论或送书记、乡长拍板;一般干部不越级请示、汇报。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发扬民主,当好班长,把握全局,不要包揽应由下属承办的具体事务。

八、党委、政府印发文件,由党政办公室或有关人员起草,分管领导审核,原则上经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分别由党委书记、乡长签发。

第五篇:对政府决策行为取向的初步探讨

摘要:政府决策活动是一个动态过程。在决策的不同阶段,政府出于其内外因素表现出 积极主动行为与消极被动行为理性与非理性行为,利益、价值倾向性行为研究政府决策行为多样性,旨在规范政府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质量。

关键词:政府决策;行为;分析

政府处在社会上层建筑的核心地位,要正确行使国家的权力,体现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就必须做到管理科学化。而科学、高效的政府管理,关键在于政府的正确决策,政府决策是政府治理国家的核心工作。正确的决策,可以促进国家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而决策的失误,又会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产生严重的消极作用。

一、政府在决策中的行为表现

政府决策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决策的不同阶段,政府出于相同或不同的内外因素表现出多重行为

首先,是政府在问题察觉机制中的行为表现。政府决策活动的初始阶段是发现问题和确定目标的过程,政府在此阶段的行为往往是多方面的,这不仅仅是因为决策问题有明显和潜在之分,还由于政府对问题的反映态度有别。对于明显的问题,主要是取决于政府是否对问题作出反映,寻求对策,即政府对现实需决策的问题是否主动应答;对于不明显、潜在的问题则需要政府花费一定的精力去发现它们,即政府积极主动寻求潜在决策问题行为。当然有时强大的社会政治因素的差异也会左右着政府对寻求决策问题的态度。在民主不发达的体制中,许多应列入决策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往往被掩盖。社会现存的利益、权力结构往往影响政府政治决策的提出

其次,是政府在决策方案设计、抉择和决策实施中的行为表现。决策问题产生和决策目标确定之后,随之要采取的重要步骤是设计具体决策方案和选择最佳方案,以实现决策目标,此阶段是政府决策活动的核心。不论是个人决策者还是群体决策者都会因主观偏好等因素的不同,对决策问题和目标认识有所不同,表现出不同决策行动方案的分歧和冲突。政府明智的做法是创造一个良好、宽松、自由的决策环境,发挥各个领域的专家的作用,让这些专家能充分发挥其潜能,设计出多个优质科学的决策方案,政府会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提供相应条件左右方案的设计程度,并找出决策的最佳方案。

第三,政府在决策终结及评估中的行为表现。政府在决策终结中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问题的产生、决策目标的确定、方案的设计和方案抉择中不适宜的间题和方案及时给予终结,避免浪费财力。二是在决策实施后,进行

总结、评估,反馈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便为新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政府决策的评估通常包含预评估,即对决策问题是否进入决策议程进行问题评审;决策规划的评估,即在决定方案设计和选择阶段进行评估;过程评估,即对决策认定的整个过程、决策方案的设计和选择过程与决策执行过程进行评估,这是对整个决策行为进行系统、完整的评估;结果评估是整个决定评估最为关键的环节,政府的决策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实现其结果,对社会发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只有通过结果评估才能表现出来。结果评估是延续、终止一项决策的依据,也是新一轮决策循环过程的开端。

二、对政府决策行为价值取向的认识

如何看待政府在决策过程中的多重行为视角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理解结果。但总的来说,可归纳为政府在决策中的积极主动行为和消极被动行为理性与非理性行为,利益、价值倾向性以及产生出的长期性与短期性、公共社会性和集团利益趋向性行为

首先,一个问题能否进入政府决策议程,成为决策者研究和分析的对象,往往取决于政府的态度。政府在公共问题列入议程中充当的角色归为四类:一是任其产生,即政府在决策议程制定中相当消极,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政府不去积极地发觉间题,也不协助界定与优先设定工作。二是鼓励其产生,即政府协助人们界定与表述问题,提高人们参与的能力或动员公众支持某一政策问题,使之进入决策议程并付诸实施。三是促使其产生,即政府采取非常积极的态度,政府是问题的察觉者,政府直接界定问题和确定决策目标、制定政策。四是阻止其产生,即政府不仅不协调人们界定和表述问题,还有意限制或阻止人们的沟通和交流,也不愿意使这些问题进入政府议事日程。政府在公共问题能否列入决策议程上的积极与消极态度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政府在整个决策过程中的行为,如果政府对问题认识不足,对问题研究不够,就有可能导致政府决策非理性行为的产生。

其次,政府决策具有利益、价值倾向性。政府是为了行使国家权力进行阶级统治的组织体系,而体现国家和人们意志及其形成的法律只有通过政府机构来贯彻、执行。政府决策活动往往是政府机构履行其职能、贯彻执行国家和人们意志过程,因此,政府决策活动不可能不带有其代表的阶级、阶层、利益集团的利益价值倾向。

一方面是因为:政府的权威性在于它是代表人民权力机构的执行机关,具有合法性。既然其合法性是公民赋予的,它必须要满足公众和社会的要求,才能保证政府合法运行。否则,不能代表赋予自己权力的阶级意志的政府必然难以维持。另一方面在于:政府平稳运行还要平衡整个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不同的利益集团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会采取种种方式对政府决定施加压力—利益集团的压力。任何政府都不能不考虑社会中具有影响力的利益集团的要求,这样,政府决策活动也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利益集团的倾向性。

此外,现代政府不仅仅重视公众、社会、利益集团因素,更注重政府效应因素。政府决策活动过程有时受财力、物力诸因素的限制,一项决策如果仅考虑

社会效果及其影响而不考虑经济利益或仅考虑经济的利益因素而不考虑其社会效果,终究会影响决策的实施。因此,政府决策中价值取向不可避免,传统政治学、行政学和决策学中提出“价值却除”,在决策中不讲究决策目标,事实上是不可能的。政府决策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控制和解决社会问题,满足公共要求,决策价值倾向性也是决定决策目标正确性的问题,价值判断的错误,导致决策目标、方向的偏离,不但造成决策执行阻力加大,而且会引起决策全局性失败,涉及整个社会,影响稳定,阻碍生产和社会发展。政府决策活动表现出的积极主动行为和消极被动行为,常常是与政府的政治价值取向、社会利益集团、社会中具有影响力的阶层或精英思想的影响有关,这些导致政府经常活动的复杂化、艰巨性,表现出政府行为的多重性。

第三,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应选择理性行为。一般来说,政府决策的问题,是要解决社会公共问题,社会公共问题又不同于一般的个人问题,是超出个人特殊环境,与人类社会生活、制度历史有关的人们关注的并要求加以解决的问题,这些社会间题具有普遍性、具体性、复杂性和持久性等特征。这就要求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应选择理性行为,防止非理性行为的发生。政府理性与非理性决策还表现在对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追求上。决策的短期行为常表现出显性效果,但长远来看又表现出非理性的成份。围湖造田,伐木垦荒可能会出现短期粮食的增加,但生态、森林资源的破坏又会导致水土流失、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繁,结果损失更大。决策中的非理性行为很有可能造成决策的不当,决策的不当又有可能在整体上造成政府非理性行为的发生。政府在决策中应尽可能做到合理、合情、合法,选择理性行为,减少非理性行为的发生。政府决策中理性行为是防止政府决策非理性结果的发生或延续非理性结果的发生周期的正面、向上的行为理性的决策思维是科学的、超前的、创造性的、优化的思维活动

三、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法制化、合理化

综前分析,政府在决策活动中表现出的多重行为尽管出自不同的原因,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因素,但归根到底在于政府决策的价值取向问题、政府本身的客观、公正性问题。在进行决策选择时,着重是发现和注意隐性、非理性因素,寻求理性、合理、科学的行为,使决策做到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的质量,防止历史上的决策失误和灾难的重演。

首先应把握提高政府决策的思维能力。政府在决策中思维侧重点的不同也会导致行为的差异。尊重人民、依靠人民、为人民服务是政府决策思维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决策者的政治准则和价值观,是决策者决策思维的正确方向。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决策思维原则,才能面对复杂的客观实在,作出符合实际的科学的决策。决策思路上要扬长避短、相互补充,吸取各种方案思维的精华,提高政府决策的超前思维、创新思维与综合思维能力。

其次,政府决策过程应是公共利益精神价值的体现过程。政府的功能不但可以用公共精神教育人,更多地是发挥人的主动性,使公共精神在决策和决策制定过程中占优势,同时广泛吸纳社会公众参与决策,使政府在决策中的行为趋于理

性、科学,符合大众利益的方向,不同的行为最终归结到为人民利益的目标上来。

第三,应提高政府首脑决策素质并解决好定位问题。政府首脑包含着决策个体和决策集团,他们往往是决策的直接主导者。个体的素质、品质以及与个体相联系的决策集团的整体素质与决策水平有一定的关系,因其品质和素质因素导致的非理性、短期、有悖公众利益的决策行为是一种普遍现象,而且政府首脑在政府中的地位也会出现不恰当的或者错误的定位。一个运转良好的政府系统,不单

是政府首脑个体唯一或独特的作用,而是其构成因素之间功能相互作用的结果。

第四,政府决策法制化。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关键是做到决策法制化,这不仅要有一套约束政府决策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要依据法律制度进行决策,确保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决策法制化首先要求应有规范政府决策行为的法律法规,这是依法决策的前提条件。当前,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社会政治经济生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场划时代的变革中,中国政府既是发起人,又是领导、推动者,政府的作用非同凡响,而政府作用的发挥又是通过一系列政策来达到的。我们研究政府决策行为多样性,为的是尽可能排除政府决策中非理性、不利的一面,寻求理性、积极、合理、科学的一面。这不但是为了改进政府决策体制、规范政府决策行为提高政策制定质量,避免历史上的失误和灾难,也是为了使政府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参考文献:〔1〕张国庆.现代公共政策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陈庆云.公共政策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

〔3〕史蒂文·凯尔曼.制定公共政策.商务出版社,1990.

〔4〕许文惠,张成福,孙柏瑛.行政决策学.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

〔5〕任晓林.政府行为的“双重效应”解析.理论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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