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象造型

关键词: 造型 当代人 民间 美术

形象造型(精选五篇)

形象造型 篇1

1、民间美术造型的审美特征和动漫形象设计的关系

1.1审美意蕴

我国民间美术造型的体系十分复杂, 随着时间的迁移, 以及创作者技能水平、风俗、地域方面存在的区别, 使民间美术造型得以逐渐丰富, 具有多种审美特征。而且在实际审美中经常存在庄重和诙谐、反复和简洁、细腻与粗犷、直白与神秘等两极状态。这种相互矛盾、对立的两极美感同时还是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的统一体。比如, 湖南的木板年画柔媚、具体、细腻, 河南的则质朴、粗犷和夸张。审美现象的复杂性能够提供多种参考的性质类型, 使设计出的动漫形象多姿多彩、情感丰富。

1.2 形象规律

许多老百姓的居家装饰品、孩子日常玩耍的流传已经的玩具等都能体现民间美术, 具有丰富多样的艺术表现形式。传统文化艺术的不同形式都具有自己的独特性, 以审美性与民间公用性为出发点设计民间美术造型, 讲求形态上的完满, 并调和、完善部分与完整, 类型性分为求活 (赋予活力和生命或活泼) 、求大 (大气、丰满) 、求美、求全 (完整圆满) 。民间美术造型的类型特征带有集体表现思维, 其程式化的造型规律具有随意性、概括性、象征性, 为设计的动漫形象提供思维参考。

1.3 造型方法

民间美术艺人的创造方法、审美意趣、视觉思维和造型观念都十分独特, 因此形成的造型艺术体系也是独立的, 散点透视是民间的造型法, 对事物的整体形态在多个视角和角度进行描述, 使集体意象的个性得以表现。民间造型具有多种形式, 造型方法包括适形造型法、时空综合造型法、非静止物象造型法、深入物象内部造型法和主题形象展开造型法, 合理选择或结合使用能够设计出更加生动的动漫形象。

1.4 二者的关系

造型方法、形象规律与审美意蕴都是民间美术造型的特征, 能够在思维上引导现代民族性的动漫设计。我国的民族内涵始终贯穿于民间美术造型特征的审美特征之中, 并蕴含着现代的设计元素。生活是动漫形象设计的来源, 设计师采用各种手法及技术使其高于生活, 通过想象等使人们的愿望、理想和生活反映出来。所以民间美术造型审美特征和动漫形象设计是协调统一而又存在碰撞的。

2、民间美术造型分类和动漫形象设计的关系

2.1 平面造型和设计的分析

因材质的区别, 民间美术呈现出的肌理效果也不一样。民间美术采用不同的造型手段, 如织、绣、塑、剪等表现在不同器物上, 如服装、染织、陶瓷、剪纸等。平面动漫造型的传统方法是将动漫形象画在塞璐珞胶片上或纸上, 其优势是雕刻细致、美术性强, 动漫形象可爱生动。鲜明和简洁是影像的外在特征, 可充分激发欣赏者的想象力, 创造出更好的动漫形象。影响内在结构与外轮廓形成的“虚”和“实”有效结合, 留出大量的想象空间, 以便进行再创造。二维空间内的轮廓造型是剪影造型的主要特点, 且不必刻画, 在整体上表现出情态和动态。

2.2 立体造型和设计的分析

我国民间立体造型的美术表现形式很多, 为娱乐玩耍或民俗礼仪而产生的泥玩具具有多种风格, 如天津浓墨勾线的泥人, 惠山泥人装饰富丽、动作夸张的文武戏艺人等。另外有提线木偶、铁线木偶等偶类艺术, 以及不同材质的立体美术造型, 这些立体造型的形象是空间三维立体的。捏造偶和关节偶是模型的主要类型, 如民间的瓷玩具、糖人、木偶等, 使动漫艺术有广阔的发展基础, 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2.3 民间美术造型和电脑制作设计的分析

网络游戏、手机游戏、电脑动画、计算机漫画等电脑影像的动漫造型融入了现代电脑技术, 它们是一种视觉还乡, 由数码技术构成, 没有物质依据供实际操作, 而且不会用到物质材料, 在本质上与平面造型和立体造型是不同的, 属于非物质造型。这种技术结合民间美术造型的折纸、布偶和泥偶等, 突破了传统方法, 使动漫形象得到了极大发展。

3、结语

总而言之, 为了将中国民族的特色体现在设计的动漫形象中, 应当以中国民间美术为基础, 对民间美术造型的分类与审美特征进行仔细剖析, 使人们体会到我国传统文化的内涵。与此同时, 要秉持开放性的理念, 在我国的本土上立足, 不仅要注重现象, 更要关注未来的发展前景, 将现代社会中的多种文化形式与先进技术融入其中, 在新时期形成具有民族性的现代化的动漫形象。

摘要:目前, 民间美术造型不仅普遍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潜意识之中, 还代表着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对民间美术造型进行剖析将民族性的创作手法与设计思路提供给动漫形象, 使人们在潜移默化中体会到我国传统的文化内涵。其审美特征不仅能在思维上引导动漫形象的设计, 还可以使其艺术形态与视觉效果更加丰富。

关键词:民间美术,造型,动漫形象设计,审美特征

参考文献

[1]彭辉.浅析中国民间美术对动画造型设计的影响[J].文学界:理论版, 2010, (8) :219-220.

[2]宋鲁.民间美术视野中国动画造型设计[J].美术教育研究, 2012, (08) :39-40.

形象造型 篇2

东方卫视娱乐星新闻造型总监谢丽君表示,职业形象是求职者成功应聘的“软实力”。在同等条件下,得体、干练的着装将赢得面试官的好感,一些服饰上的小细节也可能成为求职者胜出的关键。她说,不同的单位、职业,对职业形象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如公务员着装要求稳重、得体,衬衫加背心是IT工程师的标准着装,广告人则可以更加前卫。

谢丽君给出了面试时展示职业形象的7条建议:

1.保持清洁,男士不宜胡子拉碴,女士不宜披发。

2.保持口气清新,面试前最好进行口腔清洁。

3.眼镜如果有碰坏的小缺口,面试前最好换掉;选择最适合脸型的眼镜,让眼镜的宽度与脸颊相配。

4.衣服不能太大,要合身、得体;不要穿高领服装,宜穿衬衫;内衣不能超过衬衫领口;如配鸡心领的羊毛衫,则更加精神。

5.不要穿牛仔裤,也不要把手插在口袋里装酷,这样会适得其反。

6.不要穿白袜。

“西湖十景”形象造型著作权案 篇3

本案虽已尘埃落定,但一、二审判决关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的认定以及对于立体美术作品的抄袭的评判标准,已进一步深化和丰富了对著作权法的理解。一、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理运用证明责任规则,查明事实解决问题,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可以说该案的判决对形象造型类著作权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随着中国全球化与世界中国化的潮流趋势,中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已迅速兴起,文化创意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创意产业是一种“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开发、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及就业潜力的产业”,其核心价值在于创造与创新,是基于创作者个人独创的一种智力成果,而知识产权正是权利人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一种垄断权利。创意产业如何在知识产权框架体系下得到全面保护,也是近年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界一直不断探讨的问题。 案件回顾 本案是杭州市顺应国际潮流,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大环境下出现的新类型著作权纠纷案,作为“景观形象造型纠纷第一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09年初,原告和朋友在台湾日月潭旅游,突发创作灵感,构思以女子的发型来演绎杭州“西湖十景”(指的是浙江省杭州市著名旅游景点西湖上的十处特色风景,最常见的说法是苏堤春晓、曲苑风荷、平湖秋月、断桥残雪、柳浪闻莺、花港观鱼、雷峰夕照、双峰插云、南屏晚钟、三潭印月)。回到杭州之后,原告一头扎进图书馆、博物馆,多方查找资料;多次到“西湖十景”现场画素描、思考造型;此后在女子头发上不断实践、修改和完善。在此过程中原告还专门绘画了造型人物素描,附上策划书、对模特的形体要求、头饰选择、搭配的服装等简要说明。几个月之后,“西湖十景”形象秀设计终于完成,2009年4月22日在杭州市运河文化广场正式向公众亮相,2009年4月23日的《青年时报》为此专版做了宣传和介绍。 此后,2009年5月1日,“西湖十景”形象秀正式在第五届“中国国际动漫节”上展示,后又在“中国杭州西湖国际博览会”的“古琴音乐节”开幕式平湖秋月水面现场公演,获得了领导和观众的一致赞誉。“西湖十景”形象秀经过省、市媒体乃至中央电视台的广泛报道,已经成为了全国人民共识的一张杭州的“金名片”。 被告系一家专业模特公司,在原告和朋友创作期间提供了部分模特,被告公司总经理旁观了原告大部分创作、演绎过程,并做了摄影和录像。2010年10月12日,杭州电视台明珠频道播出“第二届杭州美丽节之夜颁奖晚会”,被告以自己的名义推出了“西湖十景”造型秀,并在其网站做了发布。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抄袭、模仿、改编使用了自己的原创作品,并进行了歪曲和丑化。 法院判决 2010年12月7日,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公司告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称自己创作的“西湖十景”形象秀是包括发型(含头饰)、服装、道具的整体造型,系立体美术作品,被告剽窃、篡改、歪曲原告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构成了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西湖十景”形象秀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即停止发布、公开演示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所主张权利的形象造型是以夸张的发型搭配服饰等,目的在于以走秀形式展示“西湖十景”,带有艺术表演性质,具有审美意义,其与一般实用意义上的造型不同,应当属于艺术领域。“西湖十景”形象造型已经以有型的表达方式呈现,而不再仅仅停留于创意阶段,可以通过拍照、摄录等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因此具有可复制性。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作品,独创性不是体现在思想上的独创,而是体现在具体作品的外在表达上。独创性可以分为“独立创作”和“具有创造性”两个方面。本案无证据显示原告存在抄袭他人作品的情况,符合独立创作要求。从原告提供的设计素描图和照片来看,其根据自己对“西湖十景”如何具体化为形象造型的思考,对发型、头饰等具体的搭配、布局等做出了个性化的选择和判断,由此形成的智力成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本案“西湖十景”形象造型属于立体的美术作品。关于被告的造型是否剽窃、篡改、歪曲原告的造型的问题,需要判断被告的造型与原告的造型是否构成相似,这个相似应当是具体外在表达上的相似,而非创意上的相似。原告主张其形象造型为立体的美术作品,被控侵权的形象造型亦为立体,则原告负有举证义务,应提供能清晰反映整个立体造型的证据材料,但原告仅提供了平面的设计素描图和几幅从一个角度拍摄的照片。设计素描图只是对模特的形体要求、发型头饰、搭配服装的简要说明,需要通过发型师、服装设计师的具体操作才能形成具体的造型,且具体形成的造型与设计图并不一致。原告主张权利的形象造型和被控侵权的形象造型的照片都仅仅是从某一个角度拍摄,不能清晰反映立体细节、局部形态等。受原告提供的证据所限,法院对涉案形象造型的考察限于一个角度的平面照片而非全面的整个立体造型,原告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更何况,即使以原告所提供的比对材料来判断,被告的造型与原告的也并不相似,不构成剽窃、篡改、歪曲。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认为:原告创作的西湖十景形象造型,属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成果,且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作品类型为立体美术作品。并进而认为,首先,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能与被控作品一一对应的,仅为四幅,比对双方的四幅照片可以看出,两者所呈现出的作品的表达形式不相同。其次,对于双方的造型即作品的表达中,均具有某些特定元素的问题,“西湖十景”所对应的特定景物,古已有之。因此,以其为表现主题,使用发型等作为表达方式,其作品的表达,必然受到“西湖十景”所对应特定景物的限制。因此,不能以被告公司的造型与原告的造型在表达形式上共有某些特定的元素即判定为侵权成立。最后,对于被告公司是否借鉴了原告的创意,二审法院认为,现有的证据表明,被告公司接触过原告的造型,双方一度合作密切、且双方的造型均以“西湖十景”为表现主体,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公司的造型借鉴了原告的创意。但是,由于被告公司的造型在表达形式上与原告作品存在诸多不同,如风格、布局、搭配等具体表达方式存在不同。因此被告公司虽然在自己的造型中借鉴了原告的构思、使用了原告创意,但该种借鉴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同时,由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和创意,因此,被告公司的借鉴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最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 明确“立体美术作品” 虽然,本案原告的诉请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无论一、二审法院均明确了“西湖十景”形象秀属于“立体美术作品”,应当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前,法律没有明确发型、头饰等组合而成的形象造型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海民初字第8065号民事判决书(刘金迷诉北京菲瑞佳商贸有限公司、都市丽缘美容院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其中涉及发型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作了如下陈述:“刘金迷主张的发型设计系由一系列的技巧和步骤构成,对技巧和步骤的模仿和使用著作权法无权予以制止,故其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而就技巧和步骤所形成的具体结果,即发型本身,可以被喻为雕塑,但其造型的固定性显然不同于雕塑;加诸于人体本身的发型因适用于人体,在形状、长短、直发或卷发等选择取舍上,均须依人体自然规律之要求,造型并未超出公有领域;且发型与人体本身的契合及手工劳动的特性,均使得其传播限于模仿而无法实现完全的复制;故以手工技巧之劳动对人体发型所作剪裁形成的线条与造型,本身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上述判决,明确否定了发型设计作为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观点。而本案却通过生效判决的形式,第一次确定了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发型形象造型,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作品类型为立体美术作品,因此,本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鼓励创新,发展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具有极大的激励作用。 当然,本案既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即对形象造型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立体美术作品的理解和界定,又涉及较为疑难的事实查明及判断问题,即如何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形象造型是否构成相似,被告使用在模特身上的“西湖十景”造型是否改编自原告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等。 对文化创意产业保护的启示 本案中,二审判决判定相似性与一审判决相同,认为两者之间不构成近似,另外,对被告公司作品是否借鉴了原告的创意提出了独到的观点,最终也认定被告公司的造型借鉴了原告的创意。只是由于该种借鉴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而且法律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和创意,因此,借鉴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由此也引发了关于文化创意产业中创意如何得到有效保护的思考。 诚如二审判决所述,思想/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而创意仅仅是一种思想,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和载体表现出来才能得到保护,如果没有表现或者他人表现不一致,则不能判定作品得到保护和构成侵权。联系本案,原告是基于“西湖十景”这一公知的景点元素,在此基础突发奇想,希求以女子发型和服饰的方式进行演绎,并进而做了实践和固定。对原告而言,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内容是“以女子发型和服饰等综合方式演绎西湖十景”,这就是原告本人的创意,而被告正是基于和原告的合作过程认识到了这一创意的核心和效益,进而以其他形式做了演绎。二审判决重述,以西湖十景“为表现主题,使用发型等作为表达方式,其作品的表达,必然受到‘西湖十景’所对应特定景物的限制。”被告公司在借鉴创意的基础上对景点进行创作,若加入了自己的理解和智力劳动,已经形成了新的作品,最终只能导致法院作出两者不一致而驳回原告诉请的结果。 笔者认为,就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而言,首先,作为创作者应当对其作品明晰化,尽可能详细、全面将作品的表现形式固定下来,特别是其中的创意元素,在剔除了公知信息之外,应对其元素以具体的方式明确;其次,法院在认定其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作品时,标准应当适当放宽,因为文化创意产业的成果正是基于前人的公知信息,创意着重在于“点子”,而其“点子”变成表现形式过程中创作者也是在不断加以调整和演绎,因此根据作品的表现形式判断作品的构成要件时,应当适当放宽标准,本案的一、二审判决也表明了此种态度;最后,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应当联系作品的类型、创作过程、原被告双方是否接触及接触的密度,来进行综合判断,可以说本案的被告已经和原告进行了紧密接触,被告是在“借鉴”原告创意的基础上进行了再创作,如果再创作程度不高,则完全可以落入原告作品的保护范围。 本案虽已尘埃落定,但一、二审判决关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的认定以及对于立体美术作品的抄袭的评判标准,已进一步深化和丰富了对著作权法的理解。一、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理运用证明责任规则,查明事实解决问题,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可以说该案的判决对形象造型类著作权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形象造型 篇4

以南阳理工学院为例, 此前该课程的教学情况及效果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学生未能有效认知自身形象的优劣;对形象塑造一味跟风, 不结合自身;出镜节目中整体造型感差, 形象定位不准确。细究原因如下:第一, 师资力量薄弱。此前该门课程的授课教师多是外聘人员, 无法保证教学时间及教学质量。第二, 实行传统理论授课模式, 过于陈旧老套, 讲授内容缺乏针对性、实用性, 直接导致学生学习积极性降低。第三, 考核方式不合理, 论文结课的方式不能直观考察学生的实践能力。

针对以上情况, 任课教师自2015年开始根据教学内容及特点, 创设了“美感熏陶、上妆实操、专业拓展”的教学法。“熏陶”主要是通过教学视频观看、教师技艺展示、作品赏析等方式接受情景体验, 潜移默化地培养和增强学生的美感“;实操”指根据学生掌握的化妆理论知识进行具体的上妆实践操作“;拓展”主要指通过课外校园活动, 引导学生将课堂学得的基本知识和理论转化为创新能力及创业能力。具体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学理念的改革

此类课程普遍存在着“重知识轻能力、重理论轻实践”的情况。在南阳理工学院推行转型发展的前提下, 所有文科及艺术类课程致力打破课堂教学的单向传授模式, 强化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引导作用, 着力提升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自觉性, 着力培养应用型人才。播音主持专业制定了“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结合”的人才培养理念。形象造型课程的教学目标就是使学生所学能够真正用于自己的播音主持职业发展中。在此理念的引领下, 实行了教学内容、方法和考核方式等一系列的改革。

二、教学内容、方法的改革

在教学内容上, 以往该课程只注重基础知识的传授, 如眉、眼、唇、腮部的妆面修饰理论。但随着教学理念的变化, 在教学内容上也做了较大的调整:在五官矫正妆的基础上添加主播妆、综艺节目、晚会主持人妆, 使教授内容更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在教学形式上, 把传统的理论讲解改为实训室示范教学。教师边讲边画, 讲的同时进行实际操作, 使学生更直观地感知授课内容, 感受课程魅力, 这正是迎合“体验熏陶”的人才培养方式。此外, 任课教师不定期地到国内知名美妆学校进行专业培训, 吸取最新、最前沿的妆容潮流, 以迎合播音主持行业的需求。

改革的重点是施行“问题教学法”。这是大学教学中最重要和高效的教学方法。主张所有教学活动不照本宣科、纸上谈兵;学生是教学过程的主体, 老师只是协调人、促进人;强调群体协作, 共同解决问题或完成研究项目。在问题教学课堂中, 每节课基本由三个部分组成:问题引导、教学互动、学生实操。

一是问题引导。授课前, 由教师设计好合理有效的问题引发学生的思考, 进而提出课堂教学的核心内容。或让问题贯穿于整节课的始终, 并延伸到课外。例如, 讲眉部妆容, 问题设为“我适合什么样的眉形?我的完美眉形是什么样?”如此一来, 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被调动起来, 教学效果远好于理论讲授。此外, 任课教师还鼓励学生积极搜寻网络美妆教程的短片寻找问题, 并把问题带进教学中来, 进行分析讲解。

二是教学互动。问题引导教学法促进了教师与学生、教授与学习之间的沟通交流, 交流成果即为教学成果, 成果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教学态度和讲授方式。例如, 教师要树立平等育人观, 尊重每个学生, 认真对待每个问题。其次应采用小班教学法、注重因材施教, 并多使用启发式教学, 避免提供单一的答案敷衍了事。要在相互探讨中激发学生的进一步思考, 使其真正做到学以致用。最后, 也可组织学生形成学习团队, 采用完成团队任务的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把课堂教学互动扩展成为师生讲学活动的交流平台。例如, 在眼部妆容的讲授中, 任课教师将所有学生根据眼型进行分组, 设计成学习团队, 在此基础上讲解不同眼型的修饰方法, 效果很好。

三是学生实操。为迎合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理念, 南阳理工学院在教学环节中注重体现或设置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方法。形象造型在问题引导、教学互动的前提下, 提倡学生当堂动手实际操作, 不能把所学只停留在理论层面。教师再根据学生实际操作的效果检验学生的掌握情况, 明晰其不足, 进行二次讲析, 提高知识的掌握与运用能力。

除此之外, 学校还不定期举办化妆类比赛或相关活动, 让学生的学习结果直接展示出来。这不但迎合了上述课程改革“技能实训”的培养方式, 也是“专业深化、应用拓展”的直接体现。

三、考核方式的改革

该门课程以往采用课程论文的形式进行考核, 弊端较多。首先是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只流于理论, 实践性较差。其次是容易滋生抄袭现象。改革后的考核方式为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的整体造型实操:假设学生为一档电视节目的主持人, 要求其根据自身情况及节目定位, 进行自我整体形象设计 (包括妆面、发型和服饰) 。上交成品为学生的素颜照和整体造型形象照, 以此为依据进行评分。这种形式不但可以直观考量学生对自身条件的分析及修饰能力, 还可考查其对不同电视节目类型主持人形象造型的把握掌控能力。

随着播音主持专业招生数量的增多, 播音主持行业重内在轻外在的形势引领, 地方院校播音主持学生的整体颜值似乎在降低;在着重提高学生专业能力的同时, 开设形象造型课程提升外在形象势在必行, 上好形象造型课对帮助播音主持学生塑造完美形象迎合职业发展需求, 意义匪浅。

摘要:形象造型对于播音主持专业学生整体形象塑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囿于多方原因, 多数高校中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授课方式都略显过时。本文将结合南阳理工学院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实际情况, 从教学理念、教学内容和方法、考核方式几个方面对该门课程进行改革初探。

形象造型 篇5

一、经过艺术选择和过滤的形象,具有典型性

艺术是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的。化妆的基本要求是在生活的真实再现中求美感。人物的外在形象应该体现出作品的艺术追求。我们在舞台上所看到的各类形象, 都是经过了艺术的加工后呈现在舞台上的,即便是非常贴近生活的角色,都不会将生活的原型照搬上舞台。戏剧艺术绝对不是对生活的简单重复,而是要通过典型化的方法对生活进行提炼、加工、概括,创作出能够反映生活本质的真实典型的形象。出现在舞台上的形象是艺术化的,蕴含了艺术家的艺术理想,是经过加工和提炼的典型化的真实。这是完全区别于生活中的自然形态的。

《借我一个男高音》中的蒂特尔是一位世界顶级的男高音演员,在造型上如何表现出角色的气场和艺术气质是个难题。观众对于这样的歌剧艺术家的印象一般多停留在燕尾服、大络腮胡和卷曲的长发这些典型元素上, 最后经过筛选,结合演员自身条件,决定把发型设计为略有高度的小卷发,发色为黄棕色;妆容上突出演员的面部结构,尽量把五官欧化;配合银色略带闪光的笔挺西装,呈现出一个仪表堂堂的“男高音”形象。与之相对比的是麦克斯这个人物。他是剧院经理的助理,事实上就是一个在剧院打杂的人物。职业和经济能力注定了他就是我们心目中的“屌丝”。因此我为他设计了乱蓬蓬的头发,发色为略显廉价的黄色,再加上充满呆滞感的圆框眼镜等这些典型元素,搭配宽大而皱巴巴的粗麻质地的暗黄格子西装,使麦克斯这个形象在舞台化的同时更接地气。

二、以人物的精神价值为基础,兼顾演员本身的条件

不同于生活中的设计要追求实用价值,作为艺术作品的人物形象设计首先强调的是形象的精神内涵。比如角色的性格特征、身份气质、受教育程度、职业特点、 社会关系等等这些精神因素,都要通过角色的外部形象让观众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事实上是在塑造角色“个性化”的真实。在《借我一个男高音》这部话剧的化妆造型设计上,我运用不同的色彩,来暗示人物的内心世界、 展现他们的精神内涵。以剧中几个女性形象为例:麦琪是粉红色系,单纯可爱;玛利亚是黑色系,高贵神秘傲慢; 迪亚娜是耀眼的金色系,性感漂亮张扬;茱莉亚是紫罗兰色系,时尚且表现年龄感。在确定了不同的色彩基调后,再为角色设计符合他们精神内涵的细节。茱莉亚这个角色的身份是歌剧协会的主席,年龄大约是六十多岁。 剧中的茱莉亚是一个相当注重个人形象的女性,她一出场,就摆出一个相当年轻化的造型,并询问桑德斯“瞧我这身打扮怎么样”,可见她是一个从事艺术相关职业、 注重自身形象,并且在意自己的年龄的女性,这样的女性既有不错的品味又愿意为自己的外表投资,并且内心是不服老的。当分析透彻这个人物的精神内涵之后,确定了在造型上要突出她“年轻化”的痕迹、衣物的贵重及不俗的品味。我首先为她设计了一丝不苟的酒红色大波纹短发,以表现她的时尚感;镶金色链条的金丝边眼镜既表现出她的品味又间接地暗示她的年龄;宝蓝色和酒红色相间的水滴形宝石项链,配套的耳饰和宝石系的戒指,符合她的年龄、经济实力,同时又表现出她对于与世界级歌剧明星蒂特尔会面的重视程度;再配合紫罗兰的镶金边长裙套装,一个高傲、追求时尚、注重品质的形象就出现在了我们的视野中。

三、造型能够融入现代人的审美意识

看《三国》落泪,替古人担忧。我们无法判断剧中人物的真实性,但却被一个个活生生的人物形象所感动, 这就是化妆造型艺术的迷人之处,它尊重现实,又超越现实。所谓“超越”的度的基础,就是造型师与观众相同的文化背景和文化视点。造型师在设计的过程中主动地融入现代人的审美意识,把这些化为造型的细节,像桥梁一样搭进观众的心里。一般而言,观众对自己体验过的、约定俗成的审美经验更容易产生出信任感和真实感。

以话剧《借我一个男高音》中的女演员戴安娜这个角色为例。戴安娜的外形是“漂亮而且非常性感”的。 她性格积极主动,为了事业的成功,主动引诱男高音歌唱家蒂特尔。漂亮、性感、时尚是戴安娜的标签,对她的造型,我设计了两套方案。一种方案是沿袭了传统对性感的经典释义:金色的卷发发套和金色的礼服裙,在整个舞台上呈现出美艳性感的女明星的形象,像梦露一般地符号化;第二种方案是根据演员自身的条件设计的, 演员本身是名模特,形象是很贴近角色的,发型是时下流行的短发波波头,并且染成了靓丽前卫的大红色。在两种方案中最后选择了第二种。我根据演员自己的发型为她设计了Lady Gaga著名的“扫把头”,并且在外眼角下方添加了一颗痣,妆容是时下流行的黑色烟熏眼妆和复古红唇,饰物选择了夸张的金色锁链状项链和耳环及手链,配合金色的露背礼服裙,一个符合当下审美的时尚的女明星形象,张扬而耀眼地出现在观众面前。

四、人物的化妆形象应遵从导演风格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部戏剧中,无论化妆造型有多夸张,都要遵从导演风格。导演不仅是集体创作的核心, 也是影片的独立的艺术创作者。同样的故事、人物、情节, 由于导演风格的不同,所体现出来的艺术风格也不尽相同,带给观众的观影感受亦有差异。人物造型设计必须理解导演的创作意图,与整部剧的风格保持一致,才能使观众在欣赏的过程中“不跳戏”。

基于以上几点论述。我认为,在人物造型的创作过程中,角色化妆形象的真实性既不是我们生活所见的具象的“形”,也不是画牛做马的抽象的“神”。它是代表了艺术家个人的艺术理想、能够反映生活本质的典型化和个性化的人物形象。这不但需要造型师在技术上能够塑造出以假乱真的形象,更需要化妆造型工作者平时善于观察生活,积累素材。生活的阅历是指导我们如何取舍和创造的老师。只有贴近生活的准确生动的人物形象才能与观众达成心灵上的沟通。人物一出场,观众会心的一笑,就是对造型师最好的肯定。

摘要:本文旨在探讨舞台化妆形象的真实性。舞台上人物形象的真实是艺术形态的真实,绝不等同于现实生活中自然形态的真实,而是表现客体的本质的真实、主体心理感受的真实,并非对现实的还原。舞台上化妆形象的真实是通过典型化和性格化的人物外部形象来反映生活的本质。本文通过理论阐释和实践作品的例证,论述了化妆形象真实性的内涵、创作方法及必要条件。

本文来自 古文书网(www.gwbook.cn),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相关文章:

装饰造型02-09

汽车造型艺术美学风格论文02-09

造型塑造02-09

景观造型02-09

造型技巧02-09

造型研究02-09

包装造型02-09

造型要素02-09

电视造型02-09

散步同步检测02-09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装饰造型 下一篇:造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