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规定案件如何查办

关键词: 法律 宪法 监督 规定

八项规定案件如何查办(精选8篇)

篇1:八项规定案件如何查办

山西省纪委监察厅通报2013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及查办案件工作

山西省纪委监察厅通报2013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及查办案件工作山西廉政网站 发布日期:2014年01月22日【字号:大 中 小】 【 打印】 【返回列表】

2013年,在中央纪委和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特别是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以中央新的要求统一思想、指导实践,坚决贯彻中央纪委和省委的部署,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积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特别是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四个实施办法”,狠刹“四风”突出问题和查办案件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严肃查办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维护了党纪国法的尊严,纯洁了党员干部队伍,为全省转型跨越发展和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四个实施办法”,干部作风明显改进

(一)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作为重中之重,重点部署、周密安排

山西省纪委常委会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四个实施办法”高度重视,2013年初,由省纪委常委、监察厅副厅长带队,分赴11个市、55个省直厅局,对中央八项规定落实情况和“四风”问题的表现形式、形成原因、对策建议进行了专题调研。省纪委十届三次全会作出决定,把监督检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四个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聚焦作风建设专项整治一并纳入全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和巡视的重点。省纪委常委会先后12次就整治“四风”突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分步骤地组织开展了26个专项、83个具体内容的专项整治。

(二)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具体事情抓起,紧盯节点,强化督查

针对重要节假日节点,出台措施、发布禁令,强化执纪监督,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安排,一件事情一件事情抓起,在2013年中秋、国庆期间,向全省党员干部发出公开信,重申“五不准”规定,要求坚守底线、保持清廉。针对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请客送礼、徇私吃请请吃、年底突击花钱、滥发津补贴、公款相互宴请、公款送节礼、收送礼品、礼金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四风”问题,出台“八个严禁”和“八个不准”禁令。全年共派出各类检查人员5475人次,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接受举报、查办案件等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三)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项整治、治病除疴

在集中开展的26个专项、83个方面具体内容的 “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铁面执纪、不徇私情,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在“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中,在编的1135705名干部职工,全部作出“零持有”承诺;在清退违规用车行动中,有1368个单位纠正了违规用车,2244人纠正了个人违规用车,清退违规车辆3160辆,取消了公务用车专用牌照;在停建楼堂馆所、清理违规占用办公用房专项工作中,290个在建楼堂馆所项目全部停工、复核或不再建设,15582个单位清理出超标准办公用房面积64.79万平方米、出租出借办公用房面积41.56万平方米、租用办公用房面积40.2万平方米、企事业单位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16.28万平方米,全省各级领导干部清理腾退办公用房面积29.46万平方米;认真贯彻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针对公款吃喝、私客公待、豪华铺张办晚会、出差出访超标“吃、住、行”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吃喝不正之风”和“奢侈浪费不正之风”,在全省开展分类整治,省级公务接待任务、经费分别同比下降31%和46%;全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人数同比下降25.8%,费用下降84.18%。“文山会海”专项整治以来,省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定要求,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大幅度减少,文风会风明显改进。

42项制度的制定、修订和28项禁止性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行为规范,剑指权力滥用、监管失控。针对“衙门”作风、“权力寻租”、“新闻敲诈” 行为,学会协会过多过滥、“小金库”、“三公”经费开支过大等问题,在清理整治中同步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进行严格的清理规范。

坚决纠正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对涉农项目资金、农村危房改造、水利建设、民政救济、农机补贴等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安全生产、征地拆迁、涉法涉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开展专项查纠。就违规招生、乱收费、乱订乱用教辅资料以及违规择校和乱办班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对医疗、食品药品领域开展了明察暗访,派出执法人员8560人次,检查生产经营单位5243个,查处违法案件336起,处罚112.8万元,捣毁食品黑窝点移送司法3件。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11个市56个县290家企业进行明查暗访,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大行动。省纪委开展了“带案下访解民忧”活动,全省各级纪委监察机关领导带头包案、机关干部全员下访、集中治理查办涉纪信访案件,挂牌督办的1138个信访案件中,已查结1060件,查结率93.1%,其中,查实983件,查实率92.7%,给予党政纪处分1575人,移送司法机关98人,挽回经济损失3505.3万元。

(四)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并及时通报曝光,有案必查、违纪必究

2013年,全省共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115起,处理党员干部126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99人,其中市厅级干部4人,县处级干部16人。从查处的问题看,楼堂馆所违规问题33件、占2.96%,公款大吃大喝34件、占3.05%,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有关规定问题218件、占19.55%,公款旅游问题5件、占0.45%,公款出国境问题2件、占0.18%,大操大办婚丧喜庆问题193件、占17.31%,违反工作纪律问题622件、占55.78%,其他问题8件、占0.72%。省纪委先后4次对1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四个实施办法”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释放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强烈信号。

二、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形成强大震慑

2013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初步核实处置反映问题线索9922件,立查案件10890件,结案10879件,处分违纪党员干部11879人,其中市厅级干部26人,县处级干部336人。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初核件数、立案件数、结案件数、处分人数,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6.33%、14.58%、14.29%、10.97%。从各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情况看,11个市的办案数量均有所增长,其中9个市的立案数同比增长超过10%,7个市的处分人数同比增长超过15%;市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总数同比增长31.43%,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总数同比增长20.03%。

2013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坚决查处基层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保持了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一)严肃查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2013年,全省共立查县处级以上干部案件316件(处分362人),同比增长28.46%;移送司法机关32人,同比增长14.29%。省纪委监察厅严肃查处了长治市原市长张保、晋城市政协原副主席申会、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原董事长杜建华、晋中市原副市长郭勇飞、阳泉市郊区原区委书记王永珍、襄垣县原县委书记冯俊义、灵石县原县委书记杨洪、省人大原副秘书长李正伦、省公安厅原副厅长兼太原市公安局局长李亚力、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张学武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其中涉嫌犯罪的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地区各部门也查处了一批在本地区本部门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如:太原市查处的市科技局原局长王燕阳贪污受贿案、大同市查处的晋能集团总经理助理(原山西煤运集团大同公司总经理)张宽礼受贿案、朔州市查处的平鲁区政协副主席王丕贵违反财经纪律案、忻州市查处的市编办原主任陈升违规越权审批案、吕梁市查处的市房管局原局长吴润金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阳泉市查处的市中小企业局原局长邢强敏贪污受贿案、晋中市查处的榆次区人大原主任梁五福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长治市查处的市林业局原局长张树堂、副局长连宝堂和市中院个别领导干部受贿、滥用职权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案、晋城市查处的市物价局原局长谢保国贪污受贿案、临汾市查处的临汾一中原副校长孟飞受贿案、运城市查处的市财政局原局长孙太平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省直纪工委查处的上海潞安投资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李建设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省直第三联组查处的信良省粮食储备库主任常文瑞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等等。

(二)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2013年,全省查办了一批发生在农村的案件,处分违纪党员干部5718人,同比增长10.77%;查办了一批发生在国土资源部门的案件,处分违纪党员干部286人,同比增长49.76%;查办了一批发生在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政法机关的案件,处分违纪党员干部545人,同比增长7.50%;查办了一批发生在教育、医疗卫生部门的案件,处分违纪党员干部714人,同比增长26.60%。严肃查处了太原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处原副处长黄兵全为企业办理资质过程中“吃拿卡要”案,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处原处长白晋龙借办理车辆上户、驾驶员考试受贿案,小店区营盘街道办事处王村社区居委会原主任高三润借城中村改造受贿案,榆次区长凝镇原镇长韩文军套取水利设施款和征地补偿款案、盂县孙家庄镇西崖底村原支部书记、原村委主任和原会计三人借道路延伸改造工程共同贪污占地补偿款案,忻府区三交镇民政助理员王志煜贪污克扣危房改造资金、索贿受贿、违规办理低保案等一批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极为恶劣的案件。

2014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按照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和省纪委十届四次全会的安排部署,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作风建设,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用铁的纪律、过硬的队伍、执纪如山的作风为山西的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下一步工作中要着眼两个方面:一是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进一步加大对案件查办工作的倾斜力度。目前,省纪委已经确定增设两个检查室,各市、县也将相应增设检查室,并充实办案队伍的力量。同时,要在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清理和严格执行分类处置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线索核查、函询、诫勉谈话力度,并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处置机制,对反映失实的予以澄清,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教育警示。二是以无惧无畏、敢于担当的精神,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切实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厉惩处腐败分子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篇2:八项规定案件如何查办

为进一步贯彻XX分局行政处罚按键查办程序规定的通知精神,严格执法程序,强化办案力度,及时有效地查处经济违法案件,提高办案质量,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案件评审组:案件评审小组组长xxx,组员:xx、xx等6人组成对所里查办的重大疑难案件(拟处罚没款3000元以上或低于法定处罚额度的)要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确保公平、公正、廉洁执法,“一把尺办案”。

第二条:工商所在本所辖区内查办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第三条:办案单位案件主办人在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四条:采取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经分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实施。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口头向本所长请示由所长向分局主管局长请示,经同意后在24小时内办理书式审批手续。如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扣留、封存财务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填写《行政处罚有关各项审批表》,以分局名义实施。

第五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到送有关部门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查封扣押的由分管局长批准决定查封、扣押。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由分管局长决定解除先行等级保存措施。

(六)、逾期未做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六条: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务,应当当场点清,开具清单,一式五份,由当事人和办案(两人以上)人员签名或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务通知书。

第七条: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各网格监管干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案源应当及时向所领导汇报,并当场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

(一)、制作现场笔录,勘查笔录;

(二)、物证(票据、实物等);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案。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证据收集齐全后及时交由案件主办人,并积极配合案件主办人进入立案程序。

篇3:八项规定案件如何查办

关键词:国有企业,案件,查办工作

案件查办,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和重要任务,是惩治腐败的一项硬任务和有效手段,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如何提高企业案件查办能力和水平,确保查办案件工作的质量,只有认真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建立健全办案程序,依纪依法查处案件;不断建立案件监督管理制度,促进案件查办规范有序;不断创新监督约束机制,严肃办案纪律,保证办案人员廉洁公正;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探索新方法。这样才能真正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一、企业党政领导的重视、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大力支持是加强企业案件查办工作的保证

当前,企业党政领导深深认识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社会上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侵入到了企业,在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的同时,必须不断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

一是企业的各级领导要重视案件查办工作,对办案同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提出好的工作建议和做法要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励;要在办案经费、车辆、人员配备等方面向案件查办工作倾斜。只有企业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大力支持,案件查办人员才能大胆地开展工作。

二是慎重配备好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和干部是加强企业案件查办工作的基础。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是企业内部主管案件查办工作的职能部门,这一部门的领导水平和干部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案件查办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要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热爱纪检监察工作,秉公执法,敢于碰硬,乐于办案,会办案,不怕丢官,能吃苦,能受得住委屈,能埋头苦干的领导和干部到纪检监察部门来,才能为企业案件查办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信访件批阅要由专人呈报审批,建立完善了登记传阅程序,确保了信访举报内容的保密性,形成了全方位开展信访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是复杂信访案件随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企业主要领导汇报,取得支持,排除案件调查和处理中的各种障碍,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保障企业的利益。

二、建立健全制度,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保证下情上达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信访制度,如《信访人员接待制度》、《信访工作保密制度》、《领导接待制度》、《信访工作人员守则》、《关于保护举报人的五条规定》、《案件管理制度》、《信访举报案卷归档制度》等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制度。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时,要坚持“四要”、“五及时”,认真礼貌接待,坚持原则,按政策办事,及时拆开信封将来信来访内容填写信访阅办单交由领导阅示,并将领导批示结果及时转办。

三、规范查案程序,建立健全办案工作制度

办案程序是案件质量的重要保证。没有完善的程序,就难以保证案件的质量。因此,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二十四字方针,严格依法依纪办案,按照《案件检查条例》、《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办案中严格履行“六大程序”,即受理程序、初步核实程序、立案和调查程序、审理程序、处理和执行程序、涉嫌犯罪移送程序。要严格按照“六大程序”办理每一起案件,经过初核认为反映人反映的事失实有误的或构不成违纪的,在初核阶段进行了结处理,从不简化或者省略程序。同时认真填写信访案件来信来访登记册,初核案件登记册,办理案件登记册,要结果案件登记册,将各类案件严格细致地进行登记,使办案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

四、案件查办要紧密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围绕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

企业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必须结合生产经营活动和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要在“保持企业稳定、职工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工作。要坚持“查清问题,惩治腐败,挽回损失,维护稳定,促进生产”的方针,查办一些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案件。

近年来,我们在办案上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新思路、新方法,力求最大突破。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先看资料、分析资料,理清工作思路,迅速找准办案工作切入点,并形成阶段汇报,做到与公司保持高度一致,在调查中做到尊重事实、注重证据,始终客观公正的深层次剖析问题,准确把握案件的时效,严肃查处了各类违纪违法案件。

如我们严肃查处涉及原油管护领域中的违纪行为。由于原油价格的居高,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偷盗原油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原油管护工作成为管理的难点与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重点查处了职工内外勾结盗卖原油,违反原油管护工作的涉油案件,纪检监察人员掌握了一个偷盗贩卖原油人员的手机号码,立即调取了此人最近的通话记录,通过认真分析,对其通话密切的人员确定其身份及工作岗位,马上找其谈话,贩卖原油的某运油车浮出了水面,通过石油安全保卫大队的配合,另外参与原油偷盗贩卖的三名内部职工也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涉案人员进行了移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先后处理涉案人员20余人。通过案件的查办,极大的震慑了犯罪分子,为企业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重组以来,集团公司制订了相关制度,禁止干部职工参与或变相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但个别干部职工无视制度,仍然顶风违纪。我们从重从快查处了4起职工领导干部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案件。并责令其将所从事的业务进行了限期转让清退,免去相关人员职务,并给予7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通过案件的查出,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切实为企业的生产经营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五、源头治理,堵塞漏洞,发挥以案治本功能

一是发挥查办案件警示教育的作用。企业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查处与教育相结合,既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又教育和保护党员干部。每查处一个案件,都要到发案单位召开座谈会,对案件原因进行深刻剖析,特别是查处的大案、要案,深刻剖析案发原因,在企业召开了领导干部大会,开展大讨论活动,以案明鉴,达到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的作用。

二是发挥查办案件建章立制的作用。企业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要全面实行典型案件“一案多报告”制度,对每一起案件的调查,不仅要有调查报告,还要有对问题产生原因的综合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形成建议报告,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篇4:查办贪污案件时如何把握特定情节

我县某村村委主任张某在申报和登记该村2009年至2012年的粮食直补面积时,指使该村会计王某以村干部亲属34人名字登记虚假的粮食直补面积,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70322元人民币,其中2012年虚报粮食直补面积12000元。从2010年至2013年,共给本村财务入账虚报的2009年至2012年粮食直补款总计51287元人民币。剩余18495元占为己有,予以贪污。

因虚报2011年和2012年的粮食直补面积,2013年10月8日,县纪委给予张某严重警告处分。经检察机关调查,在2013年的粮食直补登记和申报中,张某仍指使该村会计徐某以村干部亲属7人的名字登记虚假的小麦直补面积110亩9350元、以工资名义给其个人名下多报15亩玉米直补面积900元,总合计10250元非法占有。2014年3月11日,该村虚报的粮食直补到账后,张某一直将7人的存折非法占有。2014年8月29日,因村内有人上访,张某才主动将虚报的9350元暂交给乡政府。

二、分歧意见

(一)对特定情节理解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纪检监察机关给予了张某严重警告处分,就应该认定为“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本案检察机关是在2016年7月立案侦查的,而纪检监察机关是2013年10月8日给予党纪处分的,所以应适用特定情节,应当以其他严重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事实与检察机关认定的非同一事实,就可以适用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情节。本案中纪检监察机关于2013年10月8日处分的是张某2012和2013年的违纪事实,而检察机关此次认定的则是2009年至2013年,显然包含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认定事实,但又并非同一事实,所以应该适用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

第三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必须是在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之后实施的,才可以适用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具体到该观点,又产生了不同的分歧。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应该以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决定的日期为时间点来计算,如果在这个时间点之后行为人继续实施贪污行为,才能适用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本案纪检监察机关于2013年10月8日处分的,张某在2013年10月8日之后犯罪事实才能适用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另一些办案人员则认为,应该以纪检监察机关处分中所认定的事实的时间为依据。既然本案纪检监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是虚报2011年和2012年粮食直补款的事实,那么张某虚报2013年粮食直补款的犯罪事实就应该适用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

(二)对贪污数额的争议

我院反贪局对适用“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有不同争议的同时,对于“贪污数额”的认定再次有了不同的见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检察机关查实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由纪检监察机关的处分在前,就能适用情节加数额来追究刑事责任。以本案为例,有的办案人员认为,张某贪污虚报的2009年和2012年的粮食直补款18495元、虚报2013年的小麦直补款9350元,两项总计27845元已经超过10000元,所以应适用情节加数额来追究刑事责任。而虚报的2013年玉米直补款900元则不应计算在内,因为是以村干部工资的名义来虚报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处分以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必须达到10000元以上,才能适用情节加数额来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办案人员认为张某虚报的2013年的小麦直补款和玉米直补款总计10250元,此时贪污数额超过10000元,这才适用数额加情节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张某贪污的2009年至2012年的粮食直补款作为未处理的贪污犯罪数额累计。

(三)对于贪污共犯理解的不同

对于贪污共犯的理解,办案中涉及到两名会计参与犯罪行为,因此对该两名会计是否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也有了不同的意见:

一是该村会计王某在2012年10月,因虚报2011年的粮食直补面积,县纪委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因此,王某帮助张某虚报2012年粮食直补12000元的事实,能否使用数额加情节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办案人员意见不一。

二是该村会计徐某在填写本村2013年粮食直补面积时,明知要多报和虚报粮食直补面积,仍然按照张某的要求,填写虚假的粮食直补内容,涉及虚报的粮食直补款10125元。许某是否能构成张某贪污的共犯,办案人员意见也不一。

三、评析意见

(一)对于特定情节理解的争议,我们经研究认为,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都有失偏颇,第三种观点我们也要正确看待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虽然是取消了贪污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但为了突出其他量刑情节在贪污罪定罪处罚中的地位和作用、实现罪行相当,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1条第2款规定,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六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其中第1条第2款规定的第2项即“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根据有关学者的解释,这一条的其立法目的,是基于行为人特定的人身危险性而提出的,具有作案前科受过处理仍不改正,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需要以更为严重的惩罚足以收特殊预防之效果。[1]

根据上述立法原意,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无疑对该犯罪嫌疑人不公,且对其降低了立案的数额。相反第三种观点较为客观,以第三种观点来适用特定情节,也更能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具体到本案来讲,在立案之初,部分办案人员对此有疑惑。疑惑之处在于,张某在2013年10月8日受到县纪委给予的严重警告处分,但2013年的小麦直补和玉米直补登记申报工作在当年的3月份开始到9月份就全部完成了,如此张某贪污2013年粮补款的行为又发生在了纪委的处分之前。对此,笔者认为不能机械地理解。虽然2013年小麦直补和玉米直补的申报登记工作在纪委处分决定之前就已经完成。但是我们知道,我省的粮食直补申报和发放工作,一直是保持一种持续状态,是一种正在进行时,2013年的粮食直补款在2014年的3月份才会到账。单就本案来讲,如果单纯的以2013年10月8日之后再从新实施犯罪来论的话,有放纵贪污犯罪之嫌疑。

所以我们认为,虽然纪委的处分是在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但张某的贪污犯罪行为从2013年3月份一直持续到2014年的8月29日的。我们不能人为的分割整体贪污行为的实施过程,况且张某在受纪委处分之后的两个表现可以认定他是具有继续实施贪污粮食直补款的故意和行为的:一是张某在2013年10月8日收到纪委的严重警告处分之后,有绝对充足的时间向上级农业部门要求核减本村虚报的直补面积,但张某并没有付诸该行为,从2013年10月9日到2014年3月11日,张某都没有出具过此种核减报告。第二种表现是从虚报2009年粮食直补开始,以他人名义虚报并开立的粮食直补存折一直由他和原任会计王某掌控,王某于2013年4月卸任会计之后,将该7人存折交于张某。2013年10月9日张某受到纪委处分之后,并没有及时将7张存折交于有关部门,而是一直非法占有至2014年8月29日。况且其于2014年8月29日将款项交于乡政府,是由于该村不断有人上访,为稳定上访人员才做出此行为的。

所以我们认为,在2013年10月9日纪委对张某做出严重警告处分之后,张某仍继续在实施贪污2013年粮食直补款的行为。该事实能够适用贪污罪数额加情节的条文。

(二)关于贪污数额理解的争议

关于对贪污数额认定的争议,我们经研究认为,第一种观点并不符合立法的愿意,有违我国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规定;第二种观点较为客观。从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2013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的规定来看,第二种观点也符合立法精神。

就本案来讲,如果要以数额加情节来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那么张某在受到纪委处理决定之后贪污的数额必须达到10000元以上,如果没有达到10000元以上,就不能以此情节来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涉嫌贪污2013年的小麦直补款9350元,如果仅仅计算本数额,是不能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的。那么问题的焦点就放在了张某以工资名义多报的15亩玉米直补款900元能否计入其中。如果村干部在履行公务时,本身就有政府发放的工资,那么以解决村干部的工资就成为了一种贪污的借口。经我们调查取证,县财政从2009年开始就对农村两委主干发放有岗位报酬,每月发放400元。因此,在张某名下多报的900元玉米直补款应该计算在贪污数额之内。所以,在2013年10月8日张某受到纪委处分决定之后,张某涉嫌贪污2013年的粮食直补款的数额应该是10250元,完全可适用《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张某贪污2009年至2012年粮食直补款18495元,应作何处理?我们认为,应该依据《刑法》第383条第2款规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来作处理。根据有关学者的看法,本条文的累计应满足三个条件,[2]而本案张某的行为完全满足此三项条件,所以本案中的张某贪污2009年至2012年粮食直补款18495元的数额应累计处罚。

(三)对于构成贪污共犯的评析

1.对于王某是否能构成贪污共犯,我们对其行为的评价只能是虚报的2012年的粮食直补款,因为王某虚报2011年的粮食直补款已经于2012年受到处理。基于虚报粮食直补款的行为的持续性,我们评价其2012年的粮食直补款是完全可以的。在主观上,王某明知其受到处理决定后,对于其保管的虚报的粮补存折和领取粮食直补款是明知的;客观上,王某并没有将其保管的粮补存折交由上级有关部门,且与犯罪嫌疑人张某一同从金融机构取出了粮食直补款。从以上两点讲,王某在整个过程中,是起到一定的作用的。但是对于虚报2012年粮食直补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最终还是要靠证据来衡量。根据县纪委案件调查,县纪委已将该村2012年虚报的粮补款用于集体开支作出处理,所以认定王某和张某共同贪污2012年的粮补款并不适当。

2.对于会计徐某能否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我们对其评价的2013年的粮食直补款的行为。主观上,徐某是对虚报和多报粮食直补面积是有明确认知的。但是徐某对已虚报的和多报粮补款的要用于何处,并不清楚。且辩解张某对其说过要将此款上账;客观上,徐某确实在粮食直补清册中填写了多报和虚报的粮食直补面积。这种情形下能否认定为共同犯罪,办案人员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构成共犯,认为在情节加重犯的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刑罚加重的效力及于非实行犯。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共犯,非实行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从属于实行犯,但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关键是考察非实行犯在加重事由上与实行单有无共同的故意。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属于德国刑法学家梅耶的共犯从属理论,并不符合我国客观实际。就本案来讲,犯罪嫌疑人张某是由于特定情节才构成犯罪的,而徐某无该特定情节,也没有基于该特定情节的共同犯罪故意。

因此本案中,会计徐某并不构成张某贪污罪的共犯。

注释:

[1]参见万春、缐杰、卢宇蓉、杨建军:《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载《检察日报》2016年5月23日、24版。

篇5:八项规定案件如何查办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加强查办泄密案件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人民检察院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泄密案件,包括泄密违法案件和泄密犯罪案件。

泄密违法案件,是指机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致使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

泄密犯罪案件,是指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 泄密违法案件由发生案件的机关、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地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查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泄密违法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泄密犯罪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泄密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泄密犯罪行为实施地,发生泄密犯罪案件的机关、单位所在地,泄密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载体所在地,发生泄密犯罪案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以及因泄密犯罪案件而直接遭受损失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等。

第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的泄密违法案件,经初步调查,认为涉嫌构成泄密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中止调查,并在中止调查之日起十日以内移交同级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查处。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泄密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

(二)案件情况的初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密级鉴定书;

(五)其他有关证明涉嫌泄密犯罪的材料。

第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机关和单位报告、有关部门移送、公民举报的涉嫌泄密犯罪案件线索,或者在保密检查中发现涉嫌泄密犯罪案件线索,认为达到泄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同级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时,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有涉嫌泄密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查。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在决定立案之日起十日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决定,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五日以内要求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专人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复核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于原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通知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泄密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及时将起诉情况通知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人民检察院对泄密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的不起诉情形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及时将不起诉决定书抄送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并说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与法律依据。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泄密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发案机关、单位等提出依法依纪处理、改进工作等检察建议:

(一)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不起诉,但需要对发案机关、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

(二)发案机关、单位在预防泄密方面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泄密犯罪隐患的;

(三)发案机关、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需要加强或者改进本行业或者本部门保密工作的;

★ 关于失泄密对照检查

★ 检查办检查情况报告(参考格式)

★ 案件调查报告格式

★ 案件情况分析

★ 案件请示报告范文

★ 关于听取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汇报

★ 文物普查办田野工作总结

★ 保密合同

★ 保密工作总结

篇6:如何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科学化水平

查办案件是《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任务。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是反腐倡廉现状的需要,是纯洁党员干部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需要,是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正的需要。我们必须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抓,深入研究新形势下腐败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科学化水平,确保办案工作取得新成效。

进一步创新有利于案件检查的体制机制。有效的办案体制、完善的工作机制是推进查办案件工作的基础。必须建立领导有力、协调顺畅、形成合力、奖惩分明的查办案件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强化党委领导,发挥纪委主导作用。按照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责任,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开展查办案件工作,确保查办案件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提升办案整体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办案原则、办案策略和办案整体走势,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在办案组织协调的具体实践中,坚持组织到位而不越俎代庖,协调有力而不事必躬亲,优势互补而不职能互换,保证其他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要落实查办案件工作责任制,建立考核评价机制。要健全完善分级管理、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办案工作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要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把数量、质量、效果、治本、安全文明等要素考虑进去。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查办案件动力。对那些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办案人员,该表彰的表彰,该重用的重用,发挥良好的导向作用。

篇7:八项规定案件如何查办

(司法行政系统)

1.酒泉市金塔县司法局局长向光俊违规配臵办公家具问题。2013年10月,金塔县司法局自行询价采购总价为45040元的办公家具,其中价值37240元的办公家具配给局长向光俊办公室。金塔县纪委给予向光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申怀平,邯郸市涉县司法局原局长,因贪污、受贿等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已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西藏自治区监狱党委委员、副监狱长张好清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4月24日,张好清驾驶公车(藏A86510)到拉萨市德吉北路外运车队走亲访友。5月18日,经区司法厅研究决定,给予张好清行政警告处分。

4.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司法局局长董嵘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阿里地区司法处副主任科员涂俊红维稳巡逻期间喝酒、导致打架斗殴,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6.武汉市江岸区司法局副局长周联友及家属一元街正科级干部张艳华违规操办儿子婚事。周联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职;张艳华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7.延安市吴起县司法局局长刘世臻、办公室文书王奇,因滥发补贴,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8.天津市滨海监狱违规公款购买超市购物卡向职工发放问题。给予滨海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许步荣免职处理。

9.南京女子监狱调研员徐建违反人事工作纪律接受招考对象宴请,收受购物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酒泉市司法局纪检组组长温润录工作失职、公款报销个人费用问题。2013年1月,酒泉市司法局违规用公款为职工发放福利费、用公款向有关人员拜年,温润录作为市纪委派驻市司法局纪检组组长,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工作失职;2013年5月,温润录将妻子前往西安看病的机票、火车票在市司法局诚信公证处报销。酒泉市纪委给予温润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免去其现任职务。

11.阿拉善盟司法局借庆“七一”党建活动之际,变相组织公款旅游问题。2014年6月26日至30日,阿拉善盟司法局机关党总支书记许炜带队,盟司法局及其他人员24人,以赴延安、大寨搞党建教育活动为名,到壶口瀑布、王家大院、平遥古城等风景旅游区公款游玩。2014年9月17日,阿拉善盟纪委研究决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盟司法局副局长、党总支书记许炜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盟司法局局长、党组书记革命诫勉谈话;对违规资金予以追缴,同时责成盟司法局举一反三,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12.大庆市劳教所副所长韩庆山违规使用公车问题。2013年7月27日,韩庆山驾驶制式警车回吉林老家探亲,逆向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大庆市纪委、监察局给予韩庆山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3.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司法局局长李翰,贪污公款,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购物卡送礼,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被查处,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撤销区司法局局长职务。

14.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晏家司法所主任科员黄火清,工作时间在茶楼打麻将赌博,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15.鹤岗市绥滨县司法局副局长朱艾琳,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6.喀什地区司法局调研员陈敏用公款发放纪念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嘉兴市嘉善县司法局局长徐金华组织公款旅游,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司法所所长兼毫沁营镇法律服务所主任杨成勇,在没有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向所辖各村收取法律服务费合计256696元,未纳入财务管理,由其个人保管,坐收坐支。给予杨成勇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19.密山市富源乡司法所所长肖培旭,公车私用,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0.围场县司法局干部马忠,公车私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1.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副调研员陈文良(时任新店镇副镇长)于2014年8月9日、19日,先后两次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邀请,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陈文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2.合川区司法局云门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长唐佐文,多次公车私用,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被免职。

23.西丰县司法局副局长余泳,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富锦市二龙山镇司法所所长张立军多次公车私用。富锦市纪委监察局给予张立军行政记大过处分。

25.成都市龙泉驿区司法局十陵司法所所长刘大元违规使用公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6.长武县司法局原局长赵智选,违规发放福利,违反财经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7.西宁市城西区司法局局长王惠明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制度问题。2015年3月16日,王惠明私驾公车并在公共场所乱停车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5年3月18日,西宁市城西区区委研究,决定免去王惠明城西区司法局局长职务。

28.2014年7至9月,嘉定区司法局安亭司法所违规发放津补贴共计43690元。嘉定区安亭镇纪委给予安亭司法所所长金月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安亭司法所所长职务;给予副所长倪寿虎诫勉谈话;责令相关人员退还违纪款。

29.韶关监狱违规发放钱物等问题。2013年以来,该监狱先后发生超费用标准组织干警到外省培训,违规发放钱物,节日违规购买花卉,以及违规支付个人参观、游览活动费用等问题。党委书记、监狱长朱健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发放、支付钱物予以追缴。

30.雄县北沙口乡司法所所长范增元公车私用问题,给予范增元留党察看处分,并给予行政处分。

31.2010年3月至2013年11月,晋中市介休市司法局原副局长、公证处主任相肖飞安排单位职工违规收取公证费454896.5元,私设“小金库”,给本单位职工滥发奖金补助及福利278198元,并支出烟酒茶及招待费92461元,相肖飞个人支出15000元。2015年1月6日,经介休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请介休市委常委会、市长办公会批准,给予相肖飞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32.公主岭市司法局岭西司法所所长王德明违规使用警务用车、违反工作纪律,给予王德明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岭西司法所所长职务。

33.陕西省司法厅戒毒局公车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中秋节期间存在公车私用现象,直接责任人副局长高生玉,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车辆使用费被追缴;直接责任人副处长史鹏,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车辆使用费被追缴;直接责任人刘伟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车辆使用费被追缴;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委书记、局长郭耐,政委詹光军被诫勉谈话,车队队长刘勇受到行政警告处分。34.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司法局副局长卢春海无证驾驶公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35.梅河口市公安局看守所所长孙长兴违规操办儿子升学宴并收受礼金,梅河口市纪委给予孙长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36.衢州市司法局原局长舒富良违反财经纪律,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篇8:八项规定案件如何查办

一、深刻理解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重要性

十八大刚刚结束, 中央政治局便召开会议, 提出了中央政治局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实事求是的思想品格, 彰显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定信念和党密切联系群众的决心。八项规定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 体现了民心所向, 展示了改革创新的新政新风, 表明了中央政治局从自身做起的决心, 对于激发人民群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热情, 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八条规定承诺庄严、掷地有声、言简意赅, 为各级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要把八项规定作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认真学习规定, 熟悉条文、领会精神、把握实质, 进一步提高对改进作风重大意义的认识。要深刻体会规定中浸透的实干兴邦态度, 体会其中蕴含的求真务实作风, 进一步认识到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 关系党和人民事业成败。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 为实现全行稳定健康发展、争创一流业绩而不懈努力。

二、领导干部要在落实八项规定中起表率带头作用

中央提出的八条规定, 为全党改进作风建设制定了一把标杆, 关键是落实在行动上。我们领导干部必须提高认识, 要在落实八项规定中率先垂范, 要以身作则, 身体力行, 从自身做起, 从现在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 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要把学习贯彻规定作为改进作风的重要契机, 认真落实规定、严格遵守规定, 带头改进工作作风, 深入基层调研, 带头密切联系群众, 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通过实在具体的行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赢得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拥护。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 抓紧制定相关的贯彻落实措施。八项规定中明确要求精简会议、规范活动、精简文件、改进调研、开短会、讲短话等, 现实具体, 极具操作性。要把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纳入到各级党委理论中心组专题进行学习, 加深理解, 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在各级党委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时,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都要围绕八项规定内容, 认真进行对照检查, 深入查找班子、领导干部过去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各级领导干部, 要始终把心思用在实干上, 把精力放在务实上。要真抓实干, 务求实效:要尊重群众, 以人为本;要严守纪律, 加强督促检查;要振奋精神, 确保做好当前各项工作。

三、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

学习贯彻中央提出的作风建设八项规定, 关键在落实。要本着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 切实解决当前各级机关作风建设存在的实际问题。开展作风建设工作要不要等靠, 要立即行动起来, 迅速解决目前机关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迅速行动也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改进作风的具体表现。从当前各级机关所普遍存在作风建设的问题看, 应重点解决好以下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要解决机关作风松散问题。作风松散是很多机关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 上班迟到早退, 工作时间上网聊天、外出办私事等, 这些现象根本原因就在于管理不严。有的领导干部本身作风就很松散, 很难把一个机关作风带好。所以, 抓机关作风建设, 领导干部本身必须严格执行制度, 严格管理队伍。机关作风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放松, 要坚持不懈地抓好。要强化长效机制建设, 发挥职能部门作用,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加大处罚力度, 增强干部职工执行机关劳动纪律的自觉性。

二是要解决会风文风问题。会风文风问题由来已久, 各级机关在这方面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有的会议就是走形式, 会议内容完全可以通过非会议的形式进行传达或部署;有的会议, 安排的内容很多, 开会的时间很长, 各级领导讲话都要进行传达。而领导讲话的内容都差不多, 很浪费时间和精力, 还浪费工作资源。在改进会风方面, 对可开可不开的会, 一定不开;可讲可不讲的话, 坚决不讲;能通过电视电话会议开的会, 就不要召开现场会;能用电话或电子邮件说明白、部署清楚的事, 就不要开会。对机关发文也要进一步严控, 对必须得发文的才发。对发文内容也要严格把关, 少说空话套话, 能简短到什么程度就简短到什么程度, 一句话说清楚的不用两句话表达, 力求简短精干。

三是要解决铺张浪费问题。铺张浪费现象在一些机关仍然没有杜绝。办公用品管理浪费、车辆使用管理上的浪费、电子耗材的浪费、水电管理上的浪费、招待费超支等依然存在, 铺张浪费现象还是比较惊人的。有些单位和部门根本不计算费用成本账, 过日子大手大脚, 这些现象必须杜绝。对物品采购必须严格控制, 能用的物品都要继续使用;车辆管理必须从严,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动用车辆, 杜绝公车私用, 严格管理车辆费用支出;用水用电严格控制, 减少浪费;招待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审批, 严控标准。要想方设法控制各种不合理费用支出。

四是要解决调研不够深入、质量低的问题。这也是一个普遍现象, 领导干部在这方面的带头作用也不够突出。高质量调研理论文章比较少, 调查研究是中央提出的八项规定的重要内容, 领导干部一定要起好带头作用。要亲自组织调查、亲自参与研究问题、亲自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防止走形式或挂名应付任务。要转变作风, 真正了解实事民意, 写出高质量的调研文章, 指导实践工作。

五是要解决工作标准低、质量差问题。应付工作、消磨时光、不能很好地履行工作职责的现象在一些机关仍然存在, 这与中央和上级行的要求不符, 与争创一流业绩的目标更不相容, 这种现象必须得到扭转。要强化责任意识, 调动职工积极性;要强化管理, 加大考核力度, 推动自觉履职;要大张旗鼓地树立和宣传正面典型, 对脚踏实地、埋头苦干, 一心扑在工作上的干部, 要给予鼓励, 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认真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人员, 要严格追究责任, 强化责任意识, 提高工作标准和质量。要凝心聚气, 把广大干部职工的精力集中到推进事业发展上来。

参考文献

[1]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建设简史[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 2009

[2]张国庆.公共行政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3]习近平.努力克服不良文风、积极倡导优良文风[J].求是, 2010.1

[4]刘伟平.领导干部要做改进文风的表率[EB/OL].新华网, 2010-9-27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2025年七年级初中语文教学工作计划上册 七年级语文上教学工作计划(7篇) 下一篇:2025年七年级初中语文教学工作计划上学期(七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