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关键词: 煤业 集团 技术 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需要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如何制定一个合适的制度?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集团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集团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煤业集团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XXX煤业集团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施工设计和建设、生产矿井施工作业过程中技术管理,规范我集团安全技术的审查与审批程序,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标准、规范、有效执行,促进集团安全生产持续发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参审人员及职责

第二条集团参审人员为:总经理 总工程师 集团机电副总部门经理。各矿参审人员:矿长 总工程师 副总工程师 副矿长 技术员 采、掘、机、通、运各队(科)长。集团总工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技术把关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本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三条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对所在矿技术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技术方案、措施,落实有关技术方案、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条在会审、审批各种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之前有关领导要深入生产地点,对生产作业现场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安全技术措施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集团公司审批、备案内容

第五条各矿编制的采、掘方案、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总工审

核,由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后执行;

第六条各矿采掘计划及配套方案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签字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总工审查,集团总工审查后报总经理审批执行;

第七条各矿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编制技术革新方案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后,上报集团总工审核备案,由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后执行;

第八条各矿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需编制开采方案经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后执行,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条改变矿井通风系统由矿总工程师同意后、矿长审查后执行,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含巷道断面、支护形式)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各矿编制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上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各矿每月、每季度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及整改方案经矿长审核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汇总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各矿瓦斯防治规划、瓦斯抽采计划、瓦斯防治目标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后,呈报集团总工审核,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

第四章生产矿井审批内容

第十四条采、掘工作面、维修工作面作业规程由矿自行组织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执行。

第十五条采、掘工作面设备安装、设备及材料回收措施,矿井反风措施,矿井机电检修措施等,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业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审,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后执行。

第十六条巷道贯通、盲巷排放瓦斯及其它非正常作业安全措施,经矿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部门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后执行。

第十七条矿井通风瓦斯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日报表由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审阅。

第十八条井下防水闸墙的设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建设矿井审批内容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应依据批准的地质报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保专篇,建设项目招投标协议、合同,以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装备水平、施工力量、机械化程度和工程平均进度指标等,由建设项目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参与编制。建设项目总工程师呈报集团公司审查,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与审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批准的工程地质报告、水文地质报告、井筒检查钻孔报告,施工队伍的技术装备水平、机械化程度,各种规范、规程和规定以及各种协议、合同等,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监理等单位参与编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会审并签字,建设单位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矿长签字同意。报集团公司和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第二十一条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承建施工任务的施工队负责编制,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项目管理部门、工队会审并签字,施工单位总工程师签字批准。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字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各类单位工程发生重大变更需由建设项目总工程师提出变更理由,矿长签字同意,呈集团公司审查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需由建设项目总工程师呈报集团公司对相关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后,集团公司派人参与验收。

第六章规程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经审定后,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及时补充完善。各矿井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必须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矿井安全管理部门和各业务部门要定期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对于不按措施要求施工的,有权责令其改正,直至停止作业。

第二十六条安全技术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施工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补充完善的,须及时对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第二十七条对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或安全技术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二十八条如不按以上规定执行,对相关责任人予以100~2000元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XXX煤业集团。

第二篇:XX集团安全督查制度

XX集团安全生产督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发展过程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不可放松的工作。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建设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XX集团成立了安全督查小组,负责整个集团的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并负责制订集团安全生产方面的督查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督查组组织架构

第二条、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别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安全督查小组为执行XX集团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组织机构,由组长、副组长及组员组成。

第三章

安全生产督查岗位职责

第三条、 安全督查小组负责集团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工作。督查组组长负责XX集团及其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副组长具体落实安全事务督查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督查组成员,兼负责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安全生产督查组负责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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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意识,对集团及其下属部门所有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2、检查集团及其下属部门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检查集团及其下属部门是否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督促集团及其下属部门积极规范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检查集团及其下属部门是否合理的对其部门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督促责任部门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组织安全督查小组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督查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督查组的职责

1、制订安全生产督查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制定集团应急救援议案,负责事故发生时组织实施。

2、落实安全督查人员。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检查集团及其下属部门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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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查安全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情况。

6、定期检查收集、通报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各部门进行考评。

7、在每季度、重大节日期间组织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平时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真实通报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控制事故发生。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六条、定期进行综合性安全大检查。安全生产督小组对集团所属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所属企业对其子企业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是指:各单位安全生产体系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预防措施是否得当;安全投入是否保证;安全制度是否落实;安全检查是否有记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有效执行、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事故隐患能否得到有效控制和整改。

第七条、专项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督小组要结合集团及所属企业实际,编制重点项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对公司属下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检查、消防检查、设备检查、电气设备检查、机械设备检查、易燃易爆物品(设施)、餐饮、酒店等场所安全检查;各类车辆安全、施工作业检查等。

第八条、季节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督小组要根据季节不同特点以及对安全生产不利影响的因素,及时检查相应措施的落实情况; 3

同时加强对重大节假日期间安全大检查,落实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隐患。

第九条、隐患整改跟踪检查。安全生产督小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直至隐患得到消除。安全生产督小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从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同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整改台帐。

第十条、生产性企业场所检查。检查各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经营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2、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第十一条、公司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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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及集团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生死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按报告规定程序立即向集团安全督查小组报告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内容:按照施工企业事故所规定的包括事故企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设施、设备损坏情况;伤亡人员自然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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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事故和人员轻伤事故: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至所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同级工会。

(2)险性事故和人员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报至集团安全督查小组和集团工会。

(3)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和死亡、重大死亡、特大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立即逐级报至集团安全督查小组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督查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逐级上报。

(4)在建设项目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不论伤亡人员归属及责任归属,施工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产权代表单位均应在规定24小时内报告集团安全督查小组。

(5)凡是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在企业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必须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并服从上级机关的指挥、调度,积极参加或者配合事故调查、救援、善后等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六章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对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按责任范围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及时掌握了解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并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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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的原则要根据国家、省和集团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对事故调查应根据事故伤亡程度(或经济损失大小)分别按照不同层次性质进行调查处理。

(1)一般事故和人员轻伤事故,由基层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

(2)险性事故和人员重伤事故,由事发企业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

(3)大事故、人员死亡事故。大事故由集团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任组长,组织安全督查小组及事故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集团企管部、集团工会等派人参加。人员死亡事故由集团和事发企业,协同事发企业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公安等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4)重大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发生重大事故,在集团督查小组和事发企业未到达现场前,由事发企业指定有关部门、人员组织临时调查小组,其任务是抢救伤员,做好各项救援工作,勘察现场,保存可疑证物,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形成记录向集团安全领导小组和事发企业报告。事发企业和集团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立即组成主要或主管领导为主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重大死亡事故,按死亡人数,分级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工会、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集团和事发企业协同。

(5)特别重大事故和特大死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第十七条、安全督查小组督促集团所属企业对事故处理严格按照“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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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第十八条、事故处理权限和时间

(1)一般事故和人员轻伤事故,由基层单位提出定性定责意见,经上一级企业相关部门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于事故发生后5日处理完毕。

(2)险性事故和人员重伤事故,由事发企业于事故发生后提出定性定责意见,经集团安全督查小组等相关部门同意后,7日内公布处理结果并做出处理决定,并报集团安全督查小组及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3)大事故和人员死亡事故。大事故由集团安全督查小组和事发企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大事故由基层单位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向事发企业提出事故报告,事发企业10日内将处理方案报集团安全领导小组,集团安全领导小组于1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批复。人员死亡事故,按隶属关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结案。

(4)重大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重大事故由集团和事发企业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果。重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5人的,由事发企业当地县级或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案;一次死亡6人~9人的,由事发企业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结案。

(5)特大死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政府委任的部门审批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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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结案,或由国务院直接审批结案。

(7)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34号令发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后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将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大事故、人员死亡事故及以上事故,责任依次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事故损失的费用由事发企业承担。

第二十二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明确以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及责任人;

(2)、安全生产审查批准机构及其责任人;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责任人。

第七章 安全生产考核

第二十二条、集团安全督查小组制定对集团及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考核办法;集团安全督查小组为考核领导机构,集团及所属企业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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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考核集团所属企业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和集团 “三个责任制”(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职能部门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企业和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评先的依据。 考核获得优秀、良好的企业和责任人,集团予以奖励,并对责任人按《安全生产责任书》有关规定予以兑现。

第二十五条、考核为不合格的企业和责任人,集团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各类评先资格,并责令限期达标;有关责任人不得评先受奖。对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而连续三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达标的,将追究企业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章 安全生产奖罚

第二十六条、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考核一次,在总结考核的基础上,由集团安全督查小组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七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属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对其主要领导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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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对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除在全年综合目标考核时按规定扣分外,还应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当年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1)一般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3人的;

(2)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次重伤10人的;

(3)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 人以上的;

(4)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

第九章 记录、收集、整理安全会议纪要,建立安全生产台账管理制度

做好安全组织、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安全考核与奖惩等六类内容的安全工作台账。

第三十一条、安全组织台账。企业应建立安全领导小组到班组的安全组织网络。

第三十二条、安全会议台账。主要填写本企业召开的安全会议内容,尤其对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传达、学习贯彻情况。安全会议台账应设有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召集单位和主持人、与会单位和人数、会议内容以及处理结果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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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安全教育台账。企业安全教育台账应填写企业领导及员工安全教育、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岗位安全技术练兵、应急预案的演练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等。安全教育台账应至少设有受教育者姓名、授课内容、地点、时间、考试成绩及授课人姓名等栏目

第三十四条、安全检查台账。安全检查台账应至少设有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受检部门、发现问题、要求整改日期、整改完成日期及检查人签字等栏目

第三十五条、隐患治理台账。凡发生在企业的事故隐患不论级别,不论资金来源,均应在企业的隐患治理台账中填写。事故隐患治理台账应设有隐患存在部位、计划费用、实际费用、资金来源、计划治理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及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

第三十六条、事故台账。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事故台账,分别记录本企业所发生的事故。事故台账应设有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概况、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账。该台账应设有考核项目(内容)、被考核部门和个人、主要事迹和存在问题、考核意见和结果、奖惩情况、考核部门签字及审批部门等栏目

第三十八条、做好安全活动记录。该台账应填写各部门安全活动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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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认真填写、保管安全台账;同级主管安全领导应定期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集团所属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本办法之规定和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集团安全督查小组备案。

第四十一条、集团安全督查小组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党政同责”,是指集团公司党委及行政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各单位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制度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施工项目。

第二章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机构职责

- 1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会议制度

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3个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项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召集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会议,或召集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总承包项目部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会议,也可以邀请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单位人员参加会议。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工作会议时,需向安全生产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办理请假手续,同时应委派其他领导或分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2.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决议和会议纪要等,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第三章

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董事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董事长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生

- 3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山西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厅党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2.加强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领导和协调,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参加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

3.加大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体系中,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4.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宣传部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曝光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5体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持召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专项会议,分析、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段,具体负责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有效实施。

6.负责组织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7.负责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党委副书记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山西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厅党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督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2.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参加集团

- 7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动态,协助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公司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将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纳入考核指标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4.协助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定期组织召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专项会议,分析、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部署各阶段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5.负责组织审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经费使用计划,组织审核重大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 94.协助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定期组织召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专项会议,分析、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具体部署和落实各阶段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5.负责组织编制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经费使用计划,组织审批集团公司的重大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6.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督促、检查特种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7.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及时、如实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分管经营开发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总

- 11任。

2.负责组织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定期参加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协助总经理分析、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技术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负责组织建立安全技术保证体系,组织建立“四新”技术推广应用体系和培训体系,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

4.负责组织审核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建项目的重点工程、特殊复杂工程、专项高危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负责组织审核重大安全隐患和应急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方案,参加重大工程项目特殊结构安全防护设施的交工验收。

5.参与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进行分析、鉴定,确定技术处理方案和提出技术改进措施。

6.负责检查落实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章

集团公司职能部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135.监督、检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和使用管理情况;

6.参加集团公司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议;督促、检查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7.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工作;参与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本部门资产设备、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工作,完成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管理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检查各施工项目建设情况,制止违章作业,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2.负责主持集团公司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审查工作,对施工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督促、检查和落实预防监控措施方案。

- 15付与收缴,建立专账,专款专用;

4.负责审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5.负责本部门资产设备、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工作,完成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三类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延期和证件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3.在集团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应明确、如实告知员工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危害信息,明确规定集团公司及员工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

4.在制定集团公司薪酬分配或奖惩办法时,应与安全生产挂钩考核,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的考核范围;

5.负责集团公司员工工伤保险事务的办理,参加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 17订,安全协议中应明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目标、指标和具体要求。

3.负责在编制投资项目、施工项目的成本预算中,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计取安全生产费用。

4.负责本部门资产设备、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工作,完成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认真执行《工会法》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等条例;

2.监督并协助人力资源部贯彻国家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保障、卫生问题,防止环境污染,预防职业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3.监督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收集员工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4.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督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维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合法权,促进安全生产;

- 191.参与对集团公司重大安全问题、安全活动的研究和监督工作;

2.负责建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思想政治保障体系,提高安全思想教育质量,并检查督促实施;

3.定期或不定期对集团公司党、工、团安全学习、安全思想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各项安全思想教育阶段性工作及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宣传活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

4.总结推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经验,通过各种宣传阵地和新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推广,营造安全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5.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将安全生产列为劳动竞赛等考评、表彰、奖励、评选的一项重要内容,实施安全生产主要指标一票否决制度;

6.参与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安全隐患治理的效能督察工作。

7.负责本部门资产设备、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工作,完成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 21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起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定和有关文件,负责汇总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2.承办集团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23 -

第四篇:集团公司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

为了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树立“安全为天,以人为本” 思想,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使企业的安全生产持续、稳步、健康发展,促进安全目标的圆满完成,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目标的制定

(一)阶段安全目标的制定

为了实现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集团公司在制定五年发展战略规划的同时,必须同步制定五年安全规划和目标,并指导和要求企业所属单位制定阶段性安全目标。

(二)安全目标的制定

为了实现阶段性的安全目标,集团公司根据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目标,结合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实际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目标。企业所属各单位按照集团公司目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目标。

二、安全目标的管理

(一)阶段安全目标

阶段性安全目标一经制定,即成为集团公司安全工作的总目标,必须加强管理,努力实现,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新阶段安全目标的制定必须在上一阶段安全目标的基础上加以巩固和提高。

(二)安全目标管理

集团公司是以煤炭为主业,发电、洗煤、建筑、建材、机械加工、焦化、生化、运输等为副业的综合性大型企业,其安全目标要以集团公司1号文件形式下发到公司所属各单位。为了实现安全生产目标,集团公司将其分解,并列入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签订的安全目标考核责任书中。

三、 安全目标的执行

四、 集团公司安全目标下达后,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再将目标进行分解细化,层层落实到班组和个人,并列入季度考核。将完成情况与个人的经济利益、职务升迁、评先评模挂钩,明确各单位、各级领导和个人的目标及责任,以便每个单位、个人在工作中对照目标认真完成。

四、安全目标的检查

目标明确后,集团公司要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检查各单位对目标的分解贯彻落实情况,以及目标的执行和完成情况,总结分析完成目标的经验做法,查找未完成目标的问题和原因,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安全目标的完成。

五、 安全目标的考核

六、 集团公司每季度和对各单位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根据年初确定的安全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奖罚兑现,实现安全目标,按规定进行奖励,完不成目标按规定进行处罚,并落实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经考核,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内各种评先评优资格,并按规定否决各种安全奖励。

第五篇: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安全举报制度

安全举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细 则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山西焦煤调度信息中心或安监局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电话:0351-8305129(24h值班)或8305160、8305076,传真电话:0351-8305124,举报电子邮箱:sxjmdd@163.com或sxjmdds@tom.com。并在山西焦煤大厅设有举报箱。

第四条 山西焦煤调度信息中心值班人员(24h值班)必须按照《安全举报登记表》的内容要求进行记录。在2h内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报山西焦煤分管领导,并由分管领导责成安监局协同相关部门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均能在30日内办结,以鼓励全员参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第五条 举报内容:

(一)发生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等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拖延迟报或谎报的安全事故;

(二)企业在生产、生活中存在严重危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发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三)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四)非法煤矿和煤矿非法生产行为;

(五)矿井及地面生产重大安全隐患;

(六)学校、宾馆等生活服务场所缺少必要的安全设施或安全措施未得到落实而组织活动的;

(七)其它经山西焦煤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主管单位或煤矿安全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 奖励举报人员: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山西焦煤安监局负责依据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1000~10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山西焦煤安监局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一条 为了便于查证,鼓励实名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在举报内容进行转批的过程中必须隐去举报人的一切信息。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厉查处泄露举报人信息和打击举报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山西焦煤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三条 各子分公司、生产矿井要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举报制度。

第十四条 安全举报制度应在井口、车间、办公楼等人员较为聚集场所张贴公布,使所有员工熟悉熟知安全举报内容和举报途径。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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