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人才引进办法

关键词: 引进 人才 办法 大学

第一篇:宁波大学人才引进办法

某某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

××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

与管理办法

为全面落实《××大学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建设力度,规范和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深入推进我校人才高地建设工程,努力建设一支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要有利于促进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有利于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教师队伍的整体优化,有利于学校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高层次人才引进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聘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设岗学科研究方向及岗位职责

第二条 设岗学科及研究方向

生物制药、新能源汽车、光通信技术、生物医学传感与检测、化学储能与新型电池技术、禽类疾病检测和动物医学、敏感陶瓷与器件、政治学理论、高等教育学、中国现当代文学、产业经济学、太平洋岛国研究、运河学研究等。

第三条 岗位职责

- 12

4.配偶随调并在校安排工作。

(三)引进的第三层次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1.学校免费提供150 ㎡左右的住房一套,同时给予安家费100万元;

2.提供科研平台和科研启动费,理工类80万元,人文社科类30万元;

3.根据其工作目标和任务,提供年薪30-80万元; 4.配偶随调并在校安排工作。

(四)引进的科研创新团队享受以下待遇

团队带头人及成员除按照学校相应的引进人才标准兑现待遇外,学校可根据团队建设需要,提供科研平台、仪器设备等建设经费,确保团队工作条件。

第六条 引进人才的安家费在正式报到后,按服务期年限(八年)平均每月支付。

学校提供的住房供高层次人才免费居住,如高层次人才调离学校,住房由学校收回。

第七条 科研平台和科研启动费应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项目的形式提出申请,学校组织专家小组论证后报学校审批,具体使用办法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引进与考核

第八条 学校根据设置的具体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第九条 组织考察

(一)学院成立由院教授委员会和国内外同行专家组成的高层次人才考察小组,对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考察,确定人选。

(二)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相关学术委员会成员和国内外同行专家组成的高层次人才工作专家委员会,对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评议,确定拟引进人选。

(三)形成人才引进方案,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条 学校确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聘用、科研平台和科研启动费、住房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施目标管理。根据各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的不同要求,学校与高层次人才签订《聊城大学高层次人才聘用协议书》,明确高层次人才的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学院负责。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一个聘期时间为四年,在聘期内实行聘约管理。在首任聘期内,由学校组织国内外同行专家依据《××大学高层次人才聘用协议书》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学科建设情况等进行考核、中期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届满考核合格者,学校予以续聘;届满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予以解聘。

- 5 -

第二篇:《北京交通大学人才引进与师资补充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之一

《北京交通大学人才引进与师资补充管理办法》

目 录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文件适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人才引进与师资补充的涵义与区别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人才引进的基本要求和具体条件简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师资补充的基本条件与政策简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选聘程序简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人才引进相关待遇简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师资补充相关待遇简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常见问题解答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 文件的适用范围

文件适用于引进聘用到教师岗位的人员,并且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属于事业编制。对于其他专技岗位、管理岗位、非事业编制岗位等另有相关办法。

二、 人才引进与师资补充的涵义与区别

在文件第二章和第三章中对人才引进和师资补充的对象和条件都有具体的规定,简单来说,人才引进的对象是“学术大师、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等”,师资补充的对象是“青年教师、后备人才”。在一般情况下,更简洁的理解可以是:人才引进指能够聘用到教授岗位,师资补充指聘用到副教授及以下岗位。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师资补充绝大部分是应届博士毕业生、博士后出站人员。

三、 人才引进的基本要求和具体条件简述

如上所述,人才引进一般情况下应该是能够聘用到教授岗位的,也就是其学术水平要至少达到教授四级岗的水平。

基本要求主要有:

1、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院士、长江学者和资深专家等可适当放宽;

2、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国外留学回国人员一般应具有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为国外知名大学毕业的博士;

3、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成就具有国际影响力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4、良好的师德,严谨的作风,事业心强,良好的团队精神等。 具体条件是指在符合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符合以下其中之一条件,简单来说就是:院士、有重大国际影响的著名专家、长江学者、国家级创新团队负责人、973首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杰青、新世纪百千

2 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在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获得过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科级奖励(或主持项目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主要研究人员身份获得国家及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以上教学名师)、留学回国人员经评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等。

四、 师资补充的基本条件和政策简介

师资补充的基本条件:(1)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国内授予的最高学位,且本硕博一般应在国内重点大学或国外取得;(3)学术成果较突出,科研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良好。

政策方面的规定:

(1)1/3原则:为了改善学缘结构,从本校直接选留的博士生、博士后出站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3。

(2)师资博士后政策:为丰富青年教师学术经历,促进学科交叉,改善学缘结构而实行。博士毕业后3-5年是学术人才最具创造力的时期。作为青年教师培养途径之一,学校利用博士后平台,把有意来校工作的博士,选派到一流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师从著名导师,从事两年专职研究工作,为今后自身成长打牢研究基础,积蓄潜力。程序上来说,应届博士毕业生通过文件规定的选拔程序达成留校工作意向后,选派到校内外(含海外)高水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出站考核合格后,经双向选择正式聘用到教师岗位。具体政策详见《北京交通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

五、 选聘程序简介

(1) 公布岗位并发布:由人事处和各学院沟通制订 (2) 申请者提交应聘材料; (3) 院系初审材料;

3 (4) 人才引进的须送审3名校内外专家;师资补充须组织试讲; (5) 院系召开学科评议组会议,投票表决; (6) 院系召开党政联席会,明确聘用意见

(7) 通知拟聘人员体检,体检合格者,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人事处审核

(8) 人事处审核,提出聘用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将审批结果通知院系

(9) 院系通知拟聘人员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等

六、 人才引进相关待遇简介

1、工资待遇:一般按照所聘岗位兑现,执行校内同等政策。税前年收入情况如下:教授一级岗:20万-25万;教授二级岗:15万-18万;教授三级岗:12万-15万;教授四级岗:10万-12万。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年薪制,标准如下:国外著名大学正教授:50-80万;国外知名大学教授、著名大学副教授:30-50万;国外知名大学副教授、著名大学助理教授:20-30万;国外著名大学或师从著名导师的博士、博士后:12-15万。

2、住房待遇:根据受聘岗位情况执行安家费和购房补贴。在购买住房时一次性借款形式支付,按服务年限折减,10年折减完毕。

教授一级:60-80万;教授二级:40-60万;教授三级:20-40万;教授四级:5-20万。国家住房补贴按统一政策执行。

3、科研启动费:教授

一、

二、三级岗10-100万;教授四级岗5-20万。海外优秀人才根据受聘岗位和学科特点可适当提高。

4、学科建设配套经费:根据受聘岗位和学科特点双方协商解决必需的学

4 科建设配套经费。

5、纳入学校“红果园人才培育计划”的人选,享受人才计划相关待遇。

6、按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尽力解决北京户口。

七、 师资补充相关待遇简介

师资博士后待遇按《北京交通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确定; 正式受聘的教师的待遇:

1、工资待遇:按照所聘岗位兑现。税前年收入情况如下:副教授7-9万;讲师5-6万。

2、住房补贴一般按国家政策执行。

3、其他:纳入学校“红果园人才培育计划”的人选,享受人才计划相关待遇。学校每年组织校基金项目申报,用于支持青年教师从事科研项目。

4、应届毕业博士生、博士后出站人员可以解决北京户口。其他人员视具体情况尽力解决。

八、 常见问题解答

1、人才引进和师资补充的主体部门是谁?

答:是学院(直属系、部)。学校的文件对人才引进和师资补充的基本条件和原则做了规定,人事处只审核是否符合这些规定,并核对空岗情况。也就是说在符合规定和有空岗的情况下,由学院确定拟聘人选。

2、学院岗位聘满以后还可以引进人才吗?

答:引进符合受聘教授三级岗位及以上或在某方面拔尖的人才,可以申请学校预留的机动岗位,不受岗位数量限制

3、什么是协议工资或年薪制?

答:对于一些特殊人才,特别是从海外引进的特殊人才,可以实行协议

5 工资或年薪制,即不再按照受聘岗位兑现工资待遇、安家费、住房补贴等,而是与本人协商后按照协议结果执行年薪制,全部待遇都打包到年薪里面。

第三篇: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引进人才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实现“山大特色、中国一流、世界水平”的办学目标,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促进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关于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改革的有关精神,参照《山东大学新聘教师申请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山大人字[2005]6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货币补贴发放人员范围

本办法中的引进人才是指2009年10月1日以后到学校工作的、学科建设急需的、列入当年招聘计划的事业编制学术骨干教师。

二、住房货币补贴的使用

住房货币补贴仅用于引进人才购房和购房过渡期租房的租金补贴。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实行合同管理,由学校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特殊情况需经公证的,经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双方均摊)。

三、申请住房货币补贴人员的范围

引进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A类);

(三)“泰山学者”特聘教授、“齐鲁青年学者”特聘教授;

(四)博士生导师;

(五)教授;

(六)博士后出站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副教授;

(七)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骨干教师。

上述人员中,已取得学校住房或在原单位参与房改并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范围。

四、住房货币补贴的参照标准和发放办法

(一)申请住房货币补贴的参照标准(税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协商确定;

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A类)60万元人民币; 3.受聘“泰山学者”特聘教授50万人民币;

4.受聘“齐鲁青年学者”特聘教授40万元人民币; 5.具有教授职务的博士生导师30万元人民币; 6.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教授25万元人民币;

7.优秀博士后出站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副教授15万元人民币;

8.按当年招聘计划急需引进的优秀博士毕业生10万人民币;

(二)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办法

住房货币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和按月(或年)发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购买商品房的,从批准之日起,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50%,其余部分按年发放,5年付清;

2.不购买商品房的,从批准之日起,按年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期限为5年。

3.发放期间,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标准不因本人职务的变动而调整。 4.住房货币补贴由学校引进人才专项经费支付,学校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申请人负责交纳。

五、货币补贴的申请程序及证明材料

(一)货币补贴的申请程序

符合申请范围的引进人才正式报到后,可向人事处领取并填写《引进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经校内用人单位和房改办公室审核,人事处复核,报经学校研究批准后,由财务处按学校批准的额度及本办法规定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有关材料进入教职工本人档案。

(二)货币补贴的证明材料

1.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必须一致); 2.申请人原单位和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需加盖县级及以上房改、房管部门公章)。

六、其他情况说明

(一)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后,学校不再向被补贴对象提供住房。

(二)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引进人才在校服务期限至少为5年,未满5年的,须向学校一次性偿还未服务年限的住房货币补贴。

(三)在原单位参与房改并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引进人才,可享受相应补贴标准的50%;在原单位未参与房改或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待提供证明材料后按照入校时应享受的补贴标准申请

(四)在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期间,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或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时,其住房货币补贴从离开学校或合同被解除、终止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学校有权追缴因一次性补贴而多发的住房货币补贴。

七、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关于引进人才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山大威校人字[2007]4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西安交通大学“腾飞人才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创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战略目标,提高我校在国际上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国际国内著名的学科带头人,以此带动我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使学校在21世纪实现新的腾飞和发展。学校决定,投入专项资金,实施“西安交通大学腾飞人才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与教育部实施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相配套。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延揽海内外学术精英,激励支持中青年拔尖人才的脱颖而出,努力做到以优良的环境吸引人、以一流的事业凝聚人、以不断的发展激励人、以创新的工作培养人,逐步形成人才辈出、群英荟萃、大师云集的西部人才高地,为西安交通大学新的腾飞和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条 学校从2005年起,连续4年每年遴选或引进10~15名左右优秀拔尖人才作为腾飞人才计划特聘教授,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较大力度支持,通过3-5年的培养和发展,使其中一部分人能够进入国际教育科技发展的学术前沿,成为在国内外教育科技界有较大影响、师德高尚、学术造诣精深的学科带头人。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目标 第四条 指导思想

(一)德才兼优,高标准高素质的选人原则。

(二)以人为本,着眼未来,合理规划,向重点学科、新兴学科、重点科研基地、创新平台和创新基地适当倾斜。

(三)公开公平、择优支持、定期考核、科学评价、动态管理的培养原则。 第五条 目标的制定

各学院、学科以学校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的总目标为指导,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本学科建设规划以及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现状,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找出差距,提出所设岗位的腾飞目标。腾飞目标要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要体现标志性成果, 要突出队伍建设的高水平目标。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本计划的特聘教授岗位属于校内学科建设重要岗位,校内各学科均可申报岗位,原则上每个二级学科可设置1个岗位,博士点学科不多于2个岗位,国家重点学科不多于3个岗位。 第七条 设岗条件

(一) 申请设岗的学科及所在学院已确定相应的学科发展目标,能够保证为受聘者配备相应的学术梯队及良好的工作条件。 (二) 已物色到符合本计划条件的后备人选。 第八条 “腾飞人才”岗位的职责和工作目标如下:

(一) 瞄准本学科前沿,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开展高水平学术研究活动; (二) 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并讲授核心课程或学科最新前沿的选修课;

(三) 争取主持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或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资助,或争取受聘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四) 组织和领导一支精干的团队,为本学科的队伍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五) 取得高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为提升本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作出实质性贡献。 第四章 遴选与聘任

第九条 聘任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科学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一流成果,学术水平居国内外本学科同龄人的前列; 2.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中已接近“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水平者。

(二) 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对本学科的发展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潜质。

(三) 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从事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学术队伍的工作素质。 (四) 能够保证全身心投入到本岗位的工作中。 第十条 应聘者需提供的材料

(一) 本人简历与工作经历(包括社会兼职); (二) 重要学术贡献与成果简介;

(三) 论著目录,论文收录情况。主要统计国际上著名检索工具(如SCI、EI等)收录的论文,并提供被收录论文检索号及其被引用数,可在目录中注明。

(四) 重要获奖情况,包括奖项名称、级别、,本人排名和获奖证书复印件; (五) 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包括项目名称、研究意义,本人作用,项目来源和经费。 (六) 主要代表性论著5-10篇(册),可用复印件; (七) 对应聘岗位后的工作设想和目标。

(八) 五位同行教授的推荐信,其中推荐教授中至少有三位是校外同行专家; (九) 学位证书和任职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遴选程序

(一) 申报岗位的学科应面向校内外招聘,并物色符合条件的人选;院学术委员会对学科报送的人选进行评议和初选,并提出具体推荐意见;学院将被初选者的所有材料报校人事处。

(二) 人事处组织校外同行专家对学院初选者进行通讯评议;校学术委员会对通讯评议平均分为2分以上的候选人进行答辩评议,通过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最终候选人推荐名单。

(三) 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设岗学科总体情况对特聘教授人选进行最终审定,经校长签署后正式发文聘任。 (四) 主管副校长代表学校与特聘教授者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三年。聘期满后,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第五章 配套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特聘教授的待遇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住房、保险、福利待遇, 同时享受学校“腾飞人才计划”特聘教授岗位津贴(不再单独计算教学工作量补贴)。其中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1项的入选者(简称第一层次)岗位津贴为人民币8万元/年;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2项的入选者(简称第二层次)岗位津贴为人民币6万元/年。上述津贴先按60%逐月发放。校外受聘者除享受以上待遇外,还一次性给予相当于校内新建住房60平方米的平均房价的购房补贴,并按学校有关制度的规定协助解决配偶的工作及子女的上学等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的配套措施

(一) 三年内,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杰出青年基金资助办法,工科类学科的入选者学校给与科研配套经费50万元、其它学科的入选者学校给与科研配套经费30万元,按计划逐年划拨。(若学校已给予本人学科经费投入大于上述数额者,不再重复配套)

(二) 根据特聘教授的工作成就,组织推荐他们参加院士遴选、“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申报和国家级其他高层次人才计划的评选。 第十四条 学院的配套措施

保证为特聘教授本人及其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及其它配套服务工作;作为学科团队骨干,列入创新团队培养计划,根据自主自愿的原则,积极协助特聘教授配备好相应的学术梯队。

第六章 实施步骤 第十五条 遴选日程安排

(一) 本计划的特聘教授岗位和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原则上每年评审遴选一次,报校长批准实施。

(二) 每年10月30日前,申请设岗的学院完成设岗和人选的初评,并填写《西安交通大学腾飞人才计划候选人推荐表》,一式7份报人事处。

(三) 学校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岗位的评选和人选的审定,并通知有关院。学院及所在学科与受聘者协商起草聘任合同并于12月15日前报学校审定,由主管副校长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正式聘任一般从每年元月1日开始。 (四) 特殊情况下经校长批准,聘任工作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七章 聘后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聘约管理

本计划特聘教授岗位属聘任制岗位,对受聘者实行合同式的聘期目标管理。聘任合同应规定聘期、受聘者的岗位职责、任期目标、有关动态管理的条款及学校、学院、受聘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考核

(一) 本计划特聘教授实行和聘期考核。 (二) 考核内容包括:

1.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主要考察目标是否明确、是否有望达到、完成目标任务的措施是否得力、工作成效是否显著。 2.开展工作情况。主要考察完成和新获科研项目情况,以国家重大、重点项目和纵向课题为主;指导研究生情况,重点考察培养的研究生声誉和质量;承担核心课程情况。

3.成果情况。主要考核高水平论文、获奖、申报或取得专利的数量和质量。

4.团队建设情况。重点考察是否形成合理的学术梯队,包括人才引进、青年教师培养等。 (三) 考核方式

1.本人自评:特聘教授本人填写《西安交通大学“腾飞人才”特聘教授(聘期)考核表》,对上岗以来的履职情况对照岗位职责和任期目标进行全面总结。

2.学院审核:学院对受聘者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组织院学术委员会专家评议,填写评议意见。

3.专家评议:学校成立“腾飞人才”特聘教授考核评议专家小组,在听取本人汇报的基础上,到实验室实地考察,按照考核评价指标,根据本人的履职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并按照各项指标所占的分值加权得出总分值。 4.学校审查:专家组的评议结果报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最后审定,确定考核等次。 (四) 考核等次

得96~100分者为特优;90~95分者为优秀;81~89分者为良好;60~80分者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 (五) 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考核结果为“差”者,终止聘任合同,不再享受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和配套经费支持;考核结果为“一般”者,暂不兑现40%的岗位津贴,由本人提出后期配套经费论证报告和工作目标,学校组织专家重新论证是否继续给予支持,待聘期结束考核后,确定是否兑现40%津贴;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者,兑现下配套经费和当年40%岗位津贴。 2.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为“一般”及以下者,不再续聘;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者,可根据实际需要,由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再续聘1-2年。

第五篇:重庆工商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重庆工商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2013年10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校“十二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顺利实现,加快学校“转型升位”,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学校将加大力度引进高层次人才,使人才引进工作为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更好地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必须服从学校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需要,着力引进学科建设急需的高素质、高层次、高水平的领军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紧缺的学术骨干。

第三条人才引进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既要考察引进人才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又要考察其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状况。

第一章引进条件

第四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分为高级专家和博士。高级专家人才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内公认的人文社会科学界的一流专家; 第二类:“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人事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第三类: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教育部“新(跨)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第四类:优秀教授。 博士人才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杰出博士; 第二类:优秀博士;

第三类:教学科研急需的博士; 第四类:符合基本引进条件的博士。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其他不能归入各类的高层次人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定其引进类别。

第五条引进高级专家中的第二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第三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第四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引进博士中第

一、二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第

三、四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第六条引进博士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相关科研成果,具备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基本要求是:

1、按第一类人才引进的,原则上须发表C类及以上期刊论文5篇(其中A类论文至少1篇);

2、按第二类人才引进的,原则上须发表C类及以上期刊论文4篇(其中B1类论文至少1篇);

3、按第

三、四类人才引进的,原则上须发表C类及以上期刊论文3篇;

4、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可综合其他科研成果认定学术水平;

5、教学效果突出的,可适当降低科研条件,按第四类人才引进;

6、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特殊学科专业人才科研条件根据具体情况认定。 引进人才以上科研成果类别根据学校科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学校以引进博士在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已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作为认定具体引进类别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引进待遇

第七条引进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以上各类高层次人才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引进高级专家优惠待遇》(附件1)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特别情况可面议。引进博士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引进博士优惠待遇》(附件2)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八条学校鼓励引进的各类人才积极申报重庆市“两江学者”、“巴渝学者”特聘教授,引进海外人才国家“千人计划”、重庆“百人计划”,以及其他人才项目计划,并积极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对可选择优惠购房的博士,若不选择优惠购房,则追加安家费10万元。 第十条引进高级专家可考虑安排配偶工作,引进博士原则上不安排配偶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安排的,引进待遇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引进人才安家费按总计金额在5年内按月平均发放。房屋产权证暂由学校保管,服务期满后交给本人。

第十二条科研启动费按学校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执行,科研启动费项目立项支付60%,结题支付40%。

第十三条未取得正高职称的博士,如成果达到我校晋升校内正高职称要求,经学校按相关程序确认后,校内岗位津贴可享受校内正高待遇。未取得副教授职称的博士,校内岗位津贴可按副教授标准执行1年;如成果达到我校晋升校内副高职称要求,经学校按相关程序确认后,校内岗位津贴可享受校内副高待遇。

第十四条配偶双方皆为引进人才的,除住房待遇就高外,其他待遇分别享受。 第十五条学校积极协助解决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等问题。

第十六条引进人才是单职工的,与学校签订5年服务合同;是双职工的,与学校签订8年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引进的第

二、

三、四类博士原则上须以非事业编制方式先聘用半年——1年。优惠购房、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引进待遇须录用为正式事业编制后方予以兑现。

第十八条引进博士可报销一次来校考察及来校报到硬卧火车票。

第十九条符合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的人员,除享受学校引进人才优惠待遇外,由学校向重庆市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章引进考核程序

第二十条应聘人员根据学校公布的招聘计划向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应聘人员信息表》,同时递交详细应聘材料(含电子材料和各类资格材料、各类成果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对应聘材料(含真实性)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考核,并将初步意见向应聘人员反馈,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要及时通知应聘人员参加考核。由用人单位的院长、书记、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相关系部主任、相关专业教师、相关督导专家、教务处、人事处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核,用人单位考核小组人员不得少于5人。

用人单位的考核一般包括:

1、通过面谈,深入交流,了解应聘人员的相关情况;

2、通过试讲,考察应聘人员的教学方法、教学技能、教学效果,了解其教学水平;

3、通过双语教学,了解应聘人员的双语教学能力;

4、通过学术专家委员会对学术成果的鉴定,了解应聘人员的科研水平。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通过全面深入细致考核后,组织召开党政联席会,对应聘人员教学水平、双语授课能力、科研水平、心理健康、思想素质等作出综合认定,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引进人才教学考核听课记录表》、《重庆工商大学应聘人员考核表》、《重庆工商大学应聘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等有关内容并由党政负责人签字盖章,连同应聘人员所有材料交人事处。

第二十四条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等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成员,根据用人单位师资队伍、学科建设情况以及应聘人员的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对应聘人员进一步考察,同时进行背景调查,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综合意见后将拟同意引进人员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二十五条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引进的人员,人事处根据校长办公会决定办理签约、调动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学校通过引进人才快捷程序,由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成员、分管校领导、校长讨论并签署意见后执行,事后向校长办公会通报。

第四章聘后考核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引进人才应积极履行学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公共服务等职责,为学校建设发展贡献力量,学校应尽可能提供相应的服务和配套措施。

第二十八条引进高级专家根据协议内容进行考核管理;引进博士来校工作的前6年作为引进人才考核期,每年进行常规考核,满3年进行一次中期考核,满6年进行全面期终考核。学校根据考核结果执行有关引进待遇。

依照本章规定执行的待遇不影响学校科研配套或奖励等其他有关待遇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科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定引进博士在考核期内的两类科研考核标准。不能归入相应类别的科研成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Ⅰ类:

1、1篇A3类论文(独立或排名第一);

2、1项发明专利授权(独立或排名第一);

3、1部学术专著(独立或排名第一,且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4、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国家级一般项目;

5、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二);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排名第一)。

第Ⅱ类

1、1篇A2及以上层次论文(独立或排名第一);

2、1部学校指定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3、主持省部级重大及以上项目、国家级重点及以上项目;

4、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排名前十);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二);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排名第一)。

第三十条引进博士来校工作3年内完成前条第Ⅰ类成果之一的,追加科研启动费1.5万元,完成第Ⅱ类成果之一的,追加科研启动费3万元,可累计。3年工作期满,根据成果完成情况一次性追加科研启动费。

因教学效果突出而降低科研条件按博士第四类人才引进的,须补足引进要求的基本科研条件后,超过的科研成果方能申请追加待遇。

在职培养博士获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3年内完成前条规定科研成果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引进博士属于下列情况的,经学校审核批准,扣减相应引进待遇。

1、第

一、二类博士来校工作3年内完成科研成果不符合第Ⅰ类任一条件的,扣减安家费3万元。

2、引进博士在引进人才考核期内,每年完成科研工作量须不低于其所在相应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定额,当年未完成的,暂缓发放当年安家费;6年内完成相应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定额合计标准120%的,按照追加或扣减后的实际标准发放安家费。

第三十二条引进博士来校工作6年内未完成相应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定额合计标准的,学校可解聘。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坚持续聘的,其所有待遇由学校和所在学院分别承担一半。

第三十三条引进博士中期考核、期终考核程序为:

1、引进博士在聘期满3年、6年时分别提交工作总结,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引进人才中期(期终)考核表》并提供相关详细支撑材料。

2、用人部门对引进博士进行中期3年、期终6年履职情况综合鉴定。

3、教务处、科研处对引进博士教学、科研情况进行认定。

4、人事处对引进博士履职情况及是否追加或扣减引进有关待遇提出意见。

5、校长办公会审定。

6、人事处根据校长办公会决定执行有关引进待遇。 第三十四条引进人才属于特殊学科专业的,或是教学名师及其他各类应用型高水平人才的,引进待遇、聘后考核标准等有关事项另行商定。

第三十五条引进博士在非事业编制期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教学效果良好,无教学事故;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公开发表较高水平学术成果;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态度积极的前提下,可申请录用为学校正式事业编制人员。

附则

第三十六条人才引进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对不按要求和程序办理的,应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行贿受贿、以权谋私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经2013年10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3年10月29日起施行。自2013年10月29日后来校报到工作和在职培养获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宁波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英语情景阅读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