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聘物业公司告业主书(精选7篇)
篇1:续聘物业公司告业主书
告全体业主及万怡物业公司书
近来,万怡物业公司屡次非法宣布涨价及收费,全然不顾与业主代表集体协商的约定,引起业主的极大愤慨和不满,物业公司此行导致了业主和居民的不安,严重破坏了阳光100社区的和谐稳定。在此我们倡议全体业主共同抵制万怡物业公司的非法涨价收费行为,以实际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就物业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单方面通知加收二次加压及电梯运行电费问题,阳光100业主联谊会部分业主代表主动联系,已经于2011年11月18日与物业公司进行了一次集体协商,表达了坚决反对非法涨价收费的态度和立场。双方在会议纪要中明文约定“择期双方再进行第二次沟通协商”。然而物业公司却未经二次协商,再次违法强行连续发出地下停车、公摊电费涨价、收费通知,严重违背了相关法规、合同及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
二、根据《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目前物业公司收取的公共场所广告费、地面停车费、公共场地租赁费等共有部分收益,是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收入账目,未经全体业主同意不得动用。特此依法责成万怡物业公司在30日内,以张贴涨价收费书面通知的同样形式和上门催收物业费的同样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布自业主入住收费以来共有部分收益的全部账目。
三、目前阳光100各区地下车库并非开发公司全部具有产权证书,并且已有证书的其产权归属仍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产权证书或者权属有争议的不得以买卖和租赁的方式进行转让,所以物业公司只能参考济南市有关标准收取看管费,而不能收取车位租赁费,已经违法收取的,应当退回。
四、我们已经依照《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拟定了向物价部门和房管部门的书面投诉书,将对万怡物业公司拒不公布共有部分收益账目及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未经与业主约定就乱涨价乱收费的违法行为进行正式投诉。
五、根据《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物业公司违反规定及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已经违法收取的,应当退回。
六、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万怡物业公司用高额年薪招聘的执行总经理李俊涛先生,自就任以来管理不到位,缺乏服务意识、法律意识和沟通协商意识,物业服务质量相比于以前每况愈下,治安混乱、绿化养护不力、环境卫生状况不佳及社区设备损坏随处可见,不但不思如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不公示不返还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收益,反而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变本加厉地乱涨价乱收费。其所作所为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区稳定的不和谐因素,我们不能够接受用全体业主缴纳的物业费养着如此质价不符的物业总经理!鉴于此,我们宣布李俊涛为不受欢迎的人!并坚决要求其立即离开万怡物业公司服务岗位!
七、在此我们严正要求万怡物业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涨价及收费,全面落实《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地与业主沟通协商,按时完成业主关于公布共有部分收益的合法要求。
八、阳光100社区一期、二期、三期都已经入住多年,四期也已经入住,至今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我们强烈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振兴街办事处和阳光100社区居委会,为民作主,尽快落实阳光100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备以及成立工作。
全体业主团结起来,以实际行动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阳光100业主联谊会
2012年1月9日
(定于正月初十晚上进行业主联谊会聚餐活动,无论您是否参加聚餐,都欢迎您前来签字支持,签字后的本告知书将送交政府相关部门、阳光100社区居委会、万怡物业公司。本活动具体通知请在初十之前关注济南阳光100业主论坛,网址:http://jn.focus.cn/msglist/150010)
篇2:续聘物业公司告业主书
尊敬的业主:
欢迎您及您的家人入住星城广场。星城广场是一个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环境优雅的高尚住宅小区。入住星城广场是您及您家人新生活的开始,为使我们能更好地为您和您的家人服务,为使我们对星城广场的物业管理能得到您们的支持与理解,在此,我们将入伙前后的主要事项告知大家。
一、物业管理目标
提供高水准且独具特色的物业管理服务,力争两年内达到义乌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标准,确保业主综合满意率达到93%以上。
二、物业管理理念
以人为本,服务第一,严格管理,力求完美,倡导高品质人文生活。
三、办理入伙手续
请您按入伙须知的要求,带齐相关证件及资料,缴纳费用方能一次性办理入伙手续。
四、装修须经审批并签订装修保证书
如果您需要装修,请带齐您的装修承揽公司(队)相关资质证件、装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费用(垃圾清运费元/平方米、装修保证金业主缴纳元,装修公司缴纳元),为保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我们需要与您签订装修保证书,且您的房屋室内装修设计方案必须经物业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审定,您的装修承揽公司(队)必
须签订装修施工保证书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场开工。
五、装修资料
请您认真阅读办理装修时物业管理处所发放的《装修管理规定》以及《装修注意事项》。
六、安全防护设施安装注意事项
本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安装闭路电视(录像)监控系统和高品质防盗门,并进行24小时治安监控和治安巡逻,因此您不必封闭阳台、安装隐形防盗网及防盗窗。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持小区的整体建筑风格,使您的居住环境更加美观,使您的物业更好地保值增值,任何封闭阳台、安装隐形防盗网或防盗窗等的行为都将不被允许,敬请您谅解并支持我们的工作。
七、空调安装注意事项
空调设备应按房屋设计要求指定位置安装,管线按照规范拉接,滴水管接入室外预留的空调排水管接入口,如有不明之处,可向物业服务工程部咨询。
八、停车场管理
按照小区规划设计要求,采用人车分流的管理模式,出入口设有IC卡管理系统和录像监控装置。车辆停放收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商铺管理规定
1.商铺外面招牌基底板统一由开发商请人制作安装,费用由相关业主分摊。
2.商铺大门外侧禁止安装铁闸门(以防开关时声音影响楼上业主及影响楼体立面),允许在门内侧安装杆式不锈钢卷链门。
3.商铺内未设排油烟管道,严禁在铺内用煤气灶烧饭炒菜,禁止随意向外排放油烟,只可使用安全的电器器具(如电饭锅、微波炉等),如违反本规定,我们将进行劝阻和拆除。
十、以上事项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星城广场的实际情况而编写,希望各位业主予以支持与遵守,共建我们美丽的家园,谢谢合作,其它未列事项,请与我公司沟通、协商处理。
篇3:续聘物业公司告业主书
矛盾冲突:因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争议而引发的小区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的矛盾最为常见。通常是物业服务公司在未与小区业主协商一致或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单方面提高物业管理费, 从而引起小区业主的不满乃至于拒交。
解决办法:这种矛盾冲突的产生应该说物业服务公司应负主要责任。因为作为竞争性的物业管理服务业, 物业服务公司制定或变更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必须与小区业主或其代表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 否则, 小区业主有权聘用其他物业服务公司进行小区物业管理。当然, 由于我国目前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化程度较低、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和运作的困难等各种问题的存在, 使得小区业主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并不像选择家政服务公司那样简单。但随着我国物业管理业和小区自治管理制度的不断发展, 相信业主们选择物业服务公司的自由度会越来越大。对此物业服务公司应有清醒的认识, 在制定或变更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时, 本着充分尊重小区业主消费能力和消费习惯的精神与小区业主平等协商, 通过真诚沟通、耐心说服来取得双方观点的一致。
2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的争议
矛盾冲突:由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或收费所引发的小区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矛盾冲突屡见不鲜。
解决办法: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争议说到底是一个法律问题, 由此引发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很难说是物业公司或业主哪一方的责任。关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物权法》作出的仅是框架性的规定, 对于处理涉及车位的一些具体纠纷比较难于操作。所以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操作性强的法规对小区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获取、使用及利益分配予以明确规定, 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途径。比如可以明确规定住宅小区内的停车位计入公摊面积, 这样停车位就归广大业主共有, 有车业主享有停车位的使用权, 暂时无车的业主可以对车位的收益享有共同受益权。
3业主违规和拖欠物业管理费的处理
矛盾冲突:由于种种原因, 不少小区存在部分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和违规装修、乱停乱放、私搭乱建等现象。有着生存压力和维护小区环境秩序责任的物业服务公司易对此采取一些强制措施, 再加上部分素质不高的物业管理人员在实施过程中方法不当、态度粗暴, 业主与其产生冲突就不可避免。
解决办法:物业服务公司在处理业主违规和拖欠物业管理费此类问题上与业主产生的矛盾冲突, 根本的原因在于缺乏能够有效指导处理此类问题的政策规范, 使得物业服务公司易产生随意甚至粗暴的处理行为, 从而引发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所以, 应在《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中, 首先对业主违规和拖欠物业管理费的强制措施予以规范, 即明确规定在小区物业管理层面对违规或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可以执行哪些强制措施;其次要明确处理小区业主违规的主体是物业服务公司还是业主委员会, 如果是业主委员会还有必要规定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时可将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权利赋予物业服务公司, 从而将维护小区物业安全、保障小区物业合理使用的责任与权力予以统一。
4工程质量等开发商遗留问题
矛盾冲突:调查表明, 物业管理纠纷中有近70%是开发商遗留问题引发的。开发商遗留问题主要是房屋建筑质量问题, 此外还包括绿地等配套设施与售房时的约定有不符所引发的争议, 结果业主入住后发现房屋质量问题或开发商原来的配套设施承诺没有兑现, 在找不到开发商或不能及时得到处理的情况下, 业主只能把矛头对准物业服务公司, 即有求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处理, 否则拒交物业管理费, 从而引发物业纠纷。
解决办法:首先, 可以由业主直接主导小区住宅及配套设施的验收, 即采用“一户一验”制, 只有每一户的住房质量验收合格, 整个住宅工程才能通过竣工验收。这样可以尽量避免整个项目工程质量被验收合格, 但个别单元或者住房却出现质量问题的弊端。而且, 业主在对住宅进行验收的同时, 还可对小区住宅及配套设施进行验收, 任何一个业主发现小区配套设施与合同约定不符, 都可以拒绝通过对房屋质量的验收 (从广义的房屋质量来说, 应包括附属配套设施的合格) 。其次, 对因住宅房屋质量引发的法律纠纷, 应设法降低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受损害的业主维权的成本, 同时提高开发商对其房屋质量不合格的赔偿成本。以平衡业主和开发商之问的相对强势、弱势关系, 减少住宅房屋质量遗留问题的出现。
参考文献
[1]孙颖.物业管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和提升[J].商业研究, 2006, (12) .
[2]旷开萃.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研究[J].建筑管理现代化, 2008, (06) .
篇4:续聘物业公司告业主书
然而,最近发生在杭州的“香樟事件”打破了这种惯性思维:其实这些收益是法律所赋予广大业主的权益,任何物业公司擅自使用和侵占都是违规侵害业主权益。
最近,浙江省杭州市香樟公寓业主委员会发出公告,决定重新选聘物业公司,并打算在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将有关“业权收益”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据悉,该业委会欲以此举结束此前发生在业主维权小组和物业公司之间长达三个月之久的“口水战”。
“口水战”的核心内容是“每年多达百余万元的业权收益到底是否被物业公司侵占挪用”。
“香樟事件”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由此引发的社区矛盾进一步暴露出了目前物业管理服务中“业权不清、合同不够规范、相关法规存在漏洞”的现状。
香樟事件
陈春霞是香樟公寓连续两届业委会的执行秘书。2006年10月20日,她将两份盖有业委会公章的公告张贴在了小区的公告栏里。
该公告首次告知业主: 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机动车泊位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等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其全部出租经营收入也依法属于全体业主。
公告还表示,任何人无权擅自将这些业权收益被作为物业管理费用支付给物业公司,业委会有权无条件收回这些业权收益,并向物业公司追回几年来被非法侵占的业权收益。
公告贴出后,香樟公寓沸腾了起来,很多业主认为,假如情况正如公告所说的,他们将义无反顾地团结起来一起维权。
两份公告贴出后很快就被人撕毁了,而且就在这个当口上,业委会两位主要负责人辞职,他们婉转地表示,自己工作繁忙,业委会工作复杂。
一连串的变故加剧了事态的演变,部分业主成立了维权小组。全部1263户业主中800多户业主在委托协议书上签了字,要求“依法提议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依法废止香樟公寓业委会与杭州香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一切非法条款”等。
维权小组认为,几年来业委会部分负责人没通过业主大会的同意,与物业公司签订明显损害广大业主利益的不平等服务合同,拱手将业权收益交给了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却认为,物管服务合同的签订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程序,是合法有效的,维权小组的各种行为是恶意中伤。
业委会其他一些成员也站出来说话,认为此前张贴的两个公告是陈春霞个人行为,由于原公章由陈春霞保管,他们就重新刻制了一枚业委会的公章……
“口水战”不可避免地在香樟公寓上演,此后逐步被激化成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社区矛盾纠纷。“业权收益”四字就像一块石头,在香樟公寓这潭原本平静的湖水里激起了阵阵水花。
业权收益
那么香樟公寓每年的业权收益到底有多少呢?
维权小组曾经对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租金、道路泊车位收入等做过调查,最后认为每年业权收益总额为127万元左右,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租金37万元,停车泊位收入60万元,游泳池、场地摊位及广告收入、小区废品收入等加起来30万元。
2007年1月2日,物业公司贴出2006年香樟公寓物管费用收支财务公告,公告第二项称,全年占道泊位使用费、经营用房以及其他经营收入为49万多元。
从这两个数据看,两者多寡相距甚大,但不论哪个数据准确,总归业权收益是笔不菲的收入。
近几年杭州私家车增长速度迅速,小区停车一位难求,不论新老小区,都充分利用道路空间泊车。根据物价部门的规定,这些车位每月的泊车费为100元,一个中等住宅小区,基本上都有300至400个左右的道路泊车位。按这样的标准计算,每年光这项业权收益就有三四十万元。
从1999年开始,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杭州新建住宅小区都按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备物业管理用房,其中千分之四的公共用房可根据实际需要以经营用房的形式出租,这又是一笔数额较大的收入。
另外,业权收益还包括小区临时摆摊收费、电梯和户外广告、小区废品收购外包收费、游泳池等公共场所外包等收益。
收益之争
香樟公寓业主委员会最近一次与杭州香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在2005年10月23日。合同规定:“经营用房……租金须用于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开支。”
合同还规定:“……物管年度财务预算实行包干制(泊位费超出预算基数部分的50%由业委会审定使用)”。
换而言之,香樟公寓所有业权收益根据合同规定基本上都纳入物管费用的开支了,物业公司可以直接支配。
维权小组认为:“这些条款是业委会在没有经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的,不符合程序。”而且他们认为,业委会被个别人操纵,与物业公司串通侵占业权收益。
香樟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梁勇却说:“这个合同签订后经过15天的公示,业主当时并没提出意见,所以程序应该是到位的。”
其实,在香樟公寓出现业权收益争端之前,杭州并没出现相类似的纷争,原因是很多业主并没有关注这份收益的存在。杭州南都德加小区业委会主任李味琦说:“目前,物业公司有意无意挪用业权收益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业委会在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时就应该明确有关业权收益的界定、收取、列支等规定,平时严格把关监督,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
据了解,杭州各住宅小区目前的业权收益使用现状大致分三类:一是物管服务合同不规范,物业公司在收取了 这些业权收益后直接占为己有,这类情况主要集中在一些老住宅小区;二是物管服务合同虽然有规定(房管行政部门提供的文本合同),但因为业主和业委会成员的漠视,物业公司就变相侵占或挪用业权收益; 三是合同明确规定,业权收益单独记账,单独列支,并且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使用,物业公司每半年将账目公开一次, 这类规范的情况主要集中在一些新建住宅小区。
矛盾之源
有专家认为:“香樟事件”的出现并非偶然,一方面是因为业权收益随着房地产业的升温和车位的日趋紧张而逐年增值,业主和业委会对这部分收益的关注程度日趋提高;第二方面的原因是物业公司在物管费收费标准难以提高的情况下,使用业权收益就可以为创利腾出空间,一些不规范的使用或恶意地侵占就成了出现矛盾纠纷潜在的危机。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弥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根据这一规定,小区公共部分收益归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是使用支配公共收益的审批机构。然而,一方面,涉及到具体小区,如何判断具体归属,如何分配收益,《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做详细规定;另一方面,召开业主大会是一件可操作性极差的难事,即便最后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代为执行,但如果业委会成员不负责任,或存私心,就无法确保业权收益的合理使用了。因此,只要业主一旦发现物业公司有违规侵占或挪用业权收益的情况,纠纷和矛盾就接踵而来。
破解之道
2006年3月,曾有媒体报道,2005年度,北京华远地产开发的尚都国际中心和盈都大厦两个项目的广告经营、场地租赁、人防停车场等“业权收益”共计115万余元,在扣除成本及税收等费用后,开发商将剩余部分返给业主。尚都的业主按每年每套内平方米获1.84元的标准,盈都大厦业主每年每套内平方米获5.46元,其获得的收益可以用来冲抵下一年的物业管理费。这一消息一时间传为美谈。
然而,这种靠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自觉返还“业权收益”的情况在全国毕竟凤毛麟角。因此,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在开发商、业主、物业公司之间形成责权清晰、分配公允的商业、委托、合同关系是眼下亟待解决之事。
有专家认为: 业主和开发商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明确属于广大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用房、共用设备、共用设施,然后在选任完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大会与业委会之间也必须形成责权分明的委托执行关系,再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责权利清晰的服务合同,委托其管理和经营这些共有物业,最后可以采用提取佣金或按比例分红的方式提高物业公司经营共有物业的积极性,保证业权收益的保值和增值。平时,业委会则必须做好监督和例行审查账目的工作,保证业权收益不被挪用或侵占。
对此,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监督处处长何师柱认为:“要保证业权收益不受侵害,少不了一个强有力的业主委员会班子,根据现有规定,业委会既不是法人组织,又不是社会团体,业委会成员又多是无偿服务,这严重影响了业委会为广大业主维权的积极性,因此,希望《物业管理法》出台后,能赋予业委会一个明确的法定权利和法律地位。”
同时,他也表示,目前杭州规范业权收益的收支主要分两步走,一是新建住宅小区,在房产交接之初,就引导三者对业权收益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督促和监督三者形成业权收益责权清晰、分配公允法律关系;二是对于那些老住宅小区,则采取逐步引导、逐步规范的方法, 引导业主和物业公司间形成公正公平公开的委托关系,既维护了业主的权益不受侵犯,又能保证物业管理公司有一定的盈利空间。
篇5:告全体业主书
宝铼雅居全体业主:
鉴于近日与开发商的协商结果,和现场业主情况,大家目前对诉讼的法律程序不清晰。意见也无法达成统一,开发商无书面回函,只有口头回复。造成今后无法律依据,本想大家会听从全体群管理员的意见,进行集中意见发表,但是今天管理员准备的书面函,由于现场业主的争执,没有协商出大家满意的结果。而且书面信函也没有递交。鉴于目前这样的结果,我个人以物业管理经验提出以下倡议:
1、今后所有协商以关山、女巫、如戏为业主代表,全权代表我们广大业
主(也可以根据今后实际增加专业业主两人)与开发商进行协商。个人如果有意见希望可以遵守全体业主的利益,请在群里提出书面不满意目前业主代表的意见。同时我们也相信以上三人可以履行好业主代表职责。
2、针对开发商违约行为。
四部计划:
⑴业主代表继续与开发商进行协商。
⑵针对开发商发出的收楼通知书,进行集体回函。
⑶集体走民事法律诉讼程序。
⑷集体到政府相关部分递交请愿书。
3、针对以上同步进行的四项计划,各业主代表有不同意见的请书面在群
里提出。对于不熟悉行业法律法规的,请不要私自传发谣言和提出个人无根据的要求。
4、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内部争执,请大家遵守我们的全体业主临时
约定。也希望我们全体业主能够齐心合力为今后收楼和组建业委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此倡议!
篇6:告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书(结算)
尊敬的 :您好!
欢迎您来我公司办理分布式电源并网发电业务,现将并网后电费结算事宜向您作如下说明:
1、自然人性质项目由公司统一到地方能源局进行备案,正常并网发电后即可结算上网电费及电价补贴;企业性质项目并网发电并获得物价部门的上网电价批复后可正常结算上网电费部分,获得地方能源局备案文件后可结算电价补贴部分;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等工程类项目并网发电并获得物价部门的上网电价批复后可正常结算上网电费,根据发改价格〔2013〕1638号文件规定无法享受电价补贴。
2、自然人性质项目在结算周期当月由用户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开具给地市供电公司),并于当月8日前将发票递交地市供电公司。自然人性质项目首次与公司进行电费结算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写明个人姓名、收款银行、收款账号、联系人手机等基本信息且个人签字的证明材料,以及合法、合规的发票;企业性质项目由发电业主单位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开具给地市供电公司)并于每月8日前将发票递交地市供电公司。企业性质项目首次与公司进行电费结算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结构代码证扫描件,写明单位抬头、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联系人、手机、地址、邮编的盖有公司公章的证明材料,以及合法、合规的发票。
3、前期享受金太阳补贴、光电建筑一体化补贴以及享受标杆上网电价的光伏项目,需将发票直接开具给江苏省电力公司,由省公司统一结算。首次开票结算需提供省物价局核价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结构代码证扫描件,写明单位抬头、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联系人、手机、地址、邮编的盖有公司公章的证明材料,以及开具给省电力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主签收:企业盖章:
XX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年**月**日
篇7:物业违章搭建告知书业主
尊敬的小区幢单元室(业主): 根据政府现行的相关规定及您签署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请贵户及时对目前存在的有损于其他业主的权益和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清理、整改: □楼顶平台搭建阳光房。□消防楼道及消防通道内搁置物品。□封堵消防楼道。□非机动车占用消防通道。
□占用公共部位。□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及公共管道、烟道。□外墙安装花架、晾衣架、凸窗、搁置物品、悬挂物品。
服务中心值高温、雷雨大风天气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再次告知贵户如施行上述行为会产生以下后果:
1、存在不安全隐患,如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事件。
2、在外墙面安装花架、晾衣架、防盗窗、空调外机、打孔或平台搭建易造成渗水等问题。
3、不利于邻里关系和谐。
4、给小区环境带来不利影响。
5、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影响公共设施使用功能。
7、影响居室质量(如室中溢水及溢水造成的墙体霉变等)。
最后,期待并感谢您对公共权益保护的支持,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支持,谢谢!祝阖家欢乐、身体健康!
物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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